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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制度精品(七篇)

時間:2022-02-26 05:43:2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費制度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稅費制度

篇(1)

關鍵詞:石油稅費稅費制度稅費種類

國外石油稅費制度模式

完全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國家石油工業對內對外完全開放,石油稅收對國內外各類石油公司都采用單一標準,一視同仁。政府所得主要來自以所得稅為中心的直接稅。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其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主要是以現代租讓制為基礎的。同時,這些國家往往實現分稅制,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有權征稅。

大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業對外開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動主要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石油稅收對內對外實行兩套標準。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較早的發展中國家,其石油勘探活動主要是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的。雖然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但是國家有大量的來自產量分成和政府參股的非稅收入。因為這些國家一般都有國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對其設置的稅收沒有實際意義。

小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對外開放的范圍小,其石油稅制結構簡單,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比較晚的幾個大的石油輸出國,特別是中東地區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區的委內瑞拉和墨西哥。這些國家的石油工業主要靠國內的石油公司在支撐,稅收主體也主要是國內的石油企業。盡管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征收公司所得稅和油氣出口稅,但是這些稅額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國外石油財稅制度類型

政府獲取石油稅費的方式主要體現于石油財稅制度。石油財稅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的油氣稅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構成資源國政府與外國石油公司關系的所有合同和財稅因素,其主要內容是與成本回收和利潤分配有關的財稅條款和規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數產油國都擁有專門針對油氣勘探與開發的財稅制度。

世界上石油財稅制度主要有兩大類型,一種是租讓制,一種是合同制。租讓制允許私人獲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產所有者將礦產權轉讓給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礦產所有者支付礦區使用費。合同制政府保留礦產的所有權,而石油公司可通過產量分成合同或服務合同獲得油氣產量或其銷售收入的分成權。合同制又細分為服務合同和產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間的差別在于承包公司所獲得的報酬是現金還是實物(原油)。其中,在服務合同下,勘探開發成果歸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據合同約定以現金形式回收成本并獲得一定報酬;在產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還可獲得產量分成。服務合同又進一步分為風險服務合同和單純服務合同。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根據利潤收費。在風險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據利潤收費,而在單純服務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費與利潤無關。

租讓制與合同制的根本差別在于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處理不同。在租讓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礦產權;在合同制下,礦產權仍然歸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財稅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稅費項目。租讓制下的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礦區使用費、所得稅、生產稅或開采稅及其它稅。產量分成合同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礦區使用費、產量分成、稅收及政府參股。石油稅費在不同階段,征收項目也不同。在油氣發現前,政府主要獲取定金和土地租金;發現油氣后,政府開始參股;在開始生產后,首先征收礦區使用費及生產稅和從價稅,然后是產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稅,各種附加稅均在所得稅后征收。通過對國外石油稅費項目、征收途徑和過程分析可知,不僅稅費種類和費率對石油公司的行為產生影響,稅費項目的性質及其征收順序對石油公司的行為也同樣產生影響。在上述稅費項目中,定金和礦區使用費大多具有遞減性質,并且是首先征收,這就人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從而使低品味的儲量難以得到有效開發,而政府的收益也難以隨著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這是使用具有遞減稅性質的稅費項目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外油氣礦業主要稅費種類

國外重要產油國石油稅費基本上由兩大部分構成:油氣礦業特有的稅費,如權利金、資源租金稅、礦業權租金等;適用于所有工業企業的普通稅費,如所得稅、增值稅等。

權利金。權利金也稱“礦區使用費”,是指采礦權人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因開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氣資源而進行的支付,是油氣資源所有者經濟權益的體現,其所調節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油氣資源開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資源租金稅。資源租金稅也稱“資源稅”,是指對石油企業超過基本的投資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潤征收的稅收,從性質上看,屬于應由采礦權人返回給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額利潤。資源租金稅是作為權利金制度的一種必要補充,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經濟權益中的級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調節因不同石油企業的資源豐度等自然條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礦權人收益上的顯著差距,保證公平競爭。

礦業權租金。礦業權租金也稱礦業權使用費,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其租金費率各國都不一樣,一般根據礦業活動的類型按面積收費。礦業權租金雖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積征收的,但它與土地權無關,而是礦地租金,也是源于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體現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礦業權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所得稅。所得稅是最重要的一個稅種,通常按應稅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計征。不同國家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方法不同,所得稅稅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稅稅率較多采取單一稅率制或累進稅率制。

增值稅。增值稅的類型有消費型、收入型和生產型三種。但國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一般為20%左右,如丹麥、瑞典稅率為25%,芬蘭為22%。其特點是,在計征時允許將固定資產購置時,已納稅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結論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行業,諸如投資開采的高風險性、開采與輸送的巨額資本需求、相當長的投資準備期及投資償還期、儲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訂石油稅費制度時必須認真考慮和研究石油工業發展的特點。經過多年的實踐,世界各國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稅和權利金為主的較有特色的石油稅費制度。

與石油勘探開發有關的財稅制度是一套由稅法、石油法及其附屬法規、投資法、國家資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別法等組成的復雜體系,是調整石油生產經營過程中諸多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條例乃至管理體制的總和。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項具有高風險性、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其稅制既要服從一般性的稅制規定與要求,又要體現這一行業的特殊性及政府對其發展給予的鼓勵政策。為此,大多數國家在制定稅制時給予這一行業諸多的優惠。

石油勘探開發業是資金密集行業,其稅制多體現以下特點:允許投資有適當的收益率;對于籌集的風險資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計稅時有合理的扣減;允許通過加速折舊等各種辦法盡可能早地收回投資。

石油是不可再生資源,開采公司為了補償日益耗竭的儲量,必須投資于勘查,不斷尋找新的接替儲量。為此,許多國家在稅制中采取了“耗竭補貼”制度,這種耗竭補貼的實質是通過降低公司的應稅收入而減少公司的稅負。

篇(2)

關鍵詞:石油稅費稅費制度稅費種類

國外石油稅費制度模式

完全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國家石油工業對內對外完全開放,石油稅收對國內外各類石油公司都采用單一標準,一視同仁。政府所得主要來自以所得稅為中心的直接稅。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其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主要是以現代租讓制為基礎的。同時,這些國家往往實現分稅制,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有權征稅。

大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業對外開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動主要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石油稅收對內對外實行兩套標準。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較早的發展中國家,其石油勘探活動主要是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的。雖然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但是國家有大量的來自產量分成和政府參股的非稅收入。因為這些國家一般都有國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對其設置的稅收沒有實際意義。

小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對外開放的范圍小,其石油稅制結構簡單,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比較晚的幾個大的石油輸出國,特別是中東地區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區的委內瑞拉和墨西哥。這些國家的石油工業主要靠國內的石油公司在支撐,稅收主體也主要是國內的石油企業。盡管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征收公司所得稅和油氣出口稅,但是這些稅額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國外石油財稅制度類型

政府獲取石油稅費的方式主要體現于石油財稅制度。石油財稅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的油氣稅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構成資源國政府與外國石油公司關系的所有合同和財稅因素,其主要內容是與成本回收和利潤分配有關的財稅條款和規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數產油國都擁有專門針對油氣勘探與開發的財稅制度。

世界上石油財稅制度主要有兩大類型,一種是租讓制,一種是合同制。租讓制允許私人獲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產所有者將礦產權轉讓給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礦產所有者支付礦區使用費。合同制政府保留礦產的所有權,而石油公司可通過產量分成合同或服務合同獲得油氣產量或其銷售收入的分成權。合同制又細分為服務合同和產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間的差別在于承包公司所獲得的報酬是現金還是實物(原油)。其中,在服務合同下,勘探開發成果歸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據合同約定以現金形式回收成本并獲得一定報酬;在產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還可獲得產量分成。服務合同又進一步分為風險服務合同和單純服務合同。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根據利潤收費。在風險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據利潤收費,而在單純服務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費與利潤無關。

