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1-31 19:09:1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根據北京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北京銀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額貸款實施辦法》(京政辦發(20093 2號),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融局為小額貸款公司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統籌協調、審批、監督與風險處置。
在北京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可參考以下操作指南。
一、設立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區、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本市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單一最大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三)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
(四)具備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二,設立程序
(一)申請籌建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先申請籌建。申請人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主管部門:
1、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以及設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3、籌建工作方案。包括擬設公司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計劃,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措施,資金來源,架構,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內控體系,主要董事、監事及擬聘高級管理人員,信貸部門負責人和風險控制部門負責人的基本情況,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履歷、聯系地址及電話,選址方案;
4、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金、股本結構,出資人出資額與占股份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5、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承諾書;
6、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隱瞞事項,出資人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投票權將受到限制的承諾;
7、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在行業狀況、納稅記錄等事項;擬投資人股的自有資金來源真實的承諾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最近1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身份證復印件、人股資金來源及個人收入來源合法真實的承諾書;
9、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10、律師對擬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籌建申請材料經區、縣主管部門初審,市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市主管部門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批準籌建文件到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領取開業申請表。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批準,報經市主管部門,可以延長1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二)申請設立
申請人應在籌建有效期內,提交設立申請,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開業申請表連同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
1、設立申請書。
2、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設立要求等;
3、經股東(大)會會議通過的公司章程;
4、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企業法人要有注冊地址和法人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6、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8、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10、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11、律師對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區、縣主管部門和市主管部門審查申請材料之后,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獲得設立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獲得營業執照。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經區縣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主管部門批準后,持市主管部門批準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住所;變更業務范圍;變更股東;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章程;變更組織形式;合并、分立。
三、資金來源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服務“三農”為核心,以遵循“積極穩妥、政府引導、風險可控、市場運作”為原則,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區投資設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完善全區金融市場體系,支持區域經濟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先行區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組織領導
試點工作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區政府成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貫徹落實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在試點階段的各項工作要求,協調指導和組織實施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制定全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組織落實試點各項工作任務,辦公室設在財政局。
三、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性質、設立條件及業務規定
(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性質
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企業法人,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是“只貸不存”的非金融機構,即只能依靠其資本金發放貸款,而不能吸收公眾存款。
(二)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設立條件
1.股東:股東一般為3-5個自然人(黨政群機關、金融機構及國家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除外)或企業法人,股東數最多不超過10個。股東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各種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股東用于入股的所有資金必須是自有合法資金。
2.資本金: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2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為實繳資本,以貨幣形式出資。
3.營業場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符合公安等部門的安全標準,且營業場所設在鄉鎮。
4.從業人員: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主要業務工作人員應不少于5人,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其中,主要負責人年齡在65歲以下、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業務工作4年以上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經歷2年以上),信貸負責人應從事金融業務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農經工作5年以上,財務人員應持有《會計證》并從事會計財務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員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主要業務工作人員均應參加省金融辦組織的專業培訓,對培訓合格者頒發上崗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5.組織章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按章程開展業務經營活動。
