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25 09: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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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防服務;民營化;合同承包;政府規制
一、引言:問題研究之緣起
晚近三十年來,隨著公共事務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傳統的官僚化政府顯得格外遲鈍,一場聲勢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運動幾乎同時在西方國家發起。從大的方面來說,這場“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主要內容包括“政府職能的市場化、政府行為的法治化、政府決策的民主化、政府權力的多中心化。政府職能的市場化包括國有企業的民營化、公共事務引入內部市場機制等”。[①]在這一過程中,“更多依靠民間機構,更少依賴政府來滿足公眾需求”的民營化(Privatization)方式因為契合了“政府退縮、市場回歸”的題旨而備受各國的青睞,進而成為各國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舉措。民營化并不意味著國家承擔公共行政義務和責任的徹底免除(即所謂的“國家除任務化”),它僅僅表明私人部門對某些公共行政事務程度不同的參與。正如民營化大師E?S?薩瓦斯所言:“民營化不僅是一個管理工具,更是一個社會治理的基本戰略。它根植于這樣一些最基本的哲學或社會信念,即政府自身和政府在自由健康社會中相對于其他社會組織的適當角色。民營化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會。”[②]
在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政府管制的不斷放松,這種以謀求私人部門參與行政任務履行為旨趣的民營化改革運動同樣一路高歌猛進。如今,不僅公用事業領域內特許經營、合同外包等形式的民營化改革舉措為世人所熟知,就連傳統上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屬于國家保留的行政領域,民營化改革的觸角仍然依稀可見,“治安有償承包”、“老板消防隊”和“海上戒毒船”在一些地方的悄然出現即是明證。[③]就公共事務的治理而言,這種公私部門之間的合作確實能夠直接起到有效緩解政府壓力的作用,甚至還可能進一步提升行政任務的履行質量。但是,我國當下的一些公共行政民營化之舉普遍都存在規范依據不足、法律位階過低等問題,甚至很多民營化改革完全是依照行政機關的內部文件進行的。由于法律保障機制的嚴重匱乏,一些行政領域的民營化改革亂象叢生,政府不負責任的淡出、公共服務質量的下降、私人部門的惟利是圖已經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近期發生的民營消防隊“見火不救”及其所引發的生存危機事件,則進一步暴露出公共行政民營化過程中的重重困局,也為行政法學界剖析民營化的利弊、時機、方式及后續責任分擔等問題提供了難得的個案。
“民營消防隊見火不救事件”的大致梗概是:2005年8月5日下午十四時許,吉林省公主嶺市范家屯鎮尖子村農民修文國的家突起大火。危急時刻村民們數次求救,但范家屯鎮民營消防隊因該村沒有上交防火費而拒絕出火警。眾村民眼睜睜地看著修文國的數萬元的房產在大火中付之一炬。據悉,范家屯鎮民營消防隊成立于1999年10月。當初,有關部門同意成立這家民營消防隊主要是考慮到公主嶺市管轄面積較大,對于一些較遠鄉鎮的火災,公安消防隊無法及時趕到現場實施撲救,就近設立民間性質的消防隊正好可以彌補這一不足。范家屯鎮民營消防隊成立之初的幾年,由于鎮政府每年代為征收部分防火費,消防隊勉強能夠支撐。然而,自2003年之后,防火費作為“農民負擔”被吉林省有關部門廢除。無奈之下,范家屯鎮民營消防隊不得不逐個村屯簽協議,對于沒有與其簽訂協議的村就不能提供服務。時至今日,范家屯鎮民營消防隊已經名存實亡。[④]
消防隊“見火不救”事件經過多家媒體的報道之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爭議之焦點集中在作為公共物品的消防能否完全由私人部門提供?政府能否因此而放棄相關的責任?進一步言之,公共行政的民營化是否存在或界限?遺憾的是,學界尚未從民營化及政府管制的角度對這一典型社會事件進行認真分析,從而使相關的社會議論僅僅停留于感情層面的爭執。筆者認為,抽象而宏觀地論述公共行政民營化的界限問題并非易事,為此,本文擬從民營消防隊見火不救事件入手,圍繞當下中國社會轉型的特殊背景,對消防事業的管理能否實行民營化、需要什么形式的民營化以及政府在后民營化階段需要采取哪些行動等問題進行初步研究,希冀通過這種個案式的分析以點及面地觸及公共行政民營化的界限問題,從而為我國當下日益深入的民營化改革提供理論支撐和相應的制度保障,并求教于學界同仁。
二、消防服務民營化之必要性
如同洪水、地震一樣,火災是嚴重威脅人類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災害之一,所不同的是:由于火災的突發性和人為因素,使人類還無法象對待其他災害一樣,對其進行預警。加之現代大工業社會所造成的人口集中和產業稠密,火災一旦發生,其后果往往不堪設想。正是基于消防服務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這種公共物品的無償提供一直被認為是現代福利國家中政府的份內之責。問題在于,政府提供作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務是否就一定意味著必須由政府親自去執行?也就是說,政府是否應當同時扮演消防服務提供者和消防服務生產者的雙重角色?域外有關國家的公共管理實踐似乎對此給出了否定的回答。例如,在丹麥,多數城市和一家私人企業福爾克公司簽訂合同以提供消防服務,大多數人通過這一安排得到了保護。在瑞典,大約有三分之二的居民從私人承包商那里獲得消防服務。[⑤]
在理論上,消防事務的管理畢竟涉及公共安全的維護,屬于現代政府的“天職”,因而往往被人們認為是當然的國家任務而不能轉嫁由私人來承擔。[⑥]然而,“某項公共任務是否確屬公權力主體的特殊任務,必須依據特定時空下的具體法秩序來決定”,也就是說,“國家可否將某項公共任務視為國家任務納入管理,或者可否將該公共任務釋出由私人負責,首先應解釋憲法以及所有合憲法的規范的規定才能決定”。[⑦]根據我國現行《消防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站建設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鄉、村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由職工或者村民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可見,借助多種形式的民間力量參與消防事務的治理非但不為現行法律禁止反而為其所鼓勵和提倡。那么,消防事務的民營化在轉型時期的當下中國為何具有必要性呢?筆者認為,這種客觀必要性主要源自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城鄉二元對立結構基礎上的鄉村巨變。一切制度的變遷都可歸因于社會結構的變遷。就我國當下的消防管理體制變革而言,同樣離不開對現實社會結構的考察。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整體的社會結構日益呈現出城鄉二元對立的格局,城市與鄉村之間在各個方面都形成了巨大差距。正是基于城鄉二元對立的社會結構,很多行政領域的改革(如醫療、社保等改革)實際上主要都是在城市進行的,或者說改革的受益者往往都是城市以及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現行消防體制的確立以及消防資源的配置大抵上也是如此。無論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之初頒行的《消防條例》還是九十年代末期頒行的《消防法》,無不將消防資源偏向于廣大城市。[⑧]也就是說,城市的消防事務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關注,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務基本上覆蓋了城市地區;相比之下,廣大農村地區由于人口、產業都沒有城市密集,火災的發生概率及其造成的損失較低,因而所獲得的消防資源極少。如此以來,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務自然就難以惠及農村和農民。然而,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迅猛推進和農村地區經濟的發展,中國傳統的鄉村面貌已經發生了巨變。特別是在江浙等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農村的企業日益增多,其規模和密集程度甚至超過了一般的城市,火災發生的幾率日益增大,消防服務的需求也隨之提升。在這一背景之下,舊有的公共消防管理體制和消防資源分配模式的弊端日漸顯露,以行政為主導的城市消防體制面對中國農村的變化表現出強烈的促不及防。舊行政體制的巨大慣性和農村地區對消防服務的巨大需求,為民間力量參與消防服務的供給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特別是伴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運動的開展,城鄉二元對立的緊張格局有望得到及時緩解。于是,消防事務的民營化自然就成了社會發展之需。
第二,消防事務治理結構內在的可分解性。在直觀層面上,消防事務的治理邏輯地包含了兩個組成部分:“火災預防”(即“防”)和“滅火救援”(即“消”)。從公共安全維護和社會治理效果的角度上看,火災預防遠比滅火救援更為重要,這也正是現行消防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原則”的原因所在。大體上來說,火災預防涉及消防規劃的編制、消防技術標準的制定、消防設施的配置、消防安全的檢查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治等相關事務,宏觀性、政策性特點十分明顯;相比之下,滅火救援則以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目標,微觀性、單一性特點更為突出。由于火災預防大多涉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落實與否的監管,因而作為現代國家公共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的政府無疑應當去“親歷”。至于滅火救援,因其涉及面廣、不確定因素多,并不一定完全依賴政府去親自實施,更多的時候都可以借助民間力量的參與取得更好的救援效果。事實上,現行《消防法》對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等多種非政府形式的消防組織發展的鼓勵,本身就意味著立法者對民間消防力量參與滅火救援的認可。在民營化理論上,這屬于典型的“組織民營化”,即行政主體并不解除所擔當的公共任務,只是通過私法的組織形態來繼續擔當。我國山東、深圳等地通過招聘方式錄用合同制消防隊員彌補公安消防力量在滅火救援方面的不足即為有效的制度嘗試。可見,消防事務雖然觸及社會公共安全,但由于其自身治理結構的可分解性,對于其中具有執行性質的滅火救援事務完全可以吸收民間力量的參與。
第三,公共部門消防服務供給能力的不足。目前,我國消防機構的設置和消防資源的分配都完全與行政區劃、行政級別相吻合,最基層的公安消防機構基本上都設置在區縣一級。這種高度行政化的消防管理模式固然能夠優先滿足城市對消防資源的需求,但對于地處偏僻的廣大鄉村來說,就難以與城市平等地享有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務。由于現有的消防人力、物力資源都集中在城區,即便消防機構在接警之后能夠立即趕往鄉村火災現場,也會因為耽擱最佳救火時間而無濟于事。事實上,在前文敘及的民營消防隊見火不救事件中,村民也曾試圖向城區的公安消防隊求救,但由于路途遙遠,最終也未能成功滅火。雖然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一些近郊的農村地區已經為城市所吞并,但農村地區的徹底消滅永遠都無法實現。因此,在現有的消防管理體制之下,公共部門尚無法為廣大農村地區供給基本的消防服務。即使將公安消防機構設置的末梢延伸至鄉鎮一級,也因為財政資金的匱乏、審批程序的繁雜和行政編制的控制而難以實現。可見,面對廣大農村地區日益增長的消防需求,公共部門消防服務的供給能力明顯不足,只能更多地借助于民間的力量向農村提供應有的消防服務。由此可見,消防事務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消防事務的民營化將是我國未來消防體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三、消防服務民營化之模式選擇
上文的分析表明:在社會急速轉型時期的當下中國,作為公共產品的消防服務的提供雖然依舊是政府的天職,但借助于民間力量的參與卻能夠進一步擴大消防服務的實際覆蓋面,從而使城市與鄉村、富人與窮人都能夠平等地享有政府所安排的消防服務。然而,這是否意味著消防服務可以隨意地選擇各種民營化方式呢?在民營消防隊見火不救事件中,對于誰交錢就給誰救火、不交錢就不給救火的民營消防隊來說,排他性已經十分明顯,消防服務的公共產品屬性全然不復存在。而原本屬于公共產品的消防一旦變成了排他性的私人產品,其供給的公平性也將喪失殆盡。如此以來,純粹以市場化為取向的改革必將使政府在公共產品供給中的主導地位被削弱、公共責任被規避。很顯然,這種所謂的民營化改革不僅無助于消防服務的公平提供,而且還將直接導致政府民主性的喪失。
民營化理論的一個重要創新就在于重新將公共服務的構成要素區分為三個基本的參與者,即消費者、生產者、安排者或提供者。其中,消費者直接獲得或接受服務,可以是個人、特定地區的所有人、政府機構、私人組織、擁有共同特征的社會階層或者獲得輔助的政府機構;生產者直接組織生產,或者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可能是政府單位、特別行政區、市民志愿組織、私人企業、非營利機構,有時甚至是消費者自身;服務安排者或提供者指派生產者給消費者,指派消費者給生產者,或選擇服務的生產者,通常是政府單位但也有例外。服務“提供或安排”與服務“生產”之間的這一區分構成了整個民營化概念的核心,是政府角色界定的基礎。民營化理論從靜態分析角度據此歸納出了公共服務的十種不同制度安排(見下表)。[⑨]