租讓制與合同制的根本差別在于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處理不同。在租讓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礦產權;在合同制下,礦產權仍然歸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財稅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稅費項目。租讓制下的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礦區使用費、所得稅、生產稅或開采稅及其它稅。產量分成合同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礦區使用費、產量分成、稅收及政府參股。石油稅費在不同階段,征收項目也不同。在油氣發現前,政府主要獲取定金和土地租金;發現油氣后,政府開始參股;在開始生產后,首先征收礦區使用費及生產稅和從價稅,然后是產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稅,各種附加稅均在所得稅后征收。通過對國外石油稅費項目、征收途徑和過程分析可知,不僅稅費種類和費率對石油公司的行為產生影響,稅費項目的性質及其征收順序對石油公司的行為也同樣產生影響。在上述稅費項目中,定金和礦區使用費大多具有遞減性質,并且是首先征收,這就人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從而使低品味的儲量難以得到有效開發,而政府的收益也難以隨著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這是使用具有遞減稅性質的稅費項目所存在的主要問題。國外油氣礦業主要稅費種類

國外重要產油國石油稅費基本上由兩大部分構成:油氣礦業特有的稅費,如權利金、資源租金稅、礦業權租金等;適用于所有工業企業的普通稅費,如所得稅、增值稅等。

權利金。權利金也稱“礦區使用費”,是指采礦權人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因開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氣資源而進行的支付,是油氣資源所有者經濟權益的體現,其所調節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油氣資源開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資源租金稅。資源租金稅也稱“資源稅”,是指對石油企業超過基本的投資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潤征收的稅收,從性質上看,屬于應由采礦權人返回給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額利潤。資源租金稅是作為權利金制度的一種必要補充,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經濟權益中的級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調節因不同石油企業的資源豐度等自然條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礦權人收益上的顯著差距,保證公平競爭。

礦業權租金。礦業權租金也稱礦業權使用費,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其租金費率各國都不一樣,一般根據礦業活動的類型按面積收費。礦業權租金雖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積征收的,但它與土地權無關,而是礦地租金,也是源于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體現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礦業權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所得稅。所得稅是最重要的一個稅種,通常按應稅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計征。不同國家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方法不同,所得稅稅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稅稅率較多采取單一稅率制或累進稅率制。

增值稅。增值稅的類型有消費型、收入型和生產型三種。但國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一般為20%左右,如丹麥、瑞典稅率為25%,芬蘭為22%。其特點是,在計征時允許將固定資產購置時,已納稅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結論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行業,諸如投資開采的高風險性、開采與輸送的巨額資本需求、相當長的投資準備期及投資償還期、儲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訂石油稅費制度時必須認真考慮和研究石油工業發展的特點。經過多年的實踐,世界各國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稅和權利金為主的較有特色的石油稅費制度。

與石油勘探開發有關的財稅制度是一套由稅法、石油法及其附屬法規、投資法、國家資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別法等組成的復雜體系,是調整石油生產經營過程中諸多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條例乃至管理體制的總和。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項具有高風險性、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其稅制既要服從一般性的稅制規定與要求,又要體現這一行業的特殊性及政府對其發展給予的鼓勵政策。為此,大多數國家在制定稅制時給予這一行業諸多的優惠。

石油勘探開發業是資金密集行業,其稅制多體現以下特點:允許投資有適當的收益率;對于籌集的風險資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計稅時有合理的扣減;允許通過加速折舊等各種辦法盡可能早地收回投資。

石油是不可再生資源,開采公司為了補償日益耗竭的儲量,必須投資于勘查,不斷尋找新的接替儲量。為此,許多國家在稅制中采取了“耗竭補貼”制度,這種耗竭補貼的實質是通過降低公司的應稅收入而減少公司的稅負。

對天然氣的消費,雖然各國都規定了較高的消費稅或增值稅稅率,但對商業性用氣均規定有“可以返還”的優惠,以體現對天然氣工業發展和消費的鼓勵政策。

由于石油工業本身發展具有周期性以及世界石油市場變化頻繁,石油稅收政策調整的頻率因此大大加快;同時由于石油勘探和開發條件惡化,石油工業國際競爭日益激烈,使得稅收條件相對寬松。

參考文獻:

1.單衛國.國外石油稅制研究(上)[J].國際石油經濟,1996(3)

篇(3)

論文提要:我國從1984年開始征收資源稅至今已有20多年,現在資源稅費制度的缺陷日益凸顯,改革已經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我國資源稅費制度的缺陷,并提出改革建議。

一、我國資源稅費制度發展演進

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者收費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1984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開始征收資源稅,鑒于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1986年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其中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采取“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1994年我國進行了全面稅制改革,資源稅也進行了調整,其征稅對象為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列入征稅范圍的有7個稅目: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原礦、鹽,不管企業是否贏利普遍征收,采取從量定額稅率,這是首次對礦產資源全面征收資源稅。

1994年資源稅一直沿用了十幾個年頭沒有較大的變化。近兩年來,稅務部門對石油、天然氣等部分資源性產品的稅率進行了調整,范圍和規模都有所擴大。此外,根據1994年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與資源有關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于礦產資源管理,目前補償費率為0.5%~4%。在2006年還開征了被戲稱為“暴利稅”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目前,1994年資源稅與我國現行的經濟、社會環境已經不相符合,凸顯出越來越多的問題。

二、現行資源稅費制度的缺陷與問題

(一)現行資源稅費制度的目標已經過時。1994年資源稅的設置是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稅,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稅,形成開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環境。而現今我們提倡的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不僅從過去的主要依靠增加資源投入和消耗來實現經濟增長轉變為主要依靠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來實現經濟增長;更重要的是要從過去的一次性和單一性利用資源轉向循環利用和綜合利用資源,遵循經濟發展規律,重視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發展、人自身發展的協調和統一。這樣的新科學發展觀給資源稅的目標提出了新要求。顯然,現在的資源稅目標是有缺陷的,亟待調整改進。

(二)現行資源稅費制度征收范圍過于狹窄。1994年資源稅的稅目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原礦、鹽七個稅目,而現今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這里資源的概念是廣泛的,應包括各種資源,如水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草場資源,等等。僅對礦產品和鹽征收,而不對其他資源征收的資源稅一定不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相反,會導致資源破壞現象嚴重。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亟待擴大。

(三)資源稅的計征方法有缺陷。1994年資源稅的計征方法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采用從量定額方法征收。這樣的計征方法其實是在鼓勵企業對礦產資源的盲目開采,定額稅率的稅額也很低,難以起到真正保護資源、節約資源的目的。

(四)資源“稅”與“費”重復征收的缺陷。我國目前對于礦業企業除了征收1994年頒布的資源稅之外,還要同時征收1986年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這二者實際上僅僅是權利金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前者屬于從價征收的權利金,后者屬于從量征收的權利金,存在重復征收的現象,加大了礦業企業的負擔,也加重了礦業企業稅費核算的工作量。

三、現行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建議

(一)以科學發展觀設置資源稅的目標。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就是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就是要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實現經濟較快持續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容。我們也應該從科學發展觀出發,重新設置資源稅的征收目標。資源稅的立法目標應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在于協調人與資源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另一方面在于保護人類健康和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代價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

(二)改革稅收優惠政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傳統經濟的生產模式是“資源——產品——廢物”,經濟發展速度越快付出的資源環境代價就越大,最終將喪失發展的基礎后勁。循環經濟的生產模式是“資源——產品——再生資源”,以最小的資源和環境成本取得最大的經濟社會效益,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有機結合。另外,發展循環經濟除了可以做到資源、環境、經濟“共贏”外,還能解決就業問題。如,美國廢舊資源利用行業年產值達2,360億美元,提供了110萬個就業崗位,與全美汽車行業規模相當。1994年資源稅減免稅項目極少,且沒有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優惠,今后應加大資源稅稅收優惠項目,傾向于資源節約、環境保護。

