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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產品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各國的保險監管理念、方式、重點存在差異,但普遍實施財產保險產品監管。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條款和費率規范為主要內容的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體系,在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防范風險、服務社會經濟民生和國家戰略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體系伴隨著中國保險業改革開放的進程不斷演進和調適,有關其歷史沿革的研究目前還是空白。本文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產保險產品監管領域內關鍵法規和體制的變化作為分期的標準,以監管范圍和監管方法為主線,重現我國財產保險產品分類、分層式監管的演進軌跡,闡明制度供給的邏輯,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認識財產保險產品監管理念,認清未來監管趨勢,不斷優化監管體制、機制和方法。
一、我國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演進歷程
改革開放后,國內保險業復業。在復業初期,保險業規模有限,保險監管的概念還未形成,沒有專門的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隨著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深入發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為基礎、系列配套規章制度為支撐的財產保險產品監管框架逐漸構建成型,并多次作出重大調整。以關鍵法規和體制變化為分期的標準,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的演進可以分五個階段。
(一)監管萌芽期監管萌芽期(1983—1999年)
1983年,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全國的金融機構和業務,中國金融監管體系開始于此。當時,保險監管與管理的功能區分并不清晰,198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和1985年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均未涉及保險產品監管。隨著國內保險業逐步發展壯大,自1986年起,兵團保險、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國人民保險獨家經營的局面,產品監管伴隨市場競爭產生。1995年的《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明確:“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這標志著保險產品監管的法律地位和監管方法開始確立。1998年11月,原中國保監會正式成立,國內保險業進入分業監管時代,保險監管體系獨立并向專業化縱深發展,帶來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
(二)體系奠基期體系奠基期(1999—2002年)
經過短暫的過渡期后,原中國保監會迅速推進專業化的產品監管制度,于2000年印發了《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范了財產保險產品條款基本要素及設計原則,對財產保險產品進行分類并提出相應的備案要求,指定“法律責任人”負責合法合規性審查,并針對違法違規行為設定相應法律責任。這是我國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史上的奠基性規章,其初步建立了一套獨立且較為完備的財產保險產品管理制度。在這期間,財產保險產品采用1995年《保險法》中“制定+備案”的分類監管模式。由于市場和監管還處于探索磨合期,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偏向嚴格謹慎,原保監會承擔了較重的監管職責,主要險種由監管部門制定,造成監管部門與主管部門的定位不清晰,監管部門實質性介入保險合同內容設定并承擔解釋說明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活動開展。當財險市場進入發展快車道時,上述特點開始顯現出負面影響。
(三)體系形成期體系形成期(2002—2009年)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財險業全面開放的需求,進一步推動國內保險業發展,《保險法》在2002年進行了大面積修訂,界定了保險監管部門的產品監管職責: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2002年的《保險法》實行“審批+備案”的產品分類監管模式。在這個模式下,原中國保監會于2005年印發《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實施“保監會+派出機構”分層監管模式,并界定審批制適用范圍為:依法實行強制的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包括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其附加險等;投資型保險;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其他產品適用備案。同時,產品監管理念與國際銜接,開始突出公司內控約束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新增“精算責任人”要求,并細化“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的職責。《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05版)還有兩個重點:一是財險條款費率監管與銷售行為監管分離。對于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允許保險機構組合使用,無需審批或者備案,對產品銷售行為不作程序性約束,釋放了市場活力,但產生了“報行不一”的問題。二是允許財險公司分支機構根據本地需求開發地方性產品,向屬地保監局備案。但是財險公司分支機構產品開發能力差異較大,產品監管沒有信息系統的支持,監管部門難以掌握在售產品的全部情況,區域間、監管部門內部的信息不對稱使得監管難度很大。市場上出現有損公平原則的產品和“有條款、無費率”的產品,發生未依法履行變更申報程序即擅自修改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費率的行為。為解決上述問題,2008年11月,原中國保監會印發《關于規范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8〕106號),對各財產保險公司的全部產品開展自查整改,清理不合規產品;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制訂行業示范條款,測算純風險損失率。