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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2-25 02: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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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此建設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關鍵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階段施工單位的本職工作
1.1對工程技術資料的組織和整理,并且要進行竣工預驗收對工程質量。
1.2工程質量的評估是要求監理進行的,并且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也是要求監理提出的。并在要簽署意見在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報驗單上。
1.3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要參加。
1.4在竣工驗收會議上,要將合同履約及工程質量的情況進行匯報。
1.5有關方面對現場資料的審查要接受。
1.6在驗收各方人員共同簽署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字。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給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和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有所協助、對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進行確定。
2.2對于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進行協助取得。
2.3對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進行協助通知。
2.4對竣工驗收要進行協助組織。
2.5記錄、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
3.1.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在完成自審、自查、自評的工作以后,要對工程竣工報驗單進行填寫,并且報送全部竣工驗收資料給項目監理部,對竣工驗收進行申請;
3.1.2對于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的全面檢查是由總現場工程師組織個專業現場工程師進行的,對于已經檢查出來的問題,要進行督促和及時整改;
3.1.3驗收合格后,工程竣工報驗單是由總現場工程師進行簽署的,并且給建設單位的質量評估報告是要求建立單位提出的。
3.2竣工驗收
3.2.1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2.2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進行檢查。
3.2.3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查。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抽查檢驗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3.2.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3竣工驗收備案
竣工驗收建設工程完成以后,在15天范圍內由建設單位負責向備案部門對竣工驗收備案進行辦理。 4.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4.1工程概況
4.1.1建設地點。
4.1.2建筑面積。
4.1.3層數。
4.1.4建筑使用功能。
4.1.5結構形式(地基處理方案,基礎及主體結構形式),抗震設防烈度,結構抗震等級。
4.1.6建筑裝飾特色。
4.1.7水、暖、電、通風、空調等設備安裝工程的特點。
4.1.8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 4.2項目監理機構組織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組織名單。注冊現場工程師崗位證書編號。 4.3質量評估依據
4.3.1設計圖紙;
4.3.2施工承包合同;
4.3.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
4.3.4現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4.3.5施工驗收規范;
4.3.6國家、地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 4.4工程質量概況
4.4.1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概述,對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驗收、人工地基或樁基檢測、主體驗收、竣工初步驗收等情況進行重點說明;
4.4.2施工過程中有無質量事故及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4.4.3建筑沉降觀測情況;
4.4.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況;
4.4.5設備調試、試運轉情況。 4.5質量等級評定情況 每個分項工程完成后,現場工程師應在承包單位自評自核的基礎上,通過討論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允許偏差項目核查,對分項工程的質量等級進行確認。
4.5.1單位工程的組成劃分;
4.5.2各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的核定;
4.5.3單位工程的綜合評定。 4.6質量評估意見 對于達到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質量評估意見通常有以下內容:
4.6.1對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進行完成;
4.6.2完整有效的工程資料;
4.6.3完成的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要求;
4.6.4優良或合格的質量等級;
4.6.5竣工驗收備案要符合要求;
4.6.6同意竣工驗收。 4.7項目總現場工程師及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蓋章。
5.結束語
工程建設的最后一個程序就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是對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進行全面檢驗的重要環節,是現場工程師的一項重要工作。
參考文獻:
天津某生產企業(下稱“業主”)將新建廠房項目(包括廠房及辦公樓,下稱“工程項目”)以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給一設計單位(下稱“工程總承包單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范圍中除樁基、主體鋼結構以外的土建、安裝工程施工任務
分包給某建筑企業(下稱“施工單位”)承建,樁基、鋼結構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另行發包。為此,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為2005年11月20日;并約定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交結算文件進行結算。
施工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按約進場施工,2005年10月8日業主啟用聯合廠房進行生產設備安裝,2005年11月28日啟用辦公室辦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開始試生產;2006年3月15日,現場門衛正式由業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驗收小組著手準備對工程正式驗收。2006年4月4日業主全面對整個工程進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單位提起仲裁時整個工程項目仍未進行竣工驗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因竣工時間與工程價款結算發生爭議,2006年3月26日,施工單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遞交了結算文件,工程總承包單在收到的結算文件后50天內未對施工單位的結算文件作任何答復,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單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施工單位向天津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要求終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總承包單位則以整個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施工單位應與工程承包單位一起向業主承擔整個工程逾期竣工的連帶責任,施工單位無權要求結算并提起反請求要求施工單位承擔逾期完工的責任。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
1、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交結算文件進行結算”中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還是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工程項目未經正式驗收程序,業主提前使用,如何確定具體竣工時間?