(三)適時開征水資源稅。我國水資源供需矛盾比較嚴重。在全國640個城市中,缺水城市達300多個,其中嚴重缺水的城市114個,日缺水1,600萬噸,每年因缺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億元,全國每年因缺水少產糧食700億公斤~800億公斤。今后,我國水資源供需矛盾將進一步加劇。水資源作為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確保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是確保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可以先從水資源稅開始。就連水資源豐富的俄羅斯也征了 四種水資源保護稅:使用地下水資源稅、開采地下水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稅、工業企業從水利系統取水稅和向水資源設施排放污染物稅。我們國家可以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開征自己的水資源保護稅。

(四)改從量定額為從價定率的計征方法?,F行資源稅按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定額征收的辦法無法有效發揮稅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也無法體現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的效果,建議將目前的從量定額征收改為從價定率征收,既有助于通過稅收調節產品利潤和產品結構,影響價格水平,最終調節產業結構,同時也有助于政府稅收的增加。建議可以采用超率累進稅率,雖然計征方法繁瑣,但是更能體現稅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

篇(4)

    關鍵字:權利金;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 

    Abstract: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China. That have affecte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ate’s ownership of resources thorough economy, and Weakened the regulative action of grading income and the effective use of resources. Moreover have hinder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Oil-gas field Enterprise’s to a certain extent.Foreign major oil-producing countries or regions have carried out the royalty system for the oil gas resources universally, in order to keep up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nd Enhances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oil-gas field enterprise and improve the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we Suggest using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and uniting oil and gas resources taxes, uniformly collecting the royalty. 

    Keywords: royalty; resource rent tax; mineral resource compensation 

    油氣資源不同于其他礦產資源,隨著經濟的發展,已經成為影響世界各國經濟的重要元素,我國實行的是礦產資源稅費并存的制度,憑借所有權向開采海上石油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征收礦區使用費,其他油氣田企業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憑借政治權利向油氣田企業征收資源稅。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和油氣資源與國際的逐漸接軌,現行的油氣資源稅費政策與國外的權利金制度有一定的差距,建議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將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合并為權利金,建立油氣資源權利金制度。 

    1 國外權利金制度 

    權利金(Royalty)是礦業權人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因開采礦產資源而支付的賠償[1],它是一種財產性收費,即不論贏利與否,均需向資源所有者繳納權利金,是資源所有者經濟權利的體現,其反應的是絕對地租的概念。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權利金制度,也有稱之為 “礦業稅”、“采礦稅”、“采掘稅”、“地下資源利用付費”、“采礦特許權稅”等,但其含義大體相同。它最早產生于二戰前和殖民地時期,經過長期的改革和調整,權利金制度不斷完善,在一些國家,為了鼓勵盡最大數量地開采油氣資源,防止油氣田企業采富棄貧,最大限度地體現公平,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級差地租的概念,即根據油氣區塊內在質量差異而按不同的比率征收權利金。權利金制度已成為油氣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一個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權利金的收入,在許多礦業大國中,構成了國家財政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1權利金的征收方式 

    大多數國家石油、天然氣采用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的方式征收權利金,從價權利金是指按照生產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氣的價格征收一定比例的費用;從量權利金是指按照生產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氣的數量征收。也有國家的權利金與利潤掛鉤,與投資收益掛鉤,征收方式趨于多樣化[2]。例如,加拿大部分省所規定繳納的采礦稅,實質上是按利潤征收的權利金。 

    1.2權利金費率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礦業政策以及國際通行的慣例不同,各國權利金費率各不相同,大多數國家的石油、天然氣權利金費率在10%-20%之間。許多國家在調整礦業權制度時充分考慮了不同資源地的生產條件、品位、質量、規模等因素,并根據經濟發展的要求和世界市場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調整。如美國1996年2月8日宣布調整重油權利金征收比例的條例以及減少邊際天然氣的權利金的提案。規定對于加權平均API度為6的重油僅征收 0.6%的權利金 ,而對于API度為20的輕質原油征收12.5%的權利金。同時,對邊際天然氣田的權利金實行減免。 

    部分國家油氣權利金費率[3] 

    國家 美國 馬來西亞 巴基斯坦 法國 挪威 沙特阿拉伯 委內瑞拉 

    內陸 外海 

    權利金 

    費率 12.5% 16.7% 10% 12.5% 8%-20% 8%-20% 20% 1%-16.7% 

    1.3權利金的征管 

    由于權利金專業性強,由稅務部門征收成本比較高,因此大多數國家的權利金由礦政管理部門征收。但征收級別各不相同:例如,美國分別按土地隸屬關系歸由聯邦、州政府征收;加拿大、澳大利亞由聯邦政府征收;巴西由聯邦政府征收;印度由聯邦征收。這些權利金進入國家財政,在財政專立賬戶建立鼓勵油氣資源勘察、開發和保護環境的基金以及作為一般用途。 

    2 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存在的問題 

    2.1資源稅存在的問題 

    資源稅是以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解資源的級差收入,按照“普遍征收,級差調解”的原則而征收的一種稅。現行資源稅是1994年開始施行的第二代資源稅,與第一代資源稅相比,改革后的資源稅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按照銷售量征稅,考慮到資源條件優劣的差別,對各個礦區實行一礦一率。然而現行的資源稅制在施行中暴露出與油氣田企業發展不適應的問題: 

    (1)資源稅定義為財產性收益不夠準確。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定義是國家財產收益,《礦產資源法》第5條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這種定義混淆了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混淆了國家憑借政治權利征稅,憑借所有權征費的界限。既然資源稅屬于財產性收益,理應歸中央所有,但卻劃為地方稅,這與資源國家所有相矛盾。 

    (2) 對油氣資源的差別性考慮不夠[4]??紤]到不同油氣田資源條件優劣的差別,對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設置了原油8-30元/噸,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的稅率區間。鑒于近年來油氣價格的不斷上漲,國家稅務局于2005年7月1日初次調整了油氣資源稅費率,原油調整至14-30元/噸,天然氣提高到7-15元/立方千米。由于油氣田開采不同時期其地質條件、開采難度、資源豐度不同,油氣田產量有一個由遞增到遞減的過程,而資源稅費率一成不變,導致油氣田企業在穩產期獲得超額利潤,在開發后期,隨著所獲收益的降低,提前廢棄油田,導致資源的浪費。資源稅率應該按照油田開采不同時期設立不同的標準,保證油田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F行資源稅沒有按油田區塊劃分稅率。即使同一油田也有資源豐度高的區塊,有資源豐度低的區塊,相互之間級差收入相當懸殊,不同油田之間地質構造、資源豐度相似的區塊在征收資源稅方面卻相當懸殊,從而導致對資源豐度不均進行級差調節作用失效。 

    (3)資源稅從量計征不夠合理。資源稅征收理論上應該體現公平的原則,由于不同的油氣田因儲量、井深、原油性質等資源條件的不同,經濟效益存在差異。第二代資源稅采用從量計征,即不論盈利與否,盈利多少,都按照礦產品銷售(自用)原礦產量的一定標準固定征收,與資源是否存在級差收益無關。而且在國際原油價格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過低的資源稅率使級差收益基本流入到企業,顯示不出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的職能。資源稅從量征收,容易造成采富棄貧,不利于油氣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而且反映不出資源市場價格的變化,不符合市場經濟國家礦業稅收向遞增稅制發展的趨勢。 

    2.2礦產資源補償費存在的問題 

    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是我國礦產資源有償制度的主要內容,開征礦產資源補償費并以此保證國家資源性資產權益的實現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油氣田企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存在的問題如下: 

    (1)補償費費率過低。礦產資源補償費率不是一成不變的,它的高低反映的是資源供求的平衡關系,資源也是一種生產要素,也要遵循供求平衡決定市場價格的基本規則。對于石油資源來說,我國資源補償費費率低,不足以反映國家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在性質上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相對于多數市場經濟國家的權利金,而且起步費率較低,僅為1%,不僅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甚至比一些發展中國家還要低。 

