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1 11: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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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中國家參與經濟全球化的起始條件是決定其經濟安全的內在因素
近年來,經濟全球化呈現加速發展的趨勢,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融入到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世界政治、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使國家安全的內涵出現了新的變化,國家經濟利益和國家經濟競爭力隨即上升至國家安全的優先位置,國家經濟安全開始成為國家安全的核心。
對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認識應首先從其參與經濟全球化的起始條件上去把握。因為發展中國家的起始條件既是其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基礎,也是決定其經濟安全內容的重要因素。從經濟安全的角度看,發展中國家起始條件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項:
1、市場經濟的不完善。現代市場經濟通常具備如下特征:市場結構完備,生產要素和產品流動無障礙;市場競爭充分、公平并有統一的規則;價格信息充分;市場活動主體的產權明晰。對照上述特征,不難發現發展中國家目前市場經濟具有很大的不完全與不完善性。以中國為例,市場經濟的不完全與不完善具體表現為統一的國內市場尚未形成,各地區自給自足現象十分嚴重,國內市場被分割為許多狹小的封閉性地方市場,產品和生產要素流通不暢;生產要素市場建設步伐緩慢,各種生產要素進入市場的程度、各種要素市場放開的程度和完善程度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內市場競爭規則缺乏公平性與統一性,不同經濟成分發展條件不平等;地方保護主義使區際貿易壁壘名目繁多;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國有企業預算軟約束和“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十分突出。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的不完全與不完善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安全極為不利。按照經濟學理論,在一個競爭不公平且不充分的市場條件下,價格體系的扭曲是不可避免的。價格信號的失真會使價格失去真實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其后果是造成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場競爭的不公平還會抑制優勝劣汰規律的作用,不利于發展中國家培育自己的明星企業和發展自己的優勢產業。
2、社會保障機制建設步伐緩慢,尚不能滿足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發展中國家參與經濟全球化必須具備一個發達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然而,從目前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實際情況看,尚有兩大突出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一是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渠道不暢,部分國有、民營和外資企業不能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基金,致使職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全社會籌集到的社保基金難以滿足其承擔的義務要求。二是社會保險機制的覆蓋面過窄。部分城鎮下崗職工、農業剩余勞動力仍被排除在社保機制之外,包括城鎮下崗職工、待業人員和農業剩余勞動力在內的低收入人群的大量存在,是影響發展中國家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大隱患。
3、發展中國家金融體系的脆弱使其面臨的金融風險壓力增大。發展中國家金融體系的脆弱主要表現在外債負擔重、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比例高和金融市場開放步伐過快等三個方面。以墨西哥和韓國為例,1992年墨西哥外債達1060億美元,1994年墨外債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5%。1997年10月底,韓國外債總額達1100億美元,其中2/3在一年內到期。外債負擔重是造成這些國家匯率低估、貨幣貶值的重要因素。而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比例高的情況在中國比較明顯。1995年底,中國國有銀行總貸款為4萬億元,其中9000億元是呆賬,約占總貸款的22.3%。高不良貸款率使中國銀行系統顯得脆弱。此外,發展中國家(如泰國、印尼、馬來西亞和墨西哥)金融市場的過早開放客觀上為國際金融投資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數量龐大的國際游資始終是威脅發展中國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隱患。
二、發達國家推行經濟全球化的戰略意圖和政策舉措是影響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深層因素
發達國家積極推行經濟全球化的目的是服務于資本的全球擴張,攫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剩余,鞏固和提高其優勢競爭地位。發達國家戰略意圖從本質上看具有“爭奪性”和“霸權性”兩種屬性。爭奪性表現為發達國家借經濟全球化不斷迫使發展中國家開放市場,加快進行經濟滲透以此來爭奪發展中國家的資源和市場。“霸權性”是指鞏固和提高發達國家在文化、政治、軍事、經濟等領域的“霸權”地位。發達國家推行這項戰略的政策舉措有:維護現有的“中心”與“外圍”的國際分工體系;技術封鎖;把持國際游戲規則的制定權。在維護和加強“中心”與“外圍”的國際分工體系上,發達國家憑借其擁有的“經濟技術優勢”、“創新優勢”和“國際規則優勢”將發展中國家置于國際分工梯度的中低層次,而將自己放置在國際分工梯度的高階梯位置,以此來形成能使國際分工利益更多地向發達國家傾斜的國際分工格局。這樣的國際分工格局對發展中國家極其不利,它不僅使發展中國家獲利較少,而且還在事實上形成了發展中國家經濟對發達國家的高度依賴性,這會嚴重削弱發展中國家抵擋發達國家傳遞經濟危機、維護自身經濟安全的能力。在技術封鎖上,發達國家嚴格管制高新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據統計,世界最大的569家企業(基本上屬于發達國家所有),只有10.6%把技術創新放在國外。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達國家一直把持著游戲規則的制定權。如世界貿易組織的“綠色會議室”小圈子商議制度,能夠“入室”商討制定游戲規則的絕大多數是發達國家。這實際上等于剝奪了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對制定和修改游戲規則的發言權的決策權。因此,現行國際游戲規則一直帶有明顯的偏向性和不合理性,它偏重照顧的是發達國家利益,而忽視或損害的卻是發展中國家利益。
三、經濟全球化是影響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環境因素
經濟全球化深刻改變了世界經濟的運行環境,當代世界市場變得更加開放、競爭更加激烈;資本、技術、信息、人才等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更為便利。世界經濟的聯系方式已從過去以國際貿易為主,轉向以資本跨國界流動為主、國際貿易迅速擴大的新的發展態勢。與世界經濟聯系的加深,使發展中國家在分享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更大挑戰。這種來自經濟全球化方面的挑戰從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角度看,集中體現在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能力的減弱和保護市場能力下降兩個方面。這種推斷基于以下兩點:
1、市場經濟體制的全球推廣,為生產要素所有者自主決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懸殊,為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提供了利益誘因。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是資源所有者 做出的經濟選擇行為,這種選擇行為是建立在成本——風險——收益分析基礎上的。對資本而言,規避風險,尋求收益的最大化是其進行跨國界流動的決定因素;對人才而言,是否進行跨國界流動取決于其流動的預期收益與流動的機會成本的比較,當人才由跨國界流動而獲得的異國就業收入遠遠高于其在流出國工作收入和流動費用時,人才跨國界流動的現象便會增多。由經濟全球化而帶來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全球推廣則為資源所有者的自主決策提供了制度保障。從現實情況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和生產要素收益水平的懸殊,會為發展中國家稀缺生產要素流向發達國家提供利益誘因。由此可見,市場力量的作用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是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能力受到削弱的一個重要因素。
從政策因素看,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能力和保護市場的能力均面臨著嚴竣挑戰。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市場開放壓力越來越大,開放市場的時間表已基本確定,發展中國家通過政策的作用來達到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越來越顯得無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于2001年12月11日開始生效,根據議定書的規定,中國承諾:關稅減讓的實施期最長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項產品的數量限制,最遲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在加入后1至6年內逐步實施。又如:根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墨西哥政府承諾自1994年1月1日起,墨西哥將在10年內完全取消彼此間的農產品關稅;在7年內取消對美、加銀行及保險公司的限制,在10年內取消對證券公司的限制。韓國的市場開放程度本已很高。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后,為解救危機,韓國更是加快了開放的步伐。如取消對外匯、資本流通和利率的所有管制,逐步允許外國接管和收購部分韓國金融機構,開放國內汽車市場等。
2、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能力的減弱和保護市場能力的下降是影響其經濟安全的重要因素。發展中國家的市場開放和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對發展中國家經濟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從積極意義上講,它顯然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吸收外部稀缺生產要素加快自身的經濟發展,在這一點上東亞經濟奇跡的出現和中國經濟發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最有力的證明。從消極意義上講,市場開放和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的增多也會給發展中國家經濟帶來巨大沖擊。比如,短期外資的大量流入極易產生泡沫經濟,而短期外資的大量撤走則會導致泡沫經濟的破滅。東南亞金融危機和墨西哥金融危機爆發就是由于短期外資大量撤走而引起的泡沫經濟破滅的例證。泡沫經濟破滅后最終承擔損失的是發展中國家。可見,伴隨著生產要素大量流入與流出的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繁榮與蕭條的更替,蕭條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就是最大的經濟不安全。此外,由市場開放而帶來的外國長期資本、技術和商品的大量流入也會對發展中國家的民族企業產生巨大沖擊。在外資企業、外國產品的沖擊下,發展中國家民族企業市場份額的下降、人才流失、失業增多及社會各階層之間收入差距拉大的現象會逐漸暴露出來。解決這些問題無疑會加重社會負擔,但不解決這些問題勢必會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四、結論與建議
經濟全球化下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安全問題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問題,對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認識應從歷史的、系統的、動態的角度去理解。
首先,發展中國家在沒有實行開放政策時,自然不存在經濟安全問題。但由封閉而帶來的落后和貧窮從長遠看就是最大的經濟不安全。影響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因素既有來自國內、國際的因素,同時又有國內、國際因素的互動影響而產生的新因素。把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問題置于經濟全球化中去系統地研究應成為我們分析經濟安全問題、解決經濟安全隱患所應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
其次,經濟安全問題不僅發展中國家有,發達國家亦同樣存在。在經濟全球化時代,處于國際分工體系中低梯度層次的發展中國家是最易遭受危機沖擊的國家,但在發展中國家發生的經濟危機也會通過貿易和國際分工鏈迅速向世界擴散,發達國家亦不能幸免。可以說,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存在絕對的經濟安全。正視經濟風險的客觀存在,努力消除威脅經濟安全的隱患,不斷增強自身抗御經濟風險的能力,應成為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內容。
再次,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安全問題還是一個長期性、多變性和可控性的問題。當前的經濟安全并不代表永久的經濟安全;某一時段出現經濟危機并不等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將會一蹶不振,振興無望。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如不消除來自內部的威脅經濟安全的因素,其經濟安全問題便會失去立身的基礎;如不善于化解來自外部世界的不利因素,則其經濟安全問題也得不到保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計,解決的出路在于加快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步伐,提高民族企業國際競爭力和發揮自身潛在優勢。發展中國家從經濟全球化中受益程度的大小與其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程度是正相關的,發展中國家受益程度的大小與其抗御經濟風險的能力也是正相關的。所以,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應成為發展中國家維護經濟安全的當務之急。提高民族企業國際競爭力不能靠保護的辦法去實現,積極的態度是通過進一步開放市場的政策把民族企業推向全球競爭的行列。
最后,還應看到,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對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的能力,無論是從市場因素上看,還是從國家干預經濟的能力上看,都明顯受到削弱。這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波動性大、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的能力等同于其具有的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能力。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的能力主要體現在對稀缺生產要素(長期資本、技術、人才等)吸納能力、引導能力、控制或減少稀缺生產要素流出國境能力以及對國際游資的控制能力等方面。發展中國家提高這些方面的能力,出路并不在于其政策是如何優惠,自然條件是如何優越,而主要取決于市場的有效性和公共環境水平。因此,努力保持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創造與維護有效的市場機制和良好的公共環境,應成為發展中國家維護其經濟安全的重要內容。
一、憲政與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內涵的界定
1.憲政及憲政觀念的變遷
憲政國家是迄今為止人類所能知道的最為有效與合理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目標后,許多學者提出我國應該實現憲政。學者們在憲政內涵的界定上還未達成共識。張千帆教授認為:“憲政是一種政治運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狀態,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權力行使都被納入憲法的軌道并受到憲法的約束,認真對待憲法,把憲法真正作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權力———包括立法權力,國家就實現了憲政。 ”錢富臣教授則通過對國外憲政歷史的分析指出憲政的基本內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權、民主、分權與制衡、人權等五個方面。筆者認為憲政是以控制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為基本目標,實行以憲法為基礎的依法治國的政治制度。 憲政以憲法的存在為前提,以控制國家權力運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為基本任務,以保障人權為基本價值目標。
英國是憲政的故鄉, 宗旨在于限制王權的 1215 年自由大憲章是英國憲政的起點,是當時兩大政黨集團相互斗爭的結果。 以“消極憲政” 為本質的自由主義憲政觀構成了近代憲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內容。 自由主義憲政觀實質是要打造一個“有限政府”。由“消極憲政”向積極憲政轉型發端于美國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的進步運動。 “消極憲政”主張限制國家權力,認為干預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隨著現代工業社會的發展,過度競爭帶來的市場壟斷、環境污染、貧富差距等問題日趨嚴重。占統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場經營論為中心的經濟自由主義學說讓位于凱恩斯的經濟干預主義。許多學者提出發揮國家權力對經濟干預以解決社會問題。
這一時期,西方國家注重發揮權力的能動性,加大對經濟干預力度,國家權力在經濟運行中的作用更為重要。 憲政理念也發生了轉型,強調國家適當干預,以建立正義的市場機制和實現社會公平。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含義與基本特征
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指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國家為克服市場失靈、維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場主體經濟權利,而對市場經濟關系進行干預和管理的新型權力。包括三種基本類型:①市場規制權。市場規制權是國家公共機關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種直接限制市場主體的權力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公權力。市場規制權從具體領域來看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 ②宏觀調控權。 宏觀調控權是國家宏觀調控機關可以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對國民經濟的運行進行調節與控制的權力,包括宏觀決策權、宏觀調控執行權和宏觀調控監督權。 ③社會分配權。 社會分配權也可稱為國家分配權,指國家作為一種特殊的政治經濟實體,為了自我運行和特定社會公共利益而借助強力對社會資源和國有公共財產在私人和國家之間,以及各個社會成員之間進行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權力。
國家市場經濟干預權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國家市場經濟干預權是對整體性經濟關系的調控和干預,其目標在于保持市場有效競爭、經濟總量關系協調和社會分配公平,關涉到廣大公民市場權利和民生利益,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具有根本性和整體性。②公益性。國家對市場經濟干預并不是事無巨細,而是只對關系到全局性、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進行干預,維護多數市場主體共同利益,以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③有限性。 從憲政來看,控制國家權力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范圍與強度以市場失靈范圍和程度為依據,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權力范圍。 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必然是一種適度的、有限的權力。
從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內涵與特征的分析中可以發展,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一種根本性的、 與公民權利直接相關的,對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極為重要價值的權力。 從憲政與憲法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來看,國家干市場經濟權應該由憲法進行規范。
二、憲法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必要性
1.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
1999 年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法治國家的主要標志是: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制與全部社會規范體系中屬于主導性地位,法律規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一切權力均來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體沒有法外的權力。 建設法治國家是時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各級政府及其官員自身擺在法治客體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離于法治客體之外。規范國家干預市場權,是法治國家建設的應有之義和成敗關鍵所在。有效規范和控制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問題。
2.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保障其正當行使的要求
國家權力如沒有剛性的制約將導致悲劇,這不僅由于權力無限膨脹必然越來影響到公民權利,而且對于執政者來說,最終也將同樣使其自己墜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才能克服權力內在缺陷和保障其正當行使。市場失靈需要國家干預,但是國家干預也會出現國家失靈的弊病。有時,國家干預甚至是市場失靈引發的原因。國家干預市場權的腐敗、尋租、濫用等行為,是引發國家失靈的關鍵性因素。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種種問題,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3.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保護市場主體權利的需要
權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處分公共產品的能力,而面對此類公權行為,公民不得以原來的權利為抗辯。基于其本性,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極易侵害市場主體權利。保護作為被干預者的市場主體權利是市場經濟存在與發展的前提,也是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基礎。憲法既要促進國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權利,而且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顯。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行使,有利于保護市場主體權利。
三、國外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規范
1.授予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
權力從何而來,是政治學和法學等研究的重要問題。 資產階級學者普遍承認并論證了“主權在民”的權力根據。 社會主義憲法基本都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通過憲法授予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在此基礎上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進行規范,是許多國家憲法的基本模式。如《韓國憲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為防止市場支配和經濟力出現濫用情況,國家可以對經濟進行規制和調整”。 《意大利憲法》第 47 條規定:“共和國獎勵和保護各種形式的儲蓄,并規定調整和監督信貸事業”,該條確立了國家對金融市場的干預權。 法國憲法第 34 條規定了議會具有干預市場經濟立法權:“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 ,稅率和征收方式 ,貨幣發行制度”和“企業國有化以及公營企業轉為私營企業的所有權的轉移”的準則。 俄羅斯聯邦 1993 年憲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在俄羅斯聯邦,保障經濟空間的統一,商品、服務和 財政資金的自由轉型,支持競爭和經濟活動的自由”,該條確立了國家在社會保障、統一市場方面的經濟干預權。
2.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主體、原則與方式等
任何非整體的權力都是由一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體行使的,權力主體的差異性決定如要保證權力的統一性 ,就必須對權力的行使進行規范。 法國憲法第 34 條規定了議會的市場經濟立法權,包括“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稅率和征收方式,貨幣發行,企業國有化以及公營企業轉為私營企業的所有權的轉移”。而美國憲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后,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對違憲的法律進行司法審查的慣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機關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角色。 《德國基本法》109 條第 2 款規定了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的基本原則 :“聯邦和各州編制預算時,應考慮整體經濟平衡的需要”。根據這一憲法條款德國頒布了《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對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原則進行具體規定。
3.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義務
國家行使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應在法律限度內,以充分保護和尊重市場主體權利為目標,不得侵犯市場主體的正當權利,否則就應承擔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第4 條規定:“凡未經國會批準,借口國王特權,為國家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韓國憲法》第119 條規定“大韓民國的經濟秩序,以尊重個人和企業在經濟上的自由與創造為根本”。有些國家的憲法則通過規定公民經營自由的方式來確立國家干預權行使的義務。 《南非共和國憲法》第22 條規定:“每個公民有權選擇自己的貿易、 專業或職業的自由”。
四、我國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規范現狀與完善
1.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規范現狀