這項工作對市場問題果斷進行糾偏,在當時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提高期善提高期(2009—2018年)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后,我國保險監管順應國際監管改革趨勢,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對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作出重大調整。第一,設置法定懲處措施。《保險法》于2009年再次修訂,在法律層面進一步強化監管約束,增加產品違規有關的行政處罰措施:“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產品監管制度自此基本成型。第二,突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原中國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0版),在總則中提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競爭秩序”,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則被納入產品監管領域,成為監管的主要目標之一,契合我國財險產品監管制度發展階段實際。當時財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出現一些不規范現象,“貼條險”等諸多不符合保險原則、具有博彩性質的產品引發輿情風險。2014年6月,原中國保監會印發《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銷售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保監產險〔2014〕88號),強調保險利益、費率公平和遵守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銷售誤導和虛假宣傳。后續制度建設總體上都充分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第三,財險產品監管權集中上收。取消分層監管模式,產品開發職能全部上收至總公司,產品監管權全部上收至原中國保監會。原中國保監會將審批范圍中有關“依法實行強制的保險”表述,修改為“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停止使用地方性產品。第四,完善財險產品監管配套制度。2017年《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和《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開始實施,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實施產品公開、抽查和退出機制,首次闡明個人和非個人產品的定義,強化對個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二是新增可行性報告、精算報告等方面的要求,對保險公司產品開發、條款設計、費率厘定全流程提出原則性要求,發揮保險公司內部糾偏糾正功能,列舉了產品開發禁止性行為,避免不符合法律法規、不符合保險原則、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產品輕易流入市場;三是加強保險公司內控約束和資本約束,要求保險產品開發精算必須衡量對公司償付能力的影響。這兩個文件意義深遠,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很強,健全了財產保險產品監管框架,進一步落實了源頭治理的監管原則。第五,建立財產保險產品監管信息系統。2016年,原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正式啟用備案產品注冊平臺,大幅提升了備案資料上報效率,建立保險產品電子化報備和信息管理系統,保險產品管理實現電子化,保險公司經營效率、保險市場活力和監管效率大幅提升。但在取消分層監管之后,備案保險產品數量和增速大幅提升,工作壓力全部集中到原中國保監會,先銷售后備案的模式使監管資源與監管職責不匹配的問題開始凸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管滯后的現象,市場需求和監管效能之間的矛盾成為監管部門面臨的重大問題。
(五)改革深化期改革深化期(2018年至今)
2018年4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掛牌運行,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監管改革帶來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的持續更新,財產保險產品分類、分層式監管再次作出重大調整,擴大了備案產品的范圍,加大屬地銀保監局的責任。2020年2月,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7號),依據此文件,絕大多數財險產品采取備案制,備案監管權下放至各銀保監局。2021年10月,中國銀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21版),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為分類、分層式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將產品審批范圍限定在“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并優化備案流程,進一步提升備案效率。新的分層監管體系體現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成果,突出“放管服”原則,運行兩年多以來,取得了明顯的效果:銀保監會將更多精力用于政策規則制定,組織產品檢查、抽查工作,監管效能大幅提升,出臺了《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等多項專門監管辦法,融入產品開發、使用和管理的相關要求,進一步細化相應產品的監管要求,提升了產品監管的一致性和規范性;各銀保監局貼近市場、熟悉機構,通過程序性備案提前了解產品,有權對問題產品和風險苗頭采取措施,更好地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和風險防范的職責。
二、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演進的啟示和展望
回顧30多年的發展歷程,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在保險監管框架下演變出專業體系,形成分類、分層式監管制度,并不斷進行改革調整,體現了監管與市場、風險與穩定的動態平衡關系。財險產品的復雜性以及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不成熟等原因,導致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潛在風險無法通過保險市場本身來消除,需要監管部門加以限制,這將在較長時期內持續存在。現在,站在更高的起點,要總結歷史經驗,掌握發展邏輯,進一步完善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
