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31 19:27:5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司法公正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司法權的運作應遵守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公開審判原則,二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我國5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這是我國公開審判制度的憲法基礎。我國三大訴訟法更是將案件的公開審判作為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加以規定并付諸實施。通常理論上認為公開審判主要通過兩個途經:其一,允許公民旁聽法庭審理和判決之宣告,并且應為公民旁聽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其二,應當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并且通過新聞媒介的途徑向社會公開。為此各級人民法院要逐步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法院審判活動的情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公開監督,允許新聞媒體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度如實報道。
二、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負面影響
媒體監督是一把雙刃劍,在實現審判公開的同時,有可能對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則司法獨立構成威脅。誠如有學者所言:“現代大眾傳播工具如新聞報紙,無線電與電視等之發達,往往對于法官獨立性構成威脅。由于大眾傳播工具對于司法領域之報道,而對司法之影響程度亦日漸上增,因為整個社會輿論,均為大眾傳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審判,就可能受此等組織之傳播系統所控制之輿論所左右,而失卻獨立審判之立場。”媒體的典型性原則以及及時性原則對司法獨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首先,媒體的典型性原則要求新聞媒體從社會公眾心理考慮,抓住典型、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報道,引起公眾關注與參與,形成輿論熱點。在片面追求轟動效應,提高收視率的利益驅動下,媒體可能會對某些案件的情節過于渲染或妄加評論,從而對法官判案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心理負擔。
其次,媒體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新聞報道要快、要及時,最好在現場報道,這樣才能反映新聞的應有價值。而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程序具有很強的特殊性,不合時宜的報道可能對訴訟公正產生消極影響。如審判前對案件事實的大量披露,審判過程中對控辯雙方舉證和論辯的輕率表態,都可能對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
三、傳媒和司法關系的協調
出現傳媒與司法的矛盾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需要找尋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出于對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雙重價值的考慮,世界上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是方面盡力避免以強力限制新聞機構對司法活動的報道與評論,竭力促使新聞界產生自律性規則。另一方面,采用延期開庭以冷卻媒體報道的影響、改變審判地點以緩解法官壓力、對合議庭人員進行輿論隔離等做法來避免媒體報道影響司法公正,而很少通過藐視法庭罪的方式對影響司法公正的媒體進行懲罰。這對我們認識媒體報道與司法公正的關系無疑具有啟發意義,值得我們借鑒。
筆者認為,對傳媒與司法之間的關系不應放在對抗模式中認識,而應該從協調社會統治手段的角度加以理解。從媒體的立場上,既要認識到輿論監督的重要性,又要重視建立媒體與司法的積極關系。媒體應加強自律,以善意、寬容的態度對待司法,而不能吹毛求疵,或凌駕于司法之上。
首先,媒體應加強自律,以自律來爭取司法的合作。媒體要樹立對黨和人民的事業負責的態度,懷著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恪守職業道德,遵循一定的規律和秩序,對案件進行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報道,不能絕對自由和不受拘束地報道案件。媒體業界應制定一個符合法治精神的、便于媒體從業者理解和運用的自律性規范:第一,媒體報道案件,應當以“合法、正當”為原則,應報道雙方的主張,不能單邊報道,特別是不能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作過多的或者傾向性的評述性報道,以免給法官帶來不應有的輿論壓力,影響司法公正。第二,媒體要強化職業道德要求,杜絕為法院提供各種形式的“有償新聞”,更不能成為法院自我宣傳的“傳聲筒”。第三,媒體不能采訪審理案件的法官、陪審員及他們的領導,確保法官始終給人以獨立、中立的印象。第四,媒體監督必須講究方法藝術,批評的方法要講究,分寸要適當。制定這些規范,有利于減少兩界的沖突,同時有效擴大媒體對司法活動采訪報道和評論的空間。
其次,媒體應提高整體的法律素養。新聞記者和編輯應加強自身的法律素養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識,避免在法律問題上出現明顯的紕漏(如把法律問題弄成道德批判,把案件的事實報道弄成道德審判等)。媒體的報道應該多一些事實的報道,少做司法判斷,把司法控訴權交給檢察官行使,把司法判決權交給法官行使。在這一點上,國外許多成熟媒體所堅持“我報道,你判斷”的原則,很有借鑒意義。
從司法角度講,要改革司法,減少司法公正對法院外部因素的依賴。在現代法治國家,司法畢竟是解決一切社會矛盾。社會糾紛的基本的,也是最后的救濟手段,如果司法不能提供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社會就可能陷入無政府的混亂狀態,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必須保障司法權獨立,公正的運作,不受任何外力的非法干涉,包括傳媒。因為司法機關依法公正辦案是其天職,不應依賴外力監督,我們也不應該把實現司法公正的希望寄托在外界新聞監督上,而應該把重點放在努力改進司法制度自身和提高法官素質上“司法公正最終還要靠司法機關苦練內功和完善司法制度本身來實現”,這就需要我們切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能保證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制度。要做到這一點,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其一,健全勇敢之品性和惟服從法律的敬業精神和職務保障制度,法官真正獨立于其他權力部門,并于品行良好期間不得隨意調動或解職;其二,全面提高法官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素質,鍛造高于常人的堅強勇敢之品性和惟服從法律的敬業精神。
