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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醫療保險制度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目前,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主要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種保險制度組成,但該體系呈現“碎片化”的局面,制度分設、管理分離、資源分散,在籌資渠道、繳費標準、補償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別,影響了人力資源的流動和城鄉一體化的快速發展,統一城鄉醫療保險制度已成為完善全民醫保、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也經歷了從分散到整合的完善過程,可以為我國完善全民醫保提供借鑒。
1韓國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及特征
1.1逐步擴大覆蓋面,注重保障公平
韓國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得比較晚,1963年,樸正熙政府才開始制定《醫療保險法》,但是,由于財政緊張,并沒有強制推行,參加醫保的人員寥寥無幾。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起,韓國經濟迅猛發展,但社會保障滯后,引起民眾的極大不滿,樸正熙政府不得不于1977年7月正式實施職場醫療保險。職場醫保最初在500人以上的大企業強制實施,隨后逐步擴大覆蓋范圍,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職場醫保和公務員、教師保險已經覆蓋了總人口的大約44%[1]。但是,5人以下的小企業勞動者、農民、城市自營業者(個體工商戶)等人員沒有資格參加醫療保險。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政治民主化浪潮日益高漲,全斗煥政府于1988年1月在農村地區開始實施醫保,1989年7月城市地區也開始全面實施醫保。此時,韓國醫保覆蓋率達到90.39%[2]。由此可見,韓國用12年的時間,從雇員保險擴大到全民醫保,實現了人口的全面覆蓋。韓國政府還選擇了低水平廣覆蓋策略,一是繳費率低,醫保統一之前,繳費費率一般在3%~6%,統一之后,繳費率為3.9%,企業和家庭的經濟負擔輕,有利于擴大保險覆蓋面;二是實行差額繳費制度,低收入者可以免除10%~30%的保費,65歲以上老年人或殘疾人最高可以免除30%的保費[3]。由此可見,韓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充分體現了公平性原則。
1.2政府部門發揮了良好的宏觀調控作用
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快速發展與政府部門在立法、政策制定和科學管理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立法在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中起到了先導作用,1963年,樸正熙政府為了穩定政局,制定了《醫療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法》,雖然由于財政緊張,這一法律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卻為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1977年7月,正式實施職場醫療保險,也是通過制定法律在500人以上的大企業強制實施的,加快了醫療保險的人口全覆蓋。因此,法治建設對促進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發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韓國政府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及時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對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紀60年代中期后,樸正熙政府實行了一系列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韓國經濟獲得快速發展,1977年人均GDP達到1042美元,是1963年的10倍[4],這一年開始實施強制性職場醫療保險,同年針對低收入群體,建立了醫療救助制度。1986年~1988年,年均增長速度超過10%,1989年人均GDP達到5430美元,是1977年的5.2倍,政府有能力為非正式部門的地區醫保提供財政補助,這一年實現了醫療保險人口全覆蓋。可見,經濟的高速增長是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發展的基礎。此外,政府部門對醫療保險進行科學、高效的管理。政府部門通過頒布法律、制定政策進行宏觀管理,通過非營利組織國家健康保險公司管理全國健康保險的各項事務,非營利性組織保險監督機構對其進行監督,各主體之間分工明確,醫保系統運作高效。
1.3醫療保險制度經歷了從分散到整合的過程
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由雇員保險和地區保險兩部分組成,參保對象分為兩部分,一是雇員參保人,指企業雇員、公務員、學校教職工及其被撫養人,2010年,占總人口的比例是64.0%;二是地區參保人,指農民、漁民、城市自營業者等人員,2010年占總人口比例是32.7%,其他無力負擔醫療保險的低收入人群依法享受醫療救助,占總人口的3.3%[4]。韓國醫療保險機構不僅數量多,而且管理分散,1998年之前韓國共有367個醫療保險社團,并且自主經營、獨立管理。這種管理方式存在許多弊端:一是籌資不公平,雖然不同保險社團的成員都能得到相同的保險待遇,但他們的保險費率不同,低收入居民繳納的保險費用占其收入的比例較高。二是農村地區基金壓力大。伴隨著城鎮的發展,許多年輕人移居到城鎮生活,農村人口日益減少,且老齡人口多,參保人員的醫療需求多,籌資能力弱,因此地區醫療保險社團普遍缺乏資金。三是保險社團多造成保險資金分散,不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減弱了抵抗疾病風險的能力。針對上述問題,金大中政府于1998年開始對醫療保險進行整合,把將近400種醫療保險組合合并到一起,由國民健康保險公團管理,到2000年,全國所有的醫療保險基金合并到一起[2]。目前,醫療保險覆蓋了約96%的人口,其余4%的人口由政府醫療補助負責。制度整合后,由于統一了保險費率,解決了籌資不公平的問題,增強了抵抗疾病風險的能力,降低了管理成本[4]。