公共服務提供的制度安排
生產者安排者(提供者)
公共部門私人部門
公共部門政府服務政府出售
政府間協議
私人部門合同承包自由市場
特許經營志愿服務
補助自我服務
憑單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不同的制度安排中,有七種安排的生產者是私人部門,民營化一般運用到其中的若干形式。按照這一制度框架來分析,吉林省范家屯鎮的民營消防隊可以歸入“自由市場”式服務提供模式。在這一制度安排模式之下,生產者是私人部門,消費者自己安排服務、選擇生產者并向其支付費用,政府則不加任何干預。問題在于,市場制度所提供的僅僅是最普通的個人物品和可收費物品,而現代社會所需要的消防服務恰恰是一種典型的公益物品,政府不能假借民營化之名放棄其作為公共服務安排者或提供者的責任。正如學者所言:真正的民營化政府責任是不能被轉移的,所轉移的只是透過民間功能所表現出來的績效;且真正的民營化并不會造成政府角色的消失,而只是減少而已。因為政府仍要承擔政策說服、規劃、目標設定、監督標準擬訂以及執行、評估及修訂導正等功能,因此民營化的成功,是建立在一個健全的政府功能基礎上的。[⑩]可見,消防服務的民營化并非沒有任何界限可言。
通常地,根據私人部門參與公共事務程度的不同,可以將民營化分為實質民營化和形式民營化兩種基本類型。其中,實質民營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務的公共屬性不變,但國家本身不再負擔執行或負擔全部執行,而開放由民間部門負責或提供。例如,在城市基礎設施的經營上,國家就可以通過特許經營(如BOT模式)等方式吸引民間參與。在特許制下,政府通常授予某一私人組織一種排他性的權利——直接向公眾出售其服務和產品,民營部門則往往為此向政府付費,并在政府價格管制之下通過向消費者收費的方式取得投資回報。可見,在實質民營化的過程中,政府與民營部門之間并不存在委托關系,毋寧說是民營部門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完成行政事務的運營。形式民營化又可稱為功能的民營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務仍由國家承擔且不放棄自身執行的責任,僅在執行階段借助于私人部門的力量完成既定的行政任務。功能的民營化主要有行政助手、專家參與、行政委托及合同承包等形式,其中尤以公共服務的合同承包最為典型。“論及傳統公共服務的民營化(區別于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的民營化)時,‘合同外包''''是最經常提到的方式。”[11]在合同承包下,政府可以通過與營利或非營利性民間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實現某一公共服務的民營化,即民間部門是生產者,政府是安排者并由其向生產者支付費用。可見,在形式民營化的過程中,政府與民營部門之間實際上存在委托關系,即政府仍然承擔公共服務的全部責任,只不過把實際生產活動委托給民營部門實施而已。
由此可見,作為公益物品之一的消防服務的供給事務宜采取合同承包的方式實現民營化。相比較特許經營等實質民營化方式及其他類似政府淡出等更為激進的民營化方式而言,合同承包的優點十分明顯。一方面,在合同外包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沒有放棄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由其向作為生產者的民營部門支付費用本身即是公共服務型政府理念的充分彰顯;另一方面,通過委托民間力量生產消防服務,可以大大減輕政府的壓力,特別是有效緩解社會日益增長的消防需求與有限行政資源之間的矛盾,從而實現公共產品的公平供給。當然,與目前無償的公共消防服務尚未覆蓋廣大農村地區相比,政府將消防服務(尤其是農村地區的消防服務)外包給民營部門之后,勢必會引起成本的抬升,甚至還可能加重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但與政府親自生產相比,外包方式還是能夠節約部分費用。有趣的是,根據國外學者對公共服務不同提供機制精細的比較研究,消防服務的合同外包比政府自己生產要節約20%~50%的費用。[12]考慮到我國普遍高昂的行政運行成本,可以預見的是,將部分消防服務外包給民營部門同樣能夠起到節約行政成本的作用。
四、消防服務民營化之后續政府規制
盡管民營化是在規制緩和(Deregulation)的背景之下得以大力推行的,但是民營化絕不意味著政府的徹底歸隱,毋寧說是政府從前臺走向幕后、從行政事務的直接執行者轉變為決策者和監督者,即“掌舵”而非“劃槳”。正如德國聯邦議院法律委員會主席魯佩特·朔爾茨教授所指出的那樣:“這一切(指公共行政的民營化——引者注)都不意味著國家和行政機構必須全面從這些職能方面撤退。通過國家監督規定的機制,特別是國家保證有關私人在職業和專業上的可靠性和素質,公共利益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們可以這樣說,行政機構從自己執行的責任中撤出越遠,就越可通過監督和檢查私人和保證專業與職業素質來承擔更多的保障責任。”[13]在部分消防服務通過合同外包形式實施民營化之后,政府同樣必須加強后續規制,從而保證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公共財產安全免遭以私法形式實現公共任務的私人部門的威脅。筆者認為,消防服務民營化之后的政府規制應當著重解決好規制目標和規制手段兩個基本問題。
(一)規制目標
作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務以合同外包的形式交由民營組織去生產,其根本目的在于借私人部門之手彌補公共部門在提供公共服務能力上的不足,從而更好地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因此,在部分消防服務民營化之后,政府對民營組織的規制也必須保障服務公共性的實現,避免因私人部門天生的逐利性而損害公共利益。具體而言,消防服務民營化后續政府規制的目標應當是安全和公平。首先,消防安全屬于公共安全范疇,無論采取什么方式提供,都必須確保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以及公共財產的安全。特別是對于廣大農村地區的居民來說,房屋及家產是其安身立命之本,應當受到格外關注。這不僅是民營消防組織的基本任務和使命,而且更是政府監管所追求的崇高目標。其次,作為公共產品的消防服務的供給必須堅持公平優先的原則,向特定區域的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普遍的服務。特別是在通過政府付費形式外包消防服務的情況下,民營組織更不能自行選擇服務對象實施區別對待,而應當向承包區域內所有的人提供公平的服務,這也當然地成為政府監管的重要目標。
(二)規制手段
在公私部門對立的時代,政府大多習慣性地選擇傳統的“命令——控制”型規制模式來實現既定的規制目標。但在公共服務民營化時代,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業已形成了日益親密的合作關系,因而政府更應當重視通過契約模式來實現社會治理和規制的目標。就消防服務的合同外包來說,規制目標的實現更多地取決于承包合同的簽訂。筆者以為,消防服務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消防服務的具體內容,包括服務的對象、服務的事項以及服務的具體要求。這部分條款實際上框定了民營組織的基本任務,也是政府對其實施績效評估的主要依據。二是政府的付費,包括付費的數額、時間及方式等內容。應該說這部分內容的訂立最為關鍵,一方面,政府必須比較內部機構提供消防服務的成本和該服務由民營組織合同外包的成本,盡可能節約財政支出;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須給予民營組織投資參與消防服務生產以必要的回報,從而吸引更多的民間力量以便最終形成相互競爭的局面。總的來說,承包費用應當低于政府機構親自提供消防服務的成本。至于具體的付費方式,可以采取具有激勵性質的“固定價加獎勵”的方式,在確保民營組織能夠維護正常運行的基礎上,根據其績效情況(如火災發生率的下降、滅火救援的效果等)進行適當獎勵,從而敦促承包者盡可能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服務質量。[14]值得注意的是,費用的合理確定是建立在充分掌握行業內相關信息的基礎之上的,這對政府的信息收集、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違約處罰,包括承包者違約的具體情形及其處罰措施。四是爭議處理,包括爭議處理的機制以及處理期間不中斷服務等。對于政府來說,在消防服務外包合同簽訂之后,借助于監督、促進合同的履行就能夠確保規制目標的實現。當然,在通過契約規制的同時,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傳統的規制手段對民營消防組織進行控制,其中以行政許可最為重要。根據現行《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實上,一些地方(如浙江、廣東等地)政府已經根據《消防法》分別就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設立條件、標準等進行了規定,從而為民間組織參與消防服務確立了起碼的市場準入條件。由此,政府也可以將行政許可作為規制民營消防組織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鑒于火災發生的不確定性,民營消防組織參與火災撲救可能會造成過多損耗,這也需要政府以補貼的方式適當給予扶持。
需要指出的是,發生在吉林的“民營消防隊見火不救”事件是我國目前大量民間消防隊尷尬處境的真實寫照。其間所反映出來的核心問題有二:一是民間消防隊的資金缺乏應有的保障,難以更好地發揮其在整個消防體系中應有的補充作用;二是政府面對民間消防隊的出現反應較為遲鈍,沒有通過監管和扶持因勢利導。為此,必須通過《消防法》的修改,明確規定政府可以通過締結外包契約的方式委托民間消防隊提供部分消防服務,并通過對政府監管責任的規定保障消防服務民營化的順利推行。
五、結語:通過民營化破解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難題
引人關注的是,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業已成為我國當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從大的方面來講,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所要解決的就是“政府應該做什么”、“政府通過什么樣的組織形式以什么樣的方式去做”的問題。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今后在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要完善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特別是要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服務意識,逐步建立統一、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公共服務體制。事實上,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過小的政府和過大的政府都不利于社會發展,規模適度、職能適度的政府才是社會發展所需要的。適度的政府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職能的范圍是有限的,二是政府運作的質量是有效的。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是適度政府的兩個基本標準。”[15]為此,就必須在公共服務領域引入民間力量的參與,形成多元服務主體的格局。通過“政府瘦身”和“市場回歸”,有效克服全能政府的諸多缺陷,從而實現現代福利國家對政府的角色期待。當然,公共服務民營化的改革并不是政府責任的放棄,相反地,通過民營化之后的重新規制(Reregulation),政府的“掌舵”作用更能夠充分顯現。正如美國學者彼得·德魯克所言:“我們面對的不是‘國家的逐漸消亡'''',相反,我們需要一個有活力的、強大的和非常活躍的政府。但是我們面臨著一個選擇,選擇一個龐大的但軟弱無力的政府,還是選擇把我們自己局限于決策和指導從而把’實干''''讓給他人去做的強有力的政府。我們需要一個能夠治理和實行治理的政府。這不是一個實行‘實干''''的政府,不是一個’執行''''的政府。這是一個‘治理''''的政府。”[16]就此層面而言,本文有關消防服務民營化的粗略探討就具有潛在的標本意義,對其他公共服務領域的民營化改革也能產生啟示,從而為當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難題的化解提供另一種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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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遜達等譯,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版,譯叢總序第1頁。
[②][美]E?S?薩瓦斯:《民營化與公私部門的伙伴關系》,周志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50頁。
[③]參見《農村治安該不該“承包”》,載《報刊文摘》2003年5月28日第一版;戴敦峰:《“老板消防隊”涌現瑞安》,載《南方周末》2004年4月1日A3版;沈穎:《海上戒毒》,載《南方周末》2004年10月7日A4版。
[④]參見彭興庭:《消防隊“見火不救”公用事業民營化的困局》,載《檢察日報》2005年9月12日第6版。
[⑤][美]E?S?薩瓦斯:《民營化與公私部門的伙伴關系》,周志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頁。
[⑥]參見《從民營消防隊的困境反思〈消防法〉》,/Articles/2005/08/734159.HTM,2006年6月15日最后訪問。