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案件中兩個爭議焦點問題,必須首先明確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承建施工任務的施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其次要認定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業主提前使用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時間的認定。
二、工程總承包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法律關系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1、工程總承包的概念我國《建筑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按照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的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2、工程總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國《建筑法》第29條規定能夠:“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筆者認為,依據我國《建筑法》第24條、第29條規的,工程總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
(2)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
(3)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4)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3、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為總分包關系,施工單位僅就承包范圍內的工程承擔責任。
中工程總承包單位以工程總承包方式承包了業主新廠建設工程的設計及施工任務,是該工程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土建、安裝工程分包給施工單位承建,施工單位僅是總承包單位選定的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單位之一。筆者認為,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完全符合我國《建筑法》第24、29條的有關規定,即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為總分包關系,工程總承包單位就整個工程向業主承擔責任,施工單位僅應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同時施工單位應就承包范圍內分包工程與工程總承包單位一起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可以明確的是,施工單位無論是向工程總承包單位還是向業主均僅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承擔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雖然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可以理解為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也可以理解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確約定該處“竣工驗收合格”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按照施工單位僅應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承擔責任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理解為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而非整個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當然筆者認為,在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作為提交結算文件的前提條件,最好明確約定是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還是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三、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業主提前使用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時間的認定
我國《建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個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業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司法解釋適用的范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適用為工程總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適用于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施工合同關系。
筆者認為,雖然司法解釋是針對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出臺的,并未明確是否適用于處理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但司法解釋的仍然可以適用于處理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筆者的理由是,工程總承包合同實際實際上包含了下述幾種合同關系,即勘查合同關系、設計合同關系、施工合同關系、采購合同關系,因此工程總承包中的糾紛中有關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司法解釋。至于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理應適用司法解釋。
按照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本案中整個工程的竣工時間應以業主轉移占有整個工程之日作為實際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應從何時認定“擅自使用”?應以哪個時間點為“轉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認為司法解釋中“擅自使用”是指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發包人使用工程獲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應該認定為“擅自使用”。筆者認為,這是對司法解釋中“擅自使用”的誤解,司法解釋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對于《建筑法》第61條的規定,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業主對工程進行使用的行為。所謂“使用”,就是利用該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為。對于廠房來說,就是用廠房來安裝設備、組織生產;對于辦公樓,就是用作辦公場所開展辦公活動;對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進行生活起居。因此,業主在車間內進行設備安裝活動就是對廠房的使用行為,搬入辦公樓辦公,就是對辦公樓的使用行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業主啟用聯合廠房進行生產設備安裝,2005年11月28日啟用辦公室辦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現場門衛正式由業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驗收小組著手準備對工程正式驗收。2006年4月4日業主全面對整個工程進行接收。因此應認定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經竣工,整個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經竣工。
