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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公民文化權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公民教育 法治意識 培育 路徑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4)08-0025-01
公民法治意識也是一種外在的價值象征。法治的目的在于為人的解放和全面發展創造良好的秩序,“一個民族的國家制度必須體現這一民族對自己權利和地位的感情”,所以人才是法治的目的。中國從改革開放至今,在國家的法治理論研究和社會法制建設的具體實踐方面可謂成果豐碩,然則法治發展的實踐成效與法治理論研究和制度機制建設的相關成果之間尚存在較大差距。換句話說,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的雙重推進并未實現國家同等法治化的目標訴求。緣何?國家法治化的終極目標是實現人的權利,而法的運行和實現必須以“人”作為主體展開,因此,轉變研究視角,以公民的法治意識培育為基本出發點,進而著眼于社會法治建設的運行規律,在理性選擇諸如文化引領、道德維護、秩序建構等方面的路徑基礎上,最終推動我國法治現代化的腳步和社會管理的創新發展。
1.對公民法治意識生長的條件以及功能的剖析
所謂法治移植論不能忽視一定的條件,要顧及移植體和被移植體之間的差異性甚至排斥性,從根本上避免中國的法治發展發生致命的病變;所謂法治自發論,過于強調條件,忽視了條件的可變性,特別是忽視了培養條件和創造條件方面的努力,是一種對法治道路的偏離。同時,法治意識對一國的法律創制、法律運作、法律文化和人的現代化等方面都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成為法治的關鍵。所謂純粹的制度設計論,因為忽視了主體的意識,可能導致惡法亦法、執法不嚴、有法不依、司法腐敗的并發癥。
2.探討中國法治建設的路徑選擇與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方法
在中國,社會主體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的生成與擴張除了市場經濟的自身培育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對權力觀、法治觀的弘揚和推動。所以,我們不可能等到人們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自發形成的時候再去著手建設法治,而只能是靠政府自上而下對法律和法律觀念的普及和灌輸,由此加速公民法治意識的生長。同時,公民自身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的提高,反過來又自下而上地推動政府法治建設的步伐。因此,我國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目標是讓法治成為公民的信仰,培育的途徑是制度的完善與意識的更新,培育的方法是推進“培養教育”和“觀念改革”,以期重塑中國社會法治精神。
3.培育我國公民法治意識的實踐途徑
培育我國公民法治意識的實踐路徑應當考慮將“政府主導推動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國家培養型”模式與“社會自發演進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自發啟蒙型”模式相結合,在雙向互動的資源模式下尋求中國特色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路徑。在具體的體例安排中涉及到: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教育機制、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宣傳機制、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調控機制。本文在問題闡述中更多的想說明“是什么”的問題,只有知道了“是什么”,才會更好的知道“怎么做”。
(1)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教育機制
發揮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教育機制的有效作用的前提是需要搞清楚什么才是適切的公民法治意識教育。這一問題可以有眾多的討論角度和分析視野。事實上,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主角是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要求的現代社會公民,這種公民身份的性質和內在的人格特質決定了公民法治意識教育的方向。為了培育公民法治意識并使之真正的成長與成熟,對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教育機制應更深入的分析一下。首先,公民法治意識培育從公民社會發展的層面斫燦Ω檬且恢幀霸煬凸民的教育”。其次,公民法治意識培育應該是一種“對公民的教育”。所謂“對公民的教育”涉及到的問題就是這種教育或培育模式的貫通性和長期性。培育的范圍要設定在法治主體成長的每一個階段,如果出現斷層,則延續性無法得到保障,法治意識也無從談起;如果與社會實踐相脫節,法治意識僅停留在美好的理想層面,則國家法治和社會法治的預設目標就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空談無意。
(2)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宣傳機制
建立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宣傳機制應當明確,法治意識支配下的行為活動是法治主體在吸收外界信息下的一場信息交換和觀念的活動,其基本的過程可如圖示中標注的那樣,法治意識生成的基礎條件是,外在信息的介入與主體性身份的介入,當兩者結合之后便意味著意識產生的開始,這是一種生產認知的活動,是對外在客觀信息的知識形成與內在主觀認同的知識接受的互動形態,法治意識的生成本質上講是主體性活動的結果。作為具有客觀特質的觀點形態的公民法治意識,其不會主動的發生作用,而是要通過主體的對象性活動達到作用對象的,這便是要進行公民法治培育中的宣傳、教育。這一過程結束之后則產生與前述過程互動的反向動態,即:法治意識主體在形成的法治意識形態的作用下,形成自我的法律行為價值和規范,抑或是法律觀念,體現在具體的社會生活中和具體的實踐行為中。
公民法治意識的培育與成長應當成為我們關注的議題。論文的完成并不代表問題的結束,論文的思緒仍在沿著某個方向漸行漸遠,公民法治意識的培育研究旨在探索使適合我國法治發展要求的公民法治意識得到成長,除了實踐之維,法治理念、法律文化的深層關聯如何得到更好的邏輯解構。
參考文獻:
[1]王學儉,郭衛.馬克思、恩格斯兩種社會主義構想及實踐的反思――兼論社會主義改革的必然性[J].甘肅社會科學,2010(03).
