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30 02:29:1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人制度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第1款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從而確認了法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即法人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社會組織。公司具有法律所賦與的獨立法人人格,使公司獨立于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和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成為可能。公司法人人格的后果是使公司的經營權與所有權相分離,股東投資的財產與公司所有的財產相分離,股東在享有公司可得利益時,僅以其投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的有限責任可以保障股東在投資后,不會因為公司的經營決策的失敗,就公司的債務而影響其個體的利益,使股東取得預期利潤成為可能,減少了其投資經營風險,提高了股東作為投資人的積極性,使得公司的生產經營規模得以擴大,實現法人制度的社會經濟價值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缺陷公司具有人格是一種抽象概念,公司是股東實現取得利益的一種形式,公司在經營上仍要通過股東的行為開展經營活動,公司直接或間接地受控于股東的行為,公司在經濟上不可能獨立于股東。如股東在不受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必然為了追求最大利潤的實現而濫用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由于缺乏維護自己利益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法律救濟。如果沒有法律約束公司法人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而不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必將對社會公正、正義的實現產生影響。為了杜絕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發生,及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進行司法補救,必須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進行處罰和限制,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進行補救,這種情況下,就產生和發展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最早為美國立法所首創。1993年我國公司法頒布,確立了法人人格獨立的基本理論依據和制度基礎,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了股東的投資風險,從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在實踐中,同進也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使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成了一些人謀取不當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現在:(1)出資不實。公司的出資者在設立公司時,未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資或在出資后抽逃資本,使公司清償債務能力減弱,而股東卻以公司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2)脫殼經營。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在資不抵債或為逃避債務,將公司的優質資產通過重組、分立、設立子公司等方式成立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公司,損害債權人的利益。(3)人格混同。公司與股東應是兩個法律主體,但在我國實踐中,很多股東將公司與股東混為一體,公司與子公司資產混同,公司資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個人債務與公司債務混同,任意轉移公司的資產,往往現窮廟富方丈現象。(4)不當控制。股東利用其公司的控制作用,經公司名義承擔個人債務,挪用公司資產,為股東個人利益讓公司負擔與其經營無關的風險,或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公司或債權人利益。為遏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根據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成為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依據,此外我國也曾作出過相關批復、司法解釋,以彌補企業法人制度的不足,在一定范圍內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對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的法律救濟不足,權利人的權利難以保護,故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勢在必行。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不否認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對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因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不當的行為,導致公司的債權人受到損害的,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目的是通過相對地否認公司法人人格,使公司的股東對其過錯行為對公司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損害直接承擔責任,制約股東的行為,從而實現社會公平。其本質是為了防止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來規避法律,從而逃避其應承擔的法律和合同義務,保障債權人及其它合法權益人的合法利益,使法律形式的公平與實質公平相統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對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補充,但如不恰當適用,會導致法人制度處于不穩定狀態,無法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也違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創立的目的。故正確認識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要件,有著重要意義。具體而言,筆者認為,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不是對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對濫用法人人格行為的否認。②股東有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人格行為。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使用的前提。