    (2)礦產資源補償費名不副實。石油資源作為一種不可再生資源,它的消耗要得到相應的補償,礦產資源補償費起初的征收目的是為了補充地質勘探經費的不足,保證礦業經濟及社會經濟再生產的繼續運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實質上是在礦產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前提下,國家憑借礦產資源所有權地位向開發使用礦產資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相應費用的行為,從而保證其所有者權益的實現。我國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而形成并初步發展起來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其收入應上繳國家,歸全民所有,但《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10條卻表明資源補償費由中央和地方共享,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3)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有關規定油氣資源不適用。首先,《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中有關減免稅的情況都是涉及固體礦,在開采油氣資源時,由于存在低豐度、低滲透、低產能的油氣區塊,導致石油企業開采利潤的減少,油氣開采企業無法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申請減免。其次,補償費的計算公式不適合油氣資源。礦產資源補償費計算公式為: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率×開采回采系數。其中,“開采回采系數”適用于固體礦藏,而石油、天然氣屬于流體礦藏,開采時是利用地層壓力將其從孔隙中抽出,每一個油氣開發單元都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從開發到廢棄,需要幾十年的時間,這樣,在這段期間內是無法準確算出其開采回采系數的[4]。 

    (4)礦產資源補償費管理體制不合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是國家憑借所有人的身份向資源的使用者征收的,理應由代表所有者利益的政府礦業主管部門征收。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有一批市(地)、縣(市)級地礦行政機構沒有進入政府序列,經費沒有進入地方財政,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靠自收自支解決,有的地礦行政機構過度膨脹,經費過高,存在將礦產資源補償費截留挪用的現象。 

    3 實施權利金制度的必要性 

    鑒于油氣資源稅費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取消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統一實行權利金制度。其必要性表現為: 

    (1)實行權利金制度是維護國家資源性資產權益的需要。權利金屬于財產性收益,國家作為所有者讓渡了油氣資源的使用權,作為資源的開采者,無論盈利與否,只要開采了國家的油氣資源,均須向國家付費。另外,隨著國內石油大企業的海外上市,油氣價格上漲所帶來的超額收益越來越多的流入到國外投資者手中。摒棄舊的資源稅制,建立維護國家資源所有者利益的權利金制度刻不容緩。 

    (2)實行權利金制度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國外主要產油國或地區對礦產資源實行權利金制度,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參與競爭與合作的機會大大增加,實行權利金制度容易被國外石油公司所接受,促進我國油氣勘探開發市場的對外開放。 

    (3)實行權利金制度是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的需要。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費體系不僅很難適應資源資產化管理的需要,而且稅費并存導致稅費之間調節作用和效力不協調,還有重復征稅的嫌疑。不合理的稅制加大處于開采后期的油氣田企業負擔,影響企業的發展。 

    (4)實行權利金制度是有效調節油氣資源合理開發的需要。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是對油氣資源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課稅,這樣就客觀的鼓勵了資源的過度開采,致使濫采富礦和采富棄貧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資源的浪費,嚴重影響了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制定合理的權利金制度,使企業盡量充分開發油氣資源,提高油氣田企業的總收益。 

    4 實施權利金制度需要注意的問題 

    (1)權利金費率的確定。鑒于目前油氣資源稅費過低給國家利益帶來的損害,權利金費率應高于現行資源稅費之和,維護國家資源所有者權益。費率的制定應具有靈活性,能夠反應油氣價格的變動,同時為了起到級差調節的作用,建議采用滑動稅率。適當的權利金費率可促使油氣田企業合理充分的開發資源,避免企業為追求自身利益而造成資源浪費,保障企業可持續發展。 

    (2)權利金的征管部門。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分別由礦業主管管部門和稅政部門征收,實行權利金制度后,將由代表所有者國家利益的政府礦業主管部門征收,上繳財政。由于權利金征收的專業性強,這就要求,礦政部門的征收工作與礦業權管理相結合,提高效率,稅政部門放權后,做好善后工作。 

    (3)權利金的使用方向。建議權利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成,平衡中央與地方在油氣資源收益上的利益關系??紤]到國家具有資源所有者和社會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國家財政應把部分權利金用于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以及資源保護,保證油氣田企業可持續發展。劃歸地方的權利金主要應用于補償油氣資源開發對地方環境的破壞,另外地方政府可用來發展本地經濟,促進資源地由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 

    (4)權利金的優惠措施。為了鼓勵資源條件差、處于開發中后期的油氣田、邊際油田等低收益或高風險油田的勘探開發活動,促進油氣資源的有效利用,在權利金的設計上要給予一定的優惠,對上述油氣田企業權利金的征收上采取減征或免征。 

    參考文獻: 

    [1] 馬偉. 國外礦業稅收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借鑒. 稅務研究,2006 年第7 期. 

    [2] 宋 梅,王立杰,張彥平.我國礦業稅費制度改革的國際比較及建議.中國礦業, 2006.2,第15卷第2期. 

篇(5)

[關鍵詞] 改革和完善 環境稅費制度 節能減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建設低投入、高產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環、可持續的國民經濟體系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在“十一五”期間,我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但是,從2006年效果來看,離“十一五”的規劃目標還相差甚遠,這一現象表明,今后幾年我國的減排任務依然較為艱巨。單純的行政手段已經解決不了當下中國的環境問題,而環境經濟政策將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國務院印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首次明確了國家將制定和完善鼓勵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綜合運用價格、財稅等經濟杠桿和法律、行政手段,促進企業節能減排工作。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明顯體現了中央政府的政策導向,提出改革資源稅費制度,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等。

1 我國目前環境與資源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由于一直受“資源低價、環境無價”的觀點影響,我國對生態資源采取粗放型、掠奪式的經營方式,導致資源和環境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1.1 環境污染嚴重。全國26%的地表水國控(國家重點監控)斷面劣于水環境V類標準,62%的斷面達不到III類標準;流經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現富營養化;30%的重點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達不到III類標準;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不容樂觀;46%的設區城市空氣質量達不到二級標準,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數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沒有減輕[1]。更甚者,2007年度我國還相繼發生過太湖爆發藍藻污染致使無錫百萬市民喝不上干凈的水,深圳灣出現大面積有毒紅潮等嚴重事件,巢湖、滇池也出現藍藻,重慶三峽庫區則出現黑藻等嚴重污染狀況。

1.2 資源嚴重短缺。多數重要礦產資源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50%,水資源為世界人均水平的28%,耕地為32%,石油、天然氣的人均儲量僅分別相當于世界人均水平的7.69%、7.05%[2]。

1.3 資源利用率低。資源綜合利用率僅為33%,低于發達國家10個百分點以上,主要產品能耗高于國際平均水平40%,每單位GDP消耗的鋼材、木材、水泥分別為發達國家的5~8倍、4~6倍和10~30倍。

1.4 生態環境破壞嚴重。我國約有1/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1/4以上的國土荒漠化,且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平均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展,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經濟損失達540多億元,平均每天近1.5億元[3]。

2 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

2.1 環境資源由于其不可分割性導致產權難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屬于準公共物品,具備公共物品特性,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這些特性使得人人都想成為“免費搭車者”―只想享用而不想出資提供,或只利用而不付任何成本,必然導致資源濫用、生態系統惡化。

2.2 環境污染具有很強的外部負效應。產權界限不明,權益界限不明晰,政府缺少相應的措施或措施不力是外部效應產生的原因。

2.3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人的有限理性即短視性及機會主義傾向驅使人類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經濟增長[4]。

2.4 傳統政績評價體系中,GDP數值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地方官員的政績。一些官員為了追求GDP的增長,把發展放在第一位,將環境問題置于次要位置。這使得環境保護的一個最重要的主體―各級地方政府實際上處于不作為狀態,甚至不惜違背經濟規律,盲目上項目、搞投資,殺雞取卵,破壞資源與環境。

2.5 環保管理體制問題。環保局只是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局長由本級政府任命并對本級政府負責,經費開支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當地方領導追求“政績經濟”時,環保局往往因認真執法而不受地方歡迎,環保局長只能服從地方的“大局”。

