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9 06:58:3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任職公示情況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公示對象
擬提拔擔任鎮街、區級機關部門、區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科級領導干部人選或推薦提名人選;擬提拔擔任區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科級領導干部人選或推薦提名人選,均列為公示對象。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也應列為公示對象。
二、公示范圍
區級機關部門、區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鎮街科級領導干部擬任或推薦提名人選,由區委組織部在區內進行公示;區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科級領導干部擬任或推薦提名人選,原則上由組織部在其所在單位或系統內進行公示。
三、公示內容
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簡歷、現任職務、擬任職務等。
四、公示方式
采取公示通知或會議傳達、張貼公告等形式進行公示。
五、公示時間
公示從之日起,一般為7-15天。
六、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1.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確定擬任人選或推薦提名人選;2.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決定,公示通知或公告;3.組織(人事)部門受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4.組織(人事)部門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并將核查結果向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報告;5.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根據調查核實情況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正式決定對擬任人選是否任用或推薦提名。如在公示期間對公示對象沒有不良反映,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在公示前的決定,向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匯報后辦理任用或推薦提名手續。
在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時,也可將公示放至考察工作開展之前進行,實行差額公示。
七、公示受理和調查核實
干部群眾可以直接到組織(人事)部門或有關黨委(黨組)當面反映情況,也可以通過電話或采取書信方式反映情況。以書信方式反映的,以在公示期限內收到的為有效。反映人要堅持實事求是,出于公心,如實反映公示對象的有關情況和問題,事實要清楚,內容要具體,以便核實。通過電話或采取書信方式反映問題的要盡可能用真實姓名、身份、單位和聯系地址,以便組織聯系,通報情況。
公示期間,組織(人事)部門設立專門電話,指定專人值班,負責受理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對群眾反映的意見要詳細做出記錄。對群眾反映但組織上已經掌握或作出結論的問題,一般不再重復調查;對群眾反映的新情況,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群眾舉報涉嫌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可由組織
(人事)部門會同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共同進行調查。對匿名反映的問題,要作具體分析,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也要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工作要力求深入細致,講究方式方法。既要保護反映問題的群眾,防止出現打擊報復現象,又要注意保護干部,防止方法不當對干部造成不良影響。對故意誣告陷害公示對象,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核查結果要形成文字報告。報告應包括核查內容、核查方式、核查結果、任用建議等內容。報告要真實可靠、客觀公正,簡明準確。
八、公示結果的處理
1、經調查核實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按預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薦提名。
2、屬于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預定的方案提請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討論任用或推薦提名,并在任用談話時向干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
3、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復議后,不予任用或推薦提名;對其中屬于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4、對反映問題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或推薦提名。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也可由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經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履行任職手續。此后,如經查實發現有影響任職問題的,解除現職并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也可結合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作進一步的考察。
為貫徹落實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各項措施,公平、公正地選拔和評價高級會計人才,建立程序規范、制度健全,職責明確、管理有效的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機制,根據省職稱辦《**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附件1),并征得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同意特制定**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管理規則。
本規則規范的范圍包括組織會計專業高級資格申報、審核、評審全過程。涉及申報人和申報人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或人事機構)、市以下(包括市)人事職稱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評委。
申報人指在**省境內從事會計及會計相關工作,符合有關條件并已報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材料的人員。
二、申報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及時公開高級會計師申報、評審條件以及申報程序、申報時間和具體要求。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實行個人申報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申報人符合《**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以下簡稱《條件》)規定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手續齊全,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規范,申報程序符合規定。
(一)申報
1、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可以向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申報人對本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對照《條件》對申報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對審核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按本單位申報職稱評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決定是否同意推薦。
(二)受理
