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5 1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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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訂對法律援助制度給予了進一步的完善與修正,使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與此同時法律援助制度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以下就對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所發生的一系列變化和進步進行了闡述。并在此基礎上對下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將大幅增長、法律援助所需經費投入增大、刑事法律援助專業人才需求量增大、需加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力度以及援助機構與公檢法之間的銜接有待完善等挑戰進行了分析。以期為促進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正確的實施提供參考。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進步挑戰
法律援助是我國刑法訴訟程序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國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環境推動之下,法律援助先后被寫入了我國的憲法以及新刑事訴訟法中來。我國在2012年3月14日,于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會第五次會議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重新修訂的新刑事訴訟法整個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特別是進一步推動了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步。為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也面臨著全新的挑戰。
一、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步
(一)新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擴大了法定援助的范圍
與未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范圍相比,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將原本的酌定援助對象進行了進一步擴大。原本的酌定援助對象為公訴人出庭案件中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而新刑事訴訟法將這一對象擴大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且對于本條例中的“其他原因”在《關于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中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不僅擴大了酌定援助的范圍,同時對法定援助的援助范圍也進行了擴大調整,主要表現在原來的援助案件類型基礎上又增加了兩類案件,這兩類案件分別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和當事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之所以增加這兩類案件是出于以下考慮,對于前者案件來說其考慮在于這類人群是在部分喪失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因此,這類人群在的自我辯護能力相對較弱;對不后者案件來說,主要是考慮無期徒刑是非常重的刑罰,當時在面對如此重的刑法面前如果沒有辯護人進辯護,則無法保障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因此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中將該類案件也納入到了法定援助范圍內。
(二)新刑事訴訟法將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階段進行了提前
在未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不管是對于哪類援助,都是在審判階段向被告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服務的,被告人在審判前的程序中是很難獲得法律援助的。而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很大的進步,將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這一改變意味著只要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滿足獲得法律援助的相關條件,那么其在審判階段就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同時,新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要保障符合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法律援助權利,并且通知、監督相關部門為其指派相應的律師進行法律援助。
(三)新刑事訴訟法改變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新刑事訴訟法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改善和調整不僅僅表現在以上兩個方面,同時還改變了一些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在未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為由人民法院指定相應的律師來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但是在新刑事訴訟法之下,對法律援助的方式進行了改變,將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對于符合酌定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本人申請或者是其親屬申請的方式來向相關法律援助機構申請,以獲得法律援助;另一種方式是對于符合法定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根據其所處的不同訴訟階段,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實施法律援助。
二、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面臨的挑戰
(一)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將大幅增長
新刑事訴訟法修訂后,法律援助的援助范圍的擴大,從而使得僅僅是法律規定下必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數量就至少要增加數倍。不僅如此,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對于部分的由于經濟困難或者是其他原因導致的沒有辯護人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即使其并沒有達到相關的活動法律援助的條件也能夠依法向相關的法律援助機構進行申請,來獲得法律援助。盡管從目前來看,處于這種情況下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通過申請的方式成功獲得法律援助的情況并不多,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的數量。而在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的深入實施之下,這類情況的案件數量也必然會不斷增加。綜合以上兩方面的原因,新刑事訴訟法法律下的援助制度所面臨的第一個大的挑戰就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的大幅增長。
(二)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法律援助所需經費投入增大
由上一點可以看到,新刑事訴訟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必然會導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發生大幅度的增長。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的顯著增長必然會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經費投入有更大的需求,因此,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所面臨的第二個大的挑戰就是法律援助所需經費投入增大。以30萬個法律援助案件為例進行計算,如果每個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法律援助費用為630元(這一數據是2009年全國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費用),則30萬個法律援助案件則需要投入的經費為1.9億元。如果每個案件的費用增加到800元,那么30萬個案件的總共費用就需要2.4億元的投入。而當每個案件所需的費用達到1000元時,則總共所需法律援助的投入經費則超過了3億元,這是一筆非常大的經費投入。就以2012年的數據來看,全國用于法律援助的經費投入總計10.22億元,以上數據分別占其總投入費用的18.6%、23.5%和29.4%。二者其中最高投入3億元的費用,已經超過了2012年全年的法律援助總投入費用。
