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5 19:21:4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治調查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分析和認識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是培養和塑造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前提和基礎,對于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中國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高低起著重要的作用,同時又可以映射出法制貫徹的效果。當代大學生正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大學生急需在學校的正確教育和引導下,不斷學習,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素養培養。當前我國大學生大都重視專業課的學習,而對法律基礎課不予以重視。同時大學生法律觀點偏差,法制觀念淡薄。很多大學生在他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會選擇極端的方法,而不是用合法的法律手段去爭取他們的利益,這就會使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會越來越淡,導致高等院校呈現出逐年上升的違法犯罪現象。為了提高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更好的把我國建設成為法治國家.
2、調查對象:
此次調查對象為當代大學的本科在校大學生。
3、調查方式:
采用填寫調查問卷的方式。為了使調查能夠真實、客觀的反應調查者的思想,我們對法律各個方面問題都進行了認真篩選,對相關法律專業術語也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達。被調查者回答問題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閉式的回答方式,即預先設計好四種可能答案,將這些答案全部列于問題下面,由被調查者從中選擇一種答案作為自己的答案,均為單選題。本次調查不記名,調查內容除了對法律問題的回答外,還包括性別、年級、專業等基本情況,以便我們做比較研究,調查問卷共發放220份,收回有效的調查問卷共203份。
4、調查結果及分析:
(1).性別:男54% 女46%
(2).年級:大一26% 大二27% 大三21% 大四20%
(3).專業:文科31% 理科69%
1.您從何時開始接觸法律的?
A 小學16% B 初中29% C高中16% D大學39%
分析:可以看出大學生接觸法律的年齡普遍偏高,很晚才開始了解法律知識。只有少數人是從小接受法律的熏陶。
2.您認為法律與你的學習和生活有關系嗎 ?
A 關系密切51% B 關系不大37% C 沒關系9% D 不知道,說不清3%
分析:大多是都認為法律與我們的生活是密切相關的。說明我們當代大學生還是比較重視法律的。還有一點同學認為不知道,說明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想法,這是一種不良現象,作為一個大學生連自己的想法也不知道,可想而知這是很可怕的事,這一體現出了我國教育應試的失敗。
3.對我國的法律體系認識程度有多少?能清楚說出我國的幾部大法嗎?
A 高;能23% B 中;勉強能61% C還可以,一般的能14% D低;不能
分析:對我國比較重要的法律大學生大多都知道,不知道的人幾乎沒有。
4. 您的法律知識主要從何而來?
A 學校上課和宣傳42% B 家庭教育15% C 社會宣傳(廣播、電視、報紙)42% D 其他1%
分析:大學生的法律知識大多來源于學校,家庭教育很有幫助,總之大學生獲得法律知識的途徑較多。社會宣傳也有很好的效果。 5.您知道自己有哪些具體的權利義務嗎?
A 全部知道9% B主要的知道40% C小部分知道40% D 不太清楚11%
分析:對于自生的權利和義務知道的占大多是說明大家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相當強。
6. 您知道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
A 3月15日 4% B 11月1日4% C 12月4日67% D 不知道25%
分析:大多是大學生都知道法制宣傳日,也有少數人根本不了解。說明一些大學生不夠誠實,明明對法律專業方面的知識不太了解還是要裝的自己很有法律常識,不過有很多大學生還是不知道法制宣傳日,這說明大家對法律不夠重視。
7. 在生活中遇到侵害自己權益的事情時,您會如何處理?
A向親人,朋友,老師求助40% B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自認倒霉了。20% C 犯我者,雖遠必誅,用武力解。34% D向有關部門尋求法律保護6%
分析:生活中遇到侵犯自己權益的事大多數大學生選擇向親友和老師尋求
幫助,而很少的人選擇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了我們當代的大學生用法維權意識較差,獨立自主解決問題的能力不高,易沖動。
8. 您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法律是否重要
A、非常重要,國無法不行40% B、我們的生活離不開法律46% C、一般,可有可無的東西10% D、基本沒用,法律不如關系有用4%
分析:法律的重要性是被當代大學生普遍認可的,只有少數幾個人認為法律不重要。說明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在逐年上升。
9.對于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執法機關,您的態度是
A、充分信任10% B、比較信任61% C、除非不得已,不跟他們打交道26% D、不信任3%
10.您認為對法律的執行哪些監督是最有效的
A、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輿論監督42% B、黨委、政府、人大、政協領導機關的監督22% C、群眾監督26% D、執法機關自我監督10%
分析:對于這個問題的看法大學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支持社會輿論的人占大多是。說明政府自己監督自己是不被當代大學生認可的,我們更加相信群眾的眼睛和媒體輿論的力量。
11、你認為法律意識與教育程度有關嗎
A 有密切的關系57% B有一點關系27% C毫無關系13% D不太清楚3%
分析:大多數的學生都認為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與教育有著密切的關系。
12、你認為不少大學生法律意識欠缺的原因是
A 社會還不夠發展24% B 家長、老師等人的影響16% C 高等考試教育制度不合理40% D 自身要求過低20%
分析:本題說明約有2/5的大學生認為大學生法律意識之所以欠缺是因為教育制度的不合理,也有1/5的大學生認為自身要求過低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
13、如果有法律意識方面的社團,你是否會參加
A 積極參加30% B 參加42% C 消極參加15% D不參加13%
分析:有超過70%的學生都很愿意參加法律活動。說明大家比較喜歡參加實踐活動不喜歡只是純理論的教育。當代大學生每天都在教室里面接受理論知識現在早就想出來實踐活動了,所以這一點是每一個大學生的心聲。
14、你認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
A 保護權利34% B懲治犯罪26% C維護社會治安37% D不清楚3%
分析:大學生對法律的作用認識各有不同,也有極少數的大學生根本不了解法律的作用。其實法律存在的本身就是為了讓每一個人都能健康、快樂、自由、幸福、有尊嚴的活著。讓整個社會都能夠協調運行、和諧發展,讓那些壞人得到應有的教育懲罰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
15、你覺得自己的法律知識豐富嗎
A非常豐富10% B比較豐富40% C一般42% D比較匱乏8%
分析:多數大學生都認為自己的 法律意識并不強。說明當代大學的學生還是比較了解自己的,不過這不是什么好的現象,這也體現出我國大學生不太重視法律。
16您覺得了解法律基本知識對我們有意義嗎?