1、申報期間,各級財政部門受理人員負責對申報材料手續完備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對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材料應限期辦齊手續后送達,過時不再受理。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上報人,受理人員填寫《申報材料審核表》(附件3-1)隨同申報人材料一并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2、市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整理匯總符合申報條件人員信息資料,填制《**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報市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并將審核確認的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向社會公示。
3、市財政部門將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申報人資料、申報人公示情況說明、《委托評審函》按規定的程序報省財政廳(附件3)。
4、有主管部門的省級單位應將申報人公示結果及申報材料上報省級主管單位的人事部門,主管部門審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將所屬單位中符合規定條件和要求的申報人資料,統一填制《**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并按規定的要求報省財政廳。
無主管部門的省級單位由本單位將被推薦人基本情況填制《**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并按規定的要求報省財政廳。
5、外省或部屬等非本省轄區內單位會計人員需要我省會計專業高評委評高級會計師職稱的,應向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辦妥有關委托手續后,連同以上應提供的資料,送省財政廳受理。
破格申報人的材料在上報和公示時應特別說明。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對各市及省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的申報人資料進行審核,及時受理符合申報程序、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的申報人資料。
(三)公示
1、申報人單位在推薦申報人前,應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申報人姓名及有關情況(附件5-1),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2、市財政部門公示經過市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符合申報條件人員姓名等基本情況(附件3-3),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3、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公示經初審并報省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姓名和單位及其他相關信息資料,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四)申報材料要求
申報人應如實填寫各項資料,并要求材料齊全、手續完備、裝訂規范:
1、不需要裝訂的資料
(1)《**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一式3份;
(2)《**省申報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張(背面寫上單位及姓名);
(4)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撰寫的具有代表性的本專業論文、論著或譯著的原件。
2、需要裝訂的資料及要求
(1)會計從業資格、學歷、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證書、高級會計師考試合格證。年度考核、繼續教育、職稱計算機考核等有效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財政部門受理后退回原件;
(2)本人簽名的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總結報告;
(3)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的獲獎情況,反映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的有關材料、證明、財會管理或應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廣情況,本人簽名,單位人事和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蓋章并由審核人簽字。
申報人提供的反映其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的材料在本行業、本系統或縣(含縣)以上范圍推廣應用的,該證明材料還應有主管單位財務部門或相應的政府管理部門(如財政、國資、證券等部門)核實蓋章,并由核實人簽字。
申報人提供的復印件應由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核實蓋章并由核實人簽字。其中各市申報人的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證書,高級會計師考試證書、繼續教育證明復印件還應有財政部門核實人簽字。
將需要裝訂的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并編寫《送評材料目錄》,編上頁碼,連同不需裝訂的材料一并裝入檔案盒。
(五)省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市財政部門應提供的資料
(1)省級主管部門或單位應提供《關于報送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報告》(附件5)及其附件
(2)市財政部門應提供《關于報送市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報告》(附件3)及其附件。
三、評審管理
公示期滿,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將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提交給評審委員會。保證評審過程符合規定程序,客觀、公正、公平評價高級會計師申報材料。
(一)評審政策
1、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制定統一的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政策,明確審核評審標準;
2、組織參加高級會計師申報材料審核評審的專家評委學習評審政策,統一審核評審標準;
3、建立評委評審政策協調制度,協調、統一評審中需要進一步明確或統一的政策和標準;
(二)評審工作要求
1、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高級會計師評審。評審可實行集中評審與分散評審、單項評審與綜合評審相結合靈活的評審與組織形式;
2、按規定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參與高級會計師申報材料評審工作的評議專家和執行評委;
3、填報《評審委員會活動申報表》、《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審批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評審工作分評議階段和執行評委會會議階段:在集中評審工作期間,應由不同的評議專家向評委會提交對評審材料的審核、復核、評審意見,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1)評議工作階段,可根據情況將評議專家分成若干小組進行評議。審核人員和復核人員應分別獨立評價評審材料,在《評審考核意見表》(附件12)上表達意見并簽名;復核人意見與審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說明不一致的理由并簽名,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見。
(2)執行評委會會議階段,參加執行評委會會議的評委應對經過評議的材料進行審核,表達意見并簽名;意見與評議階段不一致的,應說明不一致的理由,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見;召開評委會會議,由執行評委在高級會計專業職務評委會表決表上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出席會議執行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為通過。
(三)評審工作紀律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制定《評委評審工作紀律》,規范專家評委紀律要求。宣讀評審工作紀律,與專家評委簽訂《評審紀律承諾書》(附件14),明確職責。
(四)公示
評審會議結束后,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將通過評審人員的單位和姓名公示不少于七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四、專家評委的產生
(一)**省高級會計師評審專家庫的建立
根據《**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考慮新老評委搭配及地區、行業等因素從會計理論界、實務界推薦、選拔若干名高級會計專家報省職稱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建立**省高級會計師評審專家庫,專家庫成員任期三年。
