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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企業法律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摘要:
私營企業迅速發展壯大,業已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對私營企業的政策導向從“引導、監督、管理”發展為“鼓勵、引導、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紀初先后制定了調整私營企業發展的法律規范。但是,長久以來以所有制成分來劃分企業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發展,對私營企業還是存在了法律規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來的法律歧視現象。本文對20世紀80年代到現在的尚在運行的有關私營企業公司法律規范進行了比較分析從中發現了不少有關法律問題。
一、我國私營企業法律制度的立法概況
同志代表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報告中表明:“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個體、私營等各種形式的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對私營企業的政策導向從“引導、監督、管理”發展為“鼓勵、引導、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紀初先后制定了調整私營企業發展的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修改意見 1996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私營企業法律制度體系。
(一)最初私營企業法律定義
按照國務院1988年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分為以下三種:(1)獨資企業;(2)合伙企業;(3)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條例的定義:
(1)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2)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二)現行私營企業法律定義
而后就在此基礎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對私營企業的三種法律形態進行了進一步的定義: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第三條)
2.合伙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3.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如今,以《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為代表的按所有制劃分的企業法律體系和以《公司法》為代表的按財產形態劃分的企業法律體系同時作用于我國企業法律關系之上,上述立法中同時存在兩個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體系。這兩個制度體系的立法理論基礎以至立法精神均有差異,卻同時調整著一類法律關系,因此形成企業立法中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現行私營企業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缺陷分析
(一)私營企業法律制度中的法條競合問題
“法條競合”(又稱法規競合),它指的是“兩個以上的法條構成要件相互重合、包含或交集,則便可能發生同一法律事實同時為它們所規范的情形,于是相對于法律事實處于競合的狀態。其特征在于同一法律事實同時為兩個以上法條所規范”。
法條競合的現象主要是發生在“私營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特定的法律主體上的,由于不同法律規范(即《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有關規定中的情況。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與《公司法》之間就“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主體規定上的法條競合具體如下:
1.投資主體的限制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一)農村村民; (二)城鎮待業人員;(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四)辭職、退職人員;(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而《公司法》并無此規定,也就是說對于發起組建有限公司的投資者(股東)并不要求身份或者其他禁止性規定。
實際上原先國家同意私營企業開設,是為了解決就業問題,因此對無業人員給予的“優惠措施”。而現在,許多在職人員往往有投資的需求(看證券市場投資者中,大多是在職人員就可以看出投資的需求是很大)。從法理上而言,購買某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即是股東。股市有很大的風險,眾多的投資者手中的社會閑散資金(游資)需要更多的出路。投資開設公司,做個股東,做兼職老板實際上是很多在職人員的想法。《條例》的規定則阻礙了投資需求。
2.出資人(股東)人數上的限制
《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而且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專項申報,經同意后始得辦理登記;《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這種情況下,如果某村有幾十名村民希望共同成立一家私營企業來經營農副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那么如果成立合伙企業,就會產生由于合伙經營的無限連帶責任而導致了經營風險(萬一發生債不抵債,只能以個人財產清償債務);而如果選擇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就在風險的防范上處于有利位置,但是如果發起人超過30人,就不能成立公司。當然也可以選舉出幾名代表作為注冊發起人,但是這也為今后的股權爭議埋伏隱患!
3.資本變動的限制
《條例》第九條第(六)款規定:不得減少注冊資金;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企業是有生命的,尤其是私營企業,一般私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不同,是自籌資金開業的。自籌資金運作下,如果企業經營良好是可以增加注冊資本,而經營困難的話,尤其是背負大額債務時,減少注冊資本是有效防范破產風險的辦法之一。《條例》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私營企業為逃避債務而減少資本或者防止虛假出資行為,但是在實際經營活動中資本是不斷在流動更新之中的,如果企業發生經營虧損的話,減少注冊資本是比較合法而有效的防范風險的方法。而對私營企業尤其是私營有限責任公司采取限制措施反而不利,因為這片面加重了企業義務,過高的負債將使企業加速破產,更不利于企業經營。
4.行業準入上的不合理限制
《公司法》沒有明確就經營范圍的限制進行列舉,也就是說不對私營企業公司的經營進行限制。而《條例》在第十二條規定“私營企業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科技咨詢等行業的生產經營。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產品。” 同時根據1996年12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修改意見中“第五條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私營企業可以經營的行業,還包括營利性的文化、藝術、旅游、體育、食品、醫藥、養殖等行業。”
這樣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對私營企業在金融、保險、交通、郵電、通信、煤炭、電力、航空、醫療衛生、新聞等行業方面限制準入,這是與國際通行作法存在很大差異,尤其在中國加入WTO后,需要進行改革的重要方面。
(二)經濟法律規范調整中對私營企業的不合理限制
1.公司設立登記上的“一人公司”
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上明確規定發起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必須2人以上,實際上否定“一人公司”的存在.
但是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卻不受限制,國有獨資公司只有一個股東:即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部門。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本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多個投資主體的,可以改建為前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
而且國有企業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起人數上不受限制,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一方面明令禁止一人公司;另一方面對國有公司作特殊規定。這是明顯的區分企業所有制,對國有企業的特殊照顧而造成的對私營企業的歧視。
2.公司改制上的缺陷
根據《條例》第九條第(七)款規定私營企業不得向社會發行股票。也就是不允許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只能有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同時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1992年5月15日國家體改委印發)第十條 公司發起人,是指按照本規范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公司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數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得充當發起人。這樣,從法理上說私營企業無疑也就失去了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融資機會。
而按照《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并依照本法有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辦理。”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可以采取公開募集發行股票。
眾所周知。一旦企業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就意味著相對封閉的股權結構被打破,社會資本進入了該企業,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就會發生真正意義上的權力制約,從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發生質的飛躍,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互相監督、互相促進就能使企業在規范的環境中發展,這就是自身制約!比起國有企業的政企分開的改革,更加有效、規范!
3.稅收征管上的雙重征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4年國務院)第七條規定: 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年國務院,下同)第五條中對企業所得稅征收的范圍(即計稅依據)是:
一)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管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同時根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國務院)第八條規定:“稅法(指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對于國有企業而言,企業生產經營所得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職工(包括廠長經理等)的工資等收入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是理所應當的。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是不相矛盾的。
但是按照私營企業(主要是私營有限公司,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特點來看,投資者每年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企業的贏利、所有者權益等)中所負擔的稅收除了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外,作為未分配利潤部分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等),屬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得到一項權益(利潤)而雙重承擔義務這也是明顯的不合理的,是與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相抵觸。
(三)現行刑法對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方面的缺陷
就職務犯罪(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財產侵占、謀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為)的懲罰與預防等刑法保護方面,私營企業、公司與國有企業、公司所受到的待遇不同。尤其是在懲罰力度上,對侵犯私營企業公司財產利益的犯罪行為刑罰明顯較輕(有些甚至僅對國有企業公司人員),造成犯罪成本較低,實際上的危害性也較大。如:
1.《刑法》明確規定的職務犯罪行為及其處罰分析:
(1). 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后者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可適用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3).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后者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可適用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 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與行賄罪
前者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者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從上可以看出對于行為內容和危害性相同的職務犯罪行為的處罰打擊上,明顯存在著重視保護國有企業權益而對私有企業權益不能同等對待,這種區別所有制而造成了法律歧視現象。而且《刑法》對于其他職務犯罪行為的處罰也因國有、私營的性質不同而區別對待。
2.《刑法》規定的其他職務犯罪行為的處罰只偏重于國有企業分析
(1) 對于企業、公司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進行同業經營謀取非法利益行為的刑罰,只限于國有企業、公司。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而對于私營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進行同業經營謀取非法利益行為的處罰僅能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除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給予處分。”這也就是只能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民事責任規定進行追究。
(2) 對于其他利用職務便利的危害行為,其處罰也僅限于國有企業公司的負責人
I.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或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以及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II.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私營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卻沒有明文規定進行處罰,如果按照“罪刑法定”原則,那么上述危害私營企業公司利益的行為就不會認為是犯罪,那么社會危害性是否真的不構成嚴重了呢?是否就可以逍遙法外了嗎?這是可以是認為一種法律歧視。
三、關于修訂完善私營企業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議
1.完善立法工作,清理解決法律與行政法規中的競合問題。
曾經有人說不如重新修改制定《私營企業法》,筆者認為大可不必。事實上由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企業法律制度。這些法律基本上已經將國務院1988年制定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進行了立法完善,修改了行政法規中的缺陷。因此應當通過國務院廢止《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在尚未解決或廢止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在實際工作中不再適用《條例》。
更重要的是,在《民法典》呼之欲出之際,及時地修改現行法律法規,以適應WTO后,中國政府向國際允諾的一樣,對私有財產保護與國有財產保護相等同。對私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同等對待。
2.加強刑法保護作用,修改關于職務犯罪的刑罰規定。
職務犯罪是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行為,對于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應當嚴厲打擊,尤其是對私有財產所有權的職務侵犯行為,更應當予以打擊,避免造成“反正私人老板的錢來得未必干凈……”等“仇富”心態下,過于偏輕刑罰。由此形成“侵犯私有財產的犯罪成本不高”的錯誤觀念。
筆者建議:
(1)罪名上進行統一,不再區分企業公司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資格
(2)刑名上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行為從重處罰;
(3)通過加強刑罰的統一完善,對職務犯罪行為進行大力懲罰與預防。
3.稅收方面應對私營企業實行所得稅帶征制