[⑦][臺]陳愛娥:《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合法性與合理性》,載《月旦法學雜志》1998年第5期。
[⑧]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17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7條的規定。
[⑨][美]E?S?薩瓦斯:《民營化與公私部門的伙伴關系》,周志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頁。
[⑩][臺]詹中原:《民營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論與實務之分析》,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0—11頁。
[11][美]E?S?薩瓦斯:《民營化與公私部門的伙伴關系》,周志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頁。
[12][美]E?S?薩瓦斯:《民營化與公私部門的伙伴關系》,周志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頁。
[13][德]魯佩特·朔爾茨:《法治國家和行政法:連續性和活力》,“法制國家現代化:德國國家行政管理經驗及中國的前瞻”研討會交流論文,2000年3月27—28日,北京。
[14]一般來說,公共服務合同外包的付款有固定價格、固定價加獎勵及成本加固定費用等三種具體方式。[美]E?S?薩瓦斯:《民營化與公私部門的伙伴關系》,周志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頁。
一、成本及其本質
(一)成本本質的一般理解
在會計研究領域,成本是一個發展變化最大的概念之一。財務會計學認為成本是取得資產的代價,或是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所發生的支出。這一認識目前普遍為人們所接受。管理會計學則認為,成本是實現一定目標未來要付出或承擔的價值犧牲,甚至包括在決策過程中可能要放棄相應收益的代價。美國會計學會在《成本概念與標準》的報告中給出如下定義:成本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付出(或可能要付出的)、用貨幣測定的價值犧牲。這一概念充分考慮了成本的內涵與外延,概括內容相當廣泛,且十分抽象,因為它不僅僅局限在某個具體的成本計算對象上,而是擴展到企業生產經營目的上。它強調成本是在特定目標下將要付出的價值犧牲,并以此認識為基礎,重整企業的成本規程,為企業的成本控制服務。同時,提醒我們在設計成本計算程序或為成本管理提供服務時,必須緊緊圍繞著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目的來展開。
我們注意到,這一定義給出的成本本質內涵是“價值犧牲”,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筆者覺得這一說法過于抽象。價值是貨幣計量的結果和表現,此處的價值是貨幣計量什么事物的結果和表現呢?我們認為不管這一事物是什么,它才是成本的本質。我們在企業成本管理中必須認清這一事物,才能使成本管理變得具體,其方法的運用才會可靠有效。
馬克思指出:“商品W的價值,用公式來表示是W=c+v+m.如果我們從這個價值中減少剩余價值m,那么在商品中剩下的只是一個在生產要素上耗費的資本價值C+V的等價物或補償價值——商品價值的這個部分,即補償所消耗的生產資料價值和所使用的勞動力價格的部分,只是補償商品及資本家自身耗費用的東西,所以對資本家來說,這就是商品成本價格”。這是我們一直信奉的關于成本本質內涵的經典論述。馬克思從補償角度論述了“資本耗費”這一成本范圍。資本耗費即成本,只包括C、V兩個部分。資本主義經濟中的生產成本即生產費用,是生產過程中耗費的資本,是指商品生產中實際消耗的不變資本(C)和可變資本(V)所構成的價值,不包括剩余價值(m)部分。而西方微觀經濟學認為,商品的生產成本是指生產活動中使用的生產成本,如果活勞動社會必要勞動耗費價值補償不足,就會從(m)中加以補償。這一觀點其實也是從補償角度來認識成本,是馬克思資本耗費的延伸和擴展,具有明顯的實用性(實用主義)。在會計中,資本家的資本表現為一種權益,投入企業后,總是對應著一定的占用形態,而表現為資產,因此從占用形態來說,權益以資產而存在,然而,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資本家的權益不會被耗費,被耗費的實際是資產。
(二)資源及其企業觀
提到“資源”,人們自然會想起礦產、河流等自然形成的為人們所利用的物品。通常資源一詞最一般的意義是指自然界及人類社會中一切為人類有用的資財。也就是說,在自然界及人類社會中,有用物即資源,無用物即非資源。因此,資源既包括一切為人類所需要的自然物,如陽光、空氣、水、礦產、土壤、植物及動物等等,也包括以人類勞動產品形式出現的一切有用物,如各種房屋、設備、其他消費性商品及生產資料性商品,還包括無形的資財,如信息、知識和技術以及人類本身的體力和智力。
美國著名的資源經濟學家阿蘭。蘭德爾認為:資源是由人們發現的有用途和有價值的物質,由于資源具有量、質、時間和空間等多種屬性,因而,它應當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沒有發現或發現了但不知其用途的物質不是資源,雖然有用,但與需求相比數量太大而沒有價值的物質也不是資源。技術、信息和相對稀缺性的變化都可以把以前沒有價值的物質變成寶貴的資源。
經濟資源是一般資源的一個子系統。它是指在人類的經濟生活中,一切直接或間接地為人類所需要的,并構成生產要素的、稀缺的、具有一定開發利用選擇性的資財來源。其范圍僅包括人類所需求的一般資財中,作為生產投資要素的那部分資財。具體地說,經濟資源具備的特征為:(1)有用性,即必須是為生產或消費者所需求的,對經濟生活有用,(2)稀缺性,即表現為社會需求量與存在量有差距,并非取之不竭;(3)可選擇性,即指資源的用途可以有多種選擇且可循環使用。
企業要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必須擁有一定的經濟資源,因為只有具備了可以帶來未來收益的經濟資源,企業才能依靠資源的潛力的發揮,才能贏得利潤,以實現企業生產經營的目的或目標。
單一資源是難以創造發揮其潛力的,企業的收益必然是不同種類的資源相互組合、相互“激發”的結果。所以企業必須擁有多種形式的資源,即既要具有有形資源,又要具有無形資源,既要具備物質技術方面的資源,又要具備人力,財力方面的資源。
一個企業,特別是制造業企業,其生產經營必須耗用材料、人力和財力等。這些生產要素的本質就是資源或是原始資源的轉化物。所以,我們可以說,所謂費用就是資源的耗費(或轉化)。耗費(或轉化)過程是各有不同的,如會計上稱為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內容(除投資)大都會轉化成費用。資本性支出的內容是分年度逐步轉化,而收益性支出則在年度內直接轉化。當企業發生這兩種支出,其實就是用一種資源置換另一種資源,是一種資源形態上的置換。其原因是因為生產經營需要不同資源組合才能實現。當我們將這些置換后的資源與一定的生產經營目的相聯系,按一定期間或一定目的來歸結這種置換時,就形成了置換后的資源價值(成本),被置換的資源其實就可以認為被耗費了。當然,是一種廣義的理解。狹義的理解往往只認識到企業內部諸如材料、人力的耗用才是一種耗費。其實這種耗費,也只是一種置換,即將材料、人力等資源置換為產品這種資源。從廣義上理解,無論是企業外部置換還是企業內部置換都是耗費,即費用。再將這些費用按照一定標準(或目的)加以對象化就形成了特定對象的成本。因此,成本的本質就是一種資源耗費,所謂計算成本就是對資源耗費的計量。認識成本這一本質,會引起我們對下列問題的思考:
——關于成本的研究必須以資源及由其而產生的行為為內容進行思考,
——關于成本的管理必須以資源配置及其效率為中心進行實施,
——關于成本的核算必須以企業生產經營目的(或目標)為標志進行設計。
二、企業資源及其配置
(一)企業資源的種類
以一個企業或公司角度,研究的重點顯然是經濟資源。基于資源企業觀認為,每家公司都擁有大量獨特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組織能力(OrganizationalCapabilities)就是所謂的資源。國內外大多數經濟學家將經濟資源按其經濟屬性,分為自然資源、人力資源、資本資源和信息資源四大類。其他資源則主要是指人文資源和旅游資源等。就一個公司或企業來說,經濟資源可分為:(1)有形資源,也稱有形資產,是指具有一定實物形態的資源,包括生產設施、原材料、產品等,它可以在資產負債表上充分表達。(2)無形資源,也稱無形資產,是指諸如公司的聲望、品牌、文化技術知識、專利和商標以及日積月累的知識和經驗等不具有具體實物形態的資源。(3)人力資源,是指企業擁有的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的勞動者的能力。企業人力資源的概念是一種微觀意義的人力資源,以企業為單位進行劃分和計量。(4)貨幣資源,是指在企業中以貨幣等形態存在的資源,確切地說是價值存在的一種特殊形態,如現金、銀行存款及應收款項。(5)組織資源,是指資產、人員與組織投入產出過程的復雜結合而表現出的能力。
從企業資源的會計計量看,資源可以分為可計量資源和不可計量資源。可計量資源是指可以用貨幣加以計量的資源,如會計資產負債表中可以計量表達的資產等。不可計量資源是不能用貨幣加以確定計量的資源,如上述的部分無形資源、部分人力資源和組織資源等。
顯然,企業生產經營既耗費有形資源,又耗費無形資源;既耗費可計量資源,又耗費不可計量資源。從費用的成本一般內容來說,涵蓋了所有企業資源的耗費,但是從會計計量與核算角度來看,費用成本主要包括可計量資源的耗費,也就是必須能夠對其進行貨幣計量,才能納入會計的費用成本的核算。企業成本信息主要也是指這部分資源耗費,對于不可計量資源的耗費,只能作為輔助補充的信息,在相關信息報告中采用文字(而不是確定的數字)來表達或反映。
(二)企業資源配置方式
企業資源的配置一般表現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對資源在時間上、空間上和數量上的要求,其實質就是選擇不同資源構成滿足社會需求的產品。也可以認為企業資源配置是企業根據企業的目標將資源的用途在不同的時間上、空間上和數量上進行不同的分配。
資源配置的原因主要來自資源的稀缺性和可選擇性,這兩種特征使得企業資源配置有合理或不合理的問題,即迫使人們對資源配置加以研究,而克服其稀缺性和可選擇性所帶來的不確定性。
企業資源配置研究的焦點應是配置的有效性和資源消耗的節約。就企業來說,最高目標是追求消耗降低和收益增長,而消耗的降低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在影響收益的諸多因素中企業最具控制力的因素。企業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最終體現在消耗的降低上。因此,企業管理中必須引入資源配置的問題,探求資源配置的有效性。
一個企業必須擁有資源,在開辦時就應考慮所需資源的配置,要按照產品目標來規劃資源用途的分配。在進入正常生產經營狀態而去合理消耗資源(或進行資源轉換),從而使生產經營中資源消耗降低。
資源配置一般理解為利用資源的可替代性,使之在不同用途之間進行的分配。就社會資源來說,資源配置就是選擇用途置于不同部門或地區。資源配置方式主要有市場配置和政府配置。市場配置是指根據市場經濟體制下,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變化,按利益驅動原理將資源配置于不同的部門和地區。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體制中,資源總是向收益最高的部門和地區流動,市場供求比例的變化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價格波動,將把資源配置于適當的部門和地區。政府配置,也稱為政府干預,即政府通過各種干預手段直接或間接地調節資源配置的格局和規模,以降低資源配置成本,減少資源的浪費。政府配置對于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的建立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它可以大大克服市場的盲目性和壟斷趨勢。
企業資源的配置是建立在資源企業觀的基礎上的,根據企業的目標(主要是產品)和企業所處的資源環境,對資源不同用途加以合理利用和組合。一個企業可以依據自己的產品進行資源組合。我們所謂對企業進行管理,以某種意義上來看就是對資源的管理,企業的效益也就是資源有效性的體現。企業的資源配置貫穿著整個生產經營過程,因為產品就是資源配置的結果,產品的生產過程就是資源配置的過程。在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同的資源不斷地按工藝要求附加上去,被消耗轉化為產品。當然,企業的資源取得必須遵循社會資源配置的規律,不是孤立的。因此企業資源配置也必須受到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影響,必然成為社會資源配置的一部分。然而,企業資源配置方式與社會資源配置方式不盡相同。一個企業一旦設立并投入生產經營,其設備或工藝過程決定著產品生產的行業性質。要想改變這種行業性是很難的,最起碼需要一段時間,所以企業資源在企業設立時就要考慮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影響,也只有這個時候影響最大。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有關于資源配置的分析,必須考慮企業所處的地區和行業以及資源供給的可行性。要得出一個正確答案,就必須分析國家和社會資源配置的狀態以及對即將設立企業的影響。從這一意義說,企業資源配置方式仍然包括市場配置和政府配置兩種方式。但是從微觀角度來看,企業資源配置還存在著具體方式。筆者認為,企業資源配置主要采用價值工程和作業組合兩種具體方式。
價值工程(ValueEngineering)是美國工程師麥爾斯(L.D.Miles)在進行企業原材料采購過程中對短缺材料尋找代用品時發現的一種價值分析體系。
