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31 15: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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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一第為了加強車輛管理所規范化建設,全面提高車輛管理所的業務工作和隊伍管理水平,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國統一實行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制度,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經公安部批準的縣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五個等級。一等車輛管理所為優秀車輛管理所,等外車輛管理所為不合格車輛管理所。
第四條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內容包括:機動車管理、機動車駕駛人管理、服務群眾、監督管理、隊伍建設、警務保障等六個方面。
第五條公安部評定一等車輛管理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評定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車輛管理所。
公安部可以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評定的車輛管理所等級進行復核。第二章評定內容
第六條機動車管理
(一)辦理機動車登記嚴格審核法定證明、憑證,認真查驗機動車,按規定核查進口車、國產車相關參數,比對盜搶車信息。登記的機動車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載客汽車注冊登記率達到100%,重、中型載貨汽車達到90%以上,其他汽車達到80%以上,摩托車達到75%以上。
(二)使用全國統一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以及全國統一的機動車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信息準確、完整、有效,登記內容實時上傳。
(三)發放機動車號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號牌號碼采用計算機公開選取。
(四)機動車檔案資料齊全、規范,符合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的要求。注銷、撤銷機動車登記的,按規定保存、銷毀機動車檔案。
(五)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嚴格核查法定證明、憑證,以及交通安全違法信息和交通事故處理的信息,對機動車進行查驗、盜搶車信息比對。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定期檢驗率達到100%,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重、中型載貨汽車達到90%以上,其他汽車達到70%以上,摩托車達到60%以上。
(六)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報廢標準。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注銷率達到100%,大型客車、貨車以及其他營運車輛報廢率達到95%以上、監銷率達到100%。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一)受理駕駛許可申請嚴格審核提交的資料、證明,按照規定程序、期限考試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二)使用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登記信息準確、完整、有效,登記內容實時上傳。
(三)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一考試使用計算機無紙化考試系統;除三輪汽車、牽引車外,其他汽車的科目二考試使用計算機樁考儀考試系統;科目三場內考試必考項目全部實行,實際道路考試根據車型嚴格按7公里、5公里、3公里的距離進行考試。各科目計算機考試系統與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聯網。
(四)建立健全考試工作的制約、防范機制,通過計算機隨機安排考試任務,考試員不得為同一申請人進行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建立對考試員的考評制度和臺賬,組織考試監督小組對駕駛人考試質量不定期進行抽查,隨車監督科目三考試。
(五)考試員具備考試資格,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考試項目、內容和標準考試,嚴格實行考前點名、考中鑒定和考后講評三個考試步驟,落實雙簽名制度。
(六)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場秩序。嚴格審核參加考試人員的身份,科目一、科目二考試場地實行封閉式管理,禁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試場地。
(七)建立和完善對違法記分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教育培訓、考試、消分的制度。對違法記分滿12分的,通知參加教育考試率達到100%,不參加教育考試的,公告停止駕駛證使用率達到100%。將所有違法記分的信息(含異地違法、肇事駕駛人的記分信息)、考試信息錄入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
(八)建立機動車駕駛證公告作廢和限制受理制度。對已注銷、撤銷、吊銷的機動車駕駛證,依法公告作廢;對限制申請的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不受理駕駛申請。
(九)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齊全、規范,符合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范的要求。注銷、撤銷、吊銷駕駛證的,按規定保存、銷毀檔案。
第八條服務群眾
(一)窗口服務:
1、嚴格執行業務辦理時限規定,所有業務均應當在受理后及時辦結;
2、制訂文明服務用語和服務忌語規范,推廣使用普通話服務;民警和工作人員認真、熱情、耐心、文明接待群眾,回答群眾問題,不與群眾爭吵,不甩拋證明、憑證和牌證;
3、民警按規定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工作人員統一著裝;民警和工作人員佩胸卡;窗口放置服務臺卡,服務或者暫停服務時,向辦事群眾公示;