1.4醫療保險費用個人自負比例較高
保險費的繳納根據參保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雇員參保者中,公務員和一般勞動者繳納的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各負擔50%,私立學校教職工由雇員、雇主和政府分別負擔50%、30%和20%,繳費標準計算公式是:月保險費=標準月酬數×保險費率(在月工資的8%以內,目前為4.31%)。在地區參加者中,年收入超過500萬韓元的家庭,根據收入和財產確定繳納比例,年收入在500萬韓元以下的家庭,根據性別、年齡和財產等確定繳納比例,家庭成員共同負擔保險費,繳費標準計算公式是:每戶保險費=標準收入點數×金額/點(目前每點126.5韓元)[5]。同時,政府也為地區參保者提供20%的醫療費用,韓國醫療保險費一般占個人工資的3%~8%。在各種醫院住院,參保者都自負住院費用的20%。在門診看病,個人自負比例不同,綜合醫院個人負擔醫療總費用的50%,小型醫院個人負擔40%,診所個人負擔30%。由此可見,在醫院門診看病的自負比例要高于診所,從而引導病人多去診所看病。目前,在衛生費用方面韓國個人的自負比例仍然比較大,2009年,韓國衛生總費用占GDP的6.5%,其中個人自付比例為35%,高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國家20%的平均水平。
1.5承保范圍從治療領域擴展到預防領域
韓國醫療保險的承保范圍不僅包括傳統的疾病診療等服務,而且還包括預防、保健等項目。注重疾病的預防,為參保人定期提供健康檢查;為殘疾人購買醫療設備提供補助;當殘疾人購買輪椅、手杖、助聽器等醫療設備時,可以享受80%的價格優惠。
2韓國醫保制度對我國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啟示
2.1制度設計要不斷凸顯公平性
韓國社會保險制度不僅逐步擴大覆蓋面,而且對低收入者減免保費,醫療保險的公平性日益增強。目前雖然我國已初步建成覆蓋全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總體上還處于較低水平,醫療保險制度沒有充分體現公平性原則,主要表現在:(1)公共醫療資源供給不公平;(2)籌資標準和醫療保障水平不公平[6];(3)參保機會不公平;(4)目前我國一些醫院還存在過度檢查等問題。因此,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要以公平正義為出發點,加強醫療保險的制度創新。第一,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報銷部分門診費用。第二,適當提高報銷比例,逐漸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第三,對少數特別困難的貧困人群減免醫保費用。
2.2逐步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韓國在1989年開始建立全民醫療保險制度,但這一制度是分立式的,隨著經濟的發展,財力的增強,2003年醫保體系才整合到一起。目前,我國雖然已初步建成覆蓋全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該制度是分割式的,呈“碎片化”局面,造成許多不利影響,如增加了管理成本,影響了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不利于統一管理醫療保險。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分階段、有步驟地推進。第一,統籌管理部門。三項醫療保險制度由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第二,統籌醫保機構。首先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合并,統一經辦機構,建立新的社會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進而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合并。第三,統籌醫保層次。先推進市級統籌,再進行省級統籌。逐步建立全國統一、檔次有別的醫療保障制度,此時,全國范圍內建醫療保險聯網,每個參保者都有一張以身份證為編號的可在全國通用的醫療保險卡,實現醫療保險“一卡通”[7]。
2.3政府充分發揮宏觀調控作用
在韓國醫療保險制度建立過程中,政府部門在政策制定、資金投入、立法和監督等各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宏觀調控作用。我國政府部門在推動統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也應充分發揮主導作用。第一,加強宏觀調控。盡快制定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制度的整體規劃,建立近期、中期、遠期目標,盡快出臺指導意見、明確統一管理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等。第二,增加對非正規部門人員的財政補助。第三,加快醫療保險法制建設,保證城鄉醫保制度的順利銜接。第四,突出公立醫療機構的公益性。為弱勢群體提供更多的醫療保障。
參考文獻
[1]李蓮花.醫療保障制度發展的“東亞道路”:中日韓全民醫保政策比較[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37(1):1-7.
[2]李蓮花.后發地區的醫療保障:韓國與臺灣地區的全民醫保經驗[J].學習與實踐,2008(10):144-151.
[3]丁雯,張錄法.韓國醫療保險制度借鑒[J].國際經濟,2010(9):57-59.
[4]孫菊.全民覆蓋視角下的韓國醫療保險制度研究[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66(6):83-89.
[5]金鐘范.韓國國民健康保險[J].中國醫院院長,2014(11):80-81.
[6]申曙光,吳昱杉.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關鍵問題分析[J].中國醫療保險,2013(6):33-35.