提出,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公平正義一直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題。司法作為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活動,其本質要求就是公平正義。唯有如此,才能實現司法在推進法律實施、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的職能和功效。尤其是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社會轉軌的發展階段,人們的思想觀念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人們對司法公平正義的評價標準也變化很快,推進公平正義司法,既要從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出發,更要順應人民群眾的一般認識和需要,切實司法為民。會澤縣法院將在明確自己工作性質的同時,立足于審判職能,司法為民,為會澤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促使法院進一步審執好涉民生案件,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民生案件,小而言之,關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大而言之,則關乎法院司法公信與權威的樹立,其審理不僅僅是一次適用法律的過程,其審判結果往往代表著法院、法官的價值取向和道義立場。從我院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其中有大部分涉及民生問題,特別是人身損害、土地征用、勞動爭議、婚姻家庭、醫療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案件增長趨勢明顯。單個民生案件表面看似微小、獨立,但由于原告一方大都屬弱勢群體,民眾容易感同身受,社會同情情緒發酵速度快,社會影響倍增效應不容小覷,如果法院久拖不理、不決,則易于失控,易于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所以,對這類案件的審理,法官必須要以雕刻司法的心態去認真、慎重對待。同時,法院也要建立起“快速機制”,即在法律程序上要盡力做到快立、快審、快執,在接待當事人上要做到快回應、不怠慢,確保以“不遲到的正義”強化對弱者保護,換取民眾的信任。
(二)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促使法院進一步擴大“調”的工作力度,切實化解群眾矛盾糾紛。“調”包括調解和協調兩個方面。對于某些類型案件,特別是涉民生案件以及具有群體性特點的案件,由于當事人更關注的是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和補救,而非社會行為規則的確立,加之因改革發展而產生的訴求,審判實踐中很難以簡單的“合法不合法”作出強硬處理,因此,通過做調解工作柔性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實為當前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上策。而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也增設了先行調解制度,并進一步完善規范了調解工作,為人民法院開展調解工作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律依據。此外,我們還應舉全社會之力協調化解矛盾糾紛,特別是民生案件時常處于法律和政策之間,僅靠法院一家之力難以實現糾紛解決,需要各方面的協調配合。因此,我們要積極尋求當地黨委、政府支持,爭取其他部門的協調配合,在運用發揮好現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新機制。這是妥善處理法院案件的優選策略。
(三)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促使法院進一步完善便民服務機制,切實滿足群眾司法需求。人民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是人民群眾表達訴求、參與訴訟、解決糾紛的重要場所,也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務訴訟群眾、聯系社會各界的橋梁紐帶。今年我院進一步加強“訴訟服務中心”的建設,以“為民、親民、便民、利民”為主題,著力打造“訴訟服務中心”平臺,實現“一站式”流程服務,使“訴訟服務中心”真正成為法院聯系群眾、服務群眾、展示形象的平臺。而相對于城鎮而言,農村地域遼闊,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農業[文秘站:]生產季節性強,為實現方便農民群眾訴訟的目標,近幾年來我院六個法庭堅持巡回辦案、開展陽光司法,把法律的陽光送到
田間、地頭、老百姓的家中,注重糾紛的“就地解決”。我院在轄區范圍內127個村委會掛牌建立了巡回辦案點,定期到辦案點受理案件、開庭審理案件方便群眾訴訟。同時,為保障經濟困難群眾實現訴權,我院在全省率先實行一百元以下訴訟費全免的辦法,為那些經濟困難群眾減、緩、免收訴訟費,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 (四)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促使法院進一步推進陽光司法,努力確保司法公正廉潔。人民法院作為法律實施的重要部門,應主動順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推進“陽光司法”,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樹權威,更好地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首先,要全面落實審判公開原則,擴展司法公開的范圍,努力實現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和審務公開;對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時組織新聞信息,切實增強審判執行工作透明度;其次,要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求作為第一選擇,拓寬溝通渠道,做到善查民意、善應民意、善道民意,并自覺主動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將法院工作置于社會監督之下。最后,要始終堅持從嚴治院,進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法院特點的懲防體系,嚴格審查把關,強化監管,嚴格落實“五個嚴禁”、“四個一律”等有關制度,建立法官與律師及當事人之間的陽光溝通平臺,盡力擠壓違紀違法行為的生存空間,確保司法公正廉潔,最大限度維護群眾利益。
