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0 09:20:1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外匯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全球和中國需求增長乏善可陳。中國驚心動魄的6月“錢荒”過后,近期的進出口數據亦顯得格外熱鬧,“擠干”貿易水分后,最新進出口數據在呈現激進改革跡象的同時,人民幣快速升值的邏輯亦受到空前挑戰,市場謹慎看待未來資金面變化,經濟下行壓力有增無減。
貿易“脫水”
海關總署近期公布數據顯示,中國6月進出口罕見“雙降”:中國6月貿易順差271.3 億元,其中6月出口同比下降3.1%,預期增長3.7%,此次同比下滑幅度是一年來偏離預期幅度最大的一次,創下2009年10月以來新低;今年6月進口同比下降0.7%,預期增長6%。海關總署新聞發言人鄭躍聲表示,此次影響進出口數據下跌的因素主要有勞動力成本增加、人民幣匯率波動、貿易摩擦加劇、工業增長疲軟、產能過剩以及全球大宗商品價格下跌等。
關于此前的進出口數據造假的報道,鄭躍聲表示自5月份以來,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對港貿易超常增長的現象已經基本得到遏制,對港出口的統計數據已經基本恢復正常。市場普遍認為,出口數據低于預期,基本反映了現在真實的貿易運行情況。香港作為虛假貿易的關鍵終點站之一(此前對香港出口激增,與對美國出口走勢背離),6月對香港的出口較上月有所下降,貿易數據中的水分被擠出一大把,一定程度上,是6月出口滑坡的重要原因。
東方證券首席策略師邵宇認為,6月出口數據的繼續顯著回落可能預示著出口數據的“擠水”有些“過頭”,這從對香港出口數據的繼續大幅回落中可見一斑。6月對香港出口增速回落至-7%,較上月進一步回落15個百分點,回到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的水平,而從對經濟的跟蹤來看,需求環境則好于2008年底及2009年。
事實上,套利活動本身是保證市場效率和資本流動性的重要前提,而當企業在利差和匯差的驅動下,把虛假貿易當作賺錢工具肆意進行人民幣套利時,貿易數據難免失真。
對此,國家外匯管理局密集出臺政策措施,20天連發6文以應對熱錢流入。其中5月22日的《關于改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外匯局按照貨物貿易法規對區內機構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檢測,旨在防止人為做大貿易數據的現象,嚴查掩蓋非法資本流入的虛假貿易,防范熱錢等違法、違規資金流動以進行市場套利。該政策使外匯占款的增長迅速下降,而央行因中性偏緊的貨幣政策而未能及時“對沖”由外匯占款減少帶來的資金不足,導致流動性偏緊,成為6月“錢荒”導火索。
中金研報認為,貿易數據基本擠去了套利資本流入的水分,這一方面歸功于海關部門加強了對虛假貿易活動的監管。另一方面,近期美元長期利率回升,人民幣貶值預期加劇,美元兌人民幣的套利空間大為降低,套利資本流入的動力減弱,資本流出壓力加大。法興銀行經濟學家姚煒亦表示,6月貿易數據顯示的一個關鍵信息是,人民幣的強勢匯率幾乎不可能是合理的。因為資本流入減少,貨幣市場的平衡應該向人民幣貶值傾斜。
中國農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向松祚在和訊外匯聯合財經中國會共同舉辦的“2013外匯研討會暨全球經濟危機下的貨幣之戰”上表示,匯率波動和實體經濟關系頗微,“貨幣的強勢不是體現在匯率上的”,目前人民幣快速升值恰恰體現了中國經濟的弱勢。“人民幣升值的原因很簡單,實體經濟賺不到錢,很多企業要想辦法套利。”向松祚稱。
在撕去虛假貿易表皮后,本就不高的真實貿易體量漸趨惡化,從資金供給端來看,以套息為目的熱錢流入出現快速逆轉可能性小,外資流入延續放緩趨勢或成事實。
隨著人民幣貶值預期加強,熱錢緩慢流出可能性加大,未來資金面將更脆弱,宏調經濟政策也將更糾結。“需要注意人民幣匯率貶值可能帶來的變化”,民生銀行北分私人銀行中心副總經理李鞠民在和訊網舉辦的上述外匯研討會上表示,“一個連鎖的下降會產生,包括資產價格的下降、匯率的下降等,這個擔憂是不得不提的。”
“匯發20號文”后市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國際套利資金主要借道出口這一流入渠道外,中國國際資本流入與其他新興經濟體走勢迥異,是外匯局《關于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匯發20號文”)出臺的主要原因。
“匯發20號文”于6月底實施,通過銀行、企業、外匯局等層面多管齊下,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除了加強對進出口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分類管理外,其監管的主要內容還包括:將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與外匯存、貸款比率掛鉤;要求銀行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加大外匯管理核查檢查力度,強化監測分析和公開披露。
事實上,國內銀行外匯多頭頭寸,企業外匯空頭頭寸增加,已成為近年來非貿易渠道資本流入的強勁推手。其中,非貿易渠道半數以上的外儲增長可歸結于企業外匯凈空頭頭寸的強勁反彈。
高華證券研究數據顯示,目前企業外匯凈空頭頭寸約為其外幣存款總額的70%,而外幣貸款更受到企業青睞的原因在于其成本優勢。舉例來說,企業通過貸款來借入美元,不僅可以享受相對較低的美元利率,還可以享有人民幣兌美元的潛在匯兌收益。
“匯發20號文”政策方向明確,旨在限制企業通過外匯貸款來進行息差套利,企業在境內借入外匯的能力將受到制約。
“匯發20號文”對流動性產生的影響體現在銀行根據外匯貸存比補充外匯頭寸,留存更多外幣,擠占資金頭寸。申銀萬國銀行業研究員倪軍表示,外管局實際上從金融和實業兩端切入,開始著手限制脫離實物貿易背景的外幣套利。第一招是限制銀行外幣貸存比,對于外幣貸存比高于75%的銀行,需要提高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至少 400億,換言之,大致相當于收緊2100億~2500億元人民幣的銀行間市場流動性。
另一方面,限制銀行配合企業進行內保外貸再結匯的套利操作,這一政策對銀行間市場和銀行體系信用擴張有所打擊,但由于政策性銀行為超標的主體,因此整體影響較小。
此外,央行外管局要求對資金與貨物流嚴重不匹配的進出口企業進行分類,對分為B類的企業的結售匯行為增加限制。不過,“匯發20號文”對國內金融機構資金來源的影響在0.15%左右,對存款的影響主要是對M2增長的影響,估計影響不超過0.3%。