4、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窗式”服務,資料和手續在內部傳遞,無推諉問題;
5、實行業務退辦單制,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退辦單上詳細注明退辦的原因和應當補充的材料、手續,群眾能在補齊手續后一次性辦理;
6、實行延時服務,對群眾申請辦理的業務應當在當日辦結。
(二)業務大廳:
1、業務大廳內保持環境整潔,秩序良好;
2、公布辦理業務的法律依據、所需手續、辦理程序以及收費項目和標準,公布作息時間,公布民警和工作人員的照片、警(編)號;
3、設置意見箱、舉報箱,公布咨詢、監督、舉報電話;
4、設立
宣傳板、放置光盤(錄像)播放設備,在辦理機動車、駕駛人業務等環節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5、設立無障礙窗口、通道,方便殘疾人辦理業務;
6、在辦證窗口設置低柜臺和群眾使用的座椅,實行開放式辦公,在考場、業務大廳設置足夠的群眾等候場地;
7、提供群眾填寫書表所需的桌椅、筆墨、剪刀、膠水等物品,提供書表樣表;設置公用電話、飲水機、復印機、傳真機等便民設施;
8、建立所長接待日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解答群眾咨詢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處理群眾投訴和舉報;
9、設立導辦員,為辦事群眾提供導辦服務;
10、為稅務、保險、郵政等部門提供辦理業務的場所。
(三)設立停車場地,為辦理車管業務的群眾提供停車服務。辦公區域衛生整潔。
(四)在具備條件的汽車銷售市場設置代辦汽車牌證業務的窗口;為大型企業、專業運輸單位以及邊遠地區群眾提供上門服務。
(五)在具備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辦理部分汽車管理業務的制度。
(六)在互聯網上建立車輛管理信息網頁,方便群眾上網查閱辦理車輛牌證的有關規定及考試模擬題庫,下載使用有關表格及填寫式樣。
(七)允許有資質并在車輛管理所備案的中介機構,代辦車輛牌證業務,代辦人員持證上崗。車輛管理所內無非法中介,以及以代辦為名欺騙群眾,詐取錢財的非法活動。
(八)群眾對車輛管理所的滿意率達到90%以上。
第九條監督管理
(一)對下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定期業務培訓、指導、檢查和考核制度。
(二)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聯網,依法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監督管理,對存在只收費不檢測、不按規定檢測以及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等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對因車輛檢驗把關不嚴,導致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報質檢部門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與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主管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對不按規定回收解體機動車的企業,通報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為交易市場提供機動車登記信息和盜搶車信息查詢,杜絕為走私、盜搶和報廢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五)建立駕校培訓質量追蹤和通報制度。駕校培訓的駕駛人,在初領證后一年內發生責任事故人數占總培訓人數的比例達到10%以上的,暫停考試,通報駕校主管部門,并建議對其停業整頓;達到20%以上的,停止考試,通報駕校主管部門,并建議取消其培訓資格。
(六)依法履行對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管理職責,對農業(農機)部門辦理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牌證及駕駛證進行監督。發現農業(農機)部門辦理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牌證及駕駛證的,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條隊伍建設
(一)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以及公安隊伍建設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健全規章制度,內部管理規范。
(二)領導班子團結協作、作風正派、清正廉潔、開拓創新。
(三)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訓體系,定期對民警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紀律作風和業務技能培訓。未經培訓和考核的民警,不得上崗辦理業務。實施考試員、查驗員等級管理,對考試員、查驗員實行資格評定、等級考試、業績考核和升降制度。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占民警總人數的80%以上。
(四)從嚴治警,建立廉政教育制度、業務崗位民警定期輪換制度和錯辦責任追究制度。民警紀律嚴明、作風嚴謹,廉潔自律,未發生嚴重違紀行為。
(五)制定消防、防盜、保密、后勤保障以及計算機、網絡設備、公務用車等
裝備的管理制度,規范內部管理。(六)建立計算機系統操作授權、限權制度,對辦理流程實行全程監控。
第十一條警務保障
(一)精簡機構和人員,按照本地實際配備民警和工作人員,機動車登記審核崗、駕駛人受理崗、檔案管理崗等重點崗位工作由民警擔任。
(二)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用車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要求,汽車、摩托車場內考試所需的設施和相應的標志、標線齊全;實際道路駕駛考試的路線上設置標志。
(三)根據業務需要配備計算機、打印機和網絡設備,并保證計算機系統穩定運行。制定緊急情況處置方案,快速應對計算機系統故障等緊急情況。
(四)設置專用檔案、牌證室(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檔案、牌證室(庫)安全。第三章評定標準