(三)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業務規定
1.經營范圍:僅限于發放貸款,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跨所在區域經營,不得向金融機構借款,試點期間不得從事委托貸款業務。
2.貸款投向:用于支持“三農”貸款的比例不得低于80%;要嚴格控制大額放貸,單戶貸款的最高金額不超過資本金的10%,20萬元以下的單戶小額貸款的金額之和占全部貸款總量的比重不低于70%。
3.貸款利率: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但必須控制在商業銀行同檔基準貸款利率4倍以內。
4.資金收付: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在當地農村信用社開立賬戶,委托辦理現金收付和轉賬業務,并在業務發生后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農村小額貸款組織不得從事結算業務。
5.會計制度:參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風險識別:比照商業銀行貸款五級分類辦法劃分貸款形態,識別貸款風險。
7.盈虧核算:根據貸款五級分類結果足額計提貸款風險準備,并據以核算成本和盈虧。
8.稅收: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稅收政策執行。
四、實施步驟
(一)制定實施方案
根據省、市的有關要求,制定我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并報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二)公開招標股東
招投標的各項工作由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招標具體程序為: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出售招標文件,召開招標問答會,投標、開標、評標。招標投標活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開標、評標的全過程委托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三)籌建審批
股東確定后,由股東成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籌建工作組,并做好籌建工作。具體工作程序為:由籌建工作小組向區試點工作小組提出申請,并報經市試點工作小組審核同意,再報省試點工作小組審批,經省試點工作小組審批后開始籌建。籌備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籌建申請需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籌建申請書。載明擬籌建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設立形式及目的等基本信息。其中名稱應由區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市場前景分析、開業后3年規劃(含資產規模、盈利水平、流動性狀況、不良占比、資本收益率、業務拓展策略、風險控制能力等);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股東發起籌建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有效的書面意見;
3.籌建方案。包括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基本情況,選址方案等;
4.擬設地政府的意見;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開業審批
籌建結束后,籌建工作組向區試點工作小組提出開業申請,經市試點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并報省試點工作小組審核批準后,由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頒發營業執照。開業申請需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開業申請書。載明擬建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設立形式及目的等基本信息。
2.創立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通過各項決議和相關情況的簡要說明;
3.籌建工作報告;
4.章程草案;
5.法定機構驗資報告;
6.股東資格、董事、管理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基本情況;
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監督管理
1.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要向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月度業務狀況表,按季度報送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情況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報表進行非現場檢測和分析,并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2.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
3.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同時,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4.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5.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6.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登記注冊,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確保合規經營。
8.財政部門依照《會計法》和《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進行財務監管,指導監督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風險控制體系,接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和資產評估。
9.財政部門配合銀監部門加強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運行情況的調研分析和業務指導,對其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并將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納入信貸征信體系。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定期向信貸征信體系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10.公安、財政等部門負責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市區信用合作聯社負責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資本金的監控,防止發生抽逃資本金行為。
六、市場準入、退出
凡符合第三條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設立條件的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均可以申請設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
農村小額貸款依法合規運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如果經營不善,連續虧損,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程序退出。
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外,省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可對其停止試點,提交工商部門給予停業整頓、吊銷執照等處罰:
1.在經營范圍和貸款投向上違反本方案的規定。
2.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高息放貸,牟取暴利。
4.經省、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的其他行為。
七、扶持政策
1.在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期間,稅收稅率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稅收政策執行。
2、小額貸款組織自成立之日起,5年內對其業務收入所征收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及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等額獎勵。
3.對小額貸款組織在設立和業務辦理中前5年所發生的區權范圍內的各類收費給予優惠。
4.小額貸款組織辦理業務、處置抵債資產或因撤并法人機構需要公證、評估和非交易性車輛、房屋等變更過戶及工商變更登記的,國土、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要給予積極主動地配合和服務,其中,小額貸款組織從成立之日起,前5年內屬于非交易性權屬變化的財產轉移所征收的契稅給予等額獎勵。
5.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社銀行要對小額貸款組織的發展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涉及提現、轉賬、質押等業務要提供便捷服務。
6.相關部門要及時為小額貸款組織提業政策信息服務,明確小額貸款組織的功能定位及發展方向,引導小額貸款投向農村新興產業,同時向小額貸款組織推薦信譽好、有發展潛力、有融資需求的企業。