招商證券宏觀研究主管謝亞軒認為,“匯發20號文”等一系列政策增加了銀行的購匯意愿,銀行間外匯市場供求狀況失衡的局面有望改善,人民幣升值壓力得到緩解。然而,國內銀行間資金面將受到負面影響。不過,他強調,6月外匯占款有可能是年內低點,7月金融機構外匯占款將呈回升趨勢。主要原因是,從國內因素來看,“匯發20號文”要求銀行在6月底之前補充自身頭寸1000億元,而由于貿易順差的季節性,下半年跨境資金流入會呈現上升趨勢。
我國外匯運行形勢已進入新常態,長期以來實施的外匯管理規則監管模式已不適應新的形勢。本文分析了新常態下外匯管理由規則監管轉向原則監管的必要性,探討了外匯管理轉向原則監管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最后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
新常態;外匯管理;規則監管;原則監管
一、引言
隨著中國經濟步入新常態,在涉外經濟領域,我國外匯運行也已呈現一種新常態,主要有兩個標志:一是跨境資金流動從持續凈流入到趨向基本平衡。2014年以來,國際收支趨向基本平衡的態勢日趨明顯,當年經常項目順差與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為2.1%,與2007年的歷史高點相比回落了近8個百分點。二是人民幣匯率由單邊升值趨向基本均衡,雙向波動成為常態。2015年4月和7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兩次表示,近期人民幣匯率沒有明顯低估。2015年8月11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報價機制調整,在人民幣匯率連續下跌后,曾有多次反彈。這表明人民幣匯率已經結束了長期以來的單邊升值趨勢,進入雙向波動階段。外匯運行進入新常態,需要對原有的外匯管理模式進行反思,轉變管理模式適應新常態。一直以來,金融監管領域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規則導向監管”(rules-basedregulation),另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s-basedregulation)。規則監管通過制定具體的規則,規定金融機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操作性強,但缺乏靈活性[1]。長期以來,我國外匯管理模式就是典型的規則監管,依賴數量龐大的規章制度對銀行和涉外經濟主體進行監管。隨著我國外匯運行步入新常態,外匯收支的規模在擴大、結構在豐富、工具在創新,原有的僵化的規則監管模式越來越難以適應涉外經濟發展的要求,外匯管理有必要轉向更富有彈性的原則監管,通過制定一些高層次的原則性規定來實現監管目標。
二、外匯管理轉向原則監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原則監管是宏觀審慎框架下系統性風險管理的要求事實上,我國外匯管理方式從2009年開始已經逐步由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后監管上來,開始實行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外匯管理簡政放權不能是一放了之,要管得住系統性風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快構建宏觀審慎框架下的跨境資本流動管理體系[2]。宏觀審慎強調的是宏觀的、系統性的風險,而注重微觀業務合規性的規則監管難以從宏觀角度識別與管理系統性風險。原則監管依靠的是高層次的規則,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更能適應宏觀審慎管理的要求。
(二)原則監管更能適應外匯形勢和金融市場的變化隨著匯率定價機制的市場化,人民幣匯率雙向波動日趨明顯,為滿足經濟主體防范風險和境內外市場套利的需要,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層出不窮。如果繼續實施規則監管就要求外匯局不斷制定新的細致規章制度,應對改革和金融市場上的變化。結果是數量龐大的規章制度使銀行望而生畏,對業務量不大的中小銀行尤其如此。截至2014年末,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廢止和失效規范性文件700余件,保留有效法規仍然有297件[3]。而原則是一些層次更高的規則,有效性更為長久。如無論如何改革和業務創新,經濟主體辦理外匯業務都不能背離真實性原則的要求。
(三)原則監管可以有效防止銀行的道德風險詳細、具體的規則便于執行,但也可能導致銀行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滿足監管形式上的要求,只注重業務的表面合規性,忽視背后的風險。也正因為表面合規后銀行不用承擔責任,一些商業銀行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甚至與企業合謀避開外匯管理規定。即使是設計再嚴密的監管體系,頒布再多的法律法規都不免存在漏洞,這些漏洞往往被銀行和企業利用。原則監管更注重結果,將如何實現這些結果留給銀行,一旦政策執行出現問題,無論是疏忽還是惡意,銀行都將受到處罰。這種機制下,銀行不但不敢鉆法規的漏洞,而且還會積極主動執行相關法規,其目標和外匯監管部門的監管目標基本趨同。
(四)原則監管有利于業務創新外匯管理要立足于服務實體經濟,而海量細節化的、高度復雜的規則可能會使銀行不敢冒政策風險進行業務創新,服務企業的實際需求。原則監管減少了對銀行條條框框的限制,在銀行保證業務真實性并遵循一些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賦予銀行更多自主經營的權力,有利于銀行發揮主動性和創新的積極性,滿足實體經濟的需要。
三、外匯管理轉向原則監管應當注意的問題
原則監管不只是制定幾個重要的原則,還應考慮與金融體系現狀是否適應、如何讓原則落地等因素。
(一)原則監管有效實施的前提是銀行業較高自律和內控水平英國實施原則監管有其歷史文化傳統方面的原因,其金融體制是漫長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逐步演進的結果,銀行經歷了較長的自律發展階段。金融業監管建立在非正式的“道義勸說”和“君子協定”基礎上,基本上是通過銀行的自我約束來實現的。多數銀行都會自覺地在法律框架下經營,監管者的權利大部分情況下僅是一種威懾,很少使用。有研究表明,原則監管能夠有效實施是與一定的金融業基礎環境相適應的。銀行內控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原則監管的實施,若內控水平較差,原則監管的效率也差。原則監管要能在外匯管理中得到有效實施,銀行的自律和內部控制水平需要達到一個較高水準。