四、問題及建議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中,設計單位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情況下,工程總承包單位本身不承擔具體的施工任務,而將是將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一個或幾個施工單位承建。
【關鍵詞】竣工結算;竣工決算;區別
最近在審核工程結算時經常聽到有人把工程竣工結算說成工程竣工決算,才知道還有很多人弄不清兩者的區別,還以為是一個概念。其實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1 兩者在概念時間上的區別
1.1 工程竣工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經質量驗收合格,通過編制工程結算書向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是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索取最終工程價款清算的經濟技術文件,是施工單位得到工程價款的重要依據。工程結算也叫工程價款結算,發生在工程竣工驗收階段。
1.2 工程竣工決算是以實物數量和貨幣指標為計量單位,綜合反映竣工項目從籌建開始到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為止的全部建設費用、真實地反映項目實際造價結算和客觀地評價項目實際投資效果和財務情況的總結性文件,是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決算又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發生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決算一般由項目法人單位編制或委托編制。
2 兩者的內容不同
2.1 工程竣工結算是對建設工程費進行結算,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以及合同規定應給施工單位的其他費用,可以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結算。
2.2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包括從籌建到竣工投產全過程的全部實際費用,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器具費用及預備費等。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有關文件規定,竣工決算是由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工程竣工圖和工程竣工造價對比分析四部分組成。其中,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兩部分又稱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竣工決算的核心內容。
3 兩者編審主體不同
3.1 工程竣工結算是工程造價人員的工作范疇,是由施工單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的。施工單位應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書,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給建設單位,工程結算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進行,有兩個平行主體。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后,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核實。合同中對核實竣工結算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
3.2 工程竣工決算側重于財務決算,主要由具備工程技術、計劃、財務、物資、統計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共同完成。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指出,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報主管部門審核。
主管部門收到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后,對于按規定有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應及時審核批復,并報財政部備案。對于按規定報財政部審批的項目,一般應在收到決算報告后一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并將經其審核后的決算報告報財政部審批。
4 兩者編制依據不同
4.1 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住建部聯合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另外還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施工承發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有關材料、設備采購合同;招標投標文件,包括招標答疑文件、投標承諾、中標報價書及其組成內容;施工圖、施工圖會審記錄,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和相關會議紀要;雙方確認的工程量;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等。
4.2 竣工決算編制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包括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書,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修正總概算及其批復文件;招標控制價,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歷年基建計劃、歷年財務決算及批復文件;設備、材料調價文件和調價記錄;有關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和其它有關資料。
5 兩者作用不同
工程竣工結算的作用。第一,經過雙方共同認可的竣工結算是核定建設工程造價的依據,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是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通過對竣工結算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和復核,及時糾正所存在的錯誤和問題,可以更加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達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的目的,保證項目目標管理的實現。第二,工程竣工結算是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辦理最終工程價款清算的經濟技術文件,是施工單位得到工程價款的重要依據。第三,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也是建設項目驗收后編制竣工決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依據。
工程竣工決算的作用。第一,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是綜合全面地反應竣工項目建設成果及財務情況的總結性文件,它采用貨幣指標、實物數量、建設工期和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綜合、全面地反映建設項目自開始建設到竣工為止全部建設成果和財務狀況。第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是辦理交付使用資產的依據,也是竣工驗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是分析和檢查設計概算的執行情況,考核建設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果的依據。
總之,工程竣工結算是一個實體工程的建筑和安裝工程費用,而工程竣工決算是一個工程從無到有的所有相關費用。工程竣工結算是工程竣工決算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工程竣工決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結算的內容。
關鍵詞:工程檔案、收集管理、準確性、思考、方法
中圖分類號: G27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工程檔案收集工作的意義
