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1 05:49:4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制度管理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國家將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由撥款制改為有償使用貸款制,是我國建國30多年來在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體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這項改革對于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刺激企業增強時間觀念、資金周轉觀念、利息觀念、投入產出觀念,促進企業通過內涵擴大再生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了推動作用。但是,林業企業有其自己的特點和內在的規律。因此,林業投資管理體制的改革應從我國林業特點出發,應從我國林業現狀出發,應從林業企業現有生產力發展水平出發,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適應于林業發展的改革方案。而完全套用一般性工業企業投資管理體制的改革辦法,顯然是不相適應的?,F就林業實行“撥改貸”投資管理制度談幾點意見和建議,供參考。
一、“撥改貸,制度和我國林業的特點是不相適應的
林業企業同其它一般性工業企業一樣生產著有形的、可用貨幣形式表現的、用來進行商品交換的工業產品,同時還創造著人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因此,林業生產的最終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產。創造有形產品的投入,可通過商品交換收回,而林業企業所創造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卻不能作為商品進行交換,從而不能得以實現。林業企業是一個綜合性的企業,與工、農業企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作為林業生產的主要勞動對象森林資源是可以再生的,這是林業的突出特點。但是,森林資源的再生產要經過一個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在這漫長的生長周期中,林木不可能隨時參加商品交換,取得補償,而又必須不斷地投入。還由于我國沒有建立林價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資源再生產周期長、投入多、效益低的特點。由于我國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及林業生產的特點,決定了建設一個林業企業不僅僅是單純的企業自身建設,而是伴隨林業企業的建設還要相應地建設一個完整的林區社會。據測算,建設一個大中型林業森工企業,其社會性建設項目就占林業企業總體投資的10%左右。建成投產后企業每年還要拿出實現利潤的30%來支付這些社會性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這是林業企業社會負擔重的特性。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徑是靠擴大再生產,增加產品產量來實現的。而林業企業卻不能通過此途徑來提高經濟效益。因為《森林法》明確規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于生長量,實行限量采伐,以確保我國森林資源再生產實行良性循環。這就規定了林業企業只能在一定木材生產量的前提下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從而也就相對地固定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就形成了林業企業經濟效益相對固定性的特點。
二、“撥改貸”制度同我國林業現狀不相適應
我國是一個森林資源比較貧乏的國家,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大力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是我國林業生產的首要任務和主要生產目的。從我國整個林業企業現狀來看,70%是老林業企業。雖然這些企業上交國家的利稅早已超過了國家給企業的投資,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于歷史和客觀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過伐嚴重,生產、生活項目大量欠帳,部分企業已到了連簡單再生產都難以維持的資源危機和經濟危困的局面。這些企業正是急需補還建設欠帳,休養生息.增強發展后勁的時候,而實行了“撥改貸”制度后,一方面按國家現行的貸款政策對無經濟效益企業不給予貸款,企業生產力得不到恢復;另一方面,國家即使給予貸款,企業也是無法償還的。新開發的林業企業從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經濟效益的,但是,這是由于在木材銷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費用,也就是說林業企業所創造的利潤很大部分是靠無償使用國家的森林資源而獲得的。而且,就是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業的社會負擔、上級管理、補貼該林區其它老企業虧損等項目吃掉,所剩無幾。按現行國家對林業的經濟政策和還款辦法,對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建設資金獨立測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時間才能還清本息。而國家規定貸款的還款期不得超過15年,企業勢必會將自有資金的大部分用于還款。這樣15年后,企業將重新走到經濟危機的老路上。
三、實行“撥改款”制度將加劇林業生產的短期行為
林業企業作為木材生產經營者,由于受林業特點的影響和經濟體制上的缺陷,缺期行為一直存在于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中。實行“撥改貸”制度將進一步刺激企業輕視營林生產,把精力和資金轉向木材或經濟效益較高的生產中去,大大地影響森林資源的生產。林業企業的建設工期由于受客觀條件以及國家財力的限制是比較長的;還由于我國目前的林業生產經營比較粗放,生產能力的形成彈性是比較大的,以及各項經濟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實行“撥改貸”制度后,將造成企業建設上的短期行為,如盲目貸款,注重生活項目的建設,輕視生產項目的建設,建設布局不合理,損失浪費嚴重等?!瘜嵭小皳芨馁J”也將加劇林業企業木材生產上的短期行為。企業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只顧本企業利益,不顧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打亂合理的布局,甚至想方設法超采超伐,造成森林資源消長比例失調。綜上所述,“撥改貸”投資管理制度既不適應林業的特點也不符合林業的現狀,都是不相適應的。這項制度的實施給企業在經濟上套上了一道枷鎖,影響了林業生產的發展。
四、幾點建議
1.我國是一個貧林國家,發展林業應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就我國林業現狀來看,靠林業自身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靠國家對林業的扶植,給予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世界上許多林業發達國家都是在財政上對林業給予支持的,我國為扶植林業的發展,也給予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國還是一個林業落后的國家,需要國家繼續扶植。因此,建議國家對林業的基本建設投資仍然實行撥款制,采取指令性計劃管理。
2.任何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因此,建議國家建立征收林業稅制度,以保證林業發展所需的建設資金。
3。鑒于國家財力較為困難,建議國家還可采取撥貸結合的辦法,將林業建設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分開,對有經濟效益的項目實行有償使用,采取貸款制度,對非經營性的項目實行撥款制度。
4.價格和價值的背離,一直影響著林業企業的經濟效益。林業是一個特殊行業,如果實行貸款制度,建議國家在木材產品的價格上采取特殊的政策,即放開價格的政策。這樣一方面遵循了價值規律,使企業增強生產發展的活力,提高企業的還款能力,另一方面可抑制木材市場供大于求的矛盾,叢而達到控制森林資源消耗,進而擴大森林資源的目的。
一、播放與收看
1、小班班前會,時間為:白班7點;7點15分;7點30分;二點班為:3點;3點15分;零點班為23點;23點15分。
2、小班安全會議內容:一、傳達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指令;二、傳達礦長安全辦公會議精神;三、通報現場存在的問題和不安全隱患;四、“三違”情況通報;五、區隊、班組全面安全管理考核情況通報;六、各種政策法規、操作規程的學習;七、每日一題、安全案例教育教。[文秘站網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網]
3、各單位必須認真組織收看,做到有專人主持,在班前會記錄中必須有收看記錄。
4、終端電視機要有專人管理,每個班提前5分鐘開機、調試,出現問題及時反饋到安監中心,電話:__*
二、電視網絡及設備管理
1、電視網絡從前端到區隊會議室終端線路必須吊掛牢固整齊有序,信號暢通(責任單位:安監中心)。
2、前端設備必須保證完好。使用無誤。(責任單位:政工辦、安監中心)。
3、終端電視機及電視連接線擺放吊掛整齊牢固,清潔無灰塵。(責任單位:各區隊)。
4、電視機必須擺放在各單位會議室,保證防火、防盜、防潮。(責任單位:各區隊)。
5、加強閉路外線管理,必須做到每旬檢查一次線路,并建立檢查記錄,保證線路暢通、保證信號不受損失。(責任單位:安監中心)。
三、其他規定
1、各單位的閉路電視系統不得私自拆卸、改造、破壞,會議室必須安放礦統一配備的電視機,任何人不得任意搬出、挪用和更換。否則,除針對情節處理當事人外,罰責任單位黨政正職50元。
2、礦閉路電視系統網的室內外線由安監中心電視維修安排專人負責安裝維護,如線路不暢通,沒有信號,影響一個小班收看時間,一次罰責任人員50元,同時罰隊長、書記各50元,如各區隊會議室變動,或需要更新安裝電視機,必須向安監中心報告。
3、前端播放人員必須按班前會時間準確播放,每延期時間在5分鐘之內,罰播放責任人50元,延期時間在10分鐘及沒有播放,罰播放責任人100元。
4、對故意損壞電視閉路系統設備設施(如電視機、遙控器、閉路電視線等),除按價賠償外。并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的罰款。
5、對私自改造線路、隨意搭接電視信號的,一經發現,除承擔一切后果外,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6、各單位必須認真組織員工收看,無故不收看,罰當班跟班干部及隊長書記各50元。
摘 要:在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浪潮滾滾而至,市場化、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加速推進的背景下,我國區域性公共問題急劇滋生起來,由此引發新型的治理形態———區域公共管理。區域公共管理要求政府打破行政區劃的剛性桎梏,摒棄狹隘的行政區行政的種種制度缺失,建構“科學發展觀”與“和諧社會”視野下區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礎和政策框架。因此,文章分析了區域公共問題的滋生及其成因,剖析了我國區域公共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失,并探討了創新區域公共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區域公共問題;區域公共管理;制度缺失;制度創新
從歷史的層面說,自伍德羅?威爾遜(Wilson,1887)以來,公共管理作為一門擁有自身合法地位的社會科學,在其百多年的演進和流變歷程中,始終不乏各種爭奇斗妍的學術論爭和理論流派,甚至出現“理論叢林”的局面;而公共管理實踐作為一種“國家的藝術”,伴隨其紛繁雜蕪的氣候生態和波瀾壯闊的豐富實踐,也總會有治理安排上的結構轉型和制度創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為了適應國內外公共管理環境的權變需求,也為了更好地體認公共管理這門學科的社會性和應用性特色,本文作者在國內公共行政學界率先對“區域行政”和“區域公共管理”進行了探索性研究①。現在看來,伴隨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浪潮滾滾而至,我國市場化、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傳統社會公共問題“區域化”和無界化的態勢更加明顯,一種有別于全球治理(國際公共管理)、國家公共管理、地方公共管理的區域公共管理,正在迅速凸顯和逐步成形。區域公共管理面對和要解決的是區域性公共問題,因而它區別于傳統的“行政區行政”②,對政府公共管理的治理結構和制度建構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訴求。
一、 區域公共問題及其成因
(一)全球化和區域化的發展滋生了大量宏觀和中觀的區域公共問題。自二戰結束以來,公共管理所面對的世界景象和社會生態發生了亙古未有的嬗變。當前,人類更是全面過渡到一個全球化和區域化齊頭并進又交相輝映的時代。在全球化和區域化浪潮突飛猛進的時代,諸多的因素和復雜的背景交織在一起,誘發甚至引爆了大量“宏觀區域性公共問題”和“中觀區域性公共問題”。一方面,伴隨經濟全球化進程和世界新區域主義運動的興起,民族國家間的區域化已經由傳統的“淺表一體化”向“深度一體化”①、封閉式區域化向更具開放性的區域化模式轉變,加之作為政治目的的區域化進程的加快,使得洲際內跨國間的宏觀區域性公共問題明顯增加。諸如相互貿易與投資、國家安全、環境治理、公共衛生、危機管理、國際恐怖主義治理等跨國性公共問題,依靠民族國家的內部力量已經無法解決,必須尋求洲際區域內大部分國家甚至所有國家的集體決策和協調行動。另一方面,全球化和區域化的發展,使得由若干毗鄰國家或地區結成的“次區域”變得更加相互依賴,由此滋生了更多難以回避的中觀區域公共問題,如“新 柔 廖”次區域(新加坡、馬來西亞和印尼三國毗鄰區域)的合作供水問題,“圖門江流域”次區域(中國、朝鮮、俄羅斯三國毗鄰區域)的經貿關系、公共安全、政治合作問題,“瀾滄江 湄公河地區”(大湄公河流經的中、越、緬、老、柬、泰等國)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領域合作,“一國兩制”下粵、港、澳次區域的競爭力、經濟合作、環境治理、公共衛生和危機管理、政府協調等問題。