(二)實施原則監管不能放松監管要求有觀點認為英國原則監管是“輕的監管”(lighttouch)或“軟的監管”(softtouch)。原則監管實際上既不輕,也不軟,可能比規則監管更有威懾力。原則監管能夠有效發揮效力一定程度上是以其處罰威懾力為基礎的,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就把銀行對原則的嚴格遵守作為有效監管的根本。2005年6月,花旗銀行集團在進行歐洲政府債券交易時的做法頗具爭議,違反了行業中一些不成文的規定,被FSA罰款1390萬英鎊。FSA認為,花旗銀行違反基本原則第2、第3條,在業務過程中沒有體現投資銀行應有的技能、注意和審慎,而且沒有對業務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花旗集團在法國也從事了類似交易,但是沒有被罰,因為法國當局認為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花旗集團在表示歉疚的同時,也指出公司并沒有違反英國的市場規范。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實施原則監管后不但沒有放松監管要求,反而應該更加嚴格,提高監管威懾力,有效堵住規則制定中的疏漏之處,讓銀行不敢鉆空子。
(三)實施原則監管是一個漸進過程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不是完全對立的,而是相互補充的。以英國為例,監管當局并不是放棄規則,在基本原則下面還保留了一些詳細的規則。實際上,所謂原則監管是一種“更多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MorePrinci-ples-BasedRegulation),是將原則與規則相結合,并不斷地在二者之間尋找平衡點[4]。因此,外匯管理中實施原則監管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原則監管并不是要拋棄所有規章和規則,而是由于目前實施外匯監管所依據的監管規章、規則過于繁雜,增加了操作的難度,需要對現有的規則進行改革,更多地依據注重結果的、高層次的規則和相應的原則實施監管。在一些情況下,仍然需要依靠詳細和描述性的程序確保政策得到落實。因此,外匯管理提倡的應是“更多的原則導向監管”,這是一個不斷改進的過程,不能一下子完全放棄規則,而是逐漸減少規則的數量,逐漸強調原則的作用。
(四)原則監管應以結果為導向實施原則監管后,監管者應該更注重結果,而將如何實現這些結果留給被監管機構的高級管理層。目前,外匯管理逐漸開始強調銀行要遵循“展業三原則”,即“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審查”。“展業三原則”的提出增強了外匯管理的靈活性,對商業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銀行不能再像以前一樣,只要機械地遵守了某項規則,或者按照法定程序運作業務,即使最后證明經濟主體的業務真實性存在問題,也被認為合規守法經營。目前“,展業三原則”還處于探索階段,真正落地還存在一些困難,外匯局需要對這些原則進一步具體化,并制定一些輔原則,便于銀行執行。原則監管得到有效實施后,只要銀行在執行外匯管理政策中出現問題,銀行就要被追責。
四、相關政策建議
(一)加強商業銀行內控建設由于歷史原因,各商業銀行以往注重的是如何從形式上機械地執行外匯局具體、明確的法規,內控制度方面是個薄弱環節。從外匯管理實踐來看,也確實如此,部分商業銀行在執行外匯管理法規方面內部控制乏力,自律能力還比較差,風險管理能力仍然不是很強。外匯局提出的“展業三原則”屬于理念上的原則,不僅每家銀行都有各自的理解和解讀,即使在同一家銀行層面,從總行到分行,再到支行,每一級部門的理解都有差異。如果內控制度有效性缺失,“展業三原則”缺乏完備有效的制度作為支撐,直接導致合規性操作流于形式。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注重制定原則,不注重提高銀行內控水平,原則監管可能面臨失敗。因此,外匯局應大力促進商業銀行的內控建設,將內控制度建設作為外匯檢查的重點。
(二)可以考慮實行分類監管我國從事外匯業務的銀行包括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外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些不同層次的銀行成立時間、業務水平、資產規模、管理成熟度、發展模式等都有所不同,用同樣的監管方式和方法效果不會很理想。我們可以借鑒英國金融監管中的一行一策的做法,對不同銀行采取不同的監管模式。對于公司治理良好、業務經營規范的商業銀行,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考慮采用原則監管,賦予其更多的靈活性和自由。而對于那些成立時間較晚、公司治理水平一般、業務經營不夠規范的商業銀行應以規則監管為主、原則監管為輔,防范風險,對其業務種類和業務創新予以限制。在這些銀行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提升后,再逐漸轉向監管。
(三)嚴厲處罰違規的金融機構對于內控制度存在缺陷以及內控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的銀行應予以嚴厲處罰,產生震懾效果。英國的經驗表明,具有高度權威的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道義勸說”的有效性是原則監管能夠成功的關鍵之一。嚴厲的巨額處罰是保持監管機構權威性的重要手段。在相關處罰方面,外匯管理可以參考國外反洗錢的相關規定。如2014年1月,英國的金融行為監管局對標準銀行處以700多萬英鎊的罰款,實際上監管當局并沒有發現其客戶有洗錢行為,而只是因為其制定的內控制度存在缺陷且未得到有效執行。
(四)加強外匯管理人員培訓,培養復合型監管人才原則監管意味著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面對的不完全是清晰明確的法規條文,要根據現實情形做出靈活審慎的職業判斷,這對人員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監管人員需要具備更高的分析能力、更專業的知識和更高的判斷能力,才能體現監管的權威性。外匯管理部門應加大自身隊伍的培訓力度,加強對外匯市場運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運作等的了解,不斷提升監管效果。原則導向強調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持續而充分地溝通,因此,被監管者的人員素質也要相應改變和提升。
參考文獻:
[1]AnitaI.Anand,Rulesv.PrinciplesasApproachestoFinancialMarketRegulation,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49,2008.
[2]周琰.主動適應新常態奮力開創外匯管理改革新局面[N].金融時報,2015-01-10.
[3]易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外匯管理依法行政能力[J].中國外匯,2015(1).