對于稅收方面存在著的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之間的雙重征稅情況,筆者認為由于現實情況下很難重新修訂稅法。事實上筆者認為可以試行“帶征稅”制:即稅務機關核定實行按銷售額或營業收入帶征方式征收企業的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企業當期銷售收入(去稅)*0.3%(企業所得稅0.25%+個人所得稅0.05%)=應繳稅額
帶征稅由于其計稅依據于銷售收入(以增值稅為主)帶征其他稅收方法簡便,又能在合理的基礎上較傳統計稅方法減征稅款,對于企業而言好處是不言而喻的。
實行帶征稅則稅務機關只須從源頭掌握增值稅發票管理,尤其是當前金稅工程(稅控開票應用)的正式啟動,加上不定期抽查各企業賬目,發現問題立即上門檢查。將普查改為抽查既不至于影響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又可以節省人力物力。一旦發現偷漏逃行為嚴厲打擊追繳,防止稅收流失。
因此,私營企業實行帶征稅制,有利于國家節省人力物力集中精國力進行稅務工作,也有利于企業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增加收益流入周轉資金,從而促進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筆者以為應當在更多區域對私營企業實行帶征稅制,利國又利民。
最后,要更好地切實地提高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執法,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進行處罰同時實際工作中加強對《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宣傳,切實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在市場行業的準入、開放,以及在市場主體資格的認定與行政監管上,要將私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公司同等對待。真正給予私營企業公司與其他企業公司同樣的“國民待遇”加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從而真正地促進社會生產力,讓私營企業發揮活力,投入到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運動中去!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律師制度已經深入人心,但是另一項重要的法律服務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社會影響卻要小的多,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存在。事實上,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多年來一直活躍在企業經營管理的第一線,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法制化建設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本文試對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進行簡要的介紹和分析。
一、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概況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指企業內部通過設置法律顧問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處理本企業法律事務的一整套制度。企業配備的具有執業資格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就是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內部法律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有效參與市場競爭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基本保障措施。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企業對外經濟聯系日趨廣泛。在激烈的競爭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增強企業的法制觀念,實行科學決策,推動依法治企,強化內部管理,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經營風險,這是企業法治化的重要內容。
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而迅速開展起來的。早在1986年9月國務院頒布的《廠長工作條例》就明確規定:“廠長可以設置專職或聘請兼職的法律顧問。副廠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和法律顧問,在廠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并對廠長負責”。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應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可根據需要設置法律顧問室,也可配備專職或兼職法律顧問。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紛紛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部門規章,如《北京市市屬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機電工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規定》、《交通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青島市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化工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辦法》。在這一階段,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尚處于探索期,主要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的需要來進行設置,國家并沒有規定專門的執業資格準入制度,不需要專門的執業資格證書。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國家經貿委和司法部聯合頒布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范圍,要求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勞務的企業,已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在其機構內應配備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其聘用的專職獨立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此后,國家先后制定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為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近年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有關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最新的部門規章為2004年5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二、 企業法律顧問與社會律師的區別
國外經濟發達國家的律師隊伍一般由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組成而我國的“律師”概念一般僅指社會律師。在我國,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復合性人才,與社會律師共同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服務,兩者取長補短,有聯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區別:
1、企業法律顧問是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并依據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進行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是通過全國司法(律師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并依據《律師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
2、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制度的組成部分,企業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以企業管理為主的內部法律服務,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律師從事的是社會性法律服務,僅對當事人委托的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識結構上,兩者也存在較大的區別。企業法律顧問一方面要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識,另一方面企業法律顧問還要為企業的經營管理獻計獻策,需要熟悉企業管理經濟學知識,是復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識成為其核心內容。根據工作重點的不同,律師擅長不同的法律門類,如證券、房地產、公司企業、合同、勞動爭議等,屬于專業性的法律人才。
4、從隸屬關系上來看,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的內部職工,屬于企業內部工作
人員;律師是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同時擔任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
因此,企業法律顧問與社會律師雖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幾個方面存在根本分別,兩者是相輔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簡單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頒布了《司法部關于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開始在全國推行公司律師制度。就公司律師的職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師與企業法律顧問具備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師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在企業內部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的法律內容要比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難度相對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師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業法律顧問更具有優勢;當然,由于企業法律顧問還要掌握一定的經濟知識和管理知識,不單單是法律工作者還是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因此企業法律顧問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師具備一定優勢。由于公司律師介入企業內部法律服務必將對企業法律顧問造成沖擊,使一部分企業聘請專門的公司律師來負責企業內部的法律事務;從長遠來看,筆者認為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應當協調和統一起來,更好地為企業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當前存在的問題
由于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重要性認識的不足,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當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 主管部門不明確
根據《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按照《暫行規定》中規定的職責范圍負責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有關工作,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主要由原國家經貿委主管。但是隨著國家機構改革,原國家經貿委已經不復存在。根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管理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負責。但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僅對國有企業擁有管理權,難以對外資和民營企業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進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門也有將企業法律工作者隊伍納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疇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門的不明確,給企業界法律顧問的管理帶來一定的混亂,同時也使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受到制約。
2、 職能權屬不清
作為企業職能部門中重要的一環,企業法律顧問面臨著職能部門權屬不清尷尬處境。根據《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我國的國有企業顧問制度劃分為企業法律顧問和企業總法律顧問兩類,前者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聘任,后者屬于大企業必須設立的職能部門。一般來說,企業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企業經營決策層的成員,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因此,探討其職能范圍更具有意義。在國外,企業總法律顧問就是全面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對公司總裁或董事長負責。如美國通用公司(GE)總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就是作為董事長的法律顧問,對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務直接向公司董事長提出法律意見,制定處理法律事務的原則和對策方案,提供給董事長決策。而《管理辦法》第21條也具體規定了我國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基本職權,共劃分為7項,基本囊括了企業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問題的事項。但是,《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雖然全面,卻較為原則和抽象。企業總法律顧問如何行使,以何種程序行使其職能,依然是企業在實際運行中所遇到的困難。沒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規范,很有可能使得企業總法律顧問在企業中扮演著被其他部門推揉的角色,無法準確地將自身定位,更毋庸說發揮應當發揮的功能了。此外,筆者以為《管理辦法》中所涉及的職能范圍過大,僅以企業總法律顧問個人而言,是很難面面俱到的處理這些事務的,相反,還很可能影響其處理法律事務的核心功能。更何況,某些事務是需要企業總法律顧問與其他職能部門協調配合,僅由法律顧問部門來獨立完成,顯然是不合適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業法律制度還處于探索階段,如何在具體的事務運行中,明確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能范圍和處理事務的程序,應當進一步在實踐中加以總結和探索。
3、 部分企業重視程度不夠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市場競爭的加劇,中國企業需要處理的法律事務將急劇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避免“法律陷阱”,已成為所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面臨的重大課題。但現實中,“頭頭重視不夠,把企業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隊’,‘人微言輕’,法律部門參與企業重要經營管理活動的程度不夠,停留在事后補救上”,則成為企業法務人員抱怨最多的問題之一。有些企業領導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對企業法制工作重視不夠;部分企業法律事務還停留在被動應訴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業現有法律人員專業化素質還不夠高;企業法制工作機構設置不平衡。
4、 行業組織缺乏規范
處于探索階段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也缺乏行業組織規范的管理和協調。行業組織是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在市場領域細化的必然產物,作為市場經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完善與否是市場體系是否健全的一個重要標志。健全的市場體系及市場運行機制,離不開行業組織,它已成為政府、企業、市場之間聯系的紐帶和橋梁。諸如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都從事著管理、協調、領導、監督協會內部各成員活動的職能。事實上,缺乏了行業組織的規范性,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顯然是很難開展的。諸如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及相應登記,內部成員的業務培訓等環節都是建立并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從現有的行業狀況考察,可以發現,國內現在的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多數處于地方性團體的性質,缺乏一個統一的行業協會領導機構。此外,由于歷史原因,從國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臺了一系列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文件,但對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卻缺乏明確的規范性文件,其組織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內容皆付之闕如。換言之,較之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而言,法律顧問協會的職能和影響無從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由于我國現有的企業法律顧問并未成為所有企業必須設立的部門(國有試點企業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顧問協會也成為了可以由企業、個人自行決定的事項,而并不像律師協會那樣要求強制加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確實影響了協會規模的壯大和影響力的增強。事實上,無論是什么行業協會,只有在本身規范的基礎上,盡可能吸收本行業內部的成員加入,才能真正的發揮協調管理、信息傳遞、行業自律等各項功能。而這一目標,對于現階段的法律顧問協會來說,顯然還有不小的距離。
