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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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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與審慎經營是相輔相成的。從監管者角度來看,對銀行業的監管是全方位的、外在的監管,其目的是維護銀行業正常運行秩序,防止出現系統性或區域性金融風險,而這一目標的實現必須通過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經營來實現。從被監管者來看,通過加強內部管理、自我約束,謹慎經營,保護自身的整體利益,其目的是實現穩健經營,有效規避各種風險,這也是金融監管的目標和監管重點所在。為此,我們認為要處理好二者的關系,首先要樹立審慎監管理念,將其作為持續性監管的一項內容加以高度重視;其次,切實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審慎經營規則方面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要依據有關規定做出采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限制資產轉讓、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以確保這些審慎經營規則得到認真落實;三是對現有銀監會制訂“審慎經營”規則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評價和改進機制,定期對監管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銀行業的發展需求對需要完善的及時提出改進建議和意見;四是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審慎經營”規則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嚴格履行職責的做出嚴肅處理。
二、監管與支持改革的關系
當前我國銀行業主要面臨三大風險,即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對這些風險的化解,最關鍵的是要改善銀行的公司治理,提高銀行的內部控制能力,而做到這些,要靠進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決。支持銀行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是銀行業監管當局監管職責所在。但是,支持改革,必須在國家經濟、金融政策允許范圍之內,金融機構不能打著改革的旗號搞違規違法經營活動。監管不是阻撓改革,而是推動改革。監管部門要在銀行業改革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政策,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不能無原則的支持改革。一是監管不能缺位,要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及時進行風險提示,保持金融穩定;二是監管不能越位,要根據其改革進程和風險管理狀況適時調整監管思路和政策;三是監管要強化指導,重點督促其建立功能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科學務實的內部控制機制和靈敏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從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和綜合競爭力;四是監管要適應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為改革順利進行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和發展環境。
三、監管與鼓勵創新的關系
監管與創新是現代銀行業發展的兩大永恒主題,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銀行監管刺激創新,銀行創新在提高效率時所帶來的風險又不得不要求有效的監管。如果單純地強調創新而放棄監管,就會產生新的風險甚至導致危機;如果單純地強調監管而放棄創新,就會抹殺金融的活力甚至遏制金融發展。只有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掌握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平衡點,在監管中創新,在創新中監管,才能實現“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的良性循環發展的路子。
四、監管與提高效益的關系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通常是從資產的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三方面來加以檢驗。直接的經濟利益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關心的問題,也是監管效果的體現方式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追求經濟效益的前提是必須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依法經營,規范管理,不能單純為了盈利而違反規定,甚至觸犯法紀。監管部門通過持續、有效的監管,使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變傳統的經營理念和經管方式,各種統計數據更加真實,貸款分類更加準確,經營管理更加扎實,從而使經濟效益得以提高。在監管原則上,監管部門必須按照“準確分類——提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的監管思路,運用銀監法賦予的行政審批、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強制糾正和處罰追責等權力的職責,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科學有效的管理程序和控制方法、合理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和靈活多樣的績效考核制度,確保銀行業機構在審慎經管的基礎上,尋求績效經管的最佳利潤增長點和創新發展點。在具體監管操作上,一要督促各級國有商業銀行加大信貸投放,真正建立起以效益為中心的運營機制;二要督促商業銀行積極配合貨幣信貸政策、產業政策的貫徹實施,實現銀行經營效益和貨幣政策、產業政策貫徹實施的雙贏目標;三要督促加強增量貸款管理,切實提高貸款效益;四要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各種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監督其落實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五要督促商業銀行加強負債成本核算,優化負債結構,改變總量比例和期限對稱比例不合理的狀況,積極發展多元化負債,提高穩定性負債和低成本負債的比例,實現業務發展由粗放型、松散型管理向內涵型、集約型管理的轉化;六要督促商業銀行下大力氣壓縮費用開支,強化壓縮措施,努力降低非生息資產占用數量或使之轉化為盈利性資產,提高整體經營效益。
五、監管與服務的關系
監管與服務,實質上是統一的。所謂監管服務,就是要通過依法行政、對銀行業的規范管理、營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環境,來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目標統一的有效方法。離開服務單純地搞監管,監管就失去了目的和方向,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離開監管去談服務,服務也就成了一句空話。應正確理解二者的辯證關系,牢記監管的宗旨與目的,寓服務于監管之中。
首先,要從監管入手。要樹立“嚴格監管就是最好服務”的觀點,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清楚的認識到,監管約束不是鞭子,而是韁繩。要按照“管、幫、促”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幫助被監管單位查找原因,說明危害,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其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要將落腳點放在服務上。一是努力營造和諧的金融環境,促進金融機構之間公平競爭。二是確保市場信息公開化,按照金融監管制度設定了金融機構信息路的各項規定和要求,進行合法、有效的信息披露,使廣大存款人全面了解金融機構的資本狀況、資產運用、內部控制及管理能力。三是從政策和機制上引導各金融機構面向世界、面向社會,找準自身市場定位,調整發展思路,轉變經營戰略,促進自身發展壯大。
