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9 23:47:4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法規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是面向中央國家機關的立法決策部門和執法部門而建設的一個法律法規數據整合化、精細化、專業化信息系統。在數據來源方面,系統基于圖書館及政策法規制定部門全面、宏大的法律法規館藏資料,對國內法律法規文件、歷史法律法規文件、現行法律法規文件以及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進行數字化加工和內容結構化處理,并對外提供服務,從數據來源上保證了系統的權威性。在應用服務方面,系統需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可以為用戶提供基于法律法規元數據、全文內容數據、法條內容數據等多層次的檢索、分類、展現、全文原版原貌查看、原文回溯查看等服務,實現針對整部法律及至法律法規中一個具體條款的歷史沿革、關聯法律、關聯法條推薦等服務,以更加精細化、專業化的服務水平為中央國家機關提供立法決策的參考輔助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也為相關科研人員提供方便、靈活、高效的法律法規數據管理和維護等功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因此,從整體上考慮,平臺需要構建為一個集法律法規數據加工、數據管理、數據和利用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信息服務系統,以“知識本體”的理念深層挖掘與揭示法律法規內在邏輯關系,形成一個全面、立體的信息服務網絡,從而幫助立法工作人員快速、全面、準確地獲取所需法律信息。
2系統功能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采用先進的系統構建方法、智能化及人性化的信息服務與檢索方式。其設計目標是要建立一個安全、穩定、準確、及時、全面的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并且整個系統在總體設計上遵循開放、可擴展、安全的原則,從而使整個系統結構合理、技術先進、易于擴展,既能滿足當前的業務要求,又符合長期發展的需要。在應用功能層,主要設計了項目所需的各個應用系統或功能模塊,包括數據加工系統、信息系統、資源服務系統等,各系統的技術實現如下。1)信息采集與加工。系統的數據來源主要包括政府公告文件、現行法律法規文件、歷史法律法規文件以及國外法律法規文件等。這些文件基本都是以紙質文件形式進行保存,因此必須首先對這些文件進行數字化加工。數字化加工主要包括紙本文件的掃描、OCR識別和生成PDF文件。此外,系統要求提供細化到具體條款級的內容服務。因此,在完成法律法規文件的數字化加工后,還需對數字化內容進行結構化加工,即根據法律法規的內容結構規范(元數據規范),通過軟件工具對全文內容進行結構化分析、標引、抽取和保存。工具需要支持智能分析、智能標引和快速人工標引,支持可視化的加工內容編輯與審核,支持加工方案(包括標引字段、識別規則與輸出方式)的自定義以及多種方式的加工數據輸出。實現專業、準確的法律法規文件結構化加工的同時,盡可能的減少人工參與,提高加工效率,確保識別準確度。2)數據與管理。為確保系統的數據權威性,在每一條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對外提供服務前,都需要有嚴格的數據審核機制和科學規范的工作流管理。同時,為了更準確地提供法條內容關聯服務,需要人工對關聯內容進行審核與維護。這些工作都需要通過系統的管理端實現。系統管理端為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與原始數據的同屏比對、數據修改、關聯內容選擇與自定義等功能。數據審核通過后,才能進入正式庫中進行。通過此系統,提高法律法規數據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進一步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與權威性。3)資源利用與服務。在對外服務方面,系統提供全文檢索、分類導航、全文原版原貌展現、原文內容回溯、法條關聯、法律法規知識詞網等應用服務。其中,檢索范圍包括法律元數據信息以及法條內容;分類導航可以依據適用范圍、類型、年代、地區(國家)、主題詞等進行法律法規的分類瀏覽;全文原版原貌展現要求以原始文件的排版格式進行展現;對于檢索到的一條法條,可以快速調用原始文件,并直接定位所在頁面進行查看;針對整部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法規中的每一項條款,都提供相關的內容推薦,包括立法背景、歷史沿革、相關法律(條款)、相關案例等信息,使用戶可以全方位了解該部法律或該項條款的相關知識;提供基于關鍵詞的法律法規知識詞網,實現相關關鍵詞之間遞進延伸的關聯網絡,為用戶揭示相關法律、相關法條、相關案例、相關參考資料等信息。總之,在資源利用服務方面,需要為立法人員和科研用戶提供從搜索、關聯到詞網的全方位、立體化法律法規知識網絡。
3系統設計
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從軟件設計角度來說可以分為數據結構化加工、元數據倉儲、全文檢索定位、站點等子系統。從項目實施過程來看,還包括了法律法規文件的分類梳理以及數字化加工兩方面內容。平臺系統總體架構如圖1所示。1)數據結構化加工。首先對法律法規文件進行分類梳理,對于梳理出來的法律法規紙質文件按照分類進行數據字化加工,并轉換成雙層PDF。對于PDF文件,通過數據結構化加工平臺進行內容的結構化加工,根據確定的數據結構提取出對應的結構化字段文本內容。數據結構化加工平臺支持加工方案的自定義,實現對PDF內容的自動分析、智能標引以及人工劃框標引,加工結果可以保存為PCI文件以備審核校對。加工后的數據可以導出為XML文件或直接同步到數據庫中。數據管理平臺可以為國家圖書館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的審核、維護,支持原始文件(PDF)的同屏顯示與人工比對,可以提高數據審核效率。同時,還可以為每條數據提供關聯內容查看、選擇、刪除等功能,允許用戶自定義添加關聯內容,并默認優化顯示。審核通過后的數據,才會保存到元數據倉儲中待。2)元數據倉儲。元數據倉儲是本系統的核心組件,它提供了不同法律法規類型的元數據庫,用以存儲相應的結構化數據。同時,利用全文檢索引擎,對于存儲數據的文本內容進行索引,建立全文索引倉儲。此外,所有數字化加工后的PDF文件都按分類保存在文件目錄,通過元數據倉儲可以調用全文查看,并定位法條所在頁面進行原文回溯查看。3)全文檢索定位。全文檢索引擎可以實現對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的檢索。分析引擎和規則引擎可以實現法律法規數據的分類導航與法條關聯。WordNet組件可以實現基于關鍵詞的詞與詞間關聯查看以及與法律、法條、案例、參考資料等的內容關聯。原版原貌組件可以實現法律法規全文原始樣式的在線查看。元數據倉儲管理平臺實現對元數據倉儲的數據維護和接口配置。PDF閱讀工具可以嵌入到平臺上,提供PDF文件的在線瀏覽與頁面定位。4)站點。通過系統站點,向立法決策用戶提供信息搜索、分類導航、原版原貌展現、原文回溯查看、法條關聯、關聯詞網等應用服務,并可根據用戶需求定制個性化頁面,采用可視化編輯模塊,方便用戶制作符合個人閱讀習慣的站點模塊。