A沒有,法律離我很遠,我們還沒有進入社會,以后再了解也不遲18% B意義不大,可以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的地方太少了61% C有意義,但是我基本不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11% D有,法律常常幫我解決實際問題10%
分析:盡管多數大學生比較贊同應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但是與此同時他們并不選擇用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看見大學生還是不太信任我國現在的法律。
17您覺得下列哪部法律與我們日常生活關系最大?
A 民法65% B 繼承法1%C 合同法2% D 婚姻法1% E 刑法18% F 保險法2% H 公司法6% I 勞動法3% J 反不正當競爭法1%K 治安管理處罰法1%
分析:大多數同學都認為民法比較重要,可見我們當代大學生法律知識還是不多。不過我們的調查問卷也存在很多問題。
18你認為造成大學生法律教育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A、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27% B、貧富懸殊是產生犯罪的土壤,影響了教育效果21% C、個人自覺性是根源12% D、法律教育活動本身的局限性40%
分析:當代大學生認為,現在的大學生法律意識薄弱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教育活動本身具有局限性。
問答題, 你認為大學生在法律意識上存在哪些問題?你對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有哪些建議?
分析:問題: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比較薄弱,自身要求太低,認為法律的作用不大,積極性不高。
建議:多開展與法律有關的活動如講座、知識競賽,高校開設基礎法律知識課程,大學生應當多關注有關法律方面的電視節目(如:CCTV12、法制頻道等)。
6.調查總結:
綜合本次調查問卷,可以看出當代大學生接觸法律的年齡偏高,對法律知識的了解較為缺乏,法律意識總體來說比較薄弱,遇到問題并不習慣于使用法律的武器來解決。但對于我國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持比較信任的態度,也反映出了當代大學生的法制觀念在逐年上升。問卷也同時反映出了,他們認為自己法律意識比較薄弱,法律意識,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關于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法制觀念等。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大學生群體對法、法律或其現象的反應形式,即心理、知識、觀點和思想,包括對法律的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等的內心體驗。
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也是未來社會的支撐主體,其法律意識如何,直接影響到公民的法律素質和整個社會法治文明的程度。從年齡上講,大學生是一個橫跨青年和成年的群體,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學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其法律意識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加之歷史原因、外部環境以及大學生自身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個別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與社會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準確地了解和掌握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和法律需求,對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針對性,切實
一、繼續保持已經取得的成績,工作進一步加強,再接再厲。
根據群眾滿意度調查報告,大部分群眾對我局今年來開展“創業服務年”活動所取得的成績是比較肯定的。我局將在未來的工作中,進一步服務大局,創優環境,一心一意地為群眾服務,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進一步依法行政,執法為民,嚴格按照法律的程序來執法,正確執法,積極、全面履行法律賦予我們的職責;進一步講究方法,搞好宣傳;進一步強化管理,嚴格要求,對我局的干部,更加嚴格管理,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努力提升工作水平、工作能力、業務素質。爭取做到“‘創業服務年’活動有止境,但創業服務工作無止境,年年都是創業服務年”。
二、更進一步深入基層,了解基層實情,加強基層工作。
群眾滿意度調查報告反映出,我局在開展“創業服務年”活動中,與基層的溝通還有可以改進的地方。我局將在今后的工作中,更進一步深入到基層中,了解基層的情況與特點,加強基層工作。將由領導帶頭,干部跟進,深入基層進行考察,在不影響基層工作的前提下,按市司法局的指示,“下到基層去幫基層做事”,切實地了解基層工作的特點與難處,從基層工作中提取先進的精華,融入到我局的日常工作中;發現基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基層組織進行溝通,幫助其改進;體驗基層工作的特點,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進行安排。從而更好地完善我局的基層工作,取得更進一步的成績。
關鍵詞:區別保護;法定人出席;社會調查;審前羈押;緩刑適用
一、 權利缺失:區別保護
本文選擇的翔安區法院因區劃調整,成立于2003年,下轄四鎮一街,戶籍總人口32萬人。翔安區成立9年以來,借助明顯的區位優勢和優越的地理環境,經濟迅猛騰飛,逐步由經濟落后的島外農村地區成長為廈門市經濟發展最快、最具活力和發展潛力的新城區。伴隨著城區的發展,外來人口也在短時間內迅速增長,外來未成年人數量急劇上升。著名的社會學家杜爾凱姆認為,犯罪是社會變遷的代價。他認為在社會變遷明顯時,很容易出現“社會失范”的現象,從而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增多。特別是青少年,正處于身心尚未發展成熟階段,面對這種變化,極易產生心理上的迷茫。經濟、社會結構的巨大轉型導致翔安區未成年人犯罪數也逐年上升,研究該區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平等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下表為2011年—2012年該區法院在本地與外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適用司法保護措施的對比圖:
戶 籍 地刑事司法措施本地外來法定人出席率85%50%社會調查報告詳盡基本無審前羈押率45%87%緩刑適用率70%32%分析上表,我們可以看出:
1、在法定人出席率方面,外來未成年人明顯低于本地未成年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不少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及其他親人均在外地打工,并且工作地點分散,給通知到場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其次,有些辦案人員缺乏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意識,使通知外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流于形式。針對此,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70條明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人必須出席,增加了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到場的例外情形,規定了法定人不能到場的替代“合適成年人到場”。