(二)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催生了諸多區域公共問題。1949~1978年的近30年間,中國長期實行高度集權的中央計劃經濟體制,政府管理社會公共問題的惟一機制是自上而下的科層制,缺少市場機制和社會機制。因此,社會公共問題往往被禁錮于行政區劃內部,通過內向型行政方式予以解決。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2年我國正式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國內的分權化改革和市場化進程在不斷推進,迫切要求有一個“全國一盤棋”的統一市場環境;而2001年中國正式加入WTO,更宣告中國的市場經濟必須與國際市場機制接軌,需要主動或被動地接受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的激烈競爭。從集權與分權的政治邏輯來看,市場經濟下中央政府實行經濟性分權政策是好事,它能夠誘發哈耶克所謂的自發秩序的慢慢形成,有利于調動地方行動主體(包括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和參與市場競爭的主動性、積極性。然而,由于國家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建設進程的滯后,加之尚未順利實施行政性分權的配套改革,我國市場化改革的直接后果是催生了諸多新型的社會公共問題,比如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政績主義、地方政府間的惡性競爭、地方保護主義、地區發展的馬太效應等。我國市場化進程中催生的這些問題,不僅突破了傳統行政區劃的剛性束縛,擴散和蔓延到由多個地區組成的某一經濟區域,而且還超越了計劃體制下那種由上至下的政府治理能力域限,衍生為區域性公共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行政區行政的僵化法則已經力不從心,迫切呼喚區域公共管理這種治理新機制的誕生。
(三)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進產生了棘手的區域公共問題。近20多年來,中國的工業化進程和城市化速度在迅速提升,由此引發了社會公共問題的空間重組和空間集聚,其結果也萌發了復雜的區域公共問題。主要表現在:1.城鄉二元結構問題。中國是一個有著2000多年農耕歷史的國家,目前占社會六成以上的人口是農民,因此,農村城市化的壓力巨大,解決城鄉二元結構也任重道遠。在我們看來,中國的城鄉二元結構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城市與鄉村兩種不同政治行政區域之間存在著短期難以彌合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差異,進而需要兩種功能區域之間進行制度協調、制度創新、制度重構的問題。從這一視角看,轉型時期的城鄉二元結構問題,非常值得區域公共管理開展長期的理論與實證相結合的探究,比如“假性城市化”現象、“城中村”問題、農民失地問題、村改居問題、社區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等等。2.行政區劃變革問題。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中國幾千年來,行政區劃的調整更迭似乎是一個永恒的話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化、工業化和城市化等多股動力的促動下,我國行政區劃的變革與調整尤為頻繁。從一定意義上說,行政區劃變革已經成為政治權力和治理權限在區域空間上的較量和政府體系內部的再分配過程,其中隱藏著多維的利益博弈關系,牽涉到公共管理的深層次癥結。因此,需要加強公共管理學科視野的研究。3.流域治理問題。從自然區域的角度看,流域是一種整體性極強的區域,流域內各自然要素的相互關聯極為密切,特別是上下游間的相互關系密不可分。但是,從行政區域的角度看,流域又是不完整的,它往往被不同的行政區域所分割。特別在市場化和工業化的雙重壓力下,地方政府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儼然成為流域內利益獨立的博弈主體。因此,流域治理的公益要求(如環境保護、產業協調、城市
規劃等)與地方政府的功利動機(主要是經濟發展、財稅指標、后發困境等)之間,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甚至沖突。總之,流域治理引發的區域公共問題甚為棘手但又亟待解決。(四)現代化進程中的區域公共問題日益加劇。從現代化進程和發展理論視角來看,從清末的“洋務運動”、“西學東漸”到建國后的“四個現代化”建設,再到改革開放以來的區域非均衡協調發展,近代以來的百多年間,我國的現代化事業歷經艱辛,迄今已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毋庸置疑,由于中國是一個后發趕超型現代化國家,因而與西方發達現代化諸強相比,我國的綜合現代化水平還很低,仍基本處于“經典現代化”發展階段;與發達國家的“再現代化”甚至超現代化水平相比,更有天壤之別。尤為突出的是,中國是一個嚴重非均衡發展的國家,其內部的現代化程度和發展水平在空間區域上表現出巨大的落差,由此產生一系列事關國家或地區發展前途的區域公共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1.國內的東、中、西部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制度文明、社會發育、競爭優勢等方面差距明顯,形成發達區域、次發達區域和欠發達區域的發展鴻溝。2.東北老工業基地與中部一些工業基礎較好的省份出現滯脹和結構性蕭條的發展困境,已經凸顯出“問題區域”的態勢。3.老、少、邊、窮的地區現代化水平不容樂觀,與沿海先發區域間有差距擴大的“馬太效應”趨勢。4.沿海一些發達省份的內部區域發展差距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廣東、江蘇、山東、福建較為明顯。筆者認為,從中國內部的區域發展與公共管理的互動邏輯來看,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21世紀中國公共管理面對的最大挑戰莫過于區域協調發展的挑戰,處理和解決好了上述一系列區域性公共問題,和諧社會的發展愿景就不再遙遠。二、我國區域公共問題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 就目前來看,對于區域公共問題的治理,無論是我國公共管理的理論界還是實務部門,都缺乏系統的理論思考和操作策略;而最為關鍵的是,我國政府公共管理的制度設計和制度鏈條中,還存在諸多的漏洞與缺失,難以勝任區域公共問題的合法、合理和高效治理。這些缺失主要是:(一)行政區行政的治理思想根深蒂固。眾所周知,中國有幾千年的封建官僚制度傳統和“大一統”治理意識,對于社會公共問題的管理,歷代統治者習慣將復雜問題簡單化,而新中國成立后實行了幾十年的高度集權的計劃體制,更是強化了“國家簡單化”的治理理念。如果從治理的技術層面來說,我國政府傳統的這些治理特質,可以概括為“行政區行政”。所謂行政區行政,簡單地說,就是基于單位行政區域界限的剛性約束,民族國家或地方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是在一種切割、閉合和有界的狀態下形成的政府治理形態。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從政府治理的社會背景看,行政區行政適應了農業文明和工業社會的基本訴求,是封閉社會和自發秩序的產物。它發軔于農業社會下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基礎,契合了政府專制統治的傳統。自工業社會以來,基于韋伯的“現性”而構建的穩態的“科層制”結構,更是使行政區行政模式的封閉性和機械性發揮到了極致。2.從政府治理的價值導向看,行政區行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民族國家或國內地方政府的、明確的單位行政區劃邊界作為管理出發點的。這種根據行政區劃的人為切割來治理國家和地方的模式,可以稱之為“內向型行政”或“閉合型行政”模式。內向型行政模式從根本上講是“畫地為牢”和“各自為政”的,甚少關注行政區劃邊界或跨行政區域的“區域公共問題”。3.從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主體上看,行政區行政是一種壟斷型統治行政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政府是管理國家和地方行政區域內部公共事務的惟一主體,政府成為萬靈和萬能的“全能”政府,可以預見和處理所有社會公共問題,制定各種公共政策并監督其執行,從而包辦和代辦了單位行政區域內部的大小公共事務。4.從公共權力運行的向度上看,行政區行政模式強調政府管理權力運行的單向性和閉合性。也就是說,根據“科層制”所內蘊的層級分設和層級節制的基本法則,政府公共管理權力在行政單元內部的日常運作是自上而下的和單向度的,由此形成一種單一權威中心的“金字塔”式閉合結構。特別是在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由于一貫堅持“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的政治原則,這使得按行政區劃切割的地方政府,必須嚴格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博弈規則,很難自覺生成一種“地方政府區域公共管理共同體地方政府”的談判協調的制度安排。5.從公共問題治理的層次設計看,自上而下的等級制層次設計是行政區行政的基本法則。具體來說,就是將國家內部的社會公共問題切割為若干層次,進而設計機構類同、職能重疊的等級治理架構。很明顯,那些跨越這些等級層次的外溢性區域公共問題,不在等級制治理的層次設計視野之內。
(二)現代區域政策框架尚未成形。區域公共問題的治理,特別是國內區域問題的治理,需要有組織完善、設計精細、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區域政策作為保障框架。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政府在不同歷史時期進行過多次區域范圍的劃分,也先后實行過區域均衡發展、區域非均衡協調發展和梯度發展等多種發展戰略,投入了大筆公共財政資源。但是,區域發展的公共績效一直較為低下,達不到政策設計時的理想目標。其中的癥結何在?有學者認為,中國迄今為止尚無真正意義上的區域政策,是我國區域發展一直走不出惡性循環的主要根源[1](P540)。其理由是:1.中國沒有形成完善的區域政策制度基礎,比如區域政策實施機構不是立法的產物,沒有專門負責區域政策的職能部門。2.不存在可供區域政策利用的區域劃分框架,比如中國的區域劃分都是草率、籠統的,范圍太廣,不具有實施區域政策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3.區域政策工具殘缺不全,除扶貧政策外,缺乏針對問題區域的政策。4.缺乏有效的政策監督與評估機制。筆者認為,這種觀點較為實際地揭示了我國區域政策的誤區和問題。中國確實缺乏西方發達國家意義上的區域政策。這是因為,歐美國家的區域政策有一個良好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礎(包括成熟的市場經濟、憲政法治、有限政府、公共治理的多元機制等),而中國的區域政策過程,由于長期受人治行政、集權體制、全能政府、扭曲市場經濟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一直難以有完善的制度基礎、設計精細的區域劃分框架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工具、有效的區域政策監督與評估機制等。因此,“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政策的部門分割”、“政策的相互打架”癥狀就成為中國區域政策過程中的普遍現象。
(三)區域公共管理的具體制度安排不健全。我國區域公共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兩大問題外,在諸多具體的制度安排方面也很不健全。主要有:1.宏觀與中觀區域公共問題管理的制度安排有待完善。國際上“深度一體化”進程和宏觀區域治理最成功的典范當屬“歐盟”。與之相比,我國與亞太國家結成的宏觀區域或者與相鄰國家結成的次區域,其治理結構和制度框架仍處于探索和發展階段,需要中國政府的積極參與并加以完善。2.解決我國普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政府間惡性競爭的制度安排非常脆弱,成為影響國家和區域整體經濟績效的病灶。3.我國黃河、長江、珠江、淮河等大江大河的流域治理制度弊端甚多,其中涉及的水權制度、生態補償機制、利益協調機制、政府間關系等問題尤為突出。4.區域公共協調機制并不健全,比如市長聯席會議制度、區域公共基礎設施協調制度、“一國兩制”下粵-港-澳聯席會議制度、“泛珠三 角”區域協調制度、省際區域公共協調制度,等等。5.行政區劃調整與空間規劃中的問題突出,政策隨意性和長官意志濃厚,尚未有建基于憲政制度和法治原則的制度約束機制。6.城市化進程中的城鄉二元結構問題突出,城市區域與農村區域之間缺乏有效銜接的制度融合機制。
三、區域公共管理制度創新的基本路徑
(一)治理理念的轉變:從行政區行政到區域公共管理。區域公共問題管理中的政府制度創新,首先要突破以單位行政區劃的剛性約束和政府統治為要義的行政區行政的缺失,確立區域公共管理的新思維。1.在政府治理的社會背景上,區域公共管理是開放社會和無縫隙社會的產物,它迎合了全球化和區域化浪潮的需要,因應了市場化、工業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大勢所趨。在這樣一種權變、風險、不確定性的復雜社會生態下,社會公共事務表現出高度滲透的趨勢,區域乃至全球社會間結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賴狀態,區域性和區域化的“廣度”與“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倍增。2.在政府治理的價值導向上,區域公共管理以公共問題和公共事務為價值導向,而非以行政區劃的切割為出發點。它摒棄了傳統的“內向型行政”或單邊行政的弊病,奉行“區域性行政”和合作治理的哲學觀,把大量跨越國界和行政區劃的“外溢性”公共問題和“區域性”公共事務納入自身的管理范圍,由此實現社會公共事務的分層治理和細分治理。3.在社會公共事務治理的主體上,區域公共管理的主體是多元化的。它既有代表官方的政府組織,也有非官方的民間組織和私營部門,涵蓋了區域內的民族國家間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聯合體,以及區域性的多樣化非政府組織、自愿組織和經濟組織,形成了區域政府與公民社會、私營部門等多元主體共同治理區域公共事務的新格局。4.在公共權力的運行向度上,區域公共管理倚賴的是多元的、分散的、上下互動的權威,彼此間是合作網絡和交叉重疊的關系。它主要通過合作、協調、談判、伙伴關系、確立集體行動的目標等方式實施對區域公共事務的聯合治理。這種聯合治理的實質在于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之上的相互合作。總之,根據區域涵蓋界域的大小,我們可以把現代區域公共管理劃分為國家間區域公共管理、次區域公共管理和國內區域公共管理3種類型(見表1)。
(二)治理機制的創新:從科層制到組織間網絡制。在公共事務的治理機制上,區域公共管理觀認為,治理紛繁雜蕪的公共事務尤其是區域性公共事務,沒有絕對的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傳統的科層制面對區域公共問題的挑戰,已經顯得力不從心,因此,針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區域公共問題,必須借助于科層制、市場機制、自組織制等混合機制來對其進行“多中心”治理,形成一種組織間網絡的區域公共問題治理新機制。誠如著名學者約瑟夫?S.奈、約翰?D.唐納胡所指出的:“全球性的最大特點是網絡性,因此,這些治理機制也應當是網絡性的,而不是等級制的。”“治理仍將建立在民族國家為中心的基礎之上。國家權力、國家間的權力分布仍然十分重要……但是,‘國家’的舊有形象或許將變得越來越與實際不符,因為國家機構與私人部門、第三部門的聯系越來越網絡化而難分彼此。跨政府關系網絡、跨國關系網絡將變得越來越重要?!盵2](P13)組織間網絡治理最成功的典范莫過于歐盟的區域治理。歐盟區域公共管理的研究專家貝婭特?科勒—科赫認為:集體意愿的組織原則和憲政的觀念是區分社會政治體系的兩個構成性要素,因此,根據兩者的不同方式組合,可以區分出4種不同種類的治理機制(見表2);在這4種治理類型中,法國一般被貼上“國家主義”的標簽,美國以“多元主義”而著稱,瑞士是“和諧主義”的典范,而歐盟則成為“交織主義”(即網絡治理)的實例。在此基礎上,國內有學者對貝婭特?科勒—科赫的4種治理機制做了進一步的詮釋,歸納和概括出其中的主要特征(見表3)。由此可以看出,國家主義、多元主義、法團主義治理機制主要適用于某個民族國家或行政區政府,而網絡主義治理機制則適合于特定的跨國或跨行政區的區域共同體。這些特征也與上文分析的區域公共管理的主要特色并無二致。