價值工程成功地被世界各國所推廣運用,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基于價值工程對“生產產品所消耗的資源是有限的甚至是緊缺的”的認識。消耗的資源的貨幣表現即是費用或成本。資源的稀缺性迫使節約成本,從而使“價值”上升。麥爾斯指出:“功能導向的工作,基本上是以完成人們渴望與需要的新功能為中心而利用資源的,而價值導向工作的目的,則在于用更少的物資資源和時間資源來完成這些預定的功能。實際上,成本是一種衡量資源消耗數量的尺度。價值工程則作為一種更優利用資源的研究,幫助人們合理使用每個單位資源以滿足更多的需要,因此,它是一種更加有效利用資源、增進人民富裕的手段。由此可見,價值工程是企業資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主要是運用在產品設計和生產準備階段,主要是以價值提升高度闡述成本(費用)的節約和資源配置的方式。
作業組合是圍繞著企業生產經營而必需開展的各種活動的合理組合。這些活動是以產品生產為中心的,它是需要各種資源供給的,是一種資源的組合。價值工程突出某一種資源的功能替代,而作業組合關注的是多種資源的合理組合,以達到資源配置的有效。作業組合之所以成為企業資源配置的手段之一,是因為作業組合的成因是適應圍繞產品而開展生產經營的需要。產品的生產需要各種活動(或作業)來完成,企業的經營同樣需要各種活動(或作業)完成。同時,作業也具有替代性,也就是說,同樣的目的可以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活動來完成或達到,但是不同的行為或活動將會需要不同的資源。因此,不同的作業選擇和組合必然會對資源用途采取不同的選擇。
作業組合這一配置方式與價值工程方式一樣必然受到特定產品特定工藝技術要求的制約,會受到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制約。企業設立、產品選定時必須遵循社會資源配置的規律,而一旦確定,企業資源配置在日常工作中主要采用價值工程和作業組合這兩種方式。從中可以看出,企業資源配置更多地追求企業資源消耗的節約,企業資源配置有效性是企業資源配置的真正目標所在。
作業組合方式源于生產經營的需要但是要以價值工程方式為基礎,而價值工程方式主要源于產品功能組合的需要。作業組合方式對于價值工程方式也必然有“反作用”。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價值工程方式從資源替代角度認為更換某種資源重新配置有效且節約,但是作業組合達到產品功能卻很困難或可以組合實現功能但成本很高。也就是說作業組合方式使得資源配置出現無效或浪費。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就要求我們將兩種配置方式互相協調而去考察整體企業資源配置的有效和節約。這一方面要求我們預先必須進行價值工程配置方式和作業組合配置方式的結合,另一方面要充分展開項目可行性研究和企業預算工作。
三、成本管理戰略
(一)戰略和經營戰略
“戰略”一詞來源于希臘字strategies,其含義是“將軍”,原意是指“指揮軍隊的藝術和科學”。引入企業經營管理,是“用來描述一個組織打算如何實現它的目標和使命”。經營戰略是企業面對激烈變化、嚴峻挑戰的環境,為求得長期生存和不斷發展而進行的總體性謀劃。它是企業戰略思想的集中體現,是企業經營范圍的科學規定,同時又是制定規劃(計劃)的基礎。具體地說,經營戰略是在符合和保證實現企業目標條件下,在充分利用環境中存在的各種機會和創造新機會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同環境的關系,規定企業從事的事業范圍、成長方向和競爭對策,合理調整企業結構和分配企業的全部資源。
從“戰略”到“經營戰略”的演變說明,經營戰略是一種以變革為實質的概念,讓我們注意到一個企業的經營所涉及到的全部因素。在過去,我們往往只注意到諸如技術、工藝、資金、耗費等某一項“戰術”上的因素,不能將我們僅認識到的因素聯系(組合)起來去考察企業在競爭中的水平和層次。因而,我們的經營就會出現這樣一些問題:(1)抓住一個因素,“窮追猛打”,使之達到控制目標,卻花費了很多蠻干的費用。(2)追隨別人之后,不管自身現狀,照搬照套,結果費了九牛二虎之力,也不見成效。經營戰略思想的引入,使企業經營關注一些新的方面:(1)關心企業外部勝于企業內部,特別是關系到企業生產的產品構成和銷貨市場,決定企業干什么事業,以及是否要干:(2)企業現在和未來經營成效的測量標準,即企業要達到的目標,(3)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因素之間的關系的協調性:(4)企業總體日常控制體系的建立,如作業管理規定。
成本管理戰略是企業經營戰略的一個核心組成部分,其目標應是以企業經營戰略目標為目標,并加以具體化。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合理調整企業結構和分配企業的全部資源是企業經營戰略的內容之一。成本是資源的耗費,控制成本、降低資源的耗費,必然是企業經營戰略的內容及目標之一,經營戰略中,這二體系就構成了成本管理戰略。
(二)成本管理戰略的構筑
經營戰略的特點在于:(1)全局性:(2)長遠性;(3)抗爭性;(4)綱領性。作為經營戰略的核心內容的成本管理戰略也具有這四個特點。問題在于既然將戰略的思想引入成本管理,如何來確定成本管理戰略的具體內容,或是在傳統成本管理思想有什么必須突破的。
傳統成本管理的目標是降低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也是限制消耗、節約開支的一些硬方法,追求一種成本的絕對下降,加之引入的加強考核的方法,將成本指標壓得很低,并與職工利益相結合進行考核,搞得人人自危,甚至被“逼”去偷工減料以達到指標。當然,筆者并不否定這種絕對控制的方法,但是,成本下降總是有極限的,壓到一定程度已無法改變。此時,這種絕對控制方法就不適用。那么就要采取一種相對控制方法,即通過改變成本發生的基礎條件來改變成本發生的動因。如通過技術改造、管理思想的變革和新的生產組織的引進等途徑,使成本持續降低。這就是成本管理戰略的起因。
成本管理戰略就是企業根據自身客觀條件和環境,聯系企業經營目的,正確分析和判定企業的費用成本在市場競爭對手中的水平,并在此基礎上通過物流技術、資源配置及作業管理等一系列方法,制定成本目標,以及達到這一目標的實施方案,以保證企業長期生存和不斷發展,取得競爭優勢。簡言之,成本管理戰略是企業圍繞成本費用而開展的一種長期謀劃。與經營戰略一樣分成兩個階段:戰略規劃和戰略實施。
成本管理戰略規劃分為下列步驟:
(1)規定組織使命:根據企業經營目標,按企業各組織的職能,規定其在成本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創造一種人人重視成本的氛圍。
(2)制定方針:根據企業成本目前水平,由各職能部門提出成本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3)選擇戰略:其實是指對上述(4)戰略方案的選擇。其原則是成本管理戰略必須適應企業經營戰略的需要,必須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4)鑒別方案:采用一定預測決策分析方法,圍繞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制定不同的成本管理戰略方案。
(5)建立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匯總各組織機構的方法和措施并分析其可行性,確定成本管理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
成本管理戰略實施分為下列步驟:
(1)確定組織結構:根據新選擇的戰略,按照企業管理的原理,確定層次分明、責權利相聯系的實施戰略的主體(即組織結構)。
(2)管理組織活動:按企業各組織機構的作用,下達其目標,并要求各組織機構嚴格執行。
(3)監控戰略在實現組織目標中的有效期:每個戰略方案的實施都有一定時期,為了實行動態過程控制,要定期檢查和考核各組織的目標完成情況。
(三)我國企業成本管理應關注的問題
本文認識到成本是資源耗費,并結合戰略管理的思想,是期望結合我國實際提出成本管理戰略的思路。這一思路提醒企業在成本管理中應關注以下問題:
(1)結合資源配置的原理,重構企業作業鏈和價值鏈。正如前述,企業的作業鏈的形成其實是資源耗費或置換的一種連續形式。按照作業成本管理的思路,“作業消耗資源,產品消耗作業”。因此,可以對企業的作業進行分析,利用先進的制造理論,采用先進的生產組織(如JIT,CIMS等),重新構筑作業鏈,減少成本發生的動因(包括資源動因和作業動因),從而使企業價值鏈得以優化。
(2)成本管理必須擴展到自立項、設計至銷售、使用整個過程。因為,一旦某一項目確定后,各種技術條件已基本固定,該企業的成本費用發生也相對確定了。“在產品的策劃、構想設計階段,成本的66%左右已經被決定即無法在后續階段更改了。因此,這一階段的成本管理較之后續階段就顯得更為重要”。同樣,銷貨于顧客以后,使用過程還會出現返修退貨現象,這也會使企業成本費用升高。
(3)重視過程控制,根據企業工藝流程,制定各種作業文件,使企業生產經營標準化。雖然在設計及規劃中有較好的作業組合,但是如果執行這些作業的人或組織工作不規范,無標準可尋,也是難以實現設計和規劃時的“美好愿望”。因此,制造出各種工作或作業的標準并依據這些標準加以控制和考核,才能使成本管理(戰略)取得實效。
參考文獻:
1.史忠良肖四如著:《資源經濟學》,北京出版社,1993年版。
2.干春暉著:《資源配置與企業兼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史忠良肖四如著:《資源經濟學》,北京出版社,1993年版。
4.[美]阿蘭。蘭德爾著施以正譯:《資源經濟學》,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
1.鹽業基本情況
我國鹽業總體上呈現產銷分立、產能過剩、管理多元、集中度低的特點。2013年我國制鹽產能9700萬噸,產量8600萬噸,產能、產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我國制鹽企業298家,其中獲得食鹽定點資格的有98家,但各類制鹽生產主體達2000多個,呈現散、小、弱、亂的局面。在食鹽流通上,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的各級鹽業公司享有食鹽的批發專營權。省、市、縣三級形成的食鹽批發主體2222家,絕大多數屬于獨立法人。從省級批發企業來看,有2/3的企業實行政企合一。全國鹽的消費按用途劃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兩堿化工用鹽,約占82%,實行市場化經營;二是食鹽,約占11%,實行專營管理;三是小工業用鹽及其他,約占7%。各地管理制度不統一,有些地區由各地鹽業公司根據地方鹽業法規統一組織供應,有些地區實行市場化運作。由于占鹽業主體地位的工業鹽已經市場化,只有食鹽由政府管制,實行專營,所以本文所探討的主要是食鹽流通管理體制改革。
2.目前食鹽流通管理體制
(1)專營組織體系
我國對食鹽流通實行專營制度,但在管理體制上食鹽專營與煙草專賣是不同的。在煙草專賣制度下,煙草行業自上而下建立了“行業集中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系,食鹽行業沒有建立起完全垂直管理的體系,而是實行行業歸口管理。在中央層面,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擬訂食鹽的生產計劃,承擔鹽業和國家儲備鹽行政管理工作。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不包括港澳臺,下同)的鹽業管理機構不直接歸國家鹽業主管部門垂直管理,其編制、人員及經費均歸當地政府部門管理,僅在業務上接受國家鹽業主管部門的指導,而且各地鹽務管理局的歸口單位也不一致,有的歸發改委,有的歸經貿委、商業、輕工、供銷等部門。各地區(省、市、自治區)內,管理體系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垂直管理(如山西省);二是省(市、自治區)鹽業公司對所在地市、縣公司部分垂直管理,部分分散管理(如北京市);三是分散管理(如遼寧省)。
(2)政企關系
目前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域共有32個省級鹽業公司,其中河北省實行產銷管理分設(河北省鹽務局與河北省鹽業公司一套人馬、兩個牌子,負責河北省制鹽行業的管理及行政執法;河北鹽業專營有限公司負責本省食鹽專營業務,并設有河北省供銷社鹽業管理辦公室負責銷區鹽政執法),其余30個省級鹽業、鹽政管理職能政企分設的有8個,分別是北京、天津、云南、遼寧、青海、福建、山西、;正在實行分離、尚未完全到位的省有3個,分別是黑龍江、吉林、江西;其余19個省均為政企合一,即鹽業公司和鹽務管理局是“一個機構、兩個牌子”,多數實行內部部門分設、職責分開。在鹽業執法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鹽業管理條例》,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鹽業執法工作,執法人員絕大多數是各級鹽業公司職工。同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衛生部門及公安部門等也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承擔著鹽業管理職能。目前,各級鹽業公司對碘鹽的食鹽計劃完成率、碘鹽覆蓋率、合格碘鹽使用率(即“三率”)負有直接責任。
(3)產供銷管理
我國的食鹽產供銷體系由生產企業、批發專營企業和零售網點組成。按照現行食鹽專營制度規定,碘鹽只能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鹽業公司負責本區域食鹽計劃的組織落實及銷售供應。
3.對當前食鹽流通管理體制的評價
食鹽與其他普通商品不同,具有公益性和商品性雙重屬性。從目前所實行的食鹽專營制度來看,從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兩方面更能客觀評價我國的食鹽流通管理體制。當然,也要正視專營體制所出現的問題。
(1)食鹽專營的社會效益
食鹽專營制度下,我國經濟、安全地實現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階段性目標,由于食鹽保持較低的價格以及對鹽業領域強有力的管理,有效抑制了私鹽泛濫,對老少邊窮地區也保證了以統一的價格供應食鹽,且沒有發生明顯的供不應求等情況。從歷史規律看,我國每隔3~5年就會發生一次全國性的大面積食鹽搶購風,局部的食鹽搶購基本年年發生。特別是2011年日本發生核泄露危機后,一些地區食鹽被搶購,鹽價暴漲,多地食鹽脫銷。在此情況下,各地鹽業企業緊急啟動應急機制,確保了食鹽價格穩定和充足供應。在食鹽專營制度下,各級鹽業生產和流通機構確保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解決了大量人員的就業問題,鹽行業得到了快速發展,鹽產量躍居世界第一,效益不斷提高。
(2)食鹽專營的經濟效益