我國憲法對國家干預經濟權力的規范也經歷了從無到有和逐步發展的過程。 20世紀80 年代初,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起步階段,市場失靈還沒有突顯,1982 年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沒有規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目標。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所帶來市場失靈問題的突顯,日益需要國家加強對市場經濟的干預,有關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憲法規范逐漸出現。 1993 年的《憲法修正案》第 7 條規定了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1999 年第三次憲法修正案第 14 條規定了我國基本分配制度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第21 條規定了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管權:“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 23條規定了國家的社會分配權:“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2.對國家干預權力規范存在問題與完善
以上憲法規則規定了我國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權、市場監管權和社會分配權,為克服市場失靈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據和保障。 但是,我國憲法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規范上存在問題: ①憲法并沒有規定國家的市場秩序規制權,影響到國家對壟斷、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等市場秩序規制的合法性依據,也影響到這方面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憲法對宏觀調控權和社會分配權規定不夠全面。 在宏觀調控權方面,憲法沒有規定國家宏觀調控行使方式和原則。在社會分配權上,憲法只規定了社會保障干預權,而沒有規定社會分配領域其他干預方式和干預權,也沒有規定公民社會保障權的保障機制。 ③憲法沒有規定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行使主體。權力分立和權力制約是保障權力有效運行的基本規律,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也應該在國家干預主體之間進行權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權力有序和正當運行,而我國憲法對此沒有作出規定。 ④憲法缺乏對國家干預經濟權運行方式的規范。憲法缺乏就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范圍、原則與義務等規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市場主體的營業自由權。
針對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規范方面所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憲法應從以下方面完善:①規定國家具有為克服市場失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市場秩序的規制權。規定為統一市場、保障公平自由競爭,國家有權對市場不正當競爭、壟斷行為進行規制。 ②在宏觀調控上,規定國家基于穩定經濟和促進就業可以采取產業政策、財政、稅收、金融等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在社會分配權上,規定國家為減少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等可通過稅收、轉移支付、對口支援等方式進行再分配,并依據國情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鼓勵個人和單位從事慈善事業,并建立公民社會保障權的保障機制。 完善公民社會保障權的救濟機制。③規定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最高司法機關等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方面的具體權限,并在此基礎上確立國家干預經濟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分別由不同國家機構行使。 構建起相互協作和相互制約機制,為我國中央政府、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最高司法機關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中的分工與合作奠定基礎。④明確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原則和方式,規定其以維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場主體經營自營為目標。 明確規定市場主體的經營自由權,規定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對市場主體的經營自由進行限制,從權利保障角度劃定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范圍。 ⑤規定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責任,規定公民和市場主體因國家干預經濟權不當行使或不作為, 而有權通過檢舉、控告等方式要求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者承擔責任。
一、國際經濟組織視野內的國家經濟主權
國家經濟主權是國家主權的一部分,對經濟主權的要求是發展中國家在長期爭取主權的斗爭中逐漸提出的。半個多世紀以來,不少已經取得政治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際在經濟上仍然受控于殖民主義列強,他們在主權形式上雖然具有政治獨立性的一面,但卻存在著經濟主權與政治主權嚴重不平衡性。在此期間,發展中國家越來越清醒地認識到,政治主權與經濟主權是緊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主權的表現形式是一國政府在對外經濟活動中的自主決策權。在一國國內,這種權利表現為對外經濟活動的管制權和制定對外經濟法規的自主權;在國際層面上,這種權利表現為自主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權利。”
現今國家主權理論的趨勢是:更加注重、強調和突出經濟主權,把“經濟主權”概念和原則與固有的“政治主權”概念與原則并列,在堅持傳統國家主權原則的同時,也對主權原則的內涵做出了更為豐富的理解與提升,促使經濟主權原則在國際社會中得到日益廣泛的認可。“不僅使得這個原則得到鞏固,而且使它還有所發展。最明顯的是,國家主權已經不再限于政治方面,而擴展到經濟方面,甚至文化方面,經濟主權的概念已經開始樹立起來了。”
綜合國內外學者的概括,有學者認為國家經濟主權的主要內容“包括六個方面,即國家對本國經濟事務的自主權、國家對其境內的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對境內外國資產實行國有化或征收權、對外資的管轄權、貿易秩序管制權、國際經濟事務的平等參與權和決策權。”本文僅選取國家經濟主權內涵中的“國家獨立自主參與國際經濟事務并受國際經濟組織政策影響”一面展開論述。
對國家經濟主權受國際經濟組織影響的評析。國際經濟組織視野內的國家經濟主權集中體現于國家在國際經濟事務的平等參與權和決策權,這種影響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第一,通過廣泛吸收成員國擴大自己在國際上的經濟影響力,從而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到成員國甚至非成員國的經濟主權。現在全球性的國際經濟組織中影響力最大的有三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下簡稱IMF)、世界銀行集團(WB)、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截至筆者成稿時止,IMF有185個成員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擁有184個成員國;國際開發協會(IDA)有163個成員國,國際金融公司(/IFC)有175個成員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有158個成員國,國際投資糾紛解決中心(ICSID)有134個成員國;WTO有151個成員方。成員的眾多無疑體現出各國對該組織的重視程度,它們制定的政策也普遍反映了各成員的協調立場,從而使得在國際范圍內遵循一種普遍原則,以往個別國家在國際交往中的特立獨行逐漸被這種廣泛而普遍的作法所同化。
第二,國際經濟組織通過制定一系列的國際規則,對成員國產生國際條約義務上的約束,成員國通過對經濟、財政、金融、貨幣等政策的比較研究,在保證金融穩定的前提下,使本國金融體制與國際相銜接,從而使得國家為履行條約義務而影響某些經濟政策的制定。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作為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貨幣金融組織,有權在匯率與支付及其他有關方面對成員國的某些政策與做法施加影響,從而對國際金融和貨幣事務中的行為加以約束。
第三,特殊情況下,國際經濟組織對一國的經濟援助直接影響到該國的經濟主權。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成員國發生國際收支危機的時候,會采取提供援助資金、穩定市場、糾正國際收支失調等具體措施。這種經濟援助勢必要求該國對自己的經濟主權做出一定的讓步。實踐表明,有關國家也都做出了經濟、政治上的讓步以換取足夠援助來維持自己的經濟穩定。
第四,國際經濟組織的內部決策機制常常導致經濟實力較弱國家的經濟主權容易受到削弱。筆者將在下文詳細論述。
二、宏觀層面下IMF政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IMF作為當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貨幣金融組織,其政策的制定往往直接影響到一個國家經濟主權,這種宏觀方面的影響主要是基于IMF自身的宗旨對成員國進行必要的評估與監督。
在評估內容方面,IMF以過去一段時間內的世界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旨在對過去狀況進行評價并對今后一段時間內世界經濟發展提供指向性意見。一般每年的5月和10月都會由執行董事會和理事會臨時委員會世界經濟發展研究報告——《世界經濟展望》(WEO),對成員國當年及下一年的經濟形勢做出預測,對國際貨幣制度有重要影響的國家政策進行協調。這就是IMF對世界經濟形勢的信號顯示功能。因為關鍵宏觀經濟變量的預測數據是公開的,所以依據這種指向性意見,一方面,成員國可以比較國內的經濟發展政策與宏觀經濟穩定的目標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當今世界經濟發展潮流,并根據此分析調整國內的經濟政策;另一方面,IMF可以通過評估工作在金融風險的萌芽階段就發出信號幫助成員國及早采取糾正性的政策措施。
在監督方面,IMF把監督工作重點放在金融體系、資本賬戶變化、薄弱的金融治理以及公債和外債管理。近年來,IMF不斷開發更好的分析工具,利用這些分析工具來評估儲備充足性和容易受危機打擊的程度。而且還努力將金融市場所有有關的發展情況納入其監督活動。一方面,鼓勵成員國提高本國的經濟政策與金融發展狀況的透明度(如公布關于外匯儲備、相關債務和短期外債的數據)以便讓公共部門和私有部門做出更有依據的決定;另一方面,IMF也經常公布受到支持的成員國的經濟發展政策、組織自身的公共信息以及對自身的批評和建議等等。
(二)消極影響
IMF在履行其監督、貸款職能時并非想象中的那樣公平、公正,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著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削弱嫌疑。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經濟領域監督范圍的不合理擴大化,導致一些并非國家愿意讓渡的經濟主權受到干預。一向以監督國際貨幣體系運行為己任的IMF,在現實中已將觸角伸向與被援國經濟有關的各個重要領域,不僅監督一國的財政預算(波蘭等東歐國家以及東南亞金融危機時的泰國的預算制定),還研究東亞一些國家市場化進程中的問題并提供“改進意見”,這些所謂的“改進意見”多是要求實現完全的市場私有化。
第二,監督范圍無理地擴大到經濟領域以外,導致國家主權受到干預。IMF本應該僅限于經濟、金融領域的監督,但有時卻直言不諱地批評某些發展中國家軍費開支過大,聲稱將根據裁軍方面的舉措決定其受援助的額度。這些成員國為了獲取資金援助,不得不服 從IMF的各項要求和命令。IMF儼然成為了一個凌駕于主權國家之上的世界政府。
第三,對被援國施加苛刻的受援條件和義務,導致被援國經濟主權被削弱。從國際經濟組織的規章制度來講,獲得貸款必須符合貸款機構的貸款條件并不為過,然而基金組織卻常常在被援國危急情況下提出苛刻的援助條件,難免有趁火打劫之嫌。以俄羅斯為例,1998年金融危機期間,IMF在決定對俄羅斯進行資金支援時就提出了一整套的附加改革方案,這是明顯的干涉內政,雖然俄最終接受了這一附加方案,但很明顯強化了對IMF的不滿。東南亞金融危機時的泰國也同樣如此,IMF給其貸款以實行經濟穩定計劃,但條件是由它監督泰國的財政預算,要求泰國進行改革并實行企業私有化。泰國認為IMF提出的條件過于苛刻,因此與其討價還價,由此延誤了一段時間使危機惡化,直到后來全盤接受條件后經濟才有所好轉。再比如韓國,IMF也提供貸款幫其渡過金融危機,但韓國必須接受的條件是:削減政府開支、減少進口限制、保證政府不干涉中央銀行工作等。實質上這些國家的經濟主權已受到了削弱。
第四,對不同國家提供的援助積極性不同,導致國家主權在國際社會上的不平等待遇。IMF一直以來的貸款記錄明顯表現出美國在IMF中的利益與優先性。以墨西哥金融危機與泰國、俄羅斯的金融危機中IMF的反應差別為例:1994年12月20日墨西哥發生金融危機,美國于1995年1月12日就做出提供經濟援助的積極反應,并且向IMF及時提出了貸款要求,IMF及時向墨西哥發放了貸款援助。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泰國1997年7月2日發生金融危機,IMF遲遲不發放貸款。
第五,經濟強國自身的意志常常影響IMF,并且通過IMF政策強加于其他國家,這是霸權主義在國家經濟主權領域內的表現。以人民幣升值為例,美國財政部2005年11月28日公布的2005年下半年度匯率報告中沒有將中國界定為操縱匯率國家,但是希望中國繼續采取措施使匯/!/率制度具有更大彈性。報告認為中國的匯改政策實際意義和效果不大,并措辭嚴厲地給出5個月的觀察期,即如果在2006年4月之前人民幣匯率未能更靈活浮動,將考慮在下一期報告中將中國列入貨幣操控國。報告中還要求IMF加大對中國的施壓力度,希望IMF加大努力敦促中國采取更靈活的匯率制度。同時呼吁IMF合作,共同撰寫有關匯率問題的報告,并且還將探討如何改革IMF匯率監控程序。受美國影響,IMF執董會2007年6月21日左右通過《對成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簡稱《決定》),以此替代1977年制定的《關于匯率政策監督的決定》。匯率政策原本是一國的經濟主權,即使兩國通過協商進行匯率政策的變動也只是兩國之間談判和利益協調的結果,然而強國卻將自身意志強加于IMF并通過其政策形成普遍的條約性義務,一方面說明強國推行的霸權主義影響到國家經濟主權領域,另一方面也說明IMP的非獨立性。
第六,IMP高層人員背景直接反映出IMP在履行職能時的一種利益傾向,政策的做出也多符合這些國家的利益。IMP總裁的最終當選,往往是由美、日、歐之間的相互協商決定的。現在已經形成一種默契:世界銀行的行長一般由美國人擔任,而總裁的頭銜總是落在歐盟成員國所欣賞的候選人中。筆者經過統計,IMP成立至今的10位總裁中,有五位來自“七大工業國”國家。為了維持這種任命的“平衡”,副總裁按照慣例通常由美國人擔任。不僅如此,對于所有高級官員的任命來說,美國的贊同都非常必要。雖然IMP政策的出臺依靠的是投票權制度,但其高層人員的背景勢必對政策的做出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
三、微觀層面下IMF政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
這里談到的微觀層面指的是IMP的投票權制度。通過上面宏觀層面的分析可以看出,IMP主要通過評估、監督和政策的制定對國家經濟主權產生影響,雖然IMP并非一個完全按照投票進行運作的機構,它的大部分決策都來自于執行董事會的會議精神,但許多主要政策的出臺仍要經過《基金協定》規定的投票表決制度,因此在微觀層面對IMF的投票權制度進行分析從而揭示其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是十分必要的。
(一)投票機制概覽
IMP的投票制由份額分配和投票權兩方面構成。IMF很像一個國際性的股份性金融機構,參加IMF時每個成員國都要交納一筆錢,這筆錢被稱為“份額”。份額(quota)以SDR計值,是每個成員國向IMP認繳的一定數額的資金。每個成員國的份額由IMP的份額公式計算得出。它由成員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儲備余額、平均進口額、出口變化額以及出口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決定。在最多不超過5年的時間里,理事會會對成員國的份額進行檢查,根據世界經濟發展和成員國之間經濟地位的變化決定是否建議調整一些成員國的份額大小。此外,每個成員國亦可以按照本國經濟形勢的變化隨時申請調整份額。份額在IMP中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首先,份額決定了成員國投票權的大小。因為基本票只占總票數的很小一部分,因此成員國的投票權基本上與其份額規模直接相關。其次,份額決定了成員國可以獲得貸款的最高限額。基金組織協定規定,每個成員國根據備用信貸和中期貸款安排向基金組織的借款累計不得超過其份額的300%。最后,它決定了一國可獲得SDR分配的數量。
每個成員國有250個基本投票權,成員國每向基金組織認繳10萬個SDR,基金份額即增加1票。另外,凡截至投票日,從基金普通資金中凈出售的該國貨幣每40萬SDR應增加1票,而凈購入的該國貨幣每40萬SDR應減少1票。
(二)對投票機制的分析
第一,美國的單邊否決權對IMP政策的影響。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七大工業國”占有44.5%的投票權,而在2007年,全部發達國家直接或間接控制投票權重超過60%,發達國家在IMP重大事務上的決定方面擁有絕對的優勢。其中,美國在份額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是17.09%,是居第二、第三位的日本和德國的三倍左右。基金協定規定,某些重大決定(例如份額調整和特別提款權分配)需要理事會85%的特殊多數贊同(Special Majority Agreement),還有一些重要決定(如使用資金費用的決定)需要70%。如果它聯合日本、德國、英國、法國之中的任何三個,就可以對任何需要特別多數通過的決議實施否決,使得它即使不能使自己滿意的方案通過,也能輕易地否決它所不滿意的方案。這實際意味著賦予了美國單邊否決權。實際上,遇到有爭議的問題時,甚至包括一些最基本的關于貸款的決定,通常都要尊重美國的意見。
理論上來講,德國、法國以及英國,分別占有5,99%、4.94%,4.94%的投票權——完全可以聯合起來達到行使否決的目的,但是,歐洲國家通常并不在IMP中協調各自的立場。與此相似,發展中國家也完全可能做到但也從來沒有實現過集體否決某項決議。因此,美國就成為實際上具有有效的否決權的惟一國家。
第二,發達國家的聯動情況對IMF投票的影響。必須有85%以上表決權贊同方能實施的事務不斷增多,以中日韓為首的東亞國家在IMP中份額比例為11.22%;歐盟在IMP的份額比例為19.458%,由數字看來,歐洲國家的整體份額超過了美國,因此對美國造成 致命威脅的并非亞洲國家,而是歐洲’國家。所以美國并不總是孤立地發表自己的觀點和投票。相反,它通過提供各種刺激手段和尋求聯盟支持的方式發揮自己的影響。幾個例子可以證明:
1972年,美國和其他“十國集團”(Group—10)12的成員為了達成《史密森協議》。“十國集團”一直保持基金組織總投票權的50%以上,控制了基金組織一般事務的決定權。1985年美國就通過這一機制迫使日元升值。
另外一個有利于維護美國利益的機構是八國集團(G8)。八國集團達成的共識和做出的承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與會各國將其在其它國際組織和場合積極予以推行,直接影響其它國家的經濟和政治發展。
第三,美國國內政策對IMF投票的影響。美國在IMF中的資金比重確實導致了它不可低估的影響,而在IMF面臨政策轉換時美國的影響力進一步得到放大。例如,至少每五年,都要對IMF認繳份額進行重新審議,任何需要增加資金的決定都要得到85%的絕對多數票,實際上就是取得美國的同意。而且,在美國國內,增加IMF的資金份額還需要取得國會的批準。因此,每次關于份額的重審,都相當于美國對IMF的一次細致檢查。上文提到的美國財政部關于人民幣升值的態度最終實質上是影響到了IMF的匯率監督政策。追溯過去,20世紀90年代,國會就試圖通過基金的“限制條款”對工人權利、私營企業的作用、人權以及軍費等議題施加影響。美國財政部是另外一個可以對IMF決策構成相當大制約的因素。由于美國是領先世界的金融市場的大本營,美國財政部的態度可以決定任何一項需要金融市場參與的IMF決策的命運。
現在,美國不僅反對把特別提款權的分配與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聯系起來的建議,而且反對適當增加特別提款權數量的建議。
(三)對基金份額分配合理性的質疑
第一,應該增加份額計算的參考因素。份額由成員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儲備余額、平均進口額、出口變化額以及出口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決定。而有些人口大國所占的份額與人口小國所占的份額相比明顯失調,比如墨西哥的現有投票權是31,778票,而人口比它小八倍的比利時的投票權是46,302,按人口比例劃分遠遠高于墨西哥。因此應該把人口因素計入份額的計算標準。
第二,經濟聯盟體因素。歐盟中的十二個國家擁有28.3%的基金份額,而如果以這些國家的貿易額來計算,它們占據的份額大致為16.9%。因此,有專家提出,“應該把歐盟內部貿易從配額計算中扣除掉(這對一個經濟聯盟體來說是應該的),那樣的話歐盟的總配額和投票權就會下降約9個百分點,把這9個百分點分配給其他成員國”。
第三,提升基本票作用。基本票用于保護較小國家的利益,然而份額整體的連續增長使得基本票比例降低,從1945年的11.3%降低到2%,小國家使用基本票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有專家建議通過一系列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GDP份額(88.7%)與基本票份額(11.3%)的加權平均值重新分配選舉權,從而使基本票回歸到1945年的水平。
四、結語
IMF作為當今國際上最有影響力的國際貨幣金融組織,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IMF政策的出臺受到經濟大國的影響,它們利用本國強大的經濟實力以及依靠舉足輕重的份額和投票權地位影響著IMF,從而影響到其它國家的經濟主權。然而,IMF最新的份額調整表現出了這樣一種信號:美國的份額比例逐漸下降,而中國的份額比例有所提升。這表明中國在該組織內的地位在不斷提高,對經濟主權的影響也漸漸朝著有利于我國的方面發展。IMF內部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和不合理之處,可喜的是它自身也注意到了這些問題,同時也在各專家的研究下進行不斷改進和改善,希望有一天它能在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方面表現出更加積極的一面
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曾經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正在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即處在體制轉軌中。這類體制轉軌國家幾乎無一例外地經歷著腐敗滋生蔓延的侵蝕,腐敗成了收入分配不公最明顯的形式,經濟及社會的發展受到腐敗的困擾。因此,在較短的時期內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腐敗、反腐敗的制度,以保持政府的廉潔,是轉軌時期各國政府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腐敗及其危害的分析
什么是腐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腐敗定義為:“濫用公共權力以謀取私人的利益。”[1]國際透明組織將腐敗定義為“公共部門中官員的行為,無論是從事政治事務的官員,還是從事行政管理事務的公務員,他們通過錯誤地使用公眾委托給他們的權力,使他們自己或親近于他們的人不正當地、非法地富裕起來”。[1]因此,我們可以一般地認為,腐敗是指公共權力人違背委托人的意愿,濫用自己掌握的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
毫無疑問,在當今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存在腐敗現象,但有所不同的是,有些國家能夠將腐敗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和程度內,而有些國家,特別是體制轉軌國家,腐敗日盛,以致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
一般而言,腐敗不僅褻瀆了公眾的信任,損害了社會公平,而且侵蝕了社會資本,浪費了資源,降低了效率,因而其危害是不容忽視的。就體制轉軌國家而言,日益滋生蔓延的腐敗對轉軌進程、現代化進程及經濟社會的穩定造成嚴重影響。各種研究表明,在市場化進程中一個國家的腐敗程度與投資和經濟增長之間有著顯而易見的負相關關系,因為腐敗降低了投資并進而降低了經濟增長率,減少了對教育和健康領域的支出,降低了公共投資、稅收收入和直接投資。進一步講,腐敗還會扭曲市場和政府的功能,間接地影響經濟效率和經濟增長。比如,腐敗使政府難以有效地實施必要的管制和監察,降低了政府矯正市場失靈的能力;圍繞腐敗展開的競賽扭曲了激勵機制;腐敗大大降低了政府在契約履行和產權保護方面的基本功能;腐敗還會降低市場經濟制度或民主制度的合法性;腐敗也會加劇窮人的貧困。
然而,也有相當一批人持不同觀點,認為腐敗是經濟車輪的“潤滑油”,如果沒有腐敗,也就沒有交易和增長。[2]這種觀點似乎在腐敗程度和經濟業績一同增長的發展中國家得到印證。經濟學家試圖用腐敗的可預見性來解釋這一現象,認為可以預見的腐敗不一定導致效率的損失。腐敗的可預見性是指對必須支付的金錢數額與獲得的好處的預測,在腐敗程度既定的條件下,對腐敗更容易作出預測的國家,其投資率也高,經濟業績也優于其它國家。但是可以十分肯定地說,不論一個國家對腐敗的可預見性有多大,如果能夠有效地減少腐敗,其投資率和經濟增長率會更高。腐敗的可預見性即使存在,也是相對而言的,完全的可預見性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說圍繞腐敗并不存在完全競爭。退一步講,即使存在腐敗的可預見性,日趨嚴重的腐敗也會帶來無窮的后患。在腐敗嚴重的情況下取得高經濟增長率的國家,會在不遠的將來發觀自己正在為此支付更為昂貴的代價。腐敗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就會不斷地蔓延和增長。如果對侵吞的賄賂平均而言達到10%的腐敗行為聽之任之,就會使人們產生出一種將受賄額提高到15%或20%的沖動。腐敗能自我助長,使非法所得呈螺旋形上升,最終使發展受到損害,多年的進步被逆轉。圍繞腐敗與賄賂而展開的活動是一種非生產性活動,因此日趨嚴重的腐敗本身就意味著資源的浪費。不僅如此,日趨嚴重的腐敗還會使社會的合法性遭到破壞,如果人們(包括所有的官員和民眾)都認為賄賂是提高辦事效率的必要條件,而沒有必要遵循法律所設定的運行規則的話,“腐敗”有可能成為一種社會運行機制,并在相當程度上替代正規的“法律”或“規則”。其后果是規范的市場秩序難以建立,使體制轉軌受阻。
許多經濟學家用經濟指標來衡量腐敗造成的嚴重經濟后果。我國經濟學家胡鞍鋼通過對稅收流失、國有經濟投資和財政支出流失、非法經濟“黑色收入”、壟斷行業租金四個方面的初步合計,認為從1995年到1998/1999年,僅上述四個方面的腐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損失平均每年在9875億—12570億之間,占全國GDP總量的13.2%-16.8%之間。[3]
二、腐敗問題的成因
在當今社會,腐敗的存在已成為全球性問題,傳統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中把腐敗歸結為資產階級腐朽思想侵蝕的觀點已經過時了。實際上,只要存在下列條件,腐敗就會產生,這些條件是:1.一些人掌握著能夠自由支配好處和懲罰他人的權力(或者稱為可以任意處置的決策權);2.掌握權力的人具有強烈的以權謀私的欲望;3.權力失去有效的約束而被濫用。我們知道,公眾不可能去直接行使權力,只能將公共權力委托給一些人來行使;而絕大多數的人都是自利的“經濟人”,再加上公眾對權力人的約束并不總是有效,所以腐敗就成了全球的普遍問題。
下面以轉軌國家為重點,從上述三個方面進一步展開討論。
首先,讓我們分析一下滋生腐敗的土壤——存在過多的任意處置權。腐敗的普遍存在說明腐敗的滋生有著廣泛的適宜其生長的基礎,這就是一切可以“金錢化”的權力。比如公共部門的官員所擁有的許多權力都可以金錢化,他們可以通過給予辦事人以方便從中獲得好處,也可以通過自由地掌握懲罰他人的程度而受益。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一個市場經濟發育還不完全的轉軌國家中,更容易滋生腐敗,比如有些政府官員在簽訂重要合同、私有化、頒發許可證、分配進出口配額、對自然壟斷實施管制、給予補貼或軟貸款、稅收減免、控制外匯、為某些企業提供壟斷權、制定并影響價格等方面,擁有很大的權力,這是大量產生被經濟學家稱之為“尋租”的現實基礎。因此,一個市場機制扭曲嚴重的國家,腐敗的猖獗是不言而喻的,原因是這種滋生腐敗的土壤,不僅范圍廣闊,而且“肥力”很高。所以,轉軌國家腐敗的泛濫與轉軌本身是分不開的。
在中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中長期缺乏有效制約的權力在市場化改革中得以金錢化,因而腐敗就被凸現出來。中國的經濟體制轉軌進程具有明顯的漸進式特征。漸進式的改革經歷較長的雙軌體制共存,雙軌體制本身就是“尋租”的沃土,這個時期的政府官員或改革的設計者既要制定“游戲規則”,又要參加“游戲”,而且他們制定的規則往往是不穩定的、不公正的和不透明的,所以改革資源極易被規則的制定者們壟斷地加以利用;另外,分權化和改革的不斷“試錯”帶來地方和部門權力的 擴張及過多的任意決策權,甚至圍繞腐敗形成了利益集團。
其次,掌握過多任意處置權的人往往具有自利動機,存在強烈的腐敗的沖動或欲望。在政府行為理論研究方面卓有建樹的公共選擇論認為,傳統理論在研究政府行為時通常隱含著一個“道德人”假設,把政府官員當著慈善的道德高尚的而又完全理性的執政者,他們無私地追求社會公眾利益,把社會公眾利益最大化看成是自身的目標,而且他們是明智的,能夠自覺地從整個社會的福利出發,科學決策,對社會的運行實施有效的調節。然而,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中,“道德人”假設并不具有普遍性,它是難以成立的。團為在現實中,政治家和公務員的行為同經濟學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為沒有什么不同,他們都是“經濟人”,即都以個人利益為動機,都以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表現為權力以及由權力帶來的收入、地位、榮譽等)為行為準則。具有自利動機并掌握著某些權力的政府官員們客觀上存在著以權謀私的沖動,這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官員的“經濟人”假設在現實生活中具有統計性質,是可以普遍成立的,因此,使用“經濟人”假設并不意味著我們是用有色眼鏡來看待政府官員。