(三)制度基礎的建構:從“國家簡單化”管理到“國家精密化”管理。從目前的現狀來看,我國區域公共問題管理的制度基礎非常薄弱。由于尚未建構起適應區域公共問題管理需要的相應制度體系,政府對區域公共問題的管理仍沿襲“國家簡單化”的思維觀念和方式手段。所謂國家簡單化管理,是指高度集權的計劃體制下,由于國家官僚的極度理性而設計的一種“假、大、空”式的公共問題管理制度,在這種制度邏輯下,政策具有隨意性,制度設計嚴重脫離實際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問題的針對性。簡而言之,國家簡單化管理,就是官僚在過分自信的情況下濫用國家權力,對復雜的社會公共問題做簡單化處理的一種治理安排[5](P3)。國家簡單化的管理制度,難以應對區域公共問題的治理訴求,因此,必須借鑒發達國家那種“國家精密化”的管理制度。所謂國家精密化管理,是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行政官僚,在有限理性驅使下設計的一種縝密、精細、法治的公共問題管理制度。比如以區域發展的制度基礎為例,為了確定結構基金(StructuralFunds)以及其他區域政策工具的受益區域范圍,歐盟當局制定了通用的區域體系(NUTS區域)。整個歐盟的區域劃分為3個NUTS層次,每個成員國分為1個或多個NUTS-1區,每個NUTS-1區又分為1個或多個NUTS-2區,NUTS-2區又進一步分為幾個NUTS-3區。同時,對應落后病、蕭條病和膨脹病3類區域問題,至少有3類問題區域劃分,即落后區域、蕭條區域與膨脹區域。又如,具體到英國區域發展的制度基礎來看,英國把英倫三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英格蘭劃分為9個標準區域,分別成立9大區域發展局(RDAs)①,在9大RDAs下面又做次級甚至更多層級的區域劃分,從而使區域問題的治理變得更有針對性,工具和策略更有可操作性。反觀中國或國內的一些省份,區域協調發展政策的制度基礎尚較為薄弱,表現在:政策隨意性強,沒有一種一以貫之的可持續發展的區域政策框架;區域的劃分非常簡單和籠統,而且變動很大,很難真正確定區域政策的受益范圍;尚未有相對獨立、具有憲政法治基礎的專門區域管理機構,等等。
(四)區域政策的創新:從內部政策到區域公共政策。傳統上我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只有面向國內或地方的內部政策,缺乏面向國外和區域間的區域公共政策。要進行區域公共管理的政府制度創新,重要的內容還在于實現從內部政策到區域公共政策的轉變。
1.國家間政策一體化。政策一體化是指政府有意采取超出國民待遇范圍的措施,通過調整、協調或對國家政策和執行機制的相互認可來減少管理體制所帶來的市場分割的負面效應。目前,國際上的區域一體化安排(RegionalIntegrationAssociations)如歐盟(EU)、澳大利亞與新西蘭之間的密切經濟關系協定(CER),在國家間政策一體化方面堪稱典范。通過國內政策配合、國家標準和規章的協調,以及對外國管理體制和達標評定程序的認可3種模式,國家間政策一體化可以獲取豐厚的經濟收益,主要是降低交易成本、擴大開放和增加國內市場的公平競爭、將外部溢出效應“內部化”、對實行自由貿易的成員方進行補償的機制等[6](P97)。因此,中國政府應積極參加東盟“10+1”自由貿易區,盡快實現與這些國家的政策一體化目標。2.政治目的下的“次區域”一體化政策。由相鄰的若干民族國家或地區結成的“次區域”一體化安排,幾個成員國之間實行“俱樂部規則”,可以共同提供國家安全、和平環境、有助于某些社會的政治制度,以及民主價值觀的形成等區域性政治公共物品。這種“次區域”一體化政策可以減少鄰邦間的摩擦、減緩社會及政治壓力、鞏固民主與政治制度、提升“弱小政體”的談判和討價還價能力,比如中國與俄羅斯以及中亞幾個國家建成的“上海合作組織”、中國與東南亞諸國結成的“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組織等。3.實施區域功能政策。(1)競爭政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政策在區域經濟一體化和建設統一大市場、消除政府間惡性競爭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歐盟,競爭政策被奉為單一歐洲市場的第三根支柱,因為它的目的是通過消除一切阻礙、限制或扭曲歐盟范圍內自由競爭的行為,保證歐洲統一大市場中公平競爭的和諧有序進行[7](P13)。歐盟競爭政策有著雄厚的法律基礎。然而,我國目前的競爭政策的法律基礎很不完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第7、 30條有相關限制不正當競爭的條款外,很少有其他法律涉及地方政府間競爭和地方保護的規定。因此,要規范我國地方政府間的合理競爭,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就必須建構競爭政策的法制基礎。(2)區域(地區)發展政策。這一政策旨在協調區域發展,減小區域間的發展差距。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區域政策必須以堅實的制度基礎做保障,比如,歐盟的區域政策有3個必不可少的方面:歐洲地區發展基金(后又發展為包括發展基金、結構基金、凝聚力基金在內的豐富的資金體系)、涉及地區問題的政策機構(主要包括歐洲投資銀行、歐洲社會基金、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農業指導與保證基金)、對各類具有不同程度地區效應的政策予以協調[8](P159)。可以看出,獨立運作的基金、專門負責的職能機構和區域政策間的協調是保證區域發展政策有效落實的基礎。因此,在區域協調發展事業中,我國政府必須關注這方面的問題。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責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室、實驗室、庫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學校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教室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2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3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4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5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6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7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8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9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10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12條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14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15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16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17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 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18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19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21條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22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23條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24條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25條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27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29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30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31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32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33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34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35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36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37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38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39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 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40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41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42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43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44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45條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46條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47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48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49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貪污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并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50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51條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么成績,發生什么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52條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53條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54條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55條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58條公司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 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
目的:為加強外來單位及人員到我廠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適用于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作業制度化管理。
責任人:外來施工單位、人員。
內容:
1、進入我廠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正確使用、穿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消除事故隱患。
2、由于施工單位安全及防護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3、施工單位車輛、人員進出應聽從我廠門衛保安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管理。
4、施工單位人員嚴禁進出我廠生產、實驗區域。
5、進出我廠的施工單位材料、物品,須接受我廠門衛及管理人員管理。
6、施工單位用電、用水必須告知我廠設備管理部,由我廠水、電工安排供給;拆除水、汽管道及供電線路時,必須告知設備管理部安排水、電工監管。若自作主張拆除及安裝使用造成浪費及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負責。
7、暫住我廠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員必須遵守我廠作息時間,不許留宿不相關人員,遵守我廠行政辦公室相關管理制度,違者必須按規定接受處罰。
8、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務必積極配合我廠管理人員,協調好各種事項,安全、有序、按質、按量、按時完成我廠施工項目。
9、具體安全方面規定及條款,由我廠與相關單位協商訂立專項合同。
冷 帥
引言
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的行業。隨著社會的發展,房地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個支柱產業。在聯合國1986年修訂的《全部經濟活動產業分類》的國際標準中列入十大經濟活動的第八類,在我國現行的行業分類中列為第七類。這說明,無論在國際上還是在國內,房地產已作為一個重要的獨立的產業部門而存在。尤其在我國現階段,房地產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之一,房地產市場也隨著我國房地產管理體制的改革的深入而逐漸完善和成熟。當然,房地產市場和諧與健康秩序的維持離不開健全的房地產法制建設。特別是在我們這樣一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大的國度,健全和完善的房地產法更是不可或缺。
物業管理在國外有100多年的歷史,在我國,從深圳開始到目前,只有20年左右的時間。在七八年前,對普通老百姓來講,住宅小區作為城市的縮影,成為集居住、服務、經濟功能為一體的小社會,而目前物業管理也已成為我國的新興行業、朝陽產業。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物業管理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物業管理的發展必須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相適應。實踐證明,物業業主的自治管理以及受托物業管理機構的專業管理有助于建立多層建筑和住宅小區物業所有人之間的和諧秩序。但與此同時,我國傳統的房屋管理體制和物權法律結構阻礙了市場化物業管理的推行。一個完善的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將有助于規范物業管理行業,維護業主權益,推動房地產市場,促進城市社區建設。