第三,要做到監管和服務“雙到位”。要正確處理嚴格把關和熱情服務的關系;要努力解決提高監管人員的整體素質問題;要大力加強隊伍的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要建立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多方位、多層次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積極推行監管標準、監管程序、監管結果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不管是新興市場還是成熟市場,在其向金融穩定目標邁進的過程中,金融體系的固有缺陷都將使其本身包含許多不穩定因素。比如說,如果金融機構所運行的市場或溝通金融機構與市場的金融基礎設施不健全,金融機構就不可能真正穩健,所以,制度設計者需要處理金融基礎設施、信息不對稱等一系列深刻的市場失靈問題。這些金融基礎設施除包括審慎的銀行監管、運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統外,還包括司法制度、會計與審計標準、法人治理結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辦”的信貸文化等等。并且,這些因素間相互聯系,共同發揮著作用。例如,如果評估銀行資產價值的會計制度存在缺陷,那么對銀行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就形同虛設,若債權回收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那么銀行賬面上的資產價值就不可靠.因此,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對于實現金融穩定的目標意義重大。
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一個基礎
毫無疑問,央行履行職責需倚重銀行監管。央行通過實行可靠的貨幣政策,增強公眾對貨幣的信心,實現貨幣與價格穩定的宏觀目標,但不管央行怎樣專注于貨幣與物價穩定的宏觀經濟目標,其實現必須基于微觀層次的金融穩定,需要銀行體系以及其他金融部門的順利運行。
在金融體系中,資產比重最大的銀行體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又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單個銀行機構倒閉的風險很容易傳播而引發系統風險。即使是小銀行的倒閉,也可能會由于同業往來、支付系統的直接聯系以及對市場信心的間接影響而損害大型銀行。大型銀行出問題反過來又將導致銀行體系的信用遭受更大損害,對廣大存款人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獨立于央行的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無疑也是央行賴以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_個重要基礎。
銀行監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觀政策分析
提到銀行監管,我們一般會將監管者與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相聯系。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是為了減少單個銀行機構的倒閉,目標在于控制銀行機構的具體風險,對存款人提供保護。但是,審慎銀行監管不可避免地也會涉及宏觀層面。審慎監管宏觀層面的目標是控制系統風險,即避免銀行體系崩潰以及由此帶來的相應成本,為降低金融動蕩給經濟運行帶來的成本,也包括減低政府決策形成的道德風險成本,近年來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中已經融入了更多的宏觀因素。
從宏觀層面來看,金融不穩定與個別銀行機構偶爾倒閉的現象可能是﹁致的,因為個別銀行機構的倒閉在妨礙金融體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時就影響了金融穩定。所以,從審慎監管的宏觀層面考慮,對單個銀行機構倒閉風險的判斷將視該機構的倒閉對整個體系的意義而定。如果一個機構規模不大,其倒閉不會導致其他機構的連鎖反應,即該機構的倒閉并不會影響系統穩定,監管者將任由該機構自生自滅。但是,審慎監管的宏觀層面強調,從單個銀行機構角度來看似為合理的行為,可能會對整個銀行體系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單個銀行在經濟衰退時期緊縮信貸是理性的選擇,但如果所有銀行都這樣做,那么將導致整個社會的信貸數量進一步下降,從而惡化經濟環境。而在經濟上升時期,所有銀行均放松信貸政策,很可能產生非持續性的信貸繁榮局面,甚至積累泡沫,而留下金融動蕩的隱患。
不管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過去銀行監管者往往傾向子更多地從微觀層面考慮銀行監管問題,在具體設計和運用監管制度方面的宏觀考慮不夠。例如,就一定類型的風險來說,監管者并沒有根據各銀行在經濟中的重要性而區別確定最低資本標準,也很少有監管者建議一家銀行不要緊縮信貸以避免整個銀行體系的信貸質量進一步惡化。從宏觀層面來看,片面注重微觀層面的監管既可能導致對單個銀行機構的過度保護,削弱市場自律和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也可能導致忽視集體行為對整個銀行體系的影響,無法準確監測系統風險并采取適當救濟措施。一旦發生系統風險,單個銀行機構最終也很難幸免。所以,銀行監管的微觀層面和宏觀層面其實是無法分割的,在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負有主要責任的銀行監管機構應當注重負責控制系統風險的央行的宏觀分析,將宏觀預期因素融入日常監管之中。
銀行監管與央行如何獲職履行金融穩定職責所必需的信息
對于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之間建立信息交流機制的必要性,幾乎不存在疑議。在世界各國央行與銀行監管機構分設的體制中,都對信息共享機制作出了妥善安排。一般認為,分設體制下央行履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擔當最后貸款人,不必再直接介入各銀行機構的監管。但問題在于,央行將因此不再能通過監管主動獲得關于各銀行穩健狀況以及整個銀行體系狀況的一手信息,卻還必須決定是否提供必要的救助。這樣,在緊急情況下,央行為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如何能作出正確決定?對此問題的直接回答是,監管者必須與央行進行直接而全面的信息交流,
接下來的問題是央行是否仍有必要直接介入監管?對此問題可以用兩個實例來回答。在德國,央行雖沒有明確的監管權,但往往深入地參與制定監管政策,所有監管信息在到達監管機構之前要先通過央行過濾。在日本,央行可根據約定對與其進行交易的銀行的業務及財產狀況進行現場檢查,且央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經常聯合進行銀行檢查,實際上成了第二監管者。兩國央行都不同程度地成為了銀行監管者的“影子”,享有與監管機構相似的權力。
從本質上說,央行需要的不是監管權本身,而是行使監管權能獲得的信息。既然如此,為何合適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夠呢?首先,行政權分享與協調過程中的摩擦可能會成為信息充分交流的障礙。其次,問題可能不在于銀行監管機構是否愿意向央行充分提供信息,而是獨立監管機構自身的重要法定職責——客戶保護以及其側重于執法的專業特征,決定了其需要獲取的信息偏重于銀行是否合規方面。而央行關注的重點是金融體系的穩定,需要側重于宏觀問題的信息,銀行監管機構獲取的信息可能無法真正滿足央行的需要。
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應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
銀行監管不可能像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那樣真正獨立于央行。因為央行是基礎貨幣和最后貸款的惟一提供者,必須對支付清算系統、貨幣市場和貨幣總量給予直接的控制和監督,而銀行體系發生任何重大問題都不可避免地會對這些方面產生影響,所以銀行監管機構和央行的工作必然會密切相關。不同的是,機構分設后,銀行監管職能和央行職能之間的協調合作更加公開化,以前央行內部的利益沖突轉化為公共層面的政策沖突。因此,不管央行是否負責銀行監管,都需要協調兩種職能之間的沖突,關鍵問題是要使在兩個不同機構之間協調這種沖突的成本小于在央行內部解決沖突的成本。
在負責銀行監管的央行中,監管部門與貨幣政策部門往往是隔離的,部門之間的協調由央行的最高層負責,高層官員之間的不同意見在央行內部能悄然得到解決。機構分設后,協調兩種職能之間沖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銀行監管者之間建立協調機制。在此情況下,協調機制的運行成本和效率就決定著分設體制能否有效地協調央行職能和銀行監管職能之間的沖突,也決定著分設體制是否能優于集中體制。