③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④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⑤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⑥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應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適用。否則就違背了法人人格制度。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立法上的不足及完善我國新修訂頒布的《公司法》從立法角度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存在著不足,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得到完善。(一)未明確規定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公司法第二十條雖規定了當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筆者認為應當規定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損害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在公司財產足以清償債權人損失時,由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有悖于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人格制度。(二)對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賠償責任問題。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有時也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公司法中僅規定股東因其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濫用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情況下,股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卻未作規定,而實踐中因股東的濫用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卻很普遍,公司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中的漏洞,使股東合法對其濫用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所造成的損害逃避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定,而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必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誠信社會的建立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參考書籍1、李國光《審理公司訴訟案件的若干問題》2、周衛亭《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淺論》
羅馬法制度
1)羅馬法的淵源:1,習慣法2,議會法3,元老院決議4,長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
2)羅馬法的分類:
1,根據法律的調整對象:公法和私法
2,根據法律的表現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根據適用范圍: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
4,根據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長官法
5,按照法律內容:人法、物法和訴訟法
3)十二銅表法:
1,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于實體法
2,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
4)國法大全:標志著羅馬法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
5)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1,自然人: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長權;25歲有完全行為能力;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家長制
關鍵詞: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系統
近年來,一些集團公司在強調企業發展速度和擴大經營規模的同時,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財務管理機制,對集團的所屬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大量資金被占用、投資回報低,降低了集團的整體業績,拖慢了集團的發展步伐。鑒于此,集團公司應建立一套高效的財務管理系統,發揮集團的整體優勢,實現資本盈利最大化。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系統,是基于母子公司的產權和資本紐帶關系,為實現集團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以母公司對子公司財務活動的約束、檢查或糾偏為手段而形成的若干要素的有機組合。筆者認為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管理系統是由制度管理、授權管理、人員管理、目標管理、預算和信息管理等構建的有機整體。
一、制度管理
一個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實際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的體現。集團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首先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是董事會,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進行各種主要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財務和經營,只有董事會才能全方位負責財務決策與控制,決定公司的財務狀況。
要使董事會真正發揮作用,必須建立以社會化、專業化為基本特征的董事會制度。社會化的標志是董事會中引入獨立的董事,增強公司決策的準確性;專業化的象征是通過設立財務專業委員會,負責公司對外擔保方案、一定限額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規定公司的長期財務目標,決定公司高級職員的薪金,監督檢查公司各部門的經濟效果,年終對公司的決策進行審查,負責制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等,從而保障母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授權管理
授權管理是指在某項財務活動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對其正確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核準并確定是否讓其發生鎖進行的管理。授權管理通過授權通知書來明確授權事項和使用資金的限額,對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給予充分信任,但對授權之外的行為不予認可。
授權管理應做到一下幾點:(1)不經合法授權,不能行使相應權力;有權授權的人則應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事,不得越權授權。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2)企業的所有業務不經授權不能執行。(3)財務業務一經授權必須予以執行。
