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03 14:49:1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養老保險發展研究3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目前,我國國民經濟已經實現跨越式提升,但是在經濟發展新時期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隨之而來的是農村養老保障問題所造成的挑戰。截至2020年,我國農村總人數中有23.8%為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相比于城市老年人口占比多出8%。據相關部門統計,至2035年,該比例將上升超過37個百分點,屆時農村老年人口比例將比城鎮約多出13%,并預測今后30年內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將居高不下,農村老齡化問題將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設計的一項通過國家收入再分配來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制度,而養老保障制度作為其最重要的一項內容,存在的意義不容忽視。此項制度正是旨在緩解廣大群眾養老壓力、解決國民養老困境。養老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要素,也是發展國民經濟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然而迄今為止,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依然在諸多方面存在短板,所以探究我國養老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行優化路徑探索,是當前的關鍵任務。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面臨的困境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在政策法規方面,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體系亟待健全。現今所施行的相關政策多以指導條例、會議通知等方式下達至區域政府,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落實環節皆缺乏穩定性與規范性。其次,國家補貼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無法從根本上保障村民養老權益。法律制度是政策落實的根本保障,尤其對于農村養老保障而言更為重要。不僅如此,由于無法可依,不同區域政府有關養老保障工作的決策與落實工作未能統一標準,極易導致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過程出現責任推諉或臨時變更現象,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事業的有序推進造成極大困擾。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主要依據,源自民政部門制定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和國務院轉發民政部門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兩個不具法律性的文件,而此類文件并不具備法律效力,無法保證相關規章政策的權威性。并且隨著社會城市化、現代化發展進程的深入,相關機制已經難以滿足我國農村居民對于養老保障的需求,更加無法契合城鄉二元化發展格局的法律保障訴求,導致農村養老保險體系陷入發展困境。
(二)農村家庭養老模式難以為繼。現代化、工業化使家庭功能由原來的集中型向分散型轉變,傳統的幾世同堂的生活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首先,因為農作物升值空間小,且生活壓力加大,鄉村適齡青年不斷涌入城市尋求就業機會,導致農村空巢老人與日俱增,家庭養老的功能衰退,老年人缺乏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其次,農民工在城市化過程中所感受到的外界環境的變化,使孝敬父母、贍養老人的傳統觀念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分散了家庭的凝聚力。最后,生活節奏的加快、競爭壓力的增大,使大多數年輕人疲于應付工作的挑戰和社會的壓力,無暇顧及老年人的生活,更疏于對老年人的照顧,并且年輕人新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難以得到老年人的認同,代際矛盾加深,雙方難以共處一堂。“養兒防老”的家庭養老模式難以為繼。
(三)資金籌集與基金管理方式存在問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主要由村民自主繳費,集體和國家僅給予輔助與政策扶持,這就意味著,村民現在繳納的養老保險金與晚年的生活質量相掛鉤。農村居民受“養兒防老”觀念的影響,對養老保險需求水平較低,但是考慮到社會發展、生活質量的提升以及投保人進入老年時期的社會背景,現在繳納低檔次的保險金,養老保險可能就無法發揮出作用。甚至有少數干部利用職權和公款為自己投保,甚至牟取私利,嚴重影響了村民投保積極性和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具有使用、管理與征繳養老保險的權力,但并未設立健全的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體系,極易導致內部發生貪腐謀利現象,甚至使養老保險基金被挪用,難以切實保障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另外,為了保證基金的收益性,其并未選擇回報與風險高的投資渠道,而是基于金融機構存儲或購買國家財政相關高利率債券獲得收益。但是在基金投資途徑單一、專家指導匱乏的現狀之下,資金增值、保值成為一大難題。倘若市場經濟不穩定或央行調整利率,養老保險基金甚至無法實現保值,先前所宣傳的高增長率更將無從談起。