四、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建議
我國現有的法律顧問制度還處于發展階段,各項內容還未臻完善,需要改進的地方很多。筆者僅結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由于企業法律顧問涉及不同行業和產業,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工作。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律師協會的自我管理的辦法,委
托企業法律顧問的協會組織來實現行業自律。
2、明確并清晰企業法律顧問的權責、職能。對于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責,可以通過部門規章或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體方式,來對企業法律顧問行使職權的方式、內容、程序加以規范。
3、建立完善的行業組織,從而協調、管理、監督各成員的活動,完成與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相關的配套工作。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建立全國性的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擴大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影響,為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活動的空間和平臺。
4、加強企業領導對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認識,使其擺脫求生員的角色,從而真正成為企業在運營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職能部門。提高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他們的法制教育,強化法律意識和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就成了當務之急。此外,根據《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國有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各個環節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其余類型的企業也可以將以上規定作為參照,從而進一步提高企業負責人對于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視。
以上是筆者對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簡要分析和建議,以拋磚引玉,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研究和探討,從而促進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陸棟生 陳露潔
二十世紀50年代 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理論在歐美逐步形成。二十世紀80年代以后 不少發展迅速但忽視風險管理的企業紛紛暴露出一些長期潛伏的問題并引發了難以挽回的危機最終導致企業破產。世界上有30多個國家頒布了對上市公司風險管理的立法,發達國家的許多公司對風險管理進行了更大力度的改革,加強了對公司治理結構和財務報告系統的內部控制, 重新贏回了投資者信心。在國內,近年來銀廣廈和新疆德隆系的崩盤、中航油約5.54億美金的巨額虧損,以及中國銀行巨額資金被侵占而責任人外逃,這些重大事件都集中反映了我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的淡薄。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至20__年底中央企業報請國務院國資委協調的法律糾紛案件達146起涉及中央企業131家直接涉案金額199億元 間接涉案金額已超過450億元。由此可見,法律風險防范問題已成為各國有企業運營和發展所面臨的重大課題,也成為風險管理體系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當今,學術上對風險的概念有多種定義歸納起來是指風險是可測定的不確定性,與收益呈正相關系。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法律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實體 可以將企業風險分為自然風險、運營風險、 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其中前三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市場環境和資金交易為特征,而法律風險主要是以法律因素為產生原因,以承擔法律責任為后果。它與企業所面臨的其他風險既有區別又有聯
系。因此 其具有以下特征:
1、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緣由是法律因素。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法律因素主要指 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狀況及其變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執法力度的狀況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臺、 修改和廢止以及行政執法狀況的變化。這種變化既可能使企業產生新的法律風險或現有的法律風險消除又可能使企業發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和損害程度增大或減小。企業未依據法律規定有效實施法律控制措施。換言之就是企業未有效地獲得、行使或保護法律賦予的
權利使企業無法有效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其應有的利益從而降低了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 使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或與企業發生法律關系的各類主體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違反合同的約定以及實施的侵權行為。實施上述行為的主體可以是企業本身也可以是企業以外的其他主體 或者是雙方實施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會導致企業的法律風險只有那些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的法律因素才會最終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由此可見法律風險的產生離不開規范企業行為的各項法律規范以及與企業發生法律關系的各類主體。
2、企業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運營的各個管理環節。法律規范了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 也規范了企業從設立到企業終止的全過程。因此法律是貫穿企業經營活動始終的一個重要標尺和依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以及企業內部的關系,都要通過相應的法律來調整和規范。政府對企業的指導和監管已經從過去的行政手段轉變到以經濟和法律的手段為主; 企業與企業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進行調整和規范企業內部各種關系包括勞動關系、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財務管理等 都要依據勞動法、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會計法等法律來調整和規范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也必須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調整。企業作為法律規范的主體之一只要其行為涉及法律規定, 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可以說,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規范的調整, 企業實施任何行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律的整體框架下進行。因此 企業需要對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法律風險監控,實施法律風險控制措施, 建立高效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從而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3、法律風險發生導致的后果是企業承擔法律責任。法律風險產生于法律因素 終結于法律后果。法律風險發生導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企業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企業發生法律風險的后果通常為承擔民事責任 主要表現為支付違約金、 賠償經營損失、 賠禮道歉、消除妨害等等。行政責任主要是由于企業違反政府或監管機構的有關管理規定而被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 照等。而刑事責任發生在企業的行為觸犯刑法時依法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表現為企業判處罰金、法定代表人判刑的“雙罰制”。在多數情況下 企業的法律風險造成的責任是給予經濟賠償或承擔經濟損失。這種經營損失風險只是法律風險的一種表現形式,并不能改變法律風險的本質特征,不能將經濟損失一概認為是企業的財務風險,對法律風險的鑒別要從其緣由、過程及后果的根本屬性來判斷。
4、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和其他風險緊密相關。企業法律風險雖然不同于企業面臨的其他風險它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 但是法律風險并不是與其他風險截然分開的它們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從企業整體運營的角度看企業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是交叉互融的,財務風險的特點決定了法律風險的特點,法律風險的控制效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財務風險的大小。法律風險在許多情況下與財務風險是同時存在的 法律風險防范占據重要地位有效控制企業法律風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經營風險經營風險經常導致企業產生較大的法律風險。
二、當前國有企業法律風險分析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以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的頒布 使國有企業依法治理水平較以往有了較大改觀 但仍存在以下問題
一 機構不全 職能不強 隊伍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表現在 一是機構尚需健全,職能有待強化。一些國有企業尚未建立專門法律機構, 法律部門多隸屬于辦公室或政工部門,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尚未形成經常性長效工作機制。由于體制上的原因法律工作人員難以從根本上介入經營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等重要經營活動,往往是事后的 “救火隊員”,從而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審查環節 埋下許多經濟隱患和經營風險。二是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較少專業素養有待提高。許多國有企業缺少專職法律工作人員 多為兼職 業務能力相對較弱。 在當前經濟糾紛日益增多的形勢下專職法律工作人員不足,業務水平不高, 已成為制約國有企業發展的瓶頸。
二 缺乏法律和契約意識 合同糾紛增加
主要表現在 一是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行為風險加大。這是當前國有企業經營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為一些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 規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二是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當前,有的國有企業簽訂合同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風險意識不強;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 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失誤特別是造成違約責任條款殘缺不全。這樣一旦對方違約或者鉆合同條款的漏洞 就會使己方陷入被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三是合同擔保設定違規違約責任追究困難。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往來中 必然要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合同擔保關系 有時為擔保人 有時為被擔保人。國有企業在簽訂重要合同時設定擔保 可減少風險 保障履約。但如果設定擔保時不規范如擔保人無擔保能力擔保財產有權利瑕疵等 就會導致擔保虛設一旦發生違約擔保責任無法落實責任追究困難重重。另外 有的國有企業在為其它企業提供擔保時不夠謹慎風險意識不強有時會陷入被動代人承擔履約責任 卻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無計可施。
三 欠款回收難度大 司法判決執行難
這一點主要表現在 一是法律救濟途徑單一,欠款回收難度較大。有的國有企業由于市場法律意識不夠強 依法經營和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機制尚有待完善 防范化解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遇有對方違約的合同糾紛 救濟途徑比較少,一般習慣以和為貴 以協商為主有時難以奏效 使合同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難以彌補,
違約方的責任難以落實, 對國有企業經營極為不利。二是依法維權力度不大,司法判決執行困難。國有企業只有重視并行使合同權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有的國有企業經營人員權利意識不強 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 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 形成呆賬、 壞賬, 從而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
三、如何建立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企業法律風險控制是在企業法律風險總體戰略指導下由企業管理層、各部門和其他員工共同參與的,在企業生產運營管理的各環節中識別、評估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應對策略 并對法律風險進行防范、化解和補救處理最終達到避免、轉移、降低和消滅法律風險的過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一個圍繞靜態法律制度作用的動態法律管理體系是企業對法律風險進行評估、 控制、監控與處理的系統。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管理原則是以事前防范為主以事中化解和事后補救為輔。 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目的是要通過發現、識別、分析、 控制和處理公司面臨的各項法律風險 制定、實現相應的應對措施 使法律風險被控制在企業所能接受的范圍內實現企業承擔的法律風險與經營收益相優化和平衡。 因此 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 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在法律風險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核心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也是企業依法進行經營決策、有效防范法律風險和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和制度保障。總法律顧問是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參與企業經營決策 向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 總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建設的重要保障 總法律顧問應當全面領導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建立和運行監督管理工作。企業應將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 將實施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與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相結合 明確總法律顧問和其他企業法律顧問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的職責和地位以總法律顧問為核心以全體企業法律顧問為主導使企業總法律顧問崗位、 職責到位,法律顧問機構、制度到位 企業全體員工風險防范制度、責任到位 實現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規章制度健全法律風險保障體系不斷完善 企業依法治理和國際競爭能力進一步提高全面提升企業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的綜合管理能力。