(一)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演進的啟示
1.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核心產品監管天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一致,對某些金融產品進行監管干預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舉措。我國財產保險產品監管的總體趨勢是不斷通過立法和強化監管措施來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制度持續優化、細化產品監管方式方法,從保險產品開發到銷售的全流程貫徹公平原則,糾正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2.提升公司內控水平是重點《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和《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等制度強化公司自我約束,提高內控水平,抑制規模沖動和短期利益傾向,壓實機構主體責任,筑牢市場規范的微觀基礎。
3.激發市場活力是方向產品監管領域持續深化“放管服”,通過監管權下放和擴大備案產品范圍來提高備案效率,鼓勵創新,激發市場活力。近年來,巨災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特色農業保險等一大批險種投放市場,豐富了保險功能,服務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4.提升監管效能是保障監管部門要尋找市場競爭與秩序的平衡點,有效的監管能夠給予市場更多的競爭空間并在更高水平上達到平衡,反之,為了穩定和安全的需要抑制競爭,監管成本和社會成本都很大。監管權設置的演變歷程體現了監管效能原則。總體上,我國財險產品監管能力在不斷加強,是激發市場活力的有力保障。
5.應用監管科技是實現路徑在數字化時代,應用監管科技,有效使用監管資源,是提升監管效能的實現路徑。注冊平臺、電子化報備和管理信息系統大幅提升了備案實施效率,也增強了監管者獲取產品信息、及時采取監管措施的能力,全方位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內控約束、市場活力的水平,是產品監管發展的必經之路。
(二)對監管趨勢的展望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財險市場變化和監管體系的完善,我國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將會繼續演進,有三個重點方向值得關注。
1.建設更加完善的財險產品監管體系我國財險產品監管的配套制度將更加完備,監管規則進一步細化、優化,形成產品“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監管體系。監管模式將更加注重行為監管與審慎監管的貫通、產品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的協同,全面加強公司治理與內控約束。監管科技水平將持續提高,通過自動化流程降低監管成本,提升監管標準的一致性;通過監管數據共享與集成,建立數據驅動的監管和算法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防范金融風險。
2.實施更加精準的財險產品差異化監管一是公司差異化監管,綜合使用各種監管評級評估的結果,包括償付能力監管評級、風險綜合評級、法人治理評估、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等,給公司賦予不同的創新權限,并建立創新產品保護機制,持續提升保險市場活力。二是產品差異化監管,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將更多監管資源用于個人類產品、特殊類產品的監管,對其他類型產品實施更加寬松便利的監管方式,使產品設計更加靈活、研發更貼近市場需求、反饋速度更快、對新場景和新風險的供給效率更高。
3.發揮更加強大的財險功能財險行業和財險的功能是宏觀經濟運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財險資源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要素,財險產品已經廣泛嵌入經濟發展各環節。財險產品監管要引導行業發揮保險功能,實現風險減量,提升我國經濟體系的韌性,抵抗氣候變化、外部災害等風險沖擊。要在產品監管中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大對國家重點戰略、新型經濟業態的保險供給,踐行綠色金融、ESG理念等,更好地服務政府和社會治理,增強財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作者:王鑫澤 劉謖 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財產保險范文2
一、背景概述
農業作為支撐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性產業,其發展建設問題一直受到國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我國《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目標,也詳盡規劃了下一階段高質量發展的具體路徑。這一文件的提出從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我國農業保險進入到發展新階段,步入高速發展時期。農業作為基礎性產業,其本身就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農業作為天然的弱勢產業,必然會面臨著很大的市場風險,還經常遭受自然災害的侵襲,在生產過程中,對災害的預防能力顯著薄弱,其結果就是產量不穩定,這些因素都會制約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做好農業生產的風險管理十分重要。農業保險作為現代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其能夠有效地化解和分散農業風險,保障農業生產經營的有效進行,以及維持農民收入的穩定性。農業保險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很多問題,比如農戶保險意識薄弱、農業保險險種范圍有限以及農業保險人才的缺乏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未能滿足我國現階段鄉村振興的發展態勢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脫貧攻堅的戰略決策。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概述