最后,如果公眾把治理國家的種種權力交給一些人來行使,而又不能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權力就會被濫用,腐敗就必然會生長出來。因此約束軟化是腐敗產生的總根源或癥結所在。
行賄者和受賄官員的腐敗行為能否被揭露和懲罰,是影響腐敗程度的決定性因素。政府官員們在決定是否進行腐敗活動時,要權衡腐敗的預期收益和腐敗被揭露及懲治的可能性與代價(我們可以稱之為腐敗的現實成本)。腐敗的現實成本越高,說明對政府官員的外部約束越是有效,腐敗程度就越低。反之亦然。
腐敗的機會成本的高低也是影響腐敗程度的重要因素。所謂腐敗的機會成本,我們可以描述為政府官員因其腐敗行為可能被處理而放棄的合法收入。因此,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政府官員的合法收入越高,其腐敗的機會成本就越高,因腐敗而可能帶來的損失也就越大,此時的動機就不那么強烈;反之,如果政府官員的合法收入較低,其腐敗的機會成本不高,因腐敗可能帶來的損失不大,就容易誘發腐敗。政府官員合法收入的高低,實際上是一個激勵的問題。權力的委托人對權力的人激勵不足,是產生腐敗甚至使腐敗普遍化的重要誘因。1997年世界銀行在《世界發展報告:變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對這一問題作了較為深入的探討。該報告指出,如果公務員的工資不能反映出可比的私營部門工資,他們就更容易從事腐敗。由于公務員工資低,官員試圖用非法的收入來增加其工資,以達到中產階級的生活水平。如果私營部門有許多高薪而合法的工作,那么,因從事腐敗而被開除低工資公職的風險并不是一個有力的威脅。因此,腐敗常與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工資的差距(或曰“誘惑率”)成正比例關系。但是,僅僅提高公務員的工資并不能減少腐敗行為。基于個人才干的聘任和晉升的機制能限制政治上的任人唯親,并創造出一個更為公正無私的公共服務體系,這種機制也能減少腐敗。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官員相對收入(合法)下降與政府官員日趨普遍的腐敗并存,是我們目前面臨的嚴酷現實。我認為,低工資與腐敗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首先,在對付腐敗問題上,假定或執意認為政府官員的思想境界高于其他人的想法是不能成立的或不明智的。政府官員也是人,同樣追求名利,要求取得與自己的政治地位或社會地位以及付出的辛勞相稱的經濟收入,這個收入應當大致相當于他們在非政府部門工作的工資收入。只有這樣,他們才能保持與自身地位相稱的生活,才能體面地做人,才有可能守得住“節”。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從邏輯上講,給予政府官員與非政府部門相當的可比收入,是保持政府官員廉潔的必要條件。這樣一種收入不一定必然導致廉潔,但得不到這樣的收入,腐敗的滋生就是難以避免的。政府官員的低工資是產生灰色收入的重要誘因,也是以權謀私日益普遍化的重要基礎。在低工資條件下,政府官員撈取額外收入就顯得心安理得。
對于政府官員的激勵,從靜態看是一個工資級別和工資高低的問題,從動態看是一個如何不斷晉級的過程,因此,激勵問題還包括晉升機制是基于能力和業績,還是基于血緣關系、人際關系、利益關系,甚至基于是否提供賄賂及多大數額的賄賂。
三、反腐敗舉措的思考
世界銀行(1996)曾提出治理轉軌期腐敗行為的措施,具體包括:迅速而透明的私有化、經濟自由化和反對經濟壟斷,以縮小腐敗范圍和重建激勵機制;增加政府官員工資,降低受賄的誘惑力,加大革職的代價;簡化稅收及其法規,明晰產權,減少行賄必要,使企業不必求助于行賄而生存;在仍需要規章制度的地方,政府必須加強監督和完善上訴機制,并提供透明的方式,以削弱官員在授予許可方面的壟斷權;對高層官員的腐敗予以曝光和嚴懲。[4]近年來,我國在反腐敗方面也形成一些類似的公識,比如:反腐敗的根本點在于制度建設,鏟除腐敗的制度環境;綜合治理與重點部門、關鍵領域的重點打擊相結合;向政府官員支付養廉工資;公眾參與和嚴肅執法相結合;盡快市場化改革,以期從體制上鏟除各類經濟租金等等。
上述措施基本反映了轉軌國家反腐敗的要求,但仍然顯得不夠清晰。許多措施拼湊在一起,缺乏層次感或次序。下面我們利用經濟學的成本分析,來探討反腐敗的有效性及各項措施的邏輯次序。
從成本分析的角度看,防治腐敗要取得根本性突破,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將反腐敗的成本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內,以保證反腐敗工作的有效性;二是通過一些措施使腐敗的成本變得非常高,使腐敗行為變得“不經濟”,有效地減少腐敗的發生。
反腐敗是有成本的,反腐敗的成本至少包括立法費用、執法費用、監督費用、調查費用、公眾揭發舉報的贊用、相關機構的設備和人員的工資等。反腐敗成本的高低與有條件搞腐敗的人數成正比,如果一個國家有條件搞腐敗的人數太多,其反腐敗的成本就會很高。不幸的是,這正是像中國這樣的轉軌國家目前面臨的現實。政府的規模太大,政府官員的數目太大,政府管的事太多,政府官員掌握著太多的任意決策權,對如此眾多的政府官員進行監督和執法所需的成本很高,以至于我們只能將有限的力量去查辦“大案要案”,別的就無力顧及了。支付反腐敗成本的能力相對有限,結果只能是“法不責眾”。一個國家不可能將其有限的資源無限制地用在反腐敗上面,因此,要想保證反腐敗的有效性,我們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最大限度地減少有條件搞腐敗的人數。為此,我們首要的任務就是要大幅度削減政府的規模和政府官員的數量,將政府的規模和政府官員的數量控制在作為一個市場經濟國家所必須的最低限度內。
對于中國這樣的體制轉軌國家來說,必須把大幅度削減政府規模作為反腐敗的首要任務,我們之所以特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有效地縮小政府的規模構成了反腐敗的邏輯起點。盡管縮小政府規模不是反腐敗有效性的充要條件,但毫無疑問它是反腐敗有效性的必要條件。為了大規模削減政府規模,我們必須加快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國內有一種看法,認為腐敗是市場化的產物。這種觀點概括了市場化和腐敗加劇的并存特征,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準確地講,半生不熟、設計粗略、實行不完全的市場改革可能的確會促進腐敗。腐敗加劇不是市場化改革本身的必然產物,恰恰是市場化改革不徹底的結果。今后這方面的改革包括:迅速而透 明的“非國有化”;反對經濟壟斷,推進經濟自由化;簡化稅收及其法規,取消任意裁決權和免稅權,保持稅率的適度和統一;取消對經濟的行政管制;增強各級財政收支的透明度;加快金融業的市場化進程,建立獨立的中央銀行、高度透明的會計標準和準備金制度;政府要公開出售特許權,政府采購要市場化、透明化,利用私營市場價格作為衡量政府采購的標準等等。
在有效地減少有可能、有條件搞腐敗的人數的基礎上,我們還要通過強有力的措施,增加政府官員腐敗的成本,以便減少腐敗。如前所述,政府官員腐敗的成本由腐敗的機會成本和腐敗的現實成本兩部分構成。增大腐敗的機會成本,就是使政府官員的合法收入足以維持體面的和相稱的社會經濟地位,以加大被革職的代價;增大腐敗的現實成本,就是使腐敗容易被揭露,腐敗官員受到嚴懲。相應地,在反腐敗舉措上,一方面要給予政府官員以充分的激勵,要向政府官員支付“養廉工資”,謂之“胡蘿卜”政策;另一方面要強化對政府官員的約束,嚴辦腐敗官員,謂之“大棒子”政策。
編者按:鑒于各種非經濟的,以及直接涉及經濟、并對國家經濟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時有發生,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構成威脅,各國紛紛研究制訂有關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法律、法規。為此,中國法學會立項并成立課題組專題研究國家經濟安全保障立法問題,建議我國應對此給予高度重視。本文是由國家工商總局政研室原主任吳炯執筆完成的報告,報告對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該法調整的范圍和主要領域、特征、國家經濟安全保障的監測預警系統和應急管理進行了闡述。限于篇幅,該報告將分上下篇刊發。
十五大召開時,鑒于亞洲爆發金融危機和我國發生特大洪水,曾提出“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十六大時又提出“要十分注意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十六屆三中全會即將召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這次會議的一項重要議程。而在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下,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是其中應有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面對各種非經濟的(如“非典”),以及直接涉及經濟、并對國家經濟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如石油危機、金融危機、恐怖事件、戰爭等),世界各國紛紛研究制訂有關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法律、法規,我國應當也不例外。
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近年,認為制定《國家經濟安全保障法》很有必要,已經成為很多人的共識。主要有如下一些重要原因:
一、經濟全球化和高科技迅猛發展、電子商務的應用,各國經濟競爭與合作日益頻繁,常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致跨國界、跨地區、乃至全球性經濟安全問題越來越多。當今各國國家安全的重點,已經轉向經濟安全,沒有經濟安全,也就談不上國家安全,尤其是這方面往往有多米諾骨牌效應,頃刻間影響一片。
二、加入WTO后,我國將逐漸實行全方位開放。直面激烈的國際競爭,我國既誠實履行承諾,又學習發達國家依法適用的技巧,控制競爭的負效應。
三、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發揮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兩個優越性,是一個偉大的創舉,常面臨空前巨大的困難與壓力,但其間有很好的成功經驗,應該上升為法律。對制定國家經濟安全保障法是否可行的疑慮可以消除。
(1)、有人認為影響擴大開放,我們以為不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是市場經濟,其堅持開放和自由貿易傾向是不可逆轉的,但與國家經濟安全相輔相成而絕非對立。西方發達國家,無一不是十分強調國家經濟安全,并為之制定法律。以美國為例,有關國家經濟安全法律已形成體系,除傳統地《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和《例外條款》,以及《保護貿易和商業免于非法限制和壟斷法》的域外管轄權和《國際投資調查法令》、《農業領域外國投資披露法令》外,還有《美國貿易法》中著名的“301條款”:總統被授予廣泛的權力,對影響美國商業的“不正當、不合理”的一切貿易予以限制或制裁,其“不正當”指按照國際條約不合法或與國際義務不一致:“不合理”所指不一定不合法,但使美國利益受到損害或可能受到損害。1997年美國會通過的《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進一步授權總統在緊急狀態的經濟權力。
(2)、有人認為,加入世貿組織后應多講一些規則,少講一些特色,大家定了就執行,不要保護落后。我們認為這有一定道理,但不能絕對化,真理多走一步也可能是謬誤。因為WTO只是按成員方協議,為成員方貿易提供一個法律框架、一個談判場所及解決爭端的機制,而不是代替各成員方立法機構進行涉外立法;相反,充分考慮各方特點,才有很多雙邊談判和對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不同待遇。適用WTO規則中,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特色,制定自己的法律。我國自覺遵守“與時俱進”的規則,不會容忍保護落后。
(3)、有人認為已有幾個單項應急法律,將來需要什么再立什么單項法律,而不需要制定《國家經濟安全保障法》,我們以為不妥。因為這個法是涉及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的實施等方面的一大系統工程,任何單項應急法律,不可能涉及到這么綜合性問題。只有各專項應急法律,不可能設立統一負責任的國家經濟安全機構,監控、預警并報告國家經濟整體安全形勢和提出綜合性應急舉措。國家經濟安全應急機制只有涉及金融、財稅、價格、市場、企業等各部門、各行業銜接立法,才能夠在突發事件中一呼百應,令行禁止,緊急應對,這也不是一、兩個專項應急法律能夠解決得了的。同時,如果都各自立法,各單項經濟應急法律規定有可能交叉而不一致。
法律調整的范圍和主要領域
一、概念。國家經濟安全,指國家的根本經濟利益,不會遭受突發性重大傷害。重大傷害主要如:國家經濟整體運行情況急劇惡化;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嚴重受阻;國際競爭中的自主力、自衛力,遭遇明顯打擊;人民生產、生活受到嚴峻影響,甚至可能引發局部性或全局性經濟危機。鑒于國家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經濟安全問題常較隱蔽,只在一定條件下凸顯,而一旦危機襲來,問題就會很嚴重。其中包括:
內發性安全問題。主要指國內經濟領域的安全和引發經濟安全問題的根源,發生在國內經濟運行中,如在經濟特色領域,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國有企業整體缺乏競爭力,不能起應有的國民經濟支柱作用;如在金融財政領域,國債風險、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泡沫經濟等;
外發性安全問題。主要指涉外經濟領域的安全,和對國家經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根源,發生在國外的不確定事件,如國際游資和跨國公司在重要經濟領域的壟斷;涉外經濟關系的突變;重大公共
衛生事件突然襲來等。
二、調整范圍。(1)、廣義范圍:國家經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國家經濟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冷戰結束后,各國軍事重心逐漸為經濟重心所代替,尤其是經濟全球化和高科技的發展,各國經濟相互競爭和相互依存關系倍增,國家經濟安全是國家安全在經濟領域的表現。其間又分安全領域內的經濟范疇和經濟領域內的安全范疇。
安全領域內的經濟立法。主要指采取經濟措施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規定。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法中的有關經濟舉措,以及一些國家常用的經濟援助和經濟制裁等法律;
經濟領域內的安全立法。主要指保障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目標強勁、國家經濟重要領域在市場競爭中能夠生存與發展和不受重大傷害的法律。如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范金融危機的監督預警,以及反傾銷、反補貼和非關稅壁壘、反壟斷和限制競爭等法律。
(2)、狹義范圍:國家經濟安全僅僅是經濟領域的問題,而且重點尋求經濟利益,不在乎其對國家安全的整體影響。這樣,廣義、狹義兩者面對同一事務,可能會作不同的解釋和規范。
本文所述,以廣義范圍、尤其是廣義范圍的經濟領域內安全規范為主。
三、主要領域。(1)、經濟特色領域。根據憲法需要特別注意的有兩條。一是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發展壯大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同時各種所有制經濟在市場競爭中發揮各自優勢;二是國家允許少數人首先富起來,走共同富裕道路。
(2)、戰略資源領域。指關系國計民生、對國家經濟發展和戰略目標的實施,有重要影響的物質資源,其供給有限、需求廣泛、開發需特定條件,如水資源、糧食、石油等。戰略資源的安全標識是:國家實際擁有或能夠得到的有關資源,無論數量或質量,可以保障國家經濟安全需要。
(3)、基礎產業和制造業領域。基礎產業如電力、電信、民航、鐵路等,與本土制造業共同代表國家實業發展水平和工業競爭力,并決定在國際經濟中的地位。既是國家重要經濟利益所在,也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安全標識是:本土制造業對國民經濟的裝備程度;國內、外市場對中國制造的需求;關鍵制造業和新型工業的發展及其未來影響。
(4)、高新技術領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技術經濟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都有長足進步,但仍處于較低水平,高技術含量能力缺口大,大量依賴進口,直接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國家經濟安全。高科技競爭的實質是高科技人才,誰掌握了人才優勢,誰就掌握了新世紀市場競爭的制高點,使國家經濟安全不致受到傷害。其安全標識是:高新技術持續創新和自主創新能力;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比重擴大;傳統產業技術水平與國際先進水平比較;有用人材的開發與利用。
(5)、金融財政領域。大體有金融、財政、虛擬經濟三部分內容:
金融系統安全。現代金融運作,已滲入經濟生活各領域,成為各類經濟主體相互聯系的中介;尤其是經濟全球化和進入信息時代,各國金融運作的相互影響,也更加凸顯,近年幾乎所有國家發生的比較大的經濟危機,都首先從金融危機開始。
財政系統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最重要的內涵,直接影響國家經濟運行和國家機器的生存。其安全的主要標識是:國家財政處于收、支基本平衡并穩健增長狀態;能夠支持國家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債務依存度和外債償還率的可控制性;財政赤字和制度性債務積累的可逆轉。
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關系中的安全。虛擬經濟是相對獨立于實體經濟的虛擬資本的經濟活動,一般指以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有價證券形式顯示的未來預期收益。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貨幣資本從物質生產領域游離出來,以虛擬資本形態在金融市場營利。其發展對實體經濟總體有利,但超出過多,則成泡沫經濟,產生負效應,甚至釀成金融危機乃至經濟危機。其安全標識是:商品市場均衡;貨幣市場均衡;國際金融資產的正常運作。
(6)、國際經貿領域。指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如何抓住機遇、規避風險,已必須提上日程。其安全標識是:能夠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更高層次參與國際技術經濟合作與競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優化資源配置,擴展發展空間。
(7)、生態環境領域。主要指人們藉以生存的自然環境。人類的經濟活動,產生了自身需要的產品,也產生了“三廢”,尤其是當廢棄物過多,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導致植被破壞,物種危減,土地流失,資源損傷,甚至造成生存威脅。其安全標識是:對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的有效防范;免于因環境惡化而有現實的或潛在的威脅;能夠妥善解決因環境爭端可能發生的沖突。
四、特征。鑒于國家經濟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的保障作用,各國、各個時期的具體特征,會有不同地發展變化,但總體趨向會是一致的,其一般特征是:
(1)、根本性。強調保障國家根本經濟利益,如國家經濟主權、國家經濟發展空間、國家經濟戰略利益不受傷害等。這里強調國家根本經濟利益,有關行業甚至企業風險可能涉及國家根本經濟利益,但不一定就是國家根本經濟利益,也可能完全不是。
(2)、全局性。強調國家全局經濟利益。中央和地方、部門根本經濟利益是一致的,但二者又是有區別的,代表局部利益的有關條條塊塊的經濟風險,可能傷害國家全局利益,也可能絲毫不會觸動國家全局經濟利益;局部利益要服從全局利益。
(3)、戰略性。國家經濟安全保障法圍繞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的實施,有很強的戰略特征。有時需要犧牲某些暫時利益,換取國民經濟的持久增長。
(4)、預警性。鑒于國家經濟安全突發性的隱蔽狀態,必需建立系統的監控機制,不僅能夠定期查看,而且可以及時反饋,預知國家經濟安全臨界度,并迅速提出預案和自我調整,防患于未然。使法律監控與經濟發展變化相結合,定性標識量化,增加可操作性。
(5)、應急性。即有對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一旦國家經濟遭遇或可能遭遇重大沖擊,或發現監控顯示所要求狀態標準和參數偏離了“臨界線”,國家即可迅速作出系統的應急安排。(上篇)
(接上期)
國家經濟安全保障的監測預警系統
當前,我國正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新的發展階段,但是面對艱巨繁重的任務和很不安寧的世界,一定要增強憂患意識,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前進道路上的困難與風險,設立監測預警系統。
一、健全國家經濟安全監管機構。鑒于國家經濟安全的全局性、戰略性、應急性等特征,要求必須有一個強力監管機構。現在我國有多個有關監管機構如國家安全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統計局,并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防科工委、科技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每個部門都管一部分或自己的一點,不能形成合力。建議在現有基礎上,組建一個平時能常備不懈,綜合監控;應急能迅速應變,令行禁止,并可統一部隊和地方的強力監管機構-國家經濟安全事務委員會。
國家經濟安全事務委員會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下,主要任務是:(1)制定國家經濟安全戰略規劃;(2)組織實施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威脅因素的調查研
究;(3)統一協調中央和地方之間、軍隊和政府之間、部際之間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問題;(4)擬定國家經濟安全監測預警事項,審查和確認監測預警指標;(5)提出反威脅應急方案;(6)啟動反威脅應急措施。
國家經濟安全機構,應該橫豎涵蓋,形成網絡。根據精兵簡政原則,在有關濟安全重點部門和各地方政府,設立主要由兼職人員組成的部門或地方經濟安全事務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1)完成國家經濟安全事務委員會交辦的,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威脅事項的調查研究;(2)本部門或本地區經濟安全監測指標的實際監測,尤其是超安全臨界線的及時預警;(3)啟動本部門或本地區的反威脅應急措施。
還應該有一個監測預警機構。其主要任務是:(1)監控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的態勢;(2)制定國家經濟安全指標體系;(3)建立國家經濟安全信息網絡;(4)提出國家經濟安全預警報告;(5)建議啟動威脅應急程序。這方面現在已有部門實際承擔著大部分工作,也可繼續兼任。
二、國家經濟安全監測預警指標和事項。國家經濟安全是一大系統工程,應該用系統工程的方法建成監測事項和指標體系。
1.綜合監測指標體系和事項。最能凸顯國民經濟運行態勢的一些指標,如經濟增長率、失業人數、財政赤字、債務償還能力、央行資本金充實率、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利率和匯率等。易對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威脅的經濟制裁、重大傾銷或兼并、以經濟要求為目的的社會動蕩,及其他必須有國家關注的突發事件等。
2.有關部門監測指標和事項。除根據本法調整范圍進行一般性監測外,還可根據各時期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確定各時期的監測重點。當前重點,如財政領域:財政收支和赤字、外債和外債結構、外債償付能力、貨幣投放量、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國有財產的增減或虧損、國有企業規模和市場影響力、競爭力。金融領域:如貨幣市場的本幣匯率、幣值、儲蓄與貸款;資本市場的國際投資和游資、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股市股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不良債權和虧損、利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高科技領域:高科技人才、關鍵性前沿技術、科技發展與國外差距、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占有及保護情況、我國高科技私密性的保護;國際經貿領域:我國經濟關鍵部門對外依存度、傾銷與反傾銷、我國商品的發展空間、外國資本的進入情況,以及人口、失業人數和收入分配差距、因經濟目的引發社會動蕩的可能性、戰略資源、生態環境領域的重要指標,和其中必須即時解決的重大個案事項等。
3.國家經濟安全預警臨界線的確定。國家經濟安全態勢的監測機制,除定期報告制度外,更主要的是:發現可能凸顯的危險,預先提出警報。因此,需要對國家經濟安全態勢的分界,即預警臨界線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但其實很難準確界定,只能有一個一定時期的適用界線。當前業界一般認為:
1國家經濟安全態勢。可分四類。
安全。指國內經濟關鍵領域整體運行良好;國際經濟關系正常發展,引進來、走出去同樣比較理想;國家有備無患。
潛在非安全。指國內經濟有關鍵領域存在一定隱患,或在國際市場競爭與合作中存在一般性問題,處理不好,也許發展成顯在非安全;但一般能夠處理好而化解。
顯在非安全。指國家經濟安全明顯存在一定威脅,可能是內發性威脅,可能是外發性威脅,也可能二者都有,但是還可以爭取向好的方向發展。
威脅。指國家經濟安全已經受到威脅,有可能形成危機。但局部經濟受到威脅,不等于整體經濟一定有發展成危機的走向;同樣,為保障國家經濟整體安全,有時不能過分強調局部沒有任何威脅。威脅又可有:緊急威脅,即通過監測預警發出威脅信號后,難以消除的重大態勢;突發威脅,即來自境內外不可預測事件,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重大威脅。
2臨界指標和事項。需要根據大量數據,進行定量分析,并從中找出“度”以定性。同時需要根據歷史邏輯推演、現代經濟發展最新趨向及國內外有關案例,和工作者精湛的業務能力,確認國家經濟安全臨界線指標和事項。我國當前一般認為國家經濟增長幅度,不要低于7%;城鎮登記失業率不要超過4.5%;外債余額不超過當年GNP的15%;償債率不超過當年外匯總收入的10%;債務率不超過當年外匯總收入的100%;對利用外資質量、傾銷與反傾銷等事項已予關注。同時,有些發達國家甚至對凡涉及本國經濟發展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事項都予關注。這些都是很好的經驗,可以逐步規范化。
三、國家經濟威脅應急預案。國家經濟安全事務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地區,對有關經濟運行態勢要定期提出監測報告;當凸顯威脅臨界度或突發事件時,立即提出預警及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內,不得遲于一天。應急預案應該包括以下建議:如此次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有關部門職責,應急監測與預警指標或事項,啟動應急程序后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初步應急舉措,應急管理有關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等。
國家經濟安全保障法的應急管理
一、反威脅應急程序的啟動。
1.國家經濟安全事務委員會緊急會議。當國家經濟安全凸顯臨界預警時,國家經濟安全事務委員會應立即召開緊急會議,對經濟運行態勢進行評估,判斷遭遇威脅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預案和反威脅措施的建議。國務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全國人大提議對有關部門、地區乃至全國經濟緊急動員令;并根據情勢,建立報告和信息制度,統一指揮;建立反威脅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反威脅事件報告、舉報地點、受理單位名稱、電話。
2.國家經濟安全應急指揮部成立。根據此次應急事件涉及的重點領域,國務院在國家經濟安全事務委員會基礎上成立應急指揮部(含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負責對此次應急事件的統一指揮。涉及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作好應急處理有關工作。必要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指揮本地區經濟安全應急處理工作。
3.反威脅應急措施。根據此次應急需要,迅速調整和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明確一定時期加重行政強制性力度;調整財政收支和應急支付能力,增加央行信用;調整貨幣投放量、調整利率和匯率、進行價格干預,緩解市場風險;調整戰略源供給和投放量,增強本土適應能力;限制和禁止不合格投資者的進入,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生產經營,并依法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進出口,增強抗風險能力;征用物資和財產,調撥物資和人員,恢復市場秩序等一切有利于反威脅、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措施。
4.反威脅措施的執行與解除。
反威脅措施的執行。國家經濟安全應急指揮部及有關工作人員,應該持證上崗,并在執行任務時,向當事人講明原因、程序及后果;當事人拒不執行的,執行機關可以強制執行。征用物資和財產時,應有當事人在場,雙方共同清點、登錄,其后或返還或給予適當補償;調撥物資、人員,都要清楚而有手續,并給予適當補償;反威脅應急期間,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不得假借反危機應急名義或態勢,妨礙國家經濟安全威脅化解或侵犯任何組織和各人合法權利。
反威脅措施的解除。國家經濟安全應急指揮部認為,實施反威脅措施已見成效,經濟安全威脅始發領域傷害開始修復。國內經濟關鍵領域和重要相關領域態勢看好,短期不會再逆轉;國際經濟領域傷害或不利因素已經化解或滅失;多種指標監測顯示,國家經濟安全警戒線經受風雨,重新由威脅轉為顯在非安全、潛在非安全,終至于安全。國家經濟安全事務委員會根據
應急指揮部報告,召開全體會議,進一步對國家經濟運行態勢進行評估,判斷威脅化解或滅失的可信度,今后國家經濟安全走向,并報經批準,由國務院反威脅應急措施解除命令。國家經濟運作恢復正常。
二、應急法律責任。國家經濟安全威脅緊急應對,需要迅速制定相關法律,并且較平時立法有很大突破。主要如:
1.凸顯反威脅的國家強制力。我國實行社會主市場義經濟體制,憲法雖然賦予國家機關一定強制力,但政府比較注意能夠找市場的盡量找市場,企業有自主經營權、市場>!