我國通過建立食鹽專營制度,在沒增加任何經濟投入情況下,經濟有效地實現了全國居民補碘需求。以2012年為例,人均在食鹽上的消費支出約為13元,每月1元多,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0266%~0.0355%,吃鹽成本在人們日常消費中所占比重微不足道。在專營制度下,食鹽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在保證供需關系穩定的前提下,為國家貢獻了一定的稅收。在專營制度下,政企合一,市場監管費用也主要由鹽業公司承擔,減輕了財政負擔。
(3)食鹽專營出現的問題
毋庸諱言,在專營體制下,各級鹽業公司承擔著保證碘鹽供應的政治任務,又肩負著資產保值增值、實現利潤的經濟責任,同時還要履行市場監管的行政職責。政企不分導致經營行為不規范、角色定位不清晰,容易出現利用政治或行政職能為經濟職能服務的傾向,也容易導致專營范圍擴大化。在食鹽專賣體制下,制鹽企業生產的食鹽必須通過與自己有購銷計劃的鹽業公司才能銷售,這就造成了工商利潤如何分配的問題,也使得負責運銷的鹽業公司處于買方壟斷的地位。產銷分離的制度設計是產銷矛盾產生的根源,食鹽生產企業不能直接進入市場從而缺乏自主創新的積極性,經營范圍的限制導致區域分割,食鹽批發企業發展沒有突破地域界限,沒有在區域范圍內或全國范圍內成為具有一定競爭實力的市場主體,經受市場沖擊能力弱,經營效率較低。
二、區域鹽業集團的組建方案
1994年初,中國加大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實施了“銀行結售匯制、匯率并軌、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并于1996年11月取得階段性改革成果——順利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基本吻合,受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高度評價。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又進行了新的改革,制訂和出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為中國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作出了巨大貢獻。
一、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確立了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新方針
1996年11月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中國外匯管理原則及其內容相應發生了重大變化,即由可兌換前的側重于外匯收支范圍的嚴格審批轉為對交易真實性進行審核,外匯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審批改為事后監督、間接管理的模式。這就是說,凡是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只要單證齊全、真實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對外支付貨款及運、保、傭費用。按照國際常規和改革順序,一國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后,應繼續進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改革。不過,中國并沒有急于求成。鑒于中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情以及20世紀80年代以來拉美等發展中國家脫離實際,過快開放資本項目造成外匯流失、頻繁發生金融危機的事實,中國審時度勢,適時提出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新方針,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管理。”在市場機制不健全、外匯資源相對稀缺的條件下,中國作出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決定,無疑是正確的和及時的。隨即而來的亞洲金融危機證實了這一點。
2.構建寬松的外匯環境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基本出發點是為中、外資企業及個人創造一個良好的外匯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本著這一原則,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努力抓了這樣幾項改革:一是于1997年1月1日起,開始進行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為企業提供規避匯率風險、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二是增加外匯管理的透明度、公開性。1999年5月28日,中國外匯管理當局開通了國際互聯網網站,內容包括全部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業務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匯管理部門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斷探索,開辦了“紅色通道”、“首問負責制”、“免費咨詢電話”等新的服務項目,為中、外資企業和個人提供優質服務。四是在個人因私用匯方面,也在真實性需求的基礎上逐步向便捷寬松的方向發展。1994年個人出境旅游只能換購60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2000美元。五是于2001年初允許中國境內居民從事B股投資,為國內持有外匯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3.完善外匯市場建設
1994年4月4日,設在上海的全國統一的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運行,從此中國外匯市場由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外匯調劑市場發展到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新階段。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衛星和地面通訊網絡為媒體,通過計算機網絡形成覆蓋全國37個分中心的外匯交易聯網系統。各交易中心主體是銀行,各銀行的交易員每天通過網絡進行結售匯頭寸交易,為銀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務,保證結售匯制度下外匯資金在全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為了進一步完善外匯市場建設,1996年12月2日,中國頒布了《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就銀行間外匯市場組織機構、會員管理和交易行為等作出規定。1997年2月12日,中國又決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一套機構、兩塊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宣布取消外匯調劑業務,并相應關閉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全部境內機構的外匯買賣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均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中,使銀行間外匯市場更加統一規范,進一步發揮對外匯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
4.積極推進金融業的對外開放
1981年,中國批準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南洋商業銀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國允許在廈門、珠海、深圳、汕頭和海南5個經濟特區設立外資銀行。1990年,為配合浦東開發,中國批準上海對外資銀行開放,1992年,中國批準大連、天津、青島、南京、寧波、福州、廣州等7個城市對外資銀行開放。但總的來看,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較為緩慢。從1996年起,中國加快了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國允許設在上海浦東、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并同時頒布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暫行管理辦法》。1997年1月,中國首次批準上海的9家外資銀行遷址浦東并經營人民幣業務。1998年8月12日,中國又宣布允許深圳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1999年6月,中國批準25家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國批準擴大上海、深圳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范圍。從地域范圍上,上海擴大到江蘇、浙江,深圳擴大到廣東、廣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資銀行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放寬人民幣同業拆借限制和人民幣業務規模;允許同一家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之間自由調撥人民幣頭寸。由于中國不斷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金融業對外開放的軟環境建?瑁傭繁A艘庾式鶉諢構ぷ韉乃忱埂?/P>
5.建立健全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
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是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它能夠全面反映一國與世界經濟交往狀況及外匯供求狀況,在世界范圍內成為衡量一國經濟發展是否正常、外匯儲備與外債規模是否適度以及匯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據,同時也具有預警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作用。1980年,中國開始試編國際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與國際標準接軌,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質量,從1996年1月1日起,中國開始實行國際收支申報制度。1997年,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開始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的原則進行編制公布。2001年開始按半年期試編國際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國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有力地促進了國家宏觀監測系統的加強和完善。
6.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1996年底,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對建國以來的外匯管理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1600件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對47件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后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使外匯管理法規更加系統、規范,符合實際需要。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又根據經濟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制訂出臺了一系列新的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為凈化外匯環境、打擊不法行為、鼓勵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鋪墊。這些法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完善資本項目管理的政策法規。1997年7月發生了亞洲金融危機,為了加強資本項目管理,保持中國經濟金融穩定,中國外匯管理當局頒布的重要政策法規有《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規定》、《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等,旨在區分經常項目收支,限制游資的流入,加強對借用外債的宏觀調控和及時準確掌握中國外匯外債的統計監測數據。二類是打擊非法外匯資金流動、保證合法外匯資金需求的法規。1998年受各種利益驅動,騙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勢頭愈演愈烈,擾亂了國內金融秩序。在此種情況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會同有關部委聯合制訂頒布了《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狠狠地打擊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穩定了中國外匯秩序。三類是鼓勵出口和利用外資的法規。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國外貿出口增速處于低迷狀態,對外籌資能力也受到影響,為改變這種不利局面,從1999年初到2000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獨立或會同有關部委,制訂出臺了《出口收匯考核辦法》、《關于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管理的外匯通知》、《關于改善外匯擔保項目下人民幣貸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匯核銷試行辦法獎懲條例》等法規,支持擴大出口和利用外資,保證中國國際收支穩定和健康。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1.抵擋住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