(一)國家政策契合農業保險發展。我國政府部門高度重視農業保險的發展,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積極發展農業保險和再保險。2021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規模已經達到965.18億元,同比增長18.4%。2021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保險收入實施范圍,這一政策有利于實現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有利于實現我國農業保險從保障成本到保障收入的飛躍,有利于增強廣大農戶的信心,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戶的種植積極性。隨著農業保險的不斷發展,與農業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措施也在不斷地完善。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和條例來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行為。這些《辦法》的出臺將有利于持續深化農業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保險規范經營、提升服務效率,同時也能夠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的“三農”事業,實現鄉村振興。
(二)農業保險覆蓋面逐漸擴大。隨著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其承保覆蓋面積也在迅速發展擴大,風險保障能力也在不斷提高。第一,可以從地理區域分布情況來看,農業保險已經從一開始試點的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覆蓋到了全國范圍。第二,從保險品種來看,目前享受中央財政保費補貼的農藥保險品種已經擴展到了16大類,且在此基礎之上,各個省市享受地方財政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品種數量眾多。第三,從市場經營主體數量來看,我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數量已經從最初的6家增加至25家,良好的競爭市場環境正在緩緩形成。第四,從農業保險補貼比例來看,我國中央財政補貼是按照東部和西部發展狀況來進行差異化補貼的,總體來看,我國地方財政為農業保險提供的補貼已經出處世界較高水平。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農業保險的覆蓋面已經逐漸擴大,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業保險總體平臺已經初步建立起來。
(三)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主要功能就是對農村種植進行風險保障,總體來看,我國農業保險保障水平呈現上升態勢。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規模已經居于全球第二,亞洲第一,僅次于美國。養殖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業務規模居全球第一。從2007年到2020年的14年間,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從2007年的51.8億元增長到2020年的814.9億元,年增長速度超過20%。農業保險服務的農戶數量也從4,981萬戶次增長到1.9億戶次,提供的風險保障大幅升級,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不斷提高。
三、我國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存在的問題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國家政策的傾斜,我國農業保險工作確實有了很大的提升,取得一些階段性的成果。但是,在看到我國農業保險工作取得成就的同時,也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我國農業保險總體上還是處于初級階段,總體發展水平不夠高,和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存在一些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農戶保險意識薄弱。農戶是農業保險的主要需求方,但是根據一些調研報告來看,農戶的保險意識薄弱,參保意愿不強。一方面當前我國農村地區的人員大多數是年紀較大的老人,文化素質偏低,對保險的知識認知不到位,甚至是認為保險是騙人的,存在一些偏見。認為農業保險的存在沒有必要,投保與否對本身并沒有影響,這就導致了農業保險投保率低。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保險的宣傳不到位,保險公司也不了解農戶的實際情況,且在農村地區,農戶在投保農業保險的時候并不是以戶為單位的,而是以村為單位,多數情況下是由村委會統一收集農戶信息給保險公司,統一傳達保險注意事項到戶,按畝數來收取保費交給保險公司。這也就導致了各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承保方式、理賠規則等事項了解不足。這對后續的理賠工作也產生了一定的阻礙。這種參保方式抑制了農戶的參保積極性,阻礙了農業保險的高質量發展。
(二)國家政策支持不足。盡管近些年國家政策在支持鼓勵農業保險快速發展,但是農業保險的結構性問題還是比較突出的,與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目標還存在較大差距。第一,我國農業補貼金額相對較低,補貼范圍也比較局限。我國農業保險的補貼深度在2007年只有0.16%,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在2020年達到了0.74%。雖然有了明顯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存在一定的距離。而且我國的國土面積大,各地自然環境差異較大,種植品種種類各式各樣,但我國財政補貼納入的品種卻不多,目前我國只有保險補貼,而在西方國家,除了保險補貼,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還有對農民的保費補貼以及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補貼和對超賠損失的超賠補貼。第二,我國農業保險的補貼方式單一,對農業的補貼多集中在糧食生產和收益方面的“黃箱”政策,沒有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也沒有充分運用與農民收入相掛鉤的補貼制度。農產品包增收的責任多是由政府承擔,導致國內農產品價格也是以政策性價格為準,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市場關系。