銀行監管機構和央行應進行深度合作并密切關注金融體系的穩定
一、挪威銀行監管概況
挪威金融監管局是挪威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財務公司、保險和證券交易進行一體化的監管。作為歐洲第一個采用一體化監管模式的監管機構,挪威金融監管局的監管模式現已成為組織金融市場監管的標準模式。
挪威金融監管局可以說是歐洲國家一體化金融監管的先驅。早在1983年,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就已歸并到銀行檢查署。1986年,挪威銀行檢查署與挪威保監會合并以后,挪威金融監管局一直負責監管挪威的金融服務和證券市場。近期,一些新的監管任務,如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招投說明書以及保險中介的監管,也歸并到挪威金融監管局進行監管。隨著金融服務業的擴展,挪威金融監管局的監管任務在穩步增加,同時監管能力也逐步增強。目前這一機構已成為一家權威、高效的監管機構,執行廣泛的監管任務。
挪威金融監管局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機構,根據挪威議會、政府和財政部的決定依法運作。挪威金融監管局監管對象廣泛,包括銀行、財務公司、按揭貸款公司、提供電子貨幣服務的機構、證券公司、養老基金、保險中介、投資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交易所及其它經批準的市場、清算所及證券托管所、房地產機構、外部會計師、審計師,此外還監管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及證券市場合規情況。
挪威金融監管局的任務是確保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安全、有效地運行,保障社會和金融消費者的福祉,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處于一個適宜的監管環境之中。通過對企業和市場的監管,挪威金融監管局努力促進金融業的穩定和市場的良好運行,增進市場信心,預防金融業危機的發生,并及時處理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件。
挪威金融監管局監管范圍廣泛,這就需要其有前瞻性地單獨或合并使用一系列監管方式,包括:
——監管和監測。這是挪威金融監管局的核心任務,它包括監督被監管對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指引,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來實施業務監管等,通過國際合作來監測宏觀經濟形勢和影響金融部門的重大變化情況等。
——監管規則設定。監管規則設定旨在為經濟活動和金融市場提供一個適宜的監管環境,使監管對象之間既具有競爭性,又能保持盈利。它既包括制定監管制度,也包括起草法律法規、參與立法委員會的立法活動等。此外,挪威金融監管局還參與到國際標準的制定。
——行政許可。包括依法對監管范圍內的業務開辦進行許可、審批。同時,對許可申請人提供建議,并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解釋。
——信息和交流。挪威金融監管局十分重視與監管對象、工會組織、政府部門以及媒體的良好溝通,信息和交流目的是使挪威金融監管局的服務更加公開和透明,使享受服務的人了解相關法律以及挪威金融監管局作為一個監管機構所扮演的角色。
挪威金融監管局由五名正式成員和兩名候補成員組成的董事會領導。董事會的正式成員和候補成員都由財政部任命,任期四年。日常管理工作由局長負責,局長由財政部任命。挪威金融監管局由三個監管部、一個行政部和各級輔助單位組成。各部根據功能和技術的不同下設處和科。跨部門的團隊合作也日益普遍,以應對不同監管領域日益緊密的聯系。
二、挪威銀行監管中的幾個特色
挪威在歐洲大陸國家中比較早的建立起了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在這樣的金融體制下,銀行業所面臨的經營環境遠比分業經營模式下更為復雜,這也對銀行業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挪威金融監管局作為歐洲最早出現的一體化金融監管機構,自成立以來就一直把銀行業監管作為混業監管的重中之重。經過20年的監管實踐,金融監管局已經總結出一套既符合本國銀行業的發展特點、又充分利用自身監管資源的監管模式,其中的一些頗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對于提高銀行業監管的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挪威特殊的金融經濟體制下,金融監管局的監管范圍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金融領域,而成為了一個廣泛涉及財政金融事務的監管機構。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監管局將外部審計和外部會計也納入了其監管的范疇,這就為金融監管局進行監管創新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金融監管局負責審計機構和審計師的登記、認證以及管理,以確保審計機構和審計師保持充分的獨立性,并按照法律、法規及公認審計準則進行審計。監管局還聯合挪威執業會計師協會對審計機構和審計師的行為,及審計報告的質量進行檢查。其中,執業會計師協會主要負責對其會員進行檢查。金融監管局除了審閱執業會計師協會每年遞交的監管報告以外,還負責對其他審計機構和審計師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的檢查,其主要的監管對象是那些涉及金融領域,特別是涉及銀行業的審計機構和審計師。對于不能達到監管要求的審計機構或審計師,監管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與之相似,機構或個人開展外部會計業務同樣需要通過金融監管局的認證,并接受其監督。金融監管局同樣要通過其監管行為來確保會計行業在公認準則下健康有序地發展。
金融監管局要求商業銀行及其他信貸機構必須將待實施的信貸規則事先上報金融監管局,而金融監管局將判斷該信貸規則是否符合各種相關制度的要求,并決定該規則能否實施。這種制度安排實現了信貸風險監管關口的前移,使監管者可以提前了解商業銀行的信貸制度安排,并控制信貸規則的準入,統一規范信貸市場秩序,同時,避免了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信貸規則進行事后的消極、被動修改的情況,有效降低了商業銀行的運營成本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
近年來,由于金融監管局成功地實施了信貸規則準入制度,挪威的信貸市場取得了穩健的成長,信貸規模明顯增長,而信貸損失則呈穩步下降趨勢,銀行利潤也實現了平穩的增長。
作為與監管對象之間信息交換機制的另外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金融監管局一直保持著在現場檢查后與被檢查銀行董事會見面的慣例。這實際上是建立了將監管信息向銀行管理層進行“正反饋”的渠道,并為外部銀行監管和銀行內部控制的有機協調創造了條件。現代銀行監管理論強調銀行內部控制的作用。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就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內部控制原則。從中不難看出,在現代銀行監管理念中,實現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密切配合是提高監管效率的必要途徑。基于這種考慮,金融監管局強調在現場檢查后與銀行董事會及時見面,將發現的問題及相應的處理結果予以通報。這保證了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層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層的真實情況,并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在第一時間解決銀行內部由于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委托——”沖突問題,保證類似問題在該銀行范圍內不再發生,從而有效規避銀行風險。
金融監管局規定商業銀行在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必須先將信息呈送金融監管局,
經批準后方可對外公布。這就是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它是針對商業銀行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可能引發的負外部性而制定的一種預警機制。金融監管局認為在商業銀行披露重要信息以前應首先與金融監管局進行溝通,使金融監管局有充分的反應時間針對可能產生的某些重大消極影響來制定處理方案。這樣可以避免金融市場上的債權人和投資者在短時間內對一些銀行個體性或暫時性的問題產生過度反應,引發銀行體系的系統性危機。多年來,金融監管局通過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及時、準確的掌握了銀行業運行中的各種風險狀況,為進行科學決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金融監管局的監管和指導下,挪威銀行業在混業經營的復雜環境下,依然成功克服了自身的脆弱性,抑制了金融市場的過度波動,實現了銀行業的平穩發展。