第十二條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實行計分考評制,評分標準全國統一。滿分為100分,未達到要求的扣減分值。分值達到95分以上的,為一等車輛管理所;達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為二等車輛管理所;達到75分以上不足85分的,為三等車輛管理所;達到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為四等車輛管理所;不足60分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第十三條一等車輛管理所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榮立過集體功或者受過地市以上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表彰;
(二)群眾滿意率達到95%以上,對民警服務態度無投訴;
(三)大型客、貨車和其他營運車輛報廢率達到98%以上、監銷率達到100%;
(四)科目三考試使用計算機路考系統;
(五)3年以下駕齡的機動車駕駛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數占機動車肇事死亡人數的比例不超過30%。
第十四條在辦理機動車業務時,發現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車的,予以加分獎勵。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一等、二等、三等車輛管理所:
(一)經車輛管理所考試合格并發放駕駛證的駕駛人,初領證后一年內交通肇事死亡人數占全部駕駛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數的比例達到20%以上的;
(二)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用車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機動車和駕駛人數據質量經檢測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四)未落實車輛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一)為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報廢以及未列入車輛產品《公告》的機動車辦理牌證的;
(二)未對大型客、貨車以及其他營運車輛報廢進行監督銷毀的;
(三)給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
(四)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員發證或者不考試發證、考試不合格發證、買賣駕駛證的;
(五)發現考試中存在舞弊問題,不予制止的;
(六)駕駛人初領證后一年內交通肇事死亡人數占全部駕駛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的;
(七)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八)存在亂收費、指定保險、檢測、維修和推銷產品等問題的;
(九)違反規定,到其他車輛管理所轄區內辦理機動車登記、駕駛證業務的;
(十)群眾對車輛管理所的滿意率低于70%的;
(十一)當年有民警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辭退的;
(十二)當年車輛管理所領導班子成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十三)在等級評定中弄虛作假的;
(十四)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
(十五)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評定為等外車輛管理所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考評辦法
第十七條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分級負責,逐級考評。
第十八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紀檢、監察、督察、政工和有關業務部門共同參加的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工作領導小組,采取書面審查與實地考查、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集體進行考核評定工作。
第十九條考評程序
(一)地市級公安機關向省級公安機關上報本年度車輛管理所等級申報計劃。申報一等的,由省級公安機關報公安部。
(二)按照申報計劃,由公安機關對所轄車輛管理所的等級進行自評,并將申報材料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
(三)省級公安機關評定出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車輛管理所,對一等車輛管理所進行初評,并將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車輛管理所名單和一等車輛管理所申報材料報公安部。
(四)公安部對申報的一等車輛管理所進行評定;對省級公安機關評定的車輛管理所等級進行復核,不符合評定標準的,責令省級公安機關重新進行評定。
第二十條在對車輛管理所進行等級評定時,要同時考評下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工作,并將其結果納入評定分數。
第二十一條車輛管理所年度等級評定結束后,由公安部公布全國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結果,對一等車輛管理所掛牌命名;省級公安機關對二等、三等、四等車輛管理所掛牌命名,對等外車輛管理所掛牌整改。
第二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要對車輛管理所實行不定期檢查。凡發現不具備原評定等級標準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檔案,記載各年度等級評定的申報、考核、評定、獎懲等情況。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車輛管理所評定后,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車輛管理所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獎勵。
第二十五條在年度等級評定中被評定為等外車輛管理所的,取消評先受獎資格,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省級公安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公安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