1 物業管理制度的立法構建模式和我國立法現狀
1.1 物業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1.1.1 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
市場經濟下的物業管理具有重要的地位,不僅涉及物業區域維修養護、安全防范、環境衛生、綠化美化、車輛管理等多方面公共服務,而且影響市民工作生活的質量,更攸關現代化建設。物業管理因此牽涉多方面關系,包括房地產生產、流通、消費領域的眾多參與者,既有業主、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平等的民事關系,也有相關政府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監督參與的行政關系。在復雜的各種關系中,通過立法能夠明確各方主體—政府、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商的地位、作用、權利義務,使物業管理有法可依,避免糾紛的產生。
1.1.2 法律適應時代要求,與時俱進
現代城市的發展有兩個特征:第一,為緩解土地住房緊張,多層建筑的出現;第二,城市功能區域化,住宅小區等種類物業區域的出現,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化。
(1) 關于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傳統民法上的概念,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相鄰關系通常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自然資源、宅基地的使用、排水、排污、用水等而發生。相鄰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主要表現為享有要求對方提供便利的權利,承擔為對方提供便利的義務。不動產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睹穹ㄍ▌t》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 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2)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多層建筑與物業區域的出現,產生了一種新型的不動產權利形態,即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伴隨現代城市的發展而產生一項重要不動產權利,指數人區分一建筑物而各專有一部分,就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并就該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按其專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權。傳統的不動產所有權構成單一,僅僅指權利主體對不動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則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持分權以及因共同關系所生的成員權三者復合而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物權制度上的一次偉大革命。在傳統物權法中有一物一權的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即一個物上只能有一個權利,也就是物權特定。物權特定或者一物一權,現在的法律上沒有規定理由何在:首先是一物一權反映的是早期的市場經濟不發達的狀態,即小生產經濟狀態。在那樣的經濟下,物權就是所有權。一個財產歸張三所有,張三有所有權,其它人沒有,一物一權原則是用來對抗歷史上封建社會在一個土地上有兩個所有權的封建分封制。莊園主的財產來源于國王,莊園主又把這個土地交給佃農耕種,在這個土地上,有國王的權利、莊園主的權利、佃農的權利,在過去叫一物之上多個權利,如雙重權利等等。這樣的權利不適應市場交易的要求,在房屋土地上有兩個以上所有權,這個房屋土地怎么能夠正常交易,市場交易的要求打破一物之上有雙重、多重權利的狀態,這就用一物一權原則來對抗,一物一權原則要求在一個物上只能有一個權利,這是市場交易的要求。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對資金的需求,最后發生了抵押權制度,在一個財產之上所有權以外還有一個抵押權,一物一權原則也就不符合狀態了,但是法學家們不愿意放棄一物一權原則,他們把一物一權原則范圍縮小,稱一物一權原來講的是一個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所有權之外有一個抵押權,兩個抵押權都不影響,因此這個原則一直在教科書上存在。但到了二戰后,即六七十年代,各個國家的城市,特別是大城市,城市化的結果使城市聚集了大量人口,一人一幢房屋做不到,這就產生了大量的高層建筑。其結果是在一幢建筑上有很多個所有權,那么我們所說的一個建筑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已經行不能,試看一個商品房,20層的大樓上面有100多個買房人,同時存在100多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怎么存在一物一權原則,這就是沒有規定一物一權原則的理由。
物業小區中的業主所有權實質就是區
分所有權,而物業管理權是其中的一項權能。當前各國立法均肯定了區分所有權,甚至制定專門的區分所有權法。但如何有效維護保障業主享有的區分所有權,充分利用實現其物業管理權,協調眾多業主的權利沖突,理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則是物業管理立法的任務。因為多層建筑以及物業小區中,人口密度集中,人際關系復雜,事關百姓安居樂業。舊有的法律框架,例如民法中的相鄰關系制度等,難以適應城市物業的迅猛發展。所以,需要針對業主之間的共同關系、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契約關系進行專門立法。
1.2 物業管理的實踐模式
物業管理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操作模式:
1、委托式物業管理 即由業主通過物業管理合同委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這種管理模式的最大優勢是,可以對整個小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專業化程度比較高,管理效果相對要好一些。其主要弊端是:管理費用較高,很多中低收入居民承受不起。目前許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費收繳率較低,不少中低收入者反映,買了房改房以后,交不起物業管理費。這是當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一個突出矛盾。
1、 自營式物業管理 所謂業主自營式物業管理,就是住宅小區(臺灣稱社區)的物業管理,既不由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也不聘請社會上專門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而是由樓房業主自己管理。
業主自營式物業管理的最大優勢是,業主基本不用花錢或者花很少的錢,也能對普通住宅樓房實行統一的物業管理,并實現政府要求達到的管理目標,即對住宅樓房及其設施設備和住宅區內的綠地、車輛實行集中統一的維修和管理,創建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
1.3 物業管理的立法模式
由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物業管理產生的前提,物業管理的立法實質上體現在區分所有權的立法當中。境外有關國家和地區物業管理法的體例主要有:
1、民法模式。此種模式以意大利和瑞士為代表。指在民法典中若干條款,,以規范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如《意大利新民法典》的第1117至1139條有下列規定:建筑物共同部分之范圍,共有人對共同所有物之權利,共同部分之不可侵害性;共用部分之變更,共同所有建筑物的部分設置費用之分擔,樓梯之維護與重建;天花板、地下室、地板的維護與整修;日光浴室之排他使用;建筑頂樓之建筑;建筑物全毀或者部分損毀;管理人的選任與解任,管理人之職務,管理人的代表權;關于分層住宅所有人(區分所有權人)不贊同時之提起訴訟;管理人之外圍,分層住宅所有人引起之費用;分層住宅所有人會議的權限,分層住宅所有人會議之組織的決議的效力,分層住宅所有人會議人異議;分層住宅所有人間之規約,共同所有法之準用。
2、單行法模式。此種模式以德國、日本、法國等國為代表,指專門制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權,其中設專章或專節對物業管理進行調整。如1962年4月4日日本頒布《有關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的第一章第四節為“管理人”,內容包括:管理人的權限、管理人的選任與解任、管理所有委托規定的準用及區分所有權人的責任等;第五節為“規約及集會”,內容包括:規約事項、規約的設定、變更與廢止、依公證書設定規約、規約的保管及閱覽、關于集會的如今、決議事項的限制、表決權等等;第六節為“管理團體法人”。內容包括:管理團體法人之成立、名稱、管理團體法人之理事、監事、監事的代表權、管理團體法人事務的執行等等。
在英美法系,物業管理一般亦進行專門立法。例如,美國各州均有了自己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從而對物業管理進行規范。而且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制定了《統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UNIFORM CONDOMINIUM ACT),供各州立法時進行參考。另外,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香港的《建筑物管理條例》也是對區分所有建筑物物業管理的單行立法。
對以上兩種立法模式比較而言,民法模式的優點在于以民事基本法形式確立了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將物業管理納入民商法的整體調整范圍,使民法典更加豐滿和完善;其缺點是無法詳盡物業管理的諸項制度,使法律的操作性削弱,而且物業管理涉及眾多的行政管理規定,無法在民法中一一體現。因此,筆者認為,進行專門物業管理立法的模式較為可取。1.4 我國物業管理的立法進程 :
1994年,建設部下發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在新建小區推行物業管理制度。
1994年以來,建設部和有關部門先后制定了《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等部頒規章。
1994年以來,廣東、上海、重慶、深圳等20多個省、市相繼出臺了地方物業管理條例。
2001年,國務院把制定《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當年的立法計劃。
2002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授權《人民日報》、《法制日報》全文刊登《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2003年6月8日,國務院正式公布《物業管理條例》。
1.5我國的立法現狀(法律淵源)
1.5.1 憲法
憲法中關于住宅、城市管理、公民權利等方面的規定和原則,例如原憲法第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條文,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物業管理立法的根本依據和指導思想,是物業管理法律規范的最重要組成部分。
1.5.2 法律
我國有多部法律直接或間接涉及物業管理,例如,私法方面,《民法通則》的相鄰關系制度,即將出臺的《物權法》的區分所有權制度,《合同法》的委托合同制度均是物業管理立法的基礎;公法方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則包括一些物業管理應該遵循的強制性規范。
1.5.3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和的地區性文件。物業管理的行政法規,例如,改革開放初期在1983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規定》等,以及2003年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
1.5.4 地方性法規
地方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別授權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人常委會制定和的,實施于本地區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在我國物業管理發展初期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物業管理先行地區 物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目前,上海、廣東、海南、江西、深圳、珠海、寧波、青島、廈門、武漢、吉林等11個省市出臺了物業管理條例,例如,1994年《深圳經濟特區住宅物業管理條例》,1997年《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1998年《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北京、天津、重慶、山東、四川、江蘇、浙江、寧夏等十多個省市則出臺了物業管理辦法,例如《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1.5.5 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國務院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其中以建設部的規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1990年《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91年《房屋接管驗收標準》、19991年《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1992年《公有住宅出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辦法》、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1996年《城市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1999年《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等。2.物業管理概述
2.1物業管理的概念、特征及類型
2.1.1物業的概念