7.對小額貸款組織在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方面成績顯著的,區政府將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一定的獎勵。
8.各鄉鎮、各部門要積極為小額貸款組織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最大限度地支持小額貸款組織的發展。
八、實施進度安排
1.2008年8月,將《*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上報市金融辦審查。
2.2008年9月,組織招標,確定發起人,組建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籌建工作組,擬定籌建方案,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2008年7月31日,來自湖南、浙江、吉林等地的企業主聚會小額貸款公司日升隆,試圖取得“真經”。
但日升隆老板劉維輝則不是那么信心滿滿。他認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前途并不明朗―經營人民幣業務,卻未取得銀監會頒發的營業許可證。從這方面看,小額信貸公司更像是個“私生子”。
煤老板的遠見
個頭不足一米七的劉維輝看了看左手腕的歐米茄手表,習慣性地拿出手機給來訪者看,“這是我的新車,我把它設成了手機桌面,你看好不好看?”那是一輛奧迪Q7,價格在100萬元上下。
51歲的劉維輝是平遙本地人,他反感別人稱呼他為煤老板。他更愿意把自己定義為一個商人。他的觀點是,即使從事煤炭買賣的人,最重要的仍是經商的頭腦,沒有商業頭腦的人即使有煤也發不了財。
劉維輝經歷豐富,25歲時就做過村長,后下海經商,在服裝、貿易、建材、食品等行業折騰過,但都不成功,真正使他成為億萬富翁的機會來自1991年。
那年,劉維輝開始進入焦炭行業。剛開始的時候,他并沒有成規模的焦炭公司,只是從老家倒點焦炭轉賣到別的地方,從中賺取一些差價。
1995年,劉維輝和同在平遙老家的兩個好友注冊成立了山西平遙興華煤焦有限公司,自己擔任董事長。那個時候煤炭價格雖然還沒有完全放開,但煤炭的需求量很大,所以劉維輝在公司成立后的前幾年中賺了不少錢。
從2000年開始,劉維輝意識到,國家對煤炭行業的政策在慢慢收緊,沒有更大的資金投入和環保投入,是難以維系的。對于焦煤這個高耗能行業,逐步退出市場是遲早的事情。劉維輝開始考慮自己有一天離開煤炭行業后,企業將如何發展。
2004年,他看到一則關于一些發達國家開展小額信貸公司的消息,于是開始關注上了金融市場。“那個時候我就想,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剛剛過去,接下來很可能就是金融體制改革。在咨詢了一些專家后,我下定決心,等待機會進入金融市場。”他說。
進入金融市場的愿望在2005年變成了現實。當年年初,國務院確定在四川、貴州、陜西實行小額信貸試點,同年5月底,山西、內蒙古也先后被確定為小額信貸試點省區,一個月后,平遙正式成為山西省政府確定的省內小額信貸試點縣。
在成為試點縣后,平遙縣政府出臺了關于試點小額信貸公司的實施方案。當年9月,劉維輝便開始組織籌劃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在他看來,自己對金融的陌生是成立公司的最大障礙。他認為要能有幾個國有銀行業內人士加入的話,事情會好辦得多。
經過半年的游說,2006年4月,幾個來自農行、工行、建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好友同意加入他的公司,這對劉維輝來說至關重要。劉維輝說,這些人士對公司的運營、風險的控制都會專業得多,事情做起來也更有把握。
2005年12月18日,平遙縣政府小額信貸實施小組在全縣范圍內舉行公司投標。日升隆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和晉源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分別以1700萬元和1600萬元注冊資本中標,經營范圍為平遙縣內,不設分支機構。
劉維輝從一名煤老板轉身為金融投資者。
村長:風險控制員
在小額貸款公司的設計上,資金投放明確面向“三農”。按照注冊資本金計算,借貸資金的70%以上將用于“三農”。向農民借貸,如何控制好信貸風險,是日升隆最重要的問題。
如何規避高風險?日升隆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陳文慶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原則上給予“三農”的資金借貸將控制在5萬元以內,個別情況可以提高借貸額。規避風險的主要方式是,對借貸對象嚴格把關,包括對借貸人資產的調查和所從事項目的收益評估,以及人品考核。
但是,日升隆小額貸款公司目前只有12名工作人員,面對眾多的貸款申請者,逐個調查幾無可能。
為此,公司內部曾多次召開董事會議進行研究,并不時向商業銀行的信貸部人員咨詢。最終確定,除了對借貸對象的個人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外,農民的借貸風險控制與當地村委會進行合作。
陳文慶解釋說,平遙的村莊都不大,每個村莊的人口并不多。向農民借貸,由借貸人所在的村委會進行把關、核實。因為村委會對村中每個人都知根知底,他們是否有借貸需求或償還能力,村委會把關要比公司對農戶進行逐一調查穩健得多。在村委會確認無誤后,將結果交到小額貸款公司,公司將在三天之內進行放款。當然,如果萬一出現壞賬或借貸不還的情況,村委會將承擔相關還貸責任。
村委會無償為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提供擔保,其動力何在?閆家莊村委會主任裴武認為,村委會這樣做的最終目的并不是幫助小額貸款公司,而是要讓村民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貸到他們需要的款,這樣村民可以利用資金來進行投資和發展,幫助村民致富。但在幫助村民的同時也是在支持小額貸款公司,這并不矛盾。
曾在日升隆三次貸款的村民吳建功說,相比較以前的農村信用社來說,向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要容易、快捷得多。以前村民若做個買賣,向農村信用社貸款,前后一年時間都不一定能拿得下來,還要有私人關系,免不了送禮花錢。現在的小額貸款公司,村民只需把要做的項目告訴村委會,村委會就會去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前后3到5天時間就拿到錢了。
相對的借貸高利率是日升隆的另外一種避險方式。
根據央行規定,小額信貸的利率可以是當年央行公布的基準利率的4倍。也就是說,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最高利率可以達到22.32%,最低則在15.66%,平均貸款利率在19.195%。
中國人民銀行平遙縣支行行長楊祁平告訴記者,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人民銀行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不低于1500萬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為了防止委托業務的過度擴張形成風險集中,小額貸款公司不良資產超過10%時,將被強行停止辦理委托貸款業務。
再者,小額貸款公司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予以沖銷呆賬。
楊祁平強調,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擔保基金,是以發起人自有資金的10%、委托人委托資金的6%作為風險擔保基金。各種無償援助與資助同樣可以成為風險擔保基金,由縣中小企業擔保公司進行管理,與小額貸款公司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
平遙模式的尷尬
楊祁平透露,平遙現有的兩家小額貸款公司運行至今,累計放貸金額達到2.5億元,已經收回1.7億元。日升隆陳文慶介紹,日升隆開業至今幾乎沒有遇到借貸不還的情況。
盡管如此,日升隆的運轉仍讓劉維輝感到一絲尷尬。他說,由于銀監會一直沒有給民間的小額貸款公司頒發經營許可證,所以,如果比照銀監會的章程,這類公司屬于無證經營。
其實,此類尷尬淵源已久。
2006年,銀監會公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在縣(市)鄉(鎮)設立村鎮銀行,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與中國人民銀行主推的小額貸款業務不同,銀監會推行的村鎮銀行需要掛靠一個國有或商業銀行才能進行運營,其掛靠的金融機構將直接控股村鎮銀行,而小額貸款公司則是一種純民間的金融組織,在模式與體制方面都與前者大有差別。
楊祁平說,銀監會對小額貸款公司持不反對、不表態、不支持的態度,所以經營許可一直沒有下發。針對這種局面,晉中市政府和平遙縣政府專門成立的小額貸款領導小組,由政府出面組織各地央行、銀監會、工商局等分支機構,根據企業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從而繞開了金融許可證的門檻。
按照平遙官方出臺的實施文件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在后續資金來源方面相對寬泛。
陳文慶說,后續資金來源主要分為五個方面;首先是發起人的自有資金;公司成立后,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爭取國外資金的加入,以及各種捐贈資金或政府扶持資金;待公司步入正常的運營期后,經過發起人同意的,允許發起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進行投資入股;自然人和法人的委托資金或公司以法人身份向金融機構貸款;最后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爭取將郵政儲蓄的資金、農發行的資金按照一定比例回流當地。
平遙的另一家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晉源泰,就曾對四位發起人每人追加資金100萬元,目前公司資本金已達3000多萬元。據業內人士介紹,國際金融公司曾多次到晉源泰進行考察,意欲入股。
關鍵詞: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村鎮銀行;外部監管
中圖分類號:F3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9-0109-03
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外部監管概述
(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外部監管的含義