(五)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促使法院進一步完善涉訴化解機制,努力滿足群眾合理訴求。無小事,件件系民心。涉訴作為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被認為是司法人員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渠道,是公民參與政治、監督法院及法官的一種重要形式。為此,我院始終堅持和鞏固院領導、庭領導周值班接訪日制度,引導當事人依法有序表達訴求;要強化責任制,牢記“群眾利益無小事”,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建立臺賬管理,時常牽掛于心,逐案研究,堅持帶案下訪,向群眾深入淺出釋法明理,并綜合運用依法糾錯、司法救濟、行政救助、社會幫扶等方法,促進息訴罷訪;堅持狠抓涉訴源頭治理,進一步深化大調解機制,加大社會矛盾化解力度,通過調解,調順民心,調出和諧。
【關鍵字】司法傳統; 當代司法; 腐敗; 公正
在現實主義公平公正的因素中就顯示出了司法公正就成為一個關鍵性的位置。腐敗現象和司法管理的行政化都是一些突出的問題。如果司法公正達不到其標準就不會取得滿意效果在司法改革的時候,這就會引起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而且讓利益很難維持均衡平和的理想狀態。那么我們在下文就重點敘述一下在司法公正里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法。
一、對中國司法傳統的認識
隨著對司法公正問題的重視我們就從中國司法傳統和當代司法的認識作為入口,進一步了解它們之中存在的問題。中國司法傳統是具有德治現象的,先秦時期就對是“德治”還是“法治”有過一定的爭論。而儒家學說在秦朝二世勢力減退的時候實施的是通過官員對社會的治理,這就建立了一種既可以行使道德權利還可以實行政治權利是一種很理想的治理模式。孟子的追求就是塑造官員選任制,這樣就可以把政治和道德的領導者合二為一。在傳統中國無訟就是糾紛產生以后不主張用法律來將其解決而是推崇以倫理道德觀念進行調解,從而達到雙方的和解這就是中國傳統司法文化中的重要特點與目的所在之處。而這樣的思想是來自儒家的《論語·顏淵》和《周易·訟卦》之中。在制度保障中注重用教化來預防人們因為糾紛而引訟,對于調解這種糾紛是非常重視的。它使法律的權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降低,但是在積極的一面中又表現了其是有助于糾紛的化解的。
中國傳統司法中的思想是法律不是唯一解決糾紛的手段,而且不一定是最好的手段,道德在社會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視的。在判案的時候中國司法傳統則把天理、國法和人情作為斷案的依據,在清代時候表現的尤為明顯。司法傳統中對情理的重視要多于當代司法在這一時期,那么在春秋時期思想核心則發生了變化。其思想核心就是限制重刑的使用,減輕了秦朝以來的法律的殘酷性。而當代司法跟多的表現的是司法行政化,從靜態上看法院設置和法官等級之間就是對法官和法院定位出現的偏差。從動態上看這種司法行政化體現在法院司法權運作的過程中,法院的上下級應該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是有別于領導和被領導關系的。目前就是法院之間的監督關系已經被異化,在審判方式上有著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其實這是一種不正常的現象,破壞了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權利機構。對政體的穩固構成威脅,還加劇了權利的濫用導致司法腐敗現象嚴重。
二、影響當代司法公正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在當代司法領域越來越多的關注行政化了,這些集中表現在法院設置的行政化、法官等級化和官僚化、法院審級關系的行政化、審判方式的行政化以及裁判執行的行政化等諸多因素導致當代司法中出現不公正。“司法諸侯化”就是“法院的地方化”是指法院在設置機構、經費來源等方面隸屬地方黨委、政府,可能導致地方法院以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為己任歪曲了中央法律。從憲法的規定上看法院和政府之間關系是平等的,在職能上是相互獨立的,然而司法行政化會導致行使權滲透到司法機關,導致司法判斷依照上級的指示從事而不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判斷,這就動搖了我國權利結構事實。司法行政化會造成聽命于法律之外的權威,司法過程中容易出現地方利益的價值取向。這些和唐宋時期的“司法參軍”、“司理參軍”性質是一樣的,強化地方保護主義。我國雖然沒有“三權”分立和制衡,但是行政和司法的制約關系還是存在的。司法權的行使是為公民的權利提供法律上的屏障,一旦出現行政化就會使公民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所以危害性是很大的。
司法機關人員為謀求不正當的利益就是一種司法腐敗。其實司法腐敗是對合法利益的非法剝奪,人民的權利和利益得到合理分配才是最佳的協調,但是這都是需要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有效實施才可以變為現實。人民權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時司法是一道防線,但是如果司法中存在腐敗的現象就會使司法判斷產生不公平的現象。這就會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的產生,司法部門的和有法不依是對法律的一種褻瀆,摧毀人們對法律的信賴。其實我國當代司法是受司法傳統的影響的,傳統中倫理道德的影響會導致人情案和關系案件在斷案的時候影響裁定和判斷的。司法人員的道德素質沒有達到真正的公平公正的水平上來,司法人員品質上的貪婪低劣是導致司法腐敗的重要因素。在一個就是司法職業道德環境不良,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觀念都是受司法環境影響的,司法管理中的行政化就是法院和法院之間關系的行政化和法院內部的行政化,這些對當代司法要保持公正定奪有著很大的影響。那么就應該適當的保障司法人權的實現就是司法權利的基礎,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就是對司法人權保障的核心意義。
結論:司法公正是需要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人員在觀念上和民眾之間樹立一個法治觀念。只有培養好其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理念才可以使司法公正得以實現。司法人員要在司法環境中保持好自身的素質,在制度上推進對司法的改革也是可以改善或者提高當代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之一。要確保司法的獨立性,努力推進司法獨立制度的建設。實行有效的監督機制將法律文化傳輸到司法人員內部和人民群眾中來,這樣就對司法的認識和權威有一定的提升鞏固作用。
參考文獻
[1]王永風.司法公正含義新探.《廊坊師范學院(自然科學版)》.2008.2.
