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07 01:08:5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職工社會保險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依法加強管理,規范用工行為
1、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及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必須在申領取得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證書一個月內主動向社保機構申報社會保險登記,依法與職工簽訂用工合同,做好用工備案登記。
2、為了及時掌握企業用工需求,動態掌握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各用人單位每季最后一個月20日前將企業用工需求情況調查表、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情況自查表報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以下簡稱鎮人社所),每年3月底前將市社會保險稽核自查表報鎮人社所,4月底前將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報鎮人社所。
3、建立完善職工檔案。用人單位在招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為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檔案,檔案內容應包含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錄用備案登記表、參保職工登記表,工資調整文件、解除合同書(退工通知單)、養老保險手冊等材料,在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把檔案材料封存并在封條處加蓋公章后移交給職工本人,做好檔案移交登記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職工檔案而影響職工合法權益。職工本人不得隨意拆封檔案資料,到新單位就業后應將本人的檔案資料交給新就業單位,由新單位保存并做好檔案接收記載。
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依法為職工申報五種社會保險,不可單險種進保,做到應保盡保。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并在工資表中列明代扣代繳的明細項目。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時,應按實際工資總額申報,不得漏報、瞞報。繳費基數不得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不高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用人單位必須明確一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專管員,負責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
單位職工參保時收齊參保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照片兩張,帶公章、法人代表印鑒章及辦理好的用工手續集中到鎮人社所統一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繳費比例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企業28%,個體工商戶20%;失業保險:2%,醫療保險:10%,生育保險:0.8%,工傷保險:根據通人社規〔2012〕28號、皋人社險[2012]38號,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這里所稱工傷費率浮動,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影響工傷保險的主要要素,經綜合評定后,按照一定的規范進行浮動的費率機制,具體浮動依據按照通人社規〔2012〕28號文件精神執行。根據通人社工文件精神,從2014年12月份起工傷保險費率在原有費率基礎上上調0.5%。
三、加大執法力度,追究違法責任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5、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四、建立組織,加強領導
建立推進社會保險工作領導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主任:
副主任:
成員:
五、明確責任,嚴格考核
(一)財政所負責及時申報公務員、鎮屬事業單位人員和鎮政府臨時人員的社會保險費并足額解繳到位。
(二)農經服務中心負責及時申報全體村(居)干部的社會保險費并足額解繳到位。
(二)安監所負責強化工傷預防職能,督促用人單位健全完善工傷預防機制,降低工傷風險。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辦理社會保險,對未參加社會保險,發生工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用人單位,給予報市局立案查處。
(三)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及時通報鎮人社所新辦企業信息,配合做好社會保險工作。
(四)派出所負責對轄區內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配合鎮人社所做好調處工作,同時為推進社保工作保駕護航。
(五)人社所
1.對所內工作人員分片包干負責,進行考核。原葛市片石昭斌同志負責,原片徐海全同志負責,原黃市片馬紅梅同志負責,原勝利片孫寒琴同志負責。
2.對全鎮各類用人單位進行調查摸底,建立社會保險參保臺賬。
3.負責對轄區內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工作依法進行行政督查,對社保業務進行輔導培訓,為用人單位做好與市局之間的業務銜接處理,盡心盡責,確保工作到位,服務到位,責任落實到位。
【關鍵詞】職工社會保險;參保困境;對策
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在社會保險擴大覆蓋面方面取得的成績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認可,2016年11月被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授予“社會保障杰出成就獎”。然不可忽視的是,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還面臨著資金投入下降、企業與民眾繳費能力下降、社?;饓毫υ龃笠约氨U现贫裙叫詥栴}凸顯等現實困境。經濟新常態下,職工社會保險繳納,不僅事關職工勞動經濟權益保障,更是構建和諧社會和深化改革,尤其是助力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的現狀
為探究基層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參保問題所在,本文以內地某城市為個案,歷時三個月深入區縣基層,對基層工會、幫扶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深度訪談、焦點小組座談,采訪一線職工、發放調查問卷等形式進行了專題調研。從調研來看,在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下,地方城市積極健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制度,加大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力度,基本形成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位一體”的社會保險體系,這些舉措從制度層面奠定了地方社會和諧與穩定以及企業的健康長遠發展的基礎。但調研也顯示,企業職工參保的狀況仍不容樂觀,存在著“碎片化”的傾向,而社保碎片化會對社會、經濟等多方面構成危害。
(一)參保存在著地區間的不平衡
調研涉及的區縣中,部分縣區的保險覆蓋率和職工參保率較高,而部分縣區特別是經濟發展困難的縣區狀況堪憂,有的縣區整體參保率僅為30%左右。
(二)不同企業參保的不平衡