(二)評議專家及執行評委的產生
評審工作開始前,根據當年申報材料數量,按隨機原則產生本次評議專家及高級會計師評審委員會執行評委,并報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五、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工作要求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就高級會計師評審工作中涉及的評審標準、審核和評審、申報材料的管理、評委及執行評委的產生以及評審組織工作全過程予以規范,明確組織工作人員紀律,并根據規范要求對參加審核評審的工作人員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
(一)分組分工
組織評議階段和執行評委會會議階段評審工作的負責人應由不同的人員擔任。評審組織工作應設標準組、審核組、綜合材料組。
(二)工作職責
1、標準組:負責評審政策、標準的解釋,并形成書面材料(附件15、16);召開評委協調會議,研究專家評委提出的需要集體討論的問題,明確評委協調會議確定的標準。
2、審核組:負責組織專家評委審核、評審工作,收集專家評委在審核過程中提出的需要集體討論和研究的意見,核查專家評委提出對申報材料的復查意見(附件17),保證專家評委審核過程中申報及審核材料的安全完整,維護評審工作秩序;
3、綜合材料組:負責評審材料的收發、登記、管理和保密工作,及時記錄專家評委意見,并統計匯總《審核、復核、評審結果一覽表》(附件18)。按回避及隨機原則發放申報和審核材料,并記錄《評審材料發放表》(附件19)、《審核材料發放表》;
投票統計和復核、唱票與監票為兩組不相容崗位,分別由不同的工作人員承擔。
六、后續管理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及時向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通報評審情況并做好各項后續管理工作。
(一)后續管理工作
1、將公示通過的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和電子文檔及時報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2、公告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確認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人員名單;
3、填寫評委會評審意見,加蓋相應印章,辦理資格證書;
4、整理相關工作底稿和申報人資料一并歸檔。
5、公告領取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證書和退回申報人材料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退回材料;
(二)需要歸檔的文件資料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歸檔的文件資料:
1、《**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
2、《**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3、《評審政策協調意見表》;
4、《評審紀律承諾書》;
5、《**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
6、《申報材料意見表》;
7、《評審考核意見表》;
8、《高級會計專業職務評委會表決表》;
9、《審核、復核、評審結果一覽表》;
一、需明確的幾點政策
(一)申報條件:按照《關于衛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發[]101號)執行。
(二)關于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的要求,按照《關于貫徹人事部<關于完善做好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人發[]31號)執行。
(三)關于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關于職稱評聘程序調整有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發[]37號)以及《關于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水平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京人發[]111號)執行。
(四)關于對2010年城市醫生晉升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的要求,按照《關于城市醫生在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前到基層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衛人字[]37號)和《關于城市醫生在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前到基層服務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衛人字[]38號)精神,要求城市醫生晉升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之前必須到基層衛生單位累計工作服務1年(即晉升副主任醫師必須到基層農村服務40周或200個工作日,晉升主任醫師必須到基層農村服務36周或180個工作日)或到83個邊遠山區半山區鄉鎮基層衛生單位累計工作服務8個月。按照《對口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實施方案》(京衛醫字[2010]45號)要求,各支援醫院臨床科室中級及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每年必須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務。對無故拒絕到社區服務或沒有按時完成規定的每年下社區服務15天任務的人員,不能晉升職稱。對積極下社區并按要求圓滿完成任務并受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居民好評的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職稱。城市醫生到農村基層服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和緩解看病難、看病貴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對于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將嚴肅處理,兩年內取消其申報資格,并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五)關于對申報全科醫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要求,按《關于印發<北京市全科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與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衛人字[]6號)執行。
(六)關于農村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要求,按《關于印發<北京市農村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的通知》(京衛人字[2006]9號)執行。
(七)關于對傳染病防治知識掌握的要求,根據2011年北京市衛生工作會議精神,首都所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都要學習掌握重點傳染性疾病防治知識,每人每年學習不得少于20個學時,在今年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答辯中,各專業答辯組將繼續考核申報人員傳染病防治知識,并作為職稱晉升和職務聘任的必備條件之一。
二、需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對申報人員公示的要求,各單位須對申報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情況(如平均每年參加臨床工作的周數、承擔的技術工作及工作量、醫德醫風、論文、到農村或社區基層服務的時間和地點、繼續教育情況等)進行公示,時間一周。公示后由本單位推薦委員會進行推薦。在公示期間群眾舉報申報人有弄虛作假的,由單位推薦委員會責成有關部門或人員進行核查,一經核實,兩年內取消其申報資格。
(二)關于對論文的要求:按照人事部、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晉升副主任醫師,應在擔任主治醫師工作期間,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論文(或著作),在專業期刊發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學術會議的大會上報告;晉升主任醫師,應在擔任副主任醫師工作期間,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論文(或著作),在國內外專業期刊上發表或在全國性、國際性學術會議的大會上報告。各單位推薦委員會負責對申報人提交論文的科學性、先進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核。
