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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復議申請書,是指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決定或裁定進行復議審查并變更原決定或裁定的法律文書。
格式:
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號(裁定或決定),特申請復議,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附:證據及資料
文書格式與范例:
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XX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路XX大街XX號院。
法定代表人:李XX;職務:董事長;電話:XXXXXXXX
申請人因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3年1月12日(X)民字第9號裁定,特申請復議,理由如下:
申請人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被申請人XX市XX科貿有限公司一案,已于2013年1月10日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所欠工程款、違約金、賠償損失,計1,550,000元。貴院受理后,被申請人為了阻止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執行,其已開始與其未到履行期限的合同債權人洽談償還其債務。貴院如不對被申請人在中國建設銀行XX分理處的銀行賬號為XX-XXXXXXX的存款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申請人贏得本案訴訟后,也會因被申請人無力償還而使將來的生效裁判不能順利執行。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特此提出復議,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13年1月12日(X)民字第9號裁定,并裁定準予申請人提出的訴訟保全申請。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無對方當事人,則不要寫。例如申請宣告失蹤和死亡,只列申
請人即可)
請求事項:
(寫明要求法院確認的內容,如宣告失蹤)
事實和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申請書是公民在民事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宣告失蹤和死亡、認定某人
無行為能力、財產保全、撤訴、復議、強制執行等所使用的法律文書。申請書貫穿
于訴訟的全過程,當事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書的內容
財產保全申請書一
申請人: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于2016年1月12日下發(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50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5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
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
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50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現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5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財產保全申請書二
1.格式 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1.……
2.(寫明財產的位置、數量、金額等情況)
本申請人提供如下擔保:
1.……
2.……
特此申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我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時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和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應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本級財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本級財政部門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
(三)其他應當依法應訴的情形。
第四條財政部門依法應訴應當確定訴訟人。
訴訟人一般由法制機構或者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以委托律師擔任。
訴訟人人選由法制機構或者由法制機構與有關機構提出建議,報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辦理授權委托書。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有關證據和材料。
對不服有關機構以本級財政部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訴訟的,由有關機構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連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材料送交法制機構。法制機構應當對答辯狀進行審核,報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交人民法院。
對不服財政部門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法制機構提出答辯狀,報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條下列行政復議和應訴文書應當加蓋財政部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
(三)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書;
(四)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書;
(五)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六)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七)同意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
(八)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
(九)作為行政復議案件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
(十)訴訟人授權委托書;
(十一)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答辯狀;
(十二)其他應當依法加蓋財政部門印章的行政復議或應訴文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復議和應訴文書,可以加蓋法制機構印章。
第七條行政復議文書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送達。送達行政復議文書應當填制《送達回證》。
一、審計一般程序
1、送達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法》第三十七條、《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二十條)。
審計文書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回執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這里指的審計文書包括審計通知書,也包括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審計復議決定書等)。
2、審計報告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審計法》第三十九條、《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三十一條)。
3、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組實施審計結束后,應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十日(《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舊準則規定時間是十五天,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適當延長)。
4、審計復核復核機構或專職復核人員應當自收到復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遇有補正情形時,補正材料的時間不包括在復核時間內。(《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準則》第九條,舊規定是審計報告復核五日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十天;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復核三日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五天)。
5、審計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審計處罰。(《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第十六條)。
6、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法》第四十條、《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
7、審計決定生效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法》第四十條、《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
8、審計決定執行審計決定一般應于九十日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批準可適當延長。(《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1997年施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9、審計決定檢查和強制執行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了解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監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被審計單位超過九十日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
二、審計聽證程序
1、審計聽證權利告知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或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在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第三條、第六條)。
2、審計聽證通知審計機關應當在舉行審計聽證會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第八條)。
3、審計聽證回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應當在審計聽證會舉行之前提出;申請書記員回避可以在審計聽證會舉行時提出。(《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第十二條)
4、審計聽證舉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第十五條)
5、審計聽證延期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需要通知新的當事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等情形,可延期舉行聽證。(《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三、審計復議程序
1、提出復議的時間被審計單位可以自知道該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審計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五條,原規定時間是十五天)。
2、提出復議的先后順序被審計單位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但對地方審計機關辦理地方政府授權交辦的事項和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的審計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該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三條、《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十二條)。
3、復議申請受理審計復議機關收到審計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以法制機構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十五條)