2、本地未成年被告人大多有社會調查報告,而外來未成年被告人卻很少有。這是因為:第一,本地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的條件比較便利,社會調查報告對于法官全面認清案情、公正審理案件具有一定的幫助,本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會積極、主動幫助法院獲取社會調查報告;第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都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理期限相對比較緊張。親臨其地去深入調查其成長背景、家庭狀況時間長、成本大,不具有現實操作性。而法院依程序寄出的要求外來未成年被告人成長地相關部門填寫的社會調查報告常常因為有關部門的相互推諉而得不到回復。第三,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調查機構種類繁多、調查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3、在審前階段,外來未成年被告人被提請逮捕的人數是本地未成年被告人的2倍左右。對外來未成年被告人普遍使用審前羈押的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從替代措施上看,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只有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羈押的替代措施。因“監視居住”成本高昂,所以鮮有使用,故本質上只留下取保候審一條。而外來未成年人流動性強,居無定所,若是用取保候審替代羈押可能會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二是從經濟條件上看,涉嫌犯罪的外來未成年人大多家庭經濟困難,且其本身又沒有固定的收入,根本無力交納幾千元的保證金;三是從執法角度上看,由于執法環境不合理,各地公安機關有效配合難度大,再加上法律援助律師參差不齊等原因,對一些無逮捕必要的外來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強制逮捕措施常常成為無奈之舉[1]。
4、本異地戶籍身份的不同使本地和外來未成年罪犯在緩刑適用率上明顯不平等。原因主要有:第一,緩刑執行機構職責不清,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對于被遣送回家鄉的外來未成年罪犯,依然很難保證緩刑監督、幫教和考察的落實,對其是否會重新犯罪,是否會對社會再產生危害,法官都心存疑慮[2];第二,法律無明文規定,難以很好執行。對外來未成年緩刑犯如何遣送、如何進行監督、幫教和考察,法院與公安機關如何協調等問題均需要有立法的明確規定;第三,部分法官思想過于保守,難以貫徹挽救、教育為主的審判宗旨。由于自身對緩刑認識不到位,思想過于保守,擔心外來未成年罪犯緩刑適用的效果不明顯,因而在審判實踐中有意減少緩刑的適用。
二、權利的救濟:平等保護的意義
“無救濟則無權利”又作“救濟先于權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或“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這一為英美法國家家喻戶曉的法律格言所強調的是,救濟對于權利實現的重要作用。如果人們關注權利的實現,就必須關注權利的救濟。
(一)法理學角度
先賢亞里士多德將平等視為正義的尺度,提出了正義的平等觀。他認為“正義是某些事物‘平等’(均等)觀念”,即正義寓于某種平等之中,平等是公平正義的基本內容。平等,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樣的基本權利不應當因為未成年人的前面加了“外來”二字就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正如J·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中的經典表述:“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在外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保護措施的適用上,如何改變這種不平等的現狀成為亟需解決的一道難題。
(二)經濟學角度
傳統觀點認為,刑罰是犯罪“易感觸”的力量,無論是自由刑還是罰金刑,都能夠抗衡犯罪人頭腦里的強烈私欲。犯罪經濟學卻認為,刑罰可作為調整犯罪成本和收益的有效手段加以利用。在經濟學家們看來,犯罪與刑罰只是一個成本/收益或者說風險/收益的對比而已。任何一個犯罪人都是一個“理性”的計算者,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他會將犯罪的預期成本與預期犯罪收益進行比較,從而決定是否從事具有風險的犯罪行為[3]。著名的刑法經濟學家波斯納將犯罪成本歸納為“機會成本、查獲幾率、懲罰的嚴厲性和其他相關變量”。對于本地未成年罪犯而言,司法實踐中,由于在審前羈押與緩刑適用等方面相較于外來未成年罪犯犯罪成本更低,這是否會變相鼓勵本地未成年罪犯繼續犯罪?如果對本地未成年罪犯更注重對其刑事司法措施的保護,本地未成年犯罪就會不在乎,滋生僥幸心理,認為犯罪有利可圖,即使受到刑罰處罰,也還有賺頭。相反地,外來未成年罪犯的相關合法權益被輕視了,他們可能就會產生橫豎橫的心理,服刑時百般抵觸,釋放后變本加厲地實施犯罪。
(三)社會學角度
刑事司法保護措施適用的區別對待,尤其是對外來未成年人審前羈押率高、緩刑適用率低,都嚴重影響外來未成年罪犯的再社會化。再社會化是指用補償教育或強制方式對個人實行與其原有的社會化過程不同的再教化過程。未成年時期最大的特點是身體的成長和心理的成熟,而心理的成熟是在社會化、再社會化的過程中完成的。在某種情況下,未成年罪犯通過再社會化,可以幫助他們忘掉舊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重新塑造出新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是生命中具有轉折意義的階段。如果僅僅是因為戶籍制度的差異就抹殺外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平等保護的權利,那么實際上就是對于他們行為的消極反應,這非常不利于他們的再社會化改造,更嚴重的是,他們可能因此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 制度的完善:如何平等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限制,刑事司法保護措施的適用在外來未成年人與本地未成年人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然而法律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根本意義在于平等保護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故如何平等保護外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值得深入研究與探討。
(一) 法定人——不可或缺之人
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出席率低的原因眾多,在當前的模式下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恰好是醫治此癥結的良方。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是英國1972年創設的,后經引申發展其基本含義為:在審理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時,由合適成年人參與開庭審理,協助未成年被告人與司法機關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溝通,緩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疑懼、不安、緊張等情緒,促進實施程序正當化,提升審理教育功能,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并增進社會安寧。我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都有關于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立法。
