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04 11:24:0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保險利益論文3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問題的提出
保險,顧名思義就是避免風險,減少損失。隨著以商事活動作為重要推手的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財富不斷累積,社會經濟總量持續上升,各商事交易主體之間的利益關聯日益密切。一旦發生重大風險,其波及面可能會從個體向整個行業傳導,甚至危及經濟體系的平穩運行。因此,財產的安全性問題受到商事活動主體越來越多的關注,而“通過保險機制,被保險人將各種風險轉移到整個團體,以較少的支出避免潛在、巨大且不確定的損失”[1],保險無疑是最佳的風險分散化解工具。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博弈被保險的射幸性特征所放大。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同利益在于以保險費支出作為對價,在發生約定風險后換取保險金的給付;保險人的合同利益則建立在風險發生的預期概率與實際概率之差所產生的保險金利益。具體表現為:被保險人利用其對保險標的的信息優勢,以隱瞞、欺詐保險人等方式獲得保險金賠付,額外增加了保險金支出,損害保險人利益;保險人利用其優勢地位與格式條款的不可協商性特點,不正當免除其法定義務,加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隨之產生。法律途徑固然是解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根本方式,但法律途徑往往只能化解事后矛盾糾紛,對于事先預防此類糾紛的作用尚不顯著,而通過新聞媒體對保險市場開展正確的輿論引導則可以使保險合同各方對其權利義務以及預期利益具備合理預判,從源頭上減少保險合同利益的失衡。
二、正確的輿論引導對于保險合同利益平衡的具體作用
近年來,社會民眾風險規避意識不斷增強,保險市場需求不斷提升,保險產品不斷豐富。但是,保險人的不規范展業行為將導致保險市場的非良性發展,如保險代理人的虛假宣傳、不當誘導和推介等違規經營行為,網銷保險對保險條款內容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賠時定損拖延、高保低賠等等現象屢屢發生,理賠難似乎成為被保險人的共識。近年來興起的境外投保熱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國內投保人對境內保險公司缺乏足夠的信任,這一現象確實值得保險公司和監管部門進行反思。保險公司也有自身的困擾,一方面,迫于公司盈利增長需求①和“減賠指標”的壓力,在核定損失、理賠時無法做到足夠“慷慨”;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的個人誠信體系尚不健全,投保人缺乏誠信締約、履約意識,保險人對惡意的騙保防不勝防,如不及時加以規范,將導致保險資金池余額不足以應對未來的風險,可能將使社會整體風險分散能力有所下降。因此,新聞媒體對于促進保險合同利益平衡的作用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對專業化保險合同條款進行釋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信息經濟學是美國經濟學家喬治·阿克洛夫(GeorgeA.Akerlof)提出的經濟學理論,依該理論,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市場經濟普遍存在的情況,也是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不完全市場”形態的根源性因素。信息經濟學理論同樣適用于保險市場。②根源在于格式保險單的大量運用與專業化差異。有的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抱怨保險人在條款中設置“陷阱”,損害其應得利益。投保人最為樸素的觀點是,因為已經支付了保險合同對價,卻無法以合同對價換取應得的利益,有違公平原則,由此而引發的保險類訴訟層出不窮。以保險訴訟中比較最高的車輛保險條款為例,僅具備社會普通認知水平的投保人往往難以區分承.2NewsDissemination新聞傳播博士論壇保風險中的“暴雨造成的損失”與“暴雨后路面積水通過車輛排氣管進入發動機導致熄火,發動機重啟后造成的損壞”之間的區別,更遑論絕對免賠額、免賠率等專業名詞的準確含義。新聞媒體在有關案例的報道中可就上述專業名詞進行專門釋明,促進投保人對保險條款真實意思的理解。
(二)普及保險行業的基本知識和原理保險運作機制的核心要素是保險精算,即風險發生概率是維系保險合同這一微妙平衡的基礎要素,而當保險精算所建立的風險數據模型被外來因素介入所打破時,就會導致保險合同利益分配的整體失衡。目前,對于保險合同中的“高保低賠”等不公平條款的譴責日益增多,但是應當引起重視的是,“對價平衡”是保險的基本原理之一,保險人的賠付能力的大小取決于保險資金池的積累,即來源于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一旦保險人的保險金支出高于保險費收入,勢必導致保險資金池內保險備付金的減少,從而導致保險公司應對風險能力的降低,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公司將不再愿意經營此種保險業務,長此以往,終將不利于社會整體風險的化解。新聞媒體在宣傳報道中若對保險業運作的基本原理加以關注,則可以使得投保人群體更加深入地理解保險常識,從而減少因對保險存在的誤解而引發的不必要糾紛。