2.法律責任從嚴從重。鑒于國家經濟安全遭遇威脅,經濟運作正處于一個很艱難的非常時期,特別需要全社會一致行動,否則對反威脅的不利影響,也會比平時加倍。如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致反威脅不利;非法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擠兌、搶購、擾亂社會秩序,借機鬧事的;為牟取暴利,壟斷貨源,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抗災商品的;都屬嚴重犯罪,當然需要從嚴處分。
3.獎勵與懲罰并用。反威脅應急中,任何組織或個人,對保障國家經濟安全重大積極影響的,應該給予獎勵。如提供重要信息;提出反威脅對策;在實施反威脅措施中,有重大功效的;捐贈金錢或物資,有突出善意表現的等等,視其功勞大小,給予獎勵;對妨礙反威脅緊急措施執行的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三、國家主要領導人(主席、總理)的緊急應對權。鑒于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突發事件往往來勢兇猛,市場態勢瞬息萬變,不容許層迭研討,貽誤時機。所以一些國家都依法授予國家主要人(如總統、總理),緊急應對權。這點我國應該學習國外行之有效的經驗,通過特別立法,授予國家主要領導人(主席、總理)在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威脅或突發事件時,有緊急應對權力,可以審時度勢、當機立斷,不須走各種形式程序,并由國家經濟安全事務委員會執行。
吳炯
摘要: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經塵埃落定,但是一些深層次問題仍然有待解決,比如如何保證我國的國內法制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協調。本文通過對WTO規則與我國經濟法在對國家定位方面的比較,發現我國經濟法過于強調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卻忽視了對國家這一重要的經濟法主體行為的規范。文章最后也就中國經濟法如何作出調整以適應WTO規則的要求提出了意見。
關鍵詞:WTO規則 國家定位 調整對象
WTO規則作為一部龐大的"法典",是由多邊、諸邊和雙邊條約所組成的,中國作為WTO的一員,這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這些條約在國內如何適用等問題需要及時研究和解決。本文就主要從調整對象角度談一下中國經濟法如何適應WTO規則的要求進行探討性的嘗試,在討論之前,有必要先對WTO的規則及其特征作一下闡述。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個協議、協定,還有20多個部長宣言、決定,其內容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內容相當廣泛。這50多個法律文件確立了WTO一套規則,其目的在于通過確定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活動規范和行業準則,并且通過建立一套機制(主要是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監督各成員有關貿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力求為世界提供一個開放、公平、統一的多邊貿易體制框架。
總體來看,WTO規則有以下幾個特征:
其一,WTO規則作為國際條約的一部分,根據“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原則,就成員國而言,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為了保證WTO規則的實施,確保WTO規則能夠有效地調整成員間錯綜復雜的經濟關系,迅速、有效地解決成員間的貿易爭端,WTO規則確立了WTO框架下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這些機制具有準"司法"機制的特點,其目的在于確保WTO規則在成員國范圍的有效實施。
其二,WTO規則在于規范和約束成員的政府行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員政府對跨國(境)貿易的干預。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內容都是圍繞消除和限制成員國對跨國(境)貿易的干預而展開的,確立和體現非歧視、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三大原則,而并不規范國際貨物相對人在交付貨物、支付貨款和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等方面的問題,屬于“公法”的范圍,WTO規則下的義務和責任屬于一國政府而非公民和企業,所以國外有的學者把WTO規則稱之為"國際行政法典"。
其三,WTO規則在要求各成員一體遵守共同規則的前提下,又適應不同成員的不同情況,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義務留下一定的靈活性,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區域同盟。為了在實現貿易自由化這一全局、長遠目標的過程中,兼顧不同成員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關促進貿易自由化的條款在實踐中能夠行得通,它們確定的原則和為成員規定的義務都不是絕對的,而是設立了若干例外,并為發展中成員作了一些過渡性的靈活安排。因此,WTO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協調世界貿易自由與各成員正當利益、協調法定規則與各成員貿易政策的杠桿。
一、 WTO規則對國家的定位
從以上敘述我們可以看出,WTO規則主要是“管理管理者之法”,其把國家多界定為被管理者,其調整對象具有政府性。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WTO作為一個政府間的正式組織,成員國家是WTO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因為只有國家才能直接依據WTO規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為了實現世界貿易組織設立的功能和目標,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下,各成員國簽訂了一系列協議。這些協議是國際商務的基本法律規則。它們約束各成員國政府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貿易政策限制在協議范圍之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WTO規則主要是管理成員政府對國際貿易的管理行為,調整政府對國際貿易管理關系。其針對的關系主體就是成員國政府。
2、WTO的宗旨是“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關系中的歧視性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作出貢獻”。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造成這種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的大多是各國政府的貿易管理法律和政策措施,比如,關于WTO規則調整反傾銷關系的基本觀點是,“從經濟理論和實踐的 一般規律者,傾銷本身并沒有問題,因為它是一種正常的商業做法。正如權威學者芬格所論述的:解決反傾銷的唯一方法是通過受到影響的各方,努力改變國內立法實施,以便在反傾銷案件中體現他們的利益。因此,WTO反傾銷的重點對象不是企業及其傾銷行為,而是政府及其反傾銷行為。” 國家在對國際貿易進行管理時,有可能制定歧視性的政策,從而損害國際投資者的權益。因此,WTO規則把規范國家的國家貿易管理行為而不是國際貿易行為作為調整對象的核心內容。
二、 我國經濟法對國家主體的定位
盡管我國學術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尚未形成比較統一的說法,但是對國內比較主流的觀點進行分析,我們也不難發現它們大都認為經濟法針對市場缺陷而由國家干預市場的法律,在國家應當發揮對市場的調控方面持相同看法。 從而經濟法將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作為重點規范的對象。據此,我國經濟法以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為其核心內容,主要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律,很少對國家管理經濟活動的行為施加限制。主要是因為:
從我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的背景看,國家主體被賦予較大的管理職權是一種必要。“中國經濟法的產生于西方經濟法的產生不一樣, 它有其自身一系列的重要特點:其一,我們不是從自由的商品經濟,而是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我們缺乏一個建立在自由經濟之上的,依靠市場主體自身的活動和市場自身規律的調節力量推動市場運作和經濟運行的基礎和環境。其二,構成我們的市場經濟主體的主要成分,不是以個人財產為基礎的經濟主體,而是以國家或集體財產為基礎的經濟主體。在這種國家或集體財產占主導地位的經濟主體中,主體的獨立性、主體的自由意志性、主體在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構成主體的財產基礎都是相當不完整和不成熟的。其三,我們不是在民
商法和行政法高度發達的基礎上發展經濟法,而是在以計劃經濟為基礎的、體現行政壟斷色彩的舊經濟法基礎之上,改造傳統的經濟法;經濟法不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充分發達之后,基于社會現實經濟關系的發展要求而逐漸分離出的新法律部門,而是在彼此混同、彼此界定不清的基礎上依靠國家權力的推動而創建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四,我們不是依靠市場主體自身的運作來建立市場,而主要是借助于國家的力量來創造市場;國家既要創造市場主體,也要培育市場環境;既要建立市場規則,也要協調市場沖突;既要建立競爭機制,還要維護競爭秩序。” “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必須借助于國家的干預,這是現實經濟發展規律的需要,是中國經濟體制格局的必然選擇”, “所有這些決定了在當代中國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的過程中,及今后相當一段時間內,經濟法的格局將在很大程度上與西方國家經濟法不一樣,經濟法中的國家主體的作用也將比西方國家國家主體的作用要大得多。正是由于傳統的習慣和現實的需求導致了人們的觀念中對國家經濟權力的盲目崇拜和盲目依賴,而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動中常常忽略一個普遍的事實,即國家權力越大,濫用權力的可能也越大,給經濟發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大。”
三、 WTO規則與我國經濟法對國家定位的區別
我國經濟法主要出發點,是通過政府 干預市場來克服市場缺陷。結果忽視了因政府干預市場導致的非市場缺陷,以及由此缺陷而進一步擴大了的市場缺陷;而且,由于我國經濟法將法律調整對象的重點,放在了對市場主體的管理關系上,忽視了對市場管理者和調控者即政府行為法律規范。我國經濟法重對市場主體的管理規范,輕對政府管理行為的規范這一法律調整對象的重點,與WTO規則重對政府管理行為的規范,輕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這一法律調整對象的重點,明顯不同。而大量的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充分證明,由政府干預導致的非市場缺陷對市場的危害,較之市場缺陷對市場的危害更大。因為公權力作為一種支配力量,由于沒有相對方的制衡,因而總是本能地擴張和濫用。“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 。
四、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對WTO規則的借鑒
我國經濟法要借鑒WTO 規則的法律調整思路,將政府的市場調控和管理行為作為規范的重點,從而決定了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重點,就應該是政府管理關系,而不是市場主體的經營關系。進一步分析,我國政府幾乎掌握著全部的政治權力和經濟資源,是社會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的首要組織者。無論是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還是目前的市場經濟的轉軌都是在政府的推動下,自上而下進行的,政府被視為“全體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的經濟權力缺少限制與約束。而現代國家理論向我們昭示:政府對經濟的調節并非盡善盡美,也存在失靈現象。我國政府對于經濟的事無巨細的管制,使市場主體難以擁有獨立 地位和形成獨立意志,市場機制也無從產生。因此,在WTO的背景下,我國政府的管理權力觸角應從微觀領域全面撤退。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以規范政府經濟行為、克服非由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導致的非市場缺陷為起點。如果說我國傳統經濟法是為控制市場缺陷,而賦予政府一定經濟管理權的“管理者管理之法”,那么WTO 背景下的我國經濟法則應是為控制政府缺陷,限制政府濫用經濟權力,規范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之“管理管理者之法”。
一、憲政與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內涵的界定
1.憲政及憲政觀念的變遷
憲政國家是迄今為止人類所能知道的最為有效與合理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目標后,許多學者提出我國應該實現憲政。學者們在憲政內涵的界定上還未達成共識。張千帆教授認為:“憲政是一種政治運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狀態,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權力行使都被納入憲法的軌道并受到憲法的約束,認真對待憲法,把憲法真正作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權力———包括立法權力,國家就實現了憲政。 ”錢富臣教授則通過對國外憲政歷史的分析指出憲政的基本內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權、民主、分權與制衡、人權等五個方面。筆者認為憲政是以控制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為基本目標,實行以憲法為基礎的依法治國的政治制度。 憲政以憲法的存在為前提,以控制國家權力運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為基本任務,以保障人權為基本價值目標。
英國是憲政的故鄉, 宗旨在于限制王權的 1215 年自由大憲章是英國憲政的起點,是當時兩大政黨集團相互斗爭的結果。 以“消極憲政” 為本質的自由主義憲政觀構成了近代憲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內容。 自由主義憲政觀實質是要打造一個“有限政府”。由“消極憲政”向積極憲政轉型發端于美國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的進步運動。 “消極憲政”主張限制國家權力,認為干預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隨著現代工業社會的發展,過度競爭帶來的市場壟斷、環境污染、貧富差距等問題日趨嚴重。占統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場經營論為中心的經濟自由主義學說讓位于凱恩斯的經濟干預主義。許多學者提出發揮國家權力對經濟干預以解決社會問題。
這一時期,西方國家注重發揮權力的能動性,加大對經濟干預力度,國家權力在經濟運行中的作用更為重要。 憲政理念也發生了轉型,強調國家適當干預,以建立正義的市場機制和實現社會公平。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含義與基本特征
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指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國家為克服市場失靈、維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場主體經濟權利,而對市場經濟關系進行干預和管理的新型權力。包括三種基本類型:①市場規制權。市場規制權是國家公共機關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種直接限制市場主體的權力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公權力。市場規制權從具體領域來看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 ②宏觀調控權。 宏觀調控權是國家宏觀調控機關可以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對國民經濟的運行進行調節與控制的權力,包括宏觀決策權、宏觀調控執行權和宏觀調控監督權。 ③社會分配權。 社會分配權也可稱為國家分配權,指國家作為一種特殊的政治經濟實體,為了自我運行和特定社會公共利益而借助強力對社會資源和國有公共財產在私人和國家之間,以及各個社會成員之間進行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權力。
國家市場經濟干預權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國家市場經濟干預權是對整體性經濟關系的調控和干預,其目標在于保持市場有效競爭、經濟總量關系協調和社會分配公平,關涉到廣大公民市場權利和民生利益,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具有根本性和整體性。②公益性。國家對市場經濟干預并不是事無巨細,而是只對關系到全局性、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進行干預,維護多數市場主體共同利益,以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③有限性。 從憲政來看,控制國家權力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范圍與強度以市場失靈范圍和程度為依據,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權力范圍。 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必然是一種適度的、有限的權力。
從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內涵與特征的分析中可以發展,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一種根本性的、 與公民權利直接相關的,對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極為重要價值的權力。 從憲政與憲法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來看,國家干市場經濟權應該由憲法進行規范。
二、憲法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必要性
1.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
1999 年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法治國家的主要標志是: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制與全部社會規范體系中屬于主導性地位,法律規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一切權力均來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體沒有法外的權力。 建設法治國家是時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各級政府及其官員自身擺在法治客體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離于法治客體之外。規范國家干預市場權,是法治國家建設的應有之義和成敗關鍵所在。有效規范和控制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問題。
2.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保障其正當行使的要求
國家權力如沒有剛性的制約將導致悲劇,這不僅由于權力無限膨脹必然越來影響到公民權利,而且對于執政者來說,最終也將同樣使其自己墜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才能克服權力內在缺陷和保障其正當行使。市場失靈需要國家干預,但是國家干預也會出現國家失靈的弊病。有時,國家干預甚至是市場失靈引發的原因。國家干預市場權的腐敗、尋租、濫用等行為,是引發國家失靈的關鍵性因素。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種種問題,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3.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保護市場主體權利的需要
權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處分公共產品的能力,而面對此類公權行為,公民不得以原來的權利為抗辯。基于其本性,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極易侵害市場主體權利。保護作為被干預者的市場主體權利是市場經濟存在與發展的前提,也是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基礎。憲法既要促進國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權利,而且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顯。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行使,有利于保護市場主體權利。
三、國外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規范
1.授予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
權力從何而來,是政治學和法學等研究的重要問題。 資產階級學者普遍承認并論證了“主權在民”的權力根據。 社會主義憲法基本都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通過憲法授予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在此基礎上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進行規范,是許多國家憲法的基本模式。如《韓國憲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為防止市場支配和經濟力出現濫用情況,國家可以對經濟進行規制和調整”。 《意大利憲法》第 47 條規定:“共和國獎勵和保護各種形式的儲蓄,并規定調整和監督信貸事業”,該條確立了國家對金融市場的干預權。 法國憲法第 34 條規定了議會具有干預市場經濟立法權:“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 ,稅率和征收方式 ,貨幣發行制度”和“企業國有化以及公營企業轉為私營企業的所有權的轉移”的準則。 俄羅斯聯邦 1993 年憲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在俄羅斯聯邦,保障經濟空間的統一,商品、服務和 財政資金的自由轉型,支持競爭和經濟活動的自由”,該條確立了國家在社會保障、統一市場方面的經濟干預權。
2.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主體、原則與方式等
任何非整體的權力都是由一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體行使的,權力主體的差異性決定如要保證權力的統一性 ,就必須對權力的行使進行規范。 法國憲法第 34 條規定了議會的市場經濟立法權,包括“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稅率和征收方式,貨幣發行,企業國有化以及公營企業轉為私營企業的所有權的轉移”。而美國憲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后,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對違憲的法律進行司法審查的慣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機關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角色。 《德國基本法》109 條第 2 款規定了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的基本原則 :“聯邦和各州編制預算時,應考慮整體經濟平衡的需要”。根據這一憲法條款德國頒布了《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對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原則進行具體規定。
3.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義務
國家行使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應在法律限度內,以充分保護和尊重市場主體權利為目標,不得侵犯市場主體的正當權利,否則就應承擔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第4 條規定:“凡未經國會批準,借口國王特權,為國家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韓國憲法》第119 條規定“大韓民國的經濟秩序,以尊重個人和企業在經濟上的自由與創造為根本”。有些國家的憲法則通過規定公民經營自由的方式來確立國家干預權行使的義務。 《南非共和國憲法》第22 條規定:“每個公民有權選擇自己的貿易、 專業或職業的自由”。
四、我國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規范現狀與完善
1.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規范現狀
我國憲法對國家干預經濟權力的規范也經歷了從無到有和逐步發展的過程。 20世紀80 年代初,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起步階段,市場失靈還沒有突顯,1982 年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沒有規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目標。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所帶來市場失靈問題的突顯,日益需要國家加強對市場經濟的干預,有關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憲法規范逐漸出現。 1993 年的《憲法修正案》第 7 條規定了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1999 年第三次憲法修正案第 14 條規定了我國基本分配制度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第21 條規定了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管權:“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 23條規定了國家的社會分配權:“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2.對國家干預權力規范存在問題與完善
以上憲法規則規定了我國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權、市場監管權和社會分配權,為克服市場失靈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據和保障。 但是,我國憲法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規范上存在問題: ①憲法并沒有規定國家的市場秩序規制權,影響到國家對壟斷、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等市場秩序規制的合法性依據,也影響到這方面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憲法對宏觀調控權和社會分配權規定不夠全面。 在宏觀調控權方面,憲法沒有規定國家宏觀調控行使方式和原則。在社會分配權上,憲法只規定了社會保障干預權,而沒有規定社會分配領域其他干預方式和干預權,也沒有規定公民社會保障權的保障機制。 ③憲法沒有規定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行使主體。權力分立和權力制約是保障權力有效運行的基本規律,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也應該在國家干預主體之間進行權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權力有序和正當運行,而我國憲法對此沒有作出規定。 ④憲法缺乏對國家干預經濟權運行方式的規范。憲法缺乏就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范圍、原則與義務等規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市場主體的營業自由權。
針對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規范方面所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憲法應從以下方面完善:①規定國家具有為克服市場失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市場秩序的規制權。規定為統一市場、保障公平自由競爭,國家有權對市場不正當競爭、壟斷行為進行規制。 ②在宏觀調控上,規定國家基于穩定經濟和促進就業可以采取產業政策、財政、稅收、金融等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在社會分配權上,規定國家為減少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等可通過稅收、轉移支付、對口支援等方式進行再分配,并依據國情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鼓勵個人和單位從事慈善事業,并建立公民社會保障權的保障機制。 完善公民社會保障權的救濟機制。③規定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最高司法機關等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方面的具體權限,并在此基礎上確立國家干預經濟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分別由不同國家機構行使。 構建起相互協作和相互制約機制,為我國中央政府、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最高司法機關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中的分工與合作奠定基礎。④明確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原則和方式,規定其以維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場主體經營自營為目標。 明確規定市場主體的經營自由權,規定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對市場主體的經營自由進行限制,從權利保障角度劃定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范圍。 ⑤規定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責任,規定公民和市場主體因國家干預經濟權不當行使或不作為, 而有權通過檢舉、控告等方式要求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者承擔責任
一、憲政與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內涵的界定
1.憲政及憲政觀念的變遷
憲政國家是迄今為止人類所能知道的最為有效與合理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目標后,許多學者提出我國應該實現憲政。學者們在憲政內涵的界定上還未達成共識。張千帆教授認為:“憲政是一種政治運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狀態,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權力行使都被納入憲法的軌道并受到憲法的約束,認真對待憲法,把憲法真正作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權力———包括立法權力,國家就實現了憲政。 ”錢富臣教授則通過對國外憲政歷史的分析指出憲政的基本內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權、民主、分權與制衡、人權等五個方面。筆者認為憲政是以控制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為基本目標,實行以憲法為基礎的依法治國的政治制度。 憲政以憲法的存在為前提,以控制國家權力運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為基本任務,以保障人權為基本價值目標。
英國是憲政的故鄉, 宗旨在于限制王權的 1215 年自由大憲章是英國憲政的起點,是當時兩大政黨集團相互斗爭的結果。 以“消極憲政” 為本質的自由主義憲政觀構成了近代憲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內容。 自由主義憲政觀實質是要打造一個“有限政府”。由“消極憲政”向積極憲政轉型發端于美國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的進步運動。 “消極憲政”主張限制國家權力,認為干預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隨著現代工業社會的發展,過度競爭帶來的市場壟斷、環境污染、貧富差距等問題日趨嚴重。占統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場經營論為中心的經濟自由主義學說讓位于凱恩斯的經濟干預主義。許多學者提出發揮國家權力對經濟干預以解決社會問題。
