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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核轉機關)核轉,或者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組織。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組織。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使用前款規定名稱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七條 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分別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
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超過30天達不成協議的,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申請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國文字,并交送人委托書一份。人委托書應當載明權限和委托人的國籍。
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編定申請號的申請進行審查,將初步審定的商標,刊登《商標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并抄送核轉機關。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并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抄送核轉機關。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核轉機關。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異議書一式兩份寄送商標局,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期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
商標局將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有關當事人,并抄送核轉機關。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之日起15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抄送核轉機關。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抄送核轉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由受讓人所在地核轉機關核轉。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給受讓人,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抄送核轉機關。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該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被爭議的注冊商標的,移交商標局辦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轉機關。被爭議人在收到商標爭議終局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應當將原《商標注冊證》交由所在地核轉機關寄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對于注冊不當的商標(爭議已經裁定的除外),任何人可以將《注冊不當商標撤銷裁定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的,移交商標局辦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轉機關。原商標注冊人在收到撤銷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原《商標注冊證》交由所在地核轉機關寄回商標局。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或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申請人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省級或者省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并將報紙附送商標局。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寄回商標局。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用于廣告宣傳或者展覽。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和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商標局備案。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收繳被許可人的商標標識。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同時抄送原核轉機關,由核轉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并寄回商標局。
商標局對撤銷或者注銷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寄送《商標注銷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撤銷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并抄送原核轉機關。終局決定取消原撤銷決定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除外)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45天內,做出復議決定。對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3)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和包裝上的商標,責令依法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根據情節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45天內,做出復議決定。對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和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復議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延期后仍來不及辦理的,還可以在第一次延期期滿前,申請再次延期30天。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
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過程中應予遵循的基本準則。中國《商標法》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注冊
注冊是確認商標專用權歸屬的一種過程。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所采用的基本原則有兩種,一是注冊原則,二是使用原則。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之后,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使用原則是指商標通過使用即可產生權利。根據這一原則,最先使用者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中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中國《商標法》采用的是注冊原則。
申請在先
申請在先原則是由注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一。既然商標專用權基于注冊而產生,而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人又并不總是一個,那么,以申請書提交的時間先后來決定商標專用權歸誰所有,就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就是申請在先原則。根據該原則,一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注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注冊機會,得不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當然,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不靈的時候,遇到兩個以上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情況時,就必須通過其它方法來決定專用權的歸屬了。因此,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說明我們在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為一種適當的補充。