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外部監管,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合規性、風險性監管以及對參與改制主體的改制活動的監管,以防范金融風險的發生。在我國,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都屬于新興發展起來的金融機構,關于這兩者的監管法律體系相對于其他金融機構來說并不十分健全。2009年銀監會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明確指出符合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改制為村鎮銀行,由銀監會負責指導監督,因此在改制過程中應由銀監會對其進行外部監管。
(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外部監管的原則
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在我國并無先例,也沒有相似經驗可供借鑒,因此銀監會在進行監管時必須使用特殊的原則和方法。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準入條件、程序和要求以及監督管理等做了相關規定。銀監會對改制的外部監管首先是對擬改制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準入監管。實行市場準入監管是為了防止不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主體改制為村鎮銀行導致市場的紊亂。擬改制的小額貸款公司需首先符合《指導意見》的審慎性經營要求。其次須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其治理結構、內部機制、經營狀況以及信譽等都需符合相關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符合條件后便可申請改制。銀監會還應對改制的過程進行監管,對籌建工作小組的資質進行檢查,并全程監督籌建工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便可決定籌建和開業等行政許可事項。最后,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成功改制為村鎮銀行后,銀監會還應對改制后的村鎮銀行進行持續監管,確保其穩健發展。
(三)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外部監管的法律價值
1.安全價值
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外部監管的主要意義是,保護農村主體的金融權益,保障農村金融市場的安全,促進農村各金融主體的公平競爭,保證改制的順利進行,因此銀監會的外部監管對于改制后的村鎮銀行的安全運行、農村主體的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秩序價值
銀監會的外部監管有利于改制的有序進行。銀監會依據《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對擬改制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改制過程進行全程監管。小額貸款公司若要改制為村鎮銀行需符合法定的條件,改制過程也要嚴格遵從程序要求。若無銀監會的監管,改制過程中必然帶入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觀判斷及動態,這必然使得改制處于無序的狀態,影響農村金融市場的整體經濟秩序。
3.發展價值
銀監會對改制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確保只有適格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順利改制為村鎮銀行。這樣可以縮小改制后的村鎮銀行和其他村鎮銀行在資本、業務等方面的差距,保證改制后的村鎮銀行和其他村鎮銀行地位的平等,使其在公平的環境下開展業務并進行競爭以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提高農村金融市場的整體效益,進一步服務“三農”。
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合規性監管
(一)準入監管
為引導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順利改制為村鎮銀行,應當首先從市場準入方面進行有效的監管。市場準入監管主要包括經營狀況和主發起人。
1.經營狀況
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狀況的監管是對其改制為村鎮銀行設立的一道門檻,是防止改制的混亂,保證改制后的村鎮銀行能正常運作。《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擬改制的小額貸款公司須按《指導意見》新設后持續營業3年及以上;清產核資后,無虧損掛賬,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資產風險分類準確,且不良貸款率低于2%;已足額計提呆賬準備,其中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130%以上;凈資產大于實收資本。資產應以貸款為主,最近四個季度末貸款余額占總資產余額的比例原則上均不低于75%,且貸款全部投放所在縣域……”很明顯,《暫行規定》中對改制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狀況的要求十分高,而且在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狀況達不到這些標準,因此,銀監會必須協同相關中介機構對擬改制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審慎性監管。
2.主發起人
《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要改制為村鎮銀行必須有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這其實為改制設置了更高的門檻。據調查,目前基本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沒有意愿去自愿成為改制的主發起人。無論是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還是農村信用社,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質量、風險控制、人員素質等都存有疑慮,因而增加了成為主發起人的顧慮。另外,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是為了將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在銀行市場之外,隔離不同市場之間的風險。但是在《暫行規定》中對主發起人的具體持股比例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很有可能原持一定股份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聯合起來對抗作為主發起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因此,銀監會在對主發起人的適格問題進行審查時,還應對其作為主發起人所持有的股份進行明確規定。
(二)市場退出監管
有準入就得有退出,否則當面臨市場退出時,投資者和客戶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規范的市場退出機制有利于規范金融主體運行機制,也有利于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關于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退出,《指導意見》中有明確的規定,分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具體原因有:(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但是,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后,其市場退出必然有所改變。有關改制后的村鎮銀行的市場退出,應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72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同時,銀監會在闡述“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監管措施的條文中對村鎮銀行的市場退出問題也略微提了一下。但是,村鎮銀行作為新型金融機構區別于傳統的商業銀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關商業銀行的退出機制明顯無法滿足村鎮銀行的實踐需要。因此,銀監會應明確村鎮銀行的退出流程,并對村鎮銀行撤銷條件,破產清算的方式、步驟及具體的操作辦法給予詳細的規定,最大限度保護存款者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1]。
(三)支農服務監管
無論是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還是村鎮銀行,從其設立之日起就是為了服務“三農”經濟,推動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銀監會必須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后的市場定位進行明確。改制后的村鎮銀行必須立足于縣域,服務“三農”,適應并不斷探索建立靈活、便利的信貸管理與服務模式;以市場為導向,開展金融創新,開發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和區域產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增強金融服務功能,努力擴大服務覆蓋面,提高服務滿意度,促進當地經濟發展。銀監會在當地的監管分局應在當地建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構建正向激勵與約束機制,定期對改制后的村鎮銀行的客戶貸款覆蓋面、客戶貸款滿意度、涉農貸款比例等指標進行考核,并建立與考核結果相掛鉤的獎勵機制,使改制后的村鎮銀行更好地服務“三農”。
三、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風險性監管