關于合適成年人的選任,筆者建議:在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適成年人選任上可以考慮律師到場制度。一方面,律師作為國家認可的法律從業人員,同時具備法律專業者和合適成年人身份,其在場可以避免未成年人陷入孤立境地,從而更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其自身權利的行使也受到《律師法》的保障;另一方面,與一般的合適成年人不同,律師作為法律執業者不僅需要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要求,還受到律師法等法律、律師協會、司法行政機構等規章的約束,這從反方向確保了律師能夠忠實、勤勉履行其職能[4]。
(二)社會調查制度——必不可少之事
法國著名刑法學家安賽爾認為:為了正確處理案件,法官必須了解他負責審理的犯罪人,為此,必須對犯罪人的人格進行調查,調查應從“社會、醫學和心理”等方面進行。社會調查制度體現了刑罰個別化原則的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中實施全面的社會調查制度,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情況,有利于貫徹刑罰個別化的要求,對我國法治建設具有深遠的影響。筆者仔細分析各國社會調查制度,發覺德國少年法院的社會調查工作已日臻成熟,是值得學習的模板[5]。在我國的外來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報告制作中,筆者認為可效仿德國制度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完善:立法上,首先要肯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地位,明確其必要性。不允許以任何借口搪塞、拒絕為外來未成年被告人制作社會調查報告,這是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其次要賦予調查報告證據效力,規范其證明程序。社會調查的價值目標就是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法律條文規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地朝著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利益的角度理解。故筆者認為調查員應當在法庭上接受詢問、客觀說明調查報告的制作過程以保證其證明力;司法上,一是建議在各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下屬設立獨立的調查機構來負責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二是建議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通過對未成年被告人個人的家庭、學習、工作情況做細致、充分的了解(必要的時候可以訪問被告人的家長或是學校的老師等)并形成一個有固定格式內容的表格,再由調查員根據表格的資料撰寫調查報告的主文;三是嚴格限定報告制作的期限。對于委托出具社會調查報告的時間要有明確的規定,建議在扣除報告在途時間外給予10天進行調查及報告撰寫工作,規定超期或是違規出具社會調查報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考慮賦予法院一定的監督權。
(三)審前羈押適用率高——不可不改之病
審前羈押是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常嚴厲的強制措施。現代法治社會奉行羈押是例外的原則,這是無罪推定和人權保障原則的內在要求。對于未成年被告人,更應當盡量適用能達到羈押的預期目的,又更為輕緩、對其侵犯更小的非羈押強制措施,即審前羈押的替代措施。美國特色的審前服務制度值得學習與借鑒。但是盲目抄襲發達國家的做法不見得有效果,必須摸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前服務制度:首先,確定執行主體。由從事社會調查的專門調查機構在偵查終結之前提供未成年被告人的相關背景信息與個人具結等非財產性保釋條件的危險評估報告能有效地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該專門機構的調查員還要對那些附加不同釋放條件而予以釋放在外的被追訴人根據其釋放條件情況制定相應的報告與執行計劃,以便監督確保被追訴人履行由法院決定的釋放條件;其次,明確決策主體。偵查機關將調查員制作的危險評估報告附在相關的卷宗材料中移送審查,由法官根據危險評估報告做出是否審前釋放的決定。對于法官的決定不服時,外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可要求召開聽證會或是向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提出抗議;再次,增加替代措施。如偵查機關加強監控、以社會調查官觀護的方式代替羈押,讓社會調查機構發揮樞紐性作用等,形成多渠道的監控網絡與合力機制,從而盡量避免出現審前釋放在外的犯罪嫌疑人失控的風險。
(四)緩刑適用難——不可不變之題
對于未成年罪犯,適用緩刑具有特殊的意義:(1)有利于調動未成年罪犯自我改造的積極性;(2)有利于預防和減少未成年罪犯再犯罪;(3)有利于防止其身份“標簽化”,便于社會各方接納未成年罪犯,培養其社會性,創造條件使之重返社會[6]。因此,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規范未成年人緩刑適用制度:一是規范相關法律規定,做到緩刑執行有法可依。針對現行制度的不足,法律應當對未成年緩刑犯的考察主體、考察內容、考察方式做出具體的規定,可以考慮建立外來未成年罪犯緩刑幫教辦公室,專門負責緩刑考察機關在外地的緩刑犯交接問題;二是統一緩刑執行場所,避免外來未成年緩刑犯執行難。探索建立集中、統一的未成年緩刑犯監督、幫教和考察基地,選擇具有一定規模、發展相對穩定的企業為依托,為未成年緩刑犯提供一些對技術和專業要求不高的普通工作崗位;三是增加緩刑聽證程序,減少法官自主裁量權。法院在法庭審理查明未成年罪犯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另行安排一次聽證會,組織相關人員作為聽證參加人,對于外來未成年罪犯是否能適用緩刑進行廣泛地交流、核實和論證并允許外來未成年人的合適成年人、律師對聽證結果提出異議;四是擴充緩刑制度的類型,增強緩刑適用力度。 對于罪刑較輕的外來未成年被告人考慮暫緩,同時配合使用緩刑保證金制度,若他們仍留在法院地生活則可要求他們定期向社會調查機構的調查員匯報生活、工作情況,以保證執行的效果。
早在100多年前美國憲法制定中,先賢就提出“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雖然我國刑事法律表面上并沒有直接歧視涉罪外來未成年人的規定,但是必須看到,法律在實施過程中產生事實上的不平等,使得對涉罪外來未成年人的平等保護難以真正得到落實。筆者希望通過本文的寫作,能夠讓外來未成年被告人的平等權益得到重視,滴水穿石,當全社會都形成對外來未成年被告人權益平等保護的風氣,平等也就指日可待了。
注釋:
[1]張臻.重慶沙坪壩:外來未成年“非監禁化改革”[J].檢察風云,2011年第11期:21.
[2]王金炳.試論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制度之完善——以福建省石獅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數據為例[D].廈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4:21.
[3]徐愛國.評析波斯納的《刑法經濟學理論》[J].政法論壇,2007-9(5):173.
[4]汪建成.論未成年人犯罪訴訟程序的建立和完善[J].(法學)專題研究,2012-1.
[5]黃河.少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初論——以德國少年司法實踐為視角[J].研究生法學,2011-2月(1):180.