一、司法不公,主要表現為法官不能平等地對待訴訟主體的權利義務和不能公正裁判
司法公正的法律標準,以裁判適用的法律即程序法和實體法兩類規定,又自然派生出程序法律標準與實體法律標準兩個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各自獨立判斷價值尺度的標準。
1、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程序法方面的不公正表現。適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只能以適用程序法是否嚴格和正當作為標準,根據審理案件的過程和方式作出判斷。只要沒有違反程序法且程序正當就是司法公正。否則,即使裁判結果實體上合法,也可能被指為裁判不公。司法實踐中,確實有某些法官在適用程序法律時沒有按照嚴格和正當的標準,對訴訟主體的權利義務沒有做到平等對待。在適用程序法方面不公正的具體表現有:(1)沒有充分保護法律賦予公民行使的訴訟權利義務。如個別案件起訴狀副本應該送達的不送達,而是直接開庭,剝奪了對方當事人的書面答辯的權利;有些案件送達起訴書副本后,尚未達到法定期間,未征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就開庭審理,違反了訴訟程序。這樣,當事人本應享有的訴訟權利就得不到保護。(2)訴訟證據應該在法庭上質證的而不進行質證,應該由當事人提供證據的不由當事人提供,而是由法官代替。這種由法官自行取證、舉證和認證充當當事人兼裁判者雙重角色的作法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再者,為追求客觀公正,法官還可能超越訴訟請求范圍,自行擴大審查范圍并作出裁判。這些都會導致司法不公的后果。(3)有的法官圖省事對應該送達的判決書而不去送達,只是簡單的使用公告方式送達。如某法院審理一起貨款糾紛案,法官對被告的判決書就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但公告沒有張帖,結果實際上是不送達。這是在該案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請執行時,才發現的。這是嚴重違反程序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的。該案雖然處理結果正確,但違反程序法的規定,也是不公正的。
2、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實體法方面的不公正表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具有同樣重要的作用。適用實體法律是否公正,必須并只能根據裁判結果作出判斷。由于我國幾乎沒有一部法律、一個條文對如何處罰被告人或者如何處分當事人權益,規定了絕對明確、具體的標準。因此,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幅度內作出的裁判,就是合法的,以法律標準來判斷,裁判也就是公正的。但是在適用實體法方面有些法官對案件的具體處理,仍然存在這樣或那樣不公正的表現。(1)有些法官引用法律條文時具有片面性。不是全面理解法律規定的立法本意,而是片面地、機械地套用法律條文,或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隨意作出違反立法精神的判決,從而導致裁判不公。例如某法院審理的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是個體經濟的從業人員,并非企業職工,應依照《海南省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而法官卻套用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實體處理不公。(2)對于個別案件的處理,雖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法可依,但裁判的內容脫離實際,判決內容表述不清,造成裁判文書不能執行,也是實體處理不公的表現。例如有一起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土地承包金和個別條款不明確的問題。處理該案的法律依據雖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但某法官對該案的判決結果是:原告與被告繼續補充完善合同,土地繼續由被告承包。發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造成案件雖審結了,但無法執行。雙方糾紛沒有根本解決,實質上也是不公正的。(3)有些法官對個別刑事案件定性不準,罪與非罪分不清,使無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從而造成錯案。例如楊某某誣告陷害案,一、二審對楊某某均作有罪判決,后經人大進行個案監督,二審進行再審才宣告楊某某無罪。此外,還有的重刑輕判,該判刑的卻宣告無罪,不該適用緩刑的卻宣告緩刑等等,反映出法官執法之所以不公,大多是由于法官主觀臆斷而造成的。
二、司法不公的原因與法官自身的素質有直接關系
法官在執法過程中適用程序法律和實體法律存在不公,除了司法體制、領導體制、財政體制等客觀因素的制約以外,從主觀原因上看,都與法官本身的素質有關。
1、缺乏大局意識,沒有把辦案同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更好地結合起來。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審判工作要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法官作為執法者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新形勢下的各種社會矛盾,不斷增強依法調節各種民事關系,排解各種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能力,用審判公正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要保持高度警惕,對各種敵對勢力利用各種形式和手段,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生產力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犯罪活動,要堅決依法予以打擊。否則,必將損害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改革開放大局。當前,有些法官辦案拖拉,不及時,效率低下,這就是素質不高的一種表現。
2、服務意識低下,官僚主義嚴重,衙門作風突出,對群眾態度冷、硬、推、橫,影響了公正司法。問題的產生,除了社會根源以外,還存在著法官自身的思想問題。改革開放的實踐過程對人們的思想影響,主流是積極的,向上的,但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支流。如金錢的誘惑力越來越大,個別法官由于心里失衡,誘發了貪欲,忘記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道德觀念發生了扭曲,服務的意識也就會下降,司法公正就必然會受到損害。
3、公正意識淡薄,特權思想嚴重,搞權錢交易,以案謀私。受錯誤思想指導,個別法官竟和律師聯系起來,包打官司,辦“金錢案、人情案、關系案”。還出現一些法院領導干預辦案,個別法官怕得罪領導,不敢堅持原則,結果辦了“人情案、關系案”。有的法官和一方當事人共同研究鉆法律的空子,故意偏袒一方當事人,實施司法不公。更有甚者,有個別法官吃、拿、卡、要,接受當事人的賄賂,故意枉法裁判等等,嚴重損害了法官的形象。因此要確保司法公正,法院領導、法官必須從講政治、講正氣的高度來認識司法公正問題,堅決排除干擾和影響司法公正的各種不良因素,使司法公正意識成為法院領導和每位法官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和政治品德,使法官成為最講政治、最講正氣、最講道理、最公正、人民群眾最信任的好法官。
4、責任意識不強,辦案拖拉,效率低下,嚴重超審限。法官審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經得起事實的檢驗、法律的檢驗、歷史的檢驗。不講效率的裁判,就是不講政治,不講正氣的裁判,哪怕結果是公正的,也因辦案時間拖得太長失去法律價值和社會效果,而成為實質上不公正的裁判。例如某法院前年受理的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已經拖了近二年至今還沒有審結。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三個月內要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六個月內要審結,如案件重大、疑難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法官如果不按規定期限內審結案件,就會影響經濟發展,造成當事人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三、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關鍵在于提高人民法官的整體素質
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道德建設,真正樹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高法官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是新形勢下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法官只有具備了很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道德素質,實現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才能有根本的保證。
1、法官必須忠誠于國家、忠誠于人民、忠誠于法律。法官的司法權來自于國家的授予,來自于人民的授予。法官行使的司法權從根本上講要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要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國,這二者利益是高度統一的。法律對于法官來說是要絕對服從的。就司法者而言,其神圣的職責就是奉行法律,視法律為其第二生命。
2、法官應當具備優良的品德,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確保公正司法。一要用良好的道德品質指導個人的言行,衣食住行都應該保持崇高的思想和良好的品德,做一個純潔的人,高尚的人,一個脫離了低級趣味的人。這是人民法官必須具備的基本要求。二要做到剛正不阿,不受利誘,不畏,正氣凜然,執法如山。這是一個法官應具備的道德情操。只有這樣,法官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才能以一個道德品質優良的群體去影響社會,促進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