關鍵詞:開放型經濟現狀問題
一、溫州市開放型經濟的現狀及進程
溫州以“溫州模式”聞名全國。對外開放以來,溫州市的經濟得到了迅猛發展,國內生產總值由1978年的13億元增長到2007年的2145億元,年遞增率為20%,經濟結構調整取得新進展,外貿依存度達到43.20%,開放型經濟進一步改善,利用外資實現從引資到選資的轉變,對外經濟合作步入新的“春天”。
1.對外貿易規模不斷擴大。對外開放以來,溫州市外貿經營主體不斷壯大,截至2007年已有5000多家企業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目前與我市建立出口貿易關系的國家和地區達200多個,其中千萬美元以上的國家和地區有50多個。外貿進出口總額由1988年的695萬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122.48億美元。在2007年出口總額中,一般貿易出口96.7億美元,增長26.6%;加工貿易出口4.8億美元,增長5.8%。按出口企業類型分,國有貿易企業出口12.2億美元,增長4.1%;“三資”企業出口15.07億美元,增長14.1%;集體企業等出口70.13億美元,增長50.6%。溫州企業以民營企業出口為主,約占90%以上。
2.利用外資實現從引資到選資的轉變。溫州市適時調整引資戰略,增強預見性和主動性,改變過去主要依靠華僑華人、港澳臺胞,轉變為以開發區、規模型的工業園區為主要載體,把工作重點逐漸轉移到引進跨國公司、大財團、大項目上來,借此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促進競爭力的提高。
3.對外經濟合作步入新的春天。充分發揮溫州“小商品、大市場”的特色和利用50萬海外溫籍華人的有利資源,助推企業走出去,實現國際化經營戰略。2007年全市共有30個項目通過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中方投資總額達6060萬美元,同比增長246.88%。
4.傳統出口產品附加值和技術含量不斷提升,高新產品出口大步向前闖世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巨大的國際市場吸引著溫州商品。溫州企業不斷提升企業檔次,提高產品質量,融入國際市場。如鞋類、服裝、眼鏡和打火機四大類是我市主導產品,出口總量占比從2003年的80%下降到2007年的36%,但是高新技術產品占比迅速提高,2007年的出口占比達到38%。如打火機,在國際市場上打火機的占有率非常可觀,遠銷五大洲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全球的金屬外殼打火機市場上占有率高達80%以上,溫州太陽鏡的出口銷售量占世界太陽鏡市場份額的40%,越來越多的溫州“小不點”,以其精妙的舞姿展示在世界舞臺上。但由于受到歐盟反傾銷和國內原材料成本上升、人民幣升值等影響下,打火機出口出現下降,通過產品創新,出口又出現增長態勢。
二、溫州市開放型經濟的主要特征
1.不等不靠,大打“僑牌”。在對外開放的大潮中,溫州人以其創新、務實、競爭、冒險的精神,創造了以家庭工業、個私經濟、供銷大軍、專業市場為主要內涵的“溫州模式”。溫州是中國著名的僑鄉,有50萬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分布在世界60個國家和地區,近6年來的僑匯收入為43.45億美元,每年以48.9%的速度遞增。由于受到國家投資少、人多地少、工業經濟脆弱、基礎設施薄弱等“先天”條件的制約,溫州雖然在1984年就被國家列為首批沿海開放城市,但在1996年之前始終站在門外翹首期盼。面對這些重重困難,溫州人不等不靠,審時度勢,揚長避短,發揮僑鄉優勢,從打“僑牌”上尋找對外開放的啟動點,積極吸引僑資,進而“以僑引僑”、“以僑引外”。1987年,旅法華人陳其躍與幾位華人華僑合資300萬美元,率先回家鄉投資,創辦了米莉莎(中國)皮件有限公司,在他的影響下,前來溫州創業的華僑華人及外商與日俱增。1992年、1993年達到高峰,隨后出現低谷,1997年有所好轉,2002年開始回升,2006年步伐加快,整體呈現“M”。企業規模不斷擴大。
2.“以民引外”,提升民營經濟的水平,構成溫州市對外開放的另一道亮麗風景線。對外開放以來,溫州成為中國市場經濟一塊神奇的土地,在這塊熱土里,民營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0%以上,正是處于這種經濟結構環境,80%以上外商投資項目的合作方是個體、私營、股份制企業。經過幾年來的宣傳發動,民營企業利用外資意識不斷增強,并出現了一批成功的典型。民營企業在全市的招商引資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并顯示出巨大的潛力和活力。2007年全市民營企業完成出口額8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約35.5%,占全市出口總值84.15%。
3.對外經濟合作不斷壯大。溫州努力開拓新市場,在確保對港澳、日本、歐美等主要市場穩定增長的基礎上,積極開拓非洲、中東、南美、澳洲等新市場。自1998年7月,浙江中華商城有限公司率先在巴西圣保羅獨立創辦巴西中華商城以來,經過10年的時間,全市企業采取境外辦商業城、研發中心、經貿合作區等形式,境外投資取得重大進展。尤其是今年以來,為幫助企業更好地“走出去”,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服務體系、支持體系、促進體系、管理體系和風險防范體系,我市相繼出臺一系列意見、政策,政企聯手搭建新平臺,大力推進溫州民企國際化戰略。
三、溫州市開放型經濟中的外匯收支特點
1.個人外匯收入成倍增長。溫州是著名的僑鄉,旅居海外華僑約50萬人。經過幾代人的努力,溫州華僑的經濟實力逐步增強,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市場機會不斷涌現,外匯投資渠道增多,外商投資、B股市場、匯市等吸引了不少華僑資金流入。正如華僑所說的,國內就是他們的投資渠道。許多溫州的華僑都是先把資金匯入國內個人賬戶上,在尋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后,再把外匯作為投資款。而這些個人外匯收入在國際收支申報中一般都表現為僑匯,因此近幾年來,源源不斷的僑匯大量增加,個人外匯存款急劇上升。據統計,自1998年開始,僑匯收入僅1.7億美元,隨后逐年遞增,2007年收入達到50億美元,10年累計收入約200億美元。
2.民營企業經常項下外匯收入和支出急劇上升。隨著民營經濟在全市經濟比重越來越大,民營企業出口收入急劇上升。據統計,溫州市外貿出口主體一直是國有外貿公司,從1997年開始發生微妙變化,2000年之后民營企業出口急劇增長。伴隨著地位的轉變,為了更好的促進業務發展,提高產品質量,提升企業檔次,近幾年民營企業花巨資提高技術含量,引進先進設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由此帶來大量的用匯需求。據統計,2007企業進口設備支出約2億美元,同比增長85.7%。
四、溫州市開放型經濟中外匯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個人僑貿管理難。溫州個私經濟發達,個私貿易活躍,外貿格局有別于其他城市,外貿經營和生產相當部分是私營性質企業,而私營外貿企業的經營特點就是華僑、僑眷、個私或私營企業主以個人名義開展經營行為。2007年101億美元的出口中個私企業自營出口就占了約85%。個私企業的外匯收入很大部分又表現為個人外匯收入,而這些個人外匯收入有別于一般僑匯,是具有貿易背景的個人外匯收入,由此帶來個人僑貿管理難等一系列問題。
2.民企外匯管理模式滯后。目前部分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未能兼顧到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相關具體條款對民營企業的涉外經營活動和管理也沒有做出明確的指引,對民營企業的對外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甚至可以說迫使其繞道違規經營。如在非貿易管理方面,由于民營企業沒有行業主管部門,也不屬于預算內或預算外單位,故其在出國用匯、境外參展、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等方面的合理用匯相當不便。在境外融資管理方面。民營企業由于國內銀行融資困難,要從境外企業或親朋戚友處融資,但根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目前對此類問題還沒有相關規定。。
3.“走出去”的扶持政策、境外投資的信貸融資、風險擔保機制尚未完善。由于牽涉的部門多(對境外企業的管理涉及到發改委、商務部、財政部、外匯局等多個部門)、管理難度大、長期形成的寬進嚴出管理思路等歷史和現實原因,相關政府部門為企業海外拓展提供的貼切、務實的公共產品和政策支持尚不多,如境外投資報批的權限至今還在商務部,企業反映層層報批的環節還比較繁瑣。此外目前有關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提供的境外投資融資服務由于各種原因也難以滿足企業的需求。