我國電子商務相比于美國等發達國家起步較晚,但隨著電子商務的逐步發展和各項有利措施的不斷出臺,我國網上交易已經快速發展壯大起來。雖然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前景樂觀,但目前其發展還不夠完善和成熟。相比于美國等發達國家,我國的電子商務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諸如安全、政策法規、觀念、服務競爭、交易成本等。本文就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相應對策,對這些問題的逐步解決和我國電子商務必將走上健康的發展之路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目前看來,有關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簡稱ec)的物理網絡和其他基礎設施已基本具備,在中國發展電子商務的時機正在到來。可以預期,已經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的貿易方式和經濟活動方式,都將在21世紀最初10年發生革命性的改變。
中國發展電子商務的7大障礙
目前,中國的網上書店、網上商城已開始營運,但要大規模地推行電子商務,至少在以下7個方面還存在障礙。
1、購物觀念和方式陳舊
在中國,傳統的購物習慣使“眼看、手摸、耳聽、口嘗”,公眾普遍感到網上購物不直觀、不安全。據最新調查,86%的人表示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網上金融交易,88%的人表示不打算在網上購物。
2、缺乏電子商務的商業大環境
目前,中國的商業活動基本上仍是手工作業,公眾對商家的交易頻率高但每筆交易額都很小,好像沒有必要在網上交易。
3、網絡基礎設施不夠完備
電子商務的基礎是商業電子化和金融電子化。目前,全國性的金融網還未形成,金融業自身的電子化還未實現,商業電子化又落后于金融電子化,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生存、發展空間。
4、互聯網的質量有待提高
推廣電子商務的技術障礙主要表現于網絡傳輸速度和可靠性上。現行的中國互聯網的傳輸速度很低,常常出現網絡擁塞現象,同時還存在多種不可靠因素,包括軟件、線路、系統的不可靠。
5、網上安全和保密亟待完善
在網上進行電子商務的詢價、成交、簽約,涉及許多商業秘密和公眾隱私。1998年初,有人利用在新聞組中查找到的普通技術手段,輕易地從多個商業站點竊取到了80000多個信用卡賬號和密碼。
6、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順
現行的信息產業管理體制存在著嚴重的計劃經濟烙印,過度集中和壟斷制約了市場競爭,有礙電子商務在全社會的推廣應用。資費過高仍然是廣大公眾享有電子商務的攔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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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眾缺乏電子商務的知識和技能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多數公眾文化素質不高。現代通信和網絡技術日新月異,多數公眾難以跟上知識和技術的發展步伐。
中國政府可采取的7項對策
政府在推動電子商務中扮演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當前,我國政府應正確引導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指導思想上不要“一窩蜂”、“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時制宜,發達地區可以先行一步,欠發達地區則適時跟進。要注重實效,避免大起大落,造成國家和社會資源的浪費。
為此,建議在以下7個方面采取對策:
1、建立“中國ec促進委員會”
為了引導全社會的電子商務活動健康、有序地發展,需要一個有代表性、有權威性的協調機構,建立有主管副總理直接領導的包括政府、企業、消費者社團各方面人士組成的“中國ec促進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負責電子商務的業務、技術、政策、法律和國際合作等總體框架的協調和規劃的制定。
2、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支撐環境
以企業信息化和金融電子化為突破口,讓有條件的企業和專業銀行在國家經貿委和人民銀行的支持下,完善內部的支撐條件。在國家宏觀層次上,信息產業部和國家信息化辦公室要繼續建設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法律、標準、規范等法治環境,特別是要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運行網上安全認證體系
實施電子商務必須以網上安全支付為前提,建立安全認證(ca)機制及系統十分必要。ca應包括加密、驗證、授權、抗否認、自動撤消檢查等基本功能,保障在網絡中交易的各方具有平等的安全地位。ca應由國家授權的權威機構擔任,推動電子商務在法治化的安全、有序環境中運行。
4、有重點地開展電子商務試點工作
目前,中國的發達地區對推動電子商務的積極性很高,北京、廣東、上海等信息化先導省市已經邁出了電子商務的第一步。主管部門要經常跟蹤這些地區的電子商務活動,努力發掘經驗,以供后走一步的城市和地區參考和借鑒。
5、有選擇性地開展電子商務的科技預測和攻關
電子商務在全球的發展方興未艾,許多新構想、新技術、新裝備和新方案層出不窮。中國有限的科技力量和財力資源必須在充分論證和預測的基礎上,選擇有限目標,集中優勢,組織科技攻關。國家863計劃及國家創新計劃應明確列入相應的課題,努力把電子商務的基礎技術、關鍵技術掌握在本國科技人員手中,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6、鼓勵在電子商務領域開展國際合作
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已在btob(企業對企業)和btoc(企業對消費者)電子商務方面有一些比較成功的案例,可供借鑒。中國企業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政府可鼓勵國內企業與有誠意的國際機構和跨國公司開展互利的雙邊或多邊合作。
一、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承擔著為人民履好職、行好權的重要職能作用。幾年來,我們東昌區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發展高于一切的宗旨,始終把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擺在人大監督工作的突出位置,緊緊圍繞區委提出的“建設經濟強區,率先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依法履行監督職權,以新一輪思想大解放推動東昌區經濟的大發展。
一是圍繞中心工作,開展調研,為區委決策提供依據。2008年,區人大常委會緊緊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圍繞群眾關心的民生問題,圍繞在貫徹落實法律法規過程中存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找準切入點,深入基層,聯系實際,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為區委決策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意見。我們結合全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開展了經濟工作、民生工作、科技工作、新農村建設工作等方面的調查,形成了《關于東昌區城市居民住宅樓棄管狀況的調查報告》、《關于在東昌區推行部門預算工作建議的報告》、《關于貫徹殘疾人保障法的調查報告》、《關于落實科技進步法和科技進步條例情況的調查報告》、《關于活躍農村文化生活的調查報告》等調查報告,這些報告都得到了區委的高度重視。其中,《關于東昌區農業科技隊伍建設情況的調查報告》,區委主要領導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有關部門結合區人大調研報告中的建議,切實加強農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7月份,區委組織部下發了《加強農村實用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并在山東濰坊建立了東昌區農業科技人才培訓基地。