(四)農村居民參保觀念有待加強。政府旨在為老年農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推出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保險費用由個人、組織、政府共同承擔。但是這項保險制度從試點到推廣,運行時間較短,許多村民對其保障效果及參與方式不甚了解,因此參保意識淡薄。即使有村民參保,他們也大多選擇低檔繳費,所以相應的養老金也并不足以負擔其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不強,使得大多數農村居民對養老保險持觀望態度。并且長期以來“多子多福”“養兒防老”的傳統思想觀念影響了數代中國人,他們對家庭的重視程度大于一切,認為人從出生、成長乃至死亡都與家庭相伴,家庭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是義不容辭的。在家庭中,孩子不僅是家族延續傳承的見證,還是父母為了保障自己晚年生活安穩的一種投資,許多農村家庭依然延續傳統守舊觀念,認為“養兒防老”才是最為可靠的老年生活保障途徑。因此,相較于參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這一新生事物,村民更愿意接受“養兒防老”思想下的家庭養老。
二、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原因分析
(一)政府責任的缺位。新農保相關制度規定,國家、集體以及個人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用。然而,由于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區域政府并未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視為執政體系的重要內容,在職能履行方面存在缺位情況。我國自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正式開始深化改革的征程,經濟發展成為區域政府的執政工作核心,但是其卻未重視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弊端逐漸凸顯,有關農村養老保障的相關政務法規也逐漸受到國家政府的重點關注。然而迄今為止,所施行的養老保障制度依然建立在30年前出臺的《基本方案》制度基礎上。顯然,相關制度已然難以滿足現今農村居民對于養老保障的制度訴求。因此,政府應當將養老保障制度改革作為執政工作的重要內容,盡快建立健全符合當代農村居民養老保障需求的制度體系。
(二)現行戶籍和土地制度的制約。目前,中國所實行的戶籍制度具有劃分戶口地域與管理遷移人口的雙重功能。制度之所以形成,主要是為了滿足社會發展需求,保障社會穩定有序運作。但是在城市化建設進程中,人口由農村向城市遷移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現行戶籍制度的限制,由此導致城市與農村發展難以脫離地域桎梏,前往城市就業的農民也會受到戶籍制度的約束。與此同時,現行戶籍以及土地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城市與農村養老保障事業的有序發展。土地作為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唯一保障,其一生都在依靠土地來維持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其往往認為只要有了土地,他們就會有生活保障,自然就不會去了解和購買農村養老保險,也不會去渴求政府給予社會保障。由于農民都擁有土地,政府也認為土地能夠養老,所以不再那么關注農民的利益,忽視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
(三)村民觀念落后。迄今為止依然有許多農村居民秉持著中國傳統養老觀念,對新鮮事物存有抵觸心態,認為“養兒”是“防老”的唯一途徑。所以,許多村民難以認可新生的農村養老保障政策。國家在1996年正式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強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義務應當由其子女承擔。因此,在相關法律制度的出臺以及傳統養老觀念的綜合影響下,多數村民依然對農村養老保險持觀望態度。就農村養老現狀而言,家庭養老依然是多數老人選擇的主要方式,養老保險覆蓋率低。
三、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服務改革路徑