1.1歐盟罕見病醫療保險制度
2009年歐洲理事大力促進成員國罕見病計劃的制定。根據建議,每個成員國都應該盡快地在適當的水平內建立和實施罕見病計劃或戰略,目標是保證歐洲所有的罕見病患者都能平等地享有優質的診斷、治療和康復服務。目前歐洲各國孤兒藥的可獲得性和居民可及性不盡相同。孤兒藥指定、方案援助和上市批準這些程序集中由歐盟負責,但這些產品的定價和報銷工作仍然由各成員國自己負責,罕見病治療可及性方面主要取決于成員國醫療保險體系和相關疾病基金中的藥品定價與報銷系統。對比利時、法國、意大利和荷蘭4個典型國家的研究發現,孤兒藥定價主要以價格管制為主;報銷體系以社會醫療保險為主,主要基于預算決定是否報銷,部分國家同時考慮成本效益指標,大多數藥品全額報銷;均存在孤兒藥同情用藥程序,部分國家擁有孤兒藥標簽外使用程序;孤兒藥處方權主要由專科醫生掌握,通過醫院藥房發放。
1.2澳大利亞罕見病醫療保險制度
澳大利亞境內采取國家醫療保險模式,全體居民均享受全民健康保險,部分居民同時購買私人健康保險。其全民健康保險包括醫療服務保險項目,藥品收益計劃,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在提供全民健康保險項目上的責任合同和專項補助基金,并且在其國家醫療保險基礎上配套建立了罕見病特殊藥物計劃,部分藥物補償比例高達95%-100%。澳大利亞的藥品受益計劃(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旨在為澳大利亞居民提供可負擔的、有質量保證的處方藥物。通過實施該計劃,患者可以及時地獲得其所需要的處方藥物,并能夠負擔藥品費用,政府對處方藥物進行高達80%的費用補償。對于藥品受益計劃未涵蓋的藥品,經澳大利亞衛生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標準,可以將其納入到救命藥品項目(LifeSavingDrugsProgram,LSDP)中,基本實現對處方藥的全面覆蓋。PBS采取的是共同支付機制,受益者在支付費用達到一年的共同支付限額后,每一份處方藥政府補償的比例為80%。對于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等符合評審標準的患者補償比例更高。救命藥計劃不設置共同支付機制,該計劃主要針對高度專業化的藥物進行保障,只有專門認定過的醫院才能使用,以保障治療藥物的高品質。而患者必須符合一系列的醫療、非醫療的條件,才能獲得該計劃里面的藥物支持。
1.3加拿大罕見病醫療保險制度
加拿大的衛生保健計劃(PublicServiceHealthCarePlan,PSHCP)是聯邦政府的綜合項目,保障對象主要是聯邦政府雇員,包括國會議員、聯邦法官、部隊成員、指定機構和企業的雇員以及服務過這些部門的退休人員等。該計劃較大幅度的保障了該部分人群的用藥需求。對于沒有覆蓋在PSHCP中的人群,加拿大有擴展健康服務(ExtendedHealthProvision)提供支持,該計劃涵蓋了一些特定的服務及產品(未覆蓋在省或地區的醫療保險計劃內),同時也為加拿大境外的居民提供。擴展健康服務中設有災難性藥物保險計劃(Cata-strophicdrugcoverage),為承擔高額醫藥費用的患者提供幫助,一年內藥品費用低于現款支付限額3000美元的部分,符合報銷條件的藥品可報銷80%的費用,超過現款支付限額3000美元部分,符合條件的藥品不用自己支付,政府全部覆蓋該部分藥品費用。
2我國罕見病醫療保障現狀及建議
根據我國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的顯示,我國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經占總人口的8.87%,比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調查數據增加了1.9個百分比。隨著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普及以及世界領域醫學技術的進步,老年人平均壽命已經有了質的提高,據老齡化趨勢研究預測,2050年我國的老年人口數量將會上升至3.34億,占總人口數量的22.6%。老年人口的增長態勢對目前的養老、醫療等相關制度都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有學者研究表明,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經濟上的主要支出是醫療保健方面的支出,他們的人均醫療支出是65歲以下人群的3至5倍。面對如此龐大的醫療費用和老年人口的激增趨勢,現階段的醫療保險制度能夠為老年人口的醫療負擔分擔多大的壓力是目前學界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
二、醫療保險制度對老年人醫療負擔的影響
(一)醫療保險制度對老年人就醫負擔影響顯著
醫療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按照大數法則的保險原則為解決居民防病治病問題而強制籌集的基金。廣義來說,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商業醫療保險制度。王德文、謝良地通過對廈門市老年人醫療負擔的實證研究指出醫療保險制度對減輕老年人就醫負擔影響顯著。毛正中在研究中表明,醫療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這種效應尤其體現在對災難性醫療支出的影響上。
(二)醫療保險制度對老年人醫療負擔影響效果不明確
筆者在研究過程中發現,醫療保險制度對老年人就醫負擔的經濟效應分析多數屬定性分析或是簡單的邏輯推理,缺乏實證研究的支持。本文旨在通過對太原市城鄉老人走訪調查,研究醫療保險制度對老年人醫療負擔的影響。醫療保險是一種強制性收費,他對老年人的醫療衛生服務負擔存在擠進效應。同時,參保老人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制度下的費用報銷,這又對老年人醫療衛生服務負擔有擠出效應。兩種效應都存在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實證分析論證哪種效應在特定的情行下發揮更大的作用。筆者通過對太原市65歲及以上城鄉老年人口走訪調查,發現醫療保險制度對老年人醫療衛生服務負擔確實存在不確定性。在走訪個例中,陽曲縣的一位參保新農合的楊大媽反映自己家庭生活條件不好,兒子女兒常年在外務工補貼家用丈夫5年前去世后大媽一直一個人在家生活,去年她在市醫院做了搭橋手術后住院觀察了半個月。這期間共花費了3萬多元,回到縣里拿到政府批準報銷的2萬多元的分段補償醫療費用。她認為參加新農合事給自己老年生活的一個保障,是花小錢辦大事的好政策。而在走訪的另一位裴大爺嘴里得到了不同的看法。裴大爺是某國有企業退休職工,工齡超過35年,在過去的職業生涯中每月都會被扣少則幾十多則幾百塊的醫療保險,為了給子女減輕養老看病負擔三年前又在外購買了商業醫療保險,每月300多元的保險金。他平時身體基本健康幾乎不往醫院跑,在他看來醫療保險制度并沒有減輕自己現在或未來的醫療負擔,反而增加了過去和現在的經濟負擔。所以針對不同群體的老年人醫療保險對老年人經濟負擔的效應是不確定的。從本次走訪中可以得到以下有益啟示:第一,從整體上來看,多數老人認為醫療保險對老年人家庭醫療負擔具有明顯的擠出效應且擠出效應大于擠進效應,即最終可以減輕老年人的醫療負擔。第二,老年人健康狀況對其醫療負擔具有顯著影響。一般來說,健康的老年人所需要的醫療服務較少,醫療保險的擠進效應大于擠出效應,醫療保險對健康老人來說反而增加了醫療負擔。而對于不健康的老年人來說,醫療保險的擠進效應小于擠出效應,醫療保險減輕了老年人的經濟負擔。第三,老年人醫療負擔具有顯著的城鄉差異。在農村中,農民收入較少,新農合的繳費比例也較低,而農民醫療保健需求較高,新農合對老年人醫療負擔具有明顯的擠出效應。在城市中,除公費醫保的特殊案例外,由于老年人生活水平相對較高且子女經濟能力也較農村家庭高,于是有更多條件和動機支持老年人口購買更多的醫療衛生服務。從總支出來看反而增加了人老年人的醫療負擔。第四,年齡因素對老年人醫療負擔具有明顯的城鄉差異。在調查過程中,筆者發現,城鎮老年人口的年齡因素對老年人醫療負擔并沒有明顯的影響:高齡老人和低齡老人同樣存在購買更多醫療服務的動機和經濟能力。而在鄉村調查中,低齡老人更加容易得到更多的醫療支持,高齡老人對政策接觸較少,醫療保健理念比較淡薄且多為空巢老人,得到的醫療支持較少。
三、結束語