通過授權管理,可以督促子公司日常財務活動的規范動作,從而保證集團公司整體的有序運行。
三、資金管理
對集團公司而言,母公司只有控制了子公司的財務收支,控制了其資金的流動,才能使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所確定的發展戰略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集團公司一方面可通過現金收支報表,加強對子公司現金流的日常控制;另一方面,集團公司可設立資金結算中心或財務公司,將集團內各企業閑置和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進行集團內企業間的資金結算以及集團內企業間的資金借貸,既滿足部分企業的資金需要,又減少資金的沉淀,實現集團內部資金的相互調劑余缺,還可以利用閑散資金謀求資金的短期投資效益,提高資金的使用率。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
四、人員管理
提高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徑是通過對子公司財務人員的管理,加強財務監控。母公司對子公司財務人員的管理可采取委派財務負責人的方式,集團公司委派的財務負責人列為母公司財務部門的編制人員,其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福利待遇等均在母公司。財務負責人應組織和監控子公司的日常的財務會計活動,參與子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享有對子公司財務計劃制定的參與權,財務計劃執行的監督權;對重大財務事項,與總經理或董事長共享簽字權,并承擔保證財務信息真實可靠等責任,切實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
五、目標管理
圍繞集團公司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理財目標,應建立以評價獲利能力為主體,評價償債能力、資產營運效率和發展能力為輔助的財務評價體系。集團母公司的財務目標確定后,便可按照目標管理的辦法,將總體目標層層分解到子公司,實行層層目標管理,落實到每一個責任單位,并作為對各責任單位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考核評價的依據,以確保集團公司整體目標的實現。
此外,為使公司整體效益最優化還應通過合理的稅務策劃、盈余管理策略等對集團財務收益進行管理,以實現集團公司整體收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管理
集團母子公司間財務信息是否暢通,關系到整個財務管理系統的運行效率。有效的財務信息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財務報告制度 母公司應制定子公司的財務報告制度,包括事前報告制度和事后報告制度。各子公司在進行重大經營決策前,必須事前向母公司報告。
(二) 內部審計制度 集團母公司應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審計、年度審計和子公司經營者的離任審計。一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糾正,并對責任人加以處罰,以形成集團公司內部自上而下的監督制約機制。
(三) 財務網絡電算化 為提高集團財務信息的有效性,應建立全面覆蓋集團公司總部及子公司財務管理信息的網絡系統。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母公司財務主管可以隨時調用、查詢任何一個子公司的憑證、賬簿、報表等信息,隨時掌握各子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集團財務信息有控制的共享與集成,將提高財務信息的實效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為高層領導的經營決策提供及時可靠的數據,使集團公司的理財投資活動跨入新境界。免費論文,財務管理系統。
有效的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模式的選擇和制定,關系到集團公司經營管理的正常順利和有效發揮。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完善,首先要構建財務管理系統,其次要保證管理系統能良好地運行。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要把董事會、經營者、財務管理者緊密結合起來,處理好監督、經營、決策三者之間的關系;同時,借鑒國外成功的激勵機制,比如,股票期權制,與我國目前常用的工資、津貼或獎金形式結合起來,形成合理的、能促進集團公司發展的激勵機制。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界定,發展
1.前言
國家賠償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的責任,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兩部分。國家賠償責任,指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行政賠償責任,即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二是司法賠償責任,即司法機關因錯羈或錯判刑事被告人造成損害時,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論文格式,發展。
2.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的界定
2.1行政賠償責任范圍的界定
行政賠償責任的范圍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對造成的損害給與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除在第二條對國家賠償作出高度的概括性的規定,即“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1.1人身權損害賠償
人身權是法律基于民事主體人格或身份而產生的一項法律權力,其最明顯的特征就是他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屬性,是非財產權。人身權在我國的《憲法》和《民法通則》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在規定行政賠償責任范圍時,將人身權損害賠償作出明文規定,其中最主要的兩項是人身自由權的損害賠償和生命權的損害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拘留和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權的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由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違法拘留、違法勞動教養、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我國《憲法》規定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剝奪,健康不受非法損害的權利。國家在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方面,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以暴力毆打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其他行為等。
2.1.2財產權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權主要包括:物權、債權、財產繼承權、知識產權。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主要是根據民法通則和憲法制定這一部分的,其中主要包括:違法事實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業停產、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行為;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2司法賠償責任范圍的界定