[2]王學儉,李永杰.民主是和諧社會的本質屬性[J].重慶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2(02).
[3]孫國華.法是“理”與”力”的結合[J].法學,2011(1).
與一般的本科畢業論文不同,研究生︳碩士畢業論文的寫作不僅要考慮文化層次不同的讀者,還需要做到難以結合,能夠讓讀者清楚并正確的理解自己的觀點。必要的時候,利用圖標,可以清楚的展現問題的重要性。
研究生︳碩士畢業論文的寫作,還需要注意研究課題的闡述,對課題研究的目的或意義,國內外研究領域的研究現狀,研究方法有什么新穎的地方等等方面,都是需要清楚了解的,這樣有利于在寫作中,采取恰當的方式方法。此外,還需要對論文的整體結構進行簡要說明,一定讓讀者嗅出這篇文章和其他論文不同的地方在哪里。
當然,不能忽視的寫作是對相關文獻的引用,對重點內容要詳細具體的闡述,對全文的結構也應有整體把握,詳略得當,方為上策。
這里,提供研究生︳碩士畢業論文結構范文一則:
一 導論
(一)研究內容概述
(二)國內外研究綜述
(三)研究目的及意義
(四)研究內容和方法
二 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理
(一)證明責任的概念
(二)證明責任分配的學說
(三)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性分析
三 我國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現狀
(一)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現狀
(二)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立法現狀
(三)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證明責任分配司法現狀
(四)我國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證明責任分配存在的問題
四 美國新聞誹謗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
(一)美國新聞誹謗訴訟的立法發展
(二)美國新聞誹謗訴訟證明責任分配所涉及的概念
(三)美國新聞誹謗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
五 我國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建議
(一)以法律要件分類說和利益衡量說確定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
(二)區分原告為公眾人物和普通公民的訴訟
汶川抗震救災中傳媒的表現普遍被視為傳媒改革30年成就的一次大檢閱。會議主題報告用“正確的抉擇、重大的勝利”評價中國新聞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實力大大增強、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努力探索體制和機制創新、新聞傳播學術研究趨向繁榮、人才梯隊建設初有成效。如今傳媒改革遇到新聞領導體制和管理體制弊端所造成的種種障礙,反思過往、探尋未來之路,是本次會議召開的主旨。
思想解放:激蕩30年
經歷過思想被嚴酷禁錮的人更能深深體會到“解放”的含義。中國新聞改革和新聞學研究30年的親歷者之一、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童兵教授認為思想解放是中國傳媒發展強大的原動力。他在題為《突破體制瓶頸深化新聞改革》的主題演講中,回顧了1977-1981年啟動改革的三次思想解放大討論和新聞傳播界的三次重要會議,提出要繼續深化改革的5項舉措。作為曾直接指揮傳媒前行的領軍人物,原廣電部副部長、中央電視臺臺長楊偉光先生提交的論文《創新是電視事業和產業發展的動力》,回憶了中國電視從電視劇到新聞節目的創新與變革,認為要注重對“度”的把握,以求擴大正面效應減少負面效應。
改革開放初期,解放思想就可以釋放出巨大的能量,但改革進入“深水區”后,各種動力因素就復雜起來。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者鄭保衛教授在《從激發人的潛能到全方位整合資源》一文中,概括了30年報業改革發展動力體系的豐富與拓展:最初,通過調動人的積極性來謀求發展;后來制度、資本、市場、技術等各種因素逐漸發揮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華中科技大學孫旭培教授的文章《從精英主義新聞觀念到無產階級新聞自由》追溯歷史源頭,認為新聞觀念在兩條路線上發展:從彌爾頓到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主義認為,言論、新聞自由是人權,應該人人都有;從柏拉圖到的精英主義認為,只有部分精英可以享有言論、新聞自由。兩條路線的分水嶺為是否承認人人平等,于是出現社會自由和階級自由的分野。多數人自由、實質自由的說法都是用來支撐階級自由的理論的。
武漢大學單波教授在《西方新聞傳播觀念的導入與中國新聞改革》一文中認為,1992年之前的第一次思想解放,“以新聞為本位的新聞觀啟蒙”,解決了傳媒“無新聞”的問題,具有思想“解凍”的味道;1992年之后是第二次思想解放,開始了向大眾傳播學的轉向,帶來了精神空間的拓展,解決了新聞“無業”的問題;從1997年開始的第三次思想解放是面向全球化語境下的新聞改革,進一步沖破了“所有制崇拜”。但囿于政治體制,中國傳媒尋求本土化生存成了當下一個相對可行的策略;今后新聞改革將不得不直面自由的挑戰。
市場化與傳媒公共性
市場經濟是新聞改革最重要、最根本的推動力。武漢大學羅以澄教授認為傳媒業的市場化轉型,是中國新聞改革30年的縮影和最核心的“板塊”,它給中國新聞傳媒業帶來了巨大變化,同時也帶來了更為嚴峻的生存壓力以及無法回避的挑戰與問題。
傳媒市場化是促進還是壓抑了中國公共空間的發展?兩位復旦大學新聞學院長江講座教授都討論了傳媒的公共性。來自美國威斯康新-麥迪遜分校傳播藝術系的潘忠黨教授在題為《傳媒的公共性與傳媒改革的再起步》主題演講中,認為30年的改革依賴并發揮了市場的解放力量,傳媒改革步入正題就必須超越市場,以不同的目標思路和價值引導重新起步。
來自香港中文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的陳韜文教授以“公共空間”為核心概念,發表《傳媒市場化、權力結構與公共空間的發展:一個比較視角》的演講,檢視西歐、美國、新加坡、香港、大陸地區的公共空間形態,認為其形態變化受制于權力結構及市場化程度。民主化帶來權力結構的開放,是發揮傳媒市場化擴大公共空間作用的社會條件之一,也是開拓公共空間最根本的辦法。河北大學白貴教授在《博客新聞評論的特征與功能》一文中認為,網絡在培養民眾的公共參與意識與公共精神方面功不可沒,博客新聞評論的公共性體現在搭建進入公共領域的平臺、實現完整的民意記錄。
在國家―社會關系的理論視角下,傳媒話語實踐的變化,體現了公共空間與權力結構之間的互動。復旦大學孫瑋教授以1978年以來中國大陸大眾化報紙的演變為線索,采用話語分析的路徑,認為由大眾化報紙建構的社會主體經歷了“讀者”、“市民”、“公民”、“小資”等不同階段的變化。但這種話語實踐為社會結構中的多重力量所左右,常常出現游移和混亂,充滿著很多變數。香港浸會大學郭中實教授與復旦大學陸曄教授合作的論文《報告文學的“事實演繹”:從不同歷史時期的文本管窺中國知識分子與國家關系之變遷》,認為“報告文學的發展路向,從70年代末期知識分子社會角色的合法性建構開始,經過80年代中后期與國家政治權力結盟短暫觸及政治體制改革,至90年代演變成知識分子將公共利益作為社會現實批判和與國家關系建構的話語基礎。通過三個典型文本分析,發現在這一過程中,市場經濟催生的國家―社會從高度統合到有限疏離的結構性轉變對知識分子的社會作為起到重要影響”。