(三)關于破格的要求:申報中醫、預防醫學、藥學、護理、醫學技術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未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申報條件,但業績突出的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委員會同意后,報市衛生局核準,可以破格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破格標準參照臨床醫學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執行。
(四)關于網上申報問題:為了使報名工作更加方便、準確、快捷,北京市申報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繼續實行計算機網絡申報與離線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申報人可登陸北京市衛生人員考評中心網站)進行網上申報或下載離線錄入版(網上填報的內容必須準確、詳盡,并與報送的紙質材料一致),各單位人事部門認真審核申報人資料后,按規定時間報送市衛生人員考評中心。(詳見市衛生人員考評中心的有關通知)
三、答辯評審時間
擬定于10月份,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四、報送材料時間
區縣衛生局、市屬局(總公司)、各有關單位:8月20日—8月21日
直屬單位:8月22日—8月24日
五、報送的材料
(一)單位需報送的材料:
1、區縣衛生局提交區、縣職改(人事)部門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標或崗位職數證明;市屬局(總公司)提交職改(人事)部門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標或崗位職數證明(評聘分開工作試點單位除外)。中央等非本市所屬單位提交委托代評函。
2、申報人員的公示情況。
3、臨床科室中級及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服務的書面證明(須注明時間、地點以及工作內容,并加蓋支援醫院、接受支援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其所在區縣衛生局的公章)。
(二)個人需報送的材料: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申報表(申報表中評審委員會意見不再填寫)一份
2、西醫臨床醫學專業報送《推薦晉升西醫臨床醫學專業高級技術資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薦晉升西醫臨床醫學專業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工作業績群眾評議匯總表》各一份(市衛生人員考評中心統一印制)西醫臨床醫學以外的專業報送上一年度考核表(可提交復印件并加蓋人事部門公章)一份
3、申報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須提交執業醫師證書復印件并加蓋人事部門公章一份
4、城市醫生申報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須提交“城市醫生到農村服務鑒定表”復印件并加蓋人事部門公章一份
5、答辯論文或代表作(必須為第一作者)一式二份
6、按文件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論文或材料一式一份
7、外語成績合格證復印件并加蓋人事部門公章一份
8、計算機考試合格證復印件并加蓋人事部門公章(護理專業除外)一份
9、破格審批表一份
10、學歷證書復印件并加蓋人事部門公章一份
11、現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并加蓋人事部門公章一份
12、《傳染性疾病防治知識培訓證書》復印件并加蓋人事部門公章一份
六、報送地點
局各科室:
為進一步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氛圍,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__市__區黨政機關內部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實施辦法》(相組發〔2007〕5號)、《關于加強區級機關中層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相組發〔2008〕9號)和《關于加強區級機關中層干部職務任免管理的通知》(相組發〔2010〕7號)的有關規定,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對我局部分中層領導職位實行競爭上崗。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競爭上崗工作在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成立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附件1)。
(二)面試小組(評委)由本局領導班子成員及區組織人事部門領導共5人組成,同時邀請區紀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本次競爭上崗中層干部共1個職位,具體為:普教科(法制科)科長1名。
(一)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為教育局機關行政編制或直屬事業編制在職工作人員。
(二)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三)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熟悉所報崗位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一定的管理經歷,有較強的綜合協調能力。
(四)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年齡在45周歲以下,在中層副職崗位工作2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為稱職或合格以上等次。具有相關管理工作經驗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一)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局中層干部現狀,研究提出競爭上崗的工作方案并在局公示欄進行公布。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凡符合競爭上崗選拔范圍和任職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競崗,填寫《__區教育局機關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報名表》(附件2),并明確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三)面試
競職人員抽簽確定面試次序。面試分演講和答辯兩部分,先進行演講。演講內容為競職人員自我介紹、任職優勢及上崗后如何履行好工作職責等,演講時間為不超過5分鐘。演講后進行答辯,限時10分鐘,答辯主要考核競崗者的組織協調能力,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民主測評
在一定范圍內對競崗者的知識、能力、素質、崗位勝任程度等方面進行民主測評。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為:除競崗人員外的局機關、事業單位全體人員、直屬學校校長。
(五)組織考察
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對競崗人員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報告。
(六)局黨委討論決定
根據民主測評結果和考察情況,局黨委集體討論,投票票決,確定擬選拔人選,并在公示欄公示5 天。
(七)任命
發文任命經選拔的中層干部,任免文件報有關部門備案。
(一)面試60分。由各位評委根據競職者的綜合表現,按要求對每個競職者進行評分,其中,演講30分,答辯30分。
(二)民主測評40分。民主測評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民主測評結果實行量化計分,按“勝任”票1分,“基本勝任”票0.5分,“不勝任”票0分計算。具體計分方法為:個人民主測評分=有效票的得分/總有效票數*40。
(一)競職人員的年齡、任職時間的確認均截止到2015年7月底,其他人事信息由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競爭上崗前確認。
為更好地落實政務公開措施,公平、公開、公正地選拔高級會計人才,進一步規范高級會計師材料申報、評審工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根據省職稱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的通知”(*職稱[2001]2號)精神,結合會計業務工作特點,制定**省高級會計師材料申報評審工作程序。
從20**年度起,我省轄區內(**市除外)從事會計或會計相關專業人員按本程序申報評審高級會計師材料。
一、申報程序
1、擬申報人應自行對照《**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以下簡稱《條件》),基本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以向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2、各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對照《條件》對申報者的基本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并按本單位申報職稱評定的工作程序決定是否同意推薦;