關鍵詞: 統籌城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模式
中圖分類號:D6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02(2012)05-0064-06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于制度分設、管理分離、資源分散,不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而且固化了城鄉二元結構,不利于社會公平的體現和醫療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不少地方在現有醫療保障體系框架基礎上,開展了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的探索。目前已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有天津、重慶和寧夏3個省級行政區,21個地級城市和103個縣(區市)。雖然各地模式不同,進展不一,但通過不同模式的比較分析將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進醫療保障制度的城鄉統籌提供有益經驗。
一、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模式
各地在探索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情況形成了不同的模式。為了清晰地說明各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征和進展情況,以主管部門為基準,結合覆蓋范圍、籌資標準、待遇水平、經辦機構、基金管理等情況,將目前探索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分為“社保部門主管”、“衛生部門主管”、“社保部門和衛生部門合作管理”三種模式。下面就不同模式典型地區的進展及特征進行歸納和總結。
(一)社保部門主管模式
社保部門主管的模式借助社保部門的平臺優勢(如已經比較健全的“金保工程”等信息管理平臺),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統一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中,建立起由社保部門主管、負責醫療保險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探索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絕大多數采用社保部門主管的模式。
在由社保部門主管的制度模式下,根據經辦管理機構的不同,又可劃分出“五險合一統一經辦管理”、“醫保機構分設經辦管理”、“商業保險參與經辦管理”三種形式。
1.五險合一統一經辦管理
五險合一統一經辦管理模式,即將社會保險所包括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個險種統一管理、統一政策、統一征收、統一監管,代表地區有東莞市和天津市。
東莞市2004年把曾先后由農業部門、衛生部門管理的農村合作醫療調整為農(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職能劃入社保部門,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08年,將全市職工醫保與城鄉居民醫保并軌,建立了統一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并且在險種管理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全部由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經辦管理。[1]天津市2008年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制度管理職能由衛生部門移交給社保部門管理,為城鄉醫療保障工作統籌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9年將新農合制度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至此建立起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
2.醫保機構分設經辦管理
醫保機構分設經辦管理是在社保部門下設統一的醫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該地區城鄉醫療保險經辦工作,代表地區有成都、重慶。
成都市2009年將原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屬高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統一整合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機構設置上,2007年將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中經辦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機構分離出來,與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和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管理中心合并,成立了成都市醫療保險管理局,統一管理全市城鄉的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工作。
重慶市城鄉二元結構突出,城鄉差距較大,區域發展很不平衡。2007年,重慶市開展“重慶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實行區縣統籌,各區縣成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作為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該經辦機構直屬當地政府管理。具體執行中,有的掛靠到衛生部門,有的納入社保部門,有的則實行第三方獨立管理,獨立于社保部門和衛生部門,直屬當地政府管理。2009年,統一管理部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統一由社保部門負責管理。[3]
3.商業保險參與經辦管理
商業保險參與經辦管理模式以湛江市為代表。湛江市于2009年將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兩項制度并軌,實行城鄉居民醫保一體化管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由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湛江地處廣東西部,屬欠發達地區,出于市情和財力的考量,2009年引入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參與服務管理,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用于購買“人保健康”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在不增加政府投入、不增加參保居民繳費的情況下,較大幅度提高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最高報銷限額。
(二)衛生部門主管模式
關鍵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完善;探索