30年改革也投影在新聞文體的變化中。復旦大學許燕副教授的文章將新聞文體變化分為四個時期:大轉型時期(1978~1982年)――多元化時期(1983~1989年)――分眾化時期(1990~1998年)――網絡化時期(1999~2008年),文體從新聞報道理念、文體結構布局、語言修辭風格和文體表現方式等方面都隨著社會環境的迅速變化而不斷變化。
改革攻堅與傳媒重新定位
“事業性質、企業化管理”曾經釋放了傳媒的文化生產力,如今則成為傳媒進一步發展的“瓶頸”。深圳報業集團黨委書記黃揚略的文章《走出誤區,正確把握黨報集團改革方向》,針對夸大“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中的企業因素、甚至主張把傳媒集團劃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認識“誤區”,認為要正確把握黨報集團的改革方向,不能輕率地將黨報集團歸入企業。中國海洋大學教授張偉在《“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歷史價值》一文中認為,“由于事業和企業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組織邏輯集于傳媒一身,形成一種難以克服的結構性困扼,影響和阻礙了傳媒產業的健康發展”。復旦大學張濤甫副教授在《中國傳媒改革的風險考慮》中認為,媒體改革面臨著政治風險、社會風險、市場風險,“增量改革在化解風險的同時,也在積累新的風險;需要在存量改革階段解決結構性、系統性風險。”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社會中,中國傳媒需要重新定位。上海大學張詠華教授認為,“反映我國傳媒社會定位轉型的企業化管理和重塑傳媒市場主體的探索,需要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深化。它沒有相同的現成經驗可以照搬,難點的存在勢所必然,曲折乃至彷徨或徘徊或許也在所難免。但是,這種轉型是我國改革開放進程中經濟轉型的必然要求”。思考傳媒重新定位的另一種視角是風險社會理論。天津師范大學殷莉副教授認為“新聞傳媒在風險傳播中的新聞價值取向必須符合價值理性,以公眾關注的公共利益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公共興趣為選擇標準”。
公民權利、輿論監督與重構現代新聞制度
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三項權利,即言論出版自由、知情權和批評建議權為輿論監督提供了憲法依據。暨南大學董天策教授、林愛B副教授及河北大學喬云霞教授撰文談到以公民權利為基礎、為輿論監督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復旦大學黃旦教授與瞿翌軼合作的論文認為“權力”與“權利”是考察中國語境下輿論監督的兩種視角。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展江教授從公民社會的理論視角梳理了近七年來大陸的輿論監督,認為其表現出了公共領域和市場領域的雙重熱情。南京大學丁柏栓教授在《擴大人民民主與實施新聞輿論監督關系論》一文中認為,改變新聞輿論監督難的境況,要靠擴大人民民主。而從執政黨自身建設方面來說,則需要將加強和改進新聞輿論監督工作作為執政能力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現代新聞制度的核心,是通過新聞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對公共權力的監督權。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張博樹和前新聞局長鐘沛璋合作的文章認為,中國傳媒如今面臨著重構現代新聞制度的歷史任務,新聞制度的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緊密相連。臺灣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所長李瞻教授在《報業制度與政治制度之關聯性》一文中認為,報業制度決定于政治制度,當社會政治制度變更時,報業制度亦隨之變更。華中科技大學張昆教授在《中國媒介改革的政治限度》一文中認為,現存的政治限度是:不危及社會系統的穩定、不傷害權力系統的合法性、不削弱權力對媒介的管理、不影響主流價值的傳承。
數字化、媒介融合與制度整合
數字媒體技術推動了媒介融合,進而提出了制度融合的需求。廣電總局副總編輯、發展改革研究中心黃勇主任發表了題為《數字化――中國廣播電視現代化的必由之路》的演講。談到目前推進數字化進程面臨的困難是:定位不夠清晰、用戶認可度不高、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認為推動廣電數字化需要政策支持與制度創新。中國傳媒大學黃升民教授、周艷、王薇在《推進、發展、沖突、創新―――解析廣電數字新媒體的發展演變》中認為,廣電產業與其他媒體產業一樣,各方利益矛盾沖突的特征是內包、長存、調適的,矛盾各方形成一個無法明言的底線,呈渾濁狀態博弈前行。中國傳媒大學副校長胡正榮教授在《媒介融合時代的中國媒介制度整合》演講中談到,中國傳媒面臨的問題是內容單一但卻渠道多元,他認為媒介制度整合的原則是:保證資源的合理分布與公平利用,信息傳播的多樣性,保護受眾的公共利益。
新媒體技術對社會的影響全面而具體。清華大學熊澄宇教授、呂宇翔、張錚合作的文章認為,新媒體不僅是一種技術生產力,還是一種文化生產力。它在發展中與生產關系不斷出現適應―不適應―再適應的過程,從而推動中國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改革的不斷深化。華東師范大學嚴三九教授則通過調查發現了上海市網絡視聽專業人才緊缺,進而思考新聞傳播教育如何面對市場需求。上海大學吳信訓教授和王建磊合作的論文則積極探索新媒體環境下電視新聞的增值方式:運用數字存儲和點播、編輯技術,使原本大多為一次性消費的新聞得到價值的重新開發和利用。
2001年,中國廣告產業全面開放。武漢大學張金海教授認為,制度選擇與制度安排促進了中國廣告產業30年的高速發展,也導致中國廣告產業的市場低集中度、外資主導傾向,以及結構不均衡等許多嚴重問題。全球化語境下,文章思考自由開放市場模式與產業后發的政策保護及自主發展之間、市場運作機制與以行政為主導的市場管理體制之間的關系。
文化傳播與新聞傳播教育
上海大學戴元光教授和鄭涵教授合作的論文《建構多元的文化傳播體系提高我國文化的傳播能力》認為,我國文化傳播體系形態進入迅速擴容和分化重組的發展階段,文化傳播的關鍵在于公信、多元與經濟競爭力。安徽大學姜紅教授檢視了現代中國新聞學術思想中的進化論觀念,發現存在著兩種思想脈絡:“漸變”式進化論和“突變”式進化論。
四川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邱沛篁教授、上海大學李建新教授總結、回顧了30年來高校新聞傳播教育的發展和流變。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高鋼教授在《媒介融合趨勢下新聞教育基礎元素的構建》中則強調,在媒介融合的新形勢下,構成新聞教育四大基礎元素的學科架構、師資隊伍、課程體系和教學平臺,需要在新的教育目標之下重新建構。南京大學段京肅教授基于CSSCI數據庫,通過分析論文篇均引用數量發現新聞傳播學科研究水平仍較低。
[關鍵詞]受教育權利義務
“教育”一詞博大精深。《說文解字》的解釋,“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養子使作善也”。具體說來,“教”意指“老師全職授業”,強調全日制和專職性質,要求被教育者“像侍奉父母那樣尊崇老師”。“育”字指對已經存在于世的人進行同化工作,一方面指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主流價值觀的教育,使之能夠正確地認識世界并順利進入社會改造世界,為社會和時代推波助瀾。可以這樣說,這兩個字的含義已基本上將教育的內涵概括出來,對于我們進行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的闡述具有重要的啟迪作用。