3、法官必須清正廉潔,忠于職守。公正與廉潔從來就是聯系在一起的,從一定意義上講,沒有廉潔就沒有公正。法官作為國家法律的實施者必須清正廉潔,才能在審判工作中忠于職守。無論古今中外,法官的職責都是平息訴訟、判斷是非、分清曲直,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懲惡揚善。這一切都是取決于法官自身的正直、清明、廉潔。身為法官僅僅具有良好的職業技能與過人的學識是不夠的,還必須具有正義的良心和高尚的品德。如果法官的審判活動效率低下,辦案不公,質量不高,自然就談不上良好的形象。因此,應當提高法官的職業技能,同時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期限之內審結案件,堅決杜絕久拖不決,作風拖拉的現象,把審判工作和發展經濟、穩定社會緊密結合起來,使審判工作在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4、法官必須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義務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的存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說明理由,提供證據的便利,不允許偏袒一方,壓制一方,更不能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作枉法裁判。要善于引導當事人真正做到證據舉在法庭,有理說在法庭,使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的心服口服,旁聽群眾看得明明白白,聽得清清楚楚。使每一次審判活動都起到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效果。
5、法官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得徇私枉法。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以庭審查清、核實的事實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非經法庭查證核實的事實不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案件的實體裁判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裁決,沒有明文規定的,應該本著“三個有利于”的原則作出裁決,決不允許由法官的主觀臆斷作出裁判,特別是不能徇私情枉法裁判,也不能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的干涉。總之,要真正做到公正裁判。
司法權的運作應遵守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公開審判原則,二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我國5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這是我國公開審判制度的憲法基礎。我國三大訴訟法更是將案件的公開審判作為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加以規定并付諸實施。通常理論上認為公開審判主要通過兩個途經:其一,允許公民旁聽法庭審理和判決之宣告,并且應為公民旁聽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其二,應當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并且通過新聞媒介的途徑向社會公開。為此各級人民法院要逐步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法院審判活動的情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公開監督,允許新聞媒體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度如實報道。
二、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負面影響
媒體監督是一把雙刃劍,在實現審判公開的同時,有可能對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則司法獨立構成威脅。誠如有學者所言:“現代大眾傳播工具如新聞報紙,無線電與電視等之發達,往往對于法官獨立性構成威脅。由于大眾傳播工具對于司法領域之報道,而對司法之影響程度亦日漸上增,因為整個社會輿論,均為大眾傳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審判,就可能受此等組織之傳播系統所控制之輿論所左右,而失卻獨立審判之立場。”媒體的典型性原則以及及時性原則對司法獨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首先,媒體的典型性原則要求新聞媒體從社會公眾心理考慮,抓住典型、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報道,引起公眾關注與參與,形成輿論熱點。在片面追求轟動效應,提高收視率的利益驅動下,媒體可能會對某些案件的情節過于渲染或妄加評論,從而對法官判案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心理負擔。
其次,媒體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新聞報道要快、要及時,最好在現場報道,這樣才能反映新聞的應有價值。而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程序具有很強的特殊性,不合時宜的報道可能對訴訟公正產生消極影響。如審判前對案件事實的大量披露,審判過程中對控辯雙方舉證和論辯的輕率表態,都可能對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三、傳媒和司法關系的協調
出現傳媒與司法的矛盾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需要找尋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出于對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雙重價值的考慮,世界上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是方面盡力避免以強力限制新聞機構對司法活動的報道與評論,竭力促使新聞界產生自律性規則。另一方面,采用延期開庭以冷卻媒體報道的影響、改變審判地點以緩解法官壓力、對合議庭人員進行輿論隔離等做法來避免媒體報道影響司法公正,而很少通過藐視法庭罪的方式對影響司法公正的媒體進行懲罰。這對我們認識媒體報道與司法公正的關系無疑具有啟發意義,值得我們借鑒。
筆者認為,對傳媒與司法之間的關系不應放在對抗模式中認識,而應該從協調社會統治手段的角度加以理解。從媒體的立場上,既要認識到輿論監督的重要性,又要重視建立媒體與司法的積極關系。媒體應加強自律,以善意、寬容的態度對待司法,而不能吹毛求疵,或凌駕于司法之上。
首先,媒體應加強自律,以自律來爭取司法的合作。媒體要樹立對黨和人民的事業負責的態度,懷著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恪守職業道德,遵循一定的規律和秩序,對案件進行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報道,不能絕對自由和不受拘束地報道案件。媒體業界應制定一個符合法治精神的、便于媒體從業者理解和運用的自律性規范:第一,媒體報道案件,應當以“合法、正當”為原則,應報道雙方的主張,不能單邊報道,特別是不能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作過多的或者傾向性的評述性報道,以免給法官帶來不應有的輿論壓力,影響司法公正。第二,媒體要強化職業道德要求,杜絕為法院提供各種形式的“有償新聞”,更不能成為法院自我宣傳的“傳聲筒”。第三,媒體不能采訪審理案件的法官、陪審員及他們的領導,確保法官始終給人以獨立、中立的印象。第四,媒體監督必須講究方法藝術,批評的方法要講究,分寸要適當。制定這些規范,有利于減少兩界的沖突,同時有效擴大媒體對司法活動采訪報道和評論的空間。
其次,媒體應提高整體的法律素養。新聞記者和編輯應加強自身的法律素養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識,避免在法律問題上出現明顯的紕漏(如把法律問題弄成道德批判,把案件的事實報道弄成道德審判等)。媒體的報道應該多一些事實的報道,少做司法判斷,把司法控訴權交給檢察官行使,把司法判決權交給法官行使。在這一點上,國外許多成熟媒體所堅持“我報道,你判斷”的原則,很有借鑒意義。
從司法角度講,要改革司法,減少司法公正對法院外部因素的依賴。在現代法治國家,司法畢竟是解決一切社會矛盾。社會糾紛的基本的,也是最后的救濟手段,如果司法不能提供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社會就可能陷入無政府的混亂狀態,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必須保障司法權獨立,公正的運作,不受任何外力的非法干涉,包括傳媒。因為司法機關依法公正辦案是其天職,不應依賴外力監督,我們也不應該把實現司法公正的希望寄托在外界新聞監督上,而應該把重點放在努力改進司法制度自身和提高法官素質上“司法公正最終還要靠司法機關苦練內功和完善司法制度本身來實現”,這就需要我們切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能保證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制度。要做到這一點,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其一,健全勇敢之品性和惟服從法律的敬業精神和職務保障制度,法官真正獨立于其他權力部門,并于品行良好期間不得隨意調動或解職;其二,全面提高法官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素質,鍛造高于常人的堅強勇敢之品性和惟服從法律的敬業精神。
四、結語
既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媒體監督對司法公正的促進作用,同時又要盡可能地消除媒體大量覆蓋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這就需要探索建立合理的媒體監督模式,需要將媒體監督納入法制的軌道,建立合理的媒體監督模式,重要的是要尋求法律所保護的各種權益之間的平衡。
參考文獻:
[1]曹三明.傳媒與司法:憲法性權力(利)的沖突與界定.http://.