家庭養老是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主體,然而在城市化進程中,經濟與社會結構發生變遷,其保障功能在弱化,因此有必要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著力點,協同個人、社會組織以及政府構建基于多元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政策制度落實過程中,法律將作為執政體系最根本的保障。對于政府而言,養老保障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政府應當基于相關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對養老基金的管理、流向、籌集予以全面的監管,保證養老保險的規范性。目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依然面臨著政策朝令夕改、養老金數額不足、制度難以落實等困境。因此,必須發揮政府的制度主導作用,促進保險基金增值、保值,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施行與可持續發展,同時切實保障相關政策的穩定性與可行性,以維護農村居民的權利不受損害。將有關農村養老保障的法律體系進一步細分,明確界定政府責任,劃分基金管理流程,確保責任到人。同時,就立法層面而言,應當做好針對城市務工的農民群體而設立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銜接工作,打破以往區域不可轉移的僵化機制。將社保相關法律定位為高層次立法級別,提升相關法律制度的權威性與公信力。深入健全現行社保相關政策及其制度體系,立足于民眾實際需求予以改進完善,對阻礙養老保障事業發展的規定予以刪除,從法律角度增加社保制度的嚴肅性。
(二)逐步健全農村社會養老機構,完善各項養老服務設施。近年來出現越來越多的留守老人,僅靠經濟補貼難以滿足老年人的需要,其在精神陪伴與日常照料方面需求更甚。采用集體活動方式的福利院、養老院往往會有專人照顧,可以更好滿足養老需求。養老機構的建設資金可從集體積累基金和政府補貼資金中支出,其運營過程采取多層次、多形式的收費方式。對于有供養能力并且有養老保險金的老人可以采取市場化收費方式;對于特殊困難、沒有養老保險金的老人,可由當地政府組織從其集體補貼和政府補貼中扣除,或在征得老人同意后,由政府和群眾監控,對老人財產作價,支付養老所需費用。
(三)合理規劃養老金籌集渠道,提高養老金管理效益。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是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制的首要難題,因此必須要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工作有序化、規范化。
1、資金籌集。現階段,個人、集體與國家是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工作的關鍵承擔主體。因此,為了籌集更多資金,需要三方通力合作:第一,村民繳納是養老資金籌集的主要部分,要保證每次養老保險金的交納,必須提升農民的供款能力。首先,農民收入多樣化。農民可以利用農閑時間進城打零工,或者發展農副品,延長產業鏈,增加農作物價值;其次,村民建立個人賬戶。村民定期向自己的個人賬戶存入資金,用于養老。第二,集體加大輔助力度。鄉鎮企業為工作的村民繳納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障金,減輕村民經濟負擔。第三,國家有義務為社會保障提供助力。首先,國家應該減免農業個稅,減輕村民的稅負負擔和從土地中得到收益的難度;其次,國家還可以從財政中撥付款項,給予村民補助。
2、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在我國,政府部門是使用、監管、籌集養老保險基金的唯一主體,這不利于外界的監督。因此,政府應在統一規劃和宏觀指導下,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以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等進行統一管理,對養老保險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應分屬不同部門進行管理,提升基金管理的規模效應,發揮養老保險基金整合使用的效率;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運營,但這樣既增加因過度分散管理形成的不合理的管理費用和挪用基金的風險,又因為物價漲幅高于利率,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縮水”。因此,地市級政府部門應建立合理的基金運行制度,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統一管理,實現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四)加強新農保宣傳,提高村民參保積極性。從政府方面而言,相關執政管理層應當樹立正確的養老保險觀念,深入解讀國家相關政策內涵,認識到社會保障與經濟建設兩者間的緊密聯系。要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必須要以村民根本福祉為本,全面推行養老保險制度。與此同時,應當積極拓展多元農保宣傳路徑,向廣大農村居民普及養老保險的內容和積極價值。利用村委員會所設置的宣傳墻、廣播臺等,具體介紹養老保險的購買門檻、繳費須知以及支付途徑等內容,并基于實證舉例的形式,向居民宣傳社保所能夠帶來的實惠與利好之處。可以選擇區域內養老保險落實成果較佳的村落,組織村民派出調研代表展開實地走訪,同時加強區域間的聯系與溝通,讓受益的村民自己說出社保的優勢與保障,增強說服力,讓村民沒有后顧之憂,放心地接受和參加養老保險。綜上,近年來人口老齡化問題在農村區域逐漸凸顯,各地居民對于養老保障制度體系的需求日益強烈。在此背景下,國家政府、社會以及大眾逐漸將關注點轉移至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方面。立足于以傳統家庭養老為本的社會背景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顯著緩解農村老年人養老負擔,從法律層面切實保障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從而確保廣大村民得以安享晚年生活。