這一時期,西方國家注重發揮權力的能動性,加大對經濟干預力度,國家權力在經濟運行中的作用更為重要。 憲政理念也發生了轉型,強調國家適當干預,以建立正義的市場機制和實現社會公平。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含義與基本特征
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指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國家為克服市場失靈、維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場主體經濟權利,而對市場經濟關系進行干預和管理的新型權力。包括三種基本類型:①市場規制權。市場規制權是國家公共機關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種直接限制市場主體的權力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公權力。市場規制權從具體領域來看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 ②宏觀調控權。 宏觀調控權是國家宏觀調控機關可以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對國民經濟的運行進行調節與控制的權力,包括宏觀決策權、宏觀調控執行權和宏觀調控監督權。 ③社會分配權。 社會分配權也可稱為國家分配權,指國家作為一種特殊的政治經濟實體,為了自我運行和特定社會公共利益而借助強力對社會資源和國有公共財產在私人和國家之間,以及各個社會成員之間進行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權力。
國家市場經濟干預權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國家市場經濟干預權是對整體性經濟關系的調控和干預,其目標在于保持市場有效競爭、經濟總量關系協調和社會分配公平,關涉到廣大公民市場權利和民生利益,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具有根本性和整體性。②公益性。國家對市場經濟干預并不是事無巨細,而是只對關系到全局性、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進行干預,維護多數市場主體共同利益,以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③有限性。 從憲政來看,控制國家權力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范圍與強度以市場失靈范圍和程度為依據,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權力范圍。 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必然是一種適度的、有限的權力。
從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內涵與特征的分析中可以發展,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一種根本性的、 與公民權利直接相關的,對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極為重要價值的權力。 從憲政與憲法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來看,國家干市場經濟權應該由憲法進行規范。
二、憲法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必要性
1.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
1999 年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法治國家的主要標志是: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制與全部社會規范體系中屬于主導性地位,法律規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一切權力均來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體沒有法外的權力。 建設法治國家是時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各級政府及其官員自身擺在法治客體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離于法治客體之外。規范國家干預市場權,是法治國家建設的應有之義和成敗關鍵所在。有效規范和控制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問題。
2.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保障其正當行使的要求
國家權力如沒有剛性的制約將導致悲劇,這不僅由于權力無限膨脹必然越來影響到公民權利,而且對于執政者來說,最終也將同樣使其自己墜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才能克服權力內在缺陷和保障其正當行使。市場失靈需要國家干預,但是國家干預也會出現國家失靈的弊病。有時,國家干預甚至是市場失靈引發的原因。國家干預市場權的腐敗、尋租、濫用等行為,是引發國家失靈的關鍵性因素。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種種問題,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3.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是保護市場主體權利的需要
權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處分公共產品的能力,而面對此類公權行為,公民不得以原來的權利為抗辯。基于其本性,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極易侵害市場主體權利。保護作為被干預者的市場主體權利是市場經濟存在與發展的前提,也是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基礎。憲法既要促進國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權利,而且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顯。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行使,有利于保護市場主體權利。
三、國外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規范
1.授予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
權力從何而來,是政治學和法學等研究的重要問題。 資產階級學者普遍承認并論證了“主權在民”的權力根據。 社會主義憲法基本都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通過憲法授予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在此基礎上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進行規范,是許多國家憲法的基本模式。如《韓國憲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為防止市場支配和經濟力出現濫用情況,國家可以對經濟進行規制和調整”。 《意大利憲法》第 47 條規定:“共和國獎勵和保護各種形式的儲蓄,并規定調整和監督信貸事業”,該條確立了國家對金融市場的干預權。 法國憲法第 34 條規定了議會具有干預市場經濟立法權:“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 ,稅率和征收方式 ,貨幣發行制度”和“企業國有化以及公營企業轉為私營企業的所有權的轉移”的準則。 俄羅斯聯邦 1993 年憲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在俄羅斯聯邦,保障經濟空間的統一,商品、服務和 財政資金的自由轉型,支持競爭和經濟活動的自由”,該條確立了國家在社會保障、統一市場方面的經濟干預權。
2.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主體、原則與方式等
任何非整體的權力都是由一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體行使的,權力主體的差異性決定如要保證權力的統一性 ,就必須對權力的行使進行規范。 法國憲法第 34 條規定了議會的市場經濟立法權,包括“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稅率和征收方式,貨幣發行,企業國有化以及公營企業轉為私營企業的所有權的轉移”。而美國憲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后,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對違憲的法律進行司法審查的慣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機關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角色。 《德國基本法》109 條第 2 款規定了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的基本原則 :“聯邦和各州編制預算時,應考慮整體經濟平衡的需要”。根據這一憲法條款德國頒布了《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對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原則進行具體規定。
3.規范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義務
國家行使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應在法律限度內,以充分保護和尊重市場主體權利為目標,不得侵犯市場主體的正當權利,否則就應承擔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第4 條規定:“凡未經國會批準,借口國王特權,為國家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韓國憲法》第119 條規定“大韓民國的經濟秩序,以尊重個人和企業在經濟上的自由與創造為根本”。有些國家的憲法則通過規定公民經營自由的方式來確立國家干預權行使的義務。 《南非共和國憲法》第22 條規定:“每個公民有權選擇自己的貿易、 專業或職業的自由”。
四、我國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規范現狀與完善
1.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規范現狀
我國憲法對國家干預經濟權力的規范也經歷了從無到有和逐步發展的過程。 20世紀80 年代初,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起步階段,市場失靈還沒有突顯,1982 年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沒有規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目標。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所帶來市場失靈問題的突顯,日益需要國家加強對市場經濟的干預,有關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憲法規范逐漸出現。 1993 年的《憲法修正案》第 7 條規定了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1999 年第三次憲法修正案第 14 條規定了我國基本分配制度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第21 條規定了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管權:“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 23條規定了國家的社會分配權:“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2.對國家干預權力規范存在問題與完善
以上憲法規則規定了我國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權、市場監管權和社會分配權,為克服市場失靈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據和保障。 但是,我國憲法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規范上存在問題: ①憲法并沒有規定國家的市場秩序規制權,影響到國家對壟斷、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等市場秩序規制的合法性依據,也影響到這方面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憲法對宏觀調控權和社會分配權規定不夠全面。 在宏觀調控權方面,憲法沒有規定國家宏觀調控行使方式和原則。在社會分配權上,憲法只規定了社會保障干預權,而沒有規定社會分配領域其他干預方式和干預權,也沒有規定公民社會保障權的保障機制。 ③憲法沒有規定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的行使主體。權力分立和權力制約是保障權力有效運行的基本規律,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也應該在國家干預主體之間進行權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權力有序和正當運行,而我國憲法對此沒有作出規定。 ④憲法缺乏對國家干預經濟權運行方式的規范。憲法缺乏就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范圍、原則與義務等規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市場主體的營業自由權。
針對憲法對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規范方面所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憲法應從以下方面完善:①規定國家具有為克服市場失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市場秩序的規制權。規定為統一市場、保障公平自由競爭,國家有權對市場不正當競爭、壟斷行為進行規制。 ②在宏觀調控上,規定國家基于穩定經濟和促進就業可以采取產業政策、財政、稅收、金融等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在社會分配權上,規定國家為減少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等可通過稅收、轉移支付、對口支援等方式進行再分配,并依據國情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鼓勵個人和單位從事慈善事業,并建立公民社會保障權的保障機制。 完善公民社會保障權的救濟機制。③規定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最高司法機關等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方面的具體權限,并在此基礎上確立國家干預經濟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分別由不同國家機構行使。 構建起相互協作和相互制約機制,為我國中央政府、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最高司法機關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中的分工與合作奠定基礎。④明確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原則和方式,規定其以維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場主體經營自營為目標。 明確規定市場主體的經營自由權,規定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對市場主體的經營自由進行限制,從權利保障角度劃定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權行使范圍。 ⑤規定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責任,規定公民和市場主體因國家干預經濟權不當行使或不作為, 而有權通過檢舉、控告等方式要求國家干預經濟權行使者承擔責任
[論文關鍵詞] 經濟全球化 國家經濟主權 讓渡論 發展中國家
[論文摘要]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 中,國家經濟主權仍然是研究的重心。本文從經濟全球化對國 家經濟主權造 成沖擊 的因素,入手進行分析,并通過對在經濟全球 化進程中出現的國 家經 濟主權理論 進行剖析得出了國家經濟主權 的 讓渡 論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的結論,進而指出了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實現的途徑。
引 言
當歷史的車輪行進到20世紀的最后十年 ,整個世界呈現出一個不可阻擋的全球化發展的新態勢。而在幾乎所有領域的全球化進程中,毋庸置疑,經濟全球化始終走在最前面,它在成為其他領域全球化基礎的同時對主權國家的社會、經濟、文化、政治、法律等諸多領域產生著巨大的影響,使各主權國家在相關領 域的依賴度越來越大,而各主權國家間用以實現諸如環境、經濟、懲治犯罪等方面的國際合作的方式無論是加入各種國際組織還是締結各種國際條約,都會在不同程度上授權于國際組織 以相關權力,或者相應的通過對國際條約的轉化或采納制約自身權力的行使。由此,傳統意義上被認為是不可分割、不可放棄或絕對不可侵犯的國家經濟主權受到了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挑戰,而這是否意味著國家經濟主權的侵蝕或衰弱?發展中國家在面對經 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時應當如何看待國家經濟主權?這使得我們有必要在經濟 全球化的熱潮中冷靜下來重新審視國家經濟主權。
一、 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 濟主權的挑戰
經濟全球化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趨 勢,從經濟學角度看,它主要涵蓋貿易 、金融和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等幾個重要方面的發展,經濟全球化為了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貿易的自由化、勞動力的自由跨境流動以及生產要素價格的均等比進而實現 國際經濟體系的高度融合 (或一體 化),因而要求各民族國家的政府放寬或解除在國家間經濟交流上的種種限制,這就使各民族 國家的國家經濟主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沖擊和挑戰,這主要體現在以下 三個方面 。
(一)國際組織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日益增大
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 ,各種世界性、區域性經濟組織大量涌現 ,據不完全統計 ,全球范 圍 內建立 的 國際經 濟組織 多達 109個 ,包括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 、國際貨 幣基金組織等一系列對 國家 經濟 主權 有 重要影 響 的 國際經濟 組織 。一些綜合 實力較弱 的國家(尤其是要加入 這些組織或 者是 向這些組織尋求幫助的發展 中 國家)由于在 資金、技 術等方 面對擁有雄厚實力的國際組織具 有一定的依 賴性 ,而且 近些年來某些 國際經濟組織 已逐 步帶上 了國 際政治 的色彩 ,其利用所具有 的職權直接或間接影響了國家的經濟 主權 。此外 ,一些區域性經濟組 織如歐 洲聯盟 、東 南亞 國家 聯盟 、北 美 自由貿易區等也都以部 分經濟 管理職能公共化 的形式 ,在有 限的范圍內“攫取”了原屬于國家經濟主權的部分權力 。
(二)跨 國公司及其經濟擴張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沖擊
正如美 國學者惠特曼所指出的“就對 民族 經濟 主權 具有巨大威脅性和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來說 ,沒有哪個組織比跨國公司更為有利了。跨 國公 司對主權 國家 ,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 的沖擊不容忽視 ,主要體現 在如下 幾個方面 :第一 ,跨 國公司執行全球生 產戰略 ,往往視 國家 經濟主權為其障礙 ,因此其超 越國界 的經濟 活動總是力 圖逃避 國家根據主權原則對其進行 的監督 ,從而模 糊了 國家 的管轄權 也沖擊了國家的經濟主權 。第二 ,跨 國公 司腐蝕政府 官員 的非法活動,使國家在經濟方面的行政決策權和國家最高權威面臨挑戰。第 三 ,跨 國公 司在金 融市場利用 轉移價格而逃避轉移利潤、通過買賣股票和證 券等 逃 避外 匯管制 、利 用 國與 國之間的匯率差價把資金調入調出等等的投機行為,直接影響主權國家的貨幣財政政策 。
(三)非政府組織對 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
首先 ,從國內的 角度 看 ,隨著非 政府組 織 涉足領 域逐漸增多 ,作為獨立于政 府 的組織 ,它越來 越體 現公眾 的意志從而得 到越 來越 多的公 眾支持 ,這就無形 中使 政府在經濟領域的管理行為不得不得到非政府組織 的支 持才 可能有效 運轉這就需要政府不斷下放 權力于非政府組織 。
其次 ,非政府組織由 于獨立 于政 府 ,可 以越 過政府 直接卷入 國際 事務 ,但在很 多 情況下 ,非政府 活 動進一步 打破 了國際關系 中的國家“壟斷”,造成“官 、民”之間 的緊張,給國家關系帶來不快甚至沖突。如某些人權組織的活動就是如此。
再次 ,雖然非政府組織 不具 有 國際法 的主體資 格 ,但 他們是當代 國際社會 中不 可缺少 的重要角 色 ,通過 他們 可以聽到民間代表的呼聲,由此使聯合國與其保持著特殊的關系,從而通過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舉辦的重要會議上的發言等對國家經濟主權間接產生影 響,并且其 在聯 合 國的作用和地位已從經濟和社會領域逐漸擴大至其他領域。
二、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出現的國家經濟主權理論及剖析
經 濟全球化在許 多方 面都 對 國家 主權構成 了一定的 沖擊 ,這是不容否認 的客觀 事實 。但 在經 濟全球 化進程 中,對于國家經 濟主權的 理論 主張 ,學 者們 出現 了不同 的聲 音 ,歸結而言主要有 以下幾種 。
(一)國家經濟主權“銷蝕論”
持這 種觀點的學者認為 ,經濟全球化 的發展促使 了許多國家在制定經 濟制度 、貿 易規 則方 面趨 于相 同或者是類 似 ,特別是在嚴格按照 WTO、世 界銀 行等 國際組 織規則進 行交易 的時候更是強化 了統 一的規則和制 度 ,這 樣從 客觀上會使國家在非 自覺 、無意 識 的情況 下做 出一些 行為 ,而導致 國家經濟主權遭受“銷蝕”。
盡管經濟全球化會對 主權國家 的法律帶來一定 的沖擊 ,但“國際法律制度走向一體化”的提法從根本上說是不科的,“如果說 國際法律一體化成為可能 的話 ,那 也只能是純代表極少數 國家意 志 的法 律 ,國 際經 濟法 此 時也就 失去‘國際’這一獨 特的 法律 屬性 了;國際社 會 也就 不能 再稱‘國際社會’了,而且從部分經濟主權由民族國家 向國經濟組織讓渡的角度看,如果就單個民族國家而言,這無是國家 主權 的銷蝕 ,但如 果從所 有 民族 國家 的整體來 看 ,種主權讓渡的結果是 ,共 同讓 渡,共 同享有 ,國家 主權并沒銷蝕 。從部分經濟主權 由政 府 向本 國企 業或 非政府 主體讓渡 的角度看 ,即表現為本 國企業或 非政府 主體 對政府 主事務的干預 ,其實質是 國家經濟主權在 民族 國家 內部 的重分配 ,即由政府的“惟我獨尊”轉 變為政府 和非政府 主體 的權。則從單個民族國家的整體而言。并沒有發生國家經濟權的銷蝕 。[6]
(二)國家經濟主權“模糊論”
這種理論反對傳統意義上國際法 和國家關 系理論 ,認在經濟全球化下,國家將不再是基本的主體。經濟一體化致了各國政府沒有 能力獨 立地 對本 國 的經 濟進 行有效 的理和控制,貿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場一體化在給各國經濟帶發展的同時也迫使政府加大對外開放的力度 ,從而 限制了最終模糊國家經濟主權。
事 實表明,主權國家并不是 完全被動 的卷人經 濟國際進程 。經濟國際化與主權國家之間有著 復雜的互動關系 ,家不會讓經濟國際化扮演終結國家及其 主權的角色 ,國家會做出適應性的反應。他們主動進行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強化國家資源的合理配置,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和有效干預 ,積極參與國際協調和 國際機制 的建立 。調整運作.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國際條件,千方百計為本國的經濟發展和 國際競爭提供安全保 障和加大支持 力度 。換言 之面對經濟 國際化 的挑 戰 ,國家會 奮 起做 出各種 適應 性調 整把挑戰視為機遇 ,變壓力 為動力 ,其結果 往往 是增 強了綜 合國力和國家行使主權的能力。
(三)國家經濟主權“廢棄論”
以美 國國際法 著名 學 者 路 易 斯 ·亨 金 為 首 的 學者 認為,[8]隨著“全球化”、“一體化”等詞匯的高頻率的出現,國家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在經濟全球化 的普及 和擴展下 ,與其相關 的政治、文化 、法律等 領域也 應 當 同步實行 全球化 和體化 ,這是 一種 不 為人 意 志所 轉移 的 客觀 規律 和 客觀 趨勢 。突破原 有的國際法體系 。廢除 國家 主權 是充分表達 全人類共同利益的重大變革。國際組織的發展和壯大正是可以推翻國家主權原則不可侵犯 的重要依據 。
經濟全球化盡管對國家經濟主權造成了一定的沖擊,但是,在今后相當長時間內,它不可能導致國家 主權的消亡其根本原因在于,經濟全球化就現實的經濟和技術條件而言還必須以民族國家為基礎,企圖以所謂的“世界政府”來取代各獨立的民族國家政府如同南柯一夢,是不可能實現的。對于這一點 。米夏埃爾 ·齊恩 、克 里斯 ·哈曼 等學者 已經作 了專門的論述 ,這里 不再 進行 論述 。由此 ,廢除 國家 主權 失去了其在 理論 上 的必 要 性 ,也 就難 逃 為發 達 國家插 手 別 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國內事 務而 削弱 別 國主權進 行開 脫的嫌疑 了。
(四)國家經濟主權“讓渡論”
該主張為歐盟成員 國所提倡 ,他們堅持 歐盟是一個具 有超國家性質的 國際組 織 ,隨著 經濟 全球化 的發展 ,為 了全局利益 ,讓渡部分 國家 主權并 不會 損 害主權 的完 整性 ,其結 果會形 成歐洲統 一市 場、統一貨 幣和歐洲大經 濟區 。歐洲 一體化的實踐表 明國家 主權是可分 的 ,這樣 對于增強 歐盟 的總 體實力 ,加速其各方 面的發展 是 非常 有利 的。可見 ,該理 論是 歐盟 的形式視為 國家經濟 主權讓渡 的理想化狀態 。雖然 國際社會至今 尚未就此觀點 達成一致 ,但 它具有 國際法上和實踐中的合理性。
就國家經濟主權的讓渡論來說,其理論基礎就是承認主權 的可分性。而至于主權是否可分 ,一直以來是理論界爭論的焦點 之一 ,但正如《奧本海 國際法 》所說 的,“看來 比較 可取的意見是 ,堅持切 合實 際 的認 為主權 是 可分的 ,盡管這 種意見是不正常 的而且 可能是 不合理的 。
主權的讓 渡不同 于 主權 的割 讓 ,而 是 國家 問 的主權 共享 。“主權讓渡是 為了解 決 國際組織 的授權 問題 而產生 的概念,即成員國轉讓部分主權的形式權力并 由一個共同的組織來行使。這 種部分主權實行成員 國共享的方 式 ,說 到底主權的所有仍然是 國家的 ,所 以,讓 渡不是 割讓 。只要國家是自愿加人 國際組 織并保 留退 出的權 利 .主權 國家所 有的底線就不可能突破 ,因為 國家在理論 上有 可 以收回讓渡 的主權 的權利 。至于在實踐 中權力 的收 回是 否可行的 問題 ,關鍵還在于 國家 的戰略選擇和權力 行使 ,因為主權讓渡 和受限也是 主權 國家行使 主權 的結果 。
至于國家經濟主權的讓鍍是否導致了如有些學者聲稱的國家經 濟主權弱化 的結 果 ,筆 者認為 ,國家經 濟 主權 的讓渡是 國家基于 自身某種利益 的考慮 所做 出 自主意識 的選 擇從 而在新 的國際環境下更好地維護 和獲取 國家的根本利 益而并非是國家主權被弱化的表現,國家自始至終都保持著其自主性。即便歐盟這 樣 高度 一體 化的 區域 聯盟 的結成 也是從屬于 國家利益這一前 提下的 。而事實 上 ,正是 主權國家本身推動 了全球化不斷地 向縱深 發展 。就 國際 社會整體而 言國家通過參 與經濟全球化 ,對機 制化組織適度 地讓渡一部分主權 ,恰恰是一 國權 力的延伸 、變通 和擴展 ,是對 國家利益的拓展。
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的實現
經濟全球化對 于廣大發展 中國家 來說 ,無 異 于一 把“雙刃劍”。在為發展 中國家 帶來 追 趕上 發達 國家的新 機遇 ,促進其經濟發展 的同時 ,也不 可避免地對 發展 中國家 的經 濟主權提 出新 的挑 戰。面對這種形勢 ,發展 中國家應 當如何對待國家經濟主權 ?如 何協調處 理 國家經 濟 主權 與加強 國際相互合 作的關系?這些 都是當前 擺 在發展 中國家面前 的重要課題。我認為,發展中國家應當注重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
(一)在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同時,堅持和發展國家經濟主權
經濟主權能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也是 逐步擺脫不發達 的銳 利武器 。一 國的經 濟主權需要維護 ,而其經濟也 必 須發展 ,兩 者不 可偏 廢 。因此 如何處 理好經濟主權和經 濟安全 就成 為發 展 中 國家必須認 真思 考的戰略問題 。筆者認 為 ,發展 中國家在 理解 經 濟主權 時 ,應將其理解為各種“權 利”的具體 體現 ,而避 免理解 為純粹 的、抽象的國家“權力 ”。它的 實現體 現 為 國家 所行 使 的各項 具體經濟權利 .這些 國家經濟主權權利 可以分 為核心經 濟主權權利和可讓 渡的經濟 主權 權利 。核心 經濟 主權 權利要 始終 不渝 的予 以堅持 ;而對 于那 些可以讓渡 的經濟 主權權利則可 以發展的觀點來對待,只要在符合本國及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適量開放。
(二)積極參與制定經濟全球化的新規則,促進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形成
歷史和現實表明。發達國家在過去、現在 以及將 來都不會自動放棄經濟霸權、主導權和控制權,不會善意地主動讓發展 中國家享有國際經濟事務 的參與和決策權,尤其是在國際投資領域中國際立法不平衡趨勢甚為明顯,如TRIMS取消了發展 中國家用以對付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手段,而約束限制性商業管理的國際規范卻未能出臺;發達國家竭力將勞工標準納入多邊貿易體系,但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流動問題卻采取回避態度。因此作為發展中國家,要想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被動的接受游戲規則,就應加強與其他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積極參與多邊貿易體系規則的制定過程;在致力于創建一個既能適應全面的國際市場競爭,又能有力地保障民族經濟安全的現實主義的國內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時 ,促進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 法律 新秩序 的形成 ,使經濟全球化進程不僅僅體現西方的價值理念,同時也使得發展中國家 的利益得到應有的尊重 和照顧使得全世界各國均得以充分的進步和發展 。
[論文關鍵詞]經濟全球化 國家經濟主權 國家經濟主權的讓渡
[論文摘要]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的首要基本原則,然而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出現了國家經濟主權讓渡的現象,實際上讓渡并沒有弱化國家的經濟主權,相反是國家行使經濟主權方式的變化。本文在分析這一現象的同時,提出我們應積極應對并堅持國家經濟主權。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 國家主權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國際經濟領域表現為國家對 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 ,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中的首要原則。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出現了讓渡的現象,這并不說明國家在經濟上對主權的否定,相反,這是國家在同意的基礎上經濟主權行使方式 的變化。因此,我們要正確對待這一變化。并堅持經濟主權原則,以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
一、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理論
(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產生
二戰后。亞非拉廣大發展中國家取得了國家獨立,在政治上享有獨立的自主權。但是,經濟上還處在受剝削和掠奪的地位。自然資源掌握在外國跨國公司手中,經濟發展受到嚴重阻礙。為了維護 國家的經濟主權,廣大發展中國家進行了長期的斗爭。為此 ,1962年 l2月聯大第l7屆會議通過的《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正式確立了國家對 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1974年聯大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等文件,進一步明確 了國家經濟主權的內容。
(二)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內容
依照《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的規定,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指國家在經濟上享有獨立自主的權利,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并自由行使此項權利。具體表現為:
第一。各國對境內一切 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各國境內的自然資源是該國民族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家對其境內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是國家經濟主權的核心內容,是國家基本的不可剝奪 的權利。國家有權 自由開發和利用其自然資源,有權 自由處置其自然資源,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
第二,各國對境 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 司的活動享有管理和監督權。國家對其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每個國家有權按照其法律和規章,對在其國家管轄范圍內的外國投資加以管理和行使權力。各國有權管理和監督其 國家管轄范圍內的跨國公司的活動,并采取措施保證這些活動遵守其法律、規章和條例及符合其經濟和社會政策。
第三 ,國家有權將外國財產收歸國有或征用。國有化的合法性及補償問題一直在國際社會 中存在著尖銳的分歧。《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規定 ,將外國財產的所有權收歸國有 、征用或轉移時。應 由采取此種措施的國家給予適當的賠償,要考慮到涉及它的有關法律和規章以及該國認為有關的一切情況。
二、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的讓渡
(一)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讓渡的表現
當今,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讓渡的現象比比皆是。表現形式主要有:
第一 ,國家經濟主權部分讓渡于跨國公 司等國際投資機構。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機構已成為經濟全球化的主要載體之一。他們是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的主要組織者,是世界資源優化配置的主要承擔者,他們通過對高新技術的壟斷而牢牢掌握著高新技術的轉移和轉讓。跨國公司活動對各國經濟產生著深刻的影響。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資金技術,充分利用國際管理經驗和人才,加快本國工業化和現代化進程,在稅賦、利率 、資源開發等方面給予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機構的超國民待遇就是讓渡經濟主權的具體表現。
第二,國家經濟主權部分讓渡于國際組織 。國際經濟規則、普遍性國際組織、專門性國際組織中關于經濟問題的規則、國際慣例一起構成當今國際經濟的解決機制其越來越廣泛地深入并影響世界或某個國家的經濟事務。這說明國際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充當了全球化進程中的立法者、執法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各個國家為了本國長遠的利益參與到各個國際組織之中,從本國 自然資源的使用 ,對國內經濟主體的管理 ,經濟活動方式 的選擇.甚至到經濟問題的解決 ,每一項與經濟有關的活動都要接受其所參加的國際組織及國際經濟機制的調節。主權 國家接受調節的過程也是實踐中讓渡經濟主權的體現。
第三,國家經濟主權部分讓渡于雙邊或多邊基礎上的協定。隨著經濟全球化對各國影響的 日益深化,國與國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經濟上已經到了相互交融的地步。不同的國家之間或在資源利用上,或共同關心 的經濟問題上,有著共同的經濟利益。出于對各種利益的考慮,各國單獨行事將對經濟運行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世界各國為了充分利用國外的資金、資源 、技術、人才,發揮各自的產業優勢和資源優勢,相互之間達成雙邊或多邊協定,在協定的范圍內進行經濟活動。世界各國接受協定來協調其活動,是讓渡部分國家經濟主權的結果。
(二)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讓渡的實質
經濟全球化,使國與國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各國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本國的利益,勢必會讓渡本屬于自己享有的部分權利。這種讓渡是主權國家讓渡國家經濟主權的部分權能,而使其在處置和支配國內外經濟事務的能力受到限制。經濟主權的讓渡并不意味著國家經濟主權的弱化,相反,是國家自由處分其經濟主權權能的表現。國家經濟主權讓渡的合理性表現在:
首先,主權是可以分割的。正如《奧本海國際法》所說,“國家有完全主權國家和部分主權國家的區別,這暗示了主權是可以分割的,因而,與主權有關的各種權力并不一定集中于一人之手中。”“因此,看來比較可取的意見是,堅持切合實際地認為主權是可分的,盡管這種意見是不正常的而且可能是不合邏輯的。”
并且,當今國際社會實踐中。世界各國將其部分經濟主權以各種方式讓渡于不同的實體的現象比比皆是。如在國際實踐中,各國將部分經濟主權讓渡給國際性的組織或是跨國公司,比如說 自然資源的開發等。在國內,國家通過向地方政府轉移部分經濟主權而使地方政府具有部分國家經濟主權權力。
其次 。國家經濟主權的讓渡并不必然導致國家經濟主權的弱化。其一,主權的絕對性表現在,主權是在法律上并不從屬于任何其他世俗權威的法律權威。主權的絕對性并不排除主權行使的相對性,主權國家讓渡經濟主權與否是由主權國家 自主決定 的,讓渡經濟主權是主權國家 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對經濟主權的自由處分,并非弱化經濟主權。其二,當今大多數主權國家讓渡經濟主權,尤其是自然資源的開發等,都是通過制定雙邊或多邊協定而實現的,并隨著協定的不斷變更而變化,這符合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損害主權國家的經濟利益,是國家間協調的體現,讓渡并未弱化國家經濟主權,只是主權國家形式經濟主權方式的變化。
再次,主權 的權能是維護國家利益。在各國日益相互交融的時代,僅靠單個國家所掌控的權力資源無法解決日益增多的全球性經濟問題,各國為了充分利用 自然資源、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就必須進行國際合作,實現權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出現了國家經濟主權讓渡的現象。但是讓渡國家經濟主權并不損害 國家的利益也不會弱化國家的經濟主權。正如 日本學者所說的:“國際化與其說削弱經濟性國家主權,還不如說是加強了各國政府的責任,即在充分理解本 國經濟政策的國際影響的基礎上,采取適當手段 ,有效地行使經濟性國家主權。”所以,只要是主權國家自愿地、獨立地決定讓出部分經濟主權來換取更大的經濟利益的行為都是合理的,其并沒有弱化國家的經濟主權。
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我國要堅持國家經濟主權
經濟全球化對我國這樣一個在世界經濟舞臺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發展中國家的影響是深遠的。面對經濟全球化,我們只有積極地融入到全球化進程中,正視現實,趨利避害,變被動為主動,才能維護國家 的經濟主權和利益 。
第一,確立 國家經濟主權相對觀。經濟主權原則的理論和實踐表明,經濟主權不是絕對的,其具有相對性國家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要堅持經濟主權的辨證性,靈活地行使經濟主權,這樣才不會在全球化進程中處于被動的地位。
第二,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我國應堅持和善于運用本國的經濟主權。在經濟全球化浪潮中,機遇與風險并存。要抓住機遇,就必須掌握 自己的經濟主權,以此來引導和管理國家經濟。要抵御風險,同樣需要掌握經濟主權,以此作為屏障,采取措施,及時地化解和消除各種潛在的風險。
第三,積極地參與并制定國際經濟規則。在全球化的過程中,我國要積極參加國際性的經濟組織,爭取發言權和規則的制定權,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表達我 國的意志,才有機會打破發達國家對全球化主導權的壟斷,而不至于被動地接受發達國家制定的規則,從而維護我國的經濟主權利益。
【論文關鍵詞】經濟全球化 國家經濟主權 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論文摘要】經濟全球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過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沖擊。同時理論界也 出現 了一些 “弱化”甚至 “廢棄”國家主權的觀點,對此我們應有正確認識。在此情勢下,發展中國家應從幾個方面作出努力來維護自身的經濟主權。
在跨人21世紀之際,人類社會已進入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而所謂經濟全球化,對其內涵的理解,有不同的觀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專家認為經濟全球化即 “跨國商品與服務交易及國際資本流動規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術的廣泛傳播使世界各國經濟的相互依賴性增強”。同時,有學者主張經濟全球化是一種發展趨勢,有學者認為它是一種發展狀態,是一場以發達國家為主導,跨國公司為主要動力的世界范圍內的產業機構調整。在這里,筆者較為贊同以下這種理解,即經濟全球化不僅是指商品、貨幣、資本、資源等要素在國際市場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動,而且是世界各國的利益在整體磨合的過程中,所達成的能夠最大程度上體現各 國之間協調意志并且可以彌補市場缺陷的原則、規則 、機構和程序的國際性的制度安排,它不僅是一種現實狀態,而且是一種不斷深化的過程。經濟全球化有利于資本、資源 、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流動并進行優化配置,可以說是世界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經濟全球化有助于擴大全球經濟規模 ,推動世界經濟的增長。但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經濟全球化對人類的影響既廣泛又復雜。經濟全球化在提升世界經濟發展的效率和效益,給世界帶來繁榮的同時,也很難避免會帶來一些消極、負面的影響。本文試圖探討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維護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這一問題。
一、 國家經濟主權的基本涵義
主權原則一直是國際法中最基本的原則,主權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其固有的權利。根據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條文及對條文的解釋 ,國家是不從屬于人世間所有上級權威的完全獨立的單位。國家享有的主權即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內外事務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對內的最高權,即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享有屬地優越權和屬人優越權;二是對外的獨立權 ,在國際關系中,享有獨立 自主地、不受任何外來干涉地處理 國內外一切事務的權利。可以說,國家主權概念的涵義相當廣泛,既包括政治主權,也包括經濟主權以及文化主權等。 國家經濟主權是國家主權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主權這一概念的應有之義。但發展中國家多年來卻不斷強調自己擁有的經濟主權 ,是有其原因的。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二站前都處于殖民地地位,境內的各種自然資源以及有關的經濟命脈都直接或間接地為殖民主義國家所控制。這些國家在政治上取得獨立后的相當長時期內,在經濟上往往還處于受西方發達國家剝削和掠奪的地位,自然資源掌握在外國跨國公司手中,經濟發展受到嚴重的阻礙。廣大發展中國家逐漸認識到 :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為了維護國家的經濟主權,發展自己的民族經濟,廣大發展中國家進行了長期的斗爭,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果。
早在 1952年 1月,聯合國大會第六屆會議就通過了《關于經濟發展與通商協定的決議》,肯定和承認了各 國人民享有經濟上的自決權。1952年 12月,聯大第7屆會議通過了 《關于自由開發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的決議》,明確規定:“各國人民自由地利用和開發其自然財富和 自然資源的權利乃是他們的主權所固有的一項內容”1962年 12月,聯大第 17屆會議通過的《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正式確立了各國對本國境內的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基本原則。1974年12月,聯大第 29屆會議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國家經濟主權的內容。根據聯合國大會的上述基本文獻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主要內容一般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各國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 ,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 自主權 ,不受任何外來干涉;各國對境內切 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征用;各國對世界性經濟事務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二、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沖擊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的首要原則 ,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發展 民族經濟維護政治獨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義,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礎之一。但當前,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國家經濟主權面臨著不同往昔的新的挑戰。
(一)國家經濟主權受沖擊的表現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的東南亞金融危機期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同意貸款給泰國,幫助泰國度過危機。但前提條件是要由其監督泰國的財政預算 ,并要求泰國進行經濟改革,實行企業的私有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給韓國的條件則是:削減其政府開支,減少進口限制等。實際上在此次危機中,泰國、韓國的經濟主權已受到相當嚴重的侵犯了。
烏拉圭回合談判所達成的一系列多邊協議的貫徹落實,就關系到世貿組織各成員國國內經濟體制、法律和政策的調整和修改。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要求成員國逐步取消國內外資法中的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和外匯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 曲貿易關系的規定;《農產品協議》,則要求成員國承諾削減對農產品出口的各種直接或間接的政策性補貼。口噠些協議的實施,必將在一定程度上對各成員國決定 自己的經濟政策產生干預與影響,即對傳統意義上的國家經濟主權形成沖擊。 在經濟全球化的沖擊下,如上所述的國家經濟主權受沖擊的情況不時出現,近些年來還有增加的趨勢,引起人們的關注與思考。
(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主張弱化國家經濟主權的理論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不但出現了一些限制國家經濟主權的事例,而且學界也出現了一些淡化國家經濟主權的理論主張,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國家經濟主權 “讓渡論”。這種理論主張經濟全球化 自然促使國家喪失部分主權。因為主權是為國民福利服務的,如果讓渡出一部分主權 ,能夠換取國民福利和整體利益,只要是出于自愿的,由本國獨立決策,就是合理的,并不會損害主權的完整性。
第二,國家經濟主權 “銷蝕論”。這種理論認為,隨著經濟的全球化 各國的經濟制度 、貿易規則越來越趨同化。特別是一些經濟貿易方面的規則和制度一,一般都要按照世貿組織等國際組織的規定施行,需要符合國際慣例。從而在客觀上導致各國有意無意地做 出一些行為,使本國的經濟主權無形的遭到 “銷蝕”。
第三 ,國家經濟主權 “廢棄論”。進入 20世紀 90年代,一些西方政要和學者大肆鼓吹經濟走向全球化,國家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甚至有人主張對于國際關系來說,主權一詞在很大程度上已沒有必要了,最好避免使用。“我們該把主權一詞作為舊時代的殘余遺物擺放到歷史的陳列架上去”。
在經濟全球化加速發展的情勢下,形形色色的主權“淡化”論、“弱化”論時時會在不同的場合出現。這些理論甚至在理論界會形成一種時尚,使一些人易受它們的影響,在缺乏冷靜思考和嚴謹分析的情況下成為這些理論的追隨者、附和者。對此 ,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看清這些理論的真實目的。我們可以從 1994年美國主權大辯論這個事件切人,來進行思考。1994年 ,美國在簽署 WTO一攬子協議時,一些美國學者主張 “經濟一體化高于主權”,認為接受WTO體制,包括其中不可分割的爭端解決體制,無損于美國自己的主權。另一些美國學者和政客則強調不可輕易接受作為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的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尤其擔憂接受新爭端解決機制之后,勢必會毀損、剝奪美國的主權。經過辯論,絕大多數美國學者和政客認為加入世貿組織并不會損害美國的經濟主權。因為以下是美國的一貫做法。美國在參加締結任何國際條約時,總是把本國利益放在首位,美國參加締結的任何國際條約,其中的國際行為規范以及美國所承擔的國際義務,都須通過體現美國主權的國會的審議、批準和立法 ,才能轉變為美國國內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國貫徹實施。最重要的一點是,一旦美國認為有必要采取措施、行動來 “維護”本國的重大利益,它就 “有權”不受國際行為規范和行為準則的約束,“有權”背棄自己依據國際條約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可見,美國看重的是其披著 “主權”外衣的既得霸權。 發達國家在涉及自己國家經濟主權時,實際做法與其一貫所倡導的那些弱化國家經濟主權的理論并不一致,發達國家提出的各種弱化經濟主權的主張,均是針對別的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而言的,而他們對本國的經濟主權則是十分謹慎的。
三、國家經濟主權受沖擊的原因
(一)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尚未根本改變
多年來 ,廣大發展中國家為了改變單方面有利于發達國家而對其不利的國際經濟舊秩序而不懈努力。但我們不得不承認 ,這種經濟秩序并未根本改變。在當前的經濟全球化浪潮中,發達國家居于主導和優勢地位。而國家之間在經濟交往過程中,既有互利的一面,更有相互競爭對立的一面。發達國家憑借其既有的強大實力,對國際經濟事實的主導決策權和壓倒性的發言權 ,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不惜干預、侵犯別國經濟主權。因此,準確地說,在經濟全球化中經濟主權受沖擊的往往是落后的第三世界國家。
(二)國際經濟組織數量的增多尤其是其職能的擴展使國家經濟主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些西方學者認為,冷戰后國家主權面臨著兩方面的壓力 ,一是極端民族主義思潮導致主權國家的分裂;二是國際組織在不斷地侵蝕國家的主權。在經濟領域 ,世界性區域性經濟組織不斷出現,同時其職權不斷擴大。然而,國際經濟組織數量的增加,職權的擴大和其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展,并不當然構成對國家主權的損害。因為各國不可能通過達成有關協議來建立一個會處處損害其主權的國際組織。那么這種國家經濟主權受限制的現象又是如何發生的呢?一方面,有關國家在參加某些國際經濟組織時,自愿地將部分經濟主權轉讓給該國際經濟組織。如歐洲國家在參加歐盟時便將本國的部分經濟主權持久地轉讓給歐盟涉及關稅、貿易甚至商業政策。還有一些經濟勢力薄弱的國家對實力強大的國際組織存在著資金、技術或管理上的依賴性 ,為該組織介入國家職能提供了機會,使得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貿組織等國際經濟組織越來越廣泛地介入或影響某個國家的經濟事務。另一方面,如果一個國際經濟組織行使超越其章程的職權 ,這就很可能對國家的經濟主權造成損害。
(三)跨國公司的活動也可能影響國家經濟主權
當今跨國公司已發展成為左右和控制世界經濟實力的強大的經濟實體,它們的經濟實力甚至超過一些中小國家。一些發展中國家急需跨國公司的資金、技術與管理經驗。但跨國公司往往奉行唯利是圖的經營方針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損害了東道國的經濟主權。如它的投資方 向經營策略往往不符合東道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它對某些產業部門的控制,往往嚴重影響東道國該部門的發展,它對其擁有的大量短期流動資金的調度 ,使東道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受到破壞等。跨國公司甚至可以通過其在國際貿易投資和高新技術中的壟斷地位對東道國國家經濟政策施加一定影響,從而對東道國的經濟主權形成干預。
(四)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性經濟事務決策權力中沒有平等的發言權
全球性經濟事務決策權力的國際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弱國經濟主權是否能得到應有的保護,進而決定全球財富的國際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而發達國家利用自己所擁有的優勢不僅在經濟資源配置方面居于主導,而且在國際經濟體制和 “游戲規則”的制定方面也具有決定性影響。如 50多年前按照“布雷頓森林體制”組建的“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這兩大全球性經濟組織,至今仍實施著當年美國主持推行的以“繳資”多少為基礎的“加權表決制”,從而使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在有關的國際經濟事務中一直具有主導性的決策權而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過程中,很難按照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經濟政策 ,不得不被動地遵守主要體現發達國家利益的“游戲規則”。
四、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如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上文已述,在經濟全球化不斷深人的過程 中,既出現了一些沖擊、限制國家經濟主權的事例、現象,又出現了一些 “弱化”、“淡化”國家經濟主權的理論。面對這種形勢如何堅持國家的經濟主權原則?如何協調處理維護國家經濟主權與加強國際相互合作的關系?這些都是目前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一)對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涵義的理解
理論對實踐有指導意義,在經濟全球化已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的情況下,對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應該有一個正確、客觀的理解與認識。經濟全球化實質上是個發展的問題 ,發展中國家不可能置身事外,不加入到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如果擔心本國的經濟主權會受損,經濟上受發達國家的控制和剝削而顧慮重重,就會失去發展的機遇,經濟發展只會更加落后。但同時,如不注意對本國經濟主權的保護,則可能會使來之不易的經濟主權不斷受損甚至得而復失。因此 ,發展中國家既要堅持 自己國家的經濟主權,又要以發展的觀點對待國家經濟主權。在理解經濟主權時,應將其理解為 “權利”的具體體現,而避免理解為抽象的國家 “權力”。國家經濟主權權利,可分為核心經濟主權權利和可讓與的經濟主權權利。核心的經濟主權權利要牢牢掌握在 自己手中,始終予以堅持,如國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國家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權利。而對于那些可以讓與的經濟主權權利,在符合本國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適當開放。事實上 ,許多國家在參加某些國際經濟組織時已經這樣做了。如生態問題 、人 口問題等,在有利于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適當限制本國在這些領域的經濟管轄權利 ,使本國在這些問題的管制上盡量符合國際社會的主流規則。
(二)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規則和制度的制定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現階段發達國家占有主導地位但發展中國家并不能因此就無所事事,無所作為。發展中國家首先應該努力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 ,積極應對全球化的挑戰,同時注意避免和化解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消極因素和負面影響,這才是面對問題的正確態度。目前,發展中國家已不是是否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問題 ,而是如何參與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參與的問題。在關系到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安全和有效實現對金融領域及跨國公司的管制方面,不僅要加強自身的制度建設,而且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發展中國家只有參與到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才有機會參與國際經濟貿易“游戲規則”的制定才有可能打破西方發達國家對國際經濟事務決策上的壟斷局面。
(三)加強發展中國家的合作
二戰之后,廣大發展中國家曾經緊密團結為打破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而共同奮斗,并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成果。上文所提及的國家經濟主權的最終確立即是第三世界國家共同斗爭的結果。但近些年來,這種聯合斗爭的局面則逐漸轉向低潮。有人曾指出,世界貿易組織制定規則是通過一致意見來作出決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終結果有利于西方 ,部分原因是發展中國家沒有作出足夠的努力來推進 自己的利益。鑒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實力方面的差距 ,發展中國家只有凝聚集體的力量,加強彼此間的聯系與合作,才能使世界經濟兩極的力量對比趨于平衡。發展中國家唯有聯合起來,才能提高整體生存能力,以集體的力量改善自己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最終才有可能實現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目標。但目前,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有時缺乏足夠的合作與溝通。這種局面必須加以改變。
(四)抓住機遇,加陜發展,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和競爭力
世界經濟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既意味著挑戰和風險,也意味著機遇和希望。經濟全球化可以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以及非關稅壁壘不斷降低的優惠;可以使發展中國家在一體化過程中享有比世貿組織框架內更多的優惠。經濟全球化加速了全球產業結構調整的進程,發展中國家可以利用發達國家的部分勞動密集性、低附加值的產業轉移的機會,加速自己工業化的進程使本國的產業結構不斷改善。國際資本流動的頻繁和跨國公司投資的發展 ,使發展中國家能夠更好的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一方面可以引進更多的資金、技術,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更廣泛的途徑利用境外資源。總之,發展中國家要抓住歷史的機遇,融人到國際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內的資本流動、產業和技術轉移,實現本國的產業升級、技術進步和國內經濟制定的創新,增強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提升國家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維護國家的經濟主權。
論文關鍵詞:遺傳資源 傳統知識 國家經濟主權
論文摘要:遺傳資源及與其相關的傳統知識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延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生物海盜”現象嚴重損害了遺傳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國家經濟主權是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進行保護的國際法依據之一。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進行保護也是承認國家經濟主權的必然結論。在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上否認或不當限制國家經濟主權會加重“生物海盜”現象,從而不僅損害資源國的國家利益,也會損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利益。
無論是在進入工業社會以前,還是在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當代,遺傳資源及與其相關的傳統知識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延續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說這些動植物資源在過去還只是以其自然形態滿足人類的基本物質需要和某種精神需要,那么在生物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許多動植物遺傳資源經過開發之后已具有重大的商業價值。在這一背景下,發達國家醫藥公司和生物技術公司甚至個體研究人員,憑借其資金和技術優勢以及其它便利條件,大肆從發展中國家獲取生物遺傳資源作為研究材料,取得成果后申請專利并進行大規模商業開發,從而獲取巨額利潤。這些研究成果的取得不僅依賴于其從發展中國家采集的遺傳資源,也依賴于資源提供地本土居民有關這些遺傳資源的傳統知識,而提供遺傳資源的發展中國家卻沒有得到任何回報或僅得到微不足道的象征性回報。這一現象在發展中國家被稱為“生物海盜”現象,已引起發展中國家,尤其是遺傳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的強烈不滿。由于生物遺傳資源豐富的地區多為發展中國家,而擁有資金和技術優勢的發達國家卻多數生物遺傳資源相對匱乏,圍繞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①,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立場尖銳對立,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已成為南北關系中—個新的緊張點,也成為國內外理論研究領域的一個新的熱點。本文擬從國家經濟主權的角度,探討遺傳資源以及與其相關的傳統知識保護的正當性。
一、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確立
國家主權具有兩個特性,即對內至高無上和對外獨立平等。經濟主權作為國家主權的—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對內效力首先即體現在對本國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國家經濟主權的確立和逐步完善,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經過長期激烈斗爭的結果。1962年 2月,第 17屆聯大通過了1803號決議,即《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根據該《宣言》,對自然資源之勘探、開發及處置等,均應符合資源國自行制定的規則及條件,不能導致對資源國主權的損害,否則即違反聯合國憲章的精神與原則。但這一《宣言》尚只涉及國家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此后,經過發展中國家的進一步努力,聯合國在 1974年先后通過三個重要文件,即《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及其《行動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些文件不僅擴展了國家經濟主權的內容,對其地位也有進一步強化。《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明確宣告,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采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資源及其開發實行有效控制《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更進一步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占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并得自由行使這項主權。