中圖分類號:F840.68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一直是社會發展的熱點問題,盡管我國正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行全民醫療保險制度,但是在醫療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約,仍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因此切實完善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制度是當前我國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我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現狀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國家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未成年人以及沒有工作的人員為對象的一項醫療保險制度,是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并列的一項醫療保險措施。從2007年開始試點,在2010年在全國鋪開推廣,逐步覆蓋了城鎮非就業居民。從以上可以看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覆蓋對象有兩個特點,一是城鎮戶籍,二是非就業居民。因為這一部分人群是城鎮居民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能否給予這一部分人群有效地醫療保障是我國全民醫保實現的關鍵。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有效承接,是實施全民醫保的重要手段。不過其在推廣實施中發現仍然存在著以下問題:第一,統籌層次低,資金來源不穩定。當前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一般采取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財政補貼向低保、殘疾人員傾斜,與新農合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相比,他的資金來源不穩定,穩定性差;其次,缺少醫療保險險種之間的承接和轉換機制。當前社會流動人員較大,社會變化較快,比如有些農村人口在農村時享有新農合,后來成為城鎮職工,而有些城鎮居民參加工作后由于參加城鎮職工保險,等等這些角色職位的變換非常頻繁,可是這三種保險卻從屬于三個不同的部門,難以實現一個賬戶在各種保險之間的轉換,因此,對于那些靈活就業人員來說是一個巨大浪費;第三,城鎮居民的異地轉移困難。由于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的醫保水平也不同,若參保人發生異地醫療的問題,就會非常麻煩,盡管當前一些地區已經制定了一些相關規定,但在實施起來仍有相當多的制約因素;第四,參保期限不夠靈活。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繳納保費僅在一年內有效,這一年期過后,又要重新繳納,若不能在有效期內繳費,則不再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若在這期間,發生醫療事項,那么其以前交的費用作廢。
二、我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措施
面對以上問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對當前的誠征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進行完善:
(一)建立完善各種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機制
為了保證各種險種之間可以實現自由的相互轉換和續接。各省可以考慮將新農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全部劃歸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管理。由于新農合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都是互助合作醫療模式,因此,一些地區已經試著將二者合并,對于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則與二者在籌資方式、水平、和經費比例上存在著差異,因此,較難與二者合并,不過我國一些地區,采用相互折算的模式進行了探索。在當前尚未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使用身份證號碼作為辦理各種險種的唯一識別碼。對于沒有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村人員到城鎮中就業可以加入當地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其他人員可以自由選擇是參加新農合還是當地城鎮職工保險體系。當勞動關系中斷或其他原因導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終止的農村戶籍人口,可以憑借就業地的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提供的參保憑證向戶籍所在地申請新農合。
(二)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保障資金來源安全穩定
資金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基礎,因此,要保證它的正常運行,必須保證其資金來源穩定,提高城鎮居民醫保統籌的層次,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實現統籌層次的提升。作為一項民生工程在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應堅持“廣覆蓋、低繳費”的模式,在民眾的繳費能力和支付比例之中尋找平衡點。要不斷尋找新的融資辦法,建立一套完善的穩定的融資管理制度,同時政府要做好制度保障。
(三)設定不同的繳費層次
由于我國城鎮居民的收入不一,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參保程度也不同,若都參保了,參保繳費約為城鎮職工工資的三分之一,對一些相對困難的群體將是一個沉重的負擔,給廣大群眾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因此,筆者認為,在確保基本醫療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城鎮居民的不同需要來設立不同的繳費層次,采用少繳費少保障,多繳費多保障的形式和原則,來增加城鎮居民的選擇性。
(四)設立醫療救助制度
在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還應建立完善相應的醫療救助制度。使我國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和國家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幫助那些無力參加醫保的人群,做到全民參保。同時應制定明確城鎮居民醫保制度的救助對象和救助原則,確保將有限的資金用到那些最需要的人身上。并建立相應的公開制度,讓社會監督,審查救助對象的合理性。
(五)加強監督,促進信息系統的完善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施的基礎—醫保基金,必須得到有效地監管,防止醫保基金的違規使用,從而導致醫療費用虛增,基金支出增大等問題的發生。這樣他就會危及到醫保的執行效果,危及到醫保基金的安全和支付能力。因此,必須為醫保基金建立相應的醫保制度和相應的管理機構。
結語