2.6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嚴,造成了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業對于治污設施能不上就不上;即使上了設施,也經常停運以節約成本。同時,基層環保執法部門沒有關停權力,不能及時發現并制止企業偷排、漏排、超標排放等問題。

3 環境稅費的理論依據

環境稅費是指政府為了消除使用環境資源時出現的外部效應,實現特定的生態環保目標,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或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資源的程度或污染及破壞環境的程度所征收的各種稅費的總稱。

“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論認為:市場經濟運行中,因為自然環境提供的服務不能由市場進行交易,所以,市場機制無法對經濟運行主體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副產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作用。這種以危害自然為表現形式的外部性成本發生在市場之外,庇古稱之為“負的外部性”。經濟活動的外部性產生了,但沒有反映社會成本和未來成本,價格也不能真正反映使用環境資源的社會邊際成本。為了克服這種“負的外部性”所導致的邊際私人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之間的差異,政府應當實行干預措施,采取相應行政和經濟措施包括公共管制、財政手段(稅收,財政補貼、收費或者罰款)、經濟一體化、建立法制秩序等,從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內在化[5]。

4 發達國家主要環境稅收政策

目前發達國家涉及環境保護的稅收手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 對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稅,包括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和汽車排放的尾氣等行為課稅,如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化學品稅。

4.2 為減少自然資源開采、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而征收的稅,如開采稅、森林稅和土壤保護稅。

4.3 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也可以稱為對固體廢物處理征稅。如油稅、舊輪胎稅、飲料容器稅和電池稅。

4.4 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征稅,如噪音稅、垃圾稅。

4.5 對農村及農業污染所征收的稅,如超額糞便稅、化肥稅和農藥稅。

4.6 對可能導致污染的產品征稅,如2001年,愛爾蘭對塑料購物袋的使用征稅。

5 目前我國環境稅費發展的狀況及存在問題

我國環境經濟政策,目前實行的主要是稅費并舉制度,具體形式還是采取“以排污收費為主,以環境稅收、財政援助、抵息貸款、排污權交易為輔”的方式,我國目前涉及環境保護的稅收、收費有資源稅、消費稅、排污費征收等。

5.1 資源稅

資源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個稅目,主要是實行“調節級差與普遍征收相結合”,但實際上以調節級差為主。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

5.1.1 稅種性質定位不符。征收目的主要是調節在中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因而沒有充分考慮到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的功能。

5.1.2 計稅依據不科學。把課稅對象的銷售量或自用量作為計稅依據,使得企業對開采而無法銷售或自用的資源無須付出稅收代價,客觀上鼓勵了對資源的無度開采和積壓浪費,在現實中也造成了令人堪憂的環境問題。

5.1.3 征收單位稅額偏低。一方面,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該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弱化了稅收對資源的保護作用。另一方面,我國資源長期在政府控制下實行低價銷售政策,資源價值未能通過市場價格得到比較真實客觀的體現。

5.1.4 課稅范圍仍然較窄。目前資源稅的課稅對象局限于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沒有征稅,例如水資源、森林資源等,這些與我國多種資源短缺的情況極不相稱,從而不利于限制非稅資源的過度開采和使用。

5.2 消費稅

消費稅主要是基于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對一些會給人類健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消費品和高檔奢侈品征稅,稅目中涉及生態環境的產品只有煙、酒、汽油、柴油、小汽車、摩托車、汽車輪胎、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11種,而未對目前對環境影響較大的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袋、不可回收的包裝材料以及會對臭氧層產生破壞的氟利昂產品如傳統家電中的電冰箱、空調等課征消費稅,沒有真正達到調節消費者傳統消費方式,鼓勵廣大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的環保目的。此外,部分稅目的單項稅負比重不高,如我國一次性筷子,5%的稅率帶來的稅負調節功能不明顯。

5.3 排污費征收

排污費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征收對象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污收費項目四項。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6]。主要問題體現在:

5.3.1 排污收費沒有納入稅收體系,權威性不夠。

5.3.2 排污費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實施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督,隨意性很大,政府官員在決策上容易受到企業的利誘或其他影響,從而使政策偏離最合理、最有效的軌道,出現大量的“尋租”現象[6]。

5.3.3 居民生活污染物如惡臭物質、部分工業廢棄物、電磁波輻射、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排放基本未實行收費。

5.3.4 排污費收費標準普遍偏低,收費標準已遠遠低于污染治理成本,標準偏低造成許多排污單位寧可繳納排污費而不愿治理污染,出現“交排污費、買排污權”的現象,影響了排污收費制度刺激污染治理作用的發揮。

5.3.5 排污費征收依據設定不科學。對已經達到或低于排放標準的(SO2除外),不征收排污費。

6 改革和完善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基本構想

在當前巨大環境壓力和減排任務艱巨的情況下,中國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必須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和做法,順應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潮流,控制環境污染和保護改善環境、維護人類健康和可持續發展。運用稅費這個經濟手段,可以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在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促使資源配置向有利于環境的方向調整。通過改革資源稅、消費稅,征收排污費改為征收環境稅等,完善我國現行環境保護稅費政策,促進節能減排目標實現,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6.1 增強資源稅環保功能

6.1.1 將面臨嚴重枯竭或生成周期漫長,且為維持人類生存和維持生態平衡不可或缺的資源納入資源稅征稅范圍,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的擴大應覆蓋到礦藏和非礦藏資源。

6.1.2 改變完善現有資源稅的計稅辦法,調整資源稅計稅依據,從量定額征收改從價定額征收。

6.1.3 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資源供求變化,及時調整一些緊缺資源的稅額幅度。

6.2 完善消費稅的生態功能

6.2.1 對不同產品根據其環境友好的程度,實行差別稅率,鼓勵清潔產品的使用,對“綠色”產品少征或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6.2.2 加大對環境有直接或間接損害產品的稅收調節。

6.2.3 進一步擴大消費稅課征范圍,原則上對資源消耗量大、易造成環境污染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都應征收消費稅,如飲料容器、高檔建筑裝飾材料、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物、不可回收的包裝材料以及會對臭氧層產生破壞的氟利昂產品如傳統家電中的電冰箱、空調等。

6.2.4 進一步擴大對國內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資源產品和初級產品新征或提高出口關稅稅率的范圍,并取消部分資源型產品的出口退稅。

6.3 征收排污費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環境稅)

稅收最大的優點就是以規范性取代了隨意性,不存在行政的自由裁量,征稅的主體從主要的工礦業企業擴大到所有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征稅范圍擴大到向環境排放的有害污染物,按照“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根據污染物排放量、有害成分、治理成本實行差別稅率,對那些高污染、高濃度、高致害、治理成本高的污染物要適用較高的稅率,使得違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引導企業積極投入資金治理污染,盡可能地將排放的污染物對環境的破壞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7 結語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狀況不斷惡化,原因之一是我國目前實施的環境治理手段存在著不足。通過對現有環境保護稅費的改革和完善,如提高資源稅、消費稅稅負,擴大征稅范圍、改變計征辦法、提高稅負,排污費征收改為征收環境稅等,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在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促使企業節能減排,促使資源配置向有利于環境的方向調整,有利于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改革和完善環境保護稅費只是我國環保政策的部分內容,環境保護還需要其它方面改革的配合,如建立能夠切實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的經濟發展意識、發展體制和發展機制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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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三林.開征環境稅:不僅僅為環境減壓[EB/OL]. 省略, 2007-06-18.

[5] 宋金鳳.環境稅在有效控制污染方面的理論依據及實踐方向[EB/OL]. 省略 , 2007-01-07.