4.企業人員的外匯業務知識水平較低。許多企業對WTO規則和國際慣例等知識知之甚少,低價競銷、無序競爭、不規范經營現象普遍存在,使企業在對外貿易中時刻存在潛在風險。
五、支持開放型經濟的外匯管理政策建議
1.樹立科學發展觀,改進外匯管理理念。外匯管理部門要樹立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意識,統一思想,建立機制,完善制度,全面樹立既防止大量資本外逃,又防止大量套利資金流入,尤其要遏制短期資本流入過快勢頭的科學管理理念,逐步實現資本的雙向、合理流動。積極推進資金流出入的平衡管理,維護開放型經濟運行中良好的外匯收支形勢。
2.加強上游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協作。外匯管理處在涉外經濟管理的下游,跨境資金流動的管理必須充分利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信息。為此,要改變目前政府職能部門各自為政的管理現狀,強調部門聯合,加快信息共享。商務、工商、稅務、海關、外匯局等部門應發揮各自職能特點和專業優勢,互通情況,聯合攻關,從不同的角度實施管理,加強政策協調和監管合作,做到“職能上有分工,措施上有配合”,共同規范和引導外匯資金的平穩運行。
3.改進和完善外商投資管理。重點是把好“三關”:即流入關,強化驗資詢證工作,細化審核的原則、標準和方法,杜絕假外資或利用投資洗錢行為的發生;流向關,監測外資境內使用,控制生產性資金結匯后流人房地產或證券,防止國內經濟泡沫的產生;流出關,加強利潤匯出、減資等行為的真實性審核,促進跨境資金有序流動。
4.加大境外投資宣傳力度,積極引導企業走出去。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積極引導,企業家們要認識到“走出去”戰略的必要性、緊迫性,樹立“走出去”的勇氣。盡管目前“走出去”的技術、品牌等條件還不十分具備,但是經驗要在實踐中取得,人才也需要環境去錘煉,早行動、早主動、早受益。在加快“走出去”步伐的同時,必須循序漸進,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擴展,必須注意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堅持自主創新,打造自主品牌,并努力控制投資風險。政府要大力實施跨國公司培育工程,通過搭建海外創業平臺、創建境外研發中心,進一步拓展“走出去”途徑;鼓勵民企以跨國并購、合資合作、重組聯合、參股和股權置換、新設研發中心等方式,大膽獲取國外現金資金、技術、人才,整合其研發、管理、品牌、渠道等各種戰略性資源,創新“走出去”工作機制;要求有關職能部門加大扶持、加強服務,形成“走出去”合力。
5.認真做好對外開放的人才培養。加強對外開放工作,關鍵在人才。要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快培養和引進熟悉世貿規則、掌握涉外規律、了解先進科技、精通外國語言的各類人才,吸收更多的留學人員回國創業,鼓勵外國專家和優秀人才來我市學術交流和短期工作。進一步完善人才政策,創新人才管理機制,改進人才工作方法,爭取更多的國內外各類人才為我所用,為溫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最新的外匯管理條例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 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七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第十五條 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十九條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五條 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第五章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第二十八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第二十九條 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 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四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 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客戶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外匯違法行為。
外匯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或者協助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第四十九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第五十三條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匯的種類有什么按受限制程度
按照外匯進行兌換時的受限制程度,可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于償清債權債務、并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準,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于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于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與用途
根據外匯的來源與用途不同,可以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于或用于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于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于或用于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于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于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于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資本在國家之間的轉移,也要以貨幣形態出現,或是間接投資,或是直接投資,都形成在國家之間流動的金融資產,特別是國際游資數量之大,交易之頻繁,影響之深刻,不能不引起有關方面的特別關注。
按市場走勢
一、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基本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改革開放初期,外匯管理首先是從法規建設開始起步。1980年12月18日,國務院正式頒布第一部外匯管理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隨后的1985年,國務院又下發了《關于加強外匯管理的決定》,以遏制當時出現的擾亂外匯秩序的行為。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深入,我國外匯管理法規不斷得到完善,1996年,為進一步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為了適應中國入世和當時復雜的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的需要,按照WTO規則和我國的市場開放程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了重新修改和完善,并頒布實施,它和其它一大批涉外相關法規構成了較為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為我國涉外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堅實的制度保障。