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里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法律表現形式在《民法通則》第四條中有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對待他人事務就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以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范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現行《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誠實信用這個概念,但其關于商標權的確立、行使和保護的諸多規定中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標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關于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的規定;第八條第(8)款關于不得以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關于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關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處罰的行為的規定,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渡虡朔▽嵤┘殑t》第二十五條更是明確地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解釋為《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梢?,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民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商標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們過去在理論上沒有把它作為《商標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但在商標權的確立、管理與保護等實踐活動中,我們實際上還是把它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遵循的。
自愿注冊
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注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渡虡朔ā返谒臈l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注冊。如果企業不需要或者暫時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可以不注冊。本注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與自愿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強制注冊原則或全面注冊原則。1957年到1983年2月,中國實行的是全面注冊原則,要求企業的商品應當使用商標的,都必須使用商標,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標都必須注冊。此項原則主要從管字著眼,不利于搞活經濟。目前,除極個別國家仍實行強制注冊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自愿注冊原則。
嚴格地講,中國實行的并非純粹意義上的自愿注冊原則,而是在自愿注冊原則的大前提下仍對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原則?!渡虡朔ā返谖鍡l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渡虡朔▽嵤┘殑t》第七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對部分與人民身體健康關系密切的商品實行強制注冊,是中國《商標法》的一個特點。
五、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集中注冊、分級管理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突出特點之一。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自身的特點,商標注冊應打破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統一集中負責商標的審查、核準注冊工作。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的商標注冊工作統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注冊,明確了集中注冊的原則。分級管理則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該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利于把商標管理工作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緊密地結合起來,使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被告:王庚紀,男,56歲,住西安市環城南路西段43號。
被告:王素英,女,56歲,系王庚紀之妻,住同上。
西安市西關正街317號(原為321號)院內8間私房,系王庚紀繼承的遺產。1974年2月1日,經中人王盛林(王庚紀之姐夫)、何憲祿(何憲文之弟)說合,王庚紀執筆寫契,自愿將該8間私房以1600元賣給何憲文和于文珍兩家。其中,何憲文出資1000元,購買北 廈房3間、南鞍房1間;于文珍出資600元,購買東、西廈房各兩間。契約簽訂后,何憲文、于文珍當即向王庚紀夫婦交清了房款。隨后,王庚紀將北廈房3間騰交給何憲文,將西廈房兩間騰交給于文珍。南鞍房一間、東廈房兩間,因王庚紀已出租給他人居住而未能騰交。自房屋出賣時 起,至1981年止,南鞍房1間的房租,一直由王庚紀收取后轉交給何憲文,除去修房費用194.56元外,何憲文共收得該房房租165.44元。 1979年,王庚紀、何憲文、于文珍三方曾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因承租人提出優先購買問題而未辦成。1981年2月,三方又協商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王庚紀向何憲文、于文珍各收取200元作為托人辦理過戶手續的費用。王庚紀將此費用作為“補差房價款” ,寫入三方未簽字的另一契約中,將原契約中1600元買8間房改為2000元買8間房,契約日期寫為1974年2月10日,并寫明此約經三方蓋章后即為有效,在此之前所簽訂的契約、協議等均作廢。但此次仍未辦成房屋過戶手續,各自也未退款和退房。1986年11月,于文 珍見東廈房騰交不出來,便放棄東廈房兩間的購買權,也未讓王庚紀退款,以原付給王庚紀的800元購買了西廈房兩間,雙方同去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買賣產權過戶手續。此后,王庚紀與何憲文協商,何憲文也放棄了南鞍房1間的購買權,雙方于1987年10月29日又簽訂了一份房 屋買賣協議。協議寫明:王庚紀以900元將北廈房3間賣給何憲文,正式蓋章后,以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契約、協議均作廢,以此協議為準。雙方蓋章后,王庚紀退還何憲文300元。1988年1月,雙方填寫了《西安市房屋產權證移轉過戶申請書》,再次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王庚紀得知1987年西安市有個新的私房買賣價格規定,便提出房價太低,拒不交出房產證,致使未能辦成過戶手續。
為此,何憲文與王庚紀發生糾紛,何憲文向西安市房地產管理局房產綜合服務所申請解決房屋買賣過戶問題。該所于1988年10月15日召集雙 方當事人調解,認為雙方爭議之房已于1974年立契出賣,當時房、款兩清,何憲文居住管理達14年之久,該買賣關系有效。買賣是在1974年成交的,應按1974年西安市執行的私房買賣價格標準評定房價。當時,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同意。10月22日,該所派人評估了房價, 但王庚紀、王素英又反悔,要求按1987年的標準計價,否則,不予出賣。該所就此作出處理決定:維持原1974年雙方議定的價格不變。王庚紀不服,向西安市房地產局房產仲裁委員會申請處理。1989年3月25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雙方買賣的房屋應按現行價格議定。 本裁決生效后一個月內,雙方當事人到市房地局綜合服務所辦理買賣移轉過戶手續。 何憲文對此裁決不服,于1989年4月向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庚紀按原定契約辦理房屋買賣的過戶手續。王庚紀、王素英辯稱:原定的房屋買賣契約違反法律和有關房管政策規定,房屋價格偏低,顯失公平;現子女長大,住房困難。故要求確認該房屋買賣無效,退還 購房款收回房屋自用。
「審判
蓮湖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邀請有關部門對雙方買賣的北廈房3間進行了評價,按現行價格評定為2972.34元。 蓮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于1974年立寫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系雙方自愿,但內容有不合法部分;1987年立寫的契約,是對原契約的補充和完善,標志了第一次契約的廢止。因雙方買賣3間北廈房的行為在1987年4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調整城市私房租金、買 賣價格通知之后,故應按此規定評定買賣價格。何憲文要求按原契約辦理過戶手續的理由不足。王庚紀是房產所有人,兩次立寫房屋買賣契約均系自愿,不存在失誤問題。王素英以其是房產共有人提出異議,是可以的,但其對買賣的全過程都知道,當時并未提出反對意見,且已將3間房屋 交付何憲文多年。故王庚紀、王素英夫婦反悔的理由與法律及有關政策相悖,礙難支持。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20條及有關民事法律政策的規定,該院于1990年2月13日判決:雙方買賣3間北廈房的關系成立,房屋價款為2972.34元,減去何憲文已付的9 00元,何憲文應再付王庚紀2072.34元。判決后雙方應立即持判決書去房管部門辦理交款及房屋產權證過戶手續。
雙方當事人均不服此判決,各以原訴訟理由上訴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何憲文堅決要求按雙方原議定的價格處理,并要求為其留出出入通道;還提出其已交納房稅、地租費236.56元,維修房屋已花費1000元左右。王庚紀堅決要求收回房屋,并要求何憲文將 在院內搭建的違章建筑一并拆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于1974年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后,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至1987年10月雙方另立契約,原契約已經自行廢止。后一契約,因價格顯失公平,現王庚紀、王素英要求撤銷,與法不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 條之規定,于1991年2月22日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何憲文與王庚紀房屋買賣關系無效;三、何憲文3個月內將西關正街317號院北廈房3間騰交王庚紀,何憲文在院內搭建之違章建筑同時拆除;四、王庚紀3個月內退還何憲文房屋價款900元,同時付給何憲文房稅、 地租236.56元及房屋維修費1000元;何憲文同時返還王庚紀房屋租金16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