從企業類型來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相對較好;從企業規模來看,規模以上企業稍好。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與民營私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參保比例相差懸殊。調研中發現,個別小微私營企業甚至不知道有社會保險這回事兒。
(三)保險繳納種類的差異較大
有部分企業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有選擇地參加了養老保險,而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均未參加。而那些全部繳納“五險”的企業,不少屬于高危企業,主要是因為當地政策的強制性,往往并非充分認識到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四)參保的社會化程度低
本研究的個案城市約900余家企業中,“五險”參保率分別為:養老保險67%,失業保險33%,醫療保險56%,工傷保險31%,生育保險33%。30余萬的企業從業人員中,“五險”參保率分別為:養老保險63%,失業保險45%,醫療保險51%,工傷保險35%,生育保險29%。參保率低尤其是私營企業、小微企業的參保問題比較突出。
二、職工社保參與困境的原因
(一)社會保險參保意識薄弱
這不僅表現在企業方,職工方面的保險意識也不夠主動積極。具體體現有:一是部分企業不夠重視。有的企業經營者對社會保險工作認識不足,參加社會保險和履行繳費義務的意識淡薄,欠繳、不繳、選擇繳的現象較為突出。有的認為參加保險會增加企業負擔,不愿繳納;有的認為“納稅”是硬性的,社會保險費可拖欠緩繳,有些企業雖是納稅大戶卻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項目;有的企業以改制、破產為由不繳保險,不少原國有、集體企業仍然拖欠著多項保險費。二是部分職工認識模糊。有的職工急功近利,認為社會保險不可靠,繳納的是現錢,受益則是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以后的事,沒有長遠的憂患意識。有些職工雖然認識到社會保險的重要性,知道社會保險是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但不理解繳費與受益之間的關系,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不高。三是社會觀念存在誤區,參保的社會氛圍不夠濃厚。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力度不夠,相當一部分職工群眾不了解社會保險的具體內容,有的甚至將社會保險與各類商業保險混淆,存在反感和抵觸情緒,甚至還有的個別人認為抓社保擴面征繳會破壞經濟發展環境,影響招商引資,影響企業發展等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保險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夠規范的現象
通過座談會和深入鄉鎮街道企業與一線工人交談發現,部分企業存在勞動關系不規范的現象,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不規范,隨意性大,口頭約定形式比較普遍;合同中對社會保險約定不明確或根本不約定;企業主和從業人員雙方的信用意識較弱,簽訂的勞動合同往往流于形式,對雙方沒有多大約束力,導致人員極不穩定,流動性強,一些企業管理者以此為借口瞞報、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另外,部分企業不履行勞動法所規定的義務,應該與職工簽訂的合同不簽,應該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繳,職工到了退休年齡便推向社會,把企業應負的責任轉嫁給政府。
(三)部分企業受眼前利益驅使規避社會責任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給職工參保,企業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社會保險資金,負擔相對加重,利潤相對受到影響。有些企業經營者往往從個人利益出發,想方設法規避社會責任,從而犧牲職工的合法利益,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或只為城鎮職工投保,不為農民工投保;或只為業務骨干投保,不為普通員工投保等等。同時,因為目前我市還缺乏有效的獎懲機制,難以激發企業經營者的參保熱情,也導致企業之間存在相互比較和觀望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沒有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
(四)職工由于自身原因影響對參加社會保險缺乏長遠考慮
調研顯示,參保率不高的鄉鎮街道中小企業職工大多是來自農村的農民工,他們卻社保意識,主要表現在,缺乏勞動風險意識和勞動風險損失補償意識;對自己眼前利益考慮較多,不情愿從為數不多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繳納社會保險;往往也不清楚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應該負有的社會責任,沒有意識到社會保險是自己應得的勞動保障權益。有研究顯示,對養老保險的信任度、居住城市的可能性和養老方式的選擇對參保意愿都有顯著影響”。這種情形不僅存在與流動性強的農民工身上,也有一些年輕的高學歷職工,他們隨時有跳槽另謀他就的打算,在企業工作期間存在臨時行為、短期行為意識,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怕將來社會保險跨地區轉接過程手續麻煩。另外,企業職工的法律意識比較缺乏,對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關注少,造成了參保主體的缺位,他們如果能積極地爭取參保,會有相當一部分企業被迫履行責任,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的。
三、突破參保瓶頸的對策建議
要突破參保低迷的困境,既需要意識引導與宣傳教育,也需要有力的操作抓手,以及制度層面的優化設計。
(一)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工作氛圍
要豐富宣傳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把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法規送進企業、送到千家萬戶,不斷提高全民的社會保障意識和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要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勞資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強化經營者的法律意識,促使他們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要做好企業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強風險防范教育,使其逐步認識到參保的必要性,同時使他們了解社會保險的各種知識,消除對社會保險的不信任感,提高依法參保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二)設置有力抓手,推動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有序進行
擴面征繳工作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要集中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推動規模以上企業五大險種平衡發展,最終實行五險“一票征繳”,實現社會保險工作的良性循環。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從不同的渠道和不同的角度,形成整體合力,全面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要逐年嚴格核定企業的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把經營效益好、提供就業崗位多、具有擴面潛力的民營私營企業作為社保擴面征繳工作的重點,全力以赴加以突破。要依法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重點處理一批拒不參?;驉阂馇焚M的企業和個人,對應保不保、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和個人,要通過法律程序促使其履行法定責任。