與《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宣言》相比,《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拓展主要體現在兩點:一是將國家經濟主權的內容擴展到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主權權利;二是強調這種主權權利是“充分的永久主權(permanent sovereignty)” 和 “不可分割的權利(in~ienable fight)”。這種強調有著特定的時代背景。在上述《宣言》和《憲章》通過的20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和殖民地自然資源的掠奪主要針對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一些西方國家鼓吹,石油應視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在聯大第六屆特別會議上,英國代表“公開揚言第三世界國家對各國本身的自然資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權 ’,主張各國對本國自然資源只是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嘲 。很顯然,《宣言》和《憲章》的措辭是對發達國家上述觀點的明確否定。
二、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在遺傳資源領域的發展
由于上述《宣言》和《憲章》并未對自然資源的范圍加以限制 ,因此,生物遺傳資源理應包括在內,也就是說,上述《宣言》和《憲章》的原則和精神也應適用于生物遺傳資源。但發展中國家在當時似乎將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上。由于生物技術在當時尚不發達,發展中國家對生物遺傳資源在國家長期經濟發展中的戰略意義認識并不充分。例如在世界糧農組織于 1983年通過的《植物遺傳資源國際約定》(以下簡稱 《國際約定》)中明確宣稱:“植物遺傳資源是人類共同遺產,因而應可不受限制地獲取。”《國際約定》主要是在發達國家的掌控下通過的將遺傳資源(至少在《國際約定》的框架內將植物遺傳資源)視為“人類共同遺產”在當時也未引起發展中國家的足夠重視。但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的生物遺傳資源大量流失,與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被大量盜用這種“生物海盜”現象引起發展中國家的高度關切,對遺傳資源及與其相關的傳統知識的保護,成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對抗的新領域。在這一輪對抗中發達國家總體上已不再否認各國對其境內的遺傳資源所享有的主權權利以及保護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正當性。不過,這一局面的形成仍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一個最明顯的例證是從《國際約定》到《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有關條款的演變。1983年的《國際約定》明確聲稱植物遺傳資源是“人類共同遺產”,1989年的修訂雖然仍重申了遺傳資源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立場,但同時承認了植物育種者權和農民權(前者反映了發達國家的立場,后者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并申明,對遺傳資源的“自由獲取”并不意味著免費獲取。而 1983年的《國際約定》文本卻明確規定應免費獲取。此外,1989年的修訂還承認了國家對遺傳資源的獲取施加一定的限制的權利以及農民,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農民,從對他們所保存的自然資源的利用中獲取“充分利益(benefit fu)”的權利。這些變化是對“人類共同遺產”說的一種明顯軟化。1991年的第二次修訂不僅明確承認國家對其植物遺傳資源享有主權,同時承認獲取植物遺傳資源的條件需要進一步澄清,承認育種者和農民控制對其所掌握的遺傳資源獲取的權利。而在2001年通過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中,“人類共同遺產”的觀念已被徹底拋棄,轉而承認各國對其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主權權利。
此外,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也明確表明了承認國家對其生物資源擁有主權權利的立場。
三、國家對遺傳資源的經濟主權應否受到限制
盡管國家對其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主權權利在國家層面已得到各國承認,但一些西方學者、國際環境主義者和一些主張保護地方權利的國際組織仍然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承認國家主權將有害于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在很多國家,遺傳資源豐富的地區往往也是原住民聚居的地區,掌握相關傳統知識的也主要是本土社區或個人,而這些地區在經濟上大都貧窮落后,現有的對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并沒有使這些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提供者充分受益,他們甚至根本沒有得到任何回報。因此,當國際社會強調國家對這些遺傳資源的主權,討論如何用知識產權來保護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時,上述學者和組織認為,這些措施實際上起不到保護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效果。
首先,就傳統知識而言,對其最好的保護方式是促進其廣泛傳播和應用,而不是將其固定和封存起來。對傳統知識加以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無限期的保護將限制其傳播和應用,從而實際效果可能與保護的初衷并不一致。其次,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在很多場合難以適用。這可能是因為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很爹隋況下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要求,也可能是因為原地或異地獲得的遺傳資源已被修飾、合成等,其最終產品與原來的遺傳資源已有較大的區別(如育種者育出的雜交種子等)。在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上的知識產權能否及于這些衍生物,不無疑問。由于這些衍生物的開發和應用并不在發展中國家境內,因此發展中國家制訂的相關立法(如事先知情同意)事實上對這些活動可能無法適用。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有學者認為,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剝削被夸大了,而發展中國家本國的精英階層和政府對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剝削則被忽視。例如有學者指出,有人指責跨國公司以發展中國家傳統醫藥為線索生產新藥所獲利潤只有不到 0.001%回饋給了那些發展中國家,但卻忽視了另一個事實,即這些回饋給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最終也可能只有不到0.001%真正落實到了那些給跨國公司研究人員提供線索和引導的原住民手中。不僅如此,發展中國家本國政府為從外國獲取利潤,對原住民生存環境的破壞(如熱帶森林的砍伐)給他們造成的損害比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剝削造成的損害更大。由于發展中國家國內政治環境不穩定,市場和公共設施落后,使得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得不到保護,或其保護所獲利益根本到不了本土社區原住民手中。本國政府和精英階層的剝削使得發展中國家的原住民更傾向于離開他們所居住的生物多樣性場所,而不是留下來保護它們。發展中國家精英階層之所以主張以知識產權保護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只是為了從發達國家獲得更多的利潤,而不是為了保持生物多樣性,同時也是為了將發達國家的剝削作為反駁對其生態惡化和人權狀況的指責的工具。基于上述原因,承認國家主權在很多情況實際上有害于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不僅承認國家主權會產生這種結果,承認權利持有人個人的主權(如在某些傳統醫藥的場合)同樣有害于對原住民利益的保護。由于原住民和本國政府的利益缺乏同一性,因此不論是國家主權還是個人主權都應受到限制。由非政府組織來分發從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開發和利用中所獲惠益因而是必要的。
上述論斷的出發點或許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那些為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存和保護作出了貢獻的原住民和本土社區。但一般性地否定國家(在上述學者的論證中 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主權權利,毫無根據(至少是以偏概全)地從負面理解主權國家要求保護其遺傳資源的動機,顯然既無正當的法律依據又欠客觀公正。
這種論斷的問題在于:首先,國家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是一項久已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如前所述,這一原則已為多個國際法律文件所申明。遺傳資源也屬自然資源,國家當然對其享有主權權利。不僅如此,《生物多樣性公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等還專門規定了國家對其境內生物資源和遺傳資源的主權權利。以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開發和利用所獲惠益不能實際落實到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為由對國家主權加以限制,顯然缺乏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也很難為各國所接受。腐敗和不公正有其復雜的社會經濟背景,這種現象在各國都存在。試圖以一個超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取代主權國家來解決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利用中的腐敗和不公正現象,似乎不太現實。其次,對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界定也尚未統一,并不是每個國家都有所謂的原住民 (indigenous people)和本土社區(1ocal community)問題,更不是所有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都與原住民和本土社區有關(如中國的中醫藥和印度的傳統醫藥等)。因此,僅以原住民和本土社區利益的保護為著眼點而設計的制度,可能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從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利用中所獲取的惠益如何在有關權利主體間進行分配,應該是一個由國內法解決的問題。惠益分享的法律依據和方式應該是主權國家的國內法和其接受的國際規則,而不是由超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將自己的規則強加給主權國家。再者,上述論斷客觀上有可能成為跨國公司拒絕獲取權利主體事先知情同意和實施惠益分享的借1:1,加劇生物海盜現象,從而不僅使資源提供國的利益受到損害,也使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利益受到損害。 但是,反對否認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經濟主權并不意味著國家在其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事實上,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日益加深,國家的經濟主權會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由于任何一國的生物遺傳資源都可能對全人類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國家對其生物遺傳資源的主權同樣會受到限制。這種限制可能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隋形是國家在特定條件下有義務允許他人(外國國家、研究機構或研究人員)獲取本國遺傳資源,并為這種獲取提供便利。這是因為,這些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可能影響全人類的生存質量,如提供重要的食物或藥品來源等。對這一義務,《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有詳細規定。《生物多樣性公約》在承認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主權權利后,也明確規定了締約國便利其他締約國取得遺傳資源用于無害環境的用途,不對這種取得施加違背本公約目標的限制的義務。《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就有關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方便獲取問題規定,各締約方應采取必要措施向其他締約方提供這種獲取的機會。上述規定意味著,國家不能任意拒絕他人對本國遺傳資源的獲取。當然,根據上述兩個法律文件,外國國家或者私人只有在滿足特定條件時才可能享受方便獲取。易言之,遺傳資源提供國只在特定條件下才有提供方便獲取的義務。
另一種情形是國家自身對其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考慮環境因素,不能造成生物物種的滅絕或造成環境的重大破壞。由于人類面臨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對國家經濟主權的這一限制顯得尤為必要。早在 1970年3月,在東京召開的一次關于公害問題的國際座談會所發表的《東京宣言》就呼吁“把每個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環境權和當代人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認下來”。1972年6月聯合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是關系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1982年10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環境宣言》也規定,“地球上的遺傳活力不得加以損害;不論野生或家養,各種生命形式都必須維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數量,為此目的應該保障必要的生境”,“生物資源的利用,不得超過其天然再生能力”。《世界自然憲章》并要求將憲章所列各項原則列入每個國家以及國際一級的法律中,并予以實行。
上述兩個法律文件的相關內容雖然都是籠統地針對自然環境做出的規定,但由于生物遺傳資源是自然環境的重要構成要素,因此生物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當然也屬于上述規范的調整對象。事實上,上述文件中也確有若干條款是直接針對生物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而規定的。除上述兩個法律文件外,《生物多樣性公約》則直接規范了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利用。
由此可見,國家對其生物遺傳資源所享有的經濟主權是可以而且應當有所限制的。但是必須明確,這種限制是國家根據其自身及全人類的長遠利益而自覺作出,而不是外部強加的,即這種限制是國家對其主觀意志的自我限制,具體表現是國家接受有關的國際規則并將其轉化為國內法,或在國內經濟活動中作出自覺的自我約束。這種限制絕不意味著國家對其遺傳資源所享有的經濟主權的喪失或消亡,相反,它實際上是國家行使其經濟主權的一種體現。因此,有關遺傳資源保護的任何國際安排如果要得到大多數主權國家的接受,都必須建立在承認和尊重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充分的永久主權的基礎之上。
論文關鍵詞:抗日戰爭 新民主主義社會 現代化 模式 思想
論文摘要:抗日戰爭時期,站在世界的角度、時代的高峰,繼承、創新和發展了近代以來先進的中國人謀求中國現代化的積極成果,初步形成了中國社會如何實現現代化的基本思想,這些思想集中反映在他的新民主主義理論中。他的現代化思想是從整個社會綜合推進的角度展開的,涵蓋了政治民主、經濟發展、文化發達和道德建設等各個領域:一、新民主主義的政治:中國實現現代化的基本前提和保證。二、新民主主義的經濟:現代化的物質基礎和內容。三、文化現代化:現代化的靈魂和重要組成部分。
新民主主義理論問題,其實質是在一個經濟文化十分落后的大國采取怎樣的發展模式才能實現國家現代化的問題。抗日戰爭時期,思想達到成熟的一個基本標志就是初步形成了有關中國社會如何實現現代化的基本思想,這體現在他的新民主主義理論中。當時雖然尚未使用“現代化”一詞,但它所涉及和關注的正是如何使中國由一個傳統的落后的農業國家轉向現代國家這樣一個實質性主題,并把建立一個政治民主、經濟繁榮、文化發達的新中國,作為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基本目標。的現代化思想從整個社會綜合推進的角度展開,融政治革命、經濟建設、文化發展、道德重建于一體,從根本上創新了中國現代化的發展模式,在現代化理論上獨樹一幟。
一、新民主主義的政治:中國實現現代化的基本前提和保證
現代化是一個表征社會綜合發展程度的概念。具體到中國當時的基本國情,中國要走向社會現代化,在政治上,必須擺脫帝國主義的壓迫和控制,實現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并在國內政治中實現由封建專制制度向民主政治制度的轉變;在經濟上,必須實現由封建小生產向機器工業大生產,由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轉變;在文化上,必須由傳統的舊文化思想向近代科學文化思想轉變。
中國現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條件是什么?指出,“解放中國人民的生產力,使之獲得充分發展的可能性,有待新民主主義的政治條件在全中國境內的實現。”即中國現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條件就是新民主主義的政治條件。
1.獨立、自由、民主和統一的中國是實現中國現代化的先決條件。始終把創立一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的中國(新民主主義中國)作為中國現代化的前提,他指出:“沒有獨立、自由、民主和統一,不可能建立真正大規模的工業。沒有工業,便沒有鞏固的國防,便沒有人民的福利,便沒有國家的富強。”追求中國的獨立、自由、民主和統一是中國政治現代化的第一任務。近代以來,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一方面,帝國主義列強對中國的侵略、控制和壓榨,造成了中國社會的更加貧窮落后,中國的民族資本主義發展舉步維艱;另一方面,中國國內長期以來軍閥割據混戰,社會動蕩不安,根本無法形成一個有利于推動現代化的內部環境。這些內外因素的存在成為阻礙中國現代化進程的癥結所在。正是從這一認識出發,強調指出,“一個不是貧弱的而是富強的中國,是和一個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而是獨立的,不是半封建的而是自由的、民主的,不是分裂的而是統一的中國相聯結的。”中國要想實現現代化,就必須首先實現國家的獨立和統一。“實現國家的統一和獨立”是中國“由農業國變成工業國”的政治前提。
抗日戰爭時期,在不同場合從不同角度對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爭與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與中國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關系問題,進行了深刻的論述。“中國人民的生產力是應該發展的,中國應該發展成為近代化的國家、豐衣足食的國家、富強的國家。這就要解放生產力,破壞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正是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束縛了中國人民的生產力,不破壞它們,中國就不能發展和進步”。一方面,中國主要是少了獨立和民主兩件東西,這兩件東西少一件,中國的事情就辦不好;另一方面,中國又多了帝國主義壓迫和封建主義壓迫兩件東西,如果不堅決地徹底地破壞這兩件壞東西,中國就休想搞好建設”。后來,他進一步明確指出:“民主革命的中心目的就是從侵略者、地主、買辦手下解放農民,建立近代工業社會。”在七大所作的《論聯合政府》報告中又指出:“中國工人階級的任務,不但是為著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國家而斗爭,而且是為著中國的工業化和農業近代化而斗爭。”同時,針對的所謂建國方針,也針對一些人存有在國民黨統治下實現工業化的幻想,進一步說明了民主革命與工業化的關系。“政治不改革,一切生產力都有遭到破壞的命運,農業如此,工業也是如此。”
2.把建立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的構想和實現政治現代化結合起來。在現代社會,政治民主化已經成為社會普遍認可的一種精神、原則和制度,是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的重要區別之一;同時,也是近代以來中國社會走向現代化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由于近代中國現代化是在西方的霸權威脅和文明示范下啟動的,國內封建政治衰敗導致民族危機不斷加深,它直接推動了中國近代民主思想的發展。中國經歷了從最初不滿封建專制制度、推崇西方民主政治到用革命手段推翻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政府這樣一個過程。對建立民主共和政府這一現代性的追求,實際上意味著一種政治文明取向的轉型,即從傳統的政治文明向現代的政治文明的轉型。而在這一轉型過程中,“對國家制度的選擇經歷了一個民主共和一君主立憲一民主共和的否定之否定的過程。經啦這樣一個曲折過程,民主共和深人人心,成為中國革命的必然選擇。中國共產黨正是在這種取向的革命中把中國帶人共和國時代”
在領導中國革命的過程中,特別是在抗日戰爭時期,汲取中外各種民主思想,探索在中國實現民主共和的政治形式。為了在中國建立民主共和國,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強調新民主主義的國體應該建立一個以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的民主共和國,即新民主主義共和國。構成這個共和國的基本成份,既包括無產階級、農民和知識分子及小資產階級,同時也包括民族資產階級和其他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們。從而有別于“已經過時的舊形式的、歐美式的、資產階級專政的、資本主義的共和國”。建立了這樣的共和國,中國就離開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地位,變成了自由平等的國家,離開了舊中國,變成了新中國。
3.闡明憲政是實現政治現代化的重要前提條件。政治民主化和憲政密不可分,是施行現代憲政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是政治現代化的重要內容。認為:“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后,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中國“現在憲政運動是爭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認已經民主化的事實”實際上在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前夕,中國共產黨就開始了民主運動,爭取民主權利的斗爭。1937年5月,在延安中共全國代表會議上所作的《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時期的任務》報告中,就論述了民主政治在抗日戰爭中的重要性。他指出,“爭取民主,是目前發展階段中革命任務的中心一環。看不清民主任務的重要性,降低對于爭取民主的努力,我們將不能達到真正的堅實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建立。”他提出,中國必須進行兩個方面的民主改革:一是將政治制度上國民黨一黨派一階級的反動獨裁政體,改變為各黨各階級的民主政體,二是實現人民的言論、集會、結社自由。沒有這些條件,所謂憲政是無法實現的。
二、新民主主義的經濟:現代化的物質基礎和內容
現代化的核心是工業化以及由此導致的現代經濟增長。作為馬克思主義者的不僅從為打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者的意義上,而是進一步從建設一個新民主主義中國的物質基礎的視角展開了他的現代化思想,確立了一條獨具中國特色的從新民主主義走向社會主義的現代化道路。
1.新民主主義社會必須建立在現代化的工業經濟基礎上,這是現代化思想的核心內容。馬克思把工業化看成是人類社會向更高階段邁進的一個必要條件和必要途徑,并把工業的發達與否作為衡量、判斷一個國家發展水平或者說是否實現現代化的一個根本尺度。認為工業是最有發展、最富于生命力、能引起一切變化的力量。在社會的變遷中,工業“這一門又是決定一切的,是決定軍事、政治、文化、思想、道德、宗教這一切東西的,是決定社會變化的。”“新民主主義的社會基礎是工廠,不是分散的個體經濟。分散的個體經濟—家庭農業與家庭手工業是封建社會的基礎,不是民主社會……的基礎。這是馬克思主義區別于民粹主義的地方。“新民主主義社會的基礎是機器,不是手工,我們現在還沒有獲得機器,我們就永遠不能勝利,我們就要滅亡。現在的農村是暫時的根據地,不是也不能是整個中國民主社會的主要基礎。由農業基礎到工業基礎,正是我們革命的任務。在論述新民主主義經濟的具體綱領時,他指出:“新民主主義的國家,如無鞏固的經濟做它的基礎,如無進步的比較現時發達得多的農業、如無大規模的在全國經濟比重上占極大優勢的工業以及與此相適應的交通、貿易、金融等事業做它的基礎,是不能鞏固的。并在《論聯合政府》中,專門論述了中國工業化問題,對工業化的必要性、步驟、政策以及它與政治改革的關系都作了詳細地分析說明。
2.中國工業化道路必須解決農民問題,這是中國建設現代工業社會的一個基本問題。世界現代化的歷史表明,工業化的最初進程實際上是由農業來推動的,工業化水平很大程度上是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函數。對農業在現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具有超前性,與當展經濟學的觀點完全吻合,具有相當的理論深度。他指出,中國的農業和手工業占國民經濟的90%左右,這是中國的特殊國情。“中國農民問題對于中國的前途來說是一個基本問題。不解決農業問題,中國的工業化就不能成功。因為,農民是中國工人的前身、中國工業市場的主體、中國民主政治的主要力量、中國文化教育的主要對象,“如果中國需要建設強大的民族工業,建設很多的近代的大城市,就要有一個變農村人口為城市人口的長過程。如果忘記了“農民”二字,中國革命的勝利和工業化的實現都是不可能的。
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是工業化的目標。怎樣解決農民問題呢?主張“實行,解放農民”。這就是把土地從封建剝削者手里轉移到農民手里,變為農民的私有財產,使農民從封建的土地關系中獲得解放,使農業從舊式的落后的水平發展到近代化的水平,從而使工業獲得市場,造成將農業國變為工業國的可能性。由于中國工業在國民經濟中比重低,農業一直占據主導地位,但全國糧食卻不能自給,因此,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是一個艱難的任務。為了實現這個目標,的具體設想是:(1)通過發展工業來吸收農村過剩人口,進人工廠。(2)通過發展工業來為農業生產提供機器設備,促進農業機械化。(3)通過發展農業來為工業提供原料,并吸收最大量的工業品,“農民是中國工業市場的主體,只有他們能夠供給最豐富的糧食和原料,并吸收最大量的工業品”。這種通過發展城市工業來吸收農業過剩人口,農民充當新興工業的勞動后備軍的設想,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實現現代化的歷程是基本一致的,帶有西方國家工業化、城市化發展的特點。
3.中國現代化的戰略方向必然是非資本主義前途,即社會主義的現代化。是歷史唯物主義者,他對那種認為中國經濟落后而易于實行社會主義的觀點是持否定態度的。他清醒地認識到,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廢墟上,不可能建成社會主義的大廈,必須經過新民主主義這個中間轉換形態。他在《論聯合政府》中認為,在中國,“沒有一個新民主主義的聯合統一的國家,沒有新民主主義的國家經濟的發展,沒有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合作社經濟的發展,沒有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即新民主主義文化的發展,沒有幾萬萬人民的個性的解放和個性的發展,一句話,沒有一個由共產黨領導的新式的資產階級性質的徹底的民主革命,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廢墟上建立起社會主義社會來,那只是完全的空想。”
同時,又站在生產力標準的理論高度上,論證了中國共產黨為實行新民主主義進而實行社會主義的歷史進步性和歷史必然性。認為未來的中國既是現代化的,又是社會主義的,是“社會主義”與“現代化”的有機統一。他在七大的口頭報告里進一步解釋道:“只有經過民主主義,才能到達社會主義,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天經地義。“中國的經濟一定要走‘節制資本’和‘平均地權’之路,決不能讓‘少數人所得而私’,決不能讓少數資本家、少數地主‘操縱國民生計’,決不能建立歐美式的資本主義社會。這就突出了中國現代化在新民主主義時期經濟的非資本主義性質。在看來,中國現代化的戰略步驟是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通過民主革命消滅中國現代化的兩大障礙一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在此基礎上從根本上解放落后的生產力。第二步通過社會主義革命建立社會主義社會,從而實現中國的現代化。
三、文化現代化:現代化的靈魂和重要組成部分
文化現代化是現代化的靈魂,是現代化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經濟現代化和政治現代化具有重要影響,是實現經濟現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條件。的文化現代化理論在世界現代化思想史上別具一格,具有開放性、內聚性和創造性的特點,成為推動中國民族民主革命的強大精神力量,這對于經濟、政治和文化落后的中國實現現代化顯得尤為重要。抗日戰爭時期,在發掘本民族文化傳統資源的同時,創造性地將它們與馬克思列寧主義相結合,提出了自己的文化綱領:發展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通過政治、經濟、文化的全面發展,建設“獨立、自由、民主、統一和富強的新中國”。這表明以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要把取得抗日戰爭勝利同徹底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落后面貌密切聯系起來,把發展新民主主義文化作為戰略任務之一提到了中國現代化建設的議事日程。
文化現代化的本質是民主的,它是區別封建文化的主要標志。提出的“文化”既是大文化概念,又是具體的思想道德建設和教育、科學與文化事業建設。從大文化概念看,正是與建立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和新民主主義經濟相適應,把新民主主義的民主政治的內蘊放在新民主主義文化的構成之中,他對新民主主義文化作過特別的解釋“這種新民主主義的文化是大眾的,因而即是民主的。《新民主主義論》原來的標題也是《新民主主義的政治和新民主主義的文化》,可見,關于新民主主義文化的論述中,含有很深的民主內蘊。
在看來,實現中國人民的根本解放和謀求中國人民的全面進步,是中國現代化的主體內容。這表現在的民貴思想,即自由平等思想方面。他認為中國人的平等自由,首先是爭民族的平等和自由,這是中國人走向充分平等和自由的先決條件,平等和自由還指人民在國家和社會里的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平等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思想、信仰、身體的自由。
人在現代化中居于主體地位,在看來,人這一主體因素既是現代化的核心內容,又是現代化的主要內驅力。他十分重視人的全面發展,認為人的解放和發展不僅指政治、經濟上的解放和發展,還包括思想文化的解放和發展。因而在主體上,強調人的現代化對于現代化的推進作用。關于人的現代化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價值觀念的現代化,即樹立起現代嶄新的科學(社會主義)價值觀念,使人們對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普遍地形成認同態度;第二,認識能力的提高,即通過文化的普及、哲學的普及,從根本上提高人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第三,強化中國人民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從事現代化建設的堅韌意志。基于此,他把對人民的教育、對人的思想改造和對人的政治經濟上的改造聯系起來,并極為重視提高人民的覺悟和向人民灌輸社會主義思想和共產主義思想。從而揭示了人的現代化對于經濟、政治現代化的工具性作用以及現代化的目的價值。
在魁奈一派法國經濟學家以前,只有在實地應用下存在的政治經濟學,那是由公務人員或行政官們來執行的;至于敘述這類問題的作者,他們所寫的只是屬于他們自己國家的農工商業與海運業事項,完全以這一范圍為限,關于財富的起因這類問題是不加分析的,關于全人類利益這類問題是絕對不予考慮的。
首先把研究擴展到全人類、不以國家概念為考慮對象的是魁奈,普通自由貿易這個概念也是從他開始的,他把他自己所寫的那本書命名為《重農主義,或最有利于人類的支配力量》,他要求我們必須具有這樣的想法:所有各個國家的商人是處于一個商業聯邦之下的。魁奈所談的無疑是世界主義經濟,是從事研究如何使全人類獲得發展的那種科學;它與政治經濟學,即以研究如何使某一指定國家(在世界當前形勢下)憑農工商業取得富強、文化和力量的那種科學是對立的。