金融監管局建立了一套風險責任追究制度,該制度主要適用于銀行的高管層,主要目標是督促管理層采取措施對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進行規避。在執行中,該制度以列席商業銀行董事會、約見銀行董事會成員為主要執行手段。當銀行管理人員在執行、交易、交割等重要經營過程中,因為管理或決策失誤而給銀行造成損失,或當金融監管局發現高管人員沒有盡到規避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的職責時,金融監管局有權約見銀行董事會成員,要求董事會對高管人員的風險責任進行追究、處罰,嚴重的可以要求高管人員引咎辭職。金融監管局建立的針對銀行高管層的問責機制,在問責中重視發揮董事會的作用,并通過引咎辭職等制度來強化問責機制的作用。通過這一機制,金融監管局可以督促董事會和高管層在強化銀行內部控制的過程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三、對我國銀行業的幾點啟示
(一)建立銀行信貸規則統一審查制度
挪威金融監管局針對信貸規則準入所進行的監管,在維護信貸市場良性發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這種制度的優點在于:一是保證了各商業銀行所制定的信貸規則都能夠符合監管部門的監管思想,從而統一信貸市場規則,避免各信貸機構各自為政,造成信貸市場無序競爭。二是避免了由于商業銀行對潛在的信用風險認識不清而造成信貸規則具有盲目性。三是避免了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信貸規則進行事后的消極、被動修改,有效降低了商業銀行的運營成本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
與之相比,我國信貸市場上各銀行機構在制定信貸規則時擁有比較多的自,各銀行各自為政,信貸規則五花八門,信貸市場缺乏一個明確、統一的運行規則,難以有效貫徹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政策。同時,商業銀行在設計信貸規則過程中難以克服盲目性,監管部門也難以有效遏制商業銀行在設計信貸規則時打政策球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長商業銀行的機會主義傾向,造成信貸市場上的無序競爭。我們可以借鑒挪威金融監管局采取的信貸規則準入制度,要求商業銀行在制定信貸規則以前,先將草案報送銀監會,銀監會按照《信貸管理條例》以及相關的監管制度的指導精神,對信貸規則進行審查和核準,保持信貸政策的統一。如當前在貫徹科學發展觀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中,就可以統一要求銀行制定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業以及過剩行業的信貸政策,貫徹國家實施的節能減排等經濟發展戰略。
(二)建立中介機構業務禁入制度
挪威金融監管局將銀行業監管和審計、會計活動監管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獲得監管活動中的范圍經濟。這樣的監管體制不但保證這些社會中介機構在對銀行財務信息進行審核時更好地保持客觀、獨立和公正,而且也使監管局可以更方便地獲得銀行的各種信息,并可以提高這些信息的真實性,降低信息的收集成本,從而實現監管內部成本的“外部化”。這一成功經驗值得學習和借鑒。在我國目前尚不具有金融財政一體化監管平臺的條件下,可以通過嘗試建立“中介機構業務禁入制度”來對一體化監管框架進行局部的模擬。即: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時必須得到銀監會的認可,如果一家中介機構與銀行合謀弄虛作假,造成信息失真,銀行監管部門可以禁止該中介機構今后再次進入與銀行業務審計有關的業務領域。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來解決中介機構存在的潛在的“委托——”問題,拓展銀行監管邊界,使銀監會可以把中介機構監管與銀行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提高銀行監管效率。
(三)建立銀行信息披露事前報告制度
新巴塞爾協議將市場紀律作為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市場紀律的核心問題就在于信息披露。新協議認為市場是一股強大的推動銀行合理、有效配置資源并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外在力量,因此,強調通過信息披露來確保市場約束。然而不可否認的是,作為高負債經營的特殊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對于某些信息的公布確實可能帶來巨大的負外部性。特別是那些涉及經營虧損、惡性突發事件或個體性危機的信息,一旦公開就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甚至可能危及整個金融系統的平穩運行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各國監管當局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視。挪威的部分銀行已經從2006年開始執行新巴塞爾協議,但金融監管局卻仍然堅持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從他們的經驗中我們不難發現,對于銀行業的信息披露進行特殊的控制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借鑒挪威金融監管局的經驗,我國應該引入銀行信息披露的事前報告制度,對銀行業信息披露進行適當的控制。首先,要從制度上要求商業銀行在披露重要信息前,應事先呈報銀監會審閱。其次,要求商業銀行在收到其他外部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如審計署的審計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呈報銀監會。最后,應該給予銀監會一定的權限,由其決定信息披露的適當時機和方式,力爭在信息披露以前將問題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要為解決善后留出處置余地。當然,這并不是摒棄市場紀律和信息披露的原則,而是希望通過一定的彈性監管來找到更理想的方式化解各種危機。
(四)建立監管信息的傳導機制
挪威金融監管局與被監管銀行之間長期保持著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保證了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相協調。而我國在這方面起步比較晚,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當前監管者對被監管者的信息反饋還不充分。如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鏈條較長,當基層銀監部門發現了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在經營中出現某些問題后,缺乏一個有效的途徑將這些信息反饋給國有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管理層,造成銀行董事會與管理層、管理層與分支機構之間多重的信息不對稱,委托——沖突不能得到有效改善。由此引發的直接后果就是銀行監管很多時候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哪里的銀行分支機構出現問題,就對哪里進行局部的處理,而不能真正對銀行整體的經營思路和內控機制產生影響,因而無法徹底解決問題。我們應該借鑒挪威金融監管局的成功經驗,在銀監會和商業銀行董事會之間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傳導機制,使銀監部門現場檢查等監管信息及時傳導到銀行的董事會,并通過董事會對銀行內部控制、公司治理、經濟資本管理等機制進行修補和完善。借助外部監管和內部治理的合力,來促進銀行機構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
關鍵詞:貨幣政策;銀行監管;協調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以及相應地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立出來,客觀上提出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進行有效協調的問題。目前看來,在貨幣政策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二者之間的協調是否有效,需要我們深入地探討二者的互動關系,進而在此基礎上分析二者協調的主要途徑。