(三)建立長效機制,推動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事業持續和諧發展
這方面需要進行基層的制度建設:一是建立考評制度。要將擴面工作納入縣區、鄉鎮街道年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經濟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建立明確的獎懲制度,實行警示制和通報制,以維護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嚴肅性。二是優化服務意識。職能部門要為參保繳費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對參保企業和個人堅持長期跟蹤服務,隨時為他們解決參保、繳費中的問題,以熱情的態度和耐心的服務贏得廣大參保企業和個人的信任。發揮各級工會組織在維護職工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三是規范勞動關系。要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重點加強中小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履行的監督檢查,理順勞動關系,完善就業制度,盡快規范勞動合同管理。四是加強社?;鸸芾?。要進一步完善行政監督、專門監督、社會監督和管理機構內部監督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基金運營違規違紀問題的發生,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不斷推動我市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四)打通和優化社保異地接續轉移的程序設計
異地異地流動轉換社會保險關系會導致不同程度的“便攜式損失”。隨著社會整體流動性的增強,對社保制度“便攜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在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借鑒國內外操作經驗,優化科學合理的社保異地接續程序,打消職工利益受損的心理顧慮。本研究個案中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參保狀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帶有一定的普遍性。研究和推動這些問題的解決,推動社會保險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奠定經濟新常態下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使每一個職工勞有所護、病有所醫、老有所養,是利國利企利民的長久之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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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保檔案的特點
社保檔案在整個社保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實現社會保障信息交流與共享的保證,是參保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憑證,也是社保部門進行科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條件。作為一項專業的管理工作,社會保險檔案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數量龐大。隨著我國社保制度的改革,參與社保的人口已從城市覆蓋到農村,最終實現全民參保,這就是社保檔案數量的龐大。二是,動態變化。個人的社保檔案會隨著個人工作單位的變化,而發生關系轉移,各項社保繳費情況也會依據個人工資的增減發生變化,這就決定了社保檔案的動態變化。三是,以人為本。社保檔案以人為基本對象來辦理的,個人是社會保險檔案的最基礎的形成單位。社保檔案是個人參與社保的原始憑證,也是維護個人利益的重要憑證。就如人事檔案一樣,隨著個人變化,產生相應變化。四是,規范性。社保檔案是按國家的有關規范來辦理的。具體表現在:一是,辦理活動的規范,即各類社會保險都有統一的辦理程序、繳付費標準;二是,形成材料的規范,即各類社會保險都有規定有規范的記錄卡,登記清冊及報表,不論是哪個單位的職工,其形成的相關材料具有一致性。
2 加強社保檔案管理的必要性及重要意義
一是,加強社會保險的檔案管理,是深化社會保險改革的需要。隨著社會保險改革的逐步深化,“單位人”勢必要變成“社會人”。社會保險部門不但要履行社會保障的責任,同時還要承擔起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與管理職能,如此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若無完整準確的個人資料記載,即安全有序的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部門的工作就會陷入困境,甚至會影響到社會保險改革的進程。二是,加強社會保險的檔案管理,是社會保險業務本身的必然要求。一個參保人從辦理參保手續到離退休以及中間失業等享受社會保險的各項待遇,要經過諸多環節。在辦理參保手續時,首先要填寫保險卡及個人詳細情況表等作為最原始的資料存入個人檔案,其后要不斷繳納社會保險費、劃撥個人賬戶、計算利息,有時還要對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及養老金發放標準進行調整。伴隨人才的合理流動,還要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基金的轉入轉出手續等,這些詳細的個人檔案記載,就成了今后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好壞,將直接關系到參保人的切身利益。三是,加強社會保險檔案管理,有利于社保部門提高業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實際上是對業務工作進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歸納。對已完成的業務工作進行回顧整理、總結,從中找出經驗教訓,將對正在進行或進一步開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鑒和推動。可以為決策者提供準確的各項統計數據,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服務,提高辦事效率。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與利用是我們做好社會保險工作的前提條件。
3 完善八個環節,提高社會保險檔案管理水平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要想社會保障事業取得長足健康的發展,首先就需要從基礎工作抓起,夯實檔案在社會保險工作中的基礎地位,充分發揮好檔案的服務作用重點做好以下八個方面的工作。
3.1 科學分類
檔案分類不僅是檔案文件整理中的一個工作程序,更重要的是在整個歸檔文件整理工作中具有主導的作用。沒有合理的分類,歸檔文件收集整理工作就無法開展下去。歸檔文件只有賦予鮮明的特征,才能加以區別和聯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所以,確定社會保險檔案的分類標準,實現科學分類,是檔案歸集、整理和保管的基礎,同時又指導著其它各項工作的有序展開。
3.2 日常歸檔
平時歸檔是立卷人員依照檔案分類與范圍。將已經辦理完畢的文件材料,隨時歸入臨時卷夾(卷盒)內,這就是平時歸檔。平時歸檔要“隨辦隨歸”,今日事今日畢,不得積累到第二年立卷時再歸卷。這樣,有利于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聯系,保證歸檔文件材料的齊全完整。歸檔文件材料的排列,要按照各類文件材料歸檔的范圍、發生時間、重要程序分門別類地收集和整理,依次進行排列。檔案在整理后,要去掉金屬物,對破損的應按裱糊技術要求進行托裱。
3.3 合理編號
整卷裝訂的案卷其全部卷內文件要編統一的順序頁號。并以“件”為單位在文件材料的首面加蓋歸檔章。同時,搞好編制目錄。歸檔文件目錄包括件號、責任者、文號、題名、日期、所在頁號(或件號)、備注等項目。件號即文件材料的排列順序號。責任者是指制發文件材料的組織或個人。文號即發文的字號。題名即文件材料的標題。日期即文件材料的形成時間。頁數即填寫一件文件材料的總頁數。備注即需要補充和說明的情況,包括密級、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等。
3.4 標準化裝訂