3、將同意推薦的申報人的學歷、資歷、專業工齡、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的時間、取得中級職稱以來主要業績及撰寫的專業文章、論文、職稱計算機考核有效證明情況等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4、公示無疑義的申報人員按照要求提供下列申報材料:
(1)《**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一式3份;
(2)《**省申報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3)《申報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初審登記表》1份;
(4)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張;
以上材料不需要裝訂。對于上述(1)至(3)項表格請認真如實填寫,并按照表上要求簽字和加蓋相應部門公章,未簽字或蓋章的無效。
(5)會計從業資格、學歷、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證書、年度考核、繼續教育、職稱計算機考核等有效證明材料;
(6)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總結報告(本人簽名,單位人事和財務部門共同鑒定并蓋章);
(7)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的獲獎情況、證明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的有關材料、財會管理或應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廣情況;
(8)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撰寫的具有代表性的本專業論文、論著或譯著;
(5)至(8)項除論文、論著等需要提供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由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核實蓋章并由核實人簽字;各市申報的材料,其中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證書、高級會計師考試證書、繼續教育證明復印件還應有財政部門核實人簽字;
將上述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并編寫《送評材料目錄》編上頁碼,并將(1)至(4)項材料一并裝入檔案盒(檔案盒封面格式見附件5)。
省級主管部門或市人事局職稱辦(無主管部門的省級單位由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或人事機構)在對本部門或本地區申報高級會計師材料審核其手續齊備后開具委托評審函,連同申報人員公示情況說明,在規定的申報時間內一并送我廳會計處;
對外省或部屬等非本省轄區內單位會計人員需要我省會計專業高評委代評高級會計師職稱的,應向省人事廳職稱辦辦妥有關委托手續后,我廳才能受理。
我廳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整理并報省職稱辦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人的單位和姓名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
二、評審程序
公示結束,對無疑義的申報材料轉入評審階段。
1、向省職稱辦報送《評審委員會活動申報表》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審批表》
2、根據申報數量和評審對象情況,在省職稱辦的監督下,按規定從高級會計師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適量的專家組成專業評議小組和執行評審委員會。
評議小組對申報對象的業績、成果及其他材料進行評議,形成初評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會議審定。
評審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職稱政策,對照《條件》對評審材料和評議小組意見進行審議。對于申報者有成果共用發生爭議或申報材料與實際工作有出入、論文雷同等評委會會議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申報者應積極配合評審組織部門作出的安排,接受答辯、電話答辯或提供單位證明等。在此基礎上,評審委員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出席會議的執行委員三分之二(不包括三分之二)的為通過。
3、評審會議結束后,將評審情況、通過評審人員花名冊及電子材料報送省職稱辦,同時將通過評審人員的單位和姓名在網上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
三、評審結果公布及材料退回程序
1、根據省職稱辦公布的評審結果(以省人事廳發文為準),及時辦妥各項后續工作(包括申報表蓋章、辦理資格證書等);
2、公告省人事廳公布結果;
第一條 為加強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范圍內,履行對轄區內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征信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誠信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六條 設立個人征信機構,除應當符合《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有完善的業務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
(三)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第七條 申請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征信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關聯關系和實際控制人說明;
(五)主要股東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以及主要股東的信用報告;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明;
(七)組織機構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八)已經建立的內控制度,包括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
(九)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關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說明和相關安全保障制度;
(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實地調查、面談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受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后公示申請人的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征信機構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
(二)擬設立征信機構的資本;
(三)擬設立征信機構的主要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四)擬任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有利于征信業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的審慎性原則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依法頒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經批準設立的個人征信機構,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一條 個人征信機構擬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說明申請和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個人征信機構擬變更資本、主要股東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說明變更事項和變更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個人征信機構擬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經進行充分論證;
(二)最近3年無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第十四條 個人征信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征信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個人征信機構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立分支機構的3年業務發展規劃、市場分析和經營方針等;