完善我國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是我國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是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補充,當前我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在全國已經鋪開,加強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對實現我國的全民醫保是一個有力的保障,相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不斷發展,其自身也會不斷得到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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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國際上的醫療保險制度及付費方式
(一)醫療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制度指當人們患病或受到傷害以后,由國家或社會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世界各國因為其社會經濟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和社會醫療衛生狀況的不同,其醫療保險制度存在區別,這與我們查閱文獻的結果相一致,我們在查閱文獻的過程中發現,不同的國家其醫療保險制度相差較大,覆蓋范圍也存在差異。在國際上,暫時還沒有一套通行的醫療保險制度分類方法。因此,我們在這里只介紹國際上的醫療保險付費方式。
(二)醫療保險付費方式
醫療保險費用償付方式種類繁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劃分。
1.按償付時間分類
(1)后付制(postpayment)是指在醫療服務發生之后,根據服務的數量和償付標準進行償付的方法。后付制目前使用最廣泛,其典型的代表就是按服務項目收費。(2)預付制(prospectivepayment)是指醫療服務發生之前,保險機構按照預先確定的標準,向醫療服務提供者償付醫療費用。總額預付制、按服務單元付費、按人頭付費以及國際比較先進的按疾病診斷組付費(DRGs)均屬于預付制。
2.按償付內容分類
付費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兩類:一是對醫生進行償付,如按人頭付費制、工資制等;二是對醫療服務進行償付,這里醫療服務包括對門診醫療服務、住院醫療服務及藥品和護理服務等。
3.按償付對象分類
可把醫療保險付費方式分為直接償付和間接償付兩類。被保險人在產生醫療費用后,直接償付是指由保險機構直接向醫療服務提供方進行償付;而間接償付是指被保險人先向醫療服務供方支付費用,然后按相關規定向保險機構報銷。
4.按償付水平分類
將付費方式分為全額償付和部分償付。前者是指被保險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保險機構償付。后者則指被保險人按規定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剩余的部分由保險機構進行償付,包括起付線、按比例自付、封頂線等方式。5.按償付主體分類付費方式分為分離式和一體化方式。分離式是指保險機構和醫療服務提供方相互獨立,保險機構負責醫療保險費用的籌集與償付,醫療服務提供方則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醫療服務。一體化方式是指保險機構和醫療服務提供方的職責進行合并,如美國的健康維護組織(HMO)。目前國際上通行的付費方式主要有按服務項目付費、總額預付制、按服務單元付費、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五種方式。
二、泰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及付費方式概述
泰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公務員醫療福利計劃、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和30銖醫療保險計劃。目前,30銖醫療保險計劃覆蓋面最廣,而且在實施過程中,越來越顯示出它的優勢,從2001年4月到2005年9月,30銖醫療保險計劃覆蓋的人數由1390萬增至4730萬,占到全國人口的75%。
(一)泰國的醫療保險制度1.30銖醫療保險計劃內容和發展
2001年泰國由他信.席爾瓦領導的泰愛泰黨開始執政,實施了一系列惠民政策,其中便包括30銖醫療保險計劃。該計劃覆蓋泰國除公務員和企業職工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員;參保人在自己所在轄區的醫院、診所及衛生中心看病時,每次只需一次性繳納30泰銖(約6元人民幣),即可享受門急診或住院醫療衛生服務,無需再支付除此之外的任何費用。2.30銖醫療保險計劃的參保登記需要事先注冊登記才能享受該計劃,本著公民自愿參加的原則,此醫療保險計劃的登記資格為擁有13位身份證號碼且沒有享受到公務員醫療福利計劃及社會醫療保險的泰國公民。
(二)泰國的醫療保險付費方式
如病人去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除去其自費的30銖外,其余的醫藥費用由中央政府直接向醫療機構支付。政府資金主要來自于稅收,國家將用于衛生的財政撥款,扣除基礎設施建設、大型醫療設備購置、教學科研以及艾滋等疾病防治的專項經費后,全部用于此計劃。另外,近10%的新增衛生經費也投入到該計劃。政府在向醫療機構付費時,一般采用混合支付方式,主要是按人頭付費和按病種付費方式。門診和預防由國家財政按人頭付費的方式支付給醫院,住院則實行總額預算下的按疾病診斷組(DRGs)付費制度。
三、馬來西亞的醫療保險制度及付費方式概述
(一)馬來西亞的醫療保險制度馬來西亞的醫療保險制度分為公立醫療保險和私立醫療保險,其籌資有以下三種途徑:
1.衛生部直接編制預算
按照預算一次性支付公共醫療體系的開支,其中運營預算主要支付管理、公共衛生、醫療照護、支持服務等各項支出;發展預算主要用于培訓、設備采購及醫院的設立和擴展方面。
2.社會安全基金
月薪1000馬幣(隨國民平均收入水平調整)以下的雇員必須強制投保,保費則由雇主全額負擔。
3.私人保險公司
政府大力推動國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可以在特約的醫院接受醫療服務,并直接由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用。馬來西亞實施居民基本免費的醫療服務,但是近20余年來,隨著經濟領域私有化程度的加速和政府衛生預算的閑置,政府正推動私人醫療機構和私人保險公司發展。國家規定購買私立醫療保險的公民可以部分減免個人所得稅。馬來西亞的私立醫療保險主要有3家保險公司提供,截至2005年,其市場份額超過60%并持續逐年遞增,保險覆蓋范圍主要是住院、手術以及部分重大疾病等。
(二)馬來西亞的醫療保險付費方式
馬來西亞的公立醫療保險對衛生事業的財務實行政府統一管理,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的費用根據國家預算安排支付。衛生部門的衛生管理人員和醫護人員均屬國家公務員,國家對公務員及其家屬實行公費醫療;衛生防疫、婦幼事業的支出均由國家負擔。私立醫療保險由保險公司支付被保險人的費用。2005年開始,馬來西亞在幾家公立醫院試點一項“病人完全付費計劃”(FPP計劃),在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但只適用于特定的疾病。FPP計劃是指病人在醫院內所有的費用都需自費支付,但可以自主選擇專家,不需排隊或縮短排隊時間,也可享受一些特需服務如頭等病房等。目前,馬來西亞在幾家公立醫院試點按疾病診斷組(DRGs)付費制度,但是仍在試用過程中,目前沒有試點的結果,我們期待其試點效果早日出爐,以便我國進行參考。
四、啟示