除了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合規性進行監管,還應將對改制的風險性監管納入監管范疇。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銀監會必須首先確保不能把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風險傳遞到銀行體系當中。銀監會對改制的風險性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十分有限,因此在其發展過程中蘊含著非法集資的沖動。非法集資作為一種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對地方的社會秩序以及市場金融秩序危害極大,在我國的《刑法》、《商法》以及地方出臺的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辦法都明確對非法集資進行了明令禁止。因此銀監會必須對擬改制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合法性進行審查。另外,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也應進行審查,以防止壞賬、死賬的出現。
對于改制后的村鎮銀行,仍會面臨相應的風險。
(一)信用風險
無論是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還是村鎮銀行,其所面對的貸款對象都是農民和中小企業,而農民和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復雜,缺乏以往的信用記錄和相應的抵押財產。而一些貸款者信用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欠貸不還,往往利用各種方式逃賬、賴賬,極易形成信用風險。因此,在改制前,銀監會必須對小額貸款公司原先的貸款客戶進行資信審查,減少改制后壞賬、死賬的出現。對于改制后的村鎮銀行,銀監會應將其納入征信系統,保證其對貸款用戶資信狀況的了解。另外,可廣泛開展一些信用評級活動,評選出“信用鄉”、“信用戶”等,并建立相關的獎勵機制,增強農民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意識,為建設農村信用體系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流動性風險
農業生產受季節氣候的影響十分巨大,其面臨自身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雙重危機。因此,一旦發生自然災害,導致農民大面積拖欠貸款,那么無論是小額貸款公司還是村鎮銀行都會面臨巨大的危機。另外,無論是小額貸款公司還是村鎮銀行都受到了嚴格的地域限制,不能跨區域開展業務,這促使流動性風險更加突出。為防范農戶經營風險,提高農戶還貸能力,政府應該推動有關農業保險制度的發展,盡快制定《農業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構建多層次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1]。同時,政府應加大對村鎮銀行的財政支持并給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以解決村鎮銀行資金短缺問題。例如:村鎮銀行應該享有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相似的特定稅收優惠,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進行減免。
(三)操作性風險
農村小額貸款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部門設置以及工作人員的配備均有別于正式的商業銀行。一般說來,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部門設置較為簡單,對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并不高。但是村鎮銀行作為商業銀行,其有嚴格的部門設置,工作人員的素質也要求達到一定的標準。若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后,部門設置沒有改進,工作人員的素質沒有提高,那么業務操作流程便會發生錯誤,極易導致操作性風險的發生。在改制過程中,監管機構應該對擬改制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部門設置進行重新整頓以符合村鎮銀行經營的需要,對工作人員也要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并進行考核以提高其業務水平,強調內部合規建設,防范如賬外經營等案件的發生。
四、對參與改制主體的改制活動的監管
擬改制為村鎮銀行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除了要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準入條件,其在改制過程中還應遵從《暫行規定》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監管機構應加強對籌建工作小組的成員組成的監管。《暫行規定》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應當成立籌建工作小組,設立村鎮銀行的發起人應當委托籌建工作小組為申請人。籌建工作小組由主發起人、小額貸款公司等有關單位組成,負責相關改制工作。”因此,監管機構應對籌建工作小組主體成員適格與否進行審查,其中村鎮銀行的發起人的資質、持股比例等必須符合《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監管機構還需要對小組成員的組織能力和領導能力進行檢測以確保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其次,監管機構還應該對籌建工作小組的改制工作進行全程監管。對于擬改制的小額貸款公司,籌建工作小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其進行清產核資,同時對其管理狀況進行專項審計。監管機構應該協同籌建工作小組對中介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查。清產核資工作在改制準備過程中是十分重要的,這涉及擬改制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資產與運營狀況是否具備改制為村鎮銀行的條件。因此,當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完后,監管機構對其結果也應該協同籌建工作小組進行復查。
最后,銀監會對于籌建工作小組提交的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籌建和開業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應該進行仔細審查,確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與準確性。在審查過程中,銀監會應該嚴格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在審查完后,銀監會應及時對擬改制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和開業等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決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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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全民創業工程的意見》,鼓勵、引導和扶持各類人員自主創業,加快全民創業工程實施步伐,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民創業工程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公證處、恒信擔保有限公司、人行市支行、銀行支行等部門單位成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申請扶持貸款進行受理、審核、監管和追償;市財政局負責管好用好小額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保證貼息資金按規定及時申報、撥付,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市公證處負責對有關個人公證事項提供法律援助;市恒信擔保有限公司根據領導小組意見對創業人員小額貸款進行擔保;人行市支行負責指導、督促貸款經辦金融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小額擔保貸款審查、審核和發放;銀行支行負責對創業人員審核發放小額貸款。
第二章扶持對象及內容
第三條貸款申請人范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誠實守信、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及城鄉婦女等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及境外就業人員(以下簡稱“貸款人”);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的經濟實體;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并按規定與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
第四條貸款人需有具體的經營項目,并屬微利項目(是指除國家限制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外的所有項目),自籌資金不足方可提出財政貼息小額擔保貸款申請。
第五條貸款額度與期限。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個人貸款金額一般掌握在最高5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婦女及高校畢業生可適當放寬限制,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8萬元和10萬元;對創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掌握在100萬元左右,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貸款不得展期,貸款期限最高2年,展期逾期不貼息。
第六條貸款人申請的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包括按規定執行的利率上浮部分產生的利息;經辦銀行對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和同級財政各承擔一半。