1997年7月,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從泰國開始,金融危機很快席卷馬亞西亞、印尼、菲律賓、韓國等國家和地區,沉重打擊了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使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金融陷入了一片混亂之中。考察這次亞洲金融危機的成因,不難發現這與泰國等國家和地區過早開放資本項目不無關系。泰國等國家和地區為加快經濟發展和吸引外資,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放棄對資本項目的管理,造成國際短期投機性資本長驅直入,以證券資本、投資于房地產等形式,流進流出,投機造勢,套匯套利。當國際形勢出現動蕩時,這種短期投機性資本便大量抽逃,與這些國家和地區不景氣的出口形勢、大量銀行呆、壞帳及居高不下的外債等不利因素,共同作祟,終使這些國家和地區多年的經濟發展成果毀于一旦。反觀中國,在這場突如其來的亞洲金融危機中,卻牢牢地站穩了腳跟,取得了先手。這固然與中國良好的經濟金融形勢有關,但最重要的一點是中國未雨綢繆,確立了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外匯工作方針,將國際短期投機性資本擋在國門之外,使其無隙可趁。同時,中國工農業發展勢頭良好、進出口形勢基本穩定、外匯儲備充足、外債適中并結構合理,使人民幣匯率一直保持穩定。國際社會對于中國成功化解危機沖擊,并在危機期間堅持人民?也槐嶂擔俳鼙吖揖玫母此眨氈楦枇順浞摯隙ā9駛醣一鹱櫓諞環葑芙嶁員ǜ嬤兄賦觶骸罷且蛭泄諼;脅扇〉母涸鶉蔚暮旯劬謎擼又涫檔耐饣憒⒈浮⒔洗蟮墓適罩巢睢⒍宰時菊駛ё雜苫扇〗魃韉奶群圖絳平母锏拇朧攀怪泄冉纖忱囟曬吮敬窩侵藿鶉諼;!?/P>
2.提高了企業出口創匯和外商投資與個人對外交流、投資B股的積極性
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不斷采取措施,為中、外資企業和個人營造寬松的外匯環境,對擴大中、外資企業出口和個人對外交流及投資B股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從中、外資企業出口方面看,由于采取了規避匯率風險的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保留一定數額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增加外匯管理透明度及提高服務水平等措施,大大地提高了中、外資企業出口創匯的積極性,使近幾年中國出口創匯形勢基本良好,并呈逐年上升的態勢。據統計,1997年至2000年,中國外貿出口額分別為:1827.0億美元、1838.0億美元、1949.0億美元和2492.12億美元,其中每年約有35%—45%的出口額為外商投資企業貢獻。從外商投資方面看,近幾年形勢基本穩定。外商并沒有因亞洲金融危機而影響對華投資的積極性和出現大起大落的現象。1997年至2000年,中國實際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金額分別為452.57億美元、454.63億美元、403.19億美元和427.98億美元。從個人對外交流方面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不斷擴大個人購買外匯數額,使得近幾年中國居民出境旅游、留學、探親成倍增長。從個人投資B股方面看,盡管中國向境內居民開放B股交易時間較短(2001年初開放),但從目前形勢看,從事B股交易者十分踴躍。據證券部門?泄刈腋軧股流通市值(約60億美元—80億美元)估計,當前個人投入B股交易的外匯資金約達100億美元左右。現在中國居民的外匯存款已達770億美元,B股交易前景十分廣闊。
3.保證了人民幣匯率的統一和國家宏觀調控
近幾年中國外匯市場改革的成效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統一了人民幣市場匯率。1998年底取消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將外商投資企業納入到銀行結售匯體系中后,徹底統一了人民幣匯率,人民幣匯率主要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匯價的統一不僅有利于中、外企業的經營和進一步利用外資,同時也使中國在匯率方面比較符合國際規范。二是有效保證了外匯資源的合理配置。通過統一的中國外匯市場,外匯資金可以在不同地區和銀行之間合理流動,可以及時解決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中出現的外匯頭寸的不平衡。據統計,在1998年12月取消外匯調劑中心后的1999、2000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共成交600多億美元,有力地促進了中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三是有利于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外匯市場的徹底統一,使外匯領域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宏觀調控機制。中央銀行可以在外匯市場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平抑匯價,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為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4.有力地配合了中國“入世”談判
在中國長期的“入世”談判中,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是一項重要內容。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一國若想參加該組織,除了在工業、農業、進出口稅收等方面向組織內的成員國敞開大門和作出減讓外,而且在金融、保險、運輸、通訊等服務業方面也要向該組織的成員國開放。近幾年,中國人民銀行包括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為了配合“人世”談判,積極采取措施,堅定不移地推進金融開放,不斷放寬外資銀行設置的標準、地域及業務范圍,有力地配合了中國“入世”談判,使世界貿易組織對中國金融開放的進程基本滿意。據統計,從1996年到2000年,中國新批外資銀行機構達70余家,相當于前15年引進外資銀行機構總量(132家)的1/2。
5.為監測、預警中國經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于1996年起建立的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摒棄了依賴各行業主管部門收集信息的做法,引入了新的數據采集方法,即采用了交易主體申報制,將直接申報與間接申報、逐步申報與定期申報有機結合起來,克服了行業統計的弊端,從而保證了中國國際收支數據的質量。特別是1997年在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申報的基礎上,增加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金融機構對外資產及損益、匯兌等四項申報內容后,使得中國國際收支申報體系變得更加完善,基本包括了中國境內所發生的一切外匯收支。進一步講,從國際收支申報體系的產品框架看,它不僅能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而且為日后編制國際投資頭寸表創造了條件;它不僅能編制按部門、行業、企業屬性、交易國別、幣種等分類進行劃分的補充表格,而且能為現有的結售匯統計、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外債統計等提供重要的核對及必要的信息。中國國際收支申報體系的完善,其監測、預警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作用日漸顯現。如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一方面密切注視國際金融市場的走勢和爆發危機國家、地區等情況,一方面通過國際收支申報體系認真分析和研究中國經常帳戶收支、資本和金融帳戶收支、外債情況、外匯儲備變化等情況,準確地作出判斷,并及時向中國政府報告,供政府決策參考,為政府制定預防和化解亞洲金融危機的措施服務。根據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網站提供的1997年和1998年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數據可見,在亞洲金融危機最嚴重的這二年中,中國進出口形勢基本穩定,分別獲得了416。88億美元和466.13億美元的貨物貿易順差,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分別為452.57億美元和454.63億美元,外債余額分別為1309.6億美元和1460.4億美元,沒有超過國際警戒線(20%),外匯儲備余額分別為1399億美元和1450億美元。可以說,中國政府在亞洲金融危機中之所以處亂不驚,應對措施得當,與新建立的較為完善的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提供的準確、真實的信息數據密切相關。它為監測、預警中國經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6.保證了外匯管理向法制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近幾年,中國出臺的關于加強資本項目管理、打擊逃匯、騙匯、非法買賣外匯及鼓勵出口、利用外資的一系列外匯管理法規,不僅進一步完善了外匯管理法規體系,同時也為外匯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開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保證了外匯管理向法制化、規范化方向發展。以1998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會同其他部委制定出臺的《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為例,就起到了打擊非法外匯資金流動、保證中國經濟金融穩定的巨大作用。1997年下半年開始,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外形勢變化導致市場預期轉變,資本流出的動機增強,黑市上美元兌人民幣匯價一升再升。一些不法分子和企業出于走私、騙稅等目的,想方設法騙購外匯,非法截留、轉移和買賣外匯,使中國外匯收支形勢變得趨緊。1998年1—7月,中國外貿順差276億美元,實際利用外商投資240億美元,但同期國家外匯儲備僅增加7億美元,“外貿順差外匯不順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整體經濟的安全運行。而用于支付走私款的騙購外匯增加,又進一步加劇了非法走私活動的蔓延,干擾了國內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這種不良形勢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一方面會同有關部委制訂出臺了打擊騙匯、逃匯、套?愫頭欠蚵敉饣愕姆ü媯環矯嬉婪ɑ嵬泄夭課越詬痘鬩滴窠辛俗ㄏ羆觳椋遠嘀質址ǖ鈉閾形辛俗凡椋詡涔膊槌黽儔ü氐?3800多份,涉及騙匯金額高達110億美元。實踐證明,通過上述法規和措施,有效地打擊了非法騙匯、逃匯、套匯及非法買賣外匯的勢頭,維護了中國外匯收支的穩定。1998年下半年中國外匯儲備開始恢復正常增長,1999年全年增加了97億美元,到2000年底,中國外匯儲備達到1655.74億美元,從基本面上保證了市場對人民幣的信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繼續保持穩定。
三、今后改革取向
