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5 22:23:3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聘任申請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高級職稱聘任申請書我叫張春蓮,于20XX年7月畢業于渾源師范,同年參加工作,至今已經在教學一線工作二十年,于20XX年9月評定為小學一級教師。現符合小學高級教師的申報要求,特提出申請。主要申請理由如下:
一、傾心教育,為人師表
身為教師,我深深認識到“教書育人”、“文以載道”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在工作中,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嚴謹的工作作風和良好的思想素養,熱愛、關心全體學生,對學生的教育能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科學的世界觀。每天堅持早到晚歸,嚴格按照學校的要求做好各項工作,甚至還放棄節假日的休息,回校做好有關工作;甘于奉獻,從不計較個人得失,絕對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在學生和教師心目中,具有較高的威信和較好的教師形象。
二、精心施教,形成特色
作為一名普通的教學工作者,能夠嚴格要求自己,始終以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切實抓好教學工作中的各個環節,特別是備、輔、考三個環節,花了不少功夫,進行了深入研究與探討;備――備教材、備學生、備重點、備難點、備課堂教學中的各種突發因素;輔――輔優生、輔差生、重點輔“邊緣”學生;考――不超綱、不離本、考題靈活、開發思維、迅速反饋、及時補漏。教學過程中,能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及時調整教學計劃和狀態,改進教學方法,自始至終以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宗旨,根據學生的個性差異,因材施教,使學生的個性、特長順利發展,知識水平明顯得到提高。本人多次被評為省級、市級教學能手, 20多次獲得國家、省市區獎項和榮譽稱號。
三、潛心鉆研,完善自我
從教二十年來,在較好地完成教學工作的同時,我還善于進行教學研究,積累教學經驗,不斷錘煉自己的教學基本功。多次講公開課、示范課,并獲得了優異成績。還在校內的評優課大賽上多次獲得名次。在完成教學工作的同時,注重教學研究,寫出了《淺談小學低年級識字教學》、《論教學語言的語音美》、《作文教學要放射出人文情懷的光芒》等多篇論文。部分研究成果參加了全國巡展。
成績屬于過去,何況教育教學這門藝術永無止境,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虛心學習,勇于創新,再創佳績。腳下踏過的路已經演變成歷史,今后我需要思考的是怎樣努力實現“而今邁步從頭越”。
根據我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小學高級教師的申報要求,特提出申請,望各級領導予以批準為盼。
特此申請
【2】高級職稱聘任申請書尊敬的學校領導:
我叫張XX,女,漢族,大專學歷,xx年參加工作,xx年8月取得了小學一級教師資格;自從參加工作以來,本人熱愛本職工作,視校如家,從不遲到,曠、缺課,有高尚的職業道德,言傳身教,堅持既教書又育人的宗旨,與學生建立融洽的師生關系,關心愛護每一個學生,循循善誘,愛心育人,教學成績顯著。現符合小學高級教師的申報要求,為此,特向學校領導提出申請。望領導予以考慮。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張XX
20xx年9月4日
【3】高級職稱聘任申請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我是東遼縣環境保護監測站正式員工,20XX年7月,畢業于遼源市化工學校塑料工藝學專業,20XX年9月,參加了吉林大學環境科學系環境科學專業函授學習,20XX年7月畢業。20XX年1月,晉升為環保工程師。20XX年,通過了全國職稱英語考試。20XX年,通過了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我還多次參加了縣里舉辦的繼續教育學習,均獲得了結業證。在《環境保護與生態文明建設》、《內蒙古環境科學》、《中國資源綜合利用》等刊物上發表了環境保護方面論文3篇。
在晉升為環保工程師以來,本人能刻苦學習環保業務知識,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在綠色學校創建、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環境保護各類規劃、區劃和計劃編制、環境影響評價論證、全縣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方面均取得了可喜成績,曾被環保部、省環保廳、縣政府授予“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先進個人”、“全省綠色學校創建工作先進個人”、“全縣生態縣建設先進工作者”等榮譽。另外,在全局專業技術人員考核中多年獲得優秀。
對照文件要求,本人認為已具備了晉升高級工程師的條件,特此申請,望批準。
現就《條例》的貫徹執行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專利機構的性質
專利機構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其他專利事務。專利業務涉及的是發明創造,屬于科學技術工作范疇。專利人為理工科大學畢業,并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專利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過程是對發明創造的再加工,屬于技術性強的高智能創造性勞動。工作又要執行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所以,專利機構的性質是帶法律性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關于成立專利機構的條件。
《條例》規定了成立專利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
(1)關于名稱、章程和固定辦公場所
專利機構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專利機構的名稱應當反映出該專利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地區所屬關系,不能隨意確定。
章程是指組織內部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專利機構章程就是專利機構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所有專利機構都應當依法制訂組織章程,對本機構的業務范圍、人員構成、職責劃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固定的辦公場所,是指專利機構進行業務活動的所在地。
(2)關于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必要的資金是專利機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要求的。必要的資金,是指專利機構必須擁有的能夠獨立支配的經費。包括國家財政撥款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其它經費。設立專利機構的必要資金不得少于三萬元。
專利機構應當具備一定的工作設施,如:打字機、復印機等等。
(3)關于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財務獨立是指專利機構應當有獨立的帳號,機構內部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預算管理。
專利機構應當以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承擔在專利活動中的債務,以及專利人在專利活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國家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不能代替專利機構承擔責任。
(4)關于專職專利人和兼職專利人及其比例
專職人是指在該專利機構工作,并以專利為職業的在職專利人。
專職人和兼職人的比例不得超過一比三,即如果專利機構擁有三名專職人,則所聘用的兼職專利人不得超過九名,三、關于已在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專利機構的整頓和過渡問題
1.凡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專利機構,應當盡快辦理重新登記手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的,由審查機關報中國專利局審批;涉外專利機構直接報中國專利局,中國專利局將于明年第一季度公告已于今年年底前重新登記備案及新設立的專利機構名單,以后將每年公告一次。
專利機構申請重新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重新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專利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等,申請書格式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印制后發放。各涉外專利機構直接向中國專利局領取。
(2)專利機構章程。