1從宏觀角度進行規范分析
1.1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于經濟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無論是貨幣政策,還是銀行監管,都是在同一宏觀經濟環境下進行的。從宏觀層面考察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最為突出的就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對于經濟周期的不同作用機理。貨幣政策對經濟的調控通常是逆經濟周期的,而銀行監管通常是順經濟周期的,這兩種矛盾的特性在銀行體系自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例如,下調利率能夠降低銀行的籌資成本,增強流動性,但是會加大通貨膨脹的壓力。在經濟高漲時期,銀行經營效益好,風險低,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相對來說較松,銀行本身經營的難度也低,此時貨幣政策則需要注重預警性地進行適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貨幣供應量、對特定部門進行信貸控制等,這顯然會加大銀行經營的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業務拓展困難,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較緊,對于銀行新增的不良貸款也更為關注,銀行的貸款投放當然也就更為謹慎,此時貨幣政策可能采取的擴張性政策難以在銀行系統得以傳導。因此,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作,首先應當是在宏觀層面的合作,在于對經濟周期的判斷取得共識之后,分別在各自的領域采取相應的、并且不直接沖突和抵銷的政策措施。
1.2銀行體系風險特征決定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必須進行良性互動
銀行體系與證券、保險體系存在很大的差別,銀行的資產和負債在流動性方面具有不對稱性,通常具有錯配的缺口,銀行部門十分容易遭受擠兌的沖擊而傳染到整個金融體系乃至經濟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銀行因為其強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眾公司的許多特征。因此,銀行體系風險具有宏觀性、系統性的特征,其風險主要集中于宏觀層面,且一旦發生對經濟的沖擊面非常大,而證券和保險的風險主要是微觀性的、是與投資者相關程度較高的風險。正因為銀行監管和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與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因此,僅僅從銀行體系風險的宏觀性和系統性來說,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的協調的重要性,將遠遠超過央行與證券和保險領域的監管機構進行協調的重要性。
1.3市場環境的發育程度也決定了宏觀層面的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
對于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認識是,貨幣政策著眼于宏觀層面,銀行監管著眼于微觀層面。這實際上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劃分。從貨幣政策運作的環境看,沒有商業銀行微觀行為的市場化改進,貨幣政策的實施在目前的環境下往往也是難以著手的。在較為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下,商業銀行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能夠基本有效地對貨幣政策的宏觀信號作出反應,此時貨幣政策當然無需強調對商業銀行的直接信貸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場化的間接調控手段,銀行的監管實際上也是采取激勵相容的市場化手段。但是,在商業銀行體系市場化程度有限、商業銀行主體的自我約束能力不足的階段,貨幣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業銀行的信貸運作行為,就難以有效地傳導到經濟運行環節,此時必然需要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積極合作。
2對運作層面的實際考察
2.1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分立后應防范可能出現的決策效率降低
如果說將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獨立,是為了防止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的話,那么,二者的分立從運作層面也提出了一個決策效率的問題。在呼吁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分立眾多理由中,懷疑央行因角色沖突而對金融監管難以中立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實際運作中,這可能是一個“偽問題”,因為在央行缺乏足夠的獨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或者其他宏觀部門就宏觀政策動向、金融風險和金融穩定應采取的措施產生分歧并爭執不下時,最終可能還是會集中到國務院層面進行統一決策。從這個意義上說,央行和銀監會的分立,實際上只是把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更多地轉移到國務院層面,而這一轉移必然會導致決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這顯然對于貨幣政策的實施、或者金融風險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響。這種決策效率可能出現的降低,最為集中地體現在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實際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則無論貨幣政策的基調是緊縮還是擴張,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目標。但是,在銀監會作為單純的銀行監管機構獨立承擔機構監管職能之后,因為銀監會并不能為陷入困境的銀行提供流動性;而央行要妥當運用“最后貸款人”職能,必須充分了解具體銀行的經營狀況,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將更多地依賴銀監會對銀行困境的判斷而不是自身的判斷,其中顯然存在實施效果下降、運用過濫、過嚴、過遲等,或者在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難以形成共識時需要國務院層面的決策,從而可能錯過防范銀行危機的最佳時機。
因此,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立的條件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組織協調機制相當關鍵,否則只能是決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礎上,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值得關注。
2.2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共享應當成為二者協調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兩個機構之間協調,協調關系較弱,協調成本較高,但有利于強化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防止相互干擾。目前,德國、英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都實行外部協調的方式。然而無論是貨幣政策決策,還是銀行監管決策,都是基于對銀行體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銀行體系的傳導機制為前提,可以說幾乎所有的貨幣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調整、公開市場操作,都必須立足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的深入掌握。更為重要的是,銀行監管信息也是中央銀行及時高效地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的基礎。與此同時,貨幣政策操作必然會對銀行體系的經營形成多方面的影響,也需要銀行監管部門及時把握、進而采取相應的對策來指導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