(四)針對設立分支機構所作出的內控制度安排和風險防范措施;
(五)個人征信機構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六)擬任職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歷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 個人征信機構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變更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辦變更登記,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 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在個人征信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十八條 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續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換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的,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妥善處理信息數據庫,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個人征信機構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注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第十九條 設立企業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權結構說明,包括資本、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四)組織機構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五)業務范圍和業務規則基本情況報告;
(六)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報告和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
(七)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包括已經建立的內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征信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條 個人征信機構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擬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在擬終止之日前6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個人征信機構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2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并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將許可證繳回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不繳回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依法收繳。
第二十一條 企業征信機構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擬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在擬終止之日前6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第三章 高級任職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個人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 取得個人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從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法律、會計、經濟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
(五)熟悉與征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個人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貪x、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x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是指除前款第一項所列之外的犯罪記錄或者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第二十五條 個人征信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核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履歷材料;
(三)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五)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報告。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個人征信機構以及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對申請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個人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由任職的征信機構自任命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備案表;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履歷材料;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材料真實性聲明。
企業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上一年度征信業務開展情況。
企業征信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備案機構報告上一年度征信業務開展情況。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征信產品開發、信用信息服務、異議處理以及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情況,信息安全保障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征信業務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資料。
企業征信機構應當按規定向備案機構報送征信業務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資料。
征信機構應當對報送的報表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測評標準,對信用信息系統的安全情況進行測評。
征信機構信用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為二級的,應當每兩年進行測評;信用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為三級以及以上的,應當每年進行測評。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測評報告之日起20日內,將測評報告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機構應當將測評報告報送備案機構。
第三十一條 征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一)上一年度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出現可能發生信息泄露征兆的;
(三)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者嚴重虧損的;
(四)被大量投訴的;
(五)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
征信機構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酌情縮短征信機構報告征信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情況測評的周期,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督促征信機構整改。