4對系統提升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信用卡風險,信用卡欺詐,立法完善
一、信用卡行為規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僅進入人們的消費生活,成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功能不斷擴展,實現提現、貸款、資金運轉等功能。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長足發展和信用卡業務的不斷增長,信用卡業務中的風險頻率也隨之增長,對發卡行、特約商戶、持卡人之間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風險中的問題也日漸嚴重。筆者在官方網上見到一個民意調查,對消費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當前中國的信用卡市場進調查,顯示市場混亂,無規矩占76.82%;比較有秩序,管理規范占14.98%:無所謂,幾乎不用占8.2%。這一顯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場在現在經濟市場中擁有廣闊的前景,但又存在著巨大的不足,中國信用卡市場的完善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是一個不能回避的話題。
二、信用卡欺詐的行為特點的法律性質分析
英國學者SalyoAoJoens認為,信用卡是一個信貸協議,它需要對購買進行支付,即使用者對發行者負有償還交易時用卡所支付的費用的義務。”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發達的銀行業務共同開發的金融產品,具有支付和信貸功能,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費信貸的一種形式。”從法律角度看,信用是發卡機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的憑證。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構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這個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主體是持卡人和發卡機構,客體是發卡機構及相關組織提供給持卡人的相關服務,內容是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這一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雙方的債務債權關系不確定,因為信用是先消費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對預期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所以體現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另外,信用卡下發卡機構和持人的權利義務的實現還涉及到特約商戶,特約商戶作為信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持人和發卡機構的權利義務,需要特約商戶履行其相關義務才能實現。
發卡機構與特約商戶之間的合同關系是‘種消費款項的結算關系。存信用卡關系中,特約商戶實際上是銀行的人,它代表銀行接受銀行認可的信用卡。在跨行交易的結算中,即使特約商戶是與收單行簽訂特約協議,但由于它是代表發卡機構接受信用卡,特約商戶這時是發卡行的人,而不是收單行的人。信用卡交易是以發卡行的信用介入特約商戶和持卡人之間因購物或消費而產生債務債權關系,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中,發卡機構承諾收到符合規定是用信用卡的簽單即付款與特約商戶,獨立于作為其基礎的持卡人與特約商戶的消費關系之外,也不受持卡人與發卡機構之間的資金關系的制約。從實務上來講,發機構除了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提供結算及其他相關服務外,還以其巨大的信用為特約商戶提供付款擔保,為持人提供資金融通。從法律關系這個角度來說,發卡機構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提供相關服務之外,還與特約商戶形成一種獨立擔保關系,在持卡人信用賬,無足夠余額支付所購商品時,持卡人可以使用發行所給予的信用額度透支消費完成購物行為,其實質是發行墊付資金完成對特約商戶的付款。所以,信用卡在發卡行與特約商戶之間形成的是持人住用信用支付下有發行提供付款擔保的一種獨立擔保關系。
持卡與特約商戶的關系是一般的商品買賣和服務的法律關系,雖然采取的是信用卡這一方式進行支付和結算并介入了發卡行水完成整個消費行為,但是實務上和技術上百異于其他支付方式,但買賣或提供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卻不實務的同而變化。
信用卡欺詐是指不法持卡人通過欺騙手段領取或偽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為。詐騙按照角色的不同可以分為商家詐騙、持卡人詐騙和第三方詐騙。商家欺詐來源于合法商家的不法雇員與欺詐者勾結的法商家。在實務中,商家雇員有機會接觸到持卡人的卡信息,這就有可能為使不法雇員保留或復制信用信息,通過信息的保留而進行欺詐。持卡人欺詐主要是不道德的真實持卡人所進行的欺詐,通常是持卡人充分利用信用卡的責任條款,在收到貨物后提出異議或言沒收到貨物,欺詐商家和發卡機構。第三方欺詐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信息,偽造和騙取信用卡并進行交易。行為人通過偽造相關信息來欺詐發卡行發行信用卡,這種情況下,一旦發卡行發行后,引起的法律關系是真實存在的,雖然在法律效力上其歸于無效,但在欺詐行為沒有被發現之前,無疑是擾亂信用卡市場秩序,侵犯了發卡機構的利益。行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進行欺詐,騙取發卡行發行信用卡進行使用的情形相對于利用虛假身份進行欺詐的情形更為復雜。根據當事人是否知情,可將這類行為分為當事人完全不知情情況下的欺詐和當事人知情的欺詐行為。由于當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身份被行為人利用,其騙領信用卡的行為應與行為人虛構身份,偽造申請資料騙領信用卡的情形相同,對當事人不具法律效力,不需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知情情況下的信用卡欺詐行為,目前比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進行欺詐申領信用卡,即所謂的”套現”。中介公司一般打著”小額申請”、”快速融資”、”貸款綠色通道”的幌子來誘騙申請人。中介公司一般會告訴申請人,他們可向各家銀行同時申請信用卡,這樣申請信用卡的數量可達十幾張。每張信用卡可的信用額度可達2萬到5萬元,總額度就可答三四十萬元。然后,中介公司通過提供最全套的手續去”騙領”銀行的信用卡金卡。最后,中介公司通過POS機為申請人大量提現。當十幾張信用卡從銀行里辦理出來,中介公司都要向當事人索要10%到50%的手續費,如果當事人希望直接收到現金,中介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公司的POS機為當事人刷卡,使銀行資金轉入公司賬戶提出來。但我國目前還無專門針對這種犯罪形式的法律規定措施,所以只能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規制。