(三)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對刑事法律援助專業人才需求量增大
從我國目前從事法律援助的專職工作人員來看,其中法律專業的專業人才所占比重并不大。對于從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人員必須是具備律師執業證的人員,但是從目前已經取得律師執業證的刑事法律援助專業人才的總數與全國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體需求量也相差甚遠。舉例來說,從我國2009年公布的相關數據來看,到2009年為止,全國僅有4185名具備了律師職業資格證的法律援援助律師,占我國全國法律援助機構總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32%,這一數量遠遠無法滿足法律援助的需求。不僅如此,在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會在短期內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急劇增加,這一情況導致對專業法律援助律師人員的需求量急劇增加。由此可見,在新刑事訴訟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一大挑戰就是對刑事法律援助專業人才需求量增大。但是很顯然,在較短的時期內不可能急劇的增加專業法律援助人員的數量,因此當前情況下,應該對現有的法律援助專業人才進行合理的組織、動員,使其積極地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當中,來緩解目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專業法律援助人員缺乏的局面。與此同時,應該建立科學、合理的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最大程度上培養法律援助專業人才;同時積極的吸收剛畢業的具備司法資格的青年法律人才,促使其投身到法律援助事業當中來。
(四)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需加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力度
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并僅僅是在形式上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獲得無償的律師辯護,而是需要從根本上給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維護,達到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在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過程中,首先是給符合條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無償的法律辯護,但是這并不是最終的目的,最終的目的是不僅要為其提供無償的律師辯護,同時還要使其不流于形式,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確保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真正意義上獲得法律援助。盡管在相關的規定中對于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也給出了相應的規定和管理對策,例如在《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中,就對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所需要進行的具體工作,律師所在法律機構對法律援助活動的監督指導,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實施獎勵和懲罰以及公檢法機關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法律援助了表示違法違紀損害受援助人利益的行為等工作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是對于如何執行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管理、如何細化對辦案過程及重點環節的管理、考核,以此來確保法律援助質量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做法。這也是目前,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實施所面臨的又一大挑戰。
(五)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之間的銜接有待完善
我國目前的法律援助主要是在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接受法院審判的階段才進行實施的,而在偵查階段以及起訴階段基本不會介入。究其原因,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對于公檢法司等機構,對于如何具體的進行法律援助工作,如何具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并沒有一個詳細而統一的執行準則導致的。除此之外,這四家機構之間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銜接機制的缺乏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由于缺乏這種銜接機制的缺乏,導致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權利也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這是法律援助制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又一挑戰。
三、結語
綜上所述,新刑事訴訟法的修訂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提前了法律援助訴訟階段,并且改變了法律援助的方式,促使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進步。但是與此同時,新刑事訴訟法對法律援助制度所作出的這些改變,也使其在實施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挑戰。因此,在實施新刑事訴訟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時,需深入分析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的這些變化,并對其所面臨的挑戰進行深刻剖析,建立積極的應對措施,才能夠確保新刑事訴訟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公正實施。
作者:金鑫 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新《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延伸了法律援助的適用階段,調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對于加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體現程序正義,促進實體公正,都將產生重大的意義。現結合愛輝區的法律援助工作,探討新《刑事訴訟法》對愛輝區法律援助工作帶來的影響以及應對措施。
一、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我區近三年共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41件,受援人絕大多數為未成年人且都是由法院指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這幾年,我區在規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查、指派、承辦、案卷歸檔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還專門建立回訪機制,通過電話回訪等方式,對受援人進行回訪,聽取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的監督。經費保障情況更是大有好轉,目前我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已由過去的500元/件,提高到現在700元/件。
二、新刑事訴訟法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調整
(一)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原來只有下列三類案件,一是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現在又增加了兩類:一類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類是當事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