篇(6)

要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跳出“黃宗羲定律”,必須從源頭著手,改革原有的制度安排,實施制度創新。

一、農村稅費改革的制度性缺陷

農村稅費改革的基本內容可以大致歸納為三個方面:(1)通過取消三提五統、各種雜費、逐步取消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建立以稅率提高的農業稅以及農業稅附加為主體的農村稅制,可以簡稱為費改稅;(2)通過中央和各級政府配套財政轉移支付填補地方財政缺口;(3)村內興辦各種其他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所需要資金,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這一改革無疑具有積極與深遠的意義,稅改之后,農民負擔平均水平確實有所降低。但是,這并不能夠掩蓋其所存在的以下問題及制度設計上的缺陷:

1稅費改革目的具有單一性和短期性。減輕農民負擔是此次稅改的根本目標,其他各種配套改革都是圍繞減輕農民負擔展開的。然而,農民收入低、負擔重只是問題的一種表現,并不是農村社會的根本問題。農村社會的根本問題是發展問題。目前,中國整體經濟生產能力過剩,農村勞動力回流,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惡化,農民收入增長放緩,農業收入基本停滯,收入的地區差距十分巨大。稅費改革必須以當前的形勢為背景,不僅要減輕農民負擔,改變稅收累退性的格局,更要以轉換政府職能,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村要素流動,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步伐作為基本目標。僅僅將“費”改為“稅”不可能真正解決農村的根本問題。

2稅費改革政策設計缺乏系統性。農民負擔沉重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即:城鄉二元結構下城市偏向的財政體制導致農村公共事業經費嚴重短缺;政治體制改革滯后導致鄉鎮機構行政管理費用膨脹;不完善的分稅制導致地方政府特別是縣以下政府財力入不敷出;城鄉分割的戶籍政策阻礙了城市化進程,使農業生產規模不經濟等等。因此,單純依靠財稅體制的行政性調整不可能最終解決農民負擔問題,農村稅費改革決不能僅僅是規范農民與農村基層政府之間的分配關系(費改稅)或基層組織的行為(制止亂收費),而必須從政治體制與經濟體制的聯系上,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上,改革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土地制度、分配制度、糧食流通體制、勞動就業體制、財稅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及基層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與制度創新。但現實則不然,本次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設計明顯滯后,缺乏系統性,經常是出現問題后再去尋找解決方法,致使農村稅費改革進展緩慢,各種新問題層出不窮,效果不盡如人意。

3新的稅制設計沒有充分考慮、甚至是忽視了農民負擔的累退性越來越強是構成農民負擔問題的主要原因,卻把農民負擔問題看成是一個降低平均稅負水平的問題,造成新的稅負不平等。由于農村新稅制在取消各種收費的同時,提高了農業稅稅率,但收入較低者在收入結構方面以農業收入為主,因此這部分農戶更容易受新稅制提高農業稅率的負面影響。稅費改革前,“三提五統”基本上類似人頭稅,農民的負擔大體上是“人田各半”。改革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攤丁入畝”的傾向,即稅費直接與土地相聯系,“稅隨地走”。這就使“離土離鄉”、“離土不離鄉”的那些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村人口負擔明顯減輕,而“老實巴交”種地的農民,特別是種田大戶的負擔加重,即所謂“多種地、多負擔、多吃虧”。一些地方甚至還出現了改革后農民稅負比改革前增加的情況。農業稅費的負擔金額與農民個人收入高低完全無關,收入越低的人,農業承擔的稅費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越是貧窮地區,貧困的農民越能感受稅費負擔的沉重。新農稅設計方面的缺陷,加劇了農業稅費在實踐中具有的累退性質,成為農民間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的重要制度原因。這在客觀上又鼓勵了農民從事非農產業的傾向,內在地推動了農民的“拋荒”現象。

4稅改強調了減少稅負的絕對水平,卻沒有充分考慮建立健全地方公共財政體系,并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建立充足、高效的融資渠道。農村稅費改革在規范縣鄉財政收支結構、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也給縣鄉財政套上了“緊箍咒”,使得縣鄉財政供給地方公共產品的能力大大減弱。從試點地區稅費改革的實踐結果看,本次稅改并沒有充分考慮基層政府的利益以及財政的可持續性,普遍存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缺口反而加大,鄉村債務化解更加困難,縣鄉財政的收支矛盾趨于尖銳化,農村基層政權難以維持正常運轉等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所制定的改革政策和策略缺乏系統性,尤其是對如何確保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缺乏制度方面的可操作的保障措施。這也成為2001年稅費改革擴大試點不得不暫緩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解決農村稅費問題的出路

在關于財稅體制與農民稅負關系的各種討論中,往往將財稅體制的缺陷當作一種既成事實,而沒有分析其形成的深層根源。目前中國的五級政府在財政職能分配上有一個明顯異于發達國家的特性,即越低級的政府所承擔的社會公共服務職能越沉重。分稅制改革以來,隨著財權的不斷上移和事權的不斷下移,縣鄉財政面臨越來越大的收支平衡壓力,并成為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短缺、地方公共產品供給能力弱化和農民負擔累年加重的重要制度原因。僅僅將“費”改為“稅”非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反而使問題進一步凸顯和尖銳化。因此,農村稅費需要系統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長期穩定、科學合理的農村稅費制度和地方公共財政體制。

1實現地方基層政府的職能轉換

目前稅費改革的最大矛盾是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也減少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使得地方政府機構的正常運轉面臨嚴重困難。從表面上看,地方基層政府正常運轉的困難似乎是農村稅費改革直接造成的,但從深層次上看,恰恰反映了基層政府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的不合理狀況。縣鄉政府機構設置和人員安排上的弊端是導致其運轉困難的根本原因,也是農民負擔不斷加重的重要因素。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措施是將農村稅費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與行政體制改革結合起來,在積極推進稅費改革的同時,大力推進政府機構改革,轉換政府職能。因此,應結合農村稅費改革試行精簡政府級次,進一步轉換政府職能,譬如可以將鄉級政府轉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將地級政府定位為省的派出機構,以求大量精簡非必要的機構和人員。這樣,我國政府級次能夠得到有效精簡,職責也較易廓清,有利于減少行政運轉經費,減輕公眾負擔。

2重新建構農村稅費體系

(1)調整稅費改革的目標,建立稅費改革的前期、中期和遠期三級目標體系。減輕農民負擔作為稅費改革的前期目標或當前目標,從各地稅費改革的實踐看已初步實現;稅費改革的中期目標是對前期改革的成果進行鞏固,對改革措施進行完善,對改革經驗進行總結,建立稅改向遠期目標過渡的機制,這一目標大約需要2-3年;稅費改革的遠期目標即最高目標是在我國最終建立起城鄉統一的稅費制度,這一制度應與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目標具有一致性,到2010年這種城鄉統一的稅費制度應初步建立起來。建立稅費改革的中長期動態目標體系,一方面可以避免政策實施的短期效應,從根本上規范基層政府行為,另一方面不至于使稅費改革游離于整個國家市場經濟制度建設的系統之外,使之成為規范農村利益分配關系的長期穩定的制度。

(2)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稅制。農村稅費改革,其根本問題應是農村適宜征收什么樣的稅,以怎樣的方式征收。這需考慮效率、公平以及征稅成本等多方面因素。西方財政理論認為,地方最適合的稅種首先是受益稅或使用稅,其次是對不流動的要素征稅。我國現行的農業稅沒有體現稅收與受益的對等,不具有收益稅的性質。它對農業產出征稅,導致農業部門和農業從業人員的邊際稅率遠遠高于非農業部門,成為農民在社會中不平等負擔的根源,激勵農業生產要素流向稅負更輕的非農產業。現行費改稅改變的僅僅是原有費的征收數量和方式,并沒有改變農業稅收的性質,甚至在數量上還有加大農業稅的趨勢,因而也就不可能消除農業稅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應。農村最適合的征稅對象應是土地本身和一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財產。西方典型的地方稅種是財產稅。如何設計對效率影響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農村稅費體系,均等化農業和非農業的稅收負擔,既是稅費改革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稅費改革的方向。