二是堅持監督與支持相結合,不斷強化執法檢查。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最具民主性和廣泛性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落實科學發展觀,地方人大工作最主要的切入點,就是促使國家權力機關切實把科學發展觀貫穿于監督工作的全過程,落實到各個環節。因此,我區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實施《監督法》,不斷完善監督程序。我們制定了監督工作計劃,印發給“一府兩院”,并向社會公布。同時,找準方向、突出重點,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緊扣我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戰略性、長遠性和根本性的問題,開展“三察(查)”活動,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一些突出性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在監督中,我們堅持監督與支持相結合。人大與“一府兩院”雖然分工不同,但目標都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為此,我們從支持的角度出發實施監督,同“一府兩院”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形成促進全區發展的強大合力。并力求做到“監督不缺位、履職不越位、支持不添亂”,讓“一府兩院”切實感受到來自權力機關的真誠監督和支持,讓人民群眾看到實實在在的監督效果,為區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三是狠抓審議意見的落實,注重跟蹤問效。為增強監督工作的實效性,每個審議意見下發兩個月時,常委會主任會議都要聽取區政府關于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的報告。我們還注重跟蹤監督,對上一年的監督議題,沒有落實到位的,選擇重點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審議意見的落實成效。2007年,區人大常委會對區政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情況進行了視察,提出了審議意見。為了檢查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促進這項工作更好地開展,2008年常委會對這項工作進行了跟蹤檢查。區政府對審議意見中提出的“要進一步改善定點醫院的醫療衛生條件、盡快配備救護車”等四條建議都逐一落實和解決,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二、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增強監督實效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內涵就是以人為本,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因此,人大在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律程序變為國家意志的過程中,要增強“執政為民”意識,更加了解民心、體察民情、改善民生,所作出的決議、決定都必須充分反映民意,集中體現民智,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努力做到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善謀為民之策、多辦利民之事。
緊緊抓住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視察、調查、執法檢查等形式,督促政府做好社會保障、治理環境污染、加強農村醫保和農村科技隊伍建設、名師工程等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項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安定和諧;認真做好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加大人大工作力度,做到關口前移,變事后監督為事中監督,督促“一府兩院”依法處理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和嚴重司法不公、社會影響大的重大問題,促進了司法公正,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
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主體優勢,通過人大代表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映民聲、凝聚群眾的智慧和力量。注重搞好代表視察,結合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中涉及的問題、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反映集中又未能解決的問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媒體關注的問題來確定代表視察的題目,開展“三察(查)”活動。做好代表應邀參加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的組織工作;邀請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和旁聽法院開庭審判,使代表在閉會期間既執行代表職務,又知情知政,充分反映民意,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
注重抓好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和社區代表工作站工作。配齊配強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的人員,選好代表工作站的站長和聯絡員。目前,我們在全區的10個街道、鄉(鎮)建立了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在51個社區和13個自然村建立了代表工作站。
三、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增強工作活力
《監督法》的出臺,豐富了監督形式,有力地防止了“一張任命書,五年太平官”現象的出現。在監督形式上我們進行了新的嘗試。對人大任命的“一府兩院”組成人員的工作,采取視察、調查、執法檢查、工作評議等監督方式,提高了監督實效,促進了當地科學發展。常委會制定出臺了《通化市東昌區人大常委會工作評議辦法》。2008年,對區林業局、區發展和改革局、東昌區地稅局和工商東昌分局四個部門進行了工作評議。為了搞好工作評議,常委會組成調查組,通過聽取被評議單位工作匯報,召開座談會,組織民意測評,與機關干部個別談話,征求區紀檢部門、區分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等形式,全面了解了被評議單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落實人大決議決定、履行職責和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情況。通過工作評議,增強了被評議部門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調動了工作積極性。常委會主任會議還聽取了區人事局、區民政局、區建設局和區安監局四個部門工作情況的報告,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收到明顯效果。
論文關鍵詞 量刑改革模式 量刑程序 量刑建議權 證據開示制度 社會調查報告