“物業”對應的英文是“REAL ESTATE”或“REAL PROPERTY”,含義是:“財產、資產、擁有物、房地產”,在我國粵港地區作為房地產的俗稱。隨著物業管理的發展,物業已成為有確切定義的規范化術語。一般認為,“物業”指已經建成并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所屬配套設施與場地。 一個完整的物業一般由以下四個部分構成 :(1)建筑物本體(2)附屬設備(3)公共設施(4)建筑地塊。
2.1.2物業管理的概念、特征及類型
(1)物業管理概念
物業管理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物業管理一般指根據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物業管理機構對物業進行維護、修繕、管理,對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者服務的活動。狹義的物業管理僅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廣義物業管理與狹義物業管理的區別主要在于物業管理機構的范圍不同。
(2)物業管理的特征
物業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物業管理職能的社會化。物業管理將物業區域內分散的社會服務統一起來,在不同程度或不同方式上承擔著某些社會職能,如環保、衛生、保安、消防等。物業管理的基本運作是業主按約定繳納服務費,即可享受相應服務;物業管理企業通過競爭,拓展接管物業范圍。在上述過程中,各方均獲得利益,與此同時,城市管理的社會化程度也得以提高。
②物業管理機構的專業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分工日趨專業。物業管理企業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人員、運用現代科技、提供高水平的管理。而且物業管理中的相關事項可由企業再委托專業機構負責。
③物業管理過程的市場化。物業管理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運作。物業管理機企業是市場主體,而非行政主體,物業管理是一種經營行為,各物業管理企業間開展競爭,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平等的交易關系,業主有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的自由;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除個別項目由政府定價或指導價外,一般由市場定價。
④物業管理形式的規范化。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選聘,必須依照相關政策法規;物業管理的開展也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如物業接管驗收、委托合同與業主公約的簽訂、業主大會的召開等均應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
⑤物業管理關系的契約化。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以及業主間訂立的業主公約等一系列契約,是物業管理開展的前提條件。委托合同是物業管理企業接管、管理物業的依據,而且也是明確物業管理的服務事項,界定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間的權利義務的依據。業主公約是全體業主的自治協議,約定業主的使用、維護制度。
(3)物業管理的類型
根據物業管理的主體,即物業業主是否委托專業的物業管理企業,是否實現物業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可以分為委托型物業管理和自主型物業管理。委托型物業管理,指物業業主將自己的物業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自主型物業管理,指物業業主不委托專業管理機構而由自己直接實施管理。
根據的物業管理的運作方式和目標,物業管理可以分為服務型物業管理與租賃經營型物業。服務型物業管理,指專業機構對物業的管理,實際是物業的一種售后服務,目的在于確保物業正常使用,處長物業使用壽命,方便業主生活。租賃經營型物業管理,指對物業的管理,實際是物業的經營即創造租賃條件,贏得租戶并為之服務,通過收取租金,獲得利潤。
根據物業管理的對象,物業管理可以居住物業管理、商業物業管理、特種物業管理。居住物業管理針對業主(使用者)居住的房屋及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商業物業管理針對寫字樓、商場、賓館以及旅游場地設施。特種物業管理針對特定工業生產活動的各種廠房、倉庫以及醫院、圖書館等特殊物業。
2.2物業管理的興起、作用及意義
2.2.1 物業管理的興起
現代意義的物業管理作為一種不動產管理模式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英國。當時英國開始工業革命,伴隨工業發展,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工業城市,城市原有房屋設施滿足不了人中激增的要求,住房空前緊張。恩格斯對此作了經典的描述:“一方面,大批農村工人突然被吸引到發展為工業中心的大城市里來;另一方
面,這些城市的布局已經不適合新的大工業的挑戰和與此相適應的交通。街道在加寬,新的街道在開辟,鐵路鋪到市里,正當工人成群涌入城市的時候,突然出現了工人以從為主顧的小商人和手工業者的住宅缺乏現象?!?由此在城市中出現了大量條件簡陋、環境惡劣的工人用房。與之相伴隨的是租金拖欠和房屋破壞。19世紀80年代,英國一位叫Octavia Hill的女士率先制定了租戶行為管理辦法,開創了物業管理的先河。19世紀90年代,隨著科技和建筑技術不斷進步,美國等西方國家經濟迅速發展安有電梯的高層建筑出現。因為這類建設附屬設備較多,結構復雜,多為多個業主共有,其日常維修、管理工作量大、技術性強,于是開始出現了專業的物業管理機構。之后,美國人霍爾特(John Welt)于1908年在芝加哥創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物業管理行業組織“芝加哥建筑物管理人員組織”(CBMO-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幾年之后美國成立了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建筑物業主組織(BOO-Building Owners Organization),并在此基礎上組建了”建筑物業主與管理人員協會(BOMA-Building Owners and Managers Association)。后來類似的組織也出現在加拿大、英國、日本等國,BOMA亦即更名為“國際建筑物業主與管理人員協會(BOMAI-Building Owners and Managers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該協會在1922年起發行出版物,并從1924年出版名為<<經驗交流報告〉〉的年刊。
由此可見,物業管理興起流行于國際,成為現代化城市的朝陽產業,具有兩方面因素:其一,城市化的發展,多層建筑與居住小區的出現使物業管理成為必要;其二,社會分工,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加速物業管理的發展。
2.2.2 物業管理的作用及意義
(1) 物業管理的作用
①配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實現住房商品化,由此將形成住房產權多元化和管理社會化的新格局。這種新格局要求改革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房屋管理制度,以新型的不動產管理模式取代行政性房屋管理模式。所以,市場化、專業化的現代物業管理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和配套工程。
②提高房地產經營活動效益
市場經濟的原理之一是:消費市場決定流通市場和生產市場。房地產活動由投資開發、流通營銷和消費使用三個環節組成。物業管理作為房地產活動的最終環節――消費環節,對前級環節有強烈反彈和刺激作用。物業管理不僅使物業管理保值增值,更是消費者購置物業的重要因素,有提高房地產經營效益,完善房地產市場的功能。
③促進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是現代政府的重要職責。物業小區是城市的縮影、城市的細胞,物業的容貌構成城市的整體形象,物業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的受托服務工作是政府市政管理工作的延伸補充,例如物業區域的環保、衛生、治安、交通等服務管理事項,實質上是政府市政管理在物業產權私有化的基礎上實現“私營化”。 因此,物業管理的成效影響一個城市的市政形象。
④提升業主生活質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住宅面積數量的關注逐漸轉向對居住環境質量的強調。物業管理不僅充分發揮維修養護物業,發揮物業最大功能,而且以物為媒,以人為本,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相得益彰,為業主創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生活工作環境。如此,群眾安居樂業,社區安定團結。
⑤增加勞動就業、繁榮第三產業
物業管理作為服務行業,可以吸納種類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同時物業管理帶動裝飾維修業,家政服務業、園林綠化業等相關待業的發展,從而將有效推動第三產業及國民經濟的發展。
專業物業管理與傳統房屋管理相比較具有明顯的優勢:
專業物業管理與傳統房屋管理比較
傳統房屋管理 專業物業管理
管理模式 計劃經濟模式 市場經濟模式
2 物業產權 國家財產,產權單一 業主所有,產權多元
業主地位 被動管理 自治管理
管理單位 政府房管部門—行政主體 物業管理企業—市場主體
管理行為 準政府行為 經營行為
管理關系 行政性關系 民事委托關系
2 管理內容 修房為主,單一 管理、服務、經營
2 管理方式 分散政府部門管理 社會化專業化管理
管理費用 低租金,財政補貼 服務收費
2 管理效果 房屋破損嚴重 物業保值升值(2)加強物業管理,切實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
與物業相關的最密切的法律概念是“物權”。我國目前正在緊鑼密鼓的制定《物權法》。這也體現了國家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的保護。物權最大的特點就是排除他人干涉,其效力足以抗拒國家,排除非法干涉。如警察進民居搜查,必須出示搜查證,否則違法。在西方法律觀念中,私人居所國王亦不得非法進入。在我們國家,由于過去幾千年的傳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以致我們現在國家侵犯人民的財產權現象十分嚴重。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日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指出: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毙薷臑椤肮竦暮戏ǖ乃接胸敭a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筆者認為,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最大保護是保障公民實現其財產的利益最大化。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擁有的私人財產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生產和生活資料,群眾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為了保護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財產之一—房產,就必須加強物業管理的法治化。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最主要依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產生,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現代物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物業管理體現了對物權的保護,完善的物業管理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物業的使用價值,才能使公民的利益最大化。物業管理涵概了物業區域的治安、供水、供氣、衛生以及公用設施的維護,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在這一領域的非法治化將導致行政權力的膨脹甚至濫用,導致私權利的不必要沖突,導致日常生活秩序的混亂,給公民實現利用其最主要的財產—房產的目的設置障礙。完善的物業管理法律制度不但會排除他人對所有權人支配財產的非法干涉,還會給人們帶來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和諧的人際關系以及讓人羨慕的工作效率,真正實現物業的價值。
2.3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及內容
2.3.1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自己的名義,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發展商、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物業使用人、行政管理
機關及其他相關機構。這些主體可分為三大類:民事主體、行政機關和自律組織。
(1)民事主體,包括: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物業使用人及其他相關機構。
① 業主
業主是物業所有權人,按其擁有的物業所有權狀況,又可分為獨立所有權人和區分 所有權人。 由于購買了物業,購房人成了物業的產權所有人,合法地擁有所購物業。現代物業區域各業主的權利形態一般是區分所有權。而且,各業主之間共同關系之復雜已超出了傳統民法的相鄰關系,于是全體業主通過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來實施自治管理。
② 開發商
開發商是物業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員。開發商又稱為發展商,即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9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最初,物業是由開發商開發、建造并能通過房地產交易轉移給業主的。在一定程度上說,開發商是物業的創造者,原始取得物業的所有權。在物業銷售之前,開發商是物業的第一業主。開發商將物業建成,并經政府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后,經過房產交易將產權轉移給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這里的法律關系的變化是開發商由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到轉移給了新的產權所有人。但是,根據《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開發商須在法定期限內對其銷售的商品住宅及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承擔保修責任。在保修范圍內涉及物業管理的責任最終由開發商承擔。