一、教育的重要意義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教育作為強國富民之本,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必不可少的精神食糧。一個民族要想百尺竿頭更進一步,或是一個人希望開啟潛能不斷發展,都需要借助教育的巨大力量。廣義上講,只要是能夠增進人們的知識和技能、影響人們的思想品德的活動,都可以稱作為教育。狹義的教育,主要指學校教育,主要指教育者根據一定的要求,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響,把他們培養成為一定社會(或階級)所需要的人的活動。
教育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對個體發展的促進作用和對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其一,教育可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使受教育者作為獨立個體的社會化和個性化。其二,教育可以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現代教育特別強調為經濟建設服務,如提供持續穩定發展提供良好背景、提高受教育者的潛在勞動能力、促進現代經濟生活的觀念態度和行為方式的形成等方面。其三,教育可以促進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政治發展,實現政治文明、歷史進步。其四,教育可以促進文化的進步發展,教育活動的過程既是一個傳遞文化的過程,更是一個將文化不斷延續和更新的過程。
正是因為教育對個人人生和整個社會的重要意義,才使得受教育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各國也紛紛將其作為一項基本人權運用法律條文加以規定。例如我國就以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全社會高度重視教育,重視保護每個公民的受教育權,努力將每個受教育者變成一個全面發展、符合社會進步與發展要求的人,從而促進整個民族和國家大踏步前進。
二、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基本權利,具有在自由權和社會權利的雙重屬性,主要指公民要求國家通過公共的教育制度與措施、提供合適的教育場所的權利,國家作為被要求的對象,必須無條件地為公民提供盡可能完善的教育形式以滿足人民的需求。
(二)義務教育
公民的教育主要分為兩段,即義務教育階段和非義務教育階段。義務教育主要是國家強制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主要包括指中小學的教育過程。當前我國高度重視對于公民享受義務教育權利的保護,如《憲法》就在第46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義務教育法》第2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以上法律及其他相關法律條文構成了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充分說明了我國的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公益性、統一性的三個基本性質。公益性即指義務教育是國家保障的公益性事業,不收學費、雜費,最大限度地讓每一個適齡兒童都能享受到受教育權;統一性即指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等都平等地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強制性即指與適齡兒童、少年教育相關的政府、學校、家長等都必須讓其接受義務教育,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受教育是受教育者對國家的義務
法治斌、董保城教授在《憲法新論》中指出,“人民以被動之身份,須發生國家統治權,就發生人民對國家的義務。然而,人們義務的形成以及國家對人民履行義務之貫徹,依國民主原理,須經國民之同意,亦即必須經國會通過法令或法律授權明文課予人民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之強制執行之程序與手段。”可見,享受基本的教育權利是公民的神圣權利,同時履行自己的受教育義務也是必不可少的。現代社會的高速發展對每個公民的知識文化水平也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因此,國家強制要求每個公民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即九年義務教育原則是完全合理的,它對社會個體價值的實現和整個國民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的意義是不能單純用數據來衡量的。
四、珍惜受教育權利,履行受教育義務
正是因為教育意義重大,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每個公民都必須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教育權利,并切實履行好自己的受教育義務。社會各界,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家長等應該通力合作,共同維護好學齡兒童的受教育權利,完善相應的制度,本著一顆為社會、為國家培養人才的心態,堅決不讓任何一個孩子因為任何一個原因而輟學。另一方面,學齡兒童在自己的受教育權受到侵害時,應該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勇敢地同違法人作斗爭。
同時,法律規定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作為一名合格的公民,必須嚴肅對待接受教育這一問題,不可不聞不問,認為接不接受教育完全是個人的事情與社會無關,而是應該充分認識到教育的重要性,認真完成國家規定的九年義務教育。在結束基本的義務教育后,還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學習情況,選擇不同的教育方式,或是進一步留在學校深造或是出國留學或是在社會中自主學習等,活到老學到老,不斷完善自己基本技能,學以致用,將知識轉化成勞動力,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
五、結語
受教育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但這并不是意味著這僅僅是學齡兒童、少年的事情,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這是一個有關民族振興與國家未來的大事,必須高度重視。社會各界都應明確受教育的核心內涵和對我們的要求,積極促成每個公民都積極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權,認真履行自己的受教育義務,共同致力于民族進步和國家發展。
參考文獻:
[1]吳鵬.論公民的受教育義務.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8.6