第七條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本辦法之日前已經發放、尚未還清的貸款,繼續按原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第三章貸款的申請與發放
第八條申請擔保貸款審批程序:
(一)申請。貸款人和小企業持相關材料,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填寫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并即時告知申請人項目審核日期。
(二)審核。自遞交申請材料5日內,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恒信擔保有限公司、銀行支行進行項目實地考察和對反擔保人的資格審查,銀行支行嚴格按照信貸標準及業務流程進行審核。各部門于當天簽署會審意見,會審通過后報領導小組審批并加蓋“市小額擔保貸款審批專用章”。
(三)發放。審核通過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知申請人辦理公證手續,公證機構對有關個人公證事項提供法律援助,經擔保公司、銀行與貸款人簽署貸款及擔保合同后,發放貼息貸款,在貸款合同中加蓋貼息貸款專用章,并在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中注明,發放貸款后建檔備案管理。
(四)撥付。貸款人和小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本息還款完畢后,由經辦銀行將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小額擔保單款發放明細表、微利項目及小企業計收利息清單、價款有效憑證、貸款合同復印件、貸款發放憑單等有關資料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類匯總后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補貼資金。
第九條申請小額貸款材料:
(一)貸款人及配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及經營基本情況;
(二)個人資產情況;
(三)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或其他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租賃協議或自有房產證明;
(五)反擔保證明;
(六)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張;
(七)境外就業的,應提供與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和境外雇主簽訂的有關協議和合同;
(八)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
1.登記失業人員需提供《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失業登記證》;
2.軍隊退役人員需提供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和《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3.被征地農民需提供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出具的失地農民創業證明;
4.殘疾人需提供殘聯核發的傷殘證明;
5.隨軍家屬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隨軍證明;
6.高校畢業生需持畢業證書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本地生源高校畢業生證明;
7.返鄉農民工需提供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出具的外出務工1年以上的返鄉創業證明;
8.城鄉婦女需提供婦聯推薦表;
9.小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材料:(1)經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貸款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財務報表;(3)近3個月水費、電費發票原件及復印件;(4)企業及個人固定資產情況;(5)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證明;(6)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7)企業與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8)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9)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10)銀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扶持貸款還款方式及擔保費用:
(一)扶持貸款期限最長2年(含),一般采用按月付息、按月或按季等額還款方式;
(二)扶持貸款擔保費用由市財政每年年底統一支付。
第四章貸款的監管、擔保與追償
第十一條市全民創業工程小額擔保貸款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小額貸款扶持貸后進行嚴格監管,并負責督促貸款人按時償還貸款。對扶持后產生良好社會效益的要宣傳報道,對扶持后出現不良現象的要嚴格監督,發現問題立即向領導小組報告,及時研究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貸款人在申請小額貸款時,需由機關事業人員或優質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的領導作保證人。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如果到期后不還本金的,由擔保公司于貸款逾期7日內償還本金及相應利息,市財政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專款彌補擔保公司代償損失,并對貸款人不予貼息,記入銀行不良信用記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相關單位對貸款人或保證人進行追償。
第十三條貸后檢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相關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貸后檢查,在貸后檢查表中記錄檢查評估結果,并簽署確認意見。
第十四條各相關單位要盡職盡責,嚴格工作程序和紀律,對因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附則
【關鍵詞】金融風險;農村金融;風險管理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而農村金融是農業經濟和農村發展的“供血動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性因素,和諧的金融生態可以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支持。近年來,隨著金融改革的不斷推進和農村金融組織的創新,農村金融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金融生態不斷優化,農村的金融服務水平也有所提高。與此同時,農村金融發展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農村金融風險問題,不僅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也是影響社會和平穩定的主要因素。
金融生態是社會學的“金融”和自然科學的“生態”有機形成的一個概念,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各種金融要素(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工具、金融服務、金融法規等)為了更好的生存和長遠的發展,與其生存環境之間,以及金融要素之間密切關聯、互相制約、相互作用,彼此通過貨幣資金的融通、利率和匯率的調整、風險的度量和化解、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風險與受益的轉換等行為,形成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
農村金融生態和農村金融風險有些密不可分的關系,金融生態的惡化通常伴隨著大量出現的農村金融風險,比如,農業金融總量的不足、農村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率的上升等。同時,金融風險的產生往往滯后于金融生態的惡化,農村金融風險的出現是農村金融生態惡化到一定程度后表現出來的。因此,對于農村金融風險的控制研究離不開對農村金融生態的跟蹤與監測。
一、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現狀
(一)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
由于農業企業和農村經濟規模較小,利潤率較低,和以工商業為主的城市相比,以農業銀行為首的正規金融機構往往將業務中心放在城市,從而導致農村金融的規模和服務質量無法滿足農村金融發展的需要。從中國人民銀行2008年的《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獲悉十年來陸續撤并縣域網點,到2007年末全國共有2868個鄉鎮沒有金融機構覆蓋,占到全國鄉鎮總數的7%之多。到2007年末,而且,剩下的大部分在農村的銀行及信用社網點只辦理存款儲蓄類金融業務,放棄農村“不起眼”的小額信貸,將中心轉向城市,造成農村資金嚴重外流。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等農村金融網點成了農村金融的“抽血機”。2007年各類金融機構在縣級以下(包括縣級)農村地區的各項存款余額為10.16萬億元,而該區域的貸款余額僅為5.72億元,存款數額幾乎是貸款的兩倍。