(三)引導投保人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選擇不適當的保險產品以致無法獲賠也是引發保險合同當事人糾紛的原因之一,其問題的根本在于投保人認為,其支付了保險費就應該得到相應的保障,而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在選擇保險產品上的錯誤而產生的后果應由投保人自擔,由此便造成了保險合同的利益失衡。誠然,對于專業化的保險市場來說,僅具備通常認知水平的投保人面對種類繁多的保險品種,實難做出購買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的決定,一旦選擇有誤,將無法得到投保人所預期的保障,保險的目的往往落空。新聞媒體可通過適當的方式,按照保險產品所針對的客戶群體,對保險產品特點及保障范圍進行適度介紹,引導投保人理性投保,從而實現保險合同的利益平衡。
三、輿論媒體引導保險合同利益平衡的實現路徑分析
本文認為,盡管輿論引導對于保險合同利益能否最終實現無法施加終局性影響,但至少可以從緩解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入手,以促進保險市場公開透明為立足點,合理引導市場交易行為,促進保險合同的公平正義。為此,本文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實現路徑:
(一)弘揚正確的保險理念保險是集眾人之力,補償個體損失的社會風險防控機制。保險人雖然負有賠償損失的合同義務,但是此種合同義務是建立在保險精算結果基礎之上的有限義務,換言之,并不是所有的風險都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承保范圍來承擔保險責任,對于被保險人所主張的不合理賠償要求,保險人有權不予理賠。新聞媒體應將保險合同中具備合理性的條款作出客觀真實的報道,幫助投保人樹立正確的投保理念,建立合理的利益期待。
(二)加強誠信投保、誠信理賠宣傳保險合同是信息不對稱合同,保險合同雙方的誠實信用是維系保險合同公平正義的必要條件。新聞媒體在開展相關報道時,應注重對雙方當事人履行誠實信用義務的引導,即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書面提問,不得隱瞞真實狀況,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應秉持善意履行的理念,保護事故現場,協助保險人確定損失;此外,還應注重保險消費者保護理念宣傳,督促保險合同依法合規展業,充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各項合法權益。督促保險公司在解釋有爭議的條款時,不得歪曲合同原意,作出有利于己的解釋,在理賠時,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定損并足額賠付,不得以各種理由減扣賠付項目。
(三)加強與監管機關、司法部門的信息溝通監管機關與司法部門是根據法律規定,實施保險行業監管、履行保險糾紛案件審判的法定職責,對保險市場動態往往掌握第一手的信息,獲取保險行業監管機關的監管文件精神與司法裁判觀點作出正確的解讀并予以及時報道,有助于保險市場主體及時了解監管動態與執法態度,對市場主體的自身行為亦具有一定的規范指導意義。此外,新聞媒體也應當注重對監管與裁判真實案例的宣傳與報道,尤其是加強對反面案例典型的報道,對市場起到應有警示作用,促進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
作者:沙洵 單位:復旦大學法學院
保險利益論文2
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其無法得到保險人的賠償。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但保險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判斷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具體方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學者提出,發生保險事故以后在經濟上受到損失的人,具有保險利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合理的。因為損失補償是保險的基本功能,如果在事故發生以后沒有經濟損失,則被保險人無法得到賠償,這意味著其沒有需要通過保險予以保障的利益,即沒有保險利益。我國法律所說的合同,涉及的是身份關系以外的其他民事關系,主要是指債權合同。因此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財產關系。在合同關系中,往往涉及財產的轉移,包括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和財產占有關系的轉移。前者如買賣合同,后者如租賃合同。財產在轉移過程中以及轉移以后都存在毀損滅失的風險,為了避免風險給自己造成損失,合同當事人有購買保險,即向保險公司投保有關財產保險的需求。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擁有保險利益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因此,分析合同關系當事人對作為合同標的各種財產的保險利益,從而確定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財產保險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1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類型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編的規定,合同可以分為典型合同和準合同兩種類型。