司法賠償責任范圍是行使司法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由國家予以賠償。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因錯誤拘留,錯誤逮捕,再審改判無罪而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以及違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依照審判監督;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的發展趨勢
3.1擴大國家賠償責任范圍
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的擴大是國家賠償由原來的行政賠償逐步擴大到司法賠償、立法賠償乃至軍事賠償等領域。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的擴大,從侵權主體看,意味著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擴大到司法機關、立法機關、軍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從侵權行為看,意味著國家不僅要對行政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而且還要對司法侵權、某些立法侵權和軍事侵權行為承擔賠償。我國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目前僅限于行政賠償責任和司法賠償責任,而立法賠償,國家賠償法中尚未涉及。所以,我國國家賠償法應當規定國家立法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但應嚴格規定其適用條件。隨著抽象行政行為的逐漸增多,其他非訴監督機制己難以有效地發揮其作用,以致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實施的現象日趨嚴重,法院審查抽象行政行為勢在必行。論文格式,發展。論文格式,發展。將立法賠償納入國家賠償范圍,有利于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國家賠償制度。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的擴大化,有利于我國依法行政的全面推進。
3.2完善司法賠償責任范圍
法院的裁判行為,是審判人員代表國家適用法律的行為。論文格式,發展。既然在行政執法中,公務員的違法行為致窖要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在司法活動中,對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貪污受賄、拘私舞弊或者故意枉法造成的錯誤裁判,并且可能沒有受益人,或者已經執行的財產無法返還的,如果由審判人員個人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則受害人肯定難以得到有效的救濟。對此,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對輕罪重判的,在取保候審中違法罰款和違法沒收保證金的,偵查機關因違法搜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縱容他人毆打、侮辱、體罰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侮辱、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3.3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責任范圍
隨著社會的發展,關于精神損害的賠償突破原有觀念,一些國家開始對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其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為廣大人民服務的。如果它的行為侵犯了主體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建立國家賠償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護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的人格能健康發展,保障其人身自由和其它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如果主體的人身自由沒有保障,主體的人格尊嚴沒有受到尊重。因此,確立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責任,是國家賠償制度目的的要求。
3.4確定軍事賠償責任
隨著中國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軍事賠償不僅應當列入國家賠償法,而且還應當成為國家賠償的一種類型。軍事機關違法行使職務造成損害的行為是現實存在的,在實際生活中,軍事機關及其組成人員執行職務時因違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不能以軍事機關的主要活動都是合法的為理由,把軍事機關置于國家賠償之外。國家賠償法所說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包括軍事機關和軍事機關工作人員。我國憲法和法律所指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軍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侵權損害而不能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那么他們所享有的國家賠償權利將是不完全的。論文格式,發展。把軍事賠償列入國家賠償責任范圍,主要目的既是使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得到賠償,以要糾正賠償過多過寬的不合理現況,以加強國防建設和軍隊建設的需要,保持國家穩定團結和長治久安。
4.結束語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于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依法執政能力,協調社會矛盾,為了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論文格式,發展。然而,目前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界定范圍仍需進一步明確和擴展,亟待通過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地體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使受害企業和個人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都能得到完全賠償,從而全面促進社會的和諧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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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文燕.國家賠償責任免除之探討[J].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02.06.
[3]姚曙明.論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責任[J].湖南冶金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03.