(3)專利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4)上級編委下達的有關人員編制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5)專利機構擁有的資金和工作設施情況的證明文件。
2.目前尚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專利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按《條例》第十三條的要求,爭取在一年內辦理重新登記手續;對于少數在一年內辦理重新登記確有困難的專利機構,經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申請,并經中國專利局同意后可酌情延長一年的期限,但最遲不超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仍不符合條件或未辦理重新登記的專利機構不得以專利機構名義承辦新的專利業務,這些機構可過渡為企事業單位或機關內部的專利工作機構。
3.專利機構在重新登記前不得聘任新的兼職人;所聘任的新的專職人必須在該機構的編制之內。
4.專利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和負責人,在報中國專利局予以變更登記的同時,應當抄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
四、關于新設立專利機構的問題
凡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可按《條例》規定手續申請成立新的專利機構。申請書格式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印制后發放。涉外專利機構直接向中國專利局領取。
已在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專利機構,絕大部分屬全民所有制。民辦性質的目前只在北京、天津等個別城市試點,尚待進一步摸索經驗。除正在試點的以外,新的民辦形式的專利機構目前以暫不批準設立為宜。
五、關于專利人的工作證發放問題
《專利人工作證》擬由中國專利局委托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統一印制,并發至已重新登記或新設立的專利機構。專利機構按照《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發給專利人。在報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同時,抄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
六、關于專利人資格證書的發放問題
專利機構重新登記后,其原有的專利人原來所持有的《專利人證書》換發《專利人資格證書》。在新設立的專利人機構中工作的專利人,原已持有的《專利人證書》同樣換發《專利人資格證書》。
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原《專利人證書》一律停止使用,屆時仍持有該證書者,換發《專利人資格證書》。
七、關于專利人的資格考試問題
專利人資格考試擬兩年舉行一次。考試由專利人考核委員會統一命題,統一判卷。每次考試均根據需要設立考點,由專利人考核委員會委托專利管理機構或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在全國同時組織考試。
第一次全國專利人資格考試將于一九九二年秋季舉行。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4。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開辦,學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開辦4年以上;
2、有負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專門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規章制度;
4、能夠為外籍專業人員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并具備相應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衛能力;
5、有對外籍專業人員教學評估和鑒定制度。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申請表;
2、宗教院校簡介;
3、具備許可條件的證明、說明或文本;
4、擬聘請渠道情況說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后,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會同國家外國專家局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項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5。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能夠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相當的學力,在擬聘任的專業學科領域有較高造詣;
3、擬聘從事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應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并具有一定的語言教學經驗;
4、外籍專業人員授課的課時比例不超過院校總課時的30%。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宗教院校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
3、擬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計劃(包括聘用人數、擬教授課程、課時安排和在華工作期限等內容);
4、宗教院校課程設置及其任課教師情況;
5、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學歷證明、所服務的機構及派遣單位、經派遣單位審核的簡歷、派遣單位出具的無不良記錄的證明。其中,擬聘擔任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還應提供受過語言教學專門訓練和從事過語言教學的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后,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曰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三項我國五種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國宗教組織
與我國政府部門或宗教界等交往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7。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外國宗教組織在所在國(地區)有合法地位并無不良記錄;
2、外國宗教組織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擬在中國境內的交往話動不違反中國的法律;
3、外國宗教組織對華友好。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中方單位的申請書,包括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等;
2、中方單位及主要參加人員的基本情況;
3、外國宗教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基本情況。
四、行政許可程序
1、中方單位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2、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項外國人攜帶用于宗教文化學術交流(超出自用數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8。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所攜帶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以及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構成危害的內容;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接收單位是我國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
3、經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接收單位的申請書;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的目錄、樣品、數量及用途說明;
3、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經全國性宗教團體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自用數量的范圍指每種1至3個基本單位(本、冊、盒等)。
第五項邀請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國人講經講道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9。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被邀請人遵守中國的法律,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被邀請人為宗教教職人員;