3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是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力作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必須以一定的制度形式為保障,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協調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在當前人民銀行內部兩大體系獨立運行的情況下,為了加強兩大體系間的聯系和溝通,需要建立由貨幣政策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定期通報貨幣政策運行與銀行監管的情況和存在問題,相互介紹貨幣政策或銀行監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兩大體系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使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更好地發揮合力作用,促進金融機構合法、健康運行。
(2)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針對當前非現場監管與金融統計彼此獨立從而不能相互利用的問題,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協調性,必須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共享的金融數據庫。要在進一步完善“全科目上報制度”和現有統計網絡的同時,依據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要求,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進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動生成統計指標與監管數據指標的金融數據庫。條件成熟后,連通中央銀行金融數據庫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數據庫,使中央銀行能夠調閱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數據,從而進一步發揮統計網絡對提高非現場監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務作用。同時,要強化對金融機構數據真實性的監管,嚴格責任追究,從而確保信息質量。在建立兩大部門共享數據庫的基礎上,為了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溝通,進一步增強合力,還可以建立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機制,以加強兩個部門的協調。
(3)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人員流動機制。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兩大職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強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人員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員流動機制,從而使貨幣政策部門人員能夠更加熟悉監管要求,使銀行監管部門能夠更加了解貨幣政策意圖,為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奠定基礎。
(4)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執行手段上的協調機制。針對當前貨幣政策窗口指導作用較弱的問題,要把中央銀行窗口指導的意圖納入監管的內容、通過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如機構審批、高級管理人員考核評價等,確保貨幣政策意圖得到有效落實,從而進一步強化人民銀行內部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橫向協調機制。
實際上,無論是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統一在一個機構之內,還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圍內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這是由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法制環境和市場發育程度以及金融體系的演變軌跡等多種因素所決定的,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范式。但是,在選擇了銀行監管和貨幣政策分立的體制之后,我們必須更為強調二者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如何借鑒國際上的經驗為我所用,并結合我們的國情進行制度上的創新,是當前我國金融理論與實踐所應共同關注和探討的重大課題。
參考文獻
[1]陳春光.金融一體化條件下銀行業監管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關鍵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挑戰;應對
一、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實踐提出的挑戰
金融創新行為的動機簡單地看是由于盈利動機的驅使,但是從深層次看卻是銀行監管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滯后,以至于阻礙了銀行機構向更高的階段進一步發展。環境的變化使得銀行機構傳統的經營方式不再有利可圖,他們過去向客戶提供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越來越難以出售,而傳統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資金,因而為了繼續存在下去,他們不得不尋求創新;另一方面,各銀行機構面臨的嚴格管理使得規避管理法規的過程變得有利可圖,某一個機構避開管制后提供的服務往往給它帶來豐厚的利潤和市場占有,因而嚴格的監管本身就成為刺激銀行業創新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創新更多地應該從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博弈來理解。銀行為了逃避監管,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活動與監管活動之間是一個不斷向前推進的動態博弈的過程,即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但是至今的實踐表明,銀行監管活動落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監管是一個被動的過程,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的實踐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1.金融創新使銀行監管目標的權衡更加困難。銀行監管的目標有兩個,一個是安全目標,一個是效率目標。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看,銀行體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但是在一定的階段,銀行體系的效率目標卻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過度嚴格的銀行監管造成的銀行機構效率下降和發展困難使得這一時期的監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標。金融創新的最深層的原因就是規避管制,追求發展和效率。但是實證研究已經表明,在銀行監管的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存在著替代效應,金融創新在提高了銀行體系的效率的基礎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風險。在面臨著全球競爭的壓力和本國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定之間,銀行監管如何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進行協調?