商業銀行市場退出是指商業銀行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經營、清理債權、清償債務、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法人資格從而退出市場的過程。其核心特征表現為商業銀行法人資格的終止。按照商業銀行在市場退出中的意愿差異,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方式分為兩類:一類是自愿型市場退出,另一類是強制型市場退出。前者主要基于銀行并購;后者則是指商業銀行被監管當局撤銷,或被司法機關宣告破產。銀行業的特殊性以及商業銀行在中的特殊地位,決定了商業銀行的市場退出與普通相比有所不同;為穩定金融秩序乃至社會秩序,妥善解決債務是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關鍵。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實施,客觀上要求有縝密的制度作為支撐。保證金融安全與增進金融發展是商業銀行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雙重目標。
…………略
關鍵詞:商業銀行;市場退出;解散;并購;撤銷;破產
關鍵詞: 行政職權;第三部門;公務法人;行政主體;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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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學者帕金曾經說過:“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們自己。”[i]此話雖然有些偏頗,但高校體制改革的現實卻逼迫我們必須對新形勢下高校的角色和地位進行審視和研究。
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學無線電電子學系學生劉燕文向北京海淀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北京大學推上了被告席。劉燕文稱,1996年初,劉燕文的博士論文通過答辯和系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后,報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北大第四屆學位評定委員會共有委員21人,1996年1月24日對劉燕文博士論文表決時實到會人數16人,表決結果是7票反對,6票贊成,3票棄權。根據審查結果,北京大學學位委員會做出不批準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只授予博士結業證書的決定。3年多來,劉燕文一直多方反映,未果。海淀區法院經審查,做出一審判決,北大敗訴。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北大不授予學位的決定違反了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須經學位委員會成員半數通過的程序。同時,北大學位委員會在做出不予授予學位前,沒有告知劉燕文,并聽取他的陳述和辯解;做出決定后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法院據以上程序瑕疵撤銷北大不授予學位的決定。[ii]
北大被自己的學生告上法庭,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讓許多人覺得疑惑。行政訴訟法不是“民告官”的法嗎?高校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嗎?這些疑問正反映了我國高校體制改革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自90年代黨和國家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戰略以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革。伴隨著政府職能轉變的深入進行,教育體制尤其是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也進入了關鍵的攻堅階段。社會各界包括法學界都對此寄予了高度關注。然而,大量的探討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擴招及學費的提高等熱點問題上。相形之下,對高校的角色定位、職能性質、法律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卻很少有人論及。而這些問題卻正是近幾年來劉燕文這類案件在各地頻繁發生的根本原因。這種狀況從近期講已經損害了高等教育各方的權利和利益,影響了高等教育資源的有效配置;從遠期講,則有可能影響我國高等教育事業持續穩定的發展。
我國高校體制改革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 高校性質云遮霧罩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作用彌漫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學界往往將這樣的政府稱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體制中,各種社會組織都圍繞政府權力展開活動。與此相應,劃分社會組織的方法也比較簡單。其中,政府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以公眾利益和福祉為宗旨的單位組織。企業單位是以營利為直接目的,以生產經營為主要活動方式的社會組織形式。基層自治組織是以自治管理為基礎的社會單位。這樣的劃分簡單明了,與當時相對單一的社會關系十分適應。
進入八十年代以后,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機關不再大包大攬、無所不管、無處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觀。企事業單位的自主性、獨立性日漸增強。這一變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從沒有免費的午餐,制度變革總是要付出代價的。高校體制改革的代價便集中體現于高校舊身份與新角色的沖突與不協調。在法律上,這種沖突極端表現為與高校發生糾紛的人們那種極其尷尬的處境。他們無法確定:高校侵犯自己權益時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職權;還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權利?在將糾紛訴諸法院后,高校是作為特殊的行政主體,受行政法律關系的調整呢?還是作為民事主體,受民事法律關系調整?
無庸置疑,事業單位的法律性質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體制下的作用與法律地位便成為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下面,我們便從各類高校的共性與差異兩方面論述新形勢下高校應當具備的法律地位。
(一)從共性來看,高校最重要的職能在于為國家和社會保存、傳播文化科學知識,培養高級人才。而這種職能的實現往往意味著在經濟上的巨大投入與極微小的回報(甚至完全沒有回報)。很明顯,這種職能是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的市場機制無法實現的。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這些職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來執行。這是因為,高等教育職能的實現需要動用大量社會、經濟資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這種職能服務,必將導致政府負擔過重。而且由于政府組織和職能有科層化、強制性的特征,也決定了政府過度介入這些事務將嚴重影響這類事業的效率與公平。正是高教職能的特殊性決定了高校性質的獨特性。