作者:劉桂星 單位:西安財經大學
養老保險發展研究2
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推動我國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對于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養老保險需求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介紹英國個人養老金體系的發展沿革,為促進我國個人養老金制度發展提供借鑒。
一、基于養老金三支柱,了解英國個人養老金體系
在世界銀行1994年公布的《應對老齡化危機》報告中,養老金被定義為根據以往的繳費記錄、通用養老金計劃或養老目標管理計劃,由年老、退休、遺囑、死亡、殘疾等原因觸發的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的支付款項。同時,該報告研究并詳細回答了五個方面的問題,梳理出養老金三支柱(ThreePillars),即三類養老保障體系,包括公共養老金、職業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總體來看,養老金融保障系統具有三種功能,即再分配、儲蓄和保險。政府通過制定養老保障體系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促進養老金三支柱建設,有助于老年人分享財政保障和經濟發展成果,并得到更好的服務:一是養老金公共管理體系,以緩解老年人貧困問題為有限目標;二是職業年金管理體系,由企業實施相關政策并提供資金支持,資產管理機構提供專業的投資、賬戶管理等服務,形成基礎養老金的補充資金;三是將強制儲蓄和自愿儲蓄結合,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商業保險、養老計劃相結合的方式滿足多樣化的養老需求。與依賴任何單一體系相比,將保障功能分散到養老金三支柱上,可為老年人提供更加穩固、更大范圍的收入保障。英國養老金體系的特征之一是職業養老金占主導地位,其綜合覆蓋率、替代率和管理規模等指標優于公共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1973年,英國《社會保障法案》引入職業養老金。最初的收益確定型(Defined-Benefit,DB)養老金計劃主要由企業或雇主為員工退休生活提供保障,后來有些企業為降低成本,逐漸向固定繳費型(Defined-Contribution,DC)養老金計劃轉型。1986年,《金融服務法》出臺,旨在完善英國養老金三支柱體系,建立個人養老金體系,涵蓋自主投資個人養老金(SIPP)、團體個人養老金(GPP)、利益相關者養老金(SP)、商業保險(PersonalInsurance)、以房養老產品(EquityRelease)、長期護理保險(LongTermCareInsurance)等,其資金以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和管理,相關投資風險由個人承擔。
二、回答五個方面問題,明確英國個人養老金特征
通過回答五個方面的問題,可以初步了解英國個人養老金的部分特征:在儲蓄責任上,是強制的(Mandatory)還是自愿的(Voluntary)?實際上,這個問題不能簡單用“是”或“否”回答。例如,在自主投資個人養老金計劃中,個人享有更多的儲蓄和資產配置選擇權。在團體個人養老金計劃中,只要滿足職業養老金“自動加入”要求,就可將其列為職業養老金“自動加入”的選項,部分企業還將團體個人養老金計劃作為額外的員工福利,在這種情形下很難界定員工是強制的還是自愿的。在功能上,是完全儲蓄(Saving)還是再分配(Redistribution)?基于個人賬戶進行管理的養老金計劃具有更強的儲蓄功能,同時政府部門也可通過部分特殊的政策安排實現一定的再分配功能。例如,集合形式的利益相關者養老金由政府管理,其設立的目標即為促進個人形成長期儲蓄習慣,因此管理費率和繳費門檻很低,分別為1%~1.5%和最低20英鎊,適合中低收入群體。同時,英國對個人養老金實施個人所得稅減免、養老金增值時免征資本利得稅等政策,形成一定的轉移支付。在類型上,是收益確定型(DB)個人養老金,還是固定繳費型(DC)個人養老金?在積累階段,英國個人養老金大多采用固定繳費形式(DC);在領取階段,則更鼓勵使用年金方式按月領取定額資金(DB)。在滿足領取條件后,養老金賬戶持有人可一次性領取養老金賬戶金額的25%并享受免稅待遇,一次性領取的資金可轉入限制更少的賬戶,也可由領取人用于旅行、房屋維修等消費活動。剩余資金可用于購買終身保障型年金或其他養老產品,達到繼續積累的目的。在籌款模式上,是完全積累制(Funded)還是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從本質上來看,個人養老金是由個人和提供養老金計劃的機構簽訂的產品或服務合同。任何英國居民均可開立養老金賬戶。在繳費金額方面,個人養老金沒有強制規定,只是超過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額度的金額不再享有額外的政策支持。人們根據相關政策和自身需要選擇即可。在投資管理上,是公共統籌投資管理(Publiclymanaged)還是通過市場化方式投資管理(Privatelymanaged)?經過長期發展,目前英國個人養老金大多采用市場化投資管理方式,政府通過間接參與、鼓勵政策型產品等措施,達到平衡普惠金融和資管機構可持續經營的目標。這五個方面的問題能使人們不僅了解英國個人養老金不同產品的特征,而且能對獲得各類養老金的前提形成清晰認識,即公共養老金以稅收為前提,職業養老金以建立雇傭關系為前提,其他的均可視為個人養老金。從投資決策權歸屬來看,投資決策權屬于國家的,一般界定為公共養老金,投資決定策屬于公司的,一般界定為職業養老金,投資決策權屬于個人的,一般界定為個人養老金。當然,投資決策權歸屬個人,并不意味著完全的自由,在以雇傭關系為前提但投資決策權歸屬個人的情況下,個人因享受所在企業提供的相關便利,其可選投資范圍往往受到所在企業的約束。養老金是以信任為基石的業務,強有力的國家支持和監管、有公信力的金融機構和產品,以及作為雇主的企業的輔助和引導,都是養老金體系成立和穩健發展的重要條件。