考察量刑制度改革的沿革緣起于地區司法機關的探索,早在1999年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開始試行公訴人當庭發表量刑意見。2003年上海市各級檢察機關全面實行量刑建議制度。中央層次的改革開始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明確提出健全和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推行量刑建議改革試點。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在全國范圍內推行。2010年2月,《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出臺;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0月,《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關于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通知》生效,法院、檢察院量刑制度改革全面展開 。2012年,《刑事訴訟法》作了全面的修改,其中193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相較于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第160條,明顯的區別在于對有關量刑的事實、證據單獨進行法庭調查、辯論,在程序上試圖建立起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吸收了2004年以來量刑程序改革的成果。2014年1月,最高院再次下發修改后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時隔四年再次修訂體現了中央對量刑制度改革的決心。不能否認的是,量刑改革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如上訴率、抗訴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服判息訴率也有明顯的提升 。
縱觀我國的量刑制度以及改革進程,制度的路徑試圖從量刑的程序、實體規范兩面齊頭并進。在程序上設立了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分別將量刑相關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就量刑情節進行辯論,使得量刑事實與情節與定罪的調查、辯論區別出來,但又未形成自成一體的獨立程序,仍然依附與一體化的庭審之中,故而現行的量刑程序屬于相對獨立的狀態。在量刑制度的實體方面,09年的《量刑指導意見》確立了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劃分若干刑格,在刑格中確認基準刑,之后確認宣告刑的量刑步驟;2010、2014年的指導意見則將拋棄了刑格而采用了起點刑——基準刑——宣告刑的量刑模式,而無論采取哪種形式的量刑方法,都是有益的嘗試。從程序到實體,實施量刑制度的目的無非是為了實現量刑公正及均衡。對于量刑建議權來說,量刑制度的建構,無論是實體上的還是程序上的對量刑建議權的行使來說均有直接的關系,故而下文將以量刑制度的視角進行討論。
一、問題的提出
對于量刑程序的安排,也就是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的設立,其目的無非有三: 一是使得盡可能多的有關量刑的事實、情節進入法官的視野,作為最后量刑的依據;二是增加對量刑審查的對抗性,以增強量刑的公正性;三是通過程序實現量刑過程的透明化,改變過往量刑只是在法官辦公室作業下完成的窘狀。然而,在現有的司法環境中,以上的設想是的實現卻不容樂觀。現有的程序設計存在以下問題:
(一)量刑信息并未因相對獨立量刑程序的設立而增加
有的學者指出,量刑信息與定罪信息間具有明顯的不一致性,這種不一致不僅僅體現在數量上,更重要的是衡量定罪信息及量刑信息間的標準的不一致,例如家庭狀況,平時表現等與犯罪嫌疑人相關的信息往往在定罪庭審中被忽略掉,而這些信息對量刑來說卻并非無用。傳統的定罪量刑一體化庭審程序,兩種標準混為一談,在一直以來的“定罪中心主義”的思維定式下,犧牲的就只能是這些看似與定罪無關的信息。 正如上文所述,將量刑在法庭調查中獨立出來,進行單獨舉證質證,目的之一就是能夠讓量刑事實更多的出現在法庭庭審中,幫助量刑。然而,在現有的司法環境中,設想并未真正地體現,原因有二:
1.控辯雙方對量刑信息的關注不足,辯護率及辯護質量不高。對于公訴人來說,承擔的是指控犯罪的職能,其在程序中的定位決定了公訴人更多關注是的入罪證據及法定的量刑情節,而對于罪輕及與犯罪人本人相關的量刑信息卻動力不足。所以,相對獨立量刑程序能否起到其構建之初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辯護人的工作。那么現有的法庭辯護環境能否實現程序賦予的重任呢?如若從辯護率及辯護質量來看,結論并不樂觀。據統計從1998年至2006年間,獲得法律援助的得到辯護的被告人只占所有被判有罪被告人的10% ,獲得辯護的被告人在近年來肯定會有所增長,但也不會超過30% ,在缺少辯護人的情況下,讓被告人自己為其提出量刑辯護及提供量刑情節信息,顯然有點強人所難了。而即使獲得律師的刑事辯護,辯護人所提出的量刑事實與證據,如犯罪后的態度、被告人的一貫表現、目前的家庭情況等,在原有的庭審中律師也會提出,并未因程序相對獨立之后而有所增加。這很大程度在于大部分的辯護人系法律援助律師,走形式大于辯護的實質。
2.定罪、量刑的邏輯順序導致的量刑信息提出不充分。在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及審批模式下,雖然對量刑的關注有所增加,但仍不能改變量刑依附于定罪的現實,那么有一個問題將無法回避,在無罪辯護的案件中,辯護人是否該就量刑問題提出意見,因為一旦辯護人提出兩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意見,無疑削弱了其做無罪辯護的可信度,這在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均是無法回避的難題 。有的律師為了保證其無罪辯護的一貫性或者迫于被告人方的壓力 ,往往會放棄做量刑方面的辯護,這對量刑的影響自然不言而喻。
(二)量刑程序的職權化與半對抗化的庭審模式的沖突
有學者指出量刑的不公其原因在于未未將量刑程序與定罪程序區分開來,形成控辯雙方的充分參與、論辯對抗的局面。因此可吸收英美法系的量刑制度經驗, 將量刑程序與定罪程序相對分離,允許各方就量刑的事實信息和量刑方案展開充分的質證和辯論, 形成對抗的庭審模式 。與此觀點相對應的是,在法治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例如法國,采取的卻是完全的職權主義的量刑程序。甚至于在定罪程序中采用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在量刑程序上采取的也是職權主義,以至于有美國學者稱之為“一個對抗式軀體中的職權式靈魂” 。量刑的職權式程序與對抗化程序的區分在于控辯審三方在程序中所處的地位,職權式的量刑程序,法官可依職權行使有關量刑的調查取證權利,并以此做出量刑裁判 ;而對抗式的量刑程序中,量刑證據的提出及適用依靠的控辯雙方的舉證與辯論,法官的裁判是在控辯雙方舉證論辯的基礎上做出的裁判。之所以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在量刑上更多的采用職權主義而非對抗的形式,原因在于定罪程序只關注犯罪事實,其有嚴格的證明標準及證據規定,需要通過對抗的形式來明晰;而量刑不同,量刑不僅關注犯罪事實,同樣也關注犯罪人本身,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盡最大可能的了解犯罪人,就必須有足夠的量刑信息作為參考,而若以定罪的證據規定來衡量這些量刑信息,例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傳聞證據規則等,會使得許多有犯罪無關卻與犯罪人人身危害性有關的證據被排除在外。故而在無法適用定罪證據規則,并通過對抗模式來進行篩選證據的情況下,就要求法官需要以其本身的職權作出調查,以其個人的主觀作出判斷,最終作出裁判。以此,筆者認為量刑程序本身帶有強烈的職權化傾向。
從我國新刑訴法第193條及兩高三部的《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來看,均強調對量刑事實的舉證及辯論,且放在定罪程序之中,只是做相對的分離,在我國現有的半對抗式的庭審模式之下,量刑改革也朝著對抗式的形式在發展。這就產生了這樣一種沖突:量刑程序的職權化傾向與庭審程序的半對抗性的沖突。在半對抗式的庭審中,控辯審三方需在不同的證明標準中來回游走,兩種模式的沖突本身就會造成庭審的混亂,而為保持庭審的連貫性,最終的是以犧牲量刑證據的全面性為結局的。因此,在這種相對獨立的程序設計與量刑制度的特性存在天然的排斥。