按照國家最新的檔案管理辦法,文書類檔案可以不裝訂,可按件和保管期限直接裝盒。而會計類和社會保險業務類檔案必須裝訂成冊。裝訂材料,必須選用經檔案行政部門認可,符合檔案保護要求的安全材質。裝訂檔案,一律采用案卷左側裝訂,并將左、下側對齊,采用“三孔一線”的方法裝訂。
3.5 填寫卷面和檔案裝盒
案卷封面項目包括:全宗名稱、案卷標題、起始時間、保管期限、件、頁數和歸檔號。案卷封面項目的填寫,要求內容完整、概括準確、字跡整潔、一目了然。這里需要明確幾個欄次的概念:(1)全宗號。全宗號欄內按同級檔案局給定的全宗號填寫,暫未給定的此項可空置,待同級檔案館給定全宗號后再行填寫。(2)年度。年度欄內填寫盒內文件的形成年度。填寫時要采用公元紀年,以4位阿拉伯小寫數字表示,不得簡化。(3)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欄一般以漢字全稱表示,分為“永久”、“長期”、“短期”。長期為16-50年,短期為15年以下。(4)機構或問題。機構或問題欄是指按哪種類目進行分類。如果檔案按科室分就是“機構”,如“辦公室、業務科”;如按照業務類目分就是“問題”,如“基金核定表”、“業務臺賬”。卷面填寫完畢后,根據不同類別、不同年度、不同保管期限的歸檔文件材料不能放入同一檔案盒。檔案盒的厚度與歸檔文件材料的厚度相適應,避免歸檔文件材料彎曲受損。
3.6 定期移交
按照有關規定,凡在工作中形成的在歸檔范圍內的文件材料,均由相關責任部門進行整理、立卷、裝訂,并定期移交檔案部門歸檔。各職能部門應在次年初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檔案,交接雙方根據移交目錄清點核對,并履行簽字手續。應歸檔的文件材料要齊全完整。
3.7 規范排列
案卷移交檔案室后,管理檔案人員要將一個年度、一個類別的案卷進行系統化的排列,使卷與卷之間保持一定聯系,固定順序。便于查找利用。
2003年6月,張某等三人到某公司應聘,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職工堅持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的話,公司將每月從職工工資中扣除300元。張某等覺得還是多拿點工資好,至于辦不辦社會保險,也沒什么關系。于是雙方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規定每月工資1500元,對社會保險事宜公司不予負責。
2004年4月,該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在勞動保障年檢中發現該公司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遂對其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為張某等人及其他情況相同的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該公司則認為,公司不負責社會保險是經雙方協商同意,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的,所以拒絕為這些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
[評析]
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合同中互有約定,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本案中該公司與職工雖然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關社會保險約定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無效,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保障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薄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辈⑶颐鞔_規定了繳費單位的義務: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等。
因此,張某所在公司有義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而本案中,雙方約定公司不負責為張某等人辦理保險,雖然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的約定,但是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自愿簽訂并不能改變其違法性質,因此該條款是無效條款,對合同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該公司應當依法修改合同內容并為張某等人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的依法訂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其二合同的內容要合法,不能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必須具備法定條件。不同項目的社會保險,其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依法不盡相同。在我國現階段,勞動者或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般應當滿足下列兩項條件:
(1)具備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主體資格。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主體,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必須是相關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①被保險人。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在改革之前,對被保險人的范圍限定較窄,現階段正在通過改革逐步擴大相關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的范圍,目標是把各種用人單位、各種用人形式的職工包括在內,并在社會經濟條件成熟時擴展到職工以外的勞動者。
②受益人。關于受益人的資格,我國相關社會保險法規列舉規定一定范圍內的職工親屬可以作為受益人,包括: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固定報酬工作者;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等。受益人之間沒有主要受益人與次要受益人等受益次序或受益等級的劃分,所有受益人依法享有平等的受益權。
(2)實際發生法定的社會保險事故。社會保險事故,通常是指衰老、傷殘、失業、生育等勞動風險事故。只有在法定生活保險事故已經實際發生的條件下,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有權利獲得社會保險待遇。例如我國《社會保險法》第17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第36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一般而言,我國社會保險法對于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定社會保險事故條件的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①以保險事故作為劃分社會保險險種的法律依據,勞動者發生不同的社會保險事故,則享受不同的社會保險待遇;②發生的社會保險事故必須屬于社會保險的法定責任范圍內,超出法定保險責任范圍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③某些社會保險事故的發生必須經法定程序獲得合法有效的證明,方能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例如,失業須經失業登記,傷殘須經傷殘等級鑒定。
除上述兩項條件外,還存在著一個履行繳納保險費義務應否成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必要條件的問題。一般來說,凡屬應由被保險人自己投保的項目,享受保險待遇應以履行繳納保險費義務為必要條件。但是,對于應當由用人單位投保的社會保險險種項目,在用人單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繳納保險費義務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仍有權要求支付法定保險待遇。我國《社會保險法》第13條明確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攫B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钡?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二、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