1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2001年11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WTO(世貿組織),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雖然匯兌制度不直接在WTO協議之內,但加入WTO事實上會產生部分資本項目的開放,也會強化人民幣自由兌換的內在需求。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對外開放逐步成熟的時候,一國貨幣不可自由兌換是難以適應的。因此,中國今后的外匯管理方針應該是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考慮到中國的國情和借鑒工業化國家和多數新興市場國家的成功經驗,中國開放資本項目應采取循序漸進、先易后難的策略,大致應當按照以下的順序進行:(1)在長期資本流動方面,可先放松直接投資的匯兌限制(包括外商來華投資和國內企業的對外投資),然后逐步放松對證券投資和銀行貸款的匯兌限制。其中股票交易的限制可以先行放寬,而帶有衍生產品性質的交易應當最后解除限制。(2)在短期資本流動方面,對貿易融資可以較早地解除限制,對于短期資本交易應最后解除限制。(3)針對不同的交易主體(如自然人、企業和金融機構),考慮到自然人和企業的資本交易流量相對有限,可以先放松對他們的匯兌限制,最后解除對銀行、投資基金用于貸款和投資的匯兌限制。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是中國融人世界經濟的最重要標志,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其他配套改革必須加緊進行,如加快人民幣匯率機制建設,形成合理匯率;積極推進人民幣利率市場化,發揮利率調節資本流動的作用;增強中央銀行監管和調控能力,維護中國金融穩定和抑制資本流動風險;加快中國工農業改革,保持良好的國民經濟運行氛圍等等。
2.推行比例結匯形式的意愿結匯制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銀行結匯制,即絕大部分國內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人必須按官方匯價全部賣給國家;外商投資企業的經常項目收匯則保留一定的限額不結匯。此種銀行結匯機制顯然不利于進一步構建寬松的外匯環境,不利于真實反映人民幣匯率水平和國內外匯供求關系,不利于中國企業增強匯率風險防范意識,不利于中外合資企業平等競爭,也不利于調動中、外企業創匯積極性。因此,中國今后進一步構建寬松外匯環境的重點應該放在逐步實行意愿結匯制方面。目前中國可以選擇比例結匯的意愿結售匯制改革方式。其具體做法可以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層次國家可以根據不同時期宏觀政策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一個結匯比例。此比例可以依據外匯儲備量的增減進行調節,結匯比例越低,則意愿結匯程度越高。第二層次,外匯銀行根據國家公布的結匯比列,對國內企業的每一筆貿易、非貿易外匯收入進行按比列結匯。第三層次,批準所有企業開立現匯帳戶保留現匯,帳戶內外匯可以用于進口支付、臨時結匯、進入外匯市場,或進行外匯遠期買賣、期權交易等規避匯率風險操作。中國取消銀行強制性結匯制,代之以比例結匯的意愿結匯制,可以降低中、外資企業的經營成本,有利于進一步調動中、外企業創匯的積極性和平等競爭,同時也可以把外匯資產的儲存和風險分散到千家萬戶,而不是由中央銀行一家承擔,減緩中國外匯儲備的增長速度,改善外匯的供求,促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合理完善。當然,今后隨著中國宏觀調控手段的不斷建立和完善,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逐步實現,結匯比例的不斷提高,中國結匯制度將會最終過渡到意愿結匯制的形式。
3.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
中國外匯市場經過近20年的改革和建設,到目前為止已初步形成統一的全國性的外匯市場,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和發展。但客觀地看,目前中國外匯市場應該說還處于初級階段,與國際外匯市場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是:在交易性質上,中國外匯市場還只是一個與現行外貿外匯體制相適應的本外幣頭寸轉換的市場,并非具有現代市場形態的金融性外匯市場;從市場公平上看,現行外匯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的、供求關系扭曲的市場(這主要是指強制性的銀行結匯制);從交易內容和品種上看,單一偏少。目前主要是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的即期交易,缺乏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貨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種;從市場形式上看,只是交易所形成的有形市場,而非現代無形市場形態;從對外交流上看,與國際外?亡市場基本隔離。由于現階段中國外匯市場存在上述種種不足,結果導致許多負面問題,如難于形成合理、均衡的人民幣匯率,中央銀行經常被動人市干預、敞口收購溢出外匯,不利于提高中、外企業創匯積極性等等。所以,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已成為當前中國外匯市場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質上實現向現代市場形態的金融性外匯市場轉變,完善市場組織體系,其中以外匯銀行、企業為市場交易主體,實行競價?灰祝醒胍型順黿灰字魈邐恢謾6僑∠恐菩砸薪嶧闃疲笠嫡嬲斡朧諧〗灰咨ㄇ逭習H欠岣煌饣憬灰啄諶鶯推分鄭炫吩缺抑致蚵簦愎諭餼米櫓醞饣闋什啾抑止鉤傻男棖蟆A磽猓篩莨適諧呃橢泄笠滌胍泄姹芑懵史縵盞氖導市枰煸鍍諭饣憬灰住K氖峭晟浦醒胍惺諧「稍せ疲謚醒胍卸醞饣閌諧〉母稍ぶ校×考跎俁勻嗣癖一懵實鬧苯有姓刂疲市砥滸湊帳諧┣笞純鱟雜篩《N苊餿嗣癖一懵實拇蠓ǘ醒胍鋅賞ü⑺蚱階薊鸕陌旆ǎ攵勻嗣癖葉悅澇畝唐諢懵剩諭饣閌諧〗屑浣擁骺兀傭谷嗣癖一懵飾榷ㄔ諛勘昵段凇N迨峭平諧〉奈扌位ㄉ瑁】煊牘釋饣閌諧〗庸臁R歡賢晟頻繾詠灰紫低常芯抗實繾泳偷姆⒄梗怪泄耐饣憬灰紫低秤牘式庸歟瞎釋饣閌諧〉墓嬖潁⒂肱υ肌⒙錐亍屠琛⒍┑戎墓釋饣閌諧〗⒒鋨楣叵擔貧泄饣閌諧〉畝醞飪擰?/P>
4.擴大中國金融業的開放程度
中國加入WTO,意味著中國金融開放將呈現全方位態勢。按照中國與WTO成員國達成的協議,在今后的5年內,中國將向外國金融業開放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在銀行業方面,協議明確規定,“5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全面開辦人民幣業務,同時取消地區和客戶限制。”因此,從外匯管理角度考慮,目前必須加快研究開放銀行業的問題。這主是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放寬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條件,并簡化審批手續。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章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申辦外資銀行或分行,須在提交設立申請前一年末總資產不得少于200億美元和100億美元,在華最低注冊資本要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另外申請手續繁瑣、批復時間較長,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國銀行來華申辦銀行的積極性。為了保證中國引進外資銀行工作的正常進行,中國應適當降低外國銀行的資產要求,并簡化申辦手續,限期內批復。二是盡快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和服務對象。2001年11月13日,中國宣布在今后4年內分5批向上海、深圳等20個城市的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5年后全部放開。在服務對象上,從2002年1月1日起,允許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為中資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5年后允許其提供零售業務。因此,中?饣愎芾淼本鐘Ω冒湊展業某信擔】旃岢孤涫擔險娌際鶚凳湊杖嗣癖移笠蕩嬋鉅滴瘛嗣癖掖⑿畬嬋鉅滴瘛嗣癖掖鉅滴竦目潘承潁】煜蛟諢乃型庾室腥嬋湃嗣癖乙滴窈頭穸韻螅彌小⑼庾室姓駒諭黃鹋芟呱峽掛滴窬赫餐俳泄梅⒄埂H橋μ岣叨醞庾室械募喙苣芰退劍喲罌萍紀度撕腿瞬排嘌⒑徒∪喙芊ü嫣逑擔繁6醞庾室械募喙苤柿浚ぶ泄鶉詘踩?/P>
1某公立醫院醫療保險付費結構案例分析
某省公立醫院在積極落實政府關于社會保險市級統籌管理意見的過程中,不僅明確了社會保險市級統籌的基本管理原則,也對目標任務和主要控制原則進行了落實,強化了繳費標準、繳費年限以及待遇標準等具體參數的管理內容。在判定保險付費結構的過程中,將基金收繳計劃和基金支出結構進行了有效的量化管理,并制定了醫院住院醫療費用的支出預算,結合支出總額確定了整體統籌費用。特別要注意的是,利用定額結算能有效提升管控結構的時效性。第一,進行定額結算。統籌今年度支付數額是住院人均費用定額、年度住院總人數以及統籌金支付率的乘積。而在具體參數判定的過程中,年度住院人次需要對上年度出院人數以及本年度實際出院人數進行綜合分析,具體公式為:年度住院人次=[上年度出院人數×(1+本年度參保人數增長率)+本年度實際出院人數]÷2[1]。第二,按照單元進行付費。該醫院在實際付費結構建立過程中,利用單元付費標準、年度住院人次、人均住院時間以及精神病患者統籌金支付率對統籌金年度支付金額進行計算,且年度住院人次計算方式同上。第三,醫院要利用月度結算配合年度清算的彈性管理機制。針對具體問題劃定了基本的計算標準,對于在總量控制指標以下的數據,在10%以內的要按照70%比例對醫院進行獎勵,超出控制指標的10%以內,按照70%和30%比例分擔,但是10%以上的部分需要醫院自行全部負擔。95%是定額標準內統籌支付的基本金額數量,5%是預留保證金[2]。
2醫療保險付費方式和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的關系
若是政府在運行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利用的是完全行政管制措施,就會導致混合醫療體制出現缺陷型管控結構,主要表現在行政管制結構和市場機制的錯配上,公立醫院在運行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要借助收費進行市場化補償,也要接受政府對其進行的行政管制,兩者之間的不平衡會導致醫院行政管制控制費用的功能消退,甚至會推動不合理化醫療費費用結構的出現。另外,一部分地區采取藥品加成管制,但整體收效不大,會導致醫療費用無故抬高。與此同時,醫療保險也不能從傳統的使用后付費轉化為預付費方式,制度結構和醫療體制之間也很難建立共生的有效關系。特別要注意的是,在醫療服務的混合型供給體制運行過程中,醫院采取的醫療保險后付費方式一直在探索有效的轉型結構和轉型方式,只有保證其轉型框架更加符合醫療結構,才能提升醫院管理體制的根本化轉變[3]。但是,向預付費方式轉變遭遇了很多困難,若是想達成基本目標,甚至需要將醫療服務結構中的混合供給體制,從根本上轉化為政府購買服務體制,才能實現本質化的升級。也就是說,在醫療服務混合供給體制結構中,盲目地將醫院付費結構和行政管理措施進行融合,只會導致醫療費用進入惡性增長的怪圈。基于此,建構政府購買型醫療體制是順應時展的必然趨勢,從根本上解決醫療服務混合型供給體制中運行的劣勢,提升整體醫院管理體制操作流程的完整度,并且實現多元化監管和控制機制,從根本上滿足結構體制優化的項目發展訴求和公立醫院服務本質。
3醫療保險付費方式和公立醫院管理體制的創新運行框架
3.1優化成本管理結構創新發展機制
在優化成本管理結構的過程中,醫院要從自身實際發展情況出發,建構完整的發展規劃,確保發展模型能順應時代的市場化標準。要想優化轉型為預付費方式,醫院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要集中調整成本也就是降低藥物成本[4]。但是,成本可以通過正規渠道降低,但不能借助降低質量換取的成本縮水。醫院主要是以公立醫療機構的自主采購模式為主要發展路徑,醫療保險預付費方式在得到實質化解凍的條件下,就能有效提升藥物價格管理的有序改良。
3.2提升醫療服務質量創新發展目標
第一,各個地區要結合自身發展情況,建構更加有效的醫療保險管控標準,強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辦事能力。在醫療保險付費方式進行革命性改良的過程中,需要將改革和經辦管理融合在一起,確保兩者能建構有機統一的整體處理模型。另外,在醫療費用支付的過程中,要針對實際問題建立細化管理流程,即在整個項目發展進程中,經辦管理環節是支付制度改革運行優良的決定性因素[5]。不僅要強化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的實際水平,提升服務協議管理的時效性,而且要不斷培養具有較高專業素養能力的經辦人員,保證整個辦事流程有序進行,從根本上轉變管理理念,實現項目專業化和職業化的發展目標。另外,要集中強化信息管理能力,在機構內部設置自律機制,配以定期日常考核和不定期抽查考核,真正滿足自我規范、自我約束以及自我完善的需求。第二,在醫院整體管控結構逐步升級的過程中,醫院要結合自身發展結構和發展框架,進一步落實相關醫療監督管理標準,提升管理效果的同時,促進公立醫院的良性發展水平。基本的醫療管理監督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人數管理層面。分別為公立醫院住院人次和實際住院率、公立醫院住院門診人次和實際門診率、醫院患者次均住院時間、醫院內部人頭人次比值以及醫院內慢性大病患病率等。(2)費用管理層面。分別為住院統籌金支付費用、病種費用支付率、藥品占總費用比率、門診費用和門診統籌金支付費用等。盡管這些指標有指導性質的,也有約束性質的,但都是為了醫院建構完整醫療管理模型提供的有效參數,也是醫院提升保險付費方式合理性的重要依據[6]。只有保證整體醫療保險付費結構和醫院管理結構相適應,才能一定程度上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
總之,醫院在建立保險付費方式時,要從醫院的管理體制出發,選擇最適配的控制模型,并且要從根本上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保證管理結構和管理參數之間能形成平衡態發展趨勢。醫院要依據醫療保險付費方式的實施結構對醫院管理體系的建構提出有效的輔助要求,確保治理型醫療管理體系的健全完整,也為醫院提升醫療服務奠定堅實的基礎。
作者:張翔 單位:天津市泰達醫院
[參考文獻]
[1]趙云,張引.公立醫院體制機制與醫療保險付費方式的錯配困境和適配理論[J].衛生經濟研究,2016,32(4):25-27.