三、信用卡欺詐現有的法律規范
信用卡使用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對信用進行了原則規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民法迪則》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問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信用卡法律關系中最為摹砌的就是發卡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三者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發機構始終面臨著申領人偽造資料騙取發卡機構信任的問題,非法持有人的詐騙問題,合法持有人惡意透支的問題以及特約商戶未盡職責的問題;持人則面臨著信用卡和身份證被盜竊、遺失的問題。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使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
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及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金融法律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中的兩部重要法律。《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對信用卡業務中的主體,發卡機構、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在業務規定、業務管理、信用卡申領與銷戶、轉賬結算、存取現金、法律責任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他包括《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于辦理利用信忙許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商業銀行關于信用的章程、特約商戶協議節、特約商戶操作程序、信用卡業務會計核算于續、信用卡保險單等都有針對信用卡使用有關的約定與規范。
我國目前關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對于實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其對各個部門法對信用卡的規制來看也有定的不足和弊端。目前我國調整信用的規范主要是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其他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少量司法解釋。信用卡法律立法層次低,權威性不強,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業銀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實踐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們在性質上是一種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沒有足夠的法律條文來支持。其次,表現為缺少調整信用卡法律關系的專門性法律,我國目前在調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為權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規章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但該《辦法》也并非針對信用卡專門而立,而是將各類銀行卡業務納入同一辦法進行了規范。其具體內容對己出現或可能出現的信用卡法律糾紛沒有做出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信用的法律規制仍然存在嚴重缺失。另外,其對銀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條款不加任何限制,亦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完善信用卡欺詐防范的法律規制
首先,要加強和完善信用卡的立法,加強信用各方面和各環節的法律規制,從內容上基本包括六個方面:一是信用}產業的性質、產業的組織形式及管理制度和運作模式:二是發機構、特約商戶、持人的權利、義務、責任;三是信用卡網絡安全保密及監督制約程序;四是發卡行、使用的法定程序和市場行為準則:五是信用卡授權、交易、清算和支付等重要環節的規范;六是各種信用仁欺詐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從法伴內容上對信用卡的規制加以完善,制定專門的《信用卡法》,讓各個環節能明確的在法律的指導下運行,讓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能有明確的法件規定作支撐。:
1.1評價方法評價結果是衡量與對比教學效果的重要依據,所采用的評價方法包括教學滿意度調查與成績考核兩方面。結束課程后,使用統一的教學滿意度調查統計表對對照組與實驗組的學生進行調查,問卷共發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課程結束后,還需對兩組學生的學習成果進行考核,以統一的試卷、統一的考試時間對學生的案例分析與理論知識進行閉卷考核。
1.2數據統計為比較兩種教學方法的教學效果,需要對兩種教學所得的數據結果進行分析,由于是對組間差異進行比較,所以針對計量數據資料,統計分析方法選用t檢驗法[3];針對計數數據資料,選用的統計分析方法為卡方檢驗,P<0.05,處理方式使用SPSS11.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
二、試驗結果