中國最初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上世紀80年代對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1998年,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此項舉措標志著新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起來,并在全國58個城市首先進行。隨后,又先后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目前,我國的醫療保險付費方式屬于混合式,既存在按項目付費等后付制,也存在按人頭付費等預付制,大部分地區采用后付制的支付方式。總體而言,我國的付費方式所呈現的趨勢是由后付制向預付制轉化,并逐漸與國際領先水平接軌。通過分析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醫療保險制度,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加強政府宏觀調控,逐步增加財政投入
相對于泰國的“30銖醫療保險計劃”及馬來西亞的免費醫療,我國對于醫療衛生事業的財政投入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2.提高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率
隨著2001年醫保全覆蓋計劃的實施,泰國成為中低收入國家中第一批實現全民醫保的國家,目前泰國的醫療保險覆蓋了全國96%以上的人口;馬來西亞繼承英國的國家衛生服務制度,也致力于打造全民醫保。對于我國的三種醫保制度,結合近年來的農村改革,應該重點解決失地農民以及無業流動人口的醫療保險問題,因為這類人群生活在社會的底層,他們需要政府的支持幫助。
3.繼續對付費方式進行改革
關鍵詞:醫療保險;城鄉統籌;社會公平
一、現行醫療保險制度概況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是一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其參保對象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職工,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當參保者因病治療發生醫療費用時,相關辦理機構會報銷一定比例的費用,從而減輕參保人因疾病所造成的經濟負擔。該醫保于1994年開始試點,1998年在全國范圍推開。表1顯示,全國職工醫保參保人數逐年增加,2009年為21937萬,到2013年上升至32212萬。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的參保對象是城鎮居民,不建立個人賬戶,以居民個人或家庭籌資為主,政府適當地進行補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該醫保于2007年開始試點,2009年在全國范圍推開,隨著制度涉及面不斷拓展和延伸,參保率也不斷提高。據中國統計年鑒,2012年已有31個省市區覆蓋城鎮居民醫保,2013年參保人數已增加到49750萬,參保率超過90%。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下簡稱“新農合”),參保對象是農村居民,通過政府組織和引導,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共同籌資,具有自愿性。設立目的是將大病進行統籌。該醫保2003年開始試行,到了2008年新農合的覆蓋已較為全面,截至2012年,參保人數超過8億,參保率超過98%(見表3)。
(四)三大制度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1.居民醫保與新農合的比較
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設立的目的都是解決百姓看病又難又貴的問題,都是通過政府和個人共同籌資建立醫療基金,防范大病風險,并享受政府補貼。這兩種制度之間的區別有:一是覆蓋人群不同。新農合針對的是農村戶籍居民;居民醫保針對的是具有城鎮戶籍的非從業人員,但在校學生不受戶籍限制,也能參加城鎮居民醫保。二是繳費標準和保障水平不同。新農合的繳費標準和保障水平均低于居民醫保。三是管理部門不一樣。新農合與居民醫保分屬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管理。
2.職工醫保與居民醫保的比較
表5顯示,兩者之間的差異包括:一是覆蓋人群不同。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的保障對象雖然均為城鎮居民,但居民醫保針對的是城鎮無業人員和城鎮低收入家庭,而城鎮職工醫保針對的是城鎮參加工作并與工作單位確定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是繳費方式不同。居民醫保一年繳一次,一般一年一百多元,居民個人繳費,政府補助;而職工醫保是每月扣款,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三是保障水平不同。職工醫保個人帳戶中的錢可作為門診費,醫療費用達到一定額度以上可以再從統籌費用中報銷一定比例;而居民醫保報銷限制性較多,報銷點只能是市二級以上醫院,且只報銷50%~70%的住院費,門診費用自費。四是保障時效不同,城鎮職工醫保只用繳費25年,期滿后終身享受醫保待遇,而居民醫保保險期限是一年,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綜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三項制度構成我國目前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的主體部分。但由于各項制度按不同人群分設,繳費標準及保障水平上存在差異,各項制度分開運行、分開管理、難以銜接,造成了參保人員區域性流動后醫保賬戶無法完善銜接,參保人身份發生變動時不能使用同一帳戶參加相應的醫保,違背了制度設計的初衷。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社會醫療保障制度如果繼續按照人群分設,容易引起群體矛盾,誘發道德風險,既難以發揮制度優勢,又影響社會公平。因此,對城鄉醫療保險制度進行統籌發展極為必要。
二、醫療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發展的原因
(一)醫療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發展的含義
所謂醫療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發展,是指在建立與完善我國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過程中,始終堅持城鄉統籌的理念,把城市和農村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統籌規劃和統籌安排,徹底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形成的二元醫療保障體制,使城鄉居民能享受平等的醫療保障權益。但是,基于城鄉經濟發展與地區發展的差異,醫療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發展不能一蹴而就,只能分步實施,首先實現新農合與居民醫保兩項制度的統一,待條件成熟再實現與職工醫保的統一。本文所指的醫療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發展是指職工醫保外的所有城鄉居民實行統一的醫保制度,不論是城鎮戶籍還是農村戶籍,城鄉居民實行統一的籌資、管理、結算方式的城鄉一體化的居民醫療保險制度[1]。通過整合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打破城鄉醫保制度的差異化、管理的分割化、資源的不均化等格局,最終實現一體化,這是實現公平可持續的全民醫保制度的重要步驟[2],也是實施國家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二)醫療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原因
1.重復參保現象突出