3、擬講經、講道的場所是經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
4、邀請方是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邀請單位的申請書;
2、被邀請人的有關背景情況、宗教教職身份及入境身份說明;
3、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的情況;
4、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民主管理組織同意的書面材料。
四、行政許可程序
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六項大型宗教活動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
2、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不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3、確有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需要,并具備組織大型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
4、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
5、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6、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三年內舉辦的大型活動沒有不良安全信息記錄;
7、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應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地點(路線)、起止時間、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參加活動的人數、參加活動的人員所在地域構成等情況;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組織系統、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筑、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的說明;
4、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說明和承諾書;
5、有關部門對擬用于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的安全鑒定文件;
6、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七項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其他材料(擬使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場所的,應當提交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證明,場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行政許可程序
1、舉辦活動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活動日的30日前向活動舉辦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聽取活動舉辦地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作出許可決定。
邀請境外宗教組織或個人參加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七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筑規制,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3、符合國家有關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4、施工期間能夠基本保證信教群眾開展宗教活動;
5、有必要的建設資金。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4、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審核意見;
5、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證明;
6、保證宗教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說明;
7、建設資金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決定:屬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3、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八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響信教群眾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3、擬設立商業服務網點的經營內容不違背該宗教的禁忌;
4、擬設立的商業服務網點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5、符合國家有關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商業網點的經營范圍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設立商業網點的位置示意圖。
四、行政許可程序
宗教活動場所向其登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登記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九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陳列展覽、擬拍攝的電影電視片已經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2、展覽和拍攝內容不違背我國宗教法規、政策和該宗教的儀軌;
3、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響信教群眾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5、不違反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的理由及展覽、拍攝內容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方向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登記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目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項宗教團體、寺觀教堂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編印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學、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務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
3、主要編寫人員具有較高的宗教學識;
4、有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編印目的、內容提要、字數、印刷數量、發送范圍等:
2、擬印制的書稿或者擬印制的樣品;
3、編寫人員情況說明;
4、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編印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后,到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準印證。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日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一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該宗教在當地有悠久的傳播歷史,信教群眾眾多;
2、當地信教群眾有強烈要求,并征得當地居民的同意;
3、擬建造的造像符合該宗教教義教規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設資金,其來源為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自籌,政府、企業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資;
5、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6、符合有關建設規劃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該宗教在擬建造像所在的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歷史情況說明;