當前我國的建筑業處于快速發展的時期,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對建筑工程資料的收集。這一工作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規范化、程序化以及制度化的內在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按照相關要求對工程資料進行積累,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這是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必備條件;工程資料為工程的管理、檢查、維護、使用、改擴建提供可靠的依據。
二、關于工程檔案收集范圍
工程檔案收集工作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一)工程前期及竣工文件材料
1、建設計劃批復文件(立項批復)、可研報告批復、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
2、土地預審批準文件
3、征地審批文件
4、規劃選址意見書及附圖(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規劃選址意見書及附圖)
5、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6、建筑工程測量定位報告單及附圖
7、建筑設計的環保審批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8、消防審核文件
9、防疫審批文件(新建工程有食堂的)
10、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11、房地產權證
1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13、規劃方案審批文件及附圖
1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15、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書
16、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文件(含簽到表、評標報告等復印件)、中標通知書(含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
17、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合同
18、消防驗收意見書
19、建設工程規劃單體驗收審查意見書及單體竣工圖
20、工程竣工報告
2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表(備—1)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備—2)
22、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及綜合竣工圖
2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24、建筑節能工程驗收報告
(二) 圖紙會審、設計變更、基礎結構驗收、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1、設計變更(變更圖、變更文件)
2、圖紙會審記錄
3、地基驗槽記錄
4、基礎結構驗收(含樁基、基坑支護等施工記錄)
5、主體結構驗收
6、給排水及采暖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7、電氣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8、通風與空調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三)竣工圖
1、建筑竣工圖
2、結構竣工圖(含鋼架結構、幕墻等分項工程)
3、給排水竣工圖
4、采暖竣工圖
5、電氣竣工圖
6、通風與空調竣工圖
7、室外環境及配套工程竣工圖
(四)聲像資料
三、以教師大廈檔案利用為例對收集工作的思考
切實維護好項目檔案的完整性,是建設項目項目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保證歸檔的建設項目文件材料齊全完整,在整理歸檔之前必須按建設項目歸檔范圍要求收集齊全、完整成套。一套建設項目文件材料應能完整準確地反映該工程項目建設活動的全部內容和歷史面貌,達到文件材料同它所記載和反映的建設活動對象相一致,同一個項目的文件材料之間在內容上應該一致,如施工結果和竣工圖保持一致等。如果出現檔案與實際不符現象,就會給利用工作造成被動,使工作陷于停滯。
筆者曾經經手過這樣一個典型例子:
教師大廈是青島市廣廈工程的一部分,是市政府為解決教師住房困難而興建的教師住宅,于1996年9月竣工,共H1、H2、H3三個樓座324套住房,產權單位為青島市教育局。2012年在辦理H1樓座105戶房產證時,青島市房地產權交易中心告知此房性質不是住宅,不能按住宅出售。經查:四方實驗小區教師大廈是根據青計基字[1995]29號文件經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同意于1995年4月開工建設, 1996年9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2)建字第542號)載明的建設項目名稱為高層住宅、商業網點、地下車庫,1995年9月19日青島市規劃局建筑管理處同意去掉商業網點項目,建筑面積為3695平方米。原來為商業網點配套設計的高層住宅一層105 戶通風機房失去了作用。根據規劃變化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青島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于1995年10月10日對高層住宅一層平面圖做了設計變更,通風機房變更為住宅,變更后的圖紙沒有經過青島市規劃局的確認。隨后,施工單位按照設計變更圖紙進行了施工,就出現了規劃部門確認的圖紙(變更前的)與實際的建筑物不符的情況。交易中心的意見:如果按照住宅出售,就需要規劃部門對變更事實認可;規劃部門的答復:該房原設計為通風機房,設計圖紙的變更一直未報確認,現在需要確認,就要按照現行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來衡量教師大廈所在小區,如果達到標準,就予以確認,否則,不予認可。經咨詢原設計單位,教師大廈竣工已有十六年之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顯然無法滿足現行標準要求。走到這里,問題出現了無解局面。不管此后該問題如何解決,單從以上過程看,可作如下思考:
1.既然規劃部門明確同意把建設項目商業網點去掉,且在規劃許可證上簽字蓋章,建設單位應該及時要求規劃部門在變更后的設計圖紙上加蓋確認章。
2.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要將文件材料收集齊全進行立卷。立卷人要對材料進行鑒定,看是否圖物相符。縱使變更后的圖紙與實物是一致的,但圖紙得不到確認,把這樣的圖紙立卷至少是不準確的。倘若當時立卷人稍有檔案意識,及時提出補蓋確認章的要求,不至于有太大的困難。
3.施工單位立卷后要向建設單位移交檔案,建設單位檔案管理人員應該根據分類方案仔細檢查項目檔案的完整性,不僅包括類別是否完整,還包括各類別內部檔案的成套性,對圖紙會審、設計變更、竣工驗收等檔案簽字蓋章是否齊全要重點檢查。若歸檔過程中發現該問題并及時解決,也不至于有今天困難的局面。
4.檔案工作是一項非常細致的工作,從業人員要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如果工作粗枝大葉、得過且過,將給后來的工作造成被動甚至帶來重大損失。
四、對工程檔案收集工作的要點把握
經過多年的研究,要從實處落實好我國工程檔案的收集工作。筆者認為應當把控好以下幾個要點:
1.要做好建筑工程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就必須建立健全工程資料的管理制度。要使工程建設中的每一個階段的工程資料得到有效的管理,保證工程資料與圖紙齊全、準確、規范,建設單位在項目的建設初期就一定要遵守國家資料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建筑實際情況,制定完整的資料管理制度,包括資料收集范圍明細、收集人員分工、整理細則、移交要求、責任追究等等。
2.加強對資料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管理水平。新形勢下建筑業的發展給工程資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意識、工作質量都屬于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范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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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質量監督;責任主體;管理