論文關鍵詞 網絡政治參與 行為主體 實現方式
一、網絡政治參與的內涵及其優勢
(三)網絡政治參與受相關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相對滯后等影響,造成政治參與無序化、低效率
制度化的政治參與是維系政治體系自身結構穩定的重要因素,和諧有序的網絡政治參與需要健全的制度體系作保證。應當說,中國已經非常重視有關互聯網的制度建設,據不完全統計,從1994年起到現在,國家出臺了近50個相關的規章和條例,對規范網絡管理、維護網絡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目前不僅尚沒有專門用于規范網絡政治參與的制度和法規,而且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安全管理、欺騙性信息懲治和責任追究等法規制度的不完善或缺失,都是造成網絡政治無序參與、參與低效率等問題的因素。
三、規范和推進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對策
(一)加快經濟的均衡發展、拓寬互聯網技術的普及應用,夯實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物質技術基礎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發展狀況制約著政治參與的發展水平。加快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方面可以為政治主體參與政治生活提供必需的生活物質基礎;另一方面,市場經濟及其特有的運行機制催生了主體的自由競爭、平等、參與、權利意識,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主體的競爭和參與等技能,而這些意識和技能則是決定政治參與主體具有現代化的參政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不斷加強經濟建設的同時,尤其要進一步加快中西部地區以及廣大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消除貧困,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和水平,努力縮小城鄉區域貧富差距,為網絡政治參與提供均衡的資源保障。特別是在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劃中,加大對信息產業的支持力度,統一規劃,協調發展,推動信息化建設水平的全面提高。尤其要給予西部欠發達地區更多的政策、資金、技術方面的優惠和扶持,幫助西部地區加快發展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普及和提高社會成員的信息素質,盡量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為網絡政治參與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大力塑造和培育新型網絡政治文化,切實增強公民政治參與意識、提高政治參與能力和質量
首先,塑造和培育新型的網絡政治文化,即創建符合網絡時代特點,支撐現代民主社會政治發展的參與型政治文化。參與型政治文化是指公民抱有不過分的參與熱情,對合法的權威也有充分的尊重,同時積極表達自己的政治訴求。它特別強調“民主”、“參與”、“和諧”等思想。強調“民主”意味著公民在網絡政治參與過程中追求平等,人人皆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政治觀點,依循多數人的民主原則來進行政治決策。樹立現代的民主觀念,重要的是要培育公民的政治權利意識,樹立依法爭取、維護和實現自己政治權利的意識。強調“參與”意味著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中,人民始終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權力來源于并受制于人民。因此,要增強每一名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使他們自覺將個人與國家命運緊密聯系在一起,積極主動地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切實擔負起國家、社會賦予的責任義務。強調“和諧”意味著在公眾政治參與活動中,可以各抒己見,,并通過協商來解決各種內部沖突和矛盾。
其次,加大科學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力度,切實提高公民的政治常識和文化素養。只有這樣,公民在網絡參政時才能正確地甄別和對待各類信息,全面客觀地看待和分析問題,合理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和利益訴求。在理性的網絡政治參與中不斷鍛煉和提升參與能力和水平。
再次,加強網絡道德建設,推動公民網絡參政的理性化和自律化發展。網絡道德是人們對網絡持有的意識態度,網上行為規范、評價選擇等構成的價值體系,是一種用來正確處理、調節網絡社會關系和秩序的準則。?這就要求我們對公民積極推行網絡道德教育,培養良好的網絡道德意識,加快構建完善網絡道德規范體系,使民眾將網絡道德修養真正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加客觀理性的態度有序參與社會政治生活。
另外,政府在大力提倡和培育參與型政治文化的同時,也必須督促政府官員摒棄傳統的“官本位”思想,樹立起“為民執政”、“服務人民”的公仆思想,正確引導和推動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確保真正落實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三)構建完善公民網絡政治參與制度機制建設,疏通公民政治參與途徑
我國目前的道路運輸管理體制中,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其日常的執法活動必須按照行政法及道路運輸有關法規、規章中的行政程序進行。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空間與時間表現形式。
在我國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法律文化傳統一向不重視程序法規范的作用。目前的現狀是行政權力膨漲,運用混亂、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同時生產力發展水平落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權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行政權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決定具有確定性、合法性,維護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一條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條例》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體現上述精神,道路運輸行政法規及規章設立了一系列具體的程序來規范行政權力的運行,略述如下。