其中典型合同有十九種,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等;準合同有兩種,即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對于法律規定的典型合同,從理論上可以進行各種分類。本文僅探討合同當事人對作為合同標的各種財產的保險利益問題,因此將典型合同分為需要轉移實體財產的合同和不需要轉移實體財產的合同。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等合同的履行,需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轉移有關實體財產;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則不涉及實體財產的轉移。作為準合同的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在當事人之間也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也涉及當事人之間財產的轉移。而財產在轉移之前、轉移過程中以及轉移之后,其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合同哪一方當事人承擔,意味著該當事人在經濟上受到損失,從而可以認定該當事人具有保險利益。除此之外,民法典在第六編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雖然民法典沒有把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一種合同,但遺贈扶養協議與一般的合同,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他們之間權利義務的約定。當然,遺贈扶養協議含有一定的人身關系,這是其與一般合同的不同之處。但因為遺贈扶養協議也涉及相應的財產,這些財產也存在毀損滅失的風險,因此本文將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的保險利益,一并討論。根據上述對我國法律規定的各種合同(協議)的分析,結合法律對保險利益的規定,可以將合同分為涉及財產轉移的典型合同、準合同和遺贈扶養協議(合同)。下面本文將對這些合同關系當事人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進行分析。
2合同關系當事人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
2.1典型合同當事人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如前所述,典型合同可以分為需要轉移實體財產的合同和不需要轉移實體財產的合同兩種類型。前者如買賣合同、貨運合同等,后者如保證合同、委托合同等。對于后者而言,因為與財產的轉移無關,因此不存在合同財產的毀損滅失問題,這類合同不在本文探討范圍之內。而在需要在當事人之間轉移財產的合同中,又可以分為兩種: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和轉移財產占有權的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合同中,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轉移占有權的合同有租賃合同、貨運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604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以標的物是否交付作為依據,確定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如果在標的物交付給買方之前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賣方承擔;標的物交付給買方之后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當然,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按照法律的另外規定或者當事人另外的約定,確定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者。根據法律的上述規定可知,在買賣合同中,如果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也沒有另外約定,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買賣合同所涉財產的保險利益,應當根據該財產的交付情況確定:交付之前賣方具有保險利益,交付之后買方具有保險利益。贈與合同也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但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將贈與的財產交付受贈人之前,其可以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合同已經公證,或者屬于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則不得撤銷;并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種贈與合同涉及的財產,如果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發生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這種不可撤銷的贈與,贈與人實際上應當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因此贈與人對不可撤銷贈與合同涉及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在簽訂贈與合同時,向保險公司投保。