二 組建高素質的管理團隊 發展企業法律顧問對法律風險控制機制的主導作用
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進行企業依法決策、 依法經營管理的需要 也是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得以切實貫徹實施的重要制度保障。通過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充實法律管理隊伍 明確法律顧問的職責和管理權限完善企業各項內部管理機制 提 升法律顧問隊伍素質提高對風險進行防范和管理的重視達到增強依法經營的能力和水平的效果。企業法律顧問要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充分發揮主導和監控作用實現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有效運作。企業法律顧問應主導和推動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建設 承擔起法律風險控制機制設計和監督執行的職責 構建風險防范機制的架構確定企業管理層、各部門、各級員工、各種崗位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的職責和任務推動機制的落實和實施。在法律管理方面 企業法律顧問應通過實施具體法律管理手段 不斷完善內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對具體經營管理環節提供法律分析意見 實施法律風險調查進行法律風險論證制定風險控制措施 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各個生產經營環節嵌入法律管理 防范企業法律風險。
三 通過風險分析評估、 控制管理、監控更新構建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
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要注意增強法律風險控制的主動性、前瞻性、計劃性和時效性通過風險分析評估、風險控制管理、風險監控更新三個主要階段進行法律風險防范。三個階段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銜接、 協調統一共同構成科學的動態閉環運行體系 通過落實制度、流程、 組織、 職能和資源配置為風險防范機制提供基礎保障。
1、 風險分析評估。這是法律風險控制的第一階段 風險分析評估的結果將直接決定法律風險的控制對象是否適當控制手段是否適應。分析評估的范圍主要包括 企業所在行業整體法律風險評價、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研究、 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流程的調查 以及企業具體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具體法律風險分析。其中,重點內容是具體法律風險分析 包括對企業現有法律風險進行識別、歸類、評分和分級排序。首先要對企業進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風險調查、 研究以往案例發現和識別企業面臨的各方面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源梳理詳細的風險清單。其次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從經營活動主要涉及的法律主體和業務運營的不同方面出發 根據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業經營管理的特征和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確定對風險的分類方法對所發現的法律風險進行歸類。再次 對各類法律風險進行評分排序 劃分風險等級 提出下一階段進行風險控制管理的整體建議。
2、 風險控制管理。在第一階段風險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制定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戰略 它是企業處理法律風險的總體指導政策包括風險控制原則和企業可承受度。按照風險管理戰略的原則 對第一階段進行風險分級調整。針對不同級別的法律風險重點從風險預警和防范入手制定出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明確風險管理目標和時間表。進一步確定各類風險的預警機制風險的化解措施和風險的補救方案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降低、轉移和消滅風險 實現風險的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補救。對于企業面臨的最緊急、關鍵的、重大的風險從制度、 職責、人員和措施等方面明確處理程序 妥善處理法律風險 減少企業損失。
3、 風險監控更新。進行風險監控更新是法律風險控制的必要階段 有助于保證機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 對于風險分析和風險控制兩個階段的設計和效果 企業應定期對前兩階段的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 評價 并對其進行更新。要對風險防范機制架構的設計、風險防范機制所運用的方法以及機制運行的效果進行整體評估 查找其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研究改進方案 對下一個周期的風險分析評估和風險控制管理進行改進和調整。
四 建立和優化法律風險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為風險防范提供有利的內部法律環境
企業的法律風險在很大程度上是來源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的不完善。實現法律風險控制效果將風險防范手段落實到企業具體法律管理工作中要重點把握四個方面
4、強化事前預警意識和防范措施從研究和發現法律風險的成因入手盡早識別和消除風險根源提前對風險進行預防杜絕簡單的事后補救建立并完善法律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
5、強調法律風險管理在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中把關作用 通過對法律風險控制點的把握將各項法律風險防范措施納入日常經營管理制度和流程實現法律管理手段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6、 拓展法律風險管理思路 開拓法律工作模式創新理念使法律工作從傳統的事務性工作轉變為管理性與操作性并重的工作總結提升管理經驗 規范管理流程 明確管理模式 提高法律風險管理的執行效率。
7、 強調精細法律管理手段提升法律風險管理水平形成企業內部上下協調統一靈活高效的企業法律風險控制管理體系發揮法律管理對風險控制機制的監督保障作用。 即搭建包括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標投標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案
件糾紛管理制度、授權委托制度在內的各項適應企業實際的法律管理制度實施包括制定合同范本加強普法教育編制風險管理崗位手冊對重要崗位進行法律風險管理上崗培訓、崗位考核宣傳包括公司風險管理及控制的政策在內的各方面法律風險控制舉措使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在制度上得到充分保障 把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都納入法律化軌道以增強法律風險控制能力。
五 以建立依法決策機制為重點對企業決策和經營管理全過程進行控制
企業應該對重大經營決策提前進行合法性和法律可行性研究建立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制度 使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和經營決策的全過程保證企業重大舉措的風險控制。企業法律風險來源于經常性的經營管理活動因此, 不僅要對重點項目進行風險防范還要從整體上控制法律風險從關鍵環節入手,點面結合 全程監控 將所有的經營管理行為都納入法律風險控制體系管理 使企業對外合同交易、市場拓展、 勞動管理、 財務管理等經營管理活動都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通過積極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管理活動 進行全程跟蹤、 全面管理、 重點監控使法律風險控制在更廣范圍內、 更高層次上發揮應有的作用。
六 加強對員工的風險管理培訓全面提高企業各級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從國外公司的案例和教訓中可以看出在致命的風險事件中人的因素總是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雖然企業可以制定出各種規章制度和運作程序來防范、 控制和規避法律風險 但如果沒有每一個風險控制崗位的切實操作和落實,就無法實現風險控制的目的。因此在大力倡導建立風險防范制度 完善風險監控機制的同時 要對企業各級員工進行廣泛的法律風險管理培訓 加強對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崗位業務人員的上崗培訓和考核管理。
七 搭建統一的法律風險信息化管理平臺保持順暢的信息交流和溝通渠道
企業的法律管理要從傳統的事務性工作脫離出來實現跨越式發展 需要借助先進的現代科技方法和信息化管理手段。企業可以依托電子化系統 對現有資源進行梳理和整合搭建統一的法律風險信息和知識管理平臺實現有效的知識管理使公司管理層與員工之間、企業法律顧問之間、法律顧問與各業務部門構筑一道通暢的信息溝通渠道和信息交流平臺。企業一方面可能通過廣泛、 便利、快捷的信息傳遞與更新實現法律風險的信息化管理 另一方面還可以利用信息化處理方法進行對風險的調查和分析 落實風險控制制度和流程從而提高整體風險控制效率和效果。
八 制定切合企業經營發展實際的法律風險管理戰略在 穩健經營中樹立風險防范理念
法律風險控制的最終目標并不是單純地追求所有法律風險的最小化。對于企業來講風險與收益往往是相互矛盾和對立的高收益必然帶來高風險 風險承受度與預期利益之間的矛盾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經常需要解決的問題。企業的根本目標是利益最大化一味地強
調降低和消除所有法律風險 將使企業無法進行經營和發展。但如果為了謀取利益而疏于對法律風險的控制將給企業帶來重大的法律后果 甚至導致企業遭受災難性的打擊和損失。對風險的過度控制將帶來商業機會的喪失和管理成本的增加 企業需要正確處理好業務發展和公司風險承受能力之間的關系在法律風險可承受的范圍內使企業利益最大化的同時 實現風險程度和風險控制成本最小化。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律師制度已經深入人心,但是另一項重要的法律服務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社會影響卻要小的多,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存在。事實上,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多年來一直活躍在企業經營管理的第一線,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法制化建設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本文試對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進行簡要的介紹和分析。
一、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概況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指企業內部通過設置法律顧問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處理本企業法律事務的一整套制度。企業配備的具有執業資格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就是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內部法律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有效參與市場競爭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基本保障措施。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企業對外經濟聯系日趨廣泛。在激烈的競爭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增強企業的法制觀念,實行科學決策,推動依法治企,強化內部管理,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經營風險,這是企業法治化的重要內容。
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而迅速開展起來的。早在1986年9月國務院頒布的《廠長工作條例》就明確規定:“廠長可以設置專職或聘請兼職的法律顧問。副廠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和法律顧問,在廠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并對廠長負責”。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應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可根據需要設置法律顧問室,也可配備專職或兼職法律顧問。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紛紛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部門規章,如《北京市市屬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機電工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規定》、《交通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青島市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化工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辦法》。在這一階段,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尚處于探索期,主要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的需要來進行設置,國家并沒有規定專門的執業資格準入制度,不需要專門的執業資格證書。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國家經貿委和司法部聯合頒布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范圍,要求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勞務的企業,已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在其機構內應配備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其聘用的專職獨立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此后,國家先后制定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為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近年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有關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最新的部門規章為2004年5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二、 企業法律顧問與社會律師的區別
國外經濟發達國家的律師隊伍一般由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組成而我國的“律師”概念一般僅指社會律師。在我國,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復合性人才,與社會律師共同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服務,兩者取長補短,有聯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區別:
1、企業法律顧問是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并依據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進行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是通過全國司法(律師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并依據《律師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
2、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制度的組成部分,企業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以企業管理為主的內部法律服務,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律師從事的是社會性法律服務,僅對當事人委托的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識結構上,兩者也存在較大的區別。企業法律顧問一方面要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識,另一方面企業法律顧問還要為企業的經營管理獻計獻策,需要熟悉企業管理經濟學知識,是復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識成為其核心內容。根據工作重點的不同,律師擅長不同的法律門類,如證券、房地產、公司企業、合同、勞動爭議等,屬于專業性的法律人才。
4、從隸屬關系上來看,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的內部職工,屬于企業內部工作人員;律師是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同時擔任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