綜合以上兩點,筆者認為現有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設計并不足以承擔起實現量刑均衡、保證量刑公正的重責,原有的一體化的量刑程序存在的問題在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中人仍然存在,要解決這一難題,根本的還是要建立完全分割的獨立的量刑程序。
二、檢方視角的量刑制度實踐及應對
(一)檢方應成為建議適用獨立量刑程序的提起者
與相對分離的量刑程序不同,獨立的量刑程序或者說是分離式的程序直接將定罪與量刑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在不同的兩個階段處理掉,兩個階段有明顯的時間區分界線,即在定罪問題解決掉以后進入量刑階段,而這種形式的量刑程序在某些法院已經進行 。
有一點是達成共識的,那就是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適用獨立的量刑程序。例如英美通過辯訴交易處理的案件,刑罰的減讓早在提起公訴前就已經解決了,僅有一小部分的案件才會存在量刑程序,這其中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獨立的量刑程序確實會對司法效率造成影響,故而對犯罪嫌疑人對定罪及量刑無異議的案件,完全沒有必要再適用獨立的量刑程序。
作為檢方,其起訴前對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已經明晰,其完全可以知道犯罪嫌疑人對定罪、對量刑是否存在異議,并據此判斷是否需要適用獨立的量刑程序,故以檢方作為獨立量刑程序的建議提出者有天然的優勢。當然,要實現這一目的,需要公訴人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同時關注量刑問題。對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案件,就量刑問題需對犯罪嫌疑人做出說明、解釋,詢問其意見,若犯罪嫌疑人沒有異議則無需提起獨立的量刑程序。若犯罪嫌疑人有異議,且經解釋仍不能接受的,則需在起訴時一并提出適用量刑程序。針對這類案件,在庭審中,對定罪程序可簡略進行甚至不進行,直接進入量刑程序,這也完全符合《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 。而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則均需提出適用獨立的量刑程序。
(二)檢方以社會調查報告為中心實現對法官量刑的制衡
縱觀實施獨立量刑程序的英國及美國,均有社會調查報告制度,量刑程序也是圍繞社會調查報告進行的,可以說社會調查報告的提出是量刑程序核心。我國新刑訴法也有關于社會調查報告的規定,但被限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也有類似規定。刑訴法賦予了公安、檢察院、法院制作社會調查報告的權力。雖然這一制度只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才能適用,但作為一種制度上的嘗試,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正如前文所說量刑的公正是建立在量刑信息的最大化、公開化的基礎上的,然而現有的庭審環境中并不足以實現量刑信息的公開及充分,此時量刑問題的社會調查報告就成了彌補以上缺陷的重要工具。而對于檢方來說,提出社會調查報告也將是實現對法院量刑制衡的重要一環。由檢察院在法庭上提出社會調查報告,則在量刑程序將圍繞此展開,而法院也應當以此作為其裁判的重要依據,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法官辦公室化的量刑作業。當然在案多人少的辦案矛盾之下,由檢察院制作全部的社會調查報告任務稍顯繁重,則檢察院可以委托社會服務機構進行,而檢察院作為指導機關,對報告的制作全程把握。可以說社會調查報告在中國仍處在起步階段,對制作的內容格式、調查的方法等均沒有配套的措施及規定,這需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但其意義是毋庸置疑的。
(三)檢方視角下的配套制度完善
1.庭前證據開示制度。目前當庭修改量刑建議的主要原因還是庭審中新增證據,特別是酌定量刑情節的增加。通過利用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的“庭前會議”的契機,使控辯雙方在庭審前充分了解對方所掌握的事實證據,避免辯護人證據突襲,不僅能夠進一步提高公訴人建議量刑的準確性和科學性,也有利于辯護人找準重點,更有力地進行量刑辯護。即使在交換證據前,起訴書和量刑建議書已經送達了被告人,公訴人仍可以在庭審前根據情況制作修正后的量刑建議書重新送達,從而盡可能避免在庭審中修正量刑。
2.當然,庭前證據開示制度不可能完全排除新增證據的可能,現實中也確實存在庭審前達成和解、庭審時翻供等情況,修正量刑在所難免。這是,就要解決修正量刑的程序問題——授權。首先應當明確授權層級,即根據已知情節,對不同的量刑檔次,由分管檢察長、檢察長和檢委會授予公訴人當庭修正量刑的權利;其次要明確使用授權的條件,即何種情形下允公訴人作適當調整,在何種情況下,應當依法建議法庭休庭或申請延期審理;再次要明確授權修正的幅度,此涉及到對現有量刑標準的進一步細化。
3.明確庭審中修正量刑后的備案制度。建議公訴人在庭審結束后,應當及時整理制作庭審筆錄,要求客觀反映出庭審中出現的新證據的情況、質證情況、辯護意見、公訴意見,并簡要撰寫報告說明公訴人的意見和修正后量刑的依據,使負責人對庭審情況有一個清晰全面的認識,也可以作為案卷歸檔時的重要材料。
為了慶祝國慶____周年,歌頌偉大祖國繁榮富強,體驗家鄉變化,激勵廣大同學愛國,愛校,愛家鄉的情感,繁榮校園文化生活,提高綜合素質。特舉辦此次“愛學習、愛勞動、愛祖國”為主題的國慶實踐活動。
(一) “向國旗敬禮”網上簽名寄語活動
全校學生登錄中國文明網、央視網、或其他鏈接網站,以個人名義,也可以采取小組、團隊、班級或家庭等方式進行簽名,同時留言寄語。留言寄語內容要主題突出,健康向上,放映真情實感。
(二) 主題活動
七年級:開展“低碳生活,從我做起”主題實踐活動。
以“愛我家鄉,保護環境,為建設生態博望做貢獻”為主線,開展繪畫、攝影、環保小制作活動。(任選一種形式,展示活動成果),每班上交作品五份。
八年級:開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手抄報比賽”活動。
引導學生重點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明確“三個倡導”的豐富內涵,即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要把“三個倡導、24個字”的基本內容體現在手抄報作品中,每班上報作品5份。
九年級:開展社會調查活動文秘站:
要求學生走出校園,走向社會,去關心社會發展,去關注社會問題,去嘗試解決自己研究的社會問題,成為學生課余生活的有益補充,開辟出有自己特色的社會實踐的新途徑。
學生以個人分散活動或由居住相靠近的4-6人組成社會實踐活動小組,自己推選組長,可以聘請有一定專長的成年人(如本校教師、學生家長等)為指導老師。參與社會實踐的學生,必須注意自身形象,認真參加活動,為學校和個人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假期過后的一個星期內以班為單位上交10篇社會調查報告。
參考主題如下(也可自選主題)
1)關于生活用水狀況調查研究
2)關于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可行性調查
3)白色污染調查研究
4)交通安全問題研究
5)村民交通意識及對策
6)中學生的消費觀念與行為研究
7)中學生的體育鍛煉現狀
8)中學生的飲食與營養問題研究
9)中小學零用錢數量的調查
活動時間:10月1日——7日;
活動前做好各種準備,并遵守以下原則
1.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活動期間要注意安全,保證活動的高質量,高效益。
2.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在學校周邊、學生家庭所在的城鎮社區或者鄰近村社開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