(二)調整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
刑事訴訟法則把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階段從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即處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援助的條件,均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三)加強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
一是對于可以援助的對象,應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辯護。二是對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則根據所處的不同訴訟階段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再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
三、新刑事訴訟法對于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將大幅增長
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讓更多的對象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介入階段,使得法律援助能夠貫穿整個案件程序,豐富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拓寬了獲得法律援助的途徑。這三個方面的新規定都預示著未來我區法援案件的激增。
(二)法律援助人員不足和經費短缺問題將進一步凸顯
新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增長,一方面相應地要求增加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人數或律師辦案的次數,也對律師的辦案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進一步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經費支持。
(三)法律援助機構與公安、檢察機關在受理刑事法律案件過程中及時、有效的銜接,也將是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常運行面臨的挑戰
新法把刑事法律援助提前到刑事訴訟的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后,就使以往并無工作基礎和經驗的我區法律援助中心與當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工作銜接中面臨一項新考驗。
四、如何開展好我區新形勢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一)增加刑事法律援助人員和提高經費保障水平
新刑訴法實施后,由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提供援助,刑事援助案件肯定會相應激增。因此,需要增加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同時辦案經費也需要較大幅度的提升。
(二)建立健全與公安、檢察院、法院之間的銜接機制
把發揮我區法律援助機構自身職能作用與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結合起來,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明確公、檢、法部門的告知、轉交申請和相關協助義務等。
(三)加大宣傳力度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陣地和普法宣傳日等時機,積極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專題宣傳活動,使更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徑和方法,獲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真正實現刑事訴訟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刑辯護律師的辦案能力
一方面刑辯律師要全面學習《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相關法條,深入探究法條的學理解釋,正確把握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積極開展針對法律援助刑辯律師的實戰培訓,以提高法律援助刑事辯護質量,全面維護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
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同時對我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只要我們堅定信念,勇于創新,就能更好地面對這次的機遇和挑戰,不斷推動我區刑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取得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輝煌成績。
【摘要】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不僅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實現對人權的基本保障,同時也是構建法治社會,推動我國法治化建設的重要手段。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從援助機關、援助對象、援助資金等方面采取具體措施不斷完善。
【關鍵詞】法律援助刑事訴訟司法公正
所謂法律援助,在實踐當中又被稱為司法援助、法律幫助或者說是法律扶助,在援助的范圍上可以分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以及非訴訟性的法律援助,而在法律實踐過程中被人們所廣泛關注的還是刑事法律援助。從狹義上來說,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針對貧困人員所提供的司法援助,而在廣義上來說還包括國家對這些法律援助對象的扶助。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就法律援助而言,具體可以將其定義為由政府所專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充分組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實現對某些特殊案件以及經濟困難當事人所提供的廉價或者是免費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制度是伴隨著世界范圍內對人權保護的客觀要求而產生的,其主要的意義就在于實現人權的根本保障,而人權保障又是國家得以穩定發展的基礎,因此很多國家都格外重視法律對人權的保護。具體而言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在國家立法上明確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二是利用法律來實現當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的補救和保護。
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旨在保護那些特殊案件以及經濟困難案件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減費或者是免費的方式來實現法律幫助的一種法律行為,不僅實現了法律對弱者或者貧困者的保護,體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重要法律原則,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手段,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推動法治進程。我國一直以來都是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依法治國作為新時期法制建設的發展目標,而法治基本的意義就是要實現合法性跟自由、人權、平等、民主、文明、效益等社會因素之間的完美結合。表現在具體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其中一個重要的體現就是法律援助,讓所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都可以得到擁有法律專業知識人員的幫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僅可以從法律制度上保證對弱者和貧困人員的法律保障,實現法律救濟機制和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同時也還能通過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深入發展,實現對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在最大限度上實現對法律尊嚴的維護,從而實現對法治進程的推動。