因此,企業法律顧問與社會律師雖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幾個方面存在根本分別,兩者是相輔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簡單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頒布了《司法部關于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開始在全國推行公司律師制度。就公司律師的職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師與企業法律顧問具備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師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在企業內部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的法律內容要比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難度相對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師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業法律顧問更具有優勢;當然,由于企業法律顧問還要掌握一定的經濟知識和管理知識,不單單是法律工作者還是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因此企業法律顧問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師具備一定優勢。由于公司律師介入企業內部法律服務必將對企業法律顧問造成沖擊,使一部分企業聘請專門的公司律師來負責企業內部的法律事務;從長遠來看,筆者認為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應當協調和統一起來,更好地為企業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當前存在的問題
由于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重要性認識的不足,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當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 主管部門不明確
根據《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按照《暫行規定》中規定的職責范圍負責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有關工作,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主要由原國家經貿委主管。但是隨著國家機構改革,原國家經貿委已經不復存在。根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管理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負責。但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僅對國有企業擁有管理權,難以對外資和民營企業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進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門也有將企業法律工作者隊伍納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疇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門的不明確,給企業界法律顧問的管理帶來一定的混亂,同時也使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受到制約。
2、 職能權屬不清
作為企業職能部門中重要的一環,企業法律顧問面臨著職能部門權屬不清尷尬處境。根據《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我國的國有企業顧問制度劃分為企業法律顧問和企業總法律顧問兩類,前者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聘任,后者屬于大企業必須設立的職能部門。一般來說,企業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企業經營決策層的成員,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因此,探討其職能范圍更具有意義。在國外,企業總法律顧問就是全面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對公司總裁或董事長負責。如美國通用公司(GE)總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就是作為董事長的法律顧問,對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務直接向公司董事長提出法律意見,制定處理法律事務的原則和對策方案,提供給董事長決策。而《管理辦法》第21條也具體規定了我國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基本職權,共劃分為7項,基本囊括了企業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問題的事項。但是,《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雖然全面,卻較為原則和抽象。企業總法律顧問如何行使,以何種程序行使其職能,依然是企業在實際運行中所遇到的困難。沒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規范,很有可能使得企業總法律顧問在企業中扮演著被其他部門推揉的角色,無法準確地將自身定位,更毋庸說發揮應當發揮的功能了。此外,筆者以為《管理辦法》中所涉及的職能范圍過大,僅以企業總法律顧問個人而言,是很難面面俱到的處理這些事務的,相反,還很可能影響其處理法律事務的核心功能。更何況,某些事務是需要企業總法律顧問與其他職能部門協調配合,僅由法律顧問部門來獨立完成,顯然是不合適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業法律制度還處于探索階段,如何在具體的事務運行中,明確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能范圍和處理事務的程序,應當進一步在實踐中加以總結和探索。
3、 部分企業重視程度不夠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市場競爭的加劇,中國企業需要處理的法律事務將急劇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避免“法律陷阱”,已成為所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面臨的重大課題。但現實中,“頭頭重視不夠,把企業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隊’,‘人微言輕’,法律部門參與企業重要經營管理活動的程度不夠,停留在事后補救上”,則成為企業法務人員抱怨最多的問題之一。有些企業領導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對企業法制工作重視不夠;部分企業法律事務還停留在被動應訴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業現有法律人員專業化素質還不夠高;企業法制工作機構設置不平衡。
4、 行業組織缺乏規范
處于探索階段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也缺乏行業組織規范的管理和協調。行業組織是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在市場領域細化的必然產物,作為市場經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完善與否是市場體系是否健全的一個重要標志。健全的市場體系及市場運行機制,離不開行業組織,它已成為政府、企業、市場之間聯系的紐帶和橋梁。諸如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都從事著管理、協調、領導、監督協會內部各成員活動的職能。事實上,缺乏了行業組織的規范性,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顯然是很難開展的。諸如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及相應登記,內部成員的業務培訓等環節都是建立并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從現有的行業狀況考察,可以發現,國內現在的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多數處于地方性團體的性質,缺乏一個統一的行業協會領導機構。此外,由于歷史原因,從國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臺了一系列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文件,但對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卻缺乏明確的規范性文件,其組織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內容皆付之闕如。換言之,較之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而言,法律顧問協會的職能和影響無從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由于我國現有的企業法律顧問并未成為所有企業必須設立的部門(國有試點企業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顧問協會也成為了可以由企業、個人自行決定的事項,而并不像律師協會那樣要求強制加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確實影響了協會規模的壯大和影響力的增強。事實上,無論是什么行業協會,只有在本身規范的基礎上,盡可能吸收本行業內部的成員加入,才能真正的發揮協調管理、信息傳遞、行業自律等各項功能。而這一目標,對于現階段的法律顧問協會來說,顯然還有不小的距離。
四、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建議
我國現有的法律顧問制度還處于發展階段,各項內容還未臻完善,需要改進的地方很多。筆者僅結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由于企業法律顧問涉及不同行業和產業,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工作。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律師協會的自我管理的辦法,委托企業法律顧問的協會組織來實現行業自律。
2、明確并清晰企業法律顧問的權責、職能。對于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責,可以通過部門規章或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體方式,來對企業法律顧問行使職權的方式、內容、程序加以規范。
3、建立完善的行業組織,從而協調、管理、監督各成員的活動,完成與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相關的配套工作。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建立全國性的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擴大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影響,為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活動的空間和平臺。
4、加強企業領導對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認識,使其擺脫求生員的角色,從而真正成為企業在運營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職能部門。提高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他們的法制教育,強化法律意識和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就成了當務之急。此外,根據《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國有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各個環節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其余類型的企業也可以將以上規定作為參照,從而進一步提高企業負責人對于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視。
以上是筆者對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簡要分析和建議,以拋磚引玉,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研究和探討,從而促進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
[提要]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對股東權利方面的規定相當原則,導致審判實踐中的許多問題不具有可操作性。當前,因股東權的行使而引起的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股東知情權案件給法院審理增加了不少難度。本文具體針對股東查閱權的保護與限制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探討。
一、股東查閱權的理論基礎
為了平衡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利用股東授予的經營權力來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經營者的追求目標偏離股東預期的目標,法律確立了股東對公司事務進行干預的權力,來保護股東對公司的終極控制權,以實現股東投資利益,如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但股東行使自己的權利(力)時,是以獲得充分信息為前提條件的。股東權能否實現,取決于股東知情權是否有效行使。
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權利體系,它分別由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所組成。這三者權利的內容雖然各異,但中心是股東對公司事務知曉的權利,都是為了能使股東獲得充分的信息。在這一組權利體系中,股東的查閱權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因為現代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股東遠離于公司事務,股東要對公司事務參與和監管,首先要獲取公司經營的有關信息,只有在獲取了公司經營信息的基礎上,才可能行使對公司的監督權,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實意思的決定,從而達到維護股東利益的目的。所以,股東查閱權是知情權的核心,知情權能否有效行使,取決于股東查閱權能否充分行使。
二、股東查閱權的相關規定
股東查閱權制度源于美國公司法,美國《示范公司法》中規定,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上向董事會詢問,任何股東一旦提出要求,公司業務執行人必須毫不遲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務情況并且允許查閱帳薄與文書。
我國股東查閱權的法律淵源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證券法中關于上市公司強制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二是公司法中有關股東知情權的相關規定。由于上市公司與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知情權的價值取向不同,故在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與立法保護上也不盡相同。對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權的分散,股票市場的流動性,使投資者在對公司事務和經營狀況不滿時,就會采取 “用腳投票”的方式離開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東大都對公司事務表現為冷漠,缺乏直接干預公司事務的動力,但對與股價有關的信息內容則關注較多。為此,證券法中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資變化、經營、資產、所有權和人事變動等與市場股價有關聯的,足以引起股價變動的重大性事項作為標準;對應當披露的文件和具體內容,時間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為明確的規定。如我國證券法第61條、第62條、第64條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之中可以看出,法律對上市公司的股東查閱權,是通過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來保護的,即公司應主動向投資者披露有關信息。而對于非上市公司,股東中的一部分或某一個通常成為公司的管理者,并且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雖然法律規定其轉讓的自由,但實際上股份的出讓,還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等,以至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東比上市公司的股東更為關心公司的事務,因為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與股東利益有著更為密切的關系。為此,我國公司法作了相應規定,如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等。第176條第二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法的這一條規定,確立了股東對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權。不過,相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強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僅需被動地按照法律規定將有關材料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詢。
三、股東查閱權的限制
1、限制的法律依據
當股東行使查閱權時,假如有違正當原則,或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將構成權利的濫用,阻礙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侵害公司利益。因此,法律制度在設計時往往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有所限制。
從股東查閱權的表面看,股東查閱公司帳薄和其他會計文件,不會損害公司的利益,但是公司在經營中,公司的帳薄和其他會計文件往往記載著一定的商業秘密及與經營有關的敏感信息。為此,美國、德國等國家的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均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如美國公司法首先規定了對股東查閱權的審查制度,通常在主體上要求能夠行使查閱權的須是受益股東和記錄持有人;其次是通過法律明確列舉的形式,規定哪些材料和記錄屬于可查閱的;再次股東必須用合理的細節描述其查閱是出于善意和合理目的,并且所要查閱的材料與記錄與他的目的有直接的聯系。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未規定限制條件,亦未規定查閱權具體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今后應對此加以完善。這樣既可防止某些存有惡意的股東濫用查閱權,也可使具有正當目的的股東在行使查閱權時具有可操作性。