二、管理理念實現重大轉變,市場配置外匯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隨著市場化、全球化進程不斷深入發展,新事物、新矛盾不斷涌現,對外匯管理工作不斷提出新挑戰、新要求。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我國及時調整管理思路、轉變管理方式,從重點管流出向均衡管理轉變,從事前審批、直接管理向事后監督、間接管理轉變,積極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尤其是2008年出臺的新的《外匯管理條例》,正式確立了管理理念由“寬進嚴出”向“均衡管理”轉變,不斷增強市場配置外匯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重視發揮運用市場手段消除影響涉外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平衡的制約因素。
三、管理手段更加豐富,應對外部沖擊的能力顯著增強
19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動蕩此起彼伏、頻繁發生,這說明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領域風險具有極強的傳染性、脆弱性、突發性,國際資本流動速度加快、形式復雜多變,一國經濟越開放,受外部沖擊的可能性越大,風險也就越大。為應對這種復雜多變的形式,我國不斷豐富外匯管理手段,在放松管理、逐漸運用市場手段調節國際收支平衡的同時,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增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效能,改進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監管方式,健全資金流出、流入的監管制度,增強統計監測、分析和預警的能力,切實防范國際資本流動沖擊帶來的潛在風險。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跨國企業及公司的發展程度大幅度提高,境外期貨交易層出不窮,需求也越來越多。金融衍生產品作為企業防范風險的工具,作為國家規范金融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保障,在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近年來,國際商品期貨交易市場價格跌宕起伏,在為企業經營及國家經濟發展帶來機遇的同時,隨之帶來了更多的風險。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有利于企業防范進出口風險,有利于規避價格波動風險,有利于豐富企業經營手段;與此同時,境外期貨套期保值外匯管理中也存在著諸多漏洞,阻礙企業經濟業務健康、持續、有序的發展。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加大,我國經濟對外依存度提高,在此基礎上,本文從外匯管理角度,結合商品期貨套期保值外匯管理現狀,深入剖析其存在的問題和監管難點,進而提出強化管理的對策路徑及建議。
關鍵詞:
境外期貨;套期保值;外匯管理
一、引言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近年來,我國境外的直接投資已形成相當大的規模,企業境外投資的數量和境外投資的總額,總體呈快速增長態勢,隨著發展中“走出去”瓶頸的束縛,境外期貨套期保值外匯管理成為當前亟待關注的問題。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是一種虛擬資產,利用期貨合約在現貨市場進行商品買賣,由于市場價格浮動不定,現貨市場的盈虧與期貨市場得以互相對沖,降低風險。由于多元化期貨套期主體需求的不斷增長,體制機制支持的缺乏,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時度勢,不斷深化改革,改善外匯管理制度,簡化程序,穩步推進監管方式的轉變,為我國境外期貨套期保值外匯管理的良性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外匯管理現狀
1994年,期貨交易等機構冗雜,交易有著較強的投機性,程序運作不規范,以至于造成國家外匯的大量流失。鑒于此,國家停止境內外所有期貨交易,如果確有需求,則經證監會重新嚴格審批,境外期貨嚴格控制。1999年,針對境外期貨的重要作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始逐步重視境外期貨交易,并開始建立一系列法律法規,配合各行業中的交換部門,對企業境外商品期貨套期保值交易業務進行合理有效的監督與管制。為了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健康發展,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管理模式,完善服務制度,從2001年至今,先后出臺了《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國有企業境外商品期貨套期保值外匯管理過渡期有關問題的處理原則》等相關政策,使得企業能夠更好更合理的運用境外期貨套期保值金融衍生的工具,對于現貨市場價格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進行有力規避。其中,監證會控制期貨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實性與風險評估,外匯局則進一步規范企業境外商品期貨套期保值交易的流通方式及渠道,有效監督企業的外匯收支狀況及外匯投機交易。從批準獲得境外產品期貨套期保值經營權,到取消外匯風險敞口確認,逐步規范境外期貨套期保值交易的流程,促使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規避風險,促進國家經濟健康發展。發展至今,現有的切實可行的外匯管理體制,有效填補了我國在境外商品期貨套期保值交易中的空白,有效維護了外匯的有序流動,更好地適應了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從根本上維護著我國金融秩序的安全。
三、境外期貨套期保值外匯管理的問題分析
企業參與國際期貨市場的交易,在獲取未來供求信息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企業生產的科學管理及決策能力,使企業在正確把握市場,準確判斷金融變化的前期下,充分利用國際資源,通過境外商品期貨套期保值交易,規避市場價格跌宕帶來的風險,不僅有利于企業利潤的上升,更有利于國家經濟在全球化浪潮中的發展。但其中,境外商品期貨套期保值外匯管理潛在的問題使得完善其業務的阻礙大大增加,給國家經濟安全帶來了更大的風險。
(一)監管部門職能重疊,資金流動監管難度較大證監會審核企業年度風險敞口,外匯局再予以確認,導致監管部門間職能部分有所重疊。企業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中,會獲得境外銀行等期貨交易公司的授信額度,企業多出于對商業戰略布局的考慮,經常選擇多家境外商品期貨交易所,通過多個授信額度進行資金調劑與流動,降低企業在境外的匯兌成本。由于在國內現行法規中,并沒有將這部分資金納入管理體系當中,使得外匯局在控制企業外匯總量的風險上,數據出現偏差,企業利用授信額度,避開國內監管,進行期貨交易,在不形成跨境外匯資金流動的情況下,增加期貨補倉資金的額度,這在一定程度下,擴大了外匯風險,不僅影響了外匯局總體把控風險的能力,也影響了總體監管的效果。
(二)場外交易管理缺失,法律法規缺乏連續性企業在境外的交易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在此種一對一的交易模式下,沒有規范且行之有效的機制予以約束,單靠企業的自覺進行運作,其潛在的風險難以估量。對于怎樣監管企業境外交易,合規標準并沒有明確的法規予以確認,如何處理違規后的監督及懲治措施也未作詳細說明,只重視事前的審批,使得事后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監管形同虛設。而后相繼出臺的一系列過度性細則及法規,明顯缺乏可行性和法律效力,外匯管理機制中的法律法規缺乏連續性。
(三)資金調配渠道不暢,法律滯后于經濟發展隨著證監會取消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審批,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交易風險敞口核準跨年度,證監會不及時的監管將會為外匯管理監管帶來不便。法律對于資金調配規定了嚴格的時限,企業無法順應經濟形式變化從而高效配置外匯資金。外匯管理局出臺的境外期貨套期交易管理法規,將非國有企業拒之門外,阻礙套期保值業務發展。由于外匯管理規定的不明確,履行監管職能的外匯銀行在實際中遇到諸多操作難點,隨著經濟的多元化發展,現行法律滯后,內容不完整,實際操作性不強,影響政策的落實及外匯有效管理的實施。
四、相關對策建議