(二)新型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指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農村地區設立的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近年來,在中央政策的扶持下,我國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從中國人民銀行的2010年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中獲悉,截至2010年底,全國共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509家,開業的有395家,其中村鎮銀行349家,貸款公司9家,農村資金互助社37家,籌建114家,全國新設立“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2451家。目前,已開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總體運營健康平穩,存款余額751億元,貸款余額601億元,實現利潤13.6億元。在地域分布上,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占六成以上。在信貸投向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扎根縣域經濟,83.9%的資金投向了“三農”和中小企業,其中,小企業貸款余額303億元,占比50%;農戶貸款余額203億元,占比34%。
(三)金融監管的缺乏和民間借貸引起的農村金融風險日趨嚴重
上述提到的新型金融機構目前尚處于規模擴張的初期,缺乏合理的監管制度和監管程序,存在較大的金融風險。以瑞安匯民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例目前還沒有設立風險專員或者管理風險的機構。資金互助社采用的關系型信貸模式,通過信貸員、調研員和理事會成員對貸款社員的了解來杜絕信貸市場出現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但是對于一個金融機構來說,尤其是有涉及廣大農民的存貸款業務更加需要做好風險的監管。
另外,由于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規金融無法為溫州農村服務,民間借貸就成為了溫州農村資金供求均衡的主要方式。據筆者的調查,雖然溫州在八九十年代出現過倒會的風波,但是現在也將近60%的農民存在民間借貸行為。農村民間借貸的單筆金額從幾千元到幾十萬不等,但是超過50萬元的極少。民間借貸具有便捷、自主性強等特點,當農民遇到購買農業設施、蓋房、看病等重要事情時,首先想到的就是民間借貸。但是由于民間借貸無法納入政府監管,政府對民間借貸的額度及利率情況難以把握,也使農村存在金融風險的隱患。另外,由于農民知識水平較差,風險意識弱,極可能受高利率的誘惑而將辛苦勞動換來的財富借給從事高風險產業的借款人,面臨本利皆失的風險。
二、目前農村金融風險的主要表現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風險具有一定的突發性和社會性的特征。由于監管機制的缺乏,使得目前農村金融風險的產生缺乏預警信號;另外,由于農村金融的形成很多是依附于血緣、地緣等關系,金融主體的群體很廣,一旦發生金融風險,就會損害公眾的利益,帶來不利的社會影響。現階段,我國農村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村金融風險涉及面廣,影響因素復雜
現階段,我國農村金融組織不僅包括中國農業銀行、農信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農村的小額貸款管理公司,加上普遍存在的民間借貸使得農村金融風險的涉及面很廣。另外,影響農村金融風險的因素也十分復雜,包括自然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三個方面。第一,在自然風險上,由于農業經濟對自然環境的依賴性很強,自然環境變壞引起的自然災害會給農業生產的企業及個人帶來一定的損害。我國每年有多數省份的農村因遭受洪澇、干旱、冰雹等自然災害而導致大量農作物受損。嚴重的自然災害使得農業企業和農民預期收益減少,收不抵支,無法償還本息,從而給自然風險傳遞給了金融機構。第二,農產品市場價格的波動給農村金融造成了市場風險。由于農產品生產周期較長,在產品種植到收成期間,農產品價格的劇烈波動會造成農業收成極大的不確定性。經常使農民遭遇種植時供不應求,收成時供過于求的價格貶值困境。所以農產品價格遭遇的市場風險最終也會轉嫁給金融機構。第三,相對于以工商業為主的城市信用,農村地區的信用觀念比較薄弱,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尚不健全,部分農業企業和農民會因為缺乏誠信意識而造成逃避貸款債務的現象。
(二)以民間借貸為主的非正規金融帶來的金融風險
所謂非正規金融指處于央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監管之外的那些金融活動。也就是說正規金融指的是那些經央行批準的,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而除此之外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為非正規金融。目前非正規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就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在很多地區已經成為正規金融的重要補充。據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報告顯示我市民間借貸市場目前處于階段性活躍時期,估計市場規模約1100億元,民間借貸利率也處于階段性高位,年綜合利率水平為24.4%,我市大約89%的家庭個人和59%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同時在很多農村地區,由于金融機構網點的缺乏、金融產品不靈活、手續繁瑣等原因很多農村及涉農企業往往通過民間借貸籌措因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周轉或者造房、子女婚嫁而引起的融資需求。此類金融形式個體規模小,范圍廣,監管部門很難掌握詳細數據,是農村金融風險的主要隱患。
(三)風險監管體系的缺乏
現階段我國的農村各類金融組織,產權主體十分復雜,有些機構尚未按公司章程成立董事會、監事會或者設立之后也是形同虛設,使得金融組織無法履行內部監管和控制的職能。第一,對農信社改革的探討持續了近十年,農信社股權的改革方向和新型農信社監督管理體制一直是限制它發展的主要障礙。第二,對于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創新性金融機構,目前尚處于開張運營的營銷擴張期,很少將著力點定在金融風險的監管上,所以基本還沒有建立健全的監管體系。以瑞安匯民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例,該社目前還沒有設立風險專員或者管理風險的機構。資金互助社采用的關系型信貸模式,通過信貸員、調研員和理事會成員對貸款社員的了解來杜絕信貸市場出現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但是對于一個金融機構來說,尤其是有涉及廣大農民的存貸款業務更加需要做好風險的監管。
三、農村金融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農村金融風險的分散和補償機制
通過金融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農業投入產出的穩定性,加大農業在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的可控性。第一,加大財政資金的支持,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最好是可以建立全國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用于化解農業的自然風險,實現對涉農企業和農民的補償以及對農業金融組織的保障。第二,通過政府主導,設立農產品價格風險對沖基金,用于對沖農產品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在農產品價格上漲時,該基金拋售儲備的農產品,在價格下跌時收購農產品以穩定價格。第三,充分發揮農產品期貨的套期保值功能,引導和培育有能力的農業企業通過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對沖農產品的價格風險。
(二)加強金融風險的監管,設立風險預警機制
對于農信社、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組織應該盡快建立符合各自特點的金融風險監控體系,樹立全國風險管理的理念,構建涉及到農村金融組織各部門、各崗位以及各個員工的科學合理的風險考核及激勵機制,使得金融風險的監管規范化、制度化。另外,政府應該在農村設立農業經濟的監測點,根據監測到的數據信息建立風險預警信息系統。風險預警系統涵蓋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得監管當局可以隨時通過信息系統對農村金融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對于潛在的風險可以提早做好有效地應對。
(三)培養信用意識和風險管理文化,打造和諧金融生態
政府應該通過培訓或者各類宣傳平臺,加強對農民金融知識的普及和信用理念的引導,使得農民樹立良好的信用理念。在倡導和諧社會的當下,提倡農民誠實守信,將和諧金融生態的建設作為和諧社會建設的主要部分。另外,對于農村金融組織的工作人員要加強風險管理文化的宣傳,培育每個員工具備風險管理的理念。農村金融機構可以將風險管理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成分,將金融風險管理的理念轉化為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力求每個員工成為風險監測、評估環節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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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權抵押的基本規定
(一)林權的概念
林權這—概念經常出現在一些政策性規定和規范性文件中,但林權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林木可用于抵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因此林權抵押實際上是林木及林地使用權的抵押。
(二)可抵.押林權的范圍
依法可以轉讓的林權方可以進行抵押,根據森林法及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可抵押的森林資產: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屙f生和用途。操作中,福建省可以抵押的林業資源非常豐富,除了常見的經濟林以外,還有目前大力推廣的茶林、毛竹、桉樹(漳州)、油茶林、一些速豐林大徑材林等等。
(三)不得抵押的林權根據森林資源資產