審計復議機構應當自復議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審計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復議答辯書,并提交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十九條)
4、作出復議決定審計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審計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審計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計復議決定的,經審計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二十四條,1997年施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5、復議決定生效審計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6、審計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審計行政復議。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第十四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實行行政執法未果報告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市政府申請聯合執法,以提高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效果:
(1)未辦人防手續就開始施工,被人防執法人員查出后,拒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規定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執法人員上門服務三次,仍不執行的;
(3)對按規定應繳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建設費行動不積極,故意拖延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
(4)少報多建,被人防執法人員發現,一個月內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5)無視法律,拒不辦理人防手續的;
(6)對人防行政執法處罰單,拒絕簽收的;
(7)對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不予配合,不提供方便條件的;
(8)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擅自拆除的。
2、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為規范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審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工作責任心,嚴肅政紀,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違法和失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審批防空地下室必須嚴格辦理手續,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審批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違紀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禮道歉、調離崗位、停職、行政告誡;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逐級追究領導責任。
(1)應當受理而拒絕受理的;
(2)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
(3)丟失、損毀審批文件材料的;
(4)違反人防法律、條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定的;
(5)違反規定增加或減少必要審批程序的;
(6)在依法規定并公開審批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7)違反法定權限,超越、辦理有關手續的;
(8)無正當理由對符合規定條件應當予以批準的行政申請不予批準的;
(9)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批準的;
(10)審批項目超過規定審批時限未辦理完畢的;
(11)私自做主,放寬審批條件,造成失誤的;
(12)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審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下一審批環節對上一審批環節沒有盡到把關職責的;
(14)有其他違反行政審批規定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
(1)熟練掌握和運用與行政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規范、工作程序等業務知識。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恪盡職守,完成各項任務。
(3)依法行使管理、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嚴格遵守執法程序、標準、規范。
(4)執行公務必須證件齊全,著裝整齊。
(5)秉公執法,實事求是,不徇私情,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6)尊重事實,注重證據,取證及時完整,方法嚴謹科學,手段合法有效,法律文書書寫整潔、及時、規范。
(7)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保守行政相對人的有關秘密。
(8)有準與行政相對人建立經濟關系,禁止在行政相對人單位兼職、擔任顧問或者其他有報酬的職務。
(9)嚴禁索賄受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由行政相對人組織安排的休閑娛樂等活動,禁止接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不得借用行政相對人的通訊、交通工具。
(10)禁止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各種利益或者方便,執行公務時,不得在行政相對人單位用餐、購買物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照顧。
(11)嚴格依法行政,自學接受監督,嚴禁越權執法違法行政。
(12)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可能妨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提出回避。
(13)舉止大方,態度和藹,文明執法,廉潔奉公。
(14)儀表端莊,男同志不留長發和胡須,女同志不濃妝艷抹,不戴耳環和耳墜。
4、行政執法投訴辦理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執法職能,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行政執法投訴受理范圍:
①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不適當的;
②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含受委托組織)違法、違規或不作為的;
③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3)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圍的投訴,承辦部門應急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4)秘書科負責行政執法投訴的受理,呈請批示,交辦、催辦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協調和監督。
(5)辦領導根據投訴的具體事項,指定相應的職能部門辦理。
(6)投訴一般在30日內辦理完畢,若需延長辦理時限,須由領導批準。
(7)承辦部門應將投訴的辦理情況寫成書面報告,送辦領導審批。經批準后可予以結案,并由承辦部門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
(8)辦理終結后,承辦部門應將投訴材料、辦理報告送秘書科歸檔。
(9)經辦人員應當嚴格保守有關的秘密事項,不得泄露有關情況。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于個人職務行為造成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
(3)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追究其責任:
①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被行政機關撤銷的;
②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③違法行使行政處罰,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④在執法檢查中,被上級機關認定屬較大行政執法過錯的;
⑤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①發現執法過錯,主動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②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已改正的。
(5)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①行政相對人虛假陳述或出具偽證,致使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②對所作出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且有據可查的;
③其它不應追究責任的。
(6)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有:
①責令改正;
②暫扣、注銷行政執法證件;
③賠償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④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⑤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過錯責任方式可以現時適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暫扣行政證件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注銷行政執法證件須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
(8)追究過錯責任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作出決定前,應認真聽取過錯人的申訴,在充分聽取意見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主任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
(9)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
(10)追究過錯責任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在局面決定民出后7日內向市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辦局書面報告備案。
(11)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起30日內向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申訴,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人防辦申訴。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制度
(1)為確保人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執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復議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個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市政府或本辦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本辦作為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或人防行政相對人對市(縣)、區人防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辦申請復議,本辦受理并組織行政復議活動。本制度所稱應訴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辦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本制度所稱賠償是指因本辦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行政相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本辦要求賠償,本辦依法給予賠償的過程。
(3)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工作,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織,具體工作由秘書科負責,有關職能科室人員參加。