3、擬建造像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信教群眾情況說明;
4、征求擬建造像所在的鄉、鎮(街道)范圍內居民意見的情況說明;
5、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證明;
6、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7、初步設計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8、該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出具的關于造像符合教義教規要求的意見書;
9、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者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承諾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征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征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等部門的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本項行政許可所指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單體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長度超過10米,群體造像數量超過10尊。
第十二項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3。
二、行政許可條件
1、佛教在當地有悠久的傳播歷史,信教群眾眾多;
2、當地信教群眾有強烈要求,并征得當地居民的同意;
3、擬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義教規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設資金,其來源為佛教協會或寺院自籌,政府、企業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資;
5、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6、符合有關建設規劃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在擬建造像所在的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佛教的歷史情況說明;
3、擬建造像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信教群眾情況說明;
4、征求擬建造像所在的鄉、鎮(街道)范圍內居民意見的情況說明;
5、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證明;
6、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7、初步設計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8、中國佛教協會出具的關于造像符合教義教規要求的意見書;
9、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承諾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將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征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征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部門的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仲裁范圍]
第二條家庭承包方式發生的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依照本法仲裁: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糾紛;
(二)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五)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六)其他土地承包糾紛。
[仲裁依法原則]
第三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仲裁獨立原則]
第四條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仲裁與訴訟關系]
第五條因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地域管轄]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由爭議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
[設立仲裁委員會]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應當在縣級設立。
設區的市設立的,市轄區不再設立。
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仲裁委員會的組建]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的備案]
第九條設立、變更、撤銷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省級農(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必要的辦公條件;
(三)有該委員會的成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組成]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從事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人員和法律專家等擔任。
[聘任仲裁員]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導工作滿5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從事律師工作5年以上;
(三)曾任法官職務5年以上;
(四)從事農業和農村政策法律研究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五)從事人民調解工作5年以上,掌握農村土地承包法律。
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仲裁員名冊。
[仲裁工作人員基本操守]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索賄受賄、。
[仲裁員的除名]
第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且情節嚴重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三章一般仲裁程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申請仲裁的條件]
第十五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三)屬于該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仲裁申請]
第十六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遞交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面申請有困難]
第十七條提交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并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由申請人蓋章或者捺印。
[受理]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及解決爭議的其它途徑。
[不予受理和駁回仲裁申請]
第十九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并受理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仲裁申請。
[送達仲裁通知]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仲裁通知、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答辯]
第二十一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證明文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放棄、變更、反請求]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在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反請求。