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快速發展,為我國企業、銀行的發展帶來雙贏的結果。然而金融商品衍生下的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中仍然存在政策法規不完善,滯后,實際管理與實際需求脫節,外匯管理潛在風險巨大。由此,本文給出一些相關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協調工作平臺加強對金融衍生的期貨套期保值交易的調查與研究,對于風險控制領域進行合理科學的分析與判斷,加快制定管理辦法,解決政策法規的局限性、滯后性問題,為企業提供合理規范的操作空間,有效規避風險,防止風險的放大和延伸,對于數據進行可靠透明的分析與整理,加強監測。由于當前的證券管理部門只設立在省會以上城市,與現階段行業發展不相匹配,部門之間難以協調配合,有效管理。要解決這一問題,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在地級市設立管理機構,與當地銀行共同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從而實現管理的暢通。管理的框架應該從期貨業務管理及外匯資金管理出發,首先,對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進行有效管理,證券管理部門針對沒有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的企業和銀行,禁止進行保值業務交易。交易規模、品種、期限等加強規范,按期下達風險敞口;其次,對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進行管理。在證券管理部門管理的前提下,在由各級外匯管理機構對管轄范圍內設定的業務交易進行管理,將有關信息錄入相關的管理部門系統,便于后續流程的操作。最后,建立事后監督監測機構,核查工作機制,對保值業務流程進行有效監管。
(二)轉變外匯管理方式,規范外匯管理法規資本項下的重審批—重監管—重事前監督—重事后監督,一直到重視主體監管,通過轉變管理方式來實現,在提高外匯管理效率的同時,有效規范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合法實施,防止企業的投機操作行為。在以往的法規基礎上,對境外企業保值交易的資格審查,賬戶管理等各個方面進行梳理、總結,出臺新的相應的對策辦法,細化具體管理方法,總結實踐操作中的經驗,將境外銀行及企業納入監管范圍,開展外資銀行的資格審批,對其履行的職責與義務,做出明確的規定,切實提高執法的科學性和透明性。在此之前,外匯管理規定多由通知等形式下發,法規繁雜,且內部文件較多,沒有實際操作性。增加的新法規,要合理防范風險,增加風險管理的內容,嚴格管控境外期貨套期保值交易的數量。
(三)納入境外企業授信額度,完善境外企業資金占用管理以外匯風險敞口為基礎的套期保值外匯管理,將境外企業或經濟公司對于國有企業的授信額度及期貨實虧納入外匯管理體系當中,加強企業占用境外資金的管理。明確企業期貨交易下盈利回調的期限,定期檢查套期保值業務,防范企業的道德風險,根據實際,明確境外期貨賬戶的資金性質,將備用金的統計細分,分別進行監控測試,建立本外幣跨境資金聯合監管方式,借助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對于資金異常流動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
(四)擴大業務許可范圍,實現聯網數據交換由于境內金融衍生品市場不發達,國內企業到境外進行期貨套期保值外匯交易的機遇增大,而我國對于境外期貨交易套期保值有著嚴格的控制,而國內多數企業并無資格獲取境外期貨套期保值交易的機會,隨著世界宏觀經濟的形式復雜,風險增大,現貨交易難度較大。我國應在審核真實性的基礎上,擴大企業業務允許范圍,允許企業充分利用期貨套期保值,合理規避風險。與此同時,整合系統資源,加強企業與各機構間的聯系,實現定期披露業務情況,實現聯網操作管理,全程監控境外期貨套期保值交易的過程。
五、結束語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國際化進程的不斷深入,開展境外期貨套期保值外匯交易的需求也越來越多,金融衍生品期貨套期保值交易對企業規避風險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應鼓勵支持企業在境外的保值交易,同時,更應創新外匯管理的思路,構建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合理規避現有法律中的不足,創新強化外匯管理模式,相關政策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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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深化改革境外直接外匯管理,鞏固改革成效,需要剖析當前我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領域仍然存在不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為:
(一)法律保障體系不夠完善,立法層次偏低在立法方面,我國境外直接投資沒有制定統一完善的境外投資單行法,權威性較低。目前,用于規范和調整境外直接投資的主要以部門行政規章為主,如商務部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不同管理部門各取一塊,分別涉及審批、外匯等單方面管理,并且不同管理部門的行政規章無法相互補充和支持。在遇到一些緊急情況時,各部門往往會采用一些臨時性的政策措施,制成規范性文件。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導致企業對外投資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無法保證,與促進企業“走出去”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
(二)存在多頭行政管理體制,信息資源共享機制不健全境外直接投資行政審批呈現多頭管理。現行體制下,我國境外直接投資主要由商務部、發改委、財政部、外匯管理局負責管理,各管一塊,各司其職,存在多頭行政管理。這種多頭分散的管理體制,增加了企業負擔,還容易造成管理資源浪費和辦事效率低下等問題。由于針對同一主體的不同業務內容與環節的管理資源與數據信息分散在上述多個職能部門,各部門之間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機制和數據交換機制。信息資源共享機制不健全,難以滿足當前跨境資金流動全口徑監測的需要。
(三)統計監測體系和主體監管機制不完善統計監測手段單一。境外投資企業在完成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后,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其唯一的監測手段是每年一次的外匯年檢,年檢數據由企業自主申報,年檢數據較為簡單不夠深入,其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待進一步驗證,而且從年檢數據中難以挖掘境外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資產和權益具體情況,統計監測和調控難度較大。
(四)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空白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居民財富的日益增長,以及境外資源、環境和投資回報等因素吸引,境內個人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意愿增強。但是,目前發改委、商務部等境外投資管理部門出臺的法規均為境內機構對外投資設計,外匯管理部門制定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雖然為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預留了政策空間,但至今仍未出臺相應的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操作規程。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使大量的境內個人通過非正規渠道進行海外投資。大量的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行為游離于外匯管理部門監管視線之外,不僅使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失真,無法監測境內個人非法財產轉移等跨境資本違規流動規模,也使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二、境外直接投資管理國際比較