三、關注養老金機制改革,探索個人養老金發展路徑
2014年,英國進行了“養老金自由”改革。在改革之前,英國職業養老金和個人DC型養老金的領取方式都是在達到退休年齡后,一次性免稅提取25%的現金,剩下75%必須用來購買年金類產品,以確保退休人員擁有與壽命相匹配的穩定現金流。2014年,英國養老金改革取消了購買年金類產品的強制要求,提高了購買年金類產品的靈活性,人們也可通過適度延后購買年金類產品的時間實現退休金收益最大化。回顧英國自1909年建立養老金以來的發展路徑,可以看到,其目前的養老金相關產品和服務是順應居民養老需求發展的結果。從建立公共養老金,到形成職業養老金,再到發展個人養老金,養老金的市場化不僅沒有給國家增加負擔,沒有對企業形成過多成本,而且還促進了資本市場蓬勃發展,提升了養老規劃意識,提高了養老金覆蓋率。從我國養老金體系現狀來看,目前我國養老金的主要來源仍然是國家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初具規模,個人養老金仍有待發展。2022年9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政策支持、商業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對繳費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投資收益暫不征稅,領取收入的實際稅負由7.5%降為3%。政策的出臺將促進我國人民群眾和企業繳納養老金的積極性,引導人們更加重視養老相關的儲蓄、儲備和投資。從我國人民群眾日益多元化的養老需求出發,通過差異化的競爭合作豐富養老金融市場,進一步探索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共享和個人賬戶統籌管理方式促進養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協同效應,豐富個人養老金的投資品種配置,完善第三支柱產品及其配套服務,是值得每一位個人養老金相關從業者努力開拓和實踐的事情。
作者:魯明佳 單位: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教育培訓和國際事務部
養老保險發展研究3
一、引言
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和社會為確保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實施,通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的用于特定目的的基金,包括社會保證性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用于支付勞動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傷殘、生育等情況下各項保險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業和勞動者或公民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國家財政給予的一定補貼組成。養老保險基金屬于社會保險基金,是勞動者或公民因年老失去勞動能力后獲得的由國家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保險項目,與個人的職業和生活密切相關。上世紀70年代,中國開始實行以法定退休年齡為劃分標準的強制退休制度。經過數十年的改革與發展,中國基本完成了基本養老制度全覆蓋,實現養老制度從“血緣親養”到“家國共養”的轉變。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日漸加深,少子化趨勢逐漸凸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在養老保障方面愈發突出,中國的養老制度發展也應響應時代需求,考慮老齡化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協調短期目標與中長期戰略的關系。
二、文獻綜述
從國際經驗和我國國情來看,養老制度亟需調整和改革。回顧往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養老體系發展主要經歷了四個階段。中國的養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紀五十年代。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初步建立了家庭、國家、集體三方養老的發展規劃,提倡以家庭養老為主,國家、集體扶持為輔的養老策略。由于新中國成立初期現代化工業和傳統農業并存的二元經濟結構,中國為促進經濟發展采取了城鄉分離的發展戰略,養老政策也隨之調整。具體來說,城市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按工齡退職養老政策,農村實行家庭養老為主的養老政策和五保供養政策。令人遺憾的是,起步階段的養老體系建設在“文革”期間遭到破壞。此后,黨和政府通過調整養老政策解決了“文革”期間沒有正常辦理退休手續的老職工待遇問題。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開始了經濟體制改革,養老事業也隨之進入初步探索階段。該時期的主要成就是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儲蓄保險三重保障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其中不乏對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初步嘗試。