[2]羅昕.司法與傳媒關系的理性思考.中國新究中心網,2002-10-12.
[3]朱峰.公開審判與新聞監督.中國新聞研究網,2003-12-6.
[4]夏敏.淺議當前法院與新聞媒體的關系.中華傳媒網.
【關 鍵 詞】司法公正/觀念性障礙/分析……
司法是實施的重要環節,司法活動是維護社會正義、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司法公正是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從依法治國的意義上講,如果一個社會中沒有了司法公正,那么這個社會也就根本不會有公正可言,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也不會實現。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贓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1]可見,司法公正與否直接關系著一個國家的法治化進程和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如何實現司法公正,在國內理論界,學者們較多從制度層面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見。筆者認為,觀念是制度的靈魂,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沒有相應的觀念與之相配合,也不能得到推行甚至會失去存在的意義。要實現司法公正,關鍵問題是要在全體社會成員的觀念層面進行深刻變革。而一個社會的觀念形態反映了一個民族所有文化的積淀,它具有傳統性、民族性、穩定性和保守性。因此,觀念的變革也是最難的。由于我國幾千年的文化積淀所形成的傳統觀念仍有著深厚的根基,其對司法公正所造成的阻滯作用日益明顯地暴露出來,從觀念性的障礙分析,主要有以下問題需要解決:
一、重人治輕法治觀念
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觀點,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2]法治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核心,西方社會的與法治精神休戚相關。“從古代起,西方人便激烈而無休止地討論著法律與權力的關系,這種爭論奠定了法治觀念的基礎。”[3]法律至上、權力受到制約、變專制為民主,這樣才能達到法治狀態。然而,缺乏法治的傳統,有的是人治的遺產。人治是傳統中國政治法律文化的根本精神。中國古代關于“人治”與“法治”的爭論只是專制統治的分歧,從未涉及民主和專制問題。無論是古代圣哲孔子,還是法家的代表人物韓非,都是典型的人治主義者;無論是貫穿整個中國傳統政治法律文化的儒家學說,還是法家、道家思想,都是經典的人治主義。從《禮記·中庸》中以孔子名義提出“為政在人,其人存則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的人治格言,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國”的思想來看,兩家的本質是相同的,只是側重點不同而已,前者倡導以德服人,后者主張以力服人,其實都是主張用“人”來推行“嚴刑峻法”。因此,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情愿依賴于秉公執法、明鏡高懸的“包公”為民作主。這種殘存于許多人潛意識中的重人治輕法治的觀念,嚴重了法律權威的確立和法治觀念的形成,直接導致“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等“人治大于法治”的阻礙司法公正的現象產生。
二、重義務輕權利觀念
“義務”是“權利”的對稱,是法律上關于權利主體應當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是一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符合權利享有者行使權利的相應行為,借以維護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權利”是法律上所規定并給予保障的權利主體,具有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比如法律賦予人們享有的某種權益,權利人有權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相應的行為等。在、宗法結構、專制政治三位一體的社會中,強調一定的個體對其他個體的依附性和對某種社會集團及國家的從屬性,于是,在個體與個體、個體與一定集團及國家的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原則是以義務為本位和以官為本位。由于中國傳統的封建制度抑制商品交換和流通,商品經濟始終未能成為中國社會經濟生活的主要形態。“重農抑商”、以“商”為“利”、以“利”為“罪”成為古代中國人在價值取向上的一種共識。這就必然導致人們商品意識淡薄,與商品經濟密切相關的民事權利要求也未能得到健全的發展。此外,中國古代的法律一向以重刑輕民為特征,義務性、禁止性規范較多,而授權性規范極少,幾乎所有被視為民事的律條,也往往都伴有刑罰的制裁規定。這種傳統的義務本位觀念所造成的權利意識淡薄的影響,使我們至今難以形成意義的權利觀和義務觀。因此,對于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司法機關“暗箱操作”、不公開審判、司法人員不認真聽取訴訟當事人的意見、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侵犯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的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缺乏權利意識,大多數公民不依法行使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三、重特權輕平等觀念
《人權宣言》中有一句名言:“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這是對平等含義的最集中和最具代表性的理解和法律上的界定。一般來說,特權是剝削階級國家法律上明文規定允許統治者個人、等級或社會集團在政治、經濟和其他方面享有的特殊權利,或者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在實際上享有超越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殊權利。中國傳統的“尊卑上下”、“貴賤有別”的特權等級觀念是儒家倫理觀念的主要內容。按等級貴賤的不同,中國封建制法律在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上存在很大差異。由于民眾被剝奪了權利,皇帝、官僚等被賦予了種種特權,人們的平等觀念必然受到壓抑。更為嚴重的是這種特權等級觀念經過的沉淀形成一種頑固的力量,至今還產生著不可低估的影響,導致人們在權力和法律面前,對權力充滿信心,而對法律缺乏信仰,更不會自覺地尋求法律的保護。一些地方黨政領導通過各種方式干預、過問、插手具體案件,個別權力機關對某些案件的處理發表意見、施加壓力或下令更改司法機關的裁判等現象仍十分嚴重,造成人們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相對輕視、漠視和虛無。此外,根據審判權的性質以及法官的職責,法官所享有的審判權都是平等的,法官之上不應當有法官。然而,在法院內部實行的“疑難案件”請示制度,不僅難以保證裁判的公正性,而且與司法的現代化要求也相距甚遠。