中國在境外直接投資方面起步較晚,在管理上積累經驗不足,因此有必要通過總結歸納其他國家在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指導未來改革的方向
(一)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國際比較1.美國:作為全球最大的資本輸出國,美國很早就取消了外匯和資本管制,只要對外投資符合國家經濟政策,或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美國一般都允許和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美國基本上已構建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尤其是二戰以來,在對外投資方面專門制定了《經濟合作法》《對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關法律,不斷加大對本國境外直接投資的安全和利益的保障。在行政審批權限上,美國實行各州政府管理。一方面美國能面對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經濟興起的不斷變化,來調整境外直接投資管理,保證和占領境外投資市場的優勢和核心競爭力,如1999年美國政府實施《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短時間內促使美國跨國銀行在全球范圍內通過兼并和境外直接投資手段成為世界排名前列的公司;另一方面通過建立海外投資企業資產申報制度,充分掌握企業運行狀況。在個人境外投資方面,美國是鼓勵私人資本境外直接投資的。1948年,美國實施“馬歇爾計劃”時,就創立了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用來獎勵、促進和保護私人境外直接投資的安全與利益。在1969年設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作為主管美國私人境外直接投資保證和保險的專門機構,幫助美國個人企業及個人擴大在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投資。2.日本:日本的境外直接投資資本管制政策經歷了“由緊到松”的重大調整,實行分類監管模式。在法律保障方面,日本政府始終堅持把支持企業走出去作為國家戰略方針,先后制定和修訂《外匯法》《外資法》和《境外投資信用保證制度》等法律,利用外匯儲備通過購買海外戰略資源和海外企業股權等形式,使日本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海外投資大國,達到消化巨額外匯儲備和“資源立國”的雙重戰略目標。在行政審批方面,日本對境外直接投資不再采用海外投資審批制度,實行海外投資自由化制度和資本交易項目備案制度,實行“一個窗口、分工處理”的模式,一類政策一個部門主管,不搞重復管理和審查。資本出境管理政策由財務省主管,“外向型”對外經濟政策由主管工商貿易政策的經產省管理。財務省受理對外投資者相關備案文件后,轉交經產省做出對該事項的備案意見,最終由財務省做出決定。在危機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建立了嚴格的特許、事先備案和事后報告制度,并實施“海外事業活動基本調查”,為掌握日本企業海外經營活動現狀、為對外直接投資政策的制定、調整提供依據。在個人境外投資方面,日本政府在1998年日本國內的外匯兌換和交易完全放開后,個人境外投資基本放開,不受管制。3.印度:在法律保障方面,印度是金磚國家中最早以法律形式來建立投資保障機制的。20世紀80年代初,印度先后制訂和頒布了《對外直接投資法》《國際投資法》《海外投資保護法》等,以法律形式來保障本國的對外投資。在行政審批方面,印度政府不斷放寬境外直接投資限制,推動企業積極參與海外投資。1978年,設立海外合資企業委員會,由商業部、外交部、財政部、工業部、技術發展總局和公司事務部等機構派員組成,負責批準、管理和審查一切有關境外投資的事宜。在危機管理方面,印度政府專門設立經濟司,隸屬外交部,來全面負責監管境外投資企業。在個人境外投資方面,由于印度私人企業較為活躍和發達,印度政府對于個人境外投資管制方面也比中國較為寬松,例如允許個人匯出不超過100萬美元在國外購買房地產、允許個人在海外承認的交易所上市等。
(二)啟示綜合比較上述幾國境外直接投資管理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以下幾點值得借鑒:一是國家都非常重視立法的作用。企業對外投資活動有法可依,減少企業面臨的不確定因素,保障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安全和利益。二是發達國家都設立一個統一的對外投資管理機構,如美國對外投資由各州政府負責管理、日本實行“一個窗口、分工處理”的分類監管模式。這種行政管理資源高度整合的管理模式值得我國借鑒。三是在對境外直接投資監管上都采取了適合自己國情的監管模式,比如美國設立海外投資企業資產申報制度,日本實施“海外事業活動基本調查”,印度設立專門部門負責監管。四是越發達的國家對個人境外投資管理就越寬松。例如美國個人境外投資管理放開程度大于日本,日本個人境外投資管理放開程度又高于印度。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政策建議
(一)制定《海外投資法》,完善境外直接投資法律保障體系對我國現行境外直接投資行政法規認真梳理,實現頂層設計,提高法律保護層次,制定出臺適用于所有投資主體、投資區域、投資性質的《海外投資法》作為境外直接投資基本法,從宏觀上把握境外直接投資法律規范,內容涉及鼓勵促進、審批管理、宏觀調控、監測預警、政府服務保障等多個方面。在《海外投資法》的基礎上,涉及各管理部門具體分工的,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發改委等部門在境外直接投資審批和行政服務等方面制定相應的制度性和規范性文件,從而形成系統化的、邏輯化的、體系化的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資法律保障體系。
(二)完善部門分工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整合管理資源一是將境外直接投資項目核準和開辦核準業務合并,歸口一個部門管理,形成主管部門負責事前審批備案,外匯局負責事中監測、事后核查的管理體制。這樣既提高了境外直接投資便利性,避免了投資主體在多個部門奔波,節省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又使境外直接投資管理框架變得清晰明朗。二是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逐步放松境外投資管制,逐漸向自動許可制或登記備案制過渡,對符合條件的海外投資免除政府事先批準,落實企業投資自,實現跨境資金流動均衡管理的目標。三是搭建跨部門的境外投資管理信息共享平臺。開發境外直接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商務部、發改委、外匯局、稅務部、海關等多個部門境外直接投資審批備案、登記、資金匯兌、納稅、非貨幣出資等多項信息的共享,為國家宏觀調控和構建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資政策支持體系提供信息支撐,防止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監管缺失。
(三)完善統計監測體系和主體監管框架一是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資事中、事后主體監管框架。進一步規范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兌管理,嚴格執行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往投資所在國的規定,加強同一主體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各項數據之間的數據聯動監測,防止不同性質的交易行為違規滲透的漏洞。二是完善境外投資年檢制度,建立境外投資企業增減資、股權轉讓、清算等涉及資本變動,境外再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的全口徑監測指標體系,充分掌握境外投資企業的實際資產和收益的真實狀況,強化管理。三是建立境外投資活動調查制度。根據企業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和實際匯出資金、行業屬性確立境外投資重點企業名錄,對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投資收益、境外再投資、跨境資金流動和結售匯狀況定期實施專項或抽樣調查,全面了解境外投資資金真實流向,為國家宏觀調控和境外投資政策調整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