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建筑產品具有區別于其它商品的特性,即群體性,固定性、復合性和復雜性。建筑工程一般由一組不同功能的建筑物組成,若設計施工的工程質量達不到抗震要求,由此產生的危害將是難以估量的。加之現代建筑產品都是由多種材料構成的復合體,建筑材料的不確定性以及所處自然狀況的小穩定性等因素的影響,都可能導致建筑工程的安全系數較低,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事業隨著我國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取得長足發展,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步入了依法監督的快車道。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正在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但在轉變過程中存在不少問題:如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不能積極參加地基驗槽、分部工程驗收:監理單位項目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未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格、各類人員無正上崗或者工作證不符、未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又或者制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不切合實際等等,嚴重的影響了工程質量。
1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下降的原因分析
(1)質量法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
(2)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監督查處不嚴。有的建設單位將工程肢解多頭分包,有的過分壓低造價,有的購買質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設備并執意讓施工單位使用。有的施工單位層層轉包工程。
(3)企業經營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施工材料存在短缺現象。
(4)不少質量低劣的建筑材料進入工地。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的單一模式,同時也給建筑市場帶來了混亂。個別商家為謀取利潤,經銷偽劣產品,提供假出廠合格證,弄虛作假,給工程質量留下隱患。因此,必須把好建筑材料的檢驗關和試驗關,鋼材、水泥、水電設備、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和試件,不能滿足于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技術資料。
(5)質量監督檢查不嚴,有的監督站或監理公司人員素質不高。
(6)一些供電、供水、消防等“行業壟斷”單位,工作不協調。此外,還有規劃設計和設備方面存在的質量問題。幾乎每一宗質量事故均可找到技術、材料、工藝、設備等方面的具體原因。
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質量滑坡的主要原因來自于質量監督體制的不完善。我國曾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但主要集中在政府監督和企業自我監督方面,缺乏的是用戶監督。
2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準備工作
(1)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之前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領取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按照規定的內容逐項填寫清楚,加蓋單位公章后持有關文件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手續,監督機構對文件、資料真實完整的工程才給與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2)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在工程開工之前,項目監督負責人根據受監工程的規模和特點、投資形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質量信譽及質量保證能力、設計圖紙以及有關文件而制定,并根據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情況及時做出調整。監督計劃的內容包括重點監督檢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重點監督檢查的部位;工程竣工驗收的重點監督內容三個方面。監督計劃應由站長或技術負責人審定,項目監督負責人簽發,監督計劃應明確監督職責,將監督工作進行到底,切實保證工程質量。
3建筑工程施工階段各方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質量監督管理
3.1對建設甲方質量行為的監督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給幾個施工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格竟標,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降低工程質量,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以墊資或貸資為條件發包,不應壓縮合理工期。
(2)建設單化在開工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等手續。根據工程特點建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并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圖紙會審、設計標準、設計變更等工作。在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及時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
3.2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積極參加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結構及有關重要部位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在驗收記錄上簽章。在施工過程中,簽發設計修改變更、技術洽商文件,參加有關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3.3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監理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相應的監理任務。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健全,監理人員必須有相應的資格。在工程監理過程中,應當按照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進行監理,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應當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核查:對材料、構配件、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和檢查;對施工單位的設備、儀器及特種作業人員上崗、持證情況進行檢查。
(2)監理單位應見證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建筑材料的取樣和送檢;簽發質量問題通知單及對整改結果的復查:應當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參與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認真收集、整理監理資料。
3.4 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施工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相應的施工任務。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必須有相應的資格,主要專業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制定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后嚴格執行;施工單位應當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并進行管理。