對兩組學生的教學方法滿意度進行調查,結果為:對照組人數為256人,實驗組人數為256人,在激發學習興趣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90.6%,不滿意者占9.4%,對照組滿意者占71.9%,不滿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學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5.9%,不滿意者占14.1%,對照組滿意者占68.8%,不滿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1.3%,不滿意者占18.7%,對照組滿意者占64.1%,不滿意者占35.9%;在提高解決問題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2.8%,不滿意者占17.2%,對照組滿意者占67.2%,不滿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檢驗分析,差異顯著。
三、討論
3.1案例教學法的優勢案例教學法,以實際的經典案例為學生展現出了具體、生動、直觀的衛生法律法規現實,是學生對相關方面規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確切,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效率,調動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培養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3.2案例教學法在衛生法律法規教學中的應用在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點,正確、合理、適時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學實踐中的重要技巧,通過將案例與衛生法律法規理論的結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學模式,使教學具體化,易于理解和記憶。
四、總結
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存在問題侵權措施
一、我國網絡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
網絡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使用網絡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發展。因國際互聯網絡的廣泛應用給知識產權帶來了一個大課題。隨著國際互聯網的商業化發展,網絡正日益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網絡提供的更多便捷、更龐大的資源共享體系,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更大的困難,網絡環境下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日益增多,嚴重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網絡環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懲治的不力是導致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屢屢發生的重要因素。
二、網絡知識產權受侵權的原因
1、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化人們在傳統的社會現實與網絡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絡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
2、法律不健全現行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僅局限于支付報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作為文摘、資料刊登的規定,也是不完善的。當網絡論文在網絡環境下以數字化形式存儲、傳播時,各類作品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傳播形式發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就會產生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在網絡環境中,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即沒有起到指導人類行動規則的作用,也沒有起到強制作用,法律的權威在網絡侵權者眼中蕩然無存。
三、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措施
1、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在信息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網絡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充分、更廣泛的信息自由權利,它的合理利用,將有力地促進人的自由自覺地全面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互聯網本身就是通過互通有無、互相幫助建立起來的。作為網絡社會的一員,在深被網絡社會的福澤的同時,也應有維護網絡秩序和安全、為網絡社會作貢獻的意識。在網絡上,有些信息的獲得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以回報提供服務者的勞動,信息是生產人高投入的結果,我們應該尊重信息生產人的勞動,試圖“不勞而獲”,或者“少勞多得”則是不道德的行為。
2、加大執法力度,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犯條第2款的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種“法定許可”制度,是對知識產權的有限保護,是在法制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際。盡管如此,這樣的權宜之際,實際執行效果卻不十分理想。對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以維護論文作者應有的合法權益。
2.1加強法律意識的宣傳。當前,知識產權的法制宣傳比較弱,全社會的法制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大家在充分享受網絡帶來的實惠、盡享人類文明成果的同時,缺乏一種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法制意識。因此,有關部門,特別是法制宣傳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電臺、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提高網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使他們自覺按法律的規定辦事。多數網絡用戶在使用BT下載的時候,沒有意識到自己在做侵權行為。加強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違法的。