2.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更加復雜化。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了新的變化。一是金融產品和組織創新模糊了分業經營中各專業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他們之間的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業務趨同,銀行也逐漸發展成為超大型的綜合性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業會通過創新繞過各種監管法規的限制向證券保險行業滲透。二是市場的創新使得一國的銀行機構在現在條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對外經濟聯系的加強使得一國的銀行通過各種創新活動向國際市場滲透,廣泛參與國際金融活動。這樣對國內銀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動的監管就變得遙不可即。同時,一國的金融體系也會暴露在國際金融風險之下,這給銀行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三是新的業務形式和金融產品的出現,并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如網上銀行的興起。四是銀行機構和其他各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這樣局部的金融風險很容易轉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風險,造成所謂的傳染效應,從而更容易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3.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主體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個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分業監管還是混合監管的選擇問題。毫無疑問,面對著銀行業務日益綜合化的趨勢,原來界限分明的分業監管已經表現出了極大的局限性。
4.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挑戰。傳統的銀行監管一直以來是以外部監管作為最主要的監管方式,強調嚴格的立法和監督,對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行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規定。這種監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和標準化的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是以行政命令對銀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標準化的監管方式則沿襲了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原理,將資產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級別,并對每種類型確定固定的資本要求。這種監管方式明顯不適應金融創新下的新要求。它們存在著信息和經驗不對稱的問題,而且沒有考慮銀行在金融創新過程中的動態過程,在實際的執行過程當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問題。
5.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理念的挑戰。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的動態回避過程與相對固定的銀行監管框架之間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之間的博弈總是表現為監管方的被動。危機導向的、事后的、傳統的銀行監管總是被動追蹤金融創新,會使監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監管成本的增加。
二、銀行監管應對金融創新的一般實踐
1.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較之傳統銀行業務,銀行的創新業務在收益更大的同時,風險也更大,且更容易擴散,對金融市場造成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并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2.從注重外部監管向注重內部和外部監管并重。針對銀行監管與金融創新博弈的被動地位,監管理念應該不僅僅從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來考慮有效監管的問題,而且外部監管隨著創新和變革的發展,其缺點不斷暴露,比如市場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我們應該考慮如何從銀行內部與監管機構激勵相容的角度來使銀行主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目前最為流行的一個根據激勵相容理論建立的監管的方法就是預先承諾方法。銀行在預測期初向金融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為該期內可能發生的損失作準備,而監管當局則根據銀行承諾的水平設計懲罰和獎勵措施,并不再對銀行進行例行的資本充足檢查,但是這種方法的實施對監管水平的要求較高。另外,對市場機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視,認為只有保證信息的完備透明,充分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的作用,才能對銀行起到正確的激勵。
3.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統一監管體制是指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的一種制度。與此相適應,金融監管也應該打破分業監管的模式向統一監管轉變,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和證券的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但是在具體的監管主體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級監管機構還是在保持監管主體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強各個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二者有利有弊,具體的選擇需要對實際情況作出更細致的選擇以后才能加以確定。
4.從一國監管向跨境監管轉變。本國銀行向海外市場的擴展也是一種金融創新——市場創新。隨著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越來越多,其業務收益來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電子銀行的發展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判斷其交易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完成的;離岸金融業務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機構偏離于監管視野之外。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將一家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并表監督。另外,加強不同國家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監管的分工和協調,以有效杜絕國際銀行監管的真空。
三、對我國銀行監管實踐的啟示
1.我國的監管目標的選擇。競爭的激烈和創新的加強,無疑會提高效率,但是同時也加大了風險。面對著競爭的壓力和我國銀行業經營效率低,壞帳率高的現實情況下,監管當局如何在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進行權衡,找出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是關系到銀行監管效率的關鍵問題。目前我國需要重新認識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的重要性,改變對金融創新不論青紅皂白一律封殺的做法,對有益于發展并且風險比較容易監管,不會增加太多監管成本的創新,不妨進行鼓勵,以提高我國銀行的競爭力。也就是說,我們要適當地考慮到效率目標。
2.我國監管重心的轉變。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的監管注重的是合規性的監管,重在對市場準入、業務經營范圍和行為的監管,其中突出的問題是重市場準入管理、輕持續性監管,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尤為不足。并且這些靜態的監管措施明顯地落后于市場的發展。為了扭轉這些不利局面,我國現階段銀行的監管重心應該改變,利用我國現階段對監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時機,把監管重心放在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落實上,盡快制定和建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損益等經營管理業績的綜合考核和評價體系。在體系完善和外部監管的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上,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和加強商業銀行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追蹤世界最新的實踐成果,提升我國銀行監管的水平。