(2)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施工操作技術規程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對進場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進行檢驗、試驗;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進行檢驗、評定;認真收集、整理施工技術資料。
3.5對檢測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資質證書。不準超越核準的類別、業務范圍承接檢測任務;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且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檢測單位的檢測內容和檢測方法必須符合規范,并認真負責出具檢測報告。
4建筑工程實體的質量監督檢查
(1)建筑工程實體的質量監督檢查以巡查為主要方式,并輔以必要檢測的監督檢查制度,采取抽查和關鍵部位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保證資料、有關工程質量記錄文件進行檢查,以保證有效、及時和完整。
(2)重點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節能分部工程的質量;主要抽查地基處理、地基基礎防水、模板工程、鋼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體工程、鋼結構工程、幕墻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的質量情況。
5 混凝土預制構件及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
主要檢查生產廠的生產許可證、相應的生產設備、質量檢查儀器;監督檢查生產廠各種制度制定、落實情況: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出廠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混凝上的質量:有關質量控制資料和質量檢測數據。
6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質量監督
(1)建筑工程按照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完工后,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施工單位出具施工竣工報告,勘察、設計單位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方可進行工驗收。
(2)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必須合法、有關機構人員必須到位,應嚴格執行驗收規范及標準,對違規行為責令改正;應現場對工程實體進行抽測,對觀感質量進行評價;應對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包括各方責任主體執行建設程序的文件和資料;竣工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由項目監督負責人向備案機關提供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引言
建筑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支柱性基礎產業,目前建筑業正處速發展階段,新材料、新技術不斷應用于工程中,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建筑理念和建筑內涵不斷豐富,但與此同時,建筑業內固有的和不斷衍生的問題束縛著本行業的健康發展,其矛盾日益顯現。如何有效地代表政府對建筑業的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一直是質量監督站的研究課題。文章結合作者多年的實踐經驗,就加強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環節與途徑進行了論述,以供同仁參考。
二、加強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環節
(1)建立科學的質監站內部質量管理體系
站長與各質監室負責人、質監室負責人與質監員簽訂責任狀,層層抓落實。同時抓好質監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學習,促進質監人員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業務技能的提高。責任質監員對所監督的工程按照監督計劃書和質監站的有關規定,認真實施監督工作,加強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質保體系和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確保監督工作到位率100%。責任質監員對所監督的工程負全面的質量監督責任,特別是對抽檢點的質量、對核查的工程技術資料質量、對基礎分部和主體分部質量安全負全面監督責任。
(2)加強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監管力度
1)規范各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確保工程整體質量。建設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各方共同活動的結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有關機構的質量行為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必須嚴格規范各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①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違法肢解分包、對承包單位的建設活動進行不合理干預;使用于未經審批的施工圖紙設計文件的行為嚴格監督,嚴肅查處;②對建設單位違反其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記入不良記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③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要人員到位且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嚴格按圖紙和相關規范規程施工,按規定進行檢查評定和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對其選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以及質量不合格的要責令整改,必要時要進行處罰。
2)嚴格監督施工圖審查,確保設計質量及節能要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施工圖未經審查批準的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在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應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審查制度。①建設單位辦理監督手續時,無施工圖設計審查批準書不予辦理;②在施工過程中,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設計修改變更和技術處理方案,必須重新報審。在圖紙會審或技術交底的時候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必須有專家論證報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未經審查和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通過嚴格執行施工圖審查制度,可使勘察、設計質量有保證,確保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從源頭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