2.2加大執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除了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的自覺性來保證法律法規的實施外,還要通過有關部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懲治違法行為,從而把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這樣,就可以把自覺執行與督促執行相結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實效。因此,知識產權保護部門,要采取隨機抽查、突擊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等多種措施,加大行政執法檢查監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違法的典型案例,維護網絡論文作者的合法權益。
2.3加大監督力度,促進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論文的保護,主要是社會效益,沒有或基本沒有什么經濟效益,相對于其他方面的執法,沒有利益的驅動,執法部門的積極性普遍不太高的實際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要發揮職能作用,定期聽取和審議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適時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督促政府有關部門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并把保護措施落到實處。
2.4技術保護。數字網絡環境下,權利人僅僅享有控制作品在網上傳輸的權利還不夠,還必須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措施實現自己的權利。為了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和網絡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可采用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控制復制技術等。
畢業論文提綱格舉如下,請參考:
一、序論:
1 知情同意權的概念;
最早見于1946年《紐倫堡法典》規定:不取得病人或當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許對他們進行任何醫學實驗。
(簡介一些學者有代表性的定義,及筆者認同的概念。)
2 知情同意的法律依據、內容;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從合同方面而言,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與醫生的充分說明義務是醫療合同中兩項相對應相聯系的重要內容。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以及合同權利義務的相對性原理,概述知情同意的內容。)
二、本論:
3 知情同意的實施;
3.1知情同意的主體;(依據《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主體的有關規定分析知情同意的主體范圍。)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知情同意權的主體主要有以下幾種:
3.1.1患者本人;
3.1.2法定人;
3.1.3委托人
3.2知情同意的表示形式;(分別闡述各種知情同意表示形式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
《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活動形式的規定同樣適用于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實施形式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3.2.1口頭告知形式;
3.2.2書面告知形式;
3.2.3特定告知形式;如行為認可形式,數據電文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4 知情同意的條件;(分析知情同意所應遵循的條件或原則。)
4.1患者享有全面的知情權利;
4.2患者有作出決定的認知及行為能力;
4.3患者作出的決定是其個人意志的真實表示;
5 知情同意權實施的例外;(論述特殊情況下,從保護患者的決定權及醫師的專家職業特點出發,承認知情同意權實施的例外是十分必要的。)
這些例外情況可分為客觀事由和主觀事由兩類:
5.1客觀事由;
5.1.1緊急情況時;
5.1.2危險性程度非常輕微的情況下;
5.1.3法律有特別規定時;
5.1.4醫師治療的特殊權利;
5.2主觀情況;
如患者及其人以口頭、書面以及其它形式棄權。
6 知情同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問題,提出對策或建議。)
6.1強調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忽略了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
6.2某些醫生忽視患者的知情同意,擅自作出醫療決定;
6.3知情同意的實施未充分遵循法定的程序、形式;
6.4醫生沒有真正向患者提供全面真實的信息;
三、結論:
知情同意是一個重要的倫理原則,它與人的尊嚴、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是否尊重人們的知情同意權,歷來都是醫事法學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尤其在涉及人體受試者的生物醫學研究中,這個問題更加突出。在進入新的市場經濟時代,現代醫患關系正在向著指導、合作型以及新型的共同參與型醫患關系改變。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實際上是對患者的人格權、自主權、健康權充分尊重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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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畢業論文提綱
論文關鍵詞:現代物流;法律體系;完善
任何行業都需要在統一、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環境中發展,目前我國物流業發展的瓶頸恰恰在于法律環境滯后。物流業已進入高速發展期,物流環節已成為企業的“第三利潤源”,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不完善越來越凸顯出來,嚴重影響著物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構建完善的物流法律體系,成為我國物流業發展的迫切問題。