1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處罰種類繁多,它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影響很大,因此需要對這種權力的行使規定一個正式而嚴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對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較輕的處罰如警告、小額罰款等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小,而正式、嚴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續繁瑣、費用較高,國家所付出的較之當事人受到保護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規定了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即: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五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即為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兩種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著嚴格的調查、質證、抗辯、決定、送達等規定,而簡易程序較為簡便,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2 聽證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重大利益,因為聽證能擴大相對人的行政參與權,收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便于行政決策切實可行,通過為當事人提供辯論、陳述自己觀點的機會以避免行政機關片面地作出行政決定。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確定了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礎上,對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定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第二十條〕;交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聽證程序的核心是抗辯,即當事人可以對于自己不利的證據提出異議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證明,同時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證據。當事人通過這種參與、介入對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加以論證,防止了行政專橫和自由裁量權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權力與相對人權利的平衡。
3 申辯和質證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這些規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注意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許當事人申辯、質證,可以澄清事實、避免失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可以促進法治觀念的形成。當事人在申辯質證過程中,可以增強維護主體權利的意識,受到生動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觀念的培養。
4 職能分離程序
(1)辦案與決定處罰相分離。在普通程序中,規定由執法人員調查或檢查、收集證據,而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罰決定,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罰還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在聽證程序中,要求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2)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由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同時罰款必須全部上交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 說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講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第二十條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說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決定作出者對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權所持的觀點的解釋說明,也就是對行政決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政策適用及其相互之間的對應關系的認識。行政機關如果不對這種理由作出說明,就會使得行政權力行使趨于草率、專橫,當事人往往也無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法律政策的意義,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因此說明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權力的恣意行使、促進合理、謹慎行政,有助于行政處罰決定的可靠性、穩定性,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 資訊公開程序
論文關鍵詞:環境義務;憲法化;模式選擇;路徑設計
一、憲法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紀60—70年代以來,各國憲法為了回和解決生態危機,從整體表現出了生態化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環境基本國策;二是環境基本權利;三是環境基本義務。環境基本國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問題,多年來一直飽受學界的詬病;環境基本權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理論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至今關于環境權的概念、主體、內容等基礎性的問題尚未達成基本的共識,這成為了環境權憲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礙。