3)規范見證取樣檢測,確保材料質量。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應嚴格檢查見證取樣檢測有關資料。①明確進行見證取樣檢測的范圍:凡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數量不少于規定檢測數量的30%;②確保見證取樣檢測的程序: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將“見證取樣檢測備案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工程施工中,見證人員對試樣的采樣、留置以及送檢要全程見證,并如實填寫見證記錄;③不定期抽查見證取樣檢測的執行情況,核查見證記錄是否及時、真實、準確,對違反見證取樣檢測有關規定的要下發問題處理通知書并督促整改。
4)加強施工過程監督檢測,確保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檢查中要根據結構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現場質量情況對工程結構實體質量進行隨機抽樣,科學定量分析其內在質量,及時發現和消除質量隱患,確保工程結構安全。①配置鋼筋掃描儀,數字顯示式回彈儀、混凝土快速測定儀、激光測距儀等結構質量檢測設備。特點是快速、準確、智能、便攜,非常適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②確定工程監督檢測范圍、監督檢測程序,監督檢測內容,監督檢測抽樣方法及數量、監督檢測記錄及報告形式、不合格檢測結果的處理方案等;③用科學數據對結構實體質量進行判定,實現由人工定性判斷向儀器定量檢測的轉化,維護監督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通過加強監督檢測,強化了工程質量監督的過程控制。
5)嚴把建筑施工過程中的“樣板引路”制度管理。“樣板引路”制度要求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前做出“樣板間”和“試驗段”,在施工過程中“用典型引路”,在檢查驗收時“讓樣板說話”。要求做出樣板的項目包括:墻體施工前要做出樣板間;外裝飾工程要做出樣板墻;設備安裝工程要在標準間做出樣板間或樣板系統;門、窗工程在施工前應做出樣板件;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道路工程的土層、基層、面層應分別做出工程試驗段;大型建筑群體、住宅小區應在施工現場建立樣板示范間。并要求所有 “樣板間” 必須做出節能降耗樣板。作為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對未進行“樣板間”和“試驗段”施工管理的工程項目,將責令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責任單位進行不良行為記錄等處罰,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6)嚴格把好分戶驗收關。2009年12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做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通知》(建質〔2009〕291號),對開展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據;2011年起,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將分戶驗收作為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必備條件,凡未實行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住宅工程整體竣工驗收,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不予參評工程質量獎項;對未嚴格實行分戶驗收、在分戶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7)嚴格竣工驗收監督,把好備案和交付使用關。①嚴格審查竣工驗收條件:審閱設計文件,設計變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審查施工單位的工程竣工報告,勘察設計單位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審查質量控制資料、建設單位制定的工程驗收方案。審查日常監督抽樣中所發現質量問題的處理整改報告;②嚴格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重點監督:是否按所提交的工程驗收方案進行驗收,驗收參加人員是否到位,審查工程質量,查驗的工程部位要有代表性和一定的數量。通過嚴格竣工驗收監督,可確保工程質量;③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報告中要明確同意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單位按規定到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加強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途徑
(1)提升建筑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意識。不斷深入質量安全教育,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灌輸安全生產的理念和重要性,并結合真實案例,警示負責人應落實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2)明確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首先,應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同時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等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檢查;及時對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檢查情況報告給相關部門,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并對已經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工程要求停止施工,進行整改。
(3)提升員工的綜合素質。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是每一個現場施工人員的工作重點之一,而員工的綜合素質是決定現場質量安全監督效果的關鍵。因此,建立和健全施工人員的各項技能培訓,并積極帶領人員參與技術探討、交流等活動,完善施工人員的質量安全監督意識,提高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保證施工人員具有過硬的技術和全面的監督意識。
(4)強化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為了認可有能力的員工,鼓勵更多的員工積極努力工作,預防事故的發生,同時,這也是一種約束手段。很多單位采取事先考核,例如繳納保證金等,其目的也是為了增強員工的質量安全意識。
(5)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制度。建設部《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為信息管理辦法》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分布實施,是利用信息技術和按照市場規律,使工程建設中涉及的責任主體及中介機構的失信行為受到法律和、市場的懲罰。我們將做好以上兩個文件的宣傳貫徹工作,以施行統一的誠信標準為契機,以建立誠信信息平臺為手段,以完善信用將懲機制杠桿,加快推進建筑市場秩序日趨規范。
(6)探索快捷、公正的解決用戶投訴新途徑。建設工程的復雜性和特殊性,使得有些質量投訴單靠質量監督人員現場觀察、詢問,很難找出質量問題產生的真正原因,或找出原因不準確、不全面,給質量問題性質的判斷和責任的界定帶來困難。同時,引入誠信建設機制,將那些違法違規、不履行保修職責、推諉扯皮,給用戶帶來嚴重損失的企業予以曝光,并把其不良行為記錄在案。以此引導企業順應市場經濟潮流,增強信用意識,做好售后服務和質量保修工作。
四、結束語
總之,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涉及方方面面,要把工程質量安全管好,必須有一個健全、有效的質量控制管理體制。建設部頒布實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為企業的創優提供了一個具有統一基本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的標準,以增加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協調性,增強施工單位之間的可比性。因此,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引導企業結合本單位情況和自身特點,在提高工程質量意識、管理水平、隊伍素質、創新能力,打造建設工程質量品牌上同執利導。選擇有代表性的工程實施創優良工程活動,樹典型、促全局,推動建設工程質量的整體提高。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