積累豐富經驗后,中國的養老政策進入統籌發展階段,并在1991年正式開展全面養老改革實踐。通過改革試點和經驗總結,中國初步確立了城職保、城居保、新農保三大保險制度,基本奠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養老體系的框架基礎。但隨著城鄉、企事業單位之間養老待遇不均衡的“雙軌制”矛盾日益凸顯,中國養老制度里不平衡、不充分的再分配隱患也暴露出來,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逐步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即實施漸進式退休年齡政策。這意味著我國極有可能在“十四五”期間推出延遲退休年齡方案。延遲退休是國家在綜合考慮人口結構、人口素質、就業形勢變化后逐步提高退休年齡以延遲退休的制度。它最早被運用于發達國家,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和維持社會穩定為目的。國外學者認為社會養老保險將影響個人的退休時間選擇,部分國家存在提前退休的現象,勞動者退休后社會保險基金收益比上班工資更高,政府只能不斷加大財政補貼力度彌補養老金收支不平衡。[1]國內學者早期主要圍繞就業和養老金保障兩個因素討論應該提高還是降低退休年齡[2]。近年的爭論焦點則轉變為是否應該延遲退休,但學術界仍然沒有達成延遲退休的普遍共識[3]。本文試圖梳理中國養老保險基金現狀和預測延遲退休政策施行后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影響,總結有關延遲退休的爭議,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養老體系穩定有序發展提供借鑒。
三、中國養老保險基金現狀和延遲退休的影響
(一)中國養老保險基金現狀綜合來看,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的穩定運行需要考慮人口結構、經濟因素和社會因素三個方面,其中人口結構起決定作用。目前,我國雖然已經提出延遲退休的遠景目標,但尚未提出延遲退休的具體實施方案。延遲退休是基于我國養老金現狀提出的必要的緩解人口老齡化壓力的方案。上世紀末,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了從“現收現付制”模式向“統賬結合”模式的過渡。這意味著本來應該承擔兌現養老金承諾責任的下一代勞動者要積累自己的個人賬戶,而不必對以往現收現付制產生的隱性債務負責,這筆隱形債務就成為了隱性債務顯性化的成本,即轉制成本。研究測算出,中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和轉制成本規模分別高達20萬億和8萬億。[4]即使中國政府不斷提高對養老金的財政補貼,從1998年的24億元增至8004億元,其仍然存在巨大缺口和暴雷風險[5]。可見養老保險基金造成的財政負擔之重。目前的統賬結合模式是根據階段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征收費率,目標是保持社會保障基金于一定時期內的收支平衡,在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范圍內既要滿足該階段的基金支出又能有所積累。從人口結構上看,隨著我國逐漸進入深度老齡化社會,老年人口比例和退休人群數量正在增加,社會上青壯年勞動力的數量逐漸減少,長此以往將難以滿足就業市場的需要。一方面,領取養老金的退休老人越多,養老金支出費用越大;另一方面,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勞動者數量相較于退休人員越少,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越少。從整體來看,養老保險基金是入不敷出的。養老金缺口的擴大必然要求政府財政承擔填補養老保險基金補貼空洞的責任。研究發現,若不推行延遲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將于2036年出現累計赤字,直至2070年政府財政將累計承擔其補貼責任約699億元,占財政總支出比重的12.32%。[6]可見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適應我國人口結構變化,積極響應老齡化觀念,為社會發展注入源源不斷的人才動力,我國國情決定了必須采取延遲退休政策。
(二)延遲退休的預計影響在預期中,延遲退休政策將帶來諸多好處。[7]為了適應深度老齡化社會,推出符合國情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國的養老體系改革不能局限于延遲退休一點,更要立足全局,力圖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積極養老制度。雖然延遲退休是否能解決養老金缺口問題仍然存在爭議,但延遲退休能延緩養老金缺口問題的來臨時間這一推斷已然達成共識。政策實施后,在崗老人仍會繳納養老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增收減支,間接減輕了財政負擔。這段由延遲退休政策爭取而來的窗口期,能為養老體系改革提供更多的時間和經驗,推動養老退休的中國方案誕生。延遲退休不僅實現了低齡老人再就業,還體現了男女職場平等。在許多發達國家,男女退休年齡是相同的。男女退休年齡相同將有望減少對女性的職場歧視,讓男女勞動者都平等地在職位上繼續耕耘。另外,老年人雖然受體力限制難以從事重體力勞動,但大多擁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工作經驗。這些生產性資源由于“老年歧視”而無法得到有效開發,老年人的生產潛力被消極對待,大量老年人力資源被限制、忽視乃至浪費。延遲退休將調動老年人生產力,填補崗位缺口,豐富我國人力資源開發維度。老年人的消費能力不容小覷。銀發經濟產業具有巨大潛力,或將對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由于健康水平對于中國老年家庭消費存在擠壓效應,社會和家庭更加關注老年人帶來的醫療壓力,而忽略了他們的基本教育文娛需求、食品消費需求等。因此從需求側出發,在崗老人擁有穩定收入來源卻缺乏相應的服務來滿足需求。可見老年人需求亟需開發,應努力培育“銀發經濟”,優化我國產業結構,發展年齡友好服務業,建設適老化設施,構建年齡包容的社會氛圍,提供契合長者需求的服務環境,以積極態度面對老齡化社會。