社會保險待遇一般體現為一定貨幣化的物質幫助。保險人必須依照法定計算規則,確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得社會保險待遇的具體數額。依照我國現行社會保險法律規范,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通常包括下列方面:
(1)工資。計算社會保險待遇具體數額時,依法需要參照的工資標準通常有三項:①職工個人月工資。職工個人月工資是計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基數。就數額標準而言,一般是指職工的基本工資或者繳費工資(即據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就時間標準而言,一般是指職工本人發生法定社會保險事故當月的月工資,或者是職工本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定時期內的平均月工資。在計算社會保險待遇數額時,經常性支付的社會保險待遇數額一般按照月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一次性支付的保險待遇數額通常按照若干月的月工資總額計算。②本單位平均工資。本單位平均工資指職工所在單位在發生保險事故的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的職工人均月平均工資,它通常是計算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也是職工享受一些法定項目社會保險待遇的基數,如喪葬費、撫恤金、生育津貼等。例如,《社會保險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薄渡鐣kU法》第56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③社會月平均工資。社會月平均工資,在我國社會保險立法中常常也被稱為“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行政部門或其他法定機構依法確定并公布的本地區在一定時期內職工月平均工資。
(2)工齡。工齡又稱工作年限,是指勞動者從事法定社會職業以獲得工作收入作為生活主要經濟來源的年限。以工齡作為計算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是對勞動者的資歷和過去勞動總量的一種確認。在法律上,作為社會保險待遇計算依據的工齡,通常主要是指連續工齡和繳費工齡。①連續工齡。連續工齡是指依法能夠連續計算的工齡,它包括本單位工齡以及依法可連續計算的以前在其他單位的工齡。②繳費工齡。繳費工齡,是指由用人單位或職工本人已經繳納保險費的工齡年限。
(3)繳費數額或年限。社會保險待遇水平,通常情況下與社會成員及其所在單位已經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繳費年限成正比。如《社會保險法》第15條規定:“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在我國,企業作為社會主體,獲得了自主經營的權利,就獲得了自由。無論個體企業、合伙企業,還是法人企業,我國法律均賦予其在法律范圍內的自主經營權。這種自由經營權是相對于全社會而言的一種自由。換言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企業生產、經營什么,完全由企業自由決定。柏拉圖認為,責任是選擇者的事情,因為自由導致可以選擇,選擇就需要負擔責任。[5]既然法律賦予了企業對全社會的自由———權利,那么企業對全社會的責任同時也就產生了。企業在獲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對全社會的責任。企業社會保險責任源于社會期望毋庸置疑,任何企業的產生均源于社會的需要??梢哉f,沒有社會的需要,就沒有企業的產生。從企業產生的原動力來看,是由于社會對某種產品的需要。這種產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企業因社會對產品的需要而生,因社會對產品需要的擴大而發展壯大??梢?,企業生存發展離不開社會的需要。當企業在滿足社會產品需要的同時,也應當滿足社會對勞動者就業、社會穩定的需求。據韋爾斯王子企業領導者論壇和ferenceBoard兩家組織的調查表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期望。[2]而企業承擔對其員工的社會保險責任,就是回應社會期望的行為。企業社會保險責任源于生存需要企業要維持自身的生存,除了必須具備資金資本的條件之外,還必須具備人力資本的連續有效的供給條件。作為人力資源的勞動者,存在失業、疾病、工傷、年老等風險。而這些風險對于企業人力資源連續有效的供給構成威脅。如果這些風險不能有效化解,就直接威脅企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為了保證企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企業必須承擔起對其員工的社會保險責任,實現人力資源的連續有效供給,維持企業生存的基本條件。從這個意義上看,企業的社會保險責任源于企業自身生存的需要。(四)企業社會保險責任源于勞動關系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6]這種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對企業而言,它有指揮勞動者完成規定任務的權利,同時也應承擔保證勞動者生存需要的責任。企業的這種責任,包括支付勞動者工資,以維持其本人及家屬的生計。同時,企業還必須為其職工購買社會保險,以化解其養老、疾病、工傷等風險。從這種意義看,企業的社會保險責任源于企業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產生的隨附義務,其實質是企業對社會安定、和諧的責任。以上分析,足以說明企業承擔社會保險責任的正當性、合理性,精明的企業管理者對此不能視而不見。
企業社會保險責任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7](簡稱《社會保險法》),已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實施。該法規定了企業對職工社會保險的責任。企業的社會保險責任主要有以下7項內容:第一,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二,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四,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五,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六,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確保社會保險費征繳,法律規定企業應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種登記既包括企業本身社會保險事項的登記,也包括企業為其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企業社會保險責任的追究機制