為了全面反映高校這類組織的特征,社會科學界發展出了一種用于確定高校這類組織地位和性質的理論。這就是“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理論。[iii] “第三部門”是由美國學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蓋處于政府與私營企業之間的那塊制度空間的一個概念。今天,這一概念已被國際學術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權性質、法律制度、分權程度、發展程度、社會異質性程度、宗教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第三部門的內涵和外延千差萬別。有些國家強調第三部門的免稅特征,有些則強調非營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國學者都用該理論打破了社會組織的傳統劃分方法,并力圖用這一理論反映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第三部門在某些領域具有市場組織和政府組織不具備的特性。這些特性集中表現為非營利性、自主性、專業性、低成本。非營利性是第三部門組織追求目的公益性決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對于政府的獨立性。第三部門名稱的來源就是人們相信它們不受政府支配,能夠獨立地籌措自己的獎金,獨立地確定自己的方向,獨立地實施自己的計劃,獨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門作為整體具有多樣性,但具體到每個非營利組織,它們卻是十分專業化的。它們在成立之初目標是定得十分明確的,如醫院是救死扶傷的組織;福利院是照顧無家可歸的兒童的組織;學校是提供受教育機會的組織等。第三部門不同于政府組織的特征還在于它的低成本,因為第三部門運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員為其提供免費服務,還能夠得到私人捐款的贊助。此外,第三部門內也沒有科層式的行政體系。
為了凸現第三部門的這些特質,西方國家在法律上對第三部門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規定,如“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sector)、“慈善組織”(charitable sector)、“志愿者組織”(voluntary sector)、“免稅組織”(tax-exempt sector)、“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sector)等。其中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國的經驗就很值得我們借鑒。在法國,承擔公共服務事業管理,為全社會提供服務的機構除了國家機關、地方領土單位以外,還有公務法人。[iv]公務法人具備幾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資格。它是一個法律主體。有自己全部、獨立的財產,實行獨立核算。第二,它是一個公法人。它從事國家規定的某項公共利益活動,并接受國家的監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權,如公用征收權、其財產不能被扣押、強制執行權等。第三,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權。[v]
顯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門和公務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營利為主要的運營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務,從事的是政府和企業“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時它又具備一定的行政職能,這些行政職能雖不如行政機關的職權廣泛、性質明確,但卻已足夠構成其獨特的法律地位。
(二) 從差異來看。在我國高校系統內部,眾多的高校雖有不同于政府與企業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處。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擔為國家培養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則通過提供教育服務等方式,運用市場的規律來獲得生存的機會。這樣的差異會直接導致高校的組織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質的分化。對于不同類的高校,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對其應進行有差別的調整。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對高校做了性質區分,并據此對不同高校給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國對公益大學與營利大學財政支持的力度差異便是一個例證。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認識,筆者不揣淺陋認為當前可對我國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規定:
首先,應明確高校公務法人的地位。我國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為運行宗旨,擁有一定行政職權(如授予學位、頒發學歷證明、內部處罰權等)的組織。它的許多決定是強制性的,有確定力和執行力的。如高校有權決定是否頒發學位證、畢業證;有權在招生時決定錄取這名學生而不錄取那名學生;有權要求入學轉系或畢業分配必須交納一定的費用。為了保證高校的功能和職權得到很好的實現和執行,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盡快確立高校的公法地位。(當然,是否稱為公務法人還有待學術界進一步探討。)只有這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對這類高校進行行政授權時才有法律的依據;利于這類高校明正言順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同時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職權侵害的人尋求法律救濟。
其次,應根據高校追求經濟利益的活動在其所有行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將高校劃分為營利性高校與非營利性高校。過去我國依據舉辦者的不同,將高校分為國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現在看來,這樣的劃分造成了三類高校發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資源浪費。國家高校的招生數量逐年在擴大,而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的招生額相對卻在逐年萎縮。國家高校的師資因擴招而出現短缺,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的資源卻無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設立了許多極具特色的專業和學科,卻由于沒有國家財政撥款的扶持而面臨不能將其獨特之處延續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們應放棄以往依舉辦者來劃分高校性質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種全局的觀念,在全國范圍內合理的配置教育資源。當前,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對醫院進行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劃分。這樣的劃分將影響國家對不同性質醫院的財政扶持的力度和監管的方式。營利性的醫院由于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政府對它的財政扶持將減少。從法律性質而言,營利醫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進行服務和盈利活動,其行為受民法調整。而非營利性醫院則以為大眾提供優質、低廉的醫療服務為目的,并承擔所在社區的基本醫療和免疫服務。今后,政府會集中力量對非營利醫院進行財政補貼以保證其服務質量。非營利醫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顯。它們在社會醫療保障、強制免疫、公費醫療等方面作為行政主體出現,其行政職權由主管行政機關和有權機關授予并進行監督,它們的行政行為受行政法律規范的調整。