因此,筆者認為,相比之下,采用“環境基本義務”的模式,也許是當前憲法回應生態危機、維護環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這也與我國環境立法的傳統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國的環境立法體系而言,無論是為了實施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公約,還是為了履行對人類的環境職責或對國際條約的義務而建立的國內立法,都是通過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來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的。我們認為這種“義務本位”的傾向并沒有錯,而我們需要改進的是:怎樣彌補應當設置而沒有設置的義務空白;怎樣把義務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樣確保法定環境義務能實際履行。總之,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并要求他們履行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惟一出路,而現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把環境義務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來。具體到憲法層面上,就是通過憲法明確規定所有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憲法義務。
我國憲法關于保護環境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該條款可以被理解為包含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的義務。二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三是國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義務。四是國家有采取措施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
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憲法對環境保護的規定在主體上主要局限于“國家”,強調國家在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對“國家“以外的其他主體并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如上所述,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主要出路,而這里的“所有主體”一般而言,包括國家、自然人和各種組織。這些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醫院等等。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的做法,將這些組織統稱為“單位”,也就是說環境義務的主體主要包括三大類,即國家、自然人和單位。所以說,現行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明顯忽視了“自然人”和“單位”這兩個重要的環境義務的主體。從更為有效地保護環境和維護生態安全的目的出發,筆者認為在以后的修憲中憲法應該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確認所有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二、環境義務憲法化的模式比較
世界環境義務立法基于各國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傳統,產生了多種多樣的設計方式。綜觀各國憲法中環境義務的條款,大致可以歸為如下幾種設計方式:
一是義務型。一些國家的憲法中在規定環境義務的時候,采取了單一義務型的設計模式,即僅僅是規定了公民保護環境的義務,而沒有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利和政府保護環境的義務。如俄羅斯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保護自然環境、愛護自然財富的義務。”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塞爾維亞、摩爾多瓦、阿塞拜疆、哈薩克斯坦、烏克蘭等。這些國家的憲法大多是新近頒布的,代表了世界憲法發展的基本趨勢。
二是權義結合型。不少國家在規定保護環境的義務時采取了這種方式,就是在憲法中既規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適宜的環境權,同時也規定他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如格魯吉亞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權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環境,有權利用自然和文化環境。每個人都應保護自然和文化環境。”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亞、葡萄牙等。
三是義責結合型。以這種方式確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時,同時也強調了國家負有環境保護的責任。如立陶宛憲法規定:“國家和每個人都必須保護生態環境免遭有害的影響”。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巴拿馬、古巴、敘利亞、越南等。
四是權義責結合型。這種模式既規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適宜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明確了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且國家有維護生態安全的責任。如韓國憲法規定:“全體國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適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國家和國民應努力保護環境。”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土耳其、秘魯、克羅地亞、馬其頓、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種模式是世界各國憲法中關于環境義務入憲條款的具體設計類型。考慮到環境權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論上的非議和實踐中的爭議,筆者認為將其憲法化并不能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因此,在環境義務的入憲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現環境權的組合類型,也就是說,“權義結合型”與“權義責結合型”并不是環境義務入憲在選擇上的理想模型。比較“義務型”和“義責結合型”兩種模式可以看出,“義責結合型”的模式在義務主體的規范上更具體也更全面。事實上如果不考慮主體的因素,“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的差異并不大,它只是“義務型”的一種特殊的模式。“義責結合型”中的“責”指的是“國家的環境職責”,狹義一點的理解是“政府的環境職責”,而政府的環境職責是指法律規定的政府在保護環境方面的義務,也稱政府第一性環境義務。