2、限制查閱權行使的具體形式
(1)主觀上限制
有的國家從主觀方面對查閱權的行使進行了限制,如美國《示范公司法》規定:一個股東可以查閱、檢查和復制公司的會計記錄,但是“他的要求是善意的以及懷有正當的意圖,并且闡述自己的意圖和他想要檢查的記錄時應有合理的詳細及他要檢查的記錄和他的意圖有直接地聯系。”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規定:“出于如下考慮,即該股東可能將該情況與查閱結果用于公司無關之目的,并因此而給公司或關聯企業造成并非無關緊要的損失,可以拒絕提供情況和不允許查閱……。從這些規定可看出,行使股東查閱權的主觀要求為”必須具備正當的目的“。
(2)客觀上限制
客觀上的限制,一般是以股東持股數量和持股時間作為條件,符合條件才允許行使查閱權。如美國的《示范公司法》和紐約州商事公司法都規定,持有不低于5%的股份,和所持股份時間不低于6個月的股東方有權查閱公司的財務帳冊。
(3)具體操作形式上的限制
股東行使查閱權時,是否可以抄錄甚至復制?哪些可以抄錄,哪些可以復制,國外法律一般有具體的規定,如美國《示范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復制公司向股東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而公司可向股東收取用于復制的費用,以彌補勞動和材料費用上的開支,但收取的費用不可以超過對記錄的復制或再復制的估計成本。
四、完善我國股東查閱權的法律制度
1、立法的缺陷和審理中的困惑
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的內容規定尚不完善。如我國證券法對公司財務帳冊的查閱事項未作相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110條雖規定了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但其第175條規定明確財務會計報告是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財務狀況變動表、(4)財務情況說明書、(5)利潤分配表。也就是說,會計帳薄并未包括在內。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176條2款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是經營層為股東大會的召開而備置的,不是公司經營中所形成的原始憑證,僅憑該財務會計報告,股東難以得到經營層進行不當行為的信息。一旦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實時,股東是否可以查閱會計賬簿和其他相關文件,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這類糾紛時有發生,而立法的不完善又給法院處理這類案件增加了難度。
2、股東查閱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1)明確股東查閱財務帳冊的權利。現代公司雖然實際由經營者控制,但根據委托-理論,經營者是根據股東的委托,作為人經營管理公司,應當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的。在此意義上,公司有義務向股東披露與經營有關的信息和提供相關的財務文件,特別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會計帳薄及相關記錄。
(2)明確股東查閱財務帳冊的范圍。美國《示范公司法》是以列舉的形式予以明確的,如:股東名冊、財務會計賬簿、公司的基本章程、附屬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經營委員會和股東大會的議事紀錄、公司經營中有關合約和交易記錄等;日本的《商法典》第293條之規定為“會計賬簿和書類”。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查閱權的范圍太窄,不利于維護股東權利,在目前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可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規定。
(3)確立查閱權行使的程序。有關股東查閱權的行使程序,也有待于立法的完善。比如規定股東行使查閱權時,不應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股東要求查閱時,應當提前告知公司,以便公司作出合理的安排。如股東應在5至7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請求,并應在書面申請中,對查閱的目的作出合理的闡述,還應對所要查閱的有關文件的范圍明確指明,另應說明查閱的方法,如摘錄或復制等;而查閱的地點通常應當是公司的辦公場所或根據公司所指定的地點。
(4)完善查閱權的司法救濟。一旦公司拒絕股東的查閱請求,或對股東的查閱權行使設置障礙,股東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具體操作層面的規定亦應完善。比如就舉證責任問題而言,原告應當先向法院闡明其要求查閱公司財務帳薄具有正當目的,并作出合理詳細的解釋,說明其所要查閱的文件與記錄確與其目的有直接關聯;然后要求作為被告的公司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行使查閱權是基于不正當的目的。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和各項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備,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法律的事務越來越多,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也日顯重要。因此,一些有遠見的企業和企業家對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也格外重視。他們不僅聘請專業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甚至還成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聘用專業法律人員處理企業的法律事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律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三、宣傳教育功能
在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同時,通過與企業職工的廣泛接觸和解答咨詢等,宣傳有關法律常識,提高企業職工的法律意識,使企業職工能夠自覺地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并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運用法律武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法律的日益完善,企業與法律的關系也將日益密切。大量的事實說明,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做得越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法律意識越高,企業越有可能正常、健康地發展,越可以避免許多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相反,企業越忽視法律事務工作,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越低下,企業的法律糾紛越多,經濟損失越大,甚至還會陷入一些不法之徒所設下的法律陷阱。在我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建立完備的法律防范機制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引言
煤炭企業的法律糾紛主要集中在合同詐騙,債務關系,環境污染等方面。詐騙案件標的額高,跨度年度長;債務糾紛的特點是追繳難度大,起訴案件少;環境污染糾紛是近年來經濟發展和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的產物,在煤炭企業法律糾紛中將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詐騙案件涉及刑事事件,而債務糾紛可能僅是民事案件,兩者的處理方法不盡相同,然而都要積極使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實現煤炭企業承擔的法律風險與經營收益的優化平衡,促進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二、煤炭企業法律糾紛的成因
煤炭企業相關犯罪案件頻發的時期多發生在1998、1999年左右,在這段時間,國內對于煤炭的需求不大,煤炭企業不景氣,相關法律不健全做成了煤炭企業相關犯罪猖獗。
(一)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等在交易之前,部分合同牽扯多個部門,煤炭企業在合同簽訂之前常常無法協同整合各部門的信息,缺乏買方準確詳盡的資料,詐騙犯利用企業急于交易的心理,設計騙局引煤炭企業上鉤。例如使用報廢的設備以次充好,或在受到貨款后設備沒有交付就逃之夭夭。
(二)煤炭企業缺乏相應的機制我國大部分煤炭企業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普遍存在體制僵化、派系林立、管理不善的問題,經過市場化的洗禮以及國企改制,多數煤炭企業已經步入正規化企業行列,然而對于一些規模龐大的企業,公司相關的體制不夠完善,不能規避法律風險,尤其是子公司更容易產生法律糾紛,進而影響到母公司。
(三)法律糾紛產生后隱瞞真相有些企業在詐騙案件發生后沒有立即使用法律武器,出于擔心企業或個人出現負面影響,隱瞞事實,延遲或放棄報案。不少煤炭企業經營者認為,上法庭是一件麻煩事,即使成為犯罪的受害方,也隱瞞不報,另一方面對于司法機關缺乏信任,認為即使報案、打官司也解決不了問題。對于一般的債權糾紛更是如此,怕對薄公堂之后影響業界名聲,并且破壞原有的商業伙伴關系,因此,不到走投無路是不會走上法庭的道路。
(四)煤炭行業特有的環境原因煤炭挖掘導致了土地塌陷,進而造成農作物減產、建筑物破壞以及空氣土地污染,這些都會引起一定的法律糾紛或者是法律訴訟。這類案件是長期困擾煤炭企業的難點,標的額度很高,容易引起與周邊居民之間的沖突,媒體的介入等等連鎖反應。
三、煤炭企業法律糾紛預防措施
(一)加強企業內控企業規模越大,管理難度越大,某些地方可能會出現監管不力,管理空白的形象。公司和子公司以資本為聯結,母公司不能對子公司的日常經濟活動直接干預,子公司的領導出現違規行為,母公司也無權直接對其進行處置,而需要開股東大會表決處理。加強公司內控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將日常的經濟活動納入在公司制度監管下;對于母公司而言,對子公司要監管到位,維護出資者的相關權益;對于子公司而言要充分行使法人財產權和企業經營的自主權。
(二)建立多種法律救濟途徑債務糾紛是煤炭企業一種常見的糾紛,這種法律糾紛解決過程比較艱難。建議改變傳統的上門討債,違約協商的做法,使用多種法律救濟途徑。而對于煤炭企業的詐騙案件,可以聯合公、檢法人大代表和新聞媒體;在辦案方法上,區分刑事和民事案件。對于詐騙案件要按照刑事案件處理,不能‘私了’。尋求法律途徑的時候,要確保及時清,拖延會令問題更難解決。
(三)加強合同管理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和契約經濟,簽合同是企業之間最常見的一種經濟活動,要充分重視合同的法律價值。因此在簽定合同前要充分理解合同的內容,防范合同中的陷阱,煤炭企業法律糾紛大部分是圍繞合同產生的,簽定合同的雙方對于同一份合同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員把好合同關,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加強法律顧問隊伍建設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維權意識越來越深,煤炭企業的法律糾紛由原來的企業之間擴展到企業和個人,企業和個人。煤炭企業附近的居民對于煤炭企業所產生的環境污染具有抵觸心理,相關工作開展困難。煤礦企業要有效地防范市場經營風險,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要抵御法律風險,依靠法律顧問的作用,保障企業在法律提供的空間內依法經營和決策。
(五)加強法律法規培訓力度積極搭建法律法規培訓的平臺,提高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豐富法律知識,對于接觸合同擬定,合同簽訂的人更要提高相關的法律專業技能,主要是合同法、公司法、擔保法、勞動法、知識產權等法律知識。實踐證明,只有法律意識滲透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環節,才能抵御法律糾紛的風險。
(六)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是識別風險、化解風險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的基礎。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的進程,企業上下必須提高琺瑯彩風險意識,認識發哦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將給煤炭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后果,但這種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因而一定要做好預防措施。
四、結語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煤炭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在逐年加劇。煤炭企業法律糾紛的成因主要有企業交易信息不對等、煤炭缺乏相應的管理機制、煤炭行業特有的環境原因,以及在發生法律糾紛后,不積極尋求法律途徑反而隱瞞真相,針對這些成因,應采用一定的預防措施。加強企業內控、建立多種法律救濟途徑、加強合同管理、加強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加強法律法規培訓力度等等。在發生法律糾紛時要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經營風險,歐曉產于市場競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作者:趙東清 單位:大同煤礦集團公司財務公司
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央企業都相繼設立了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法律顧問參與并見證了國有企業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嬗變,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助推企業健康發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國務院國資委2004年頒發了《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其中明確了在中央企業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法制工作從傳統的普法教育、工商登記、合同管理、債權催收、案件訴訟,拓展到規章制度管理、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法律論證、參與改制重組、兼并破產、知識產權保護、涉外訴訟仲裁等,法律風險防范的廣度與深度不斷延伸,國有企業依法經營、合規健康發展得到有力保障。
一、國有企業法治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
當然,國有企業在改革發展過程中也經歷了無數深刻教訓,尤其是一些造成國有資產幾千萬甚至上億損失的重大案件,充分證明了企業在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健全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不斷完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為加快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撐。
(一)產業轉型升級,需要拓展法律風險防范領域在產業轉型升級的新趨勢下,要求法律風險防范超前介入。一要注重產業轉型升級相關法律的研究,將專業法律知識、風險防范與靈活使用有關鼓勵性政策,為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二要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在轉型升級中獲得的新技術、新產品,及時運用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手段予以保護,同時妥善處理企業知識產權糾紛,為企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三要注重建立健全企業轉型升級中法律風險防范的工作機制和工作流程,實現法律風險防范在企業新領域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走出去”發展戰略,需要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向國際延伸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是中央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在“走出去”過程中,國際法律風險日益增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加強企業法務工作者對外投資環境和法律政策的研究,提高企業法務工作者對外投資項目的參與度,并進行相關法律論證與調查,從而加強企業對外投資項目運營中的法律風險防范,降低法律風險。
(三)企業現代化管理,需要法律風險防控機制與企業管理有效融合對企業經營發展中各種法律風險的管理,是現代化企業內部實質管理的重要內容。讓法律風險防控機制更加快速融入企業管理,既是強化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企業管理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健全,中央企業不論是改制、重組,還是跨國經營等,都需要慎重研究、準確把握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強化法律審核把關,既維護好合法權益,又發揮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企業開發新產品、開展新業務、開拓新領域中的服務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顧問制度組織體系不夠健全1.企業總法律顧問專職率低。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核心,并且也是企業在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上體現的重要內容,更是實現現代化企業法制工作上層次上水平的一個關鍵環節,盡管許多企業已設立了總法律顧問,但專職率不高。2.總法律顧問作用發揮還不夠顯著。雖然各大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包括一些三級企業推行了總法律顧問制度,但發揮的作用差異較大。有的發揮的較好,但多數離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和做強、做優、做大中央企業的需求還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定位不夠準確。沒有準確理解總法律顧問是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總是自覺地把總法律顧問當成法律專業人士或中層管理者,沒有全局觀和戰略眼光。二是職責不夠清晰,常常陷入抓法制宣傳教育、規章制度建設、合同審核管理、法律糾紛處理等具體的法律事務事項里,而忽視或者說沒有全面統籌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加強法律顧問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職責。三是能力不夠匹配。有的總法律顧問沒有法律專業背景,其專業能力和專業實踐經驗不夠;有的雖有法律專業背景,但其組織協調能力、領導能力與總法律顧問的崗位職責不相匹配,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總法律顧問作用的發揮。3.法律顧問隊伍的素質和能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中央企業法律顧問總體知識結構和數量基本符合國資委的要求,但各企業之間有不均衡現象,出現了法律支持業務需求量與法律顧問數量配備不匹配的現象。有的企業工作繁重但法律顧問不足,想把法律風險防范做好變成空談。同時,法律顧問隊伍的素質參差不齊,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是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又有豐富的法律事務實際操作經驗的人員相對較少;既具有律師資格或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又有企業管理經驗的法律顧問更少。