由于高校和醫院在現階段的體制改革中面臨的問題是相似的。今后國家可將高校分為營利性高校和非營利性高校。營利高校以獲取利潤為主要目的,并可根據現實需求自主調整學科設置,以期能從市場中獲得更多的回報。由于能通過盈利和社會效益促進自身的發展,這類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種利益群體投資教育。這可以緩解當前高校投資渠道單一、經費拮據的窘境。國家將在加強監控力度的同時減少對營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營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國家高校、地方院校)將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扶持對象。對一些民辦高校,若其開辦的學科是國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對國家發展有利的,國家也可對其進行財政補助,而不應過多考慮其民辦性質。劃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高校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財政資源以外,還能對高校的師資和受教育者流向進行合理引導,加強高校之間教師和學生自由流動,充分利用各方資源優勢。更重要的是國家在進行教育行政職權委托和授權時,應將權力更多地授予非營利性高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高等教育功能和價值的充分實現。
通過以上對高校性質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類活動都能被原則性的分類并找到相應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政府與各類高校之間的關系也將會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質的確定只能從原則的高度解決高校體制改革的相關問題。對一些更具體的矛盾還需要做進一步的分析。
二、 高校行政職權“無法可制”
從劉燕文案,我們看到高校在進行管理時作出的決定對學生影響是巨大的。不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或被開除學籍、勒令退學,對學生的名譽及將來的就業和發展將產生極大的影響。高校的這些行為,對與它處于不平等地位的學生而言,是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確(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職權實際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則的約束。這一狀況令人堪憂。其具體表現是:
從宏觀角度看,1995年7月以來,我國高等教育宏觀管理體制實行的是“兩級管理,以省級統籌為主”的體制。在這種體制下,中央與省級教育管理部門都針對高校管理工作進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種有效的立法協調機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規相互沖突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門,無所適從的尷尬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對自身法律地位認識不足,在訂立有關校級規章制度時,經常存在“違法制規”的現象。其直接結果便是實踐中存在著大量違反法律的校規校紀。嚴格地說,這種狀況與“無法可依”的狀態已相去不遠。
從微觀層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動中,高校擁有諸如內部處分權,收費權,招生權等行政職權。在行政法中,對一些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嚴重影響的行政權的行使,往往課以嚴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機關在對違法經營企業做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對該企業違法經營的狀況進行調查。此后,工商機關還應通知企業將受到什么處罰,并給予其辯解和陳述的機會。最后,處罰決定書還應直接送達被處罰人。之所以如此重視程序,一方面是為了促使行使權力一方謹慎地做出行政行為,另一方面也為相對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動抵制權力濫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職權卻長期疏于程序制約。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對劉燕文的博士論文進行審查時,采用了實質審查,即對劉燕文論文的內容進行了審查。但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只能對已通過答辯的論文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定后,既沒有告知劉燕文,也沒有聽取他的陳述和辯解;在做出決定之后,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實際上這是對劉燕文辯解權和知情權的剝奪。正是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定成為無效行為。在劉燕文一案中北大學位委員會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該條例并未明確在評定學位論文時,是否允許投棄權票,棄權票是作為反對票還是同意票看待等問題。這種程序規定的缺失從某種程度上默認和縱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動中權力的濫用。這顯然背離了依法行政的原則。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認為迫切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高校在行使職權時無法可制的狀況加以改變。
第一,高校擁有的行政職權應有明確的授權。中央與地方應建立良性協調機制,使各級、各種行政法規作到層次分明,和諧一致。教育行政部門對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規校紀進行定期必要的監管,使其不至于違反法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礎。
第二,嚴格規范高校行使行政職權時的程序,尤其是對一些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制定相應程序規范。如事前的通知,給予辯解和陳述的機會,并送達正式的決定書。特別是做出開除、勒令退學、不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這類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建立聽證制度。只有這樣,才不會使教育行政管理成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區。
教育行政職權的獲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時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
三、 高校侵權“無門救濟”
關鍵詞:公司獨立人格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人格否認
一、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概念