所謂企業社會保險責任追究機制,是指企業不履行其社會保險責任時,誰有權啟動追究企業社會保險責任的程序,又由誰負責追究其責任,企業將面臨何種法律后果的制度結構和工作原理。企業社會保險責任追究機制,是企業社會保險責任系統中的重要環節。任何一個系統中,機制都起著基礎性的、根本的作用。在理想狀態下,機制可以幫助系統進行自我修復。在企業社會保險責任系統中,包括責任的承擔者、責任的監督者、責任的受益者、責任的執法者、責任的司法者。責任的承擔者是企業。責任的監督者是企業的職工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任的受益者是企業的職工和全體社會保險參保人。責任的執法者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任的司法者是人民法院。在理想狀態下,上述主體均能發揮各自的作用,形成良好的機制,使企業的社會保險責任落實到位。然而,從《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以來的情況看,企業履行社會保險責任的情況并不樂觀。究其原因,主要是企業社會保險責任追究機制尚存在許多問題,必須及時予以解決。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杭州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對象、費率(或繳費額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組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業主、雇工,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依法以個人形式參保的人員。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適用本辦法有關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征繳規定。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具體事務。
財政、審計、工商、物價、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社會保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增進協作,實現社會保險信息共享。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相關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九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5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第十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變更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及時告知地方稅務機關,由地方稅務機關變更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依法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社會保險注銷登記信息及時告知地方稅務機關。
辦理稅務注銷登記的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信息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情況,直接辦理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參保人員中斷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前,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或繳費額度),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全部職工應當按照有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同時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未納入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
計算企業繳費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時,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職工工首芏畎湊展彝臣憑止娑ǖ耐臣瓶誥都撲恪?lt;BR>第十四條企業繳費單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其他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其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的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其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
當年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或用人單位當年新增的職工,其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當年第一個月工資確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本人當年第一個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第十六條城鎮個體工商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同時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的,應當以用人單位形式參加社會保險,其繳費基數的申報和確定按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繳費單位繳費基數的申報和確定辦法執行。
城鎮個體勞動者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地方稅務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委托代為收繳社會保險費的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在上一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300%之間由其自行選擇確定,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上一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其中持有效期內困難家庭救助證件或就業援助證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的當月起,按上一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用人單位增加或減少參保人員的,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第十八條企業繳費單位應當每月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單位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并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他繳費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計算其單位繳費基數。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其上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110%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無上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暫比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相近單位的繳費水平核定;無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相近單位的繳費水平可以比照的,暫以上一年度*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其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一)未按規定設置賬簿的;
(二)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反映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情況的,或拒不提供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有關繳費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毀滅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經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申報后仍不申報的;