(3)完善征管措施,規范征管行為?,F行農村稅費體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但就目前現實而言,統一城鄉稅制、均等化稅負的設想在短期內難以實現。當前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征管,鞏固稅費改革的成果,建立稅改向遠期目標過渡的機制。一是對稅改中所造成的計稅土地不實、計稅常產過高、計稅價格過高等問題積極加以糾正。二是建立規范的征管制度,實行納稅通知制度、納稅登記制度、納稅公示制度、納稅期限制度、完稅憑證制度等,對違反制度的事和人應建立懲罰機制。三是應規范征管行為,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對所征稅費應實行歸口管理,杜絕一切變相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

3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篇(7)

稅費負擔的受益原則主張納稅人的稅費支付應與其享受的公共服務相對應。我國農村以鄉鎮為基層政府,農村的稅費大部分為其所用。對鄉鎮政府的財政支出結構加以分析,就可了解它提供了哪些公共產品,可以看出農民受益和稅費支付的對應狀況。

一般統計資料顯示在我國鄉鎮政府的財政支出中,人員經費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學教師工資。農村的供電、供水由于有專門的收費(電費、水費)與之相應,不在政府財政支出的范圍。其余的服務如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交通服務集中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與農民最相關的農田水利及技術服務并不占主要地位。從這種支出結構中可以看出,基礎教育是鄉鎮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產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農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與農民密切相關的農田水利、農業技術等公共產品的比例并不很高。農民并沒得到與其稅費支付相應的公共服務。這是農民對稅費的反感和抵制的重要原因。產生這種現象大體有以下幾個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稅費并沒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務上。由于我國原有計劃體制的影響,政府機構承擔很大的直接資源配置功能?;鶎诱写嬖谝恍┓枪膊块T性質的機構,它們占有的稅費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務的產出。在改革的初期,為發展地方經濟,大量公共資源被用來生產私人產品,其中失敗的投資,成為地方政府的債務,這些債務的償還占用了部分的稅費。歷史遺留下來的龐大政府機構和債務,給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財政壓力。它引起的財政支出對農民沒有任何公共服務的受益,成為一種沒有交換的負擔。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財政資源沒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產出未能最大化。我國的鄉鎮政府機構臃腫、官僚作風、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對官員的尋租行為缺乏強有力的監督,財政資源被挪用和浪費現象嚴重。高額的財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務加大了納稅人(農民)稅費支付和受益間的不等價。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產品具有較大的外部性,它們由地方財政承擔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當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礎教育在大多數地區完全是鄉鎮的責任,而其產生的“產品”(人才)卻并不能完全為地方受用,更不能為成本承擔者——稅費支付者(農民)所獲得。這些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擔成本,損害了稅費支付與受益對等的稅收公平的受益原則。

基于這三個原因,我國農民的稅費負擔與其公共服務的受益存在嚴重的不對等,農民大量的稅費沒有得到相應的公共服務,農村稅費沒有體現稅收公平的受益原則,是農民沒有等價的不公平的支付。

2.農民與非農民相比,稅費負擔重嗎?

稅收負擔的橫向公平原則要求,對相同的人應給予同等的對待。就農村稅費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況下,農民與非農民稅收負擔應相等。將農民與非農民的稅費負擔相比較,可以分析我國農村稅費的橫向公平性。

對于農業稅,其征收方式是按每畝的單產(取常年平均產量)為計稅基礎,稅率在7%(安徽試點稅率)左右浮動,有人認為其實際稅率只有3%左右,因而認為農業稅負擔是不重的。但這是與過去相比,與非農業部門的橫向比較的結論則大不相同。張元紅(1997)將它與城市個體工商業的所得稅比較,發現它的邊際稅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樣的收入,在其他行業可能無需繳稅,而農民則負擔了稅負。其他行業的所得稅,以扣除了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為基礎,而農業稅的計繳,以農田總收入為基礎,沒有減除農民的工資,并以所有產品收入而非銷售產品的收入為基礎??梢?,認為農業部門的稅費負擔低于第二、第三產業的觀點是不正確的,相反,其邊際稅率是遠遠高于非農業部門的。

作為“三提五統”的收費,則完全可以看成個人所得稅,中央規定的征收率為5%,實際執行中往往以定額的方式為多。與其他非農行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相比,邊際稅率很高是顯而易見的。它沒有起征點,不管農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為標準,也高于了一般個人所得稅,其邊際效應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慮“三亂”,農業和農民與非農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相比,在相同的情況下,稅費負擔是不同的,其邊際稅率已經遠遠高過了后者。農村稅費成為農民在社會中不平等的負擔。

3.農業稅費在不同收入的農民之間公平嗎?

稅收負擔的縱向公平原則要求,對不同的人應給予不同的對待。對我國農村稅費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農民之間,稅費負擔應有所不同。而我國目前的農村稅費的實踐并沒有遵守這一點。我國農業稅費在實際征收中,大多按田畝或人頭為計稅基礎定額征收,即以每畝田或每人為計稅單位,按田畝或人口平均分攤。這種定額方式(每畝或每人交納一定金額)忽略了不同田和個人之間的差異。高產的田和低產的田、高能力農民和低能力農民,承擔了同樣數額的稅費。農業稅費的負擔金額與農民個人收入高低完全無關,收入越低的人,農業承擔的稅費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農業稅費在實踐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質。這造成農民間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在收入不同地區,課以同等的稅額,也進一步加大地區間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區和收入的農民對農村稅費的感受不同:越是貧窮地區,貧困的農民越能感受稅費負擔的沉重。農村稅費違背了縱向公平,加大了農民間的差距。

三、從資源配置角度看農村稅費的經濟影響

稅費作為政府的一種政策手段,會對資源配置產生影響。一般對農村稅費的分析,都忽視了這一點。本文通過分析農村稅費的歸宿來探討它的資源配置功能。

1.農村稅費歸宿局部均衡分析

農村稅費可以看成對農產品生產者的征稅,運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農業稅費的最終承擔者。農產品市場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競爭市場,作為單個生產者的農民面對的是一條具有完全彈性的需求曲線。他只是價格的接受者,不能對價格加以調控。這樣,對他征收的稅費的最終承擔者可以分析如下:

圖中線S代表征稅前的供給曲線,線D是單個農民(農產品生產者)面臨的需求曲線,由于農產品市場接近于完全競爭,農民只能是價格的接受者,線D平行于X軸。征稅后,供給曲線移到S+T,結果稅收T完全由供給者(農民)承擔,沒有一點可以轉嫁。

附圖

圖1農業稅費歸宿局部均衡分析

從這個分析可以看出,農業稅費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稅費,即使在同樣的稅率下,由于它完全無法轉嫁,生產者承擔的部分要多于能轉嫁的其他行業。這部分的稅費完全等價于農民可支配收入的減少,直接影響農民的消費需求。最近幾年,農民稅費負擔的增長幅度大于農民收入增長幅度,更加促進了這種效應,農村的社會總需求不旺已經是一個公認的事實。增加農民的收入已經成為我國農村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稅費改革在其中的作用應得到更多的重視。

2.農村稅費歸宿一般均衡分析

稅收的一般均衡理論認為稅費負擔可以通過要素的流動,達到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稅費的最終承擔的要素,可以分析稅費對要素投入的影響。

我國農業稅費的征收可看成對農產品生產的征稅。農村稅費可能影響到農業生產的要素投入,并通過要素相對價格與產品相對價格的共同作用對整個經濟產生影響。

農民投入農業生產的要素有農業資本和農業勞動力,對農業征稅可以對這兩種生產要素的投入產生影響。在農業和非農業之間不存在流動的情況下,對農業的征稅如果高于非農業部門,農民就會減少對農業的投資和勞動力投入,從而減少農業部門的產出,進而改變農產品和非農產品之間的相對價格,使對農業的高稅費得以轉嫁到非農業部門,從而是整個社會各部門稅費負擔均等化。在存在流動性差的要素的情況下,流動性較好的生產要素可以通過流動到稅費負擔較輕的部門來逃避超額負擔,流動性較差的要素將成為稅費超額部分的最終承擔者。