另外,開發商作為第一業主,物業開始出售后的一段時期內仍持有較多所有權比例,因此有第一次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的優先權與便利。開發商常直接以自己作為委托方,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并作為住宅等物業出售合同的附件。開發商應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臨時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訂為一年。因為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③ 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合同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委托,依照法律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專業化管理,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物業管理企業一般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登記以及分發營業執照,而且物業管理企業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資質管理。根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三級,一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二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相關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三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相關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新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一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管理項目。二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和8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三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5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④ 物業使用人
物業使用人又稱非業主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物業使用人未與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有直接關系,不是物業銷售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物業管理合同的委托方;物業使用人不是物業區域的區分所有權人,不具有成員權,一般不參加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但物業使用人卻是現代物業區域的重要成員,無論是居住或非居住型物業,業主常將物業出租以獲收益,另外還有其他多種合法占有作用物業但不擁有所有權的情形。為了能約束物業使用人的行為,保障物業使用人的權益,各國物業管理立法中均明確肯定物業使用人的獨立地位。物業使用人不但要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也要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管理公約。所以物業使用人的權利義務不僅源自其與業主間租賃等合同的約定,而且也出自法律法規以及業主公約的規定。
⑤ 其他相關機構
物業管理企業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在物業區內開展管理工作,需要和其他管理工作有關的公司發生聯系,如保安公司、煤氣公司、電梯公司、環衛機構,建筑維修部門等。管理公司要與他們簽訂有關新的委托合同,由他們就物業內新的業務提供服務。這里產生的直接法律關系是管理企業與這些公司簽約,但其結果卻直接影響業主,所以重大的協議、合同、管理公司應請管委會審議。
(2)行政管理機關
市場經濟中的物業管理活動一般通過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平等主體間的合同約定開展。但物業管理涉及百姓日常生活、城市正常秩序,政府行政機關如公安、消防、環保機關等基于行政職權均介入物業管理活動,對各方的行為進行指導監督。在我國,房地產主管部門還直接負責對公房的物業管理?!冻鞘行陆ㄗ≌^管理辦法》第3條對物業管理中相關行政機構規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區管理的歸口管理工作;市級綠化、衛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氣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小區所在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小區管理中的有關工作的監督指導。目前各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設有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2.3.2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物”指物業,即建筑物本體、附屬設備、公共設施及相關場地?!靶袨椤敝肝飿I管理中各方主體,業主、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的活動?!胺俏镔|財富”即智力活動成果,包括精神文化財富,如物業小區的榮譽稱號、規劃設計等。
2.3.3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即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法律關系的實質即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F行的<<物業管理條例>>僅調整委托型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因此,在此也僅主要闡述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及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
(1)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①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②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③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④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⑤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⑥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⑦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⑧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⑨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①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②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
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③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⑤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
物業管理企業是物業管理合同的受托方,物業管理企業享有的權利主要是由業主在合同中授予以及法律明確規定的物業管理權。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主要包括:①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②依照物業管理辦法和物業管理合同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③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④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⑤有權選聘專業機構,承擔專業管理業務;⑥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⑦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主要包括:①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②接受業主委員會和住宅小區居民的監督;③重大管理措施應當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批準;④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在<<物業管理條例>>中還應進一步規定開發商、物業使用人以及其他機構的權利義務,使其調整的范圍更加全面。3 物業管理制度立法構建中的幾個重點問題
3.1 物業管理體制
雖然我國早在20世紀20年代的上海就出現了專業物業管理的萌芽,但是由于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為了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城市土地收歸國有,房產大部分轉為公有制,住宅基本由政府投資建設,并作為福利分配;房地產管理由政府機構負責,行使所有者和管理者雙重權利。這種傳統體制的特征是:分配福利性、管理行政性、產權屬國家、使用歸個人、以租養房、租金低廉。這樣,房地產這一生產生活要素不作為商品進入流通,其經營活動亦停止,物業管理相應也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沉寂而處于休眠狀態。在這種體制下,城市種類房屋及設備的管理維護基本實行政府和單位大包大攬的模式,個人不承擔房屋及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由于這種模式的管理維護少了經費,缺活力,無監督,造成房屋及設備一年新、兩年舊、三年破,人民的居住、工作環境較差。而物業管理市場體制的優勢在于按市場經濟規律動作,權責分明,誰受益,誰出錢,誰監督。管理服務作為一種商品市場流通,產權人的利益得到體現和保護,人民的工作、生活環境得到保持和提高。所以,實現“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體制,是物業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務。因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規定,凡用于出售的新建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伴隨物業,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改革開放后,尤其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各地的物業管理事業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展,到1998年底,北京、上海、廣東、江蘇、山東、遼寧等省市物業管理的覆蓋面已達50%,深圳市則90%。
筆者認為,結合目前中國人均收入不高的國情,高昂的物業管理費用并非各家各戶都能承受,應對現行的物業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由單一的委托物業公司管理模式改為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與業主自營式管理并用的兩種模式。成立物業管理指導辦公室,對自管式物業管理進行指導,提供人員培訓、檢查,對業主投訴率進行監控。建立實行物業公司管理與業主自營式管理兩種模式并用的物業管理新體制。建議建立一種業主自營式管理與委托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兩種管理機制并存,行業自律管理協會與行政監督相配套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業管理體制。沒有必要,也不現實一味追求全部由物業管理公司來進行物業管理的一刀切模式。
業主自營式物業管理最大的特點是,可以從出租的房屋中收取管理費,所收的管理費在支付了人員費、設備費、公產運作費、衛生費,以及其他費用(如6年一度的樓面清洗費等)公共開支以后,一般還有節余,無需再向住戶收取費用,從而減輕了業主的經濟負擔,也避免了不少我們常見的糾紛,保障了社區生活的安定和有序
整個社區的建筑物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私產(即居民的套房),由業主自己負責;另一部分是公產,包括庭院、各種公共活動場所和臨街的配套建筑物。公共社區全體成員所有,由他們自己管理,即所謂業主自營式物業管理。他們自己選出一個比較精干的管理委員會,全權負責本管理純屬義務,沒有任何報酬。委員一般任期一年,每月開會一次,討論決定社區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
臺灣地區普遍實行這一模式。臺灣的物業管理隊伍非常精干,專職人員只有兩位,一位是干事,另一位是守門員兼監控員(他們的房間有對公產部分進行監控的先進電子設備;并且24小時錄像,保留2周),另外有少量的臨時工,如保潔員、修班工等,由干事根據需要聘請,他們的工資、資金等從出租房屋收取的管理費中支出。工作人員盡職、敬業,加上文明程度較高、設備先進、通訊發達,所以其物業管理成本不算高,水平和效率卻很高。