一、目前我國物流法律環境
在當前法治環境下,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法律規范,物流要實現物盡其流必須依靠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行為,保證物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夠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整合物流各環節,協調各產業,這樣才能保障整個市場穩定運行。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促進物流行業的發展,我國在各物流領域先后出臺了大量的規范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交通運輸業為例,公路運輸方面,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之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規范;鐵路運輸方面,主要有《鐵路貨物事故處理規則》、《鐵路貨物運輸雜費管理規則》《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等;航空方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外,有《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開辦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等,航空運輸在國際方面,我國先后簽署、批準了20多個國際公約和協定書,并有80余個國家簽訂了雙邊航空運輸協定,形成了我國的民用航空運輸法律體系。
但是,現代物流已發展成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的復合型產業,各相關職能分屬于不同部門,而現行的物流相關法律法規多是各部門根據自身特點制定的規章,這使得物流法律法規比較分散。另外從法律效力角度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主要有三類:法律,如鐵路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規,如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頒規章,如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等。實踐證明,目前物流法律法規遠遠不能滿足物流業飛速發展的需要,物流立法方面存在許多問題:
(一)法律效力較低
目前,我國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頒布的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位次較低,法律效力較弱,規范性不強,甚至有些規范性文件還帶有地方、部門分割色彩。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 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
(二)法律系統缺失
目前,我國現代物流標準只有《物流術語》,執行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規和直接為物流或與物流有關而制定的法規從內容和行業管理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者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程和管理辦法,立法上涉及交通、鐵道、航空、商業、外貿等十多個立法部門,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業系統專門的法律規定,加上各部門協調不夠,難以整合物流各環節和各功能之間的關系,不利于形成行業優勢推動我國物流業的發展。
(三)法律制定滯后
目前,我國執行的物流法律法規是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法律規范延續而來的,加之現代物流業與最初相比發展了新業務,因此相關法律出現了適用范圍有誤、規制內容過時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問題,不僅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以適應我國加入WTO以后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法律體系從技術上普遍缺乏對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
二、完善我國物流立法的對策
針對我國物流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構建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要求,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
(一)制訂統一的物流發展規劃,提高物流立法的協調性
制訂統一的物流立法規劃,應防止政出多門,打破地區、部門和行業局限。從疏通各單行法律法規之間的承接關系著手,修訂、整合、補充現有物流法律法規,形成一個層次分明、協調嚴謹的法律框架,提高物流法規的集約性、系統性,增強其綜合調控能力。物流系統主要由運輸、儲存、裝卸、配送及信息傳遞等主要環節和功能構成。而隨著現代物流的發展,傳統的運輸、倉儲業,已經由追求服務的安全、切實、迅速、經濟,向追求物流的綜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統的整體經濟效益方向發展。因此用現代綜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統化的物流法規體系,才能促進我國物流以最佳的結構、最好的配合,充分發揮其系統功能和效率是。
(二)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體系,提高物流立法的系統性