[2]黃亞新,王長青.醫療保險機構在公立醫院外部監管中的作用、困境及對策研究[J].中國衛生質量管理,2016,23(2):82-84.
[3]趙云,林艷明.公立醫院放任型市場化機制與醫療保險項目制后付費方式的錯配分析[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15,32(4):250-252,312.
[4]王維.公立醫院改革三年試點報告探索全民醫保的付費格局[A].第6屆中國醫院院長年會論文集[C].出版者不詳,2013:38-44.
(一)缺少有效的資金管理和控制
在資金的控制與流動上,財務管理面臨著相應的脫機現狀,企業集團較難對一系列下屬企業的資金改變進行把握,一味地報表利潤指標考核以及資產監管方式業已難以跟管理的要求相符合。我國企業集團的財務控制大多是事后控制,缺少事先的預算以及實時性的監控,事后審計也僅僅是形式化,這使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存在相應的風險。
(二)缺少激勵與約束機制
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無效性體現在激勵與約束機制缺少。在激勵方式上,大部分企業集團的激勵手段比較單一,長期性的激勵方式缺少。在約束機制上,基于個人獨斷的制約,企業集團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這不利于債權人與所有者利益的體現。歸根結底,在于企業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因為受到政府部門的支配,董事提名往往因為安排一些分流機關干部,以及缺少統一的董事機制,存在非常多的總經理兼董事長的情況。
(三)不完善的資金管理機制
企業集團生產經營的中心環節是資金管理,其可以對企業集團的經營效益以及管理能力進行體現。資金管理的強化,可以使企業集團的資金應用率提升。并且可以使企業集團的效益增加。為此,創建完善的資金管理機制至關重要。然而,因為企業集團不對稱的財務信息,財務信息失真的情況非常多,這不利于實施財務決策。并且,企業集團的資金應用規劃缺少,這也使集團資金的效益降低。
(四)不健全的財務危機預警機制
在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經濟影響下,企業集團會面臨巨大的財務風險,并且滲透在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存在分配利潤、營運資金、投資,籌資等的風險。企業集團內部控制的關鍵方式是財務危機預警機制。為此,企業集團創建健全的財務危機預警機制非常關鍵。然而,我國研究財務危機預警機制依舊剛剛開始,健全的跟我國企業集團實際現狀相適應的財務危機預警機制還沒有形成。企業的工作人員在應用自身經驗對財務風險進行預測的基礎上,還對外國的先進研究理論進行借鑒,通過對異樣財務標準的選擇充當預測變量,進而創建模型來預測企業集團的財務危機。因為企業財務數據、選擇變量、確立變量間關系并非可靠和真實,這降低了財務預警的可信度,缺少高效性,實際指導價值不大。
二、解決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面臨問題的對策
(一)合理業績評價機制的創建
傳統意義上借助財務標準評價經營業績,這較難對企業和事業部的可持續發展、經營現狀等進行綜合性地評價,在不斷發展壯大的企業集團影響下,要求創建新型的業績考核機制。首先,應當盡可能地創建一種合理有效的業績考核機制,進而系統地評價企業集團的成長性能力、償債能力、獲利能力,進而對經營管理人員進行一些獎勵和懲罰。再者,對經營管理人員的激勵手段進行科學地選用,體現效率為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有效地統一長短期激勵、風險收入和固定收入,對企業集團的實際發展現狀進行認真地分析,選用最為理想的激勵手段。
(二)注重實施系統、綜合的預算管理
企業集團統一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有效地體現預算的約束功能。結合企業集團的發展現狀,創建層次性的系統的預算管理機制,以及對企業集團的預算報表進行科學地編制,且結合年度結果實時性地調整預算。執行責任分工,考核分層次,以保障真實的預算考核,分離執行預算的部門和考核部門,確保客觀性與獨立性的考核。設置合理性的考核指標,不但全面、系統,而且凸顯重點,結合異樣的重要性與標準性質,進行年度、季度,以及月度的考核。有效地統一企業財務管理和預算管理,以使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目標相統一,最終增強集團管理財務的能力。企業集團需要設置預算管理機構,對預算報表進行科學地編制,且結合年度績效考核結果來調整預算。預算管理的系統和綜合實施有利于企業集團科學化管理能力以及經濟效益的提升。企業集團當中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能夠根據集團頒布的預算貫徹實施,由企業集團結合實際現狀以及自身的發展要求對整體的財務預算進行科學地制定,以及合理地預測企業的發展,各個子公司英的結合整體預算規劃實施分解,以使集團系統與綜合的預算機制形成。
(三)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健全
注重監督企業集團內部以及一系列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完善高效性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在激勵機制上,企業集團需要對集團的實際發展現狀進行深入地分析,選用最為理想的激勵手段,進而對委托——的情況進行解決。在約束機制上,在引入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對股權結構進行改進和完善,分散股權,清楚經理層、監事會、董事會、股東大會間的權利責任關系,完善法人治理機構,這有利于個人獨斷行為的防止。創建完善的資產清轉、管理、入賬機制,貫徹實施到個人,避免流失企業集團的資產。
(四)財務危機預警機制的健全
企業集團財務危機預警機制的健全,需要對財務危機預警的模型進行優化,集團不僅僅需要從選擇財務標準建立模型來預測,還需要結合宏微觀環境和自身的發展戰略,將非財務標準引入,有效地統一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如此的模型才是最具備信任性的。企業集團財務預警機制的健全,要求集團利益的有關人員有著防范風險的觀念,進而最大可能地避免出現企業集團危機。并且,企業集團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對員工提的一些合理化意見進行采納,且激勵員工積極主動地參加企業集團的一系列管理事項。如此不但可以使員工的熱情激發,而且還可以有效地防范財務風險,以及使員工應對風險的能力增強。企業集團財務危機預警機制的健全需要對企業集團的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進行完善。因為企業集團的特點是經營多樣性、多功能、多層次,這會導致企業集團內部母公司和子公司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出現,失真的信息會導致經營風險。在健全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的基礎上,可以啟發子公司在注重最大化集團利益的基礎上注重最大化的自身利益,進而確保企業集團的穩定以及健康發展。
三、結語
(一)崗位與人員不匹配、專業人才流失嚴重
改制后的新機構隨著越來越多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對懂業務高素質人才的需求量增大,但因為改革中的人事問題沒有妥善解決,導致行政管理崗位人員較多、一線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無經驗的新人較多、有經驗的高素質人才不足。崗位與人員不匹配直接導致一線工作人員人數少、技術力量薄弱,面對繁重的工作,只能勉強應付被迫經常加班加點,工作壓力甚大,有些人甚至不堪工作重負而選擇調離或辭職。總體來說,與市場需求緊密關聯的業務骨干人才流失最為嚴重。因為隨著公共資源交易的規范性和程序性不斷增強,市場對這些專業技能的需求不斷加大、也更容易將專業優勢轉化為市場價值。
(二)人才培養機制不合理,員工技能素質難以提高
主要表現在:一是單位領導或主管部門只是將人力資源作為一種可以調配的勞動要素,具有使用性,而不是將其看作是可以深入開發的資源,導致不少單位不重視人才的培養和開發,存在限制員工職業發展、素質能力提升的現象,使員工無法得到價值認同和個人能力提升。二是雖然也意識到了人才培養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了相應的培養機制制度,但是要么是培養機制制度沿襲舊的辦法、不能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的發展而優化,要么是培養機制制度沒有經過充分調研,制定的培養方案、培訓內容與工作沒有關聯性或關聯性不強,缺乏針對性與實踐性,不能真正提高員工技能素質。
(三)人力資源的競爭激勵機制不合理
競爭激勵機制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合理運用,能夠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極大地調動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但從實際情況來講,改革后的新機構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人員選拔不科學,員工崗位確定、職務晉升等主要由領導層決定,員工沒有自,長官意志明顯;二是薪酬分配、工作考核、績效獎懲、職稱技術等級評定等缺乏明確標準和實施細則,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差,人為因素、偶然性因素較多;三是激勵手段單一,或不能適應時展和員工實際需要,缺乏針對性,激勵作用不大。
二、對策建議
(一)搭建合理的人力資源管理整體架構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對一省工作具有導向作用和示范作用,關系到全省體制改革工作能否順利開展。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必然牽涉到相關部門職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調整,涉及到新舊體制的轉換和銜接,為使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必須搭建科學合理的人力資源整體架構,夯實管理基礎。機構編制部門在制定改制后新機構編制方案時應做到以下四點:一是準確研判形勢,緊跟國家導向,在政策規定范圍內確定改革整體方向;二是組織專業力量充分調研,在吸取其他省區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本省實際的具體方案;三是做好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四是充分考慮新機構的工作性質、職能和責任范圍,制定“三定”方案。
(二)切實做好人力資源崗位與人員匹配
人崗匹配必須做到知崗、知人、動態調整。即首先,應進行工作分析,了解每個崗位的不同職責和任務,制定崗位說明書,明確該崗位所需的人才條件、資歷和發展前景;其次,在人才選拔或人員晉升中,通過采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從能力素質、職業意識、發展意愿和職業品德等方面對工作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為每個崗位選配最合適的人才;最后,人崗匹配并不是一勞永逸的,要不斷跟蹤匹配狀態的發展變化,因為隨著科學技術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崗位對員工能力要求的提高或員工能力素質的提升,原本適合的人崗匹配,將會逐漸不相適應,此時應該根據變化了的人崗條件重新進行匹配。只有這樣才能避免過度依賴主觀評價,造成人崗不匹配現象,才能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發揮他們的優勢特長,為更好地實現單位職能,服務于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發揮助力。
(三)建立人才培養機制,提高員工技能素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已成為社會發展的核心要素,社會的競爭很大程度上已體現為人才的競爭。建立人才培養機制,加強人員培訓及技能素質提高,不僅能實行人的要素增值,而且是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發揮單位職能的重要手段。主要方法包括:一是在單位內部實行輪崗交流,使員工對本單位整體工作有個全面的認識,明白自身所從事工作在整體工作中的價值,促進人才的全面發展;二是根據工作特點和實際需要組織學習培訓,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涉及面廣、行業要求各有不同,近期財政部、商務部等多個行業主管部門都對由本部門牽頭制定的法規進行了修訂,要適應形勢發展、熟練掌握這些法律法規必須不斷加強業務學習;三是選派優秀骨干人員參加專門培訓,提高員工專業技能的深度和精度;四是將服從整體需要與尊重個體發展意愿綜合考慮,鼓勵員工自行選擇需要加強的學習培訓,滿足員工自我發展的需要。
(四)建立科學合理的人力資源競爭激勵機制
競爭激勵機制在促進單位工作效率提高,促進員工以更大的熱情投入到工作,實現本部門本單位長遠發展與員工個人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競爭激勵機制,必須做到:一是堅持公平原則,在人員選拔、崗位確定和職務職級晉升等方面要“一根尺子量到底”,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增強透明度、可信度和權威性;二是完善考核評價體系,進一步量化、細化考核內容和評價標準,建立自主靈活、符合本單位職能特點和工作實際的考核制度,增強考核評價的可操作性;三是進一步擴大單位內部分配自,實行物質鼓勵和精神鼓勵并存,結合社會發展和員工需要不斷完善競爭激勵機制;四是尊重員工需求和職業發展意愿,建立具有個性化和針對性的考核管理辦法,使員工個人發展目標與單位的整體目標一致。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