而在轉移占有權的合同中,財產的所有權人和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租賃合同、貨運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中,如果財產承租人、承運人、保管人的原因毀損滅失的,其應當向財產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如果財產因為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毀損滅失的,則由財產所有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損失。由此可知,在僅轉移財產占有權的合同中,財產所有權人和財產實際占有人都有可能承擔財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因此,他們都對相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分別就同一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
2.2準合同當事人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在我國民法典中,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被稱為“準合同”。民法典在無因管理部分規定,如果管理人因為管理事務受到了損失,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充;但對于管理人因為管理事務不當而造成的他人損失是否需要賠償,則沒有規定。根據民法理論,如果管理人采取的管理方法、措施不當,并且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我國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如果是對他人的實體財產進行管理,當該財產發生毀損滅失時,其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無因管理的情況下,管理人對被管理的實體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管理人可以通過投保,以轉移自己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在不當得利中,根據民法典第986、987條的規定,如果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則需要根據得利人在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以確定其是否需要返還取得的利益,并承擔賠償責任。當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行為屬于不當得利時,其應當向受損的當事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并且依法賠償相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得利人對因不當得利取得的他人財產,就具有了保險利益。當然,這里涉及得利人的保險利益是否合法、從而決定其是否可以投保的問題。筆者認為,即使得利人取得他人財產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只要財產本身不違法,就應當準許得利人就相關財產投保。因為投保以后,真正受到保險保障的,是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不是不當得利的得利人。如果不準許得利人投保,或者將其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認定無效,而得利人又沒有賠償能力,則會使合法的財產權利人的利益受損。
2.3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遺贈扶養協議是財產所有人與其他人簽訂的關于扶養、財產贈與的協議,在原來的繼承法中就有相關規定,民法典繼續做了規定,但內容與繼承法相比,有所不同。根據民法典第1158條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由自然人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其內容主要是:簽訂協議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對該自然人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但該自然人死亡以后,其可以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取得相應的財產。在該自然人死亡之前,協議規定的財產,仍然屬于該自然人所有,并且有其占有、使用。在此期間,協議規定的相關財產,如果發生毀損滅失,將使其所有權人遭受直接損失;根據協議履行撫養義務的人,也可能因此而無法取得相關財產,從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鑒于上述可能發生的情形,筆者認為,除了財產的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之外,根據遺贈扶養協議承擔撫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也對相關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其可以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就相關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