亞當。斯密也在同樣擴大的意義下研究他的學說,盡管重農主義者違反了自然法則,違反了邏輯,發生了嚴重錯誤,他仍然以闡述全世界范圍的商業絕對自由原則作為他的任務。亞當。斯密同魁奈一樣,對于真正的政治經濟,也就是各個國家為了改進它的經濟狀況所應當遵行的政策這方面,卻極少過問。他把他的著作題名《國家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這里的國家指的是全人類中所有國家)。他在他書里的個別場合談到各種政治經濟制度時,只是為了指出這些制度的無成效,從而證明必須以“世界主義或世界范圍的經濟學”來代替“政治的”或國家的經濟學。他雖然在這里或那里不時提到戰爭,但只是偶然提到的。構成他理論基礎的是持久和平局勢的概念。為他作傳記的斯圖亞特曾明白指出,他的研究從一開頭所根據的就是這樣一個原則:“為促進公共福利而訂立的國家規章大部分是多余的,一個國家要從落后的未開化狀態轉變到盡可能最高的進步狀態,無需什么別的,只需合理的租稅、公正的司法與和平。”亞當。斯密所理解的“和平”,當然是象圣皮埃爾神甫所說那樣的“持久、普遍的和平”。
薩依就曾毫無掩飾他說明,為了理解普遍自由貿易這個概念,我們必須具有這樣的想象,一個世界范圍的共和國是存在的。這位作家主要所努力的是就亞當。斯密所提供的材料形成一個體系。他在他的《實用政治經濟學》第六卷(第288頁)里坦率說明:“我們考慮的范圍可以是屬于以族長為首的一個家族的經濟利益,有關這方面的觀察和原則所構成的是私人經濟。但是屬于整個國家、不論是對這些國家本身或與別的國家有關的那些原則,它們所構成的是公共經濟。歸根到底,政治經濟學所研究的是一切國家的利益,是全體人類社會的利益。”
這里并須注意的是,首先,薩依承認在他所使用的“公共經濟”這個名詞下,國家經濟或政治經濟是存在的,但他在他的著作里并沒有談到這些;其次,他把在政治經濟這個名詞下所包含的內容歸納到一種學說,這種學說顯然是世界主義性質的;結果他在這個學說中所談的始終只是以整個人類社會的利益為唯一對象的經濟,并不顧到各個國家的不同利益。
所謂“公共經濟”,老實說,它的內容應當沒有別的,只是屬于某些指定國家的經濟,也就是真正的政治經濟;如果薩依在向我們說明他所說的政治經濟是什么(實際上沒有別的,只是世界主義的、世界范圍的或屬于全人類的經濟)以后,使我們知道當他談到一些學說的原則時他喚作“公共經濟”的是什么,那么這種在名詞上的代用,原也可以存而不論。
但是當他給這種學說下定義并加以引伸時,簡直無法避免從國家的概念和性質開始,這就必然要使所謂“全人類經濟”發生實質上的改變;因為現在人類還是在不同的國家下互相分開的,各自在它共同力量和利益下結合在一起,各不相謀,而且與那些在天賦自由權的行使上彼此對立的其他同樣的社會不同。他用政治經濟的名稱來稱呼他的世界主義經濟時,在這一點上并沒有作出說明,由于這種名詞上的移動,跟著就發生了意義上的移動,這樣就掩蔽了一系列最嚴重的理論錯誤。
一切后來的作家都陷入了這個錯誤,不能自拔。西斯蒙第也把政治經濟學明白他說成是“以造福人類為使命的科學”。亞當。斯密和他的后繼者在這一點上所教導我們的,主要也就是魁奈和他的后繼者所已經教導過了的。《方法評論》里一篇文章談到重農學派時所說的話幾乎與亞當。斯密一派的話如出一口,它說:“個人福利是完全依存于全人類福利的。”
就亞當。斯密所了解的,美國倡議自由貿易最早的是哥倫比亞學院院長托馬斯。庫柏,他甚至否認國家的存在,把國家說成是出于“字面上的創造”,只是為了避免表達時的多所周折而設的,除了存在于政治家的頭腦以外,并沒有實際的存在。庫柏在這一點上的主張是非常一貫的,實際上他的態度比他的前輩和老師們還要徹底得多;因為這是很明顯的,如果承認了各個國家以及它們各個性質和利益的存在這一點,這就立刻有必要按照這些各自不同的利益來考慮修改屬于人類社會的經濟學,如果庫柏的意向所在是要把這類修改說成是錯誤的,那么在他的一方面最聰明的做法就莫過于從頭否認國家的存在了。
就我們這方面來說,我們絕對不是要把流行學派主張的世界主義經濟理論一筆抹殺;但是我們認為政治經濟,或者象薩依所說的“公共經濟”,也應當科學地加以發展;可是我們還認為對事物應當給以正確的名稱,這樣總比使用意義相反的名稱要好些。
我們如果想對于邏輯、對于自然法則信守不渝,那就必須使個人經濟不與社會經濟相混淆,關于后一項,又必須把政治經濟或國家經濟與世界主義經濟劃分開來。政治經濟或國家經濟是由國家的概念和本質出發的,它所教導的是,某一國家,處于世界目前形勢以及它自己的特有國際關系下,怎樣來維持并改進它的經濟狀況;而世界主義經濟產生時所依據的假定是,世界上一切國家所組成的只是一個社會,而且是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勢之下的。
如果象流行學派所提出的那樣,我們的確有一個包括一切國家在內的世界聯盟作為持久和平的保證,那么伺際自由貿易原則似乎是完全正確的。就個人來說,他爭取個人發展時所受到的束縛越少,同他自由往來的那些人人數越多,財富越大,他個人活動的范圍越廣,則為了爭取進一步發展,對于他先天的稟賦、后天的知識和才能以及供他支配的自然力量,利用時就越加容易。個人如此,就各個社會、地區和國家的情形來說,也是如此。就美國的各州、法國的各縣、德國的各聯邦來說,說是與其把它們聯合起來彼此進行自由商業往來,不如用內部地方關稅把它們互相隔開更為有利,只有傻子才會這樣想。
大不列顛三王國與愛爾蘭的聯合,使全世界看到了一個顯著的、無可反駁的例證,在聯合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是具有無限效能的。假使世界上其他一切國家也在同樣情況下聯合起來,則全人類由此所獲得的進展和幸福將達到何種程度,就是最豐富的想象力也難以描畫。
毫無疑問,世界聯盟和持久和平的觀念是受到常識和宗教的擁護的。如果個人之間的爭斗認為與理性相違背,那么國家之間的爭斗受到同樣譴責時,在譴責的激烈程度上應當擴大多少倍?社會經濟學能夠從人類文化史提出的證據,說明全人類在正義的法律之下聯合起來是合情合理的,看來在人類健全的理智之前,這一證明是最為明顯的。
歷史告訴我們,當發生了戰事,個人投入了戰爭活動時,人類幸福就降到了最低度;當國際協作情緒有了高漲時,人類幸福就有了相應的增長。當人類處于原始階段時,最初實現的是家族的聯合,然后有了城市、城市同盟與整個國家的聯合,最后是若干個邦處于同一政府之下的聯合。假使事勢所趨,足以使這種聯合(那是從家族的聯合開始的)擴展到千百萬人,那就有理由認為在這樣的趨勢之下使一切國家聯合起來也是有可能的。如果人類智力能夠理解到這種大規模聯合的利益,那么我們就應當敢于作這樣的設想,因全人類聯合而產生的更大利益,人類智力也是能夠理解得到的。有許多例子足以表明,在現代精神下是有著這種傾向的。這里只需提一提在科學、藝術、新發現方面以及在工業與社會制度方面的進步就夠了。現在已經可以有把握地預言,再過幾十年以后,由于交通工具的進一步改善,世界上的文明國家通過物質和文化方面的交流而聯合在一起的密切程度,將不亞于一個世紀以前英國各郡的聯合,或者還比它們更為密切些。歐洲大陸各國政府,現在用電報互通消息,彼此已經好象是處于同一地區。空前的強大力量已經把工業提高到以前所料想不到的完善程度,而更加強大的力量還在不斷地出現。工業愈進步,愈加勻稱地擴展到世界各國,剛發生戰爭的可能性將愈小。兩個工業同樣發展的國家如果互相沖突,則彼此在一星期內可以使對方受到的損害,或者經過整個世代還難以恢復。但是同時也可以推想得到的是,原來專用于生產的新生力量同樣也可以為破壞性的戰爭服務,這一點將主要有利于取守勢的一方,特別是歐洲國家,而英國原來以島國地位在防御上所占有的優勢,或將由此喪失。歐洲各大國的國會,現在已具有未來的、由各國共同組成的國會的雛形。用協商來解決爭端的辦法,比之憑武力來奪取公理的辦法,顯已占有優勢。一切文明國家比較開明的首腦,對于財富與工業的本質作了進一步深入觀察以后,已經確信,對未開化、半開化或文化在衰退中的國家進行的教化工作和殖民地的形成,為文明國家提供了發展生產力的場所,而這比戰爭的相互敵對行動或貿易限制能提供更豐碩更安全的果實。我們對于這一點看得越清楚,未開化國家通過交通工具的進步越與文明國家相接觸,則文明國家越會認識到:對于未開他的、內部陷于無政府混亂狀態的以及受惡政府壓制的那些國家的啟發和教導,是一種使命,這種使命提供給文明國家的利益是均等的,同時也是各文明國家大家都應負的一項責任,但這種責任只有在團結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完成。
對一切國家、對整個世界進行教化,是全人類應該共向擔當的任務,從那些不變的自然法則來看,這一點是顯然的,文明國家彼不可抗拒的勢力所推動,不得不把它們的生產力擴大或移轉到文化比較落后的國家。我們到處可以看見,在文明的影響之下,人口、智力和物質資本達到了這樣的規模,就勢所必然的要向文化比較落后的國家傾注。如果國家的可耕面積已經不足以供養全部居民,已經不足以吸收全部農業人口,則人口的多余部分就勢必要向遼遠地區尋找適于耕種的土地;如果一個國家有才能、有技術的人材已經這樣多,以致在國內不再能獲得足夠報酬,他們就必然會流向對他們的需求較大的地區;如果由于物質資本累積的結果,以致利率下降得那樣厲害,較小的資本家已經不再能靠利息收入過活,他就會把資本在比較有利的情況下投放到富力較低的國家。
由此可見,流行學派的學說體系未嘗沒有正確原則作為基礎,但這一原則要達到為實踐作先導的目的,必須獲得科學上的承認和應用,同時為了避免誤人歧途,實踐也不能忽視這一思想;這個學派卻沒有考慮到各個國家的性質以及它們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況,沒有把這些方面同世界聯盟與持久和平的觀念統一起來。
流行學派把那些還沒有出現的情況假定為已經實際存在的情況。它假定世界聯盟與持久和平的形勢是已經存在的,然后由此推定自由貿易的巨大利益。這樣就把因與果混淆了。就那些已經在政治上聯合起來的各省、各州、備邦來說,持久和平的狀態是存在的;由于這種政治上的聯合產生了商業上的聯合,由于在這樣形勢下的持久和平,才使商業聯合對它們那樣的有利。歷史上一切的成例告訴我們,領先的總是政治聯合,跟著發生的才是商業聯合。由后者帶頭而由前者跟進的情況,簡直舉不出一個例子。但是在目前世界形勢下,實行普通自由貿易的結果是不會產生一個世界范圍的共和國的,情形將適得其反,比較落后的國家將普通屈服于工商業與海軍強國的優勢之下,作出這種結論的理由是極其充分的,在我們看來,這樣的形勢簡直是萬難避免的。要使一個世界共和國(按照亨利四世和圣皮埃爾神甫所理解的)、也就是世界各國彼此承認有同等權利、放棄單獨采取糾正行動的廣泛同盟成為現實,只有多數國家在工業與文化、政治修養與權力達到盡可能近于同等的程度時,才能辦到。只有當這樣的同盟在逐漸形成的過程中時,普遍自由貿易才能發展;只有由于這樣一個同盟的結果,才能使一切國家象現在在政治上聯合起來的各省各州一樣,享有同樣大的利益。有些國家在文化上同那占優勢的國家比起來還差得很遠,但是那個國家決沒有從上帝手里取得壟斷工業的永久權利,不過在時間上它比別的國家占先了一步而已。保護制度是使落后國家在文化上取得與那個優勢國家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從這一點看起來,保護貿易制度可以認為是促進各國實現最后聯合,也就是促進真正自由貿易的最有效方法,從這個觀點來看時,國家經濟學似乎是這樣一種科學,它正確地了解各國的當前利益和特有環境,它所教導的是怎樣使各個國家上升到上述那樣的工業發展階段,怎樣使它同其他同樣發展的國家結成聯盟,從而使實行自由貿易成為可能,并從中獲得利益。
但是流行學派把這兩種學說互相混淆起來;它犯的嚴重錯誤是,以單純的世界主義原則為依據,來衡量不同國家的情況,從而僅僅由于政治上的理由,忽視了生產力的世界性的發展趨勢。
馬爾薩斯希望限制人口增加,查默斯和托倫斯則近來有一種奇妙的想法,認為資本的累進與生產的無限制擴張都是要不得的,社會福利所嚴格要求的是制止這方面的進展,西斯蒙第說工業發展是對社會有害的;他們所以會發生這類錯誤見解,只是由于抹煞了生產力發展的世界性趨向。他們的理論在這一點上有類于吞噬了自己的兒子的薩騰(Saturn)。這種理論認為由于人口、資本和機器的進展而出現了分工,然后根據這一點來解釋社會的福利,最后就把這些發展因素看成是洪水猛獸,是對國家富強的威脅;他們所以會作出這樣的結論,是由于只看到各個國家的目前情況,沒有考慮到整個世界的情況和人類未來的進步。
人口增長率大于食料生產增長率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世界上還有大量的天然富源沒有開發,人口就是再增十倍或甚至百倍也足以供應;情況既然是這樣,這種食料與人口兩者不能相平的想法,或者用假想的計算、詭譎的論據來證明這種臆說的辦法,可以說至少是愚昧的。以生產力的目前限度為標準,據以計算多少土地能夠養活多少人口,這樣的想法只是由于器量不大,目光短淺。整個地球可以容納的人口,照野蠻時代漁獵者們的計算恐怕不到一百萬人,照畜牧時代牧羊人的計算恐怕不到一千萬人,照原始農業時代農民的計算也恐怕不會到一億人;然而現在一個歐洲就有兩億人在生活,馬紛薯與其他糧食作物種植的推進與近來農業上一般的改進,使人類供應食料的生產力提高了十倍。英國小麥每英畝的產量,在中世紀時已比前增加到四倍,現在已增加到十倍至二十倍,此外耕地面積也已擴大到五倍以上。有許多歐洲國家,它們土地的肥沃并不亞于英國,但農作物每英畝產量的增加還不到四倍。對于人類此后在新發現、發明和改進方面,誰又敢預定限度呢?農業化學還在幼稚時代,明天也許由于某種新發現或創造,一下子就把產量提高五倍或十倍,誰能知道呢?我們已經能夠靠了自流井把不毛之地變成膏壤,地質也許還有什么未知力量在潛伏中有待發現,誰又能斷言呢?假定由于某種新發現,可以無須象現在這樣依靠燃料的幫助,在任何地區用極低的代價產生熱力,假使處于這樣的情況,可耕種地區將擴大到多少倍,每英畝產量將增加到什么程度,誰能預計呢?我們說馬爾薩斯的學說看來是胸襟狹窄的,但他所使用的方法也是要不得的,由此會發生一種違反自然的作用,從而毀滅道德和力量,這個方法簡直是可怕的。這個學說企圖毀滅人類的一種愿望,這種愿望是造化用來激勵人們發揮身心力量、激起并支持人們高尚感情的最有效手段,人類所以有進步,主要就是由于這種愿望的存在。這個學說將使最冷酷的自私自利成為一種法則,它對我們所要求的就是,即使眼看著一個人在挨餓,也應該不聞不問,因為假使給了他飲食,三十年后也許另有一個人要因此處于饑餓狀態。這個學說足以使同情心化為烏有,有的只是機械核算,這就是說,足以使人心化為鐵石。如果作為一個國家的國民,他們的一腔熱血都化成了鐵石心腸,那么對于這樣一個國家最后還有什么期望呢?到那個時候,道德勢必完全摧毀,一切生產力量因此勢必完全消失,國家的財富、文化和權力也將不復存在,除此以外,還有什么別的后果可期望呢,如果一個國家人口的增長超過了食料生產的增長趨勢,如果資本的積累最后達到了這樣程度,以致不能再找到投資出路,如果機器生產造成了大批工人失業,使商品有了巨額過剩——如果發生了這樣的情況,這只是說明,造化注定,不允許任何一個國家單獨享有工業、文化、財富和權力,或者是說,地球上大部分宜于耕種的地方只應當成為野獸的窟穴,人類的絕大部分應當永久陷于野蠻、無知和貧因狀態。
這里所說明的是這一學派因從政治觀點來衡量人類生產力而發生的錯誤;我們還要指出它由于從世界主義觀點來考慮各個國家的利益而犯的錯誤。
如果包括一切國家在內的那樣一個世界聯盟的確存在,那時各國所處的地位將同組成北美合眾國的各州一樣,過剩的人口、才能、技術和物質資本將從英國流向歐洲大陸各國,情況就同相類的過剩人口、才能等從美國東部備州流向西部各州一樣——假定大陸各國具有與英國同樣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同樣的憲法與一般法律,并且假定英國政府能夠服從這個世界聯盟的統一意志的話。在這樣的假定情況下,要使所有這些國家在財富和文化上提高到與英國同樣的程度,那就沒有比自由貿易更好的方法了。這就是流行學派的論據。但是在目前世界形勢下,這一論點又如何能與自由貿易的實際活動相吻合呢?
英國是一個獨立國家,因此它的政策方針將以為它自己謀福利為唯一鵠的。英國人所愛好的是他自己的語言、自己的法律、風俗和習慣,只要有可能,他將盡量用自己的力量和資本從事于發展他本國的工業,使他的工業產品推廣到世界各國市場,在這個情況下,自由貿易制度是最能適應他的目的的,他決不會喜歡或想到在法國或德國來建立工業。英國一切的剩余資本會毫不猶豫地用來發展對國外各地區的貿易。如果英國人想遷居國外,或者想把他的資本投放到國外地區,他寧可到比較遼遠的、他的語言、法律和規章已經有了基礎的那些地區,而決不會選中歐洲大陸的那些落后國家,他現在就是這樣做的。在這樣情況下,整個英國就會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工業城市。亞洲、非洲、澳洲所接受的將是英國的文化,許多以英國為榜樣的新國家將陸績出現。一朝時機成熟,就會組成一個以英國為首的國家體系,到那時歐洲大陸國家的地位將一落千丈,人民將成為不重要的、沒有收益的民族。在這樣形勢下,法國以及西班牙、葡萄牙將遭到同樣命運,最上品的酒得供應英國世界,只有最下等的劣酒才能留給自己,法國至多只能干些小型女帽業那類營生。德國到那時看來對英國世界沒有什么別的可以貢獻,只有一些兒童玩具、木制的鐘、哲學書籍等類,或者還可以有一支補充隊伍,他們為了替英國人服務,擴大英國的工商業優勢,傳布英國的文學和語言,犧牲自己,長途跋涉到亞洲或非洲沙漠地帶,就在那里淪落一生。到那個時候,屬于這個英國世界的人民想到或談到德國人或法國人時,就象我們現在想到或談到亞洲各國人的那副神氣一樣,這個轉變是不需要多少世紀的。
但是真正的政治科學對于普遍自由貿易這樣的結果,認為是極度違反自然的;我們敢說,如果在漢撒同盟時代實行了這樣的普遍自由貿易,那么今天在工商業發展方面高出其他一切國家的,將不是英國人而是德國人。
現在僅僅由于首先樹立政治的商業制度、多半不顧世界主義原則的是英國人,就把世界上一切財富和權力讓給了他們,這一點就是從世界主義立場來看,也是最不公平的。為了使自由貿易能夠獲得自然的推行,必須首先用人為方法,把那些比較落后的國家提高到曾經用人為方法使英國達到了的那個文化階段。通過我們在上面所指出的生產力發展的世界主義傾向,世界上那些比較遼遠的地區,也許會比坐落得較近的歐洲各國先一步獲得利益,達到富強。為了避免這種形勢的發展,歐洲的那些國家,對于自己道德、智力、社會和政治情況作了衡量以后,如果感覺到自己有能力發展成為一個工業強國,就必須采用保護制度,作為達到這個目的的最有效手段。在這個目標下實行這個制度有兩個步驟:首先是把外國工業品逐漸從我們市場排除出去,這樣工人、才能和資本在外國將發生過剩,它們必須找尋出路;其次是在我們的保護制度下,國外工人、才能和資本流入時應受到鼓勵,獲得利益,這樣國外的剩余生產力才可以在這里獲得出路,而不必遷徒到世界上鞍遠地區或殖民地去。政治科學是以歷史為依據的,它要追究的是,英國在以前曾否使用過這樣的方法,從而由德國、意大利、荷蘭、法國、西班牙和葡萄牙獲得了大量生產力。它要問,世界主義學派對于保護制度的利弊。自以為是權衡過輕重的,那么對于上面所資這個制度所造成的一些非常顯著的情況,為什么完全置之不顧呢!義學派對于保護制度的利弊。自以為是權衡過輕重的,那么對于上面所資這個制度所造成的一些非常顯著的情況,為什么完全置之不顧呢!
【內容提要】發展中國家參與經濟全球化的起始條件是決定其經濟安全的內在因素;發達國家推行經濟全球化的戰略意圖和政策舉措是影響發展中國家經濟安會的深層因素;經濟全球化是影響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環境因素。文章在此基礎上對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內涵進行探討。
【關 鍵 詞】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
【 正 文】
一、發展中國家參與經濟全球化的起始條件是決定其經濟安全的內在因素
近年來,經濟全球化呈現加速發展的趨勢,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融入到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世界政治、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使國家安全的內涵出現了新的變化,國家經濟利益和國家經濟競爭力隨即上升至國家安全的優先位置,國家經濟安全開始成為國家安全的核心。
對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認識應首先從其參與經濟全球化的起始條件上去把握。因為發展中國家的起始條件既是其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基礎,也是決定其經濟安全內容的重要因素。從經濟安全的角度看,發展中國家起始條件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項:
1、市場經濟的不完善。現代市場經濟通常具備如下特征:市場結構完備,生產要素和產品流動無障礙;市場競爭充分、公平并有統一的規則;價格信息充分;市場活動主體的產權明晰。對照上述特征,不難發現發展中國家目前市場經濟具有很大的不完全與不完善性。以中國為例,市場經濟的不完全與不完善具體表現為統一的國內市場尚未形成,各地區自給自足現象十分嚴重,國內市場被分割為許多狹小的封閉性地方市場,產品和生產要素流通不暢;生產要素市場建設步伐緩慢,各種生產要素進入市場的程度、各種要素市場放開的程度和完善程度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內市場競爭規則缺乏公平性與統一性,不同經濟成分發展條件不平等;地方保護主義使區際貿易壁壘名目繁多;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國有企業預算軟約束和“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十分突出。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的不完全與不完善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安全極為不利。按照經濟學理論,在一個競爭不公平且不充分的市場條件下,價格體系的扭曲是不可避免的。價格信號的失真會使價格失去真實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其后果是造成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場競爭的不公平還會抑制優勝劣汰規律的作用,不利于發展中國家培育自己的明星企業和發展自己的優勢產業。
2、社會保障機制建設步伐緩慢,尚不能滿足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發展中國家參與經濟全球化必須具備一個發達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然而,從目前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實際情況看,尚有兩大突出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一是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渠道不暢,部分國有、民營和外資企業不能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基金,致使職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全社會籌集到的社保基金難以滿足其承擔的義務要求。二是社會保險機制的覆蓋面過窄。部分城鎮下崗職工、農業剩余勞動力仍被排除在社保機制之外,包括城鎮下崗職工、待業人員和農業剩余勞動力在內的低收入人群的大量存在,是影響發展中國家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大隱患。
3、發展中國家金融體系的脆弱使其面臨的金融風險壓力增大。發展中國家金融體系的脆弱主要表現在外債負擔重、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比例高和金融市場開放步伐過快等三個方面。以墨西哥和韓國為例,1992年墨西哥外債達1060億美元,1994年墨外債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5%。1997年10月底,韓國外債總額達1100億美元,其中2/3在一年內到期。外債負擔重是造成這些國家匯率低估、貨幣貶值的重要因素。而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比例高的情況在中國比較明顯。1995年底,中國國有銀行總貸款為4萬億元,其中9000億元是呆賬,約占總貸款的22.3%。高不良貸款率使中國銀行系統顯得脆弱。此外,發展中國家(如泰國、印尼、馬來西亞和墨西哥)金融市場的過早開放客觀上為國際金融投資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數量龐大的國際游資始終是威脅發展中國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隱患。
二、發達國家推行經濟全球化的戰略意圖和政策舉措是影響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深層因素
發達國家積極推行經濟全球化的目的是服務于資本的全球擴張,攫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剩余,鞏固和提高其優勢競爭地位。發達國家戰略意圖從本質上看具有“爭奪性”和“霸權性”兩種屬性。爭奪性表現為發達國家借經濟全球化不斷迫使發展中國家開放市場,加快進行經濟滲透以此來爭奪發展中國家的資源和市場。“霸權性”是指鞏固和提高發達國家在文化、政治、軍事、經濟等領域的“霸權”地位。發達國家推行這項戰略的政策舉措有:維護現有的“中心”與“外圍”的國際分工體系;技術封鎖;把持國際游戲規則的制定權。在維護和加強“中心”與“外圍”的國際分工體系上,發達國家憑借其擁有的“經濟技術優勢”、“創新優勢”和“國際規則優勢”將發展中國家置于國際分工梯度的中低層次,而將自己放置在國際分工梯度的高階梯位置,以此來形成能使國際分工利益更多地向發達國家傾斜的國際分工格局。這樣的國際分工格局對發展中國家極其不利,它不僅使發展中國家獲利較少,而且還在事實上形成了發展中國家經濟對發達國家的高度依賴性,這會嚴重削弱發展中國家抵擋發達國家傳遞經濟危機、維護自身經濟安全的能力。在技術封鎖上,發達國家嚴格管制高新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據統計,世界最大的569家企業(基本上屬于發達國家所有),只有10.6%把技術創新放在國外。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達國家一直把持著游戲規則的制定權。如世界貿易組織的“綠色會議室”小圈子商議制度,能夠“入室”商討制定游戲規則的絕大多數是發達國家。這實際上等于剝奪了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對制定和修改游戲規則的發言權的決策權。因此,現行國際游戲規則一直帶有明顯的偏向性和不合理性,它偏重照顧的是發達國家利益,而忽視或損害的卻是發展中國家利益。
三、經濟全球化是影響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環境因素
經濟全球化深刻改變了世界經濟的運行環境,當代世界市場變得更加開放、競爭更加激烈;資本、技術、信息、人才等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更為便利。世界經濟的聯系方式已從過去以國際貿易為主,轉向以資本跨國界流動為主、國際貿易迅速擴大的新的發展態勢。與世界經濟聯系的加深,使發展中國家在分享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更大挑戰。這種來自經濟全球化方面的挑戰從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角度看,集中體現在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能力的減弱和保護市場能力下降兩個方面。這種推斷基于以下兩點:
1、市場經濟體制的全球推廣,為生產要素所有者自主決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懸殊,為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提供了利益誘因。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是資源所有者做出的經濟選擇行為,這種選擇行為是建立在成本——風險——收益分析基礎上的。對資本而言,規避風險,尋求收益的最大化是其進行跨國界流動的決定因素;對人才而言,是否進行跨國界流動取決于其流動的預期收益與流動的機會成本的比較,當人才由跨國界流動而獲得的異國就業收入遠遠高于其在流出國工作收入和流動費用時,人才跨國界流動的現象便會增多。由經濟全球化而帶來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全球推廣則為資源所有者的自主決策提供了制度保障。從現實情況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和生產要素收益水平的懸殊,會為發展中國家稀缺生產要素流向發達國家提供利益誘因。由此可見,市場力量的作用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是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能力受到削弱的一個重要因素。
從政策因素看,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能力和保護市場的能力均面臨著嚴竣挑戰。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市場開放壓力越來越大,開放市場的時間表已基本確定,發展中國家通過政策的作用來達到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越來越顯得無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于2001年12月11日開始生效,根據議定書的規定,中國承諾:關稅減讓的實施期最長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項產品的數量限制,最遲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在加入后1至6年內逐步實施。又如:根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墨西哥政府承諾自1994年1月1日起,墨西哥將在10年內完全取消彼此間的農產品關稅;在7年內取消對美、加銀行及保險公司的限制,在10年內取消對證券公司的限制。韓國的市場開放程度本已很高。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后,為解救危機,韓國更是加快了開放的步伐。如取消對外匯、資本流通和利率的所有管制,逐步允許外國接管和收購部分韓國金融機構,開放國內汽車市場等。
2、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能力的減弱和保護市場能力的下降是影響其經濟安全的重要因素。發展中國家的市場開放和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對發展中國家經濟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從積極意義上講,它顯然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吸收外部稀缺生產要素加快自身的經濟發展,在這一點上東亞經濟奇跡的出現和中國經濟發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最有力的證明。從消極意義上講,市場開放和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的增多也會給發展中國家經濟帶來巨大沖擊。比如,短期外資的大量流入極易產生泡沫經濟,而短期外資的大量撤走則會導致泡沫經濟的破滅。東南亞金融危機和墨西哥金融危機爆發就是由于短期外資大量撤走而引起的泡沫經濟破滅的例證。泡沫經濟破滅后最終承擔損失的是發展中國家。可見,伴隨著生產要素大量流入與流出的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繁榮與蕭條的更替,蕭條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就是最大的經濟不安全。此外,由市場開放而帶來的外國長期資本、技術和商品的大量流入也會對發展中國家的民族企業產生巨大沖擊。在外資企業、外國產品的沖擊下,發展中國家民族企業市場份額的下降、人才流失、失業增多及社會各階層之間收入差距拉大的現象會逐漸暴露出來。解決這些問題無疑會加重社會負擔,但不解決這些問題勢必會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四、結論與建議
經濟全球化下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安全問題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問題,對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認識應從歷史的、系統的、動態的角度去理解。
首先,發展中國家在沒有實行開放政策時,自然不存在經濟安全問題。但由封閉而帶來的落后和貧窮從長遠看就是最大的經濟不安全。影響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因素既有來自國內、國際的因素,同時又有國內、國際因素的互動影響而產生的新因素。把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問題置于經濟全球化中去系統地研究應成為我們分析經濟安全問題、解決經濟安全隱患所應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
其次,經濟安全問題不僅發展中國家有,發達國家亦同樣存在。在經濟全球化時代,處于國際分工體系中低梯度層次的發展中國家是最易遭受危機沖擊的國家,但在發展中國家發生的經濟危機也會通過貿易和國際分工鏈迅速向世界擴散,發達國家亦不能幸免。可以說,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存在絕對的經濟安全。正視經濟風險的客觀存在,努力消除威脅經濟安全的隱患,不斷增強自身抗御經濟風險的能力,應成為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內容。
再次,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安全問題還是一個長期性、多變性和可控性的問題。當前的經濟安全并不代表永久的經濟安全;某一時段出現經濟危機并不等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將會一蹶不振,振興無望。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如不消除來自內部的威脅經濟安全的因素,其經濟安全問題便會失去立身的基礎;如不善于化解來自外部世界的不利因素,則其經濟安全問題也得不到保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計,解決的出路在于加快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步伐,提高民族企業國際競爭力和發揮自身潛在優勢。發展中國家從經濟全球化中受益程度的大小與其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程度是正相關的,發展中國家受益程度的大小與其抗御經濟風險的能力也是正相關的。所以,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應成為發展中國家維護經濟安全的當務之急。提高民族企業國際競爭力不能靠保護的辦法去實現,積極的態度是通過進一步開放市場的政策把民族企業推向全球競爭的行列。
最后,還應看到,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對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的能力,無論是從市場因素上看,還是從國家干預經濟的能力上看,都明顯受到削弱。這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波動性大、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發展中國家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的能力等同于其具有的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能力。控制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的能力主要體現在對稀缺生產要素(長期資本、技術、人才等)吸納能力、引導能力、控制或減少稀缺生產要素流出國境能力以及對國際游資的控制能力等方面。發展中國家提高這些方面的能力,出路并不在于其政策是如何優惠,自然條件是如何優越,而主要取決于市場的有效性和公共環境水平。因此,努力保持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創造與維護有效的市場機制和良好的公共環境,應成為發展中國家維護其經濟安全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