制定和完善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需要的技術標準法規體系。目前我國物流業的標準化程度還很低,尤其在包裝、運輸和裝卸等一些流通環節,缺少必要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導致物流成本上升,嚴重影響了物流產業的迅速發展。我國加入WTO后,這個問題日益明顯。為適應國際物流發展的要求,必須大力推廣和普及相關的國際標準體系,或在此基礎上制定和完善與國際標準接軌的通用的國家標準,以實現物流活動的合理化和現代化。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明確物流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資格,規范物流主體市場準入門檻;明確物流活動各環節及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使整個物流活動合法、有序、公平;調整國家和物流主體之間以及各物流主體之間市場監管關系,制止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形成統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場;制定和完善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礎。
(三)重視他國的先進經驗,提高物流立法的實效性
物流業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表明,健全而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現代物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依托和動力,營造良好的物流法制環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這就需要我們具備國際視野,大膽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物流立法方面的成功經驗,不斷提高立法質量,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發達國家的物流法律制度,結合我國實際進行大膽吸收和借鑒;另一方面物流立法要經過科學論證,提高立法技術和立法水平,取得各方共識,充分發揮物流社團組織、專家學者在物流立法中的作用,增強物流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穩定性,提高立法質量。
(四)重視物流協會的作用,提高物流立法的完善性
在建立健全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同時,要特別重視行業協會的協調自律作用,特別是在國家法律沒有調整或者不便于調整的領域發揮的重要作用,逐步將以往政府過多的管理職能逐步交給行業協會行使,同時在法律上對協會的功能、作用、職權加以必要規定,充分發揮民間組織所固有的協調功能和專業知識;要善于發揮聯合會的綜合、協調和引導作用,將行業內各代管協會、各地方協會和企事業單位盡可能地團結在一起,把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共同為促進行業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三、結語
論文關鍵詞 生態旅游 法律規制 立法完善
一、生態旅游的概念、特征及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一)生態旅游的概念及特征
旅游界的普遍共識,認為生態旅游思想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1965年,赫茲(Hetzer)在分析旅游活動對自然和社會資源的不當利用造成的對環境和社會負面影響時,用生態學的理念提出旅游應對自然生態環境和旅游地負有責任。作為一個獨立的學術概念的生態旅游,是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生態旅游特別顧問,墨西哥學者謝貝洛斯(H.Ceballos)于1983年提出的。他認為:“生態旅游就是前往相對沒有擾或污染的自然區域,專門為了學習、贊美、欣賞這些地方的景色和野生動植物與存在的文化表現的一種旅游形式。”直到1992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在世界范圍內提出了并廣泛的推廣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和原則之后,生態旅游才作為旅游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圍內被研究和實踐。生態旅游的特征主要有三個方面:(1)生態旅游秉承的是一種“可持續性”旅游的理念,旅游者在該理念下進行的可持續旅游活動。(2)生態旅游堅持的是小型化的旅游規模,限定在環境容量可承受的范圍之內。(3)從生態的整體性要求出發,綜合考慮生態旅游所涉及的所有自然和人文過程及其影響,實現生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國內生態旅游的發展
我國生態旅游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改革開放之后,人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于是開始走出去縱覽祖國的大好山河,同時也成為了為旅游地新的經濟增長點,從而帶動了旅游業的發展,從旅游景觀的開發到旅游線路的設定,到旅行社和游客數量的暴增,都給旅游地的環境帶來了極大的壓力。人們在享受景觀帶來的愉悅感的同時,卻忽視了對旅游地環境的保護。2006年8月,國家旅游局、國家環保局、建設部在四川九寨溝召開了全國生態旅游現場會。這次會議對我國促進旅游業與環境保護的有機結合,促進生態旅游的發展產生了積極作用。2008年10月,由國家旅游局和環境保護部全國生態旅游發展工作會議在大連召開。會議了兩部門共同編制的《全國生態旅游發展綱要》和《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標準(征求意見稿)》。會議決定,為推進生態旅游精品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旅游局將聯合開展國家公園建設試點工作。
二、對生態旅游問題的法律分析
(一)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十分重視環境保護的立法工作,截至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由國家憲法、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政府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等組成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環境保護專項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自然資源專項法律主要有:《水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等;相關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主要有:《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自然保護區條例》、《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等。
(二)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