(4)向本辦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作出下列處理:
①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補正的決定;
②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送達復議被申請人;
③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朋內完成審理,作出復議決定,將復議決定送達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監督執行。
(5)在收到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送達的《復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復議,并執行復議裁決。本辦如對復議裁決不服,應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并執行法院的終審裁決。
(6)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執法相對人狀副本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裁決。本辦如對法院裁決不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執行終審裁決。
(7)本辦法定代表本辦參加或書面委托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8)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依法在兩個朋內給予賠償;賠償申請人對本辦的賠償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本辦應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終審裁決。
【關鍵詞】違法執行行為;執行復議;制度構建
由于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執行實踐中難免會出現執行人員違反法律規定、違法或不當實施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消極執行等現象。對此,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未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任何法定的救濟方法和途徑。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專門規定了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制度,明確賦予當事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這一規定實際上就是強制執行理論上所說的“程序上的執行救濟”,與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相比這一規定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標志著我國執行救濟法律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水平。該制度設計的初衷是針對過去執行違法行為無法定救濟措施而制定的,其目的是給予執行當事人一個合法的救濟渠道,對執行權力的正常行使、防止執行權力的濫用而實施有效的監督。但由于無一些具體的操作方法來支持,實踐中法院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往往也比較隨意,致使這種救濟制度變得蒼白無力,而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這樣就使當事人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的維護。鑒于此,本文針對執行復議制度在執行程序中的如何得到有效落實完善的問題,就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議。
一、關于審查執行復議的組織和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是具體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還是由執行機構之外的業務庭室負責復議不明確。鑒于審執分離的原則,以及目前執行機構基本上也實行了執行權、裁決權分離的工作機制,加之,執行復議制度屬于程序性的一種救濟措施,故筆者認為,在遵照“裁者不執,執者不裁”的原則下,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專門負責裁決的合議庭從事審理復議的工作為宜。具體在執行當中,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門在收到申請復議材料和案卷之日起三日內立案并移交本院的執行審查機構。復議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執行審查機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不需要召開聽證會的,可以逕行裁定。合議庭認為需要召開聽證會進行審查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二、關于執行復議的提起和形式
對于復議程序的提起或者啟動,應當完全實行當事人主義原則,或者講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若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無異議,上一級法院不得主動啟動復議程序。若當事人不服執行法院作出的裁定,應當先提出異議,對執行法院作出的異議裁定不服的才能申請復議,而且需在法定期限內即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過執行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復議申請的,上級法院接到復議申請書,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執行機構,執行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其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執行法院,要求其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書以及相關證據,執行法院接到執行復議通知,五日內寫出書面意見書,一并將該案件執行材料寄送上級法院立案庭立案移送執行機構審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復議申請,五日內寫出書面意見書,一并將該案件執行材料寄送上級法院立案庭。逾期則視為放棄復議權。因為第202條規定的申請復議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任意改變。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三、關于執行復議的范圍
上級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復議申請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書面審查,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超出執行異議請求范圍之外的復議請求,法院應不予處理。對審查復議所提供的證據,一般應當是在執行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已經提供的證據。需要對原證據重新審查或者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應當舉行聽證,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上級法院宜在三十日內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復議申請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下級法院的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復議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復議申請。
四、關于復議裁定的法律效果
對于復議審查程序,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為防止當事人濫用復議申請權,應建立復議結論終結化制度。即上一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是終結的裁定,當事人不得再對此提出復議。因而,筆者認為,在復議裁定書中必須敘明,本裁定為終局裁定,即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交代不可再申請復議的法律后果。
五、關于審查復議的期限
對于復議審查的期限,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鑒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相對復雜,執行行為發生錯誤后,如果不及時糾正,將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復議申請的審查應迅速、及時。筆者認為,為體現執行的效率、采取措施的及時性,對復議期限不宜太長,但避免復議太了草,也不宜太短。因而,為充分體現公正與效率的要求,同時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量減少案件不必要的拖延,上級人民法院審理復議申請的案件,應當有期限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宜在上級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院長批準。也就是說,上一級法院復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六、復議審查期間是否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對采取的執行措施在執行復議期間是否停止執行的問題,并沒有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本條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異議的目的,在于及時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執行行為,及時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在異議審查期間,強制執行一律不許停止,一旦執行完畢,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行為將無從糾正,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無法挽回的損害,執行救濟制度的目的也無從達成。同時,出于為了防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濫用執行復議權以圖拖延執行程序的考慮,因此,筆者主張,在復議審查期間,上級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暫時停止執行。基于保護申請執行的債權人考慮,在復議審查期間,原則上不應停止執行,一般來說,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不宜停止,但處分性措施原則上應當停止。但必要時也可以在責令提供確實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停止執行,對方提供確實有效擔保申請繼續執行的,也可以繼續執行。如果認為執行法院的裁定明顯錯誤或不停止執行可能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的,上級法院在復議期間,也可以書面通知執行法院停止執行。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民事執行實際上是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途徑。因此,在追求效率價值的同時,要防止民事執行權的不正當行使,并為執行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權利提供有效的救濟。民訴法修改以后建立的執行復議制度實施三年多來,執行復議制度對保障執行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法院受理的復議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全國各級法院也積極地對執行復議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探索,但終因執行復議制度條款的規定頗為簡單,實踐中缺少統一的操作措施,導致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著一些問題,這就需要在執行實務工作中對其不斷地進行充實、不斷完善。如果再加以一些可操作性的內容,就可以有效通過“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方法來強化對執行權行使的監督制約,亦使執行復議制度在執行實踐中能得到更好的完善發展,最終共同為破解執行難問題而創造完善的法制基礎。
參考文獻
[1]童兆洪.民事強制執行新論[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趙晉山.明確規定對違法執行行為的異議權[N].人民法院報,2007-12-21.
[3]王飛鴻,趙晉山.民事訴訟法執行篇修改的理解與適用[J].人民司法,2008(1):6.
[4]肖建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篇修改的若干問題探討[J].法律適用,200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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