所以說,“義責結合型”其本質仍是“義務型”,這也與本文的主題“環境義務”的憲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將“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作為兩種類型分別介紹,主要是與“環境義務”入憲的立法建議有關。根據筆者的統計,世界各國關于保護環境的義務條款的規定,從憲法文本的結構上看,主要規定在“經濟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兩大部分。當然,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憲法文本的結構布局的不同以及立憲者的措詞愛好的差異,在稱呼上也會有所不同。例如,同樣是關于“經濟制度”的規定,有的國家憲法在大標題上用“根本經濟基礎”,如阿富汗;有的國家用“經濟和財務”,如伊朗伊斯蘭憲法;有的國家用“國民經濟和勞動”,如立陶宛等。而同樣是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有的國家用“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如格魯吉亞等;有的國家憲法在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薩克斯坦;有的國家用“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如俄羅斯。當然,更多的國家是將“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分章或分節規定,從而將保護環境的義務規定在“基本義務”的項下,如泰國、烏茲別克斯坦、印度等。這里,為了表述上的習慣和方便,采用我國憲法的章節名稱將世界各國憲法中不同章節名稱里的有關“環境保護義務”內容的規定主要歸結到“經濟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稱呼項下。
根據筆者的統計和比較,發現“義責結合型”的義務條款基本上都出現在章節名稱為“經濟制度”的內容中。如越南憲法在第二章“經濟制度”中規定了“國家機關、武裝部隊單位、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一切個人”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立陶宛憲法在第三章“國民經濟與勞動”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此外,敘利亞、巴拿馬、古巴、危地馬拉等國也都將環境義務的條款規定在與“經濟制度”有關的章節中;而“義務型”模式中關于“義務條款”的規定都出現在類似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中。如吉爾吉斯坦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規定了“愛護周圍環境、自然資源和歷史文物是每個公民的神圣義務。”烏茲別克斯坦憲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義務”里規定了“公民必須保護自然環境”的義務。此外,哈薩克斯坦、斯里蘭卡、印度、愛沙尼亞等國都在類似的章節對公民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我國環境義務憲法化的模式選擇
通過對“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條款在各國憲法中的分布規律的歸納與比較,筆者發現“義責結合型”的義務條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類似于“經濟制度”這樣的章節之下,是因為它們的義務主體包括“國家”,而當憲法規定國家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時,將這樣的條款規定在類似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項下顯然是不適宜的。結合上文對我國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條款的規定,筆者認為現行憲法第二十六條主要是明確了國家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而該條規定在第一章“總綱”之中。我國憲法第一章是關于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規定,由于各制度沒有獨立成節,所以,從宏觀上看,與大多數國家將類似條文規定在“經濟制度”的項下并不矛盾。這樣,粗略看來,我國關于環境保護條款的規定似乎與“義責結合型”的入憲模式一致,其實不然。我國憲法中關于“環境義務”的規定明顯遺漏了“國家”以外的其他義務主體。因此,可以說,我國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義務的規定既不屬于“義責結合型”,也不屬于“義務型”,當然也就更談不上屬于已經被我們排除了的“權義結合型”和“權義責結合型”。
在這種情況下,完善我國憲法的環境義務條款就面臨著兩種模式的選擇即“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因為是“環境義務”入憲,所以一般的觀點可能會認為采用“義務型”的模式,將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放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中更為適宜。但考慮到我國憲法文本的實際,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義務型”模式的國家憲法中對環境權主體的表述一般采用“每個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個公民”的字樣。如塔吉克斯坦憲法規定:“保護自然環境、歷史與文化遺產是每個人的義務。”秘魯憲法規定:“所有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貝寧憲法規定“任何人都有義務維護環境”。這也與它們的章節名稱有關,一般是規定在“人和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基本義務”、“人民的義務”、“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項下,而我國憲法中關于這一主體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個人”、“所有人”、“任何人”這樣的字樣,顯然與章名“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不相稱。
其次,即使不考慮章名的問題,在第二章最后一條后面增加一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從措辭上看也不一致。因為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到五十六條雖然分別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但是每個條文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啟文,陡然增加這么一條以“每個人”開頭的法條,從法條的整體結構上看,顯得不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