3.2 物業管理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政府部門(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及使用人)的依法監督管理;二是消費者即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進行合法監督,具體的形式是全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決策有關物業管理事項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運作應當體現以下原則:(1)物業管理的委托權及監督權是公民財產權利的重要內容,應當從法律上予以體現和保障。(2)業主委員會是群眾性民事權利組織,不注冊為社團法人,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國外及香港的物業管理立法也體現了這一原則。但賦予其一定的民事權利,如簽訂合同的權利、參加訴訟的權利。(3)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系,雙方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物業管理合同進行活動。(4)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具體的經營管理活動,其成員工作一般屬義務性質。筆者認為,也可以參照業主委托參加業主大會的方式,將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委托給物業管理企業以外的物業管理顧問公司。(5)政府應當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指導。因此,《條例》對業主委員會的產生方式、性質、職責、登記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三是物業管理行業自律組織或行業協會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管。該組織的目標包括:(1)提高業內管理水平。(2)制定自律規定及監管會員。(3)維護物業管理企業及業主的合法權益。(4)鼓勵物業管理企業彼此合作,提高服務水平。(5)向政府提供專業意見及方便公眾人士咨詢。目前中國的物業管理自律還處于起步階段,造成了我國物業管理發展的畸形。筆者強烈建議,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盡快建立體制上類似于消協的建筑物業主與管理人員協會,實施行業自律。之后,對于物業管理企業的投訴可以由協會受理,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并由該協會對物業管理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審查。在物業管理領域實現政府職能由微觀管理向宏觀調控的轉變。
3.3 物業管理市場機制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物業管理行業必須通過競爭機制提高管理服務質量。在初期的物業管理中,許多城市對物業項目實行誰開發誰管理,由建設單位指定物業管理企業,形成管理終身制。這種市場壟斷行為,既剝奪了業主和使用人選擇管理服務者的權利,也不利于管理服務水平的提高和行業的健康發展。實踐中,很多物業管理企業是開發商的子公司,在開發商完成了項目開發后就把該項目的前期物業管理交給了物業管理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業主發現購買的物業有問題,就會把責任推到物業管理企業的身上,并以此為理由拒交物業管理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物業管理企業經營困難、效益差。但是,考慮到目前各地和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多數城市的房屋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轉換,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水平較低,多數物業管理企業效益較差,物業管理建設單位的經費補貼等情況,《條例》規定,物業管理行業應當建立市場競爭機制,提倡開展在相應資質的基礎上進行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3.4 物業管理企業與有關部門的職責范圍
物業管理企業與公安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環衛部門、園林部門、公用事業單位(水、電、氣)、街道、居委會等之間的職責范圍問題,一直是物業管理的難題。這個問題是由于早期的城市管理體制和法律界限不明確所造成的。物業管理有兩個特征:一是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向業主 和使用人提供有償服務;二是物業管理是企業行為,與政府職能是兩個不同的范疇。《條例》明確了物業管理服務
的內容和范圍,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承擔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且,界定了物業管理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的職責范圍。
有這樣一個案例:張先生夫婦是居住在A花園的業主,A花園的物業管理由B物業公司負責。某日凌晨3點左右,張先生夫婦被室內的響動驚醒,起床并打開臥室的門,發現有一滿嘴酒氣的陌生人已走到客廳和臥室的過道處,當時便質問:“為什么闖入住宅?”此人自稱是物業公司聘用的保安員,并聲稱在檢查時發現張家房門沒關,認為室內無人,就進來檢查情況。張先生講熄燈前已經鎖上門,而且質問來人“既是保安為什么不著裝?”來人無言以對。于是,張先生找來物業值班經理,這位經理講可能是誤會。第二天,張先生就到物業管理公司投訴,但物業管理處只是在口頭上表示歉意,當張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解釋這保安入室的原因時,物業公司只說已經開除了這名保安,但拒絕給予明確答復。張先生則堅持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方面就保安入室的解釋、物業管理公司的調解結果和開除保安的原因等問題給予答復。當天下午,張先生就接到騷擾電話,此后 多次在深夜接到騷擾電話。于是,張先生夫婦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物業公司辨稱:保安員是在深夜值班時發現張先生家的房門虛開,經按鈴房內無反應的可疑情況下,始進入房內進行檢查,完全是在履行職責,對張先生夫婦的安全負責。根據物業公司了解的情況及相關物業管理制度,保安當時不可能掌握張先生家的鑰匙,而張先生沒有任何物品丟失、門鎖及其他損壞后果,因此保安入室沒有任何過錯,不構成侵權。另外,<>規定,保安員在社區內作24小時巡邏,如遇緊急情況,應按登記的電告號碼聯系有關住戶并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部門,如無法聯系有關住戶時,即邀請公安人員或消防人員見證,由管理公司人員開啟正門,進入單元審查事故情況,并做適當處理。
在該案中,張先生夫婦身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形成了物業管理合同關系。B物業公司有義務保護張先生夫婦的安全,在發現張先生家房門有不正常情況時可以而且應該采取措施;如果發生盜竊、搶劫等刑事犯罪行為,保安人員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保安人員徑直進入張先生家的行為不符合<>,也超越了其應有的權限,侵犯了張先生夫婦“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并且因為B物業公司的保安員在深夜入室,給熟睡中的張先生夫婦帶來一定精神恐懼,所以應給予適當的精神撫慰。法院最終判決B物業公司除向張先生夫婦口頭道歉外,還應一次性向張先生夫婦賠償精神撫慰金各1500元。由此可見,保護業主的安全,維護業主的利益是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但在履行職責時應注意采取適當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當侵害了業主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物業管理操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或約定的權限和程序,分清與職能部門之間的權力界限。
3.5 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基金
目前,我國多數城市居民收入及消費水平相對較低,對中低收入階層居住的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不可能完全實行市場價?!稐l例》規定,普通居民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價格可以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物業管理服務是一種特殊商品,其特點一是公共消費,二是消費和生產存在于同一過程,每個業主均應交納所享受的服務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因此,《條例》除規定了物業管理服務價格的定價原則和構成外,還規定了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交納和監督管理方式。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金額較大,一旦發生時,難以及時籌集。為了保證物業的正常使用,保障全體業主的利益,借鑒我國香港和國外關于維修基金制度,并吸取過去的經驗教訓,為此,《條例》應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物業產權人的,應當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基金制度。
3.6 物業的維護和使用
過去,由于物業維護責任不明確,維護不到位,以及業主和使用人自我約束意識較差,所以許多物業過早破損,所以《條例》第五章對業主及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物業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F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以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權限進行了約束。
3.7 建設單位的義務
為了創造開展物業管理工作的必備條件,加強物業的建設與管理的銜接,保障購房人享受物業管理消費的權益,《條例》第29、30、31條規定,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4)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并在物業銷售(預售)前,選出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管理服務。在業主入住之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4 我國物業管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4.1 大量糾紛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是否需要中央立法
關于這個問題,目前至少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當前出現物業管理問題的原因十分復雜,涉及觀念、機構、體制、市場、法制和監管等諸多方面。特別是法治建設嚴重滯后于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致使物業管理市場不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中各方面主體的權利、義務不清,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政府的監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據,大量矛盾糾紛得不到解決。主要表現在:物業管理的體制問題;物業管理服務價格問題;物業管理相關主體之間的法律責任問題;物業管理企業經營活動不規范問題。已經出臺的法規政策層次不高,沒有涵蓋物業管理的全部內容,整體性、連續性、實踐性較差,可操作性不強,立法部門應盡快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并將《物業管理條例》上升為法律,將行政管理處罰的權限上升為司法行政的權限。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法規的形式對物業管理在體制、收費等原則性問題做一個統一的規范,但不宜太具體。因為各地房地產及物業管理狀況差異較大,有立法權的省區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國務院的法規進行細化,可出臺具體的細則或實施辦法。第三種觀點認為,中央沒有必要對物業管理問題進行立法,可由地方立法后交給行業協會管理。
筆者認為,三種觀點各有一定道理,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漏洞。第一種觀點提出的問題在《物業管理條例》出臺以后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由于《物業管理條例》的效果還沒有完全表現出來,所以目前并不應急于將《物業管理條例》上升為法律。第二種觀點比較可行,也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不夠全面。尤其是容易出現中央與地方、地區與地區之間立法的沖突的問題。第三種觀點提出建立行業協會進行管理具有創造性、新穎性。但是對物業管理進行立法的問題已經有很多學者進行過探討,并認為立法是必要的 。
4.2 我國未來物業管理立法的發展方向
鑒于此,筆者提出以下觀點:第一,加強《物業管理條例》的貫徹落實;第二,各個具有立法權的省市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因地制宜,制定相應的具體的細則或實施辦法。對于中央與地方立法沖突問題,堅持根據法律的效力層級理論,在《條例》生效之后,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規繼續有效,但是這些法規中與《條例》相沖突的條款無效,應以《條例》中的規定為準;第三,在合適的時候,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進行修改,加入物業管理一章,專門調整物業管理中各種法律關系。同時經過對實踐操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總結,結合相關實踐經驗、國外先進經驗和我國具體國情,對《
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具體,可操作性更強。第四,盡快完善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體制,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目前我們能做的就是為物業管理行業的全面法治化打好基礎。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摸索之后對條例進行細化完善,查漏補缺。物業管理的法治化任重而道遠。5 結 語
我國的物業管理行業目前還存在巨大的潛力可以挖掘:以北京市為例:居住小區數量逐年增多,住宅面積增長迅速,到1998年底全市已建成的居住小區有828個,建筑面積共7763萬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積7742萬平方米,占全市住宅總面積(15794萬平方米)的49%,住宅區居民807671戶(約240多萬人),占全市居民總戶數(259萬戶)的
32.1%。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代化小區的數量還將呈上升趨勢,同時公房制度改革也是一支催化劑。另外,商用物業以及學校、機關、工廠等特種物業的待管理范圍也不斷擴大。無疑,隨著物業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國的物業管理行業將會步入一個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的新時期。
音樂是流動的建筑,建筑是凝固的音樂。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就是現代建筑這場交響樂的最精彩的一篇樂譜。隨著物業管理法律制度的深化和完善,必將演奏出一篇現代建筑美妙、精彩的雄渾樂章!