3總結
根據上述對各種涉及財產交付合同的分析,可以發現:在合同關系中,除財產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的毀損滅失承擔風險、從而具有保險利益以外,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對相關財產也承擔一定的風險,因此應當認定其也具有保險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同一財產上可能發生兩個主體都具有保險利益的情形;因此他們可以分別對同一財產投保,相應的保險合同都屬于合法、有效。
作者:王全法 單位:徐州工程學院
保險利益論文3
1林果類農業保險利益相關方調研與分析
農業保險的利益相關方主要有政府機關、農業生產經營者、涉農類金融機構、農資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1],下面進行逐一分析。
1.1政府機關宏觀角度,中央政府需要的是通過農業保險這一金融杠桿來處理農業風險,從而確保國家農業穩定生產,通過保費補貼這一更富有效率的形式來替代原有的政府救災基金。近年來,根據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相關部門如農業部、財政部多方支持農業保險進一步發展。省市級地方政府也因此紛紛針對優勢特色林果產業開展林果類農業保險。然而,各層級政府之間的利益不完全一致[2]。站在縣級基層政府執行的層面,農業保險往往被視為財政負擔。往往會出現以下3種情況:一是地方政府對農業保險工作十分重視,往往是將農戶自繳保費也全部覆蓋;二是因為前些年農業保險體制機制問題違規導致的基層政府普遍反應冷淡;三是基層政府事項雜多,對于農業保險多是采取推一推的方式看待,大多沒有成體系的制度設計和工作安排。
1.2農業生產經營者對于廣大的農戶而言,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例不斷減小,農村勞動力特別是青壯年勞動力大量轉移到非農產業,對于普通散戶來講,農業保險并不重要,反而農業保險現階段繁雜的手續使之更多成為了負擔。對于流轉成規模的大戶來講,土地租賃成本、人力成本的上漲使其對農業風險十分敏感,現有的農業保險產品又往往難以滿足需求。我國農業保險的性質決定了其廣覆蓋、低保障的特性。無論是中央設計的政策性主糧作物農業保險還是省市級地方政府出臺的政策性林果類補貼保險,對于普通散戶來說都不是必需品。對于大戶來說,是其管理農業風險的補充品。然而,農業保險的自交保費部分對于大戶而言,也是一筆不小的投入。
1.3金融機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目前的合作模式是涉農貸款保證保險這一合作模式,如山東壽光的訂單式農業貸款保證保險、河南地區蘭考農貸模式,江蘇等地推行的銀保合作模式。然而,大多數銀行因為兩大原因不愿意推廣農業貸款保證保險,一是保險公司農貸費率相對固定,對于那些掌握本地農村信用信息、經濟發展較好、不良貸款率極低的農商行而言,這一費率他們難以接受,他們希望實行有差別的浮動費率,一行一價甚至一單一價。二是貸款保證保險往往還需要銀行自身承擔一定比例的風險,如果保險公司同擔保公司合作承擔銀行的全部風險,又會使貸款用戶難以承受使用成本。
1.4農資企業農資企業在林果類農產品投入品、種植、加工生產到銷售這4個環節中處于農業生產鏈的前端投入品環節[3]。農資市場競爭異常激烈,以河南省為例,目前僅在河南省范圍開展種子銷售的企業就高達100余家,其中林果類種苗類也有數十家。面對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部分農資企業也在尋求跨界營銷、聯合營銷。目前這些農資企業往往以農業社會化服務商的角色出現。就營銷渠道來說,大部分農資企業80%以上的產品通過代理渠道進行銷售,小部分通過直營店和直供的形式進行銷售。營銷渠道費用占據其整體農資利潤的絕大部分。100元的農資,到了農戶的手中,普遍上漲為160元,銷售渠道費用高達60元,因為是墊付農資款,所以這60元的費用也包含了經銷商貼息費用。
1.5農產品加工企業改革開放以來,依靠當地農產品自然資源稟賦,在各級政府政策催化與扶持下,發展、培育起一批以農產品加工業為主要方向,具有比較優勢的地方產業集群和龍頭企業,這些當地的農產品加工企業是當地農產品的主要消化方向。
2現有林果類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目前而言,農業保險的最大需求方是政府,需求端的錯位,使得廣大普通農戶對此并不“感冒”。本應是農戶自發尋求風險保障而進行的保險投資,現實上卻是保險基層網點不斷宣傳、采取各種手段刺激才有可能入保。林果類農業保險具有政策性屬性,財政補貼占農業保險保費的絕大頭。根據“政府主導”的整體框架,現有的林果類農業保險前期展業經營往往是圍繞基層政府運轉。就林果類保險的具體承保流程來說,主要分為承保準備、展業會議、合作談判、村級協保(大戶直銷)、單證填寫、查驗回訪、公示出單、送單歸檔這8個主要環節。理賠流程主要是出險查勘、立案調查、報損定損、公示賠付這4個環節。其中,部分環節對于廣大農戶而言異常繁瑣復雜,甚至有農民因為需簽字驗標而棄保。廣大村級協保員因為費用后置問題,對地方政府出臺的林果類農業保險承保工作不積極。農險和普通財險不一樣,在規定的承保理賠時間內任務極重,要在短時間內應保盡保,工作人員也很難做到對農業保險數據逐一核對。問題逐層擴大,合規風險難以完全把控。