[委托]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它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它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經委托人簽名或者留印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雙方的仲裁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他參加仲裁,仲裁裁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先行裁定]
第二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為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生產、停止破壞。
組成仲裁庭的,由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定。
[財產保全]
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證據保全]
第二十七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節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組成]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
[選定仲裁員]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員名冊之日起5日內,各自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組庭通知]
第三十條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回避]
第三十一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可能影響公正仲裁關系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的。
[提出回避申請]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回避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更換]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依照原仲裁員產生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指定。
第三節開庭與裁決
[審理方式]
第三十四條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當事人約定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審理。
[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共同提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作出裁決的期限]
第三十六條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確有必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開庭地點]
第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仲裁委員會批準,為方便群眾,可以就近進行。
[開庭通知]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10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提前或者延期開庭,是否提前或者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當事人缺席]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第三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代表人]
第四十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仲裁。代表人的仲裁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舉證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依法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
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相互委托調查。
[質證]
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仲裁庭不得作為裁決依據。
[辯論]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庭審筆錄]
第四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與人拒絕的,應當記入筆錄。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申請仲裁庭補正。仲裁庭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先予執行的裁定]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對下列請求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追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追索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及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仲裁庭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后,被申請人應當履行。不履行的,申請人應當將先予執行裁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和解]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申請仲裁。
[調解]
第四十九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
[裁決]
第五十條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裁決。
[不同裁決意見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應當按照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的制作]
第五十二條裁決作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日期。
[裁決書的署名]
第五十三條裁決書應當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不署名。
[裁決書的送達]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作出后應當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裁決書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
第五十六條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不予執行]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范圍,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章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第五十八條仲裁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簡單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適用簡易程序。
[受理]
第五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即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
[答辯]
第六十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求及有關證明文件。
[仲裁員的選定]
第六十一條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在5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逾期未選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
[審理方式]
第六十二條仲裁庭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據決定采取書面審理或者開庭審理。
雙方當事人同時到仲裁庭請求解決糾紛的,仲裁員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開庭審理]
第六十三條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于開庭3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的,一般只開庭一次。
[簡易程序的終結]