我國當前的情況是,城鄉長期處于分割狀態,作為生產要素的農民的流動性受到約束,同時農產品的價格也受到較嚴格的管制,價格體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發揮。這樣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就可以通過流動到其他部門來逃避農業部門較高的稅費負擔,流動性差的生產要素—農業勞動力將成為稅費超額部分最終承擔者。我國農村稅費高于其他部門的部分最終由流動受限制的農業勞動力承擔,直接表現為農業勞動的低工資。較強的農產品價格管制(定價制度和收購制度)進一步加強了這種效應。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可以說我國當前較重的農村稅費激勵了農業資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負擔),造成農業資本投資的不足;同時它還維系著剝奪農業勞動力收入的角色,長期中降低了農業勞動力的勞動投入和創新的積極性。

在勞動力流動放松的情況下,農產品價格機制是稅負均等化的障礙。放松農產品價格管制對稅費改革的將來也有深遠意義。

這種效應在我國實際生活中表現十分明顯。近年來農業資本投入不足,大量資金外流,農業現代化生產方式一直難以確立,一定程度上有農村稅費的影響。而我國不同地區對農業稅費問題反映不同也驗證了這一點。在沿海發達地區,非農業經濟的興起,吸引了部分農業生產要素——勞動力和資本,它們的流動使農業生產下降。結果或是該地區內部為維持農業生產,對農業生產實施相應的補貼政策,或是由于供給不足造成農產品價格上升,產品相對價格的變動調節生產要素在不同生產部門的配置,使稅費在不同生產部門的負擔均等化。這些地區也就不存在農業稅費負擔的話題。在缺乏工業的中西部農業地區,對農業依賴大,要素(勞動力)流動性差,農業稅費負擔很難與非農業部門均等化,農業稅費負擔沉重的反應則相對強烈。

三、解決農村稅費問題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

農村稅費問題表面上看是農民負擔的問題,其實質應是農村稅費負擔的不公平和農村稅費對農業生產中資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維持這種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僅僅將“費”改為“稅”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農村稅費需要系統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

1.實現地方基層政府的角色轉換

我國地方基層政府長期承擔地方經濟發展之推動者的角色,隨著市場化程度的加深,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當。地方政府應成為地方經濟的服務者,提供當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務。這種轉變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間也必然會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稅費改革的最大矛盾是減輕稅費負擔的同時也減少了政府收入,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地方基層政府的改革。收縮原有基層政府規模是唯一可行的選擇,這種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縮原有的機構與在位官員的自身利益相沖突?;鶎诱晕腋锩膬仍诩钍怯邢薜?,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壓力機制。

其一,可以通過建立自下而上的選舉機制,緩解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壓力,如果能充分發揮作用,其效果將是可觀的,特別在基層,范圍的有限,可以避免集體行動的悖論?;鶎拥倪x舉可以表達居民(農民)的偏好;可以增強地方政府對居民的責任感;可以讓居民更好地監督地方政府。我國農村村民自治的發展,能不能起到這方面的作用,值得關注。

其二,賦予居民“退出”權,這也可對機構改革產生壓力。在實踐上就是打破城鄉流動、地區間流動的戶籍制度的限制。這種要素流動帶來的效應在西方財政學中備受推崇。它可以讓居民(農民)“用腳投票”選擇自己滿意的社區,以表達其偏好;也可以通過行業間的要素轉移,改變相對價格體系,均等稅費負擔;還可以引發地區政府間爭奪要素的競爭,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隨著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動性的增強,這種壓力機制的作用會日益明顯。

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公共產品的供給者,其自身行為的規范是解決稅費問題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的首要因素。規范地方政府行為,降低地方政府的預算規模,提高地方政府運行效率,使其成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門,是稅費改革成功的基礎。

2.重新建構農村稅費體系

安徽稅費改革方案,思路是將“三提五統”部分消減,部分改為農業稅,也就是平常所說的“費改稅”。費改稅,改變的僅僅是原有費的征收數量和方式,效果上確實減少了農民的總負擔,但這種減少是有限的,其中對農業的稅費并沒有本質改觀。從前文對農業與非農業部門的稅費負擔比較中,可以看出這種方案不僅沒有解決農業作為一個生產部門稅費負擔較重(與非農業相比)的問題,還有加大這一差距的趨勢。農村稅費對農業生產中資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沒有改觀。作為農業從業者的農民(農業稅費的最終承擔者),負擔也不可能有根本的減輕。農村稅費改革需要的是農村稅費體系的革新。

農村稅費改革,其根本問題應是農村適宜征收什么樣的稅,以怎樣的方式征收。這需考慮效率、公平以及征稅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西方財政理論認為,地方最適合的稅種首先是受益稅或使用費,其次是對不流動的要素征稅。我國現行的農業稅沒有體現稅收與受益的對等,不具有受益稅的性質。它對農業產出征稅,對農業生產要素的投入產生一種激勵作用,鼓勵其流向稅負更輕的產業。費改稅方案并沒有改變農業稅收的性質,并且在數量上還有加大農業稅的趨勢,也就不能消除農業稅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應。農村最適合的征稅對象應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財產。西方典型的地方稅種是財產稅,他們對財產稅的研究值得我們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借鑒。如何設計對效率影響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農村稅費體系是一個稅費改革的重要課題。單單費改稅是遠不能解決這個問題的,均等化農業和非農業的稅收負擔應是改革的方向。在新古典的假設下,這一點可以通過要素的流通和產品相對價格變動來實現。因此,打破城鄉分割和放松農產品價格管制有利于這問題的解決。但現實而言,農村人口的數量使通過要素流動,達到稅負均等化的設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可行性欠缺,重新設計農業稅制和農村稅費十分必要。

現行的農村“三提五統”收費是不符合費的基本要求的。在財政理論中,費的收取應與受益一一對應?!叭嵛褰y”并沒有實際的公共服務與之相對應,更象所得稅。對此,可以直接改為所得稅,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體系征收。這會使社會個人稅費負擔一致,城鄉、各行業間從業人員橫向公平。農村地方經濟的薄弱使在設計稅費改革方案時,更應從經濟效率的角度出發?,F行的農村稅費體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

3.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當前地方基層政府的收入問題已成為農村稅費改革的最大阻礙。其稅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財政緊張與農民稅費負擔過重同時并存。減輕農民負擔和減少了政府收入之間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協調。政府機構改革固然是根本途徑,但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也要發揮應有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對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的推廣,意義最大。

要求轉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產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沒有相應的補償,這些產品的供給就會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國鄉鎮級政府承擔的基礎教育投入責任(主要是教師工資),對整個社會的效用遠遠高于其自身的收益。正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矯正,政府間的轉移支付是較適合的方式。由上級或鄰近地區政府對其進行適當的補助(上級的補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這類公共產品成本的分攤,調整當地居民稅費支付和受益享用間的偏差。轉移支付還可以調節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實現地區間的均等化。

我國農村稅費改革面臨的財政缺口,客觀上需要通過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來解決。但我國一些地區縣級的財政也很不寬裕,轉移支付的能力有限。這需要整個財政體制的調整,建立從上到下的轉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專項撥款值得一試,如由上級對下級就教育專項補助。

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對農村稅費改革的順利進行,有重要的意義。

四、結論

農村稅費問題涉及公平與效率。農民稅費負擔沉重源于農村稅費的不公平:它沒有體現稅費支付與公共服務的對應,其金額的大小沒有考慮納稅能力的因素;它直接減少了農民收入,并扭曲了農業生產中的資源配置,影響到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稅費改革不僅要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還要解決農業生產的有效資源配置的問題。在策略上,需要改變基層政府的角色、革新整個農村稅費體系,調整政府間關系。在具體措施上需要整個制度的配套改革,發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消除城鄉分割,完全放開糧食價格,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和實行新的農村稅費。農村稅費改革的基本指導思想應是建立地方公共財政模式。這是稅費改革成功的唯一出路。下一步的稅費改革工作,應以建立農村地方公共財政為目標,以效率和公平為標準,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革新整個農村稅費體系,以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繁榮和農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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