其產生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異化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中出現的,之后為一些大陸法系國家所借鑒和采用。在德國被稱為“直索責任”,在日本則被稱為“透視理論”。就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概念而言,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但可以從其產生的背景和一些經典論述中去探討它的含義。公司法人格否認是與公司法人格獨立相對應的一項法律制度。傳統公司法賦予了公司獨立的人格,公司應當具有自己獨立的意志,以其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股東則以其所投入的資本為限承擔責任,即為有限責任。
二、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法律特征
1、以承認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為前提。雖然公司法人格否認具有否認公司獨立法人格的功能,但它針對的是具有法人格且人格被濫用的公司。如果公司未能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嚴重違法情節而導致成立無效的結果(如因嚴重違反法定的設立程序或者設立條件而被有關主管機構或者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散等)則不屬于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或制度適用的范圍。
2、公司股東濫用了公司人格,且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股東存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法律在承認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時,降低了股東的投資風險。同時也通過一些制度設計對公司和股東的關系進行了限制,以維護交易安全、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僅就具體個案中的特定法律關系否定公司的獨立法人格,不具有普適性。公司法人格否認“是對公司在某一特定情況下己經喪失獨立人格特性的一種確認和揭示,是典型的個案否定,是在追求法律關系的具體妥當性和實質正義性基礎上的一種反思性平衡”。它只是針特定個案,在該案中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
三、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特征
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是指對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貫徹其形式的獨立性被認定違反了正義、衡平的理念,并不對該公司的存在給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認其法人存在的同時,只就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格的機能,將公司與其股東在法律上視為同一體。”由此可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特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前提是該公司具備獨立法人人格
公司法人格否認在個案中具有否認法人人格的功能,但它針對的是法人人格被濫用的公司,這意味著公司法人格否認必須以公司有效成立為前提,如果公司根本就未成立或成立無效,那么公司無法人格可言,更談不上公司法人格的否認。雖然公司的成立需要具備法定的條件,但是在實踐中,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組織由于種種原因也可能獲得登記并成立。
2、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在個案中對公司獨立人格予以否認
公司法人格否認不是對該公司法人格徹底、永久的否認,只是對特定法律關系中法人人格的否認。公司法人格被否認絕不是對法人組織的撤銷(關閉),不具有絕對的對世效力,它只是 “基于法人制度的目的在存在一定要件的情形下,僅就成為問題的該具體法律關系,并且僅就該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其法人格的效力被當作不存在來處理”。
3、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對失衡的公司利益予以事后救濟的法律規制
從根本上說,任何法律規則的制定和運用,都是一種利益的調整,公司法人格否認也不例外,其根本的功能在于通過追究法人人格濫用者對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對因法人人格濫用而無法在傳統的法人制度框架內獲得權益救濟的當事人給予一種法律救濟,是對失衡的利益關系的再調整和再補救,以體現公司法律所要求的將利益和負擔公平、合理地分配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規范目的。
四、建立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及時作出司法解釋
從目前的理論基礎與立法技術上看,對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的條文宜粗不宜細,對于法律條文本身所不能夠一一包容的內容,可以在今后通過司法解釋的方法進行規范,待以后各方面的經驗與技術比較成熟后,再在立法中對之作出相對詳細具體的規定。
2、實踐中重視判例的作用
在重視成文法的同時,雖然判例在我國不具有法律淵源的意義,但在立法尚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司法實踐中由法官依據民商法誠實信用、權利濫用禁止等基本原則為法律基礎,發揮法官在特定條件下對法律進行解釋及法律漏洞進行補充的作用,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突破現有法律的具體規定,實現當事人雙方利益與社會利益三者之間的平衡,以判例來解決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適用的問題。
3、公司法人格否認濫用禁止
“一切有權利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利,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利的人們使用權利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對傳統法人制度的補充和完善,如被濫用,不僅是對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種沖擊,是對該制度自身存在價值的一種否定,還有可能導致新的不公平、非正義發生。
五、結語
近年來,我國不少學者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傾注了濃厚的興趣,甚至不乏激烈的學術爭論,他們大多把注意力放在公司人格否認的理論鋪墊與立法構想上,但是對于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卻鮮有論及。筆者認為,公司人格否認案件屬于侵權案件,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析方法對于判定股東是否存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同樣適用。另外,公司人格否認案件作為訴訟案件也有其特殊性,管轄法院、當事人的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判決的適用效力等一系列程序性問題都與一般侵權案件有所不同。當然,要使紙面上的法成為現實法,法律制度的運行狀態至關重要,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加強自身的相關制度建設,從而真正彰顯各級法院的威信與效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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