(三)農業保險人才缺乏。不論是農業的健康發展還是農業保險的高質量發展都需要大量專業人才的參與。但我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晚,農業保險人才相對較少。人才的短缺嚴重影響了農業保險的高質量發展。現有的從業者整體素質不強,專業素養水平參差不齊。大多數農業保險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專門的培訓。再加上業務比較分散,查勘定額、賠付兌現工作量比其他險種都大。很多保險人員不愿意從事農業保險工作。農業保險后期賠付工作量較大,賠付工作比較專業,需要一些專業人才來進行核保、理賠、精算等工作,甚至需要一些人員管理、營銷、培訓等復合型人才,但是這類人才嚴重不足,極大地制約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
(四)農業保險科技應用不足。近些年,互聯網行業高速發展,“互聯網+”項目越來越多,農業保險的發展也離不開互聯網科技的支持。但是由于各種現實問題,科技在我國農業保險中的應用深度和應用力度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首先,科技在農業保險中的應用成本比較高,投入產出比不匹配,各種軟硬件的設備成本較高,無法實現大規模的應用。其次,目前部分科技手段不成熟,在實際操作中發揮的作用不大,如前文所述,很多農戶的文化素質不高,信息獲取以及反饋不能及時更新,保險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得不到保障,一些面部識別系統也無法投入使用。
(五)法律制度建設不完善。我國各項事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法律的支持,農業保險行業的發展也離不開法律法規的保障。需要相關的法律政策的支撐,以促進農業保險的穩定發展。但目前來看,我國農業保險更多的是屬于一種政策性保險,以國家政策為導向,缺乏法律法規的有效支撐。相關法律的缺乏和不完善阻礙了我國農業保險的規范發展,造成了不良影響。部分農業保險機構甚至藐視法律,伙同政府辦事人員肆意謊報災情,虛假投保,惡意提高保費賠償,通過各種非法手段來騙取農業保險補貼金。這些非法分子首先向農戶宣傳農業保險的優勢,然后提出幫助農戶享受補貼政策,不需要農戶出錢,由政府相關人員非法操作進行墊付,等待農戶投保之后,向保險公司謊報災情,虛構農作物受災圖片,虛假理賠,欺騙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保險公司因為本身管理疏忽導致上當受騙,在缺乏監管和精細判斷的情況下進行理賠,導致我國農業保險行業的發展受到嚴重影響。
四、新時期我國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優化對策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我國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優化對策需要從農戶保險意識、農業保險制度、農業保險人才、加強科技運用和立法保障等多角度立體化地協同探索與實踐。
(一)增強保險宣傳力度,提高農戶保險意識。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民基數十分龐大,為了更加有效地發揮農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基石作用,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全面推行惠民政策。對農業保險進行廣泛的宣傳與推廣,普及相關保險知識,提高農民投保意識。提升農民在投入種植過程中的風險意識,從而鼓勵農民積極投保,抵抗風險。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新思想、新科技的到來對農業保險的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農業現代化的背景之下,農業保險也應該加快現代化進程。農業保險不僅要賠償自然災害的損失,更要追求高質量的發展。我國應完善與農業保險相關的制度建設,將農業保險納入到脫貧攻堅、鄉村振興戰略之中。構建與我國鄉村振興、農業現代化背景相匹配的多層次的農業保險產品體系制度。對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提供經營性管理補貼,提高其承受巨額賠償的能力。
(三)培養農業保險專業人才,壯大人才隊伍。我國農業保險起步晚,專業人才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農業保險的高質量發展。要培養相關的農業保險人才,不僅要有基本的保險知識,更要有相應的農業知識,相關的金融財政知識以及人員管理知識和環境知識。我國應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養機制,建立高校、政府、保險機構的合作渠道進行人才培養,培養新一代的農業保險人才,發展壯大農業保險人才隊伍。
(四)科技賦能,強化農業保險服務能力。加快建設“天空地”一體化農業保險服務體系,引入地理信息系統、無人機、遙感設備等感知系統,將科技產品投入實踐。整合相關數據信息,建設承保理賠數據庫,提高承保理賠效率。加強農業保險領域的信息共享,強化農業保險科技賦能,積極打造“保險+科技”的發展模式,為農業保險的產品開發、承保理賠、防災減損等工作提供信息技術支持。
(五)推動立法,保障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農業保險立法的完善是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保障,農業保險作為農業生產的保護制度,依賴于相關法規的完善。為了優化農業保險的法制建設要求,確保農業保險高質量、持續穩定發展,農業保險相關制度應常態化,國家應盡快制定相應的農業保險法規,立法保障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綜上,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保險在全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由于農業生產的不確定性以及高風險的不可避免性,使得農村經濟發展面臨著嚴峻挑戰。農業保險能夠有效降低農業風險的損失,為了保證農村經濟的平穩發展,政府應充分發揮其職能,加大農業保險的宣傳,健全農業保險法規,促進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為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
作者:江小玲 單位:黑龍江八一農墾大學
財產保險范文3
22年5月24日,四川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保險服務平臺上線儀式在成都舉行。該平臺創新性引入工程保證保險,在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的同時,可釋放企業沉淀資金,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證保險作為財產保險中的新興險種,正以愈加豐滿的形象出現在人們的視野,為更多客戶提供著增信服務和風險保障。
一、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歷程