1.立法存在真空地帶,缺乏體系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旅游業蓬勃發展。但旅游法規的建設工作與旅游業的蓬勃發展不相適應。最根本的表現就是缺少旅游基本法。我國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技術政策偏少,很多法規條款缺乏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眾多的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許多不協調的情況。目前基本上是參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的一些規定,由于這些相關規定內容少,不成體系,給當前生態旅游的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多不便和一定程度的混亂,嚴重阻礙了生態旅游的正常發展。
2.生態旅游的權屬制度模糊。當前狀態下,生態旅游資源名義上屬于國家所有,但在實際開發過程中,各部門、地方、企業“誰占有,誰受益”,對生態旅游資源采取掠奪性的開發現象普遍存在。不少地區在開發生態旅游景區過程中實行整體經營權甚至管理權出讓,嚴重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導致短期行為和破壞資源與生態環境的現象發生。一些生態旅游景區一旦整體出讓后,景區管委會就變成了一個既無權又無錢的空架子,無法對生態環境行使監管和保護職能。
3.生態旅游景區的管理體制滯后。在我國,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成體系的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散見于《環境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規中。目前我國的生態旅游管理體制,實際上是一個地區分割、部門分割的管理體制,各部門地方難免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整體利益被輕易的忽視,因此,需要建立統一、科學、高效的管理體制,以此來確定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
4.對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的執法力度亟待加強。生態旅游環境執法監督工作薄弱,內部監督制約措施不健全,層級監督不完善,社會監督不落實,是我國目前環境法規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現有環境法律法規偏軟,環保部門缺乏強制執行權,可操作性不強,對違法企業和個人的處罰額度過低。而且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干擾了環境執法工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某些旅游地還比較普遍。目前,對環境的破壞性開發行為主要是處以罰款,罰款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許多違規開發給破壞者帶來的利潤要遠遠高于罰款,所以這種處罰方式不具有威懾力,以致旅游開發中破壞生態環境的事件屢禁不止。
三、完善我國生態旅游法律規制的對策
(一)制定完善的生態旅游政策法規體系
認真研究并借鑒生態旅游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1916年,美國通過了關于成立國家公園管理局的法案,《黃石法案》和《國家公園事業法》相繼頒布,并制定了一系列保證生態旅游發展的法規和規范。哥斯達黎加于1970年成立了國家公園局,并設置了監督這些法規執行的專門機構。旅游業屬于服務業的一種,具有很強的可塑造性。我國自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旅游活動的相關法律法規至今還未與國際完全接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旅游業的健康發展。為了使生態旅游活動更好更快地發展,與生態旅游活動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等應當盡快得到完善。切實做好生態旅游基本法與各單行法的制定工作,完善實施細則,個旅游景點所在的省市自治區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并對不符合社會現實的老法、舊法進行修訂。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之前要做好前期調研工作,使工作落到實處,加大經費投入,也不能完全照搬國外的法律,應該做到因地制宜。
(二)多角度完善生態旅游的法律監督,加強生態教育工作
要做到專門監督、一般監督和職能監督相結合。就行政監督來說,可以考慮建立相對獨立的監督機構,并賦予監督機構以更大權力,才能使監督工作更能行之有效的開展。通過法律規定來明確各種監督主體的監督權力、監督范圍、監督手段,將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統一起來,使生態旅游法律監督的整體效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加大生態旅游活動的執法力度,嚴格貫徹執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避免使執法工作流于形式。同時也應當注意到加強執法隊伍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素質,杜絕近年來在旅游旺季頻發的執法人員暴力執法現象。
更好地開展生態旅游活動,當下生態教育工作勢在必行。一是管理開發從業人員的生態意識,主要指各地方領導者、從事具體工作的開發管理者和旅游經營從業者的生態環保意識;二是參與旅游活動者的生態環保意識。增強人們的自覺性,轉變旅游者只注重基本旅游需要滿足的觀念,通過宣傳教育活動等措施培養合格的生態旅游者,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轉變各級政府管理部門、旅游從業人員和社區居民只注重短期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觀念,增強他們的生態環保意識。
(三)明確生態旅游各項活動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細化法律責任規定,現有的法律責任規定太過籠統,使得操作性不強。應當將法律責任貫徹到生態旅游活動的各項環節中,在旅游資源的規劃、開發、建設到建成之后的使用、管理等各項環節若出現問題,對相關責任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制度,決不姑息。多角度全方位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規范。對生態旅游活動中的各種行為進行全面地調整。
(四)規范生態旅游景區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