保障司法公正。我們通常所說的司法公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司法程序公正和實體法律公正,而后者實體法律公正的實現往往必須要依靠程序上的公正。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如果在審判過程中沒有律師的參與,一般都會被認為是程序上的不公正,因此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介入是體現程序公正的重要標準。因此如果想要保障司法上的公正就必須要保證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能得到律師有效的幫助,這也是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義所在,在為當事人實現法律援助的同時,實現對司法公正的保障。
實現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最為重要的法律原則,其體現出來的內容不僅表現為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同時也表現為法律利益和結果上的平等。而在實踐過程中,法律上的平等如果想要變為現實中的實質性平等,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須要讓所有的個體都能擁有尋求法律保護的機會。由于我國在訴訟法中規定公民在進行訴訟活動和請律師的過程中都必須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是現實中確實存在有些公民無力承擔訴訟費用的情況,如果沒有法律援助制度,勢必會讓這類人群因為貧困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無法得到專業法律上的保護,其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就無法得以實現,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過程中也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
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措施
增加法律援助的指定機關。我國目前在刑事訴訟法上對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具體時間,都是在審判階段,這就決定了法律援助的指定機關只能是法院。而最高檢、最高法以及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05年9月針對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下發了相關文件,在文件中規定了法律援助的申請機關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所在的法律援助機構。當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第一次訊問之后,或者是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必須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經濟困難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除了一些涉及到國家秘密的案件,其他的在申請法律援助的過程中都不需要得到偵查機關的批準。
而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該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三日內,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權委托律師等辯護人的同時,如果存在經濟困難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在對被害人、法定人以及近親屬告知可以委托律師等作為訴訟人的同時,也要告知如果存在經濟困難可以申請當地的法律援助。而這些形式都是對于刑事訴訟法上關于法律援助的一種補充
適當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由于我國目前自身發展程度并不高,其經濟實力并不雄厚,這就決定了我國目前在法律援助上沒有過多的財力可以覆蓋到更多的人群,但是縱觀法律援助在世界范圍內的整體發展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在適用對象上的擴大是一個必然的發展趨勢。在我國刑事訴訟法針對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中,對經濟困難的被告人,法律條文上用的是“可以”為其申請法律援助,而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是可能會被依法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用的則是“應當”為其申請法律援助,這體現了兩者之間的差別,“可以”說明了對于經濟困難的被告人而言還是存在不為其申請法律援助的可能性。筆者認為應該將兩者統一起來,針對經濟困難這一人群也應該使用“應當”,這才能更好地體現出法律援助的意義所在。
在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上,跟國外的法律援助相比,我國目前的適用對象還比較的狹小。首先筆者認為,可以在法律援助的人群中適當增加婦女和老年人,體現出對特定人權的保護,同時在針對盲、聾、啞的殘疾人進行保護的過程中,可以繼續擴大為對所有殘疾人;在經濟困難的參考標準上,不能僅僅將貧困的標準限定為貧困線以下,而是需要針對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而實行不同的參考標準。整體上來說,我國就是需要逐步將法律援助制度的適用人員擴大為國內所有在經濟上無力承擔法律服務的人群以及可能會受到監禁的所有特定人群,這是法律援助適用人群的最低標準,同時還要在國家經濟能力可以承受的前提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各項標準。
大力發展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目前在法律援助機構中主要依靠的就是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實踐中就是指在法律援助機構執業的律師。專職律師的主要職責就是在于接受援助機構的指派,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員進行無償的法律服務。這些專職律師跟普通的社會律師不同,其收益并不是依靠具體辦案中的收費,而是有其固定的工資收入,因此他們在日常工作中只能接法律援助的案件。目前在不少國家沒有法律援助的專職律師,而一般的社會律師又不愿意接受,因此只能選擇那些尚不成熟、專業能力不高的律師來進行,這樣就無法很好地實現法律援助的根本意義。
規范社團組織參與刑事法律援助。社團組織是我國目前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可以利用的比較主要的社會力量,但是由于社會團體自身的性質所決定,我國的社團組織在參與刑事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必須進行更為嚴格的規范。首先是必須要對這些社團組織給予足夠的定位,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都是以律師作為主體力量,并且需要有統一的工作程序、機構設置和服務對象,這些限制都決定了社團組織只能作為法律援助的輔助力量;第二就是需要對社團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范圍進行界定,其界定的原則需要從受援助的最大可能性以及我國法律援助對象的分布情況來進行綜合考慮;第三是要對社團組織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客觀要求給予最為基本的規定。
拓展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中,援助資金是援助制度的核心問題。援助資金的來源大致有以下幾種:國家財政撥款、從律師管理費中提成和社會捐資。法律援助資金主要用于支付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及其他人員的勞動酬金。法律援助主體范圍擴大,資金來源僅靠政府撥款是不行的,即使靠社會投資或從律師費中提成,也難以保障。筆者認為,可以考慮設立一項專門用于法律援助的基金,并建立專門的法律援助基金會體系。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有三個渠道:一是國內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二是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三是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收益。基金會的基金用途是,在保證基金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關規定,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來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制度為現代法治國家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明與社會進步的體現。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實現司法公正等方面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為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