(五)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對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核定的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核,經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認定可以依法調整的,在認定的次月調整其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費實行當月參保次月征收的辦法。對原實行當月參保當月征收的用人單位,延遲1個月征收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
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其業主和雇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城鎮個體工商戶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義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
第二十四條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以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機構代為收繳。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未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地方稅務機關實地檢查,確認其查無下落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公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及時通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并依法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城鎮個體勞動者連續3個月未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規章有關中斷參保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荒馨湊兆畹橢骯すぷ時曜擠⒎胖骯すぷ實?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如數補繳社會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得緩繳。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按不同險種分別進行記賬核算,并按規定渠道列支。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社會保險有關政策;
(三)擬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四)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事務;
(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進行預測;
(七)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八)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二)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
(三)負責企業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管理;
(四)負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費到賬信息以及企業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負責向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查詢服務;
(六)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七)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負責有關社會保險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企業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費費率、其他繳費單位及其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四)負責向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無償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查詢服務;
(五)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六)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被檢查人不得拒絕、阻礙、謊報和隱瞞:
(一)要求被檢查人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資料,并進行檢查;
(二)詢問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
(三)記錄、錄音、拍攝和復制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資料,并依法為被檢查人保密。
第三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核算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其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不同險種分別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賬戶,分項核算,單獨建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職工(含雇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含雇工)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公開通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變更繳費登記、注銷繳費登記,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違反規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依法追繳外,地方稅務機關對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對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地方稅務機關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除依法追繳外,由地方稅務機關對其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代扣代繳,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記錄、錄音、拍攝或復制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銷毀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使用、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減免或擅自增加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已按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法不變;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后,要求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