3.對我國監管主體的要求。金融監管客體的巨大變化表明我國分業監管的做法應該適應客體的綜合化、國際化的變化。適應于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混合監管似乎成了一個趨勢,適應于銀行業務全球化、國際化的發展,應該加強我國的銀行監管機構同國外機關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通過與各國監管當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報互設機構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程度,杜絕對銀行跨境活動的監管真空。但是應該看到,我國混業經營的規模和全球化的發展程度均比較低,沒有對統一監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盡管銀行監管機構缺乏與其他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并存,但是作為一種發展趨勢,我們應該在現階段做好分業監管的同時,不斷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這個基礎上加強合作,為未來的統一監管打好基礎。
4.改善監管環境。加快與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充分發揮外部市場競爭和約束的作用,所以應該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銀行的市場約束力。
參考文獻:
1.何德旭,金融監管.世界趨勢與中國的選擇.管理世界,2003,(9).
影響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的因素,一是外部環境因素,包括銀行卡的受理環境和社會信用環境,二是監督管理因素。這里主要探討影響我國信用卡業務發展的內外部監督管理問題。它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商業銀行的內部經營機制;二是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三是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卡業務的監管;四是銀行卡業務參與各方的協作關系。這四個方面既涉及到銀行卡業務經營主體的管理能力,也涉及到了銀行卡業務外部監管者的監管水平。
商業銀行要完善銀行卡經營管理機制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銀行卡經營管理機制問題主要表現在經營管理模式和銀行卡的卡種構成兩個方面。
從發達國家(地區)的銀行卡發展歷史來看,在發卡機構的內部運營機制上,核算獨立、管理集中的利潤中心化運作模式是一種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銀行卡業務經營管理模式,這種經營管理模式推動了銀行卡業務在發達國家的迅速發展。例如,美國花旗銀行在全球信用卡發行量已達1億張,銀行卡收益占其純利潤的1/3。在香港,據估算,信用卡為香港各發卡銀行創造的年收入總額達70多億港元。而我國各商業銀行大都采用分散式的管理方式,造成發卡機構眾多,計算機系統、發卡、打卡等設備分散投入。截至2001年底,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發卡機構就達991個。再加上財務上統收統支,不嚴格核算成本和收益,促使一些商業銀行片面追求發卡規模,造成重復投入大、資源利用率低,加大了經營成本,而且不利于開展統一的市場拓展、風險控制和客戶服務。
從發達國家(地區)銀行卡發展經驗看,借記卡只是銀行為滿足部分客戶需求的輔產品,具有循環透支功能的貸記卡才是贏利的主導產品,是銀行卡業務收益的主要增長點,也是商業銀行競爭優質客戶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卡種構成基本以借記卡為主,準貸記卡占比很低,貸記卡仍處于發展初期。另外,在已發行的銀行卡中,存在大量的睡眠卡和低效卡,銀行卡業務資源浪費嚴重。真正意義上的信用卡發展緩慢,使銀行卡對促進消費、推動經濟增長的作用十分有限。
因此,商業銀行要采取切實措施,對現有銀行卡經營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借鑒國際同業的先進經驗,實行集約化經營,完善卡種結構,充分發揮銀行卡業務的利潤中心的作用。
商業銀行要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銀行卡業務涉及發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戶等多方參與者,業務運營涉及儲蓄、結算、信貸等諸多領域,涉及面廣,技術含量高,集多功能于一體,風險較大。銀行業務的主要風險例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操作風險都包括于其中,操作風險和信用風險則尤其突出。
在過去的十年里,萬事達卡和維薩卡國際組織收到的信用卡犯罪損失報告一直呈逐年上升趨勢。當前我國銀行卡絕大多數是借記卡,銀行對銀行卡業務的風險缺乏深入的認識。我國的銀行卡業務同時存在著無序競爭、不規則運作以及發卡機構內部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這都將成為產生銀行卡風險損失的漏洞。我們必須借鑒國際銀行卡業的發展經驗,未雨綢繆,改善和加強銀行卡業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內控機制。銀行應根據銀行卡卡種的屬性、業務種類及其風險特點制定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規范各類銀行卡的資信審查、開戶、授信/發卡和受理等操作程序,從制度上明確發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家之間的責任與義務,實行謹慎會計原則,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體系,科學地設置組織架構和管理程序,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
其次,各商業銀行要將銀行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銀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之中。銀行卡是銀行向客戶提供傳統的存、貸、匯業務的便捷渠道,擴大了銀行的服務功能,提高了服務質量,但并沒有改變業務的風險性質,風險可能還會更大,更不好控制。銀行不能將通過銀行卡開辦的各項業務與通過其他方式開辦的各項業務在風險控制上分割開來,要實現集中統一控制和管理。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客戶信息資源的管理和利用,建立集中統一的客戶信息管理系統,強化對風險易發、高發環節的管理,逐步實現業務風險的集中控制。同時,要注意提高銀行系統共同防范風險的能力,盡快實現各類客戶信息,特別是不良客戶信息的共享,利用銀行卡業務聯合的優勢,共同防范各種可能發生的銀行卡經營風險。
最后,要加強對銀行卡業務的內部審計。銀行要把對銀行卡業務的審計工作納入到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的整體計劃之中,對銀行卡業務的操作程序、運行成本、經濟效益、技術安全保障等進行全面審計,并切實解決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人民銀行要對銀行卡業務實施有效的監管
1.提高銀行卡業務市場準入效率,鼓勵銀行卡業務創新。目前,人民銀行對銀行卡業務實行的是以審批制為主、備案制為輔的準入制度,準入工作主要集中在總行,市場準入工作相對較嚴。
銀行卡最早出現于20世紀40年代,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它逐漸成為銀行業的主導產品。該業務自誕生以來,就以服務功能不斷推陳出新見長,這就要求監管者跟蹤市場,多思考新問題,多研究新發展變化,避免出現因監管能力不足而阻礙銀行卡業務發展的問題。
進一步簡化銀行卡業務市場準入程序,減少審批環節,盡量避免層層審批。改革銀行卡業務市場準入制度,將以審批制為主、備案制為輔的準入制度逐漸過渡到以備案制為主、審批制為輔的準入制度,對部分卡種還可以實行事后或事前報告制度。突出市場準入工作重點,將審點放在風險較大的銀行卡,例如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業務方面,從而提高市場準入效率。鼓勵商業銀行進行積極的金融創新,改革銀行卡經營管理體制,設計出有利于銀行卡業務發展的先進模式,鼓勵商業銀行根據市場需要和管理能力開發新的功能和新的卡種。同時,要嚴格銀行卡業務市場準入標準,對發卡人資格嚴格審定。
2.改善和加強對銀行卡業務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我國銀行卡業務起步于1985年,經過17年來的快速發展,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規模,成為銀行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2002年第一季度,按法人統計,全國共有發卡金融機構近60家,發行各類銀行卡4.1億張,其中借記卡3.84億張;銀行卡賬戶人民幣存款余額4691億元,外匯存款余額25億美元;銀行卡人民幣賬戶消費信用20億元,外匯賬戶1514萬美元。可以預見,今后幾年內,隨著中國銀聯服務的逐步到位和銀行卡的聯網通用,銀行卡業務在我國將會獲得長足發展,會進一步滲透到廣大消費者的日常生活中。而且,隨著外資銀行、國際信用卡機構逐漸進入我國銀行卡發卡市場,我國銀行卡市場將呈現競爭活躍、蓬勃發展的局面。但同時風險也會增大。因此,人民銀行在今后的現場檢查中,應逐漸加大對銀行卡業務檢查的比重,將銀行卡以及以銀行卡為載體發生的業務統一納入現場檢查的范疇內,納入統一的風險分析和評估框架中,從業務、技術和信息管理等方面進行檢查。同時,人民銀行應進一步加強對銀行業務的非現場監測,及時了解銀行卡業務的發展動態,分析銀行卡業務存在的風險和問題,防患于未然。
3.完善銀行卡業務的監管法規框架。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目前在銀行卡業務管理方面的主要監管規章,但該規章法律層次不夠,也存在許多操作方面的問題。目前,人民銀行牽頭起草的《銀行卡條例》的草擬工作已進入最后階段,《銀行卡條例》的出臺,將確立銀行卡發展和監管的基本法規框架。該條例出臺后,我們還要進一步修改《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并針對銀行卡業務的具體環節制定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形成系統的銀行卡法律框架,維護銀行卡業務在我國的穩健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市場準入監管還是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人民銀行對銀行卡業務的監管,應堅持積極審慎的監管原則,既要求發展、求利潤,又要保證質量和減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