《抵押登記辦法》規定,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1.生態公益林;2.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3.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4.屬于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5.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6.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7.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四)林權抵押登記
林權抵押屬于不動產抵押,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法定的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方可成立。根據(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及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依法將林權進行抵押的,應當向原辦理林權登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變更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向原辦理抵押登記的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注銷登記。
(五)林權抵押權的實現方式
抵押權設立的目的是對債務實行擔保,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擔保法)的第五十三條規定,貸款人處置已抵押的林權,可以采取折價、拍賣、變賣及訴訟的途徑。但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最終將通過林權的流轉或是砍伐林木出售獲得資金用于歸還銀行貸款。=,積極運用林權抵押拓展業務由于存在種種風險,且林權抵押不是一種大多數企業能提供的擔保方式,因此,目前我行中運用林權抵押擔保的業務筆數甚少。事實上,福建省在林權抵押貸款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主要理由如下:
1.福建省由于林改工作—直走在全國前列,其中90%已經完成了林改,大部分林地及林木產權關系明晰,這就使得銀行發展林權抵押業務有較大的空間。
2.福建省是林業大省,林業企業特別是林業中小企業眾多,融資需求旺盛。涵蓋林產品加工、育林、園林樹木、他們所擁有的林木大多有明晰的產權關系,2009年全省林業企業類貸款新增15億。
3.福建省成立了全國首家林業要素市場,林權交易活躍,林權登記、交易部門體系建設較為完善,為抵押權實現創造了較好的外部環境;
4.從政策上看,監管部門也鼓勵銀行開辦此項業務。2009年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聯合《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在已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地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辦林權抵押貸款等業務。
5.目前已有有成功模式可借鑒。2004年福建省永安市發放了第一筆林權質押貸款。根據2009年福建省林業工作會議通報的數據顯示:福建省以林權擔保的各類林業貸款累計發放63.86億元,涉林面積966.09萬畝,其中林權證直接抵押貸款30.97''''(L元,涉林面積298.52萬畝。Ⅲ目前開展此項業務較為成功的有國家開發銀行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有多種貸款模式可借鑒從銀行的角度看''''目前開辦該項貸款收益可觀,利率大多可以上浮,部分貸款還可享受財政貼息,還款來源較有保障。所以銀行對于介入此項業務有較高的積極性,個別銀行還與林業主管部門有專項合作協議。
在操作中,林權抵押擔保方式的在業務中的適用范圍也相當廣泛,操作靈活。林權抵押可以運用于銀行所有資產業務,如貸款、保函、承兌匯票、貿易融資等業務。林權抵押既可用于長期業務,又可用于中、短期業務;林權抵押既適用于公司業務,也適用于個人業務;既可以使債務的林權提供抵押,也可以是第三方的林權提供抵押;既,-JN于中小企業業務,也可用于大型企業業務;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擔保方式如保證、抵押和其他動產質押及權利質權同時使用;既可單筆設定,也可就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設定最高額林權抵押。
三.林權抵押面臨的風險
(一)林權作為抵押物自身的風險
由于林業投資周期較長以及森林資源自身的特殊性,受自然條件和影響大,不確定因素較多,林權作抵押物存在一定的風險,主要表現如下:第一森林資源一般位于遠離城市的鄉鎮山區,并且面積大、分布管理起來十分困難,存在盜砍濫伐隱患。第二森林資產是“活”的自然資源,在其生長過程中也會發生生病、蟲害等風險,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第三森林火災、重大的自然災害時有發生,而一旦抵押的森林資產發生火災或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等,可能造成抵押物部分或全部滅失。
(二)林權抵押權實現的風險
林權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可能涉及林木采伐和出售,而林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僅有商品價值還有重要的生態價值,因此國家對林木采伐、銷售有著嚴格的規定。除了采伐房前屋后和田間地頭零星林木之外,其他的采伐行為均需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額定的數量實施采伐、銷售。在實現抵押權的過程中,采伐許可證的獲得與否、獲得的期限存在不確定性因素,可能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效率。
(三)政策風險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債權銀行后,將出現兩種情形:一是擔保期間,林地被國家建設征用、征收。二是擔保期間,有權部門依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將該森林列為禁止流轉或限制流轉的林地,或列為公益生態林,屆時債權銀行抵押權將被懸空。四,貸款銀行在林權抵押操作中應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根據上述規定,銀行在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應當關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關于抵押物審查
銀行在接受林權抵押時應當認真審查抵押物,選擇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抵押物,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認真審查押森林資源資產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并將上述各要數與林權證進行核對,確保一致。
(二)關于抵押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1.抵押人應當為林木的所有權人和林地的使用權人,因此首先要對林權證進行審查確認抵押人是否為林權證上登記的的權利人。在審查林權證時要注意:第一,林權證的樣式是全國統一的;第二,林權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在林權證上應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印章或專用章,加蓋其它印章的林權證是無效的:第三,在基本農田造林的不能核發林權證;第四,林權管理和林權證的發放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林權證應當到發證的林業主管部門核實,由林業主管部門會對抵押林木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并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對價值進行簡單的確認,一般以林木以投入的價值進行確認,風險較小。目前有些銀行對林農的小額貸款沒有評估,簡化手續。
2.若林權證的所有人為單位,要求抵押人出具相關的營業執照或證書。若單位為公司,則要求提供公司章程,并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要求股東會或董事會出具同意抵押的決議。若林權屬于村委會,不得受理抵押。
3.若林權證屬于個人,則要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和婚姻情況證明,對于已婚的抵押人,其配偶應出具同意抵押的聲明。
(三)關于j氐押合同、借款合同的簽訂
1.為確保抵押合同的合法有效,銀行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1)根據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中“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的規定,在填寫抵押物清單中抵押物名稱時應寫明“XX森林或林木及林地使用權”。
(2)森林資產抵押要體現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
(3)為更有效控制抵押人砍伐抵押物,銀行應當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對抵押物砍伐的限制。。2.為防范抵押物自身的風險,為更有效控制抵押砍伐風險,銀行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補充約定如果抵押發生盜伐、病蟲害、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或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或未將林木采伐許可證交給抵押權人代為保管等情形的,視同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采取違約救濟措施。
(四)關于抵押物的保險
由于林木受自然條件限制較大,不確定因素較多,減值風險大,如病蟲害、火災、人為盜伐等,大大增加了貸后管理難度。因此銀行有必要要求抵押物進行保險,并要求險種應當覆蓋自然災害和火災產生的風險,銀行應當作為保險的第一順序受益人,有保險賠償金的優先收益權。
(五)關于抵押物的貸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