保證保險相比一般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來說歷史并不長。大約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歐美最先出現了忠誠保證保險,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才逐漸嘗試開展相關業務。由于起步較晚,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還無法看到保證保險的身影。經過30多年的發展,當前我國已有多家保險公司開始經營保證保險,主要經營兩類保證保險產品,確實保證保險(如合同履約保證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訴訟保證保險等)和誠實保證保險(如雇員忠誠保險)。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信用的經濟價值日益顯現。近年來國家提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導向,國內以個人、企業信用體系為基礎的信用經濟正在蓬勃發展。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進程中,具有信用風險管理功能的保證保險起到了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推動信用經濟發展的良好效果;以履約信用風險為標的的特征使其在優化信用環境、維護正常秩序、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充分發揮了經濟助推器的價值,也使其獲得了快速發展。然而保證保險快速發展的同時,常常難逃同質化產品激烈競爭的怪圈,發生了多次因保險公司盲目開展同質化20產品競爭而導致的經營風險。在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汽車金融剛起步時期,保險公司快速抓住市場機會,推出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產品(以下簡稱“車貸險”)。經過短暫的幾年時間,許多保險公司扎堆在車貸險領域盲目競爭,暴露出較大的經營風險,保監會于2004年及時叫停車貸險業務,廢止了當時的車貸險條款費率,車貸險業務短暫地退出了市場。自2013年以來,國務院陸續出臺《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等指導性文件,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小微企業經營貸款和個人消費貸款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發揮保險增信功能。為積極響應國家普惠金融政策,保險公司深耕發展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通過為普惠客群提供融資增信服務,有效緩解了普惠客群的融資難題。2013—2017年,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融資性保證保險”一度成為保險行業的黑馬,得到了迅猛發展。但同樣由于眾多保險公司在互聯網貸款業務領域扎堆經營同質化產品,盲目通過低價獲取業務進行競爭,配之不足的管控投入,出現了一些重大風險事件,導致多個公司因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嚴重虧損,甚至出現償付能力不達標、流動性承壓和發生負面輿情事件等風險。從發展經驗中可以看出,同質化產品的激烈競爭并非保險穩健發展的良方,結合差異化市場需求開展產品創新才能促進保證保險業務健康發展。
二、保證保險產品創新當前面臨的核心問題
一是保險法律及相關制度不夠完善。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沒有明確保證保險的法律特征;保證保險的業務屬性與傳統財產保險存在諸多差異,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不能夠直接、充分地適用于保證保險業務,導致不同群體對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代位追償權的追償對象、追償范圍等方面存在不同理解和諸多爭議,容易產生消費者投訴糾紛、監管部門執法依據不明確、司法裁判標準不統一等種種問題,這無疑有礙于發揮保證保險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不利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有序建立。二是保險公司大多對保證保險產品的創新探索動力不足。當前非車險領域保費收入貢獻度較高的三類產品是健康險、責任險和企財險,保證保險作為新興產品類型,目前還沒有形成較好的收入規模效應,因此目前多數保險公司將主要精力投入在市場接受程度高、進入難度小的業務領域,在保證保險業務經營和產品創新方面積極性不高,不利于形成市場的良性發展。
三、保險產品創新的相關建議
一是建議在《保險法》中明確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和特征。在《保險法》中明確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和特征,可有效支持行業發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完善《保險法》相關內容,明確違約失信者的法律責任,提高違約失信行為的成本,在當前階段具有重要意義。保證保險中有兩個特征對《保險法》的修訂需求較為急迫,一是需要明確保證保險理賠后可以向投保人代位追償;且受讓債權享受原債權的優先級;目前房屋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保險公司為第一抵押權人提供理賠后,所受讓債權難以辦理抵押權轉讓,遑論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抵押權處置受償順位。二是保證保險業務在保險責任生效以后,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相關保險法應在相關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條文中對保證保險進行除外。二是建議對社會效益較高的保證保險業務予以政策支持。從經營角度,保險公司追求市場份額和盈利無可厚非,如果政府機關對保證保險等新興險種予以一定政策支持,例如當前政府已實踐的出資共擔部分新業務風險,若能通過出臺稅收減免、支持保險公司合法追償的相關政策文件或促進保險行業交流、再保險業務合作等方式,鼓勵保險公司積極開展普惠型保證保險業務,將更好地促進保險公司進行保證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產生多場景多元化發展保證保險業務的良好社會價值。保證保險業務的創新發展有助于完善國家信用體系,提高全民誠信水平,改善營商環境,進而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融資及產業轉型升級。以產品創新帶動保證保險業務服務提升是促進保險公司健康發展的必要路徑,也是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企業經營環境的重要措施。未來應進一步提高保證保險產品的創新能力,更好地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作者:張曉芳 單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