(二)法律風險防范未有效嵌入經營管理之中1.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管理的制度設計不健全,法律顧問獲取的信息不對稱。多數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對法律顧問參與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流程設計不具體、不完善,忽視了法律顧問在風險防范中的把關作用。獲得信息的不對稱直接導致了法律顧問無法準確分析、提示決策風險點和法律風險點,無法提供系統的法律解決方案。2.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及重大經營活動主要依賴于領導者個人的風險防范意識和對法律顧問個體的認知度,隨意性較大,沒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約束,法律顧問的參與度還沒有完全成為風險防范的必經環節。往往在項目出現問題時要求法律顧問進行事后補救。3.法律事務在企業管理中的流程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對法律風險防范的新需求,導致法律事務工作流程及各業務管理環節的相互關系未能準確把握,從而導致法律顧問對經營管理事項分析及法律風險防范效果打折扣。
(三)合同風險防范有缺失1.合同簽約前的介入程度不深入。管理部門大多有一種模糊的認識,就是法律顧問僅對合同條款負責,只要將草擬的合同文本較法律顧問做書面審查即可,而忽視法律顧問應當對合同文本背后的法律風險進行評估與防范的作用。2.合同履約監控還有較大差距。傳統的合同管理重訂立輕履行、重業務輕法律的弊端依然存在,合同履約監控不到位,常常到了合同爭議無法調和了,才上報合同糾紛事項。3.合同績效評估工作尚未有效開展。合同績效評估是在重大合同履行完畢后,對合同履行效果或項目的整體履行情況進行客觀的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以確定目標是否達到,檢驗項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作為未來重大經營決策時的考量依據,有利于實現重大項目的最優控制和企業效益目標。
三、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對策建議
針對央企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存在的不足,要以“建隊伍、強基礎、防風險、促發展”為總體工作思路,以法律風險防范為主線,借助規章制度體系建設平臺,力促經營者從對法律服務的理性需求到純熟地運用法律事務管理技能的轉變,力促法律顧問從純粹專業人士到企業管理者的轉變,達到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大決策的法律把關率100%,逐步實現打造一支優秀的法律顧問隊伍,使之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關鍵支撐。具體從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
(一)大力推進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組織網絡建設,營造合規文化在企業日常經營合規性合法性的要求下,法律事務機構深入管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企業重大事項及重大合同更是必經的、不可跨越的程序。要按照國資委的要求,在條件成熟的單位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落實人員和職責,明確法律事務機構設置和法律顧問的職能職責、權利,保證法律事務機構獨立設置比例達到80%。要做好法律人才的引進、培養工作,組織參加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前培訓,使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取得資格率達到80%,基本實現法律顧問工作隊伍的專業化。1.確立總法律顧問在風險控制管理中的領導地位,完善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并領導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的管理工作,直接參與企業經營決策;建立并健全法律事務機構;選拔并設置企業不同層級法律風險,在企業內部完善從主要負責人——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法律顧問及外圍隊伍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務工作組織體系,做到各層面、各環節的法律風險有專人管、專人辦、專人參與的全面的企業法律顧問體系。2.組建懂管理、有素養、會改善的復合型隊伍。企業在法律人才的選配上應高度重視,選配高素質人才,按照崗位所需任職條件與要求,推進法律事務人員崗位等級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并通過委外培訓、學習和內部幫帶等多種形式,提升企業法律顧問專業能力水平,為建設以法律風險防控為重點的總法律顧問制度儲備人才。3.將法律風險理念納入企業文化范疇,強化風險思維模式。企業應從思想上、意識形態上滲透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思維模式,在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所轄范圍內開展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的企業文化建設,從企業的決策層向中層管理人員,再向基層逐級推進,提高企業員工整體的法律素養,樹立防控法律風險以管理、事前、預防為主的理念,強化企業員工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從而影響并提高企業依法治理水平。
(二)建設并夯實法律風險管理制度體系為了保證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真正行之有效、落到實處,企業應將依法治理的規章制度建設為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重點。1.確立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機制,為決策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務。企業應緊繞生產經營中心,尊重法律事務工作,從根本上讓法務工作融入各項管理工作中,全面發揮法律工作的作用,使總法律顧問制度及其帶來的正面效應成為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堅實屏障。2.規范合同管理,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建立合同全壽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推進標準合同文本建設,實現供應商管理、預算成本管理、審價管理、合同管理、糾紛處理全生命閉環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風險。
(三)構建法律風險防控應對機制總法律顧問制度的重點建設工作是防控法律風險,這也意味著必須構建法律風險防控應對機制,建立并健全閉環的法律風險管理模式。1.開展法律風險調查,識別風險點。通過問卷和現場訪談相結合等方式,收集企業法律風險基礎數據,識別并確立風險點。2.對法律風險調查結果進行分析、評估。通過對前期基礎數據的調查以及風險點識別,開展專業性的法律風險分析評估,窮盡可能出現的風險。3.根據評估結果構建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預警系統。在法律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法律事務機構建立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預警系統。4.以法律顧問為依托,搭建防控、救濟途徑。企業應以法律顧問為主要力量就企業內的風險預警進行分析,策劃防控化解措施,并就可能出現的爭議做好事后救濟準備,正確使用訴訟等法律手段,必要時可以協同律師事務所共同研究。5.及時總結反饋防控、救濟效果,形成動態的長效防控機制。企業應格局防控、救濟效果及時總結經驗,在動態中不斷完善,形成動態的長效防控機制,從而推進整個風險應對機制呈螺旋式上升。
杰克?韋爾奇曾說(美國通用電氣原總裁):“GE的業務我并不擔心,我擔心的是有人做了法律上愚蠢的事給公司聲譽帶來污點,甚至使公司毀于一旦。”的確,法律風險帶來的任何結果都將使企業遭受損失,面對新形勢與新環境,中央企業必須堅持依法治企理念,以大力推進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健全和完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夯實法律風險防控管理的基石,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作者:顧鋒 陳明敏 單位:上海外高橋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上海外高橋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一、法律風險事件敘述
(一)法律意識淡薄而引起的不合法事件
2011年發生了沙特井隊十幾人和中非1人相繼被當地司法部門扣押的事件。兩個事件都反映了員工法律意識較差,不經意間卷入了所在國的刑事案件,給個人和公司帶來了損失。
(二)海外市場開發中的風險
簽訂排他協議、協議自動延期、費基數不明確或工作量不確定等問題。部分原因是為了拿下新市場,也有管理經驗不足的因素。在沙特、也門、科威特等公司中存在的,存在一定的風險。
(三)哈薩克、厄瓜多爾及阿爾及利亞項目稅務及匯率風險
厄瓜多爾的稅多且比例高,哈薩克和阿爾及利亞部分成本無法進入外帳,造成我方利潤虛高,稅額增加,利潤減少。還有部分國家經常臨時改變稅法,給我方造成損失。
(四)用工風險
隨著當地化要求越來越嚴,伴隨而來的就是用工風險的增加。當地雇員經常以罷工等形式要求增加工資,同時沙特當地雇員近幾年流失比例在80%以上。某些國家的勞工政策里還有強制進行分紅的要求,且發生糾紛后當地法院最大限度維護當地雇員的利益,造成我方名譽及物質損失。
(五)也門政治動蕩風險
2011年年初以來,也門政治局勢動蕩,反政府的活動至今也未能平息,我公司也門項目全部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政治風險無法避免,只能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把損失降到最小。
(六)訴訟風險
由于各種情況導致發生的訴訟法律風險。在境外雇員官司不斷,沙特海灣勝利仲裁案等,這些案例耗費大量的人力、時間和費用,給公司經營造成較大的損失。
二、法律風險防范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組織體系建設
油田在涉外系統建立三級風險領導機構和聯動風險防范機制。在海外工程公司層面設立全面風險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油田涉外系統的防范方案并指導境外公司法律風險防范活動的開展等;在境外公司或者項目部設立境外層面的法律風險防范小組,負責本公司范圍內的風險防范活動,指導基層隊開展有關風險點查找或者其他活動;在鉆井隊、物探隊等基層隊,設立領導小組,負責有關本隊合同開展,施工過程中的有關風險的查找、措施制定、出險時的應急措施等。
(二)職能作用發揮
法律風險管理辦公室及時向境外公司風險防控點,指導境外公司和基層隊查找本公司潛在的法律風險,形成各單位的法律風險評估報告,法律風險管理辦公室形成油田涉外單位風險評估報告。通過活動的開展,提高了各單位法律風險防控的能力。
(三)考核獎懲措施
對風險活動中查找風險多、查找準確的基層隊和員工進行一定的表揚或者物質獎勵,在活動中表現不積極或者效果不好的隊伍予以批評,并安排專門的學習,以便提高思想認識,增強風險防控能力。
(四)人員專業培訓
開展關于法律風險管理的培訓班,如中東與伊斯蘭文化講座、新版內控培訓、各單位開展的風險經歷學習等,通過一系列的培訓、交流,提高了防范法律風險的能力,實現了經驗的共享,避免出現其他單位已經出現的風險,維護企業利益。
三、法律風險管理的工作目標計劃
油田涉外系統法律風險管理的工作目標: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以構建完善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構建分工合理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職能體系;構建科學完備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制度體系;構建高效合理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流程體系;構建健康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文化體系為主要目標。通過目標的實現,達到防范和控制企業法律風險,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在工作目標的指導下制定法律風險管理的計劃:以求在法律風險管理中選擇最優路徑、贏取效益和價值最大化。
四、對油田法律風險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一)以制度建設為根基,搭建全方位、閉環法律風險管理系統
從規劃體系和制度建設入手,在控制源頭、控制過程,控制結果方面下功夫,基本摸索建成了一套適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全方位閉環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由海外工程公司經營條法部統一管理、綜合負責,各項管理規范相互聯系、有機統一。
(二)加強宣傳項目所在國法律法規,全面提升員工法治意識,推動企業依法合規經營
境外公司所有經營和管理行為都必須符合中國及所在國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的所有部門、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在工作中要進一步明確專業部門和人員各自負責落實的法律法規遵循具體目標、實現目標的方法、措施和保障手段,同時也明確了監督檢查和整改機制。
(三)通過案例梳理和分析,用實證方法建立法律風險識別、預防、評估、應對與整改機制
通過對油田涉外系統出現的法律風險案件逐一進行梳理和剖析,針對案件提出管理建議和整改措施,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報告和風險庫,為涉外系統財務、市場、人力、采購等各專業線分別提供了一套切合其實際的法律風險防范指導手冊,為法律防范全面融入企業經營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四)以合同全過程管理為切入點,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的法律風險管理機制,提升法律支撐工作的標準化、工具化和規范化水平
油田涉外系統積極探索合同全過程風險防控的方法和手段。首先,合同由內部專門機構歸口管理,配備具有較高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辦其他合同事務。其次,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對合同前期意向溝通、談判、招投標、簽署、授權到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爭議解決等進行研究分析,理順全過程所有參與者的角色和職責、關鍵環節、主要風險點和具體操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再次,建立與完善合同履行的監督制度。對合同履行情況及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確保合同各方能夠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積極推廣中石化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對合同進行實時、透明、全程的管理與監控,同時根據集團公司和油田的標準合同文本,制定涉外系統的標準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管理的標準化水平。
(五)以重大決策和法律意見書制度為紐帶,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企業經營管理流程
涉外系統要建立重大決策法律前置論證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審附屬法律意見書制度。通過建立并有效執行這一制度,將法律風險管理流程納入企業經營管理流程,為管理層決策提供有效法律支撐。
五、結語
海外事業在中原油田占有越來越大的份額,因此加強海外項目的法律風險防控時不我待。如何加強及怎樣加強法律風險防控是擺在法律工作人員面前的重大課題。相信我們能在火熱的實踐中不斷找到適合公司發展的法律風險防控手段,為油田海外事業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作者:田斌單位: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公司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1、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包括因合同訂立不夠規范和完整引發的法律風險以及合同履行中沒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合同引發的法律風險。全面履行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是一種完成比較徹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誠信履行的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要做到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只能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一種履行方式。一旦合同當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則、誠信原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原則履行合同就會產生法律風險,就會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2、企業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并購會涉及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的法律法規,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巨大,潛在的法律風險較高;在企業的改制過程中,由于企業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或不負責任,往往會出現用企業的財產對外擔保,形成各種隱性債務,導致企業財產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業管理者利用企業改制機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分企業財產,一旦陷入訴訟,則會面臨受到法律懲處的風險;企業上市可能涉及違法買賣國有資產等法律風險;對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可能面臨訴訟,公司可能會出現被摘牌的法律風險。