整改后第一款中所列情形消除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不再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約談征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其就征信業務經營、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申請設立個人征信機構的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個人征信機構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未達到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者二級以上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整頓;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整頓的,中國人民銀行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吊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申請個人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人民銀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其任職資格,并給予警告;已經核準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禁止上述申請人3年內再次申請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 個人征信機構任命未取得任職資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征信機構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及時備案或者變更備案,以及在備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征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為貫徹全市黨風糾風工作會議精神,根據《20*年全市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要點》,結合財政部門實際,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
(一)積極開展專項清理工作。按照市紀委的統一安排,開展相關清理工作。堅決清理糾正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在商品房買賣置換中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置或以劣換優及以借為名占用他人住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堅決清理糾正領導干部以借為名占用他人汽車的問題;堅決清理糾正領導干部借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或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堅決清理糾正領導干部為本人謀取預期的不正當利益或以各種方式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結合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對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情況進行一次申報登記,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嚴肅糾正和查處各種違規問題。
(二)認真做好專項治理工作。認真開展規范黨政機關干部公款出國(境)和國內外出活動工作,加強我局干部公款出國的報批和管理工作,一般性考察、學習和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及實質性內容的出國(境)和國內外出活動一律不報批。配合市紀委開展治理公款國內外旅游問題,加強經費來源管理,強化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我局公款接待用餐工作,堅持公務接待費支出限額控制和按季公示制度。配合市監察局進一步推進全市公款接待費改革,擴大試點范圍,實行公款接待用餐費定額制度,強化預算約束。繼續抓好“禁賭”工作,要將“禁賭”規定的執行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繼續開展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問題的治理工作,加強對重點時段、重點處室、重點崗位遵守紀律和執行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認真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
認真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堅決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
(一)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認真貫徹執行武辦發〔20*〕3號文件《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落實局黨組《關于做好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規定,加強和規范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工作,加強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進一步完善廉政談話制度。按照《武漢市領導干部任職廉政談話實施辦法》(武紀發[20*]3號)的要求,落實好新任職領導干部廉政談話制度。認真執行《市財政局黨員領導干部誡勉談話和函詢實施辦法(暫行)》,及時跟蹤和掌握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對沒有或不正確履行“一崗雙責”、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領導干部及時打招呼,進行黨風廉政責任談話和誡勉談話。
(三)進一步完善述職述廉和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黨內監督條例的規定和市委統一安排,配合市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規定范圍內的述職述廉工作。各處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人在年度總結工作時,要按規定在本處室進行述職述廉,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派人參加。進一步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會前廣泛征求和收集意見,會中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會后認真整改并及時反饋。加強對各處室黨支部民主生活會督促、檢查和指導,不斷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
(四)推行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逐步推行黨務公開。組織開展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工作,對在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積極推進黨務公開,認真執行黨內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情況反映等制度。
三、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一)加強反腐倡廉工作的組織落實。市委下達市財政局20*年反腐倡廉工作4項牽頭任務,局里分解為9項工作,落實到7個責任處室(單位),涉及我局配合的有16項工作,落實到10個責任處室(單位),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制度建設兩個專項,落實到兩個責任處室(單位),相關工作已全面展開。承擔反腐倡廉牽頭工作任務的處室(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加強組織領導,研究工作措施,力求取得成效。
(二)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各處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增強責任意識和履行“一崗雙責”的自覺性,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領導干部作風建設、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等工作納入責任制,將反腐倡廉工作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不斷加強黨風廉政教育,健全內部監督制約制度,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國庫處等五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聯系點,要主動向分管領導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