四、重倫理輕法理觀念
無訟是傳統文化的價值取向和終極目標。取之孔子:“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4]“無訟的直接含義是沒有或者說不需要爭訟(訴訟),引申為一個因沒有紛爭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雖有法律而擱置不用,所謂‘刑措’。傳統中國社會結構的一大特點是家與國同構或者說家國一體化,這種結構導致了國政的原型實際上乃是家務,國法是家規的放大,國家內亂或國民爭論是家內不睦的延伸。因此,一國猶如一家,以安定和睦為上;處理國民爭訟一如排解家庭糾紛,調解為主,輔之以刑,以求得和諧。傳統中國的正統法律思想——禮法結合、德主刑輔,就是這個社會追求無訟的基本模式。”[5]因此,受無訟觀念支配的人們,不習慣以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甘愿“息事寧人”,以無訟為有德,甚至存在“厭訟”、“息訟”和“不爭訟”的狀態。敢于訴訟的人往往被視為“刁民”,幫助人們打官司的人常常被斥為“訟棍”。而訴訟也不是一種爭斗式的競賽,而是一種父母官型的訴訟,官吏如同父母對待子女一樣對待訴訟當事人。這種“父母官訴訟”是無訟觀的一個體現和根源。此外,由于中國封建司法實行糾問式審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因其專橫、殘酷而使人們產生了懼法和厭訟的心理定勢。因此,久而久之,不僅法的觀念與權利的觀念不能從訴訟中產生出來,而且人們的訴訟觀念也因此受到阻抑而弱化。
五、重實體輕程序觀念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指司法活動就訴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系所做出的裁決或處理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是指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受到對待是公正的,權利主張的機會是公正的。前者是司法公正的目標,后者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二者共同構成司法公正的基本,并且相輔相成、不可偏廢。馬克思曾經指出:審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間的關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系,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系一樣。“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6]正當的程序本身就是立法者設計的保證法律得以準確適用的規則和常規機制。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過正當的程序才能體現應有的價值。我國深受大陸法系傳統的,在司法實踐中,實體公正普遍受到重視而程序公正則沒有獲得應有的重視。司法程序不當、程序規定被嚴重違反的現象十分嚴重。比如職權主義的審判模式使法官行動積極主動、律師行動低調被動。“暗箱”式的操作過程使訴訟參與人及公眾無法對裁判結論產生信服,降低了司法的公正性。“絞肉機”式的裁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法官的思維方式是從眾多的法律規范中找出與案件事實相吻合的法律條文,通過推理獲得結論,這種狀況更不利于司法公正。而相互爭奪管轄權、故意拖延辦案、對疑難案件的“請示制度”等明顯違法司法程序規定的作法更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
六、忽視法律職業的專門化
按照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的觀點,所謂法律職業是指“一群人從事一種有學問修養的,共同發揮替公眾服務的精神,雖然附帶地以它謀生,但仍不失其替公眾服務的宗旨。”[7]法律職業者是一群精通法律專門知識并實際操作和運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他們應當受過良好的法律專業訓練,具有嫻熟的運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
由于司法活動維系著社會公平、正義和秩序,要保障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必須全面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因此,法律職業的專門化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長期以來我們在觀念上對法律職業者的地位、作用以及其所具備的專業素質要求缺乏必要的認識,而一直將法律職業者等同于一般的政法干部,強調其表現,注重其行政級別的安排,忽視了其技術性和職業的專門化。比如法官的名稱曾一度被取消而改稱為審判員,直到1995年我國《法官法》的頒布,法官一詞在法律上才得到正式的確認。我國的律師早在1986年便開始實行統一資格制度,而法官的從業資格考試制度迄今為止仍沒有建立。有關法律對法官的法律專業素質的要求極不明確,任職的資格條件要求也較低。我國法官隊伍素質不高突出表現為知識結構與專業結構不合理。法官隊伍非專業化現象極為嚴重。據有關資料統計,“截止1997年底,在全國法院系統25萬多名法官中,本科層次占5.6%,生僅占0.25%。”[8]法官數量的增加與素質的提高不能同步,造成相當部分法官在立法加快、審判方式改革、案件及執法環境復雜化等新形勢下,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直接導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的存在。
筆者認為,司法公正的實現是一項艱巨而又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從根本上說,有賴于社會主義化建設目標的全面實現,即市場體制的確立和有序運行,民主政治得以制度化、法律化,精神文明建設能夠培養出一代又一代具有現代權利與義務觀念的自覺守法公民。然而,在社會轉型時期、利益多元化的,司法公正的實現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更需要觀念的更新。制度建設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觀念的變革卻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礎的。觀念的變革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實現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也反映著我國文明進步的程度。