3林果類農業保險利益相關方資源聚合措施
3.1思路分析第1個需要思考的問題是:農業保險如何成為農民的必需品?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的是什么是農戶的必需品。顯而易見的是,種子、化肥這些農業生產資料以及開發商對農戶實際提供的供應鏈金融服務是農戶在進行農業生產的必需品。那么,如何使得農業保險也能像種子、化肥、農藥一樣成為農民的必需品呢?我們簡單設想一下,最容易的方式,莫過于農業保險是免費產品,甚至于農業保險對農民的當期利益而言是一款掙錢的產品,也就是說,能替農民省錢。農業保險的費用是無法變更的,是一個固定值。那么十分明顯的是只能在其他地方尋找節流之道。根據調研,無論是種業公司也好,化肥、農藥這些農資公司也罷,銷售費用占其整體利潤的絕大部分,多一級的銷售渠道往往意味著多一級的利潤分成。如果說,經營農業保險的財險公司能建立包含農業保險的綜合農資平臺,通過自己的協保員隊伍銷售包含農業保險的一攬子農資產品。使得農戶購買種子、化肥、農藥和保險的費用甚至還低于原本只用于購買種子、化肥和農藥的費用。那么是不是就意味農業保險對于農戶而言是一款當期即受益的產品呢。這種節流之道,不是在財政補貼里做文章,通過套取國家財政補貼來違規受益,而是在一個法規框架內尋求一個新的發展模式。第2個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如何從源頭杜絕虛假承保與虛假理賠?最好的模式莫過于解決問題于第1線,這就必須要充分調動農險基層協保員的工作積極性。然而,現有農業保險的費用政策只能讓協保員維持正常的展業工作。那么,可不可以通過農資銷售為協保員謀取正當的市場化費用,這樣將廣大的協保員捆綁到農險公司利益鏈上,最大限度地筑起了農險公司的商業壁壘。第3個要思考的問題是:怎么盡可能地減少政府財政補貼,撬動更大比例的社會資金來補貼農業保險?政府出于為了維系小農戶農業生產的目的,每年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貼補農業保險費用,這種模式隨著財政尤其是縣級財政壓力的增大有不可持續性,對于中央財政占大頭的主糧作物保險尚可維持,對于當地特色農業產業就顯得力不從心。那么引申而來的問題是,誰才是農業保險這一正外部性、準公共性產品的受益者?回答了這個問題,就能解決誰能替代政府付費的問題。事實上,農業保險不僅僅有損失補償的功能,更有社會管理的職能,通過區域性的保險產品設計,可以達到精準描繪產業、技術的輻射面積這一作用。以優勢林果產業為例,針對林果加工廠收購的優質林果農戶,以這個完整的產業鏈條作為保險單元進行保險產品設計,那么投保數據就可以被各方認定為實質上各方公認的推廣和采購面積。事實上,這種帶有正外部性的準公共產品理應由包括政府和產業鏈各方支付信息服務費用,尤其是應該由產業鏈中的農產品加工企業承擔。也就是說,以林果類農業保險為代表的農業保險真正的受益方與服務方應該是產業聯合體而非單一農戶,服務應著眼與產業而不能扭曲、異化為地方政府。
3.2模式設計核心思想仍是三產拉動二產,二產帶動一產,構建農業保險作為底層數據的產業聯合體綜合助農服務。一是落實在根本處,還是要依靠林果類產業鏈頂端的龍頭企業對產業鏈進行創新與延伸,增加產品的附加值,開展精深加工。以玉米為例,最基礎的飼料加工帶來的附加值很低,但如果進一步轉化為乳酸、酒精、石膏等工業品就會相應增加更多附加值,企業向農戶支付的費用也會帶動農戶增收增產,出于生產穩定性和品質管控的考慮,采購半徑的節約、農作物特定含量(如高蛋白玉米,蛋白含量每提高一個點對于生產加工企業來說效益就十分可觀)、減少農產品雜質等,這些對于加工企業來講都是收益,具有為此付費的基礎。二是農資企業為主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方,通過壓縮營銷層級,實現以農技服務為基礎的訂單式生產管理,將農業保險費用在農業社會化服務中進行攤薄,原有的農資營銷費用就可以用來作為保費補貼。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需要供應鏈資金支持,現有狀況下,這些生產服務組織往往是從上游依民間借貸形式進行拆借資金,資金成本較高,利率一般會到10%~12%,如果農險公司在訂單有效性的基礎上,發揮保險資金融通優勢,根據穩定訂單而不是抵押物就撥付與規模相對應的流動資金,進而真正協助新農主體增強社會化服務能力。這樣,以農業保險作為每一個要扶持產業單元的前端數據,如優質林果、綠色蔬菜可以在政策性保險產品開發環節中的投保條件中加以設計。在此基礎上,涉農服務組織如合作社等作為農戶的組織端口,上游加工企業長期、穩定訂單可以當做質押品由政策性擔保公司向合作社輸入流動性,政府引導基金專注于上游企業的產業與技術升級資金需求,進一步延伸產業鏈條和附加值[4]。對于銀行等其他社會投資方來說,優勢特色農業產業形成的自然稟賦和積累的聲譽不會輕易消失,即使是項目投資失敗的最差情況下,基于優勢產地形成的項目底層資產仍可以在兼并、重組中得到退出,從而進一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真正以農業保險為緊密紐帶,政、投、銀、保、擔五位一體合力助林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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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一博 單位:中原農業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