3、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雖然肉眼看不見,但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國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重視,相對于國外來說國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重視遠遠不夠,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由于保護不得力,導致企業自己的商標被仿冒、自己的專利被別人搶注、創造發明成果被別人竊取,或者自己盜用別人的知識產權成果,不斷陷于被別人起訴的泥沼中,這樣不僅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還弄得管理人員身心疲憊。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來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權產品比事后索賠更為經濟。
4、企業財務稅收、重大訴訟、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財務稅收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隱瞞收入、虛報利潤、賬外資金循環、偷稅漏稅和上市公司違規披露財務信息;訴訟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敗訴、無意義勝訴、勞動權益糾紛、群體性糾紛、公益訴訟和潛在的刑事訴訟風險。而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涉及面試、試用、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待遇、員工離職等系列問題,諸如此類問題都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企業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和巨大損失。
二、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原因
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原因眾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足
就我國目前企業管理現狀來看,大多企業忽視了法律風險的防控,企業內部從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大多數企業管理人員缺乏法律常識,輕視法律工作,他們普遍認為法律事務工作不能產生直接經濟效益,法律事務工作可有可無,因而在各種經營活動中,完全憑感覺行事,由于企業領導的這種錯誤認識,所以他們經常懷著僥幸心理,無視國家法律,盜取資源、破壞環境、偷稅漏稅,甚至進行肆無忌憚的違法亂紀活動。因而經常受到法律懲處,嚴重影響企業長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2、法律事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節省資金,大多企業既不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也不聘用法律顧問,又缺少對員工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即使有小部分企業設置法律事務機構,聘用一些兼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這種僅有形式的法律事務機構由于領導不重視,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機構不能正常運轉,法律人員也不能完全參與到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之中,對重大決策中隱藏的潛在法律風險沒辦法分析論證,因而也沒辦法對此提供正確的應對化解之策,沒有充分發揮出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的應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不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是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數企業沒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設立、變更、合并、上市中沒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進行制約規范。眾所周知合同是企業經營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發的糾紛是企業最為常見的糾紛,合同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最主要內容。出現合同法律風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數企業沒有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沒有一個專管合同運作的管理機構,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而產生大量糾紛。由于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于一些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到法律條例的事件,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則、制度進行很好的處理,企業經營活動沒有法律監督和參與,導致企業損失巨大。
三、企業法律風險控制體系的構建
誘發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每個企業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要從以下幾方面抓起:
1、提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要改變舊有的“法律事務不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思維習慣,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識。企業法律風險不僅需要有效的法律風險控制環節來防范,而且還需要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來保障,只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才能加大對構建法律防控體系的投資,才能加大對企業員工法律培訓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業員工信法、守法、執法,才能使企業依法經營。
2、建立法務部門,為企業依法經營保駕護航
法務部門是企業進行法律風險控制的主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企業日常的法律事務,法務部門的設立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具有重要意義。要在企業中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和專門的法律崗位,實行專職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列席企業重大會議,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研究、決策,對企業的重大活動中涉及法律事務的內容進行可行性論證,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見書,企業在進行各項決策時參考法律顧問所提出的意見,并將有用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為企業日后的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確保企業重大決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創建有利條件
始終堅持“制度化管理與規范化運作”相結合原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經濟法、勞動法及企業經營相關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不斷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業還應當加強對規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細化經濟活動中的法律事務,不斷完善企業行為的法律監督制度,強化企業管理制度建設。
4、及時、有效、全面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法律糾紛,必須經法務人員及時制定詳細的方案和步驟,準備相應的法律文件,及時解決處理。法律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或方法有誤,將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法務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運用訴訟、仲裁等有效途徑,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因法律糾紛造成重大損失。
5、從其他方面進行法律風險控制
只是從增強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構建法律事務部門、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全面處理法律糾紛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還遠遠不夠,必須從多個角度出發,從多個方面進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制度建設、企業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合同管理制度建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建設、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可行性制度建設等在內的各項適應企業實際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設。
四、結語
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管理必須重視和加強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逐步構建完善的、科學的、有效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一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不僅能夠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和企業的整體形象,還可以有效保護企業在法律風險面前化險為夷,真正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隨著企業法律防范意識的不斷加強、企業防控體系的不斷完善,應該相信一個嶄新的企業運作與發展的時代即將到來。
作者:安勇華余彩東單位:榆林學院教務處榆林學院潤澤集團
一、我國企業法律顧問現狀
改革開放后,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才得到了較為快速的發展,尤其是1986年國務院所頒布的《廠長工作條例》中規定:企業法律顧問是由廠長聘請的,并且在廠長的監督下工作。條例頒布后,法律顧問的各項規章制度陸續出臺,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聘請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制度由此逐步走向正軌。目前,法律顧問制度主要分為兩種兼職企業顧問制度和全職企業顧問制度,顧問制度的興起,大大加強了企業法制化的進程。但是目前很多電力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不夠完善,部門形同虛設,因此,進一步加強電力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設勢在必行。
二、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對企業的作用
(一)有助于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對于健全企業風險監管具有重要作用。電力企業設置法律顧問制度,體現了企業領導已具備了風險監管意識,有意將企業引向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有利于企業法律制度的健全與發展以及企業法律風險監管意識在各部門之間層層傳遞;確保企業員工可以在法制的大環境中做到守法律己。同時,此項制度在電力企業間的實施,能夠在電力企業間樹立法律意識,促使企業建立健全的法律監管體系,并嚴格依照法律制度對公司進行嚴格的監管。
(二)有助于維護企業權益
企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用法律約束企業,規范企業的各項業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在電力企業的管理與經營中,所涉及的合同一般較為復雜,通常包含很多方面的法律知識,法律風險內容比較繁雜,因此必須設立咨詢顧問制度。此項制度的設立,不僅有利于企業對合同的各個環節進行管理,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還對企業涉及到的各種糾紛的處理提供了一道準繩。
(三)有助于加強法律風險評估
電力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業加強對風險的預警和評估。企業風險是一項動態指標,發生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需要企業定期進行檢查和糾正。企業的風險評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項長期的、不定期的過程,風險評估包含很多可能都情況,電力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為企業風險評估提供了平臺,最大限度的加強了企業的抗風險能力。通過對相關業務的實時監控,以及對相關人員的不定期考核,才能達到企業防范風險的目的。電力企業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不斷拓展相關業務,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可以有效地對各項業務的風險機制進行評估,推動企業的發展。
三、如何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設
(一)加強對法律顧問工作的重視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經濟下,要求加強企業法制建設,企業依法經營,才能立于不敗之地。企業不依法建設容易出現信用危機以及管理困難等問題。信用危機就無法在社會中立足,管理困難就無法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方向,無法代表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業也就很難立足。因此,加強法制建設是企業的重點性工作,是企業各部門正常運行的前提和保證。企業要定期開展關于法律法規的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作為考核企業領導的指標之一,只有企業充分意識到加強法制建設的重要性,企業的顧問工作才能得到重視。
(二)提高對法律顧問團隊素質建設
當前多數電力企業顧問制度還不完善,企業應盡快轉變顧問模式。由以前的在事發后對責任進行著追究解決,逐漸發展成為事前防范制度,加強企業員工法律意識,杜絕違法事件的發生;由以前顧問只負責監督企業內部法律的執行情況,逐漸轉變為監督與制定同步進行,不斷制定和完善企業內部的法律制度。很多電力企業雖然存在法律顧問,但是形同虛設,有時甚至存在職業道德缺失的現象。要發揮法律顧問真正的作用,首先要通過對員工進行政治教育,增強顧問大局意識和素質意識,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再次,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的法律顧問信息網,為各個單位的法律顧問進行交流學習提供平臺,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三)加強對電力企業法律顧問的管理
企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是應借鑒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經驗,首先建立覆蓋全區的律師顧問協會與電力企業法律顧問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協會是對整個電力行業的管理,企業側重于對日常運營的管理,兩者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共同促進電力企業的發展。協會的日常工作就是大力開展企業顧問的宣傳工作,不斷提升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強對顧問的日常管理,為其解答疑慮,幫助企業建立法律顧問的獎懲制度,促進企業的發展。
四、總結
電力企業不僅是關系到估計民生的企業,更是直接關系到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確保電力企業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占據著重要作用,必須加強重視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設。
作者:張金惠王西江單位:渭南供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