隨著人員流動性不斷擴大,有必要實現醫保城鄉統籌。如果一個農村戶口的工作者已參加新農合,但在城市工作,同時也參加了職工醫保,這樣一來,他就重復參保;又如,在城市上學的農村戶口學生既參加了居民醫保,又參加了新農合。類似的流動性人員重復參保問題突出。2012年人社部就查出有7萬人冒領社保補貼,冒領金額達11807萬元。之所以會存在冒領社保補貼現象,主要就是因為重復參保。
2.醫療資源分配不合理
由于城鄉間的差距,使得現行醫療體制下的醫療資源分配嚴重不均。最普遍的現象是城鎮大醫院分配較多的醫術較高的醫務人員,而農村一般是村衛生室或鄉村醫生[3],關鍵是村里的衛生員很少接受常規訓練,而且有很多村衛生所沒有相關的消毒儀器和設備。醫療資源的不合理分配只會讓城鄉居民間的收入差距加大,農村人口的幸福健康指數下降,不公平待遇現象更為嚴重。這顯然脫離了國家實現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對待每個公民的政治理念,不利于公平社會的建設。
3.管理成本高、效率低
現行的醫療體制下,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居民醫保,而衛生部門負責統籌新農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分開管理,由不同的經辦機構進行辦理。正是因為城鄉居民醫保分屬不同部門管理,使得政府管理成本較高,部門之間相互交叉、分開經辦,而在交叉重疊部分上,各部門間爭搶參保資源,導致信息不對稱,降低了效率[4]。
4.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不斷擴大
據2015年湖北省政府工作報告,2014年湖北城鄉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達到24852元和10849元,分別增長9.6%和11.9%,湖北農民收入首次超過了全國平均水平,盡管取得可喜成績,但是從全國排位來看,湖北城鎮與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分別居全國第四和第七位,后者落后于前者3個位次,城鄉居民差距仍很大。加上我國對城市設立一系列福利政策,給予城鎮居民大量隱性的補貼,包括住房、醫療和財政補貼等[5],使得城鄉居民的實際收入差距更加巨大。在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上,新農合是先自費后拿著醫院開具的發票去所在區機關申請報銷,報銷程序復雜,報銷比例低,并且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才能報銷;而城鎮居民可以直接報銷,報銷比例相對較高。這樣一來,城鄉居民實際可支配收入差距又進一步加大了。
三、醫療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發展的必要性
(一)醫療保險城鄉統籌發展是實現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需要
據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2014年全國醫保覆蓋率超過90%,基本實現全民醫保。但是,醫保制度的“碎片化”造成制度間的銜接轉移不緊密不順暢,仍有部分人沒能享受到醫保,尤其是外出務工的農民工這類流動性人口的醫保需求和保障難以得到滿足。首先,流動性人口參加醫保經常受戶籍或地域限制,如外出務工的農民,一般是參加新農合,而新農合繳費必須回戶籍所在地,造成參保的不便。其次,由于新農合規定參加醫保的農民必須到定點的鄉鎮及以上醫院就醫報銷,當這些農民工外出務工時,就算生病了也難回到戶籍地就醫報銷,這樣一來,他們就沒有享受到醫保福利,新農合對他們而言就失去實際意義了。如果實現了醫療保險的城鄉統籌發展,那么這些流動性人口就不用再為醫保關系轉移、醫保辦理和醫保報銷受限而煩惱了,從而確保有保可依、有保可用、有保可享,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全民醫保,并有利于實現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
(二)醫療保險城鄉統籌發展是實現醫保制度長久發展的需要
醫療保險制度經過多年的改革與發展,雖已形成基本框架,但是制度的碎片化所導致的各種問題無法解決,結果也導致制度本身難以持續發展。無論是重復參保問題,多頭管理、效率低下問題,還是待遇不公問題,無不與制度的碎片化相關,更是增加了經營管理成本,還浪費了大量的資源[6]。顯然,實現城鄉醫保統籌發展是大勢所趨,對實現醫療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三)醫療保險城鄉統籌發展是建設公平社會的需要
現代社會的發展越來越注重公平公正,實現城鄉醫保統籌就是實現公平社會的重要舉措。現行醫保制度,是以城鄉居民的戶籍身份來分別設置的,制度間在繳費標準、保障水平上的差異不能體現社會保險的公平性[7]。農村衛生基礎設施相對落后,醫務人員短缺,技術骨干流失嚴重,使得農村醫療衛生狀況很難及時跟上農民日益增長的醫療需求。如果農民選擇去省市大醫院,醫療費用又會相應提高,加重其醫療負擔。而城鎮居民在省市醫院即可享受醫保待遇,即便醫療費用較高,也可以憑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一定比例。因此,實現城鄉醫保統籌,可以讓農村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享受公平的醫療服務,有利于公平社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醫療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發展的可行性
遵循城鄉統籌發展的理念,結合各項醫療保險制度發展的實際,醫療保險城鄉統籌發展的第一步是實現新農合與居民醫保的并軌統一,基于兩種制度的設計本身來看,是具有可行性的。
(一)兩種制度的設計原理相同
新農合和居民醫保的設計原理都是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參保的人越多越有利于建立起巨額保險基金,越有利于風險分散。新農合和居民醫保承保的醫療風險也大致相同[8],都是著重于大病統籌。
(二)兩種制度的籌資主體相同
居民醫保與新農合的籌資主體都是個人和政府相結合的形式,籌資主體完全一致。有了這個基礎,實現城鄉醫保統籌就容易多了,只要在籌資比例上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或銜接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就大有希望了。
(三)兩種制度的籌資額度差距不大
在三大基本醫保制度中,職工醫保的繳費標準較高,而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籌資水平相當,差距不大。以湖北為例,2014年新農合的繳費水平已經達到人均500元/年,包括個人繳納的120元和政府財政補貼的380元,農村和城鎮居民個人每年平均繳費90元左右,這兩部分人群的保障水平接近,兩種制度的籌資額度相差不大,因此,居民醫保與新農合兩種制度的銜接在操作上難度不大。結語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統籌發展不僅具有重要意義,也具備可行性。這是打破戶籍制度后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需要,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需要,是國家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但是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統籌發展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分步實施。
作者:王貞瓊 宋小婷 鄧丹玲 單位:江漢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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