第六十四條經變更的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已不適用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簡易程序變更為一般仲裁程序。
簡易程序變更為一般仲裁程序的,應當重新組成仲裁庭,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獨任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
[裁決作出的期限]
第六十五條仲裁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般應當自組庭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本法其他條款的適用]
第六十六條本章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其它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原仲裁機構的規范]
第六十七條本法實施前已成立的農村土地承包及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應當按照本法規定重新組建。
[仲裁規則]
第六十八條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其它承包方式爭議的仲裁適用]
第六十九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發生爭議,可以依照本法仲裁,也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向其它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費用]
第七十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法繳納仲裁費用。
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和處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規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緩交或者減免。
[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現代農業技術領域“農業動物分子與細胞工程育種”重點項目申請指南,擬支持“農業動物分子與細胞工程育種”方面的11個研究課題,包括:(1)我國地方畜禽品種優良特性的分子遺傳評估及綜合利用技術;(2)基于高密度SNP的標記輔助選擇技術;(3)家畜卵泡高效誘導發育技術研究與應用;(4)家畜快速低損傷分離技術研究與應用;(5)家畜胚胎干細胞技術研究;(6)體細胞高效實用化克隆技術研究;(7)胚胎高效分割保存與胚胎質量分子標識技術的研究;(8)豬分子細胞工程育種技術創新與優勢性狀新品系培育;(9)雞分子細胞工程育種技術創新與優勢性狀新品系培育;(10)牛分子細胞工程育種技術創新與優勢性狀新品系培育;(11)羊分子細胞工程育種技術創新與優勢性狀新品系培育。
二、指南內容
課題1.我國地方畜禽品種優良特性的分子遺傳評估及綜合利用技術
主要研究內容:(1)挖掘我國地方畜禽品種中與繁殖、肉質和抗病相關的關鍵基因以及功能突變位點或緊密連鎖的分子標記;(2)對可能影響畜禽重要經濟性狀的功能基因或分子標記進行遺傳效應評估,并研制分子診斷試劑盒。(3)研究綜合應用多個功能基因或標記以及多種分子育種技術,建立平衡育種技術體系。
課題2.基于高密度SNP的標記輔助選擇技術
主要研究內容:(1)建立利用SNP芯片的高通量SNP檢測技術平臺;(2)研究SNP標記及其單倍型遺傳效應的估計方法,并對我國畜禽群體中SNP標記影響主要經濟性狀的遺傳效應進行估計;(3)研究在我國主要畜禽中進行高密度SNP選擇的優化育種方案并加以實施利用。
課題3.家畜卵泡高效誘導發育技術研究與應用
主要研究內容:(1)建立家畜卵泡高效誘導發育、排卵技術;(2)建立家畜有腔卵泡卵母細胞體外成熟技術;(3)研究家畜腔前卵泡體外培養技術;(4)建立家畜ICSI等多種體外胚胎生產技術。
課題4.家畜快速低損傷分離技術研究與應用
主要研究內容:(1)探討分離過程對細胞器的損傷;(2)建立牛、羊、豬XY高效無損分離技術;(3)建立高效冷凍保存技術、低劑量輸精技術;(4)建立高效胚胎性別鑒別等性別控制技術。
課題5.家畜胚胎干細胞技術研究
主要研究內容:(1)研究和探索牛、羊、豬胚胎干細胞分離過程中胚胎細胞種類選擇、飼養層處理和無血清培養體系的優化等方法;(2)建立羊、豬胚胎干細胞高效分離、培養技術;(3)建立適用于牛、羊、豬的iPS細胞技術體系。
課題6.體細胞高效克隆技術研究
主要研究內容:(1)研究和探索牛、豬體細胞克隆過程中核供體細胞種類選擇、核供體細胞處理、卵母細胞去核、融合和激活的新方法;(2)研究體細胞克隆牛、豬及其后代的安全性、生長發育規律、生產性能,并進行病理學評估;(3)建立牛、豬核移植技術體系。
課題7.胚胎高效分割保存與胚胎質量分子標識技術的研究
主要研究內容:(1)研究胚胎(含卵母細胞)高效保存技術;(2)建立新型胚胎切割技術;(3)研究胚胎質量評價的分子標識。(4)調控染色質重塑關鍵因子的分離鑒定及其對胚胎發育潛能的影響。
課題8.豬分子細胞工程育種技術創新與優勢性狀新品系培育
主要研究內容:(1)父系新品系選育:將分子標記輔助選擇、標記輔助導入、DNA分子診斷等分子育種技術融入常規育種技術,培育優質父系豬新品系;(2)母系新品系選育:充分利用我國現有豬種資源,通過分子育種手段,重點提高繁殖力、肉質、抗病性,培育出能普遍推廣的母系新品系。(3)優質豬配套系選育:通過配合力測定結合分子手段,篩選具有自主品牌的優質豬配套系。
課題9.雞分子細胞工程育種技術創新與優勢性狀新品系培育
主要研究內容:
1.蛋雞新品系選育:(1)利用標記輔助選擇、標記輔助導入及基因組選擇等分子育種手段,對已有蛋雞品系進一步選育提高;(2)結合利用我國現有地方遺傳資源和引進的優秀商業品種,培育出優質、有特色及有市場競爭力的蛋雞新品系,重點開發優質節糧型蛋雞。
2.優質肉雞新品系選育:利用我國現有肉雞品種(系),通過分子與細胞育種手段,重點提高肉質、飼料轉化率和種雞繁殖率,培育出能普遍推廣的優質肉雞新品種(配套系)。
課題10.牛分子細胞工程育種技術創新與優勢性狀新品系培育
主要研究內容:(1)篩選具有突出性能(生長性狀、抗病性能、肉質等)的新品系,并應用基因或標記分析技術進行遺傳穩定性檢測;(2)利用標記侵入法等手段創制育種新材料;(3)建立分子標記、胚胎工程、性別控制等與常規育種手段相結合的實用育種技術體系。
課題11.羊分子細胞工程育種技術創新與優勢性狀新品系培育
主要研究內容:
1.選育肉羊多胎新品系:(1)通過聯合育種,組建品系育種群;(2)檢測MSTN(雙肌)基因和FecB(多胎)基因,分析其遺傳效應,建立分子育種與常規育種相結合的技術體系,并用于肉用多胎品系培育;(3)采用胚胎工程、性別控制等技術快速擴繁種群。
2.選育超細毛羊新品系:(1)研究影響羊毛細度性狀的主效基因和羊毛生長發育調控機理。(2)檢測KAP6和KAP8等細度控制主基因,進行標記輔助選擇。(3)采用胚胎工程、性別控制等技術快速擴繁種群。
3.選育常年長絨絨山羊新品系:(1)采用分子標記與傳統育種方法,結合擴繁技術組建育種群;(2)檢測分析羊絨細度和生長期分子標記的遺傳效應;(3)采用胚胎工程、性別控制等技術快速擴繁種群。
三、注意事項
1.課題申請者應針對指南內容,圍繞課題總體目標和任務進行申請,不能只針對課題部分目標和任務進行申請。本批課題指南鼓勵企業參與聯合申報。涉及畜禽品種培育的第8、9、10、11等4個課題,原則上應由科研單位和具有優勢種群的種畜禽企業(場)聯合申報,企業應提供配套資金,并按863經費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2.課題申請者應根據本申請指南提出的課題名稱、研究目標、研究內容、考核指標等要求,編寫《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項目課題申請書》。
3.課題必須由法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單位自行組合形成課題申請聯合體,并確定課題牽頭申請單位和課題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參加單位(含牽頭申請單位)原則上不超過6家,由課題牽頭申請單位具體負責課題申請。課題牽頭申請單位與參加單位應簽訂研究開發合作與知識產權分享等相關協議。
4.課題申請單位應符合的基本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一年以上、過去兩年內在申請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包括:大學、科研機構等事業法人;中方控股的企業法人。
5.課題負責人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55歲(含)以下(按指南之日計算);
(3)具有高級職稱或已獲得博士學位;
(4)具有領導課題組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
(5)每年(含跨年度連續)離職或出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6)過去三年內在申請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6.具備以下條件的港澳臺和海外華人科技人員可作為課題負責人:對于港澳臺的科技人員,在滿足上述(第5條)2-6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協議或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且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海外華人科技人員,包括取得外國國籍和永久居留權的,在滿足上述(第5條)2-6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且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7.課題負責人及主要參加人員不得違反以下限項申請的規定:
為保證科研人員能夠高質量地開展研究工作,國家科技計劃實行限制申請及承擔課題數量規定。每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項國家主要科技計劃(包括863計劃、973計劃、支撐計劃)課題,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國家主要科技計劃課題數(含負責主持的課題數)不得超過兩項。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專利機構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是指專利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第二章 專利機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專利機構包括:
(一)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
(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
(三)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專利機構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三)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專利人資格的專職人員和符合中國專利局規定的比例的具有專利人資格的兼職人員。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業務的,必須有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專職人員。
第五條 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成立專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專利機構的申請書,并寫明專利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
(二)專利機構章程;
(三)專利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
(四)專利機構資金和設施情況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 申請成立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或者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應當經過其主管機關同意后,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沒有主管機關的,可以直接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的,由審查機關報中國專利局審批。
申請成立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機構,經中國專利局批準的,可以辦理國內專利事務。
第七條 專利機構自批準之日起成立,依法開展專利業務,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專利機構承辦下列事務:
(一)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二)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
(三)提出異議,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四)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五)接受聘請,指派專利人擔任專利顧問;
(六)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九條 專利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應當有委托人具名的書面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專利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專利人承辦業務。
專利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條 專利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內容的專利事務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一條 專利機構應當聘任有《專利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為專利人。對聘任的專利人應當辦理聘任手續,由專利機構發給《專利人工作證》,并向中國專利局備案。
初次從事專利工作的人員,實習滿一年后,專利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人工作證》。
專利機構對解除聘任關系的專利人,應當及時收回其《專利人工作證》,并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第十二條 專利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和負責人的,應當報中國專利局予以變更登記,經批準登記后,變更方可生效。
專利機構停業,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原審查機關申報,并由該機關報中國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已批準的專利機構,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并在一年內仍不能具備這些條件的,原審查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建議中國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機構。
第三章 專利人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人是指獲得《專利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人工作證》的人員。
第十五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專利人資格:
(一)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并掌握一門外語;
(三)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
(四)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人資格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專利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的,由中國專利局發給《專利人資格證書》。
專利人考核委員會由中國專利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專利人的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專利人必須承辦專利機構委派的專利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八條 專利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機構從事專利業務。
專利人調離專利機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案件。
第十九條 獲得《專利人資格證書》,五年內未從事專利業務或者專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專利人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專利人在從事專利業務期間和脫離專利業務后一年內,不得申請專利。
第二十一條 專利人依法從事專利業務,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到專利機構兼職,從事專利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利人對其在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專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由中國專利局給予撤銷機構處罰:
(一)申請審批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超越批準專利業務范圍,擅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業務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專利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的專利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專利機構解除聘任關系,并收回其《專利人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或者由中國專利局給予吊銷《專利人資格證書》處罰:
(一)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
(三)超越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業務,收取費用的;
前款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該專利人追償。
第二十六條 被處罰的專利機構對中國專利局撤銷其機構,被處罰的專利人對吊銷其《專利人資格證書》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復議,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1、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為在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或有本市戶口,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符合北京市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3、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學校名稱的一般形式為,中學:“北京市×××中學”;小學:“北京市××區×××小學”或;中小學:“北京市×××學校”;
(2)取名范圍遵循以下原則:學校名稱要準確反映其辦學層次;可用有教育意義的詞匯命名;用全市統一序號命名的中學須向市教委申請北京市序號;企事業舉辦中小學,可冠以本企事業名稱,無須加“北京市”和區名;一個名稱只能命名一所學校,同一校名應用在兩所以上的學校時,第一所學校不加“第一”二字,從第二所學校起加“第×”字樣;必要時可使用“高級中學”、“綜合高中”、“初級中學”、“中心小學”等字樣。
4、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中小學、幼兒園,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合理的收費標準和相應的生源保證,(公司營業注冊資金1000萬以上);有經過公證的經濟風險擔保,擔保額需不低于學校一年收取學生費用的總和(150萬元以上)。
5、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與學校級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師資、自有獨立校(園)舍、場地和其他辦學設施條件。其中,職業高中要分別達到《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置標準》或《中等藝術學校設置標準》;普通中小學必須分別達到《北京市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幼兒園達到《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試行)》。
6、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7、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并報審批機關核準。按原國家教委頒布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教人(1991)38號)或《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要求確定的校(園)長人選。
8、實施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幼兒園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9、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和財務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1/3。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 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所需材料
1、辦學申請: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 、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
2、 舉辦者資格證明: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舉辦者的名稱、地址;舉辦者為個人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應提交單位法人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聯合舉辦學校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3、驗資報告(或資信證明)文件(其中合作辦學需提供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合作辦學協議書);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包括①學校的名稱、地址;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屆學校理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簡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6、辦學場地,校舍產權證明,校園校舍、實驗、實習場地(具有符合標準的自有辦學條件)使用有關證明。
7、擬任校長的有關材料:校長資格證明文件,包括決策機構聘任書、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上崗資格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8、師資配備和生源論證,教師、財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9、填寫《ХХХ學校設置情況一覽表》。
10、校內規章制度。
11、學校擬設置的學段、辦學規模、發展規劃及專業名稱、課程設置、教學計劃、選用教材等內容。
12、董事會章程。
三、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設立流程
1、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學許可證。
所需材料包括:辦學申請;舉辦者資格證明;學校(教育機構)章程;擬任校長(負責人)的有關材料。
2、籌設批準后3年內申請正式設立。
具體流程為:根據辦學申辦報告準備辦學條件實地核查合格辦學許可證。
3、到民政局申請設立登記。
相關法律規定參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其它流程。
(1)公安局:辦理刻章(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刻章介紹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教育局批文、場所使用權證明、驗資報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章程草案)。
(3)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企業章程、組織機構代碼、法無產權、法人身份證明、驗資報告.
(4)財政局:辦理票據購領證。
四、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變更程序
1、變更舉辦者應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變更,提供如下變更材料:
(1)原舉辦者不再擔任該校舉辦者的申請。
(2)新舉辦者辦學申請: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承擔舉辦學校的債權債務。
(3)新舉辦者資格證明: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舉辦者的名稱、地址;舉辦者為個人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應提交單位法人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4)經費來源證明(或資信證明)文件(其中合作辦學需提供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合作辦學協議書)。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5)董事會決議
(6)審計報告
2、變更校長應提供如下材料:
(1)現任校長的申請。
(2)擬新任校長(負責人)的有關材料,校長資格證明文件,包括決策機構聘任書、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3)董事會決議。
3、變更辦學地點應提供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
(2)校園校舍、實驗、實習場地(具有符合標準的自有辦學條件)使用有關證件證明
(3)董事會決議。
4、增加辦學范圍應提供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
(2)教學計劃和師資情況.
(3)董事會決議。
5、變更校名應提供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