【】
[1]培根:《培根論說文集》,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3頁。
[2]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99頁。
[3][美]埃爾漫:《比較法律文化》,三聯書店1990年版,第92頁。
[4]《論語·顏淵》
[5]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頁。
[6]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頁。
數字法院是指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產品建設首都法院的信息化基礎環境,并結合法院業務構建審判業務支持平臺,為法院內部的院領導、審判業務人員、行政辦公人員提供全數字化的辦公環境,對審判業務信息進行全數字化管理,并能夠對案件數據進行綜合分析與應用,對領導決策提供輔助。
作為全國法院信息化建設的試點單位之一,北京市法院通過10多年對信息化建設的學習和探索,尤其是在2003年前后高院技術處信息技術專家對全市法院信息系統應用做了五年建設規劃,并通過對“數字法院”方案的不斷論證和完善、通過對項目開發商的考察與選擇、通過對項目開發監督以及后期應用推廣,使得北京法院信息化應用水平大步提高,同時還鍛煉并培養了一支既了解審判業務、又熟悉信息技術和產品的信息應用專家和技術隊伍,并為今后北京法院更深層次的信息化建設奠定了基礎。
高、中、基層三級共享
經過多年的努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的數字法原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目前,北京市法院信息網絡系統涵蓋全市所有的法院和派出法庭,包括1個高級法院、3個中級法院(含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8個基層法院和55個派出法庭。北京市各級法院都建立了本院的綜合管理信息機房,集成了通信、視頻、監控、網管等多方面的功能,部分法院還部署了KVM系統,實現了機房中設備的集中操作和管理。全市法院建成了由信息傳輸平臺、審判業務應用平臺、辦公終端系統等幾部分組成的信息網絡系統。
信息傳輸平臺包括路由器和核心交換機等,是各級法院、派出法庭之間審判業務數據傳輸、交換、共享的基本通道,經過多次升級和改造。目前,北京高院到各中級法院、基層法院之間的帶寬為100M,基層法院到派出法庭之間的網絡帶寬是10M,實現了信息網絡、語音專網、視頻專網的“三網合一”。
審判業務應用平臺以案件審判信息管理為核心,開發了多個應用系統,主要包括: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數字法庭系統、數字審委會系統、內部網站系統、遠程立案系統、電子簽章系統、庭審光盤刻錄系統、干部人事管理系統、紀檢監察系統、委托拍賣系統、視頻應用系統、采集存儲系統等應用系統軟件,涵蓋了北京法院所有審判工作,并在應用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業務數據,形成了北京法院司法信息數據庫。同時,北京市上下級法院之間利用數據庫復制技術已完全實現了三級法院審判信息的共享與應用。
通過各種平臺的建設,北京現在已初步形成了以審判業務系統、數字法庭和數字審委會為主要應用的數字法院應用,基本滿足了當前的審判業務需要。
實現審判信息共享
數法院辦理案件主要有立案、審理、結案、歸檔等工作環節。開庭是審理環節的重要活動之一,是指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開庭審理的意義主要在于能有效地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開庭過程會涉及案件所有訴訟參與人,是案件所有信息高度集中與深入應用的場所。而審判委員會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司法審判制度,有利于防止或減少獨任審判和合議庭審判所可能產生的司法腐敗、統一執法標準。這兩部分重要工作實現數字化管理后,整個審判過程將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因此,數字法庭系統和數字審委會系統的應用在數字法院的整體應用中地位非常重要。
在北京高院的司法實踐中,圍繞預定法庭、輔助庭審和庭審信息應用幾個方面的內容,數字法庭系統能夠對庭審工作提供全面支持。
法庭預定
案件承辦人或書記員通過法庭預定系統進行法庭預定,系統可以自動判別法庭預定是否沖突,同時系統將自動生成開庭公告,并將開庭公告在對外公開的電子大屏上進行公示。法院物業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法庭預定查看系統看到法庭的預定情況,并做好相關法庭的開庭準備工作,制定相應的法庭維護計劃,充分保證法庭環境。
輔助庭審
法庭環境建設是數字法庭系統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它在高院法庭原有的莊嚴肅穆中融入了許多現代化、數字化的元素:液晶數字電視懸掛在審判區兩旁,在審判區和旁聽席天花板頂部,有多個視頻攝像頭,音視頻采集設備與中央控制設備結合,實現語音激勵功能,即捕捉當前音源方位的圖像進行采集。旁聽席的群眾可以通過兩臺電視屏幕清晰看到審判席和控、辯席及罪犯嫌疑人的畫面。
書記員可以通過部署在PC終端上的智能庭審系統輕松地控制實物展臺、DVD播放機等證據展示設備。控辯雙方座席設置了VGA、網絡等設備接口,公訴人和律師可通過筆記本電腦展示聲、像、文字證據。融入這些功能的法庭,整個開庭審理過程不但讓訴訟參與人一目了然,旁聽群眾也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庭審信息應用
當案件開庭審理為公開審理時,有權限的法院領導可以通過庭審直播點播系統觀看庭審直播實況,實時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此外,直播點播系統可以對案件評估、法官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自數字法庭系統投入使用以來,系統運行穩定,業務庭室反應良好。截止到今年1月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共有1090個案件使用該系統開庭1153次,積累庭審視頻資料達348G。
記者手記:記錄進步
建設數字法庭的意義到底是什么?這也許是一個很難一言以蔽之的問題。
走進數字法庭,能感覺到的最直觀的變化就是法庭的墻壁上多了若干個液晶顯示屏和視頻攝像頭,以及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座位上的一些IT設備。除了感到數字審委會的系統比較復雜之外,其他的看起來似乎很簡單,也因此感到數字法庭的建設應該會很簡單。
其實,數字法庭的建設并不簡單,液晶顯示屏和視頻攝像頭的背后,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業務運營系統,涉及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其帶來的法庭庭審的變革也帶動了整個法院工作的變革,從而引領了法院司法實踐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