謝 辭
本文在寫作過程中得到了耿焰老師、馮毅法官、王明紅法官、劉昌華律師的細心指導和幫助,以及青島市物業管理辦公室、青島市天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大力協助。在此表示誠摯的謝意。由于這篇論文是在實習期間完成的,所以時間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之所以能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很大程度上應該歸功于我的父母,冷如平先生和劉玉美女士在生活上的照顧和在精神上的鼓勵,在此我向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另外我還要感謝我尊敬的老師,我親愛的同學和朋友對我的支持、鼓勵和幫助。
一、教學常規與課程標準
1、學期開始各年級各學科都要制定好學期教學計劃,并努力做到教學目的明確,課時劃分科學,教學進度清楚,時間分配合理,各教研組制訂學期教研計劃,并于開學第一周上交教務處。2、掌握本學科課程標準,做到學科教學目的清楚,教材結構清楚,學科特點清楚,重點難點清楚,學生的能力發展要求清楚。
二、備課
1、個人備課要做到備課程標準,備教材,備教學內容,備學生實際,備教學方法,備教學手段及教具,備教學練習,備能力培養措施,備德育美育的熏陶。
2、上課前必須寫好教案,教案一般包括:課題、教學目標、重點難點、教學用具、教學過程、實驗操作、作業布置、板書設計、課后小結。學期中應超前一周備課、教案字清楚整潔。
3、不得使用舊教案或以參考資料代替教案。
三、上課
1、教學人員必須按教學計劃完成課堂教學任務,堅持以學生為本,面向全體學生,尊重學生個性發展,努力提高課堂教學質量,重視教學方法的改革與研究。
2、堅持上課第一次鈴前教師到位,上課期間不能離開教室、不能坐著上課,下課不拖堂。
3、正確貫徹教學原則,做到掌握知識與實踐能力相結合,智力因素與非智力因素相結合,知識技能與思想教育相結合,統一要求與因材施教相結合。
4、注意演示與示范,充分利用板書、掛圖、標本、錄音、投影、錄像、多媒體等教學工具和手段輔助教學。
5、重視指導學生動手操作、制作。凡是有實驗、操作任務的學科要按質量完成實驗示范、操作,讓學生人人動手做實驗。
6、教學過程要組織嚴密,安排緊湊,結構合理,重點突出,難點突破,無知識性錯誤,做到精講精練,采用各種方式和方法,讓學生動手、動口、動腦,引導學生主動參與、大膽質疑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啟發學生獨立思維,引導學生自主、合作、探究學習。激發學生創新精神,培養學生創新能力。
7、教師上課必須堅持使用普通話,寫字規范,語言文明規范,板書設計合理,口頭表達自然流暢,親切生動,教態自然大方,要加強與學生的溝通、交流、營造和諧、歡快、民主的教學氣氛。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作業與批改
1、布置作業要明確,內容要精選,分量要適當,難易要適度,時間要控制,杜絕機械重復或懲罰性作業。
2、課內作業要在任課教師指導下當堂完成,家庭作業要適量,不得超過1小時。課堂作業要全收全改,課后作業原則上堅持全批全改,對完成作業有困難的學生要堅持面批面改。
3、嚴禁讓學生批改課堂作業。
4、批改作業要及時認真,錯誤要記錄,原因要分析,講評要嚴格,錯題要重做,作業要達到規定次數(數學、低年級語文每天一次,作文全期12次)。
5、作業寫清批改日期,批改簡明易懂;少指責,多鼓勵。
五、輔導
1、語文、數學的課外輔導要做到四點:(1)制定潛能生轉化記錄;(2)對成績優秀和智力較好的學生要適當提高學習難度滿足他們的求知欲;(3)解答疑難問題進行學習方法指導;(4)組織課外閱讀提高學生的自學能力和閱讀水平,在培養學生合格加特長方面下功夫,五六年級學生建立閱讀筆記及圖書角。
2、積極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對優秀學生,在全面發展的基礎上,鼓勵他們發揮特長,不斷提高學習興趣和自學能力;對有困難的學生,要滿腔熱情,分析原因,從提高學生興趣入手,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與良好的學習習慣。通過個別指導或有計劃的補課,幫助他們在學習上取得進步,并對他們的特長予以鼓勵和培養。
3、課外輔導要安排在學生自習或課外活動時間進行,不準侵占和挪用非語數課時間進行輔導。
六、教育科研
1、每位任課教師必須參加學校和教研組的教研活動,并能圍繞活動中心,積極發表自己的見解,虛心聽取他人意見。堅持互相學習取長補短,每期聽課不少于15節。
2、遵守教研紀律,不無故請假或遲到早退,教研工作納入教師考核考勤獎懲。
3、每周三第七節課為教研活動時間,各教研組根據各自情況認真組織積極開展,并作好記錄。
4、各教研組每周按單元重點、難點,由教研組集體研究備課一次。
5、教研組每月開展一次教研活動,每期上交一份教研工作計劃、總結,每位教師每期至少上交一篇教研論文、教案設計、案例分析或經驗總結。
舉世矚目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戰略目標出發,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了全方位的謀劃部署和愿景勾畫。其中,既有“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宏觀制度體系構建的內容,也不乏“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和“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司法改革重大緊迫現實問題和具體發展路徑的設定。這必將為我們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深化司法改革、推進法治建設,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目標,豎起新標桿,開辟新途徑,爭取新勝利。
人民法院司法實踐的歷史發展表明,公正司法不但須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體制構建及其制度安排作保障,而且也須臾離不開一支高素質、過硬的法院隊伍的精心錘煉和打造。二者的共同作用、合力并行,才可營造出“風景這邊獨好”的氛圍和景象,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乏力”都終將釀造跛腳難行的“苦酒”,綻放花拳繡腿式的“花蕾”。值得欣喜的是,縱觀《決定》,無論是在司法管理宏觀體制改革架構中,關于健全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完善法官統招、逐級遴選機制和職業保障制度等內容的匠心設計,還是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等重大司法制度改革體系建構下,關于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等具體審判管理制度的細致表述,都深刻體現并反映了司法改革項目內容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的關系,突出強化了審判活動以法官為中心、法院以法官為主體的典型司法工作的規律性特征和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模式的核心,為人民法院隊伍建設的科學發展和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回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實踐即可看到,早在本世紀初,人民法院就根據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科學化發展需要和國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自上而下開展了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的改革實踐,并以法官職業化建設為主線,積極試點、探索一系列深化人民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尤其是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統一部署,在中央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積極探索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實施了一系列相關的文件規定和具體措施,為進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礎。2011年,中組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出臺《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及其配套文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2013年,中組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印發《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上述舉措對于創新審判工作機制,不斷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加強職業保障,激發隊伍內在活力,實現人民法院干部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目標,推進審判事業科學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創造了有利條件,收到了積極成效。
毋庸諱言,囿于主客觀各種因素、條件的限制和影響,改革仍然存在并面臨各種各樣的突出問題和矛盾。這主要表現在:一是根深蒂固的“大一統”干部人事管理理念和體制,使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實踐一波三折、舉步維艱,尤其是一旦改革面臨“利益”沖突,即可遭遇來自系統內外的雙重“夾擊”和阻力;二是審判權運行的“多主體、層級制、復合式”的特征,不僅強化了審判權行使的行政化弊端,模糊了法官的主體地位和職責,還埋下了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種子或隱患;三是法官與普通公務員、法院內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的“混同化”的管理考核制度,以及有限的司法人員職務保障現狀等,制約了法官職業化、專業化的發展,造成了法官職業尊榮感和素養的缺失與降低,等等。
上述問題與矛盾的錯綜交織和相互作用不但成為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重大障礙,而且也使法官隊伍建設遭遇空前的瓶頸。與此同時,法官短缺、法官流失等急迫性問題也隨之“甚囂塵上”,成為當下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攔路虎”。
回首過去、正視困境、檢視錯誤,其目的就是要面對未來、解決矛盾、汲取經驗和教訓。當前,我們須以《決定》關于司法改革的目標和要求為統領,以敢于啃硬骨頭,敢于涉險灘,敢于革自己命的勇氣和膽識,沖破思想觀念的束縛、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切實從確保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和實現公正司法目標的高度,積極穩妥推動以法官制度改革和完善為核心內容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分類科學、結構合理、權責明晰、管理規范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以充分調動隊伍的工作積極性、激發工作熱情和內在活力,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科學化水平,建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法院干部隊伍,為推進審判事業科學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為此,應重點抓緊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按照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嚴格規范法官任職制度。應在切實尊重法官養成規律和適應審判工作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初任法官最低任職年齡,或對初任法官任職前從事相關法律工作的年限提出最低的限制性要求,以確保法官素質與能力適應審判工作日益專業化、復雜化的發展需要。積極研究探索針對不同審級法院法官設置相應任職條件的管理制度和辦法。既要保證我國法律統一實施對法官職業“同質化”的基本要求,又要兼顧不同審級法院基于審判功能定位差異對法官審判能力側重點要求不同的客觀狀況,最大限度的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提高審判工作質效。進一步完善初任法官任前培訓制度,將預備法官任職培訓納入法官任職要件,強化法官職業養成,提升初任法官的司法實踐能力。
二是要根據司法審判工作的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積極完善法官選任機制。結合法院實際和人員分類管理改革意見精神,完善法院內部從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中選任法官機制,嚴格準入標準,規范選任 程序,增強選拔科學性,確保法官質量。積極實施法官逐級遴選制度,努力推動建立上級法院法官主要從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中產生的遴選機制,注重從基層一線培養選拔優秀人才,以促進上下級法院法官的相互交流,拓寬基層法官的職業發展空間,夯實基層審判一線力量,逐步形成優秀人才良性循環機制。進一步拓寬法官來源渠道,適當擴大公開選任法官范圍,注重從法律專家、學者、律師和其他優秀社會法律人才中公開選拔初任法官,不斷優化法官隊伍結構,增強法官隊伍活力。
三是要以“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為契機,逐步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以法官員額為基礎、適應審判工作發展需要的人民法院人員編制標準。要在全面、客觀、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探索形成以標準案件量為基本考量、綜合考慮人口、地域、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辦案面積和時間成本等在內的人力資源科學配置管理制度,為依法、合理確立各級法院編制配置標準,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從源頭和制度建設層面解決法官短缺、案多人少等體制和機制性矛盾,為法院隊伍內涵式發展鋪平道路。
四是要全面貫徹“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努力提高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職業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大司法職業保障水平。積極推動《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貫徹實施,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推動法官法相關規定的落實。認真落實《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改革意見》中關于法官以外人員“確定職務序列和職數”的相關政策規定,建立規范的各類人員交流機制,以充分調動、發揮各類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確保隊伍建設活力。
五是推進人員分類管理既要注重立足當前,充分考慮干部隊伍實際,又要著眼未來長遠發展,大膽創新實踐,還要切實把握好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與法院其他改革的關系,做到統籌把握、銜接有序、協同發展、相互促進。實踐中,尤其要把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與審判方式和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有機結合,以增強改革的實效性和科學性,避免走入為分類而分類的改革誤區,切實杜絕以往改革出現的“兩張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