四、延遲退休面臨的爭議和阻礙
(一)制度目標與執行效果存在差異延遲退休計劃出臺后,勞動者退休可領取養老金數額問題引發關注。在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養老金社會平均工資替代率的制度目標是58%-50%。自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來,養老金社會平均工資替代率由1997年的76%降至45.92%,與預期相去甚遠[8]。從效率的角度看,若這筆資金的收益率大于等于工資增長率,企業職工繳納的保費價值將實現穩定增值或保值,為他提供有效的養老保障,是筆喜聞樂見的穩賺不賠的買賣。相反,若養老金替代率較低,無法保值甚至虧損,企業職工的參保熱情將持續降低,并由于養老金收入低于預期而減少或放棄繳納養老保險金,不利于養老金制度可持續發展。
(二)老年人在就業市場頻頻遇阻延遲退休對老年人就業影響有限,人力資本狀況在其中起著重要作用。研究表明,工資率和工作成就感越高的參保者延長退休年齡的意愿更強,延遲退休對他們的擠出效應越小[9]。隨著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提高,中國人均預期壽命增至70余歲,適宜勞動的時間延長。可現有就業市場中并沒有適合大部分老年人的崗位。在勞動力供給充足的環境下,企業更愿意雇傭身體素質和職業素質俱佳的年輕人而非老年人。但部分工作能力強的老年人延遲退休后在企業和組織仍然擔任工資高或成就感高的優勢職位,企業和組織無須雇傭或提拔年輕勞動者填補職位空缺,提高了年輕人的求職難與晉升難度,不利于就業市場和企業組織管理的更新迭代。
(三)延遲退休與隔代照料的潛在矛盾延遲退休還需要考慮到參保者的家庭情況。在大部分中國家庭里,由長輩替代父母承擔照顧孫輩責任的隔代照料是習以為常的事情。年輕人在生育后往往期望父母為他們帶孩子,好讓他們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努力發展事業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的同時避免老年人無所事事。承擔隔代照料責任的家長將面臨更容易與社會和工作脫節的風險。由于我國傳統家庭觀念的影響和幼兒照護資源的成本高昂,許多家庭主要由女性家長承擔照護幼兒的責任。因此隔代照料對女性工作就業的沖擊更大,女性勞動者的家庭責任與就業行為沖突更加嚴峻。在出 臺開放三胎政策的背景下,公共兒童照護資源、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凸顯,家庭內部需要在嬰幼兒照護和職業發展間做出取舍。
五、結語與建議
基于人口老齡化和少子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國情,中國計劃推出延遲退休政策。這需要中國政府平衡促進經濟增長和提高養老金替代率兩大目標的關系。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議:第一,加大對老年大學等適合老年人群體的社會教育資源投入,提高老年人的工作能力,充分發掘老年人的勞動潛力;第二,找準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定位,適當調低養老保險基金的增長速度,開放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維持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平衡;第三,加強對公共兒童照護資源的支持和投入,將勞動者從傳統家庭責任里解放出來,促進男女職場平等,釋放老年女性群體的生產力;第四,鼓勵銀發經濟發展,普及適老化建設和服務,發掘更多適合老年人的就業崗位,填補社會產業空白。
參考文獻:
[1]Blondal,S.,andS.Scarpetta,1998.TheRetirementDecisioninOECDCountries,OECDEconomicsDepartmentWorkingPaper.
[2]陳頤.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與方案[J].社會學研究,1996(6):44-53.
[3]張士斌.中國退休年齡政策研究前沿述評[J].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14(1):15-20.
[4]鄧大松,劉昌平等.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報告2013[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5]2002-2017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EB/OL].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方網站,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zrs/tjgb/.
作者:梁安琪 單位:廈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