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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現狀、問題的分析,說明必須建立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并且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了三方各自在資金籌集中的地位和責任,明確了各自應承擔的方式和份額,以及對基金籌集的財政管理問題。
以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杜會福利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標志,已廣為人們所認識和接受。綜觀當今實行市場經濟比較成功的國家,都無一例外的有著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較晚,一度成為制約國有企業改革和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滯后因素。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環節和核心問題是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總體要求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渠道,因為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模式籌集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運行的前提和財力保證。
一、我國當前基金籌集的現狀及問題
回顧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歷程,大體上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新中國成立至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這一階段從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在城鎮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逐步建立了以勞動保險為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階段基金的籌集主要由國家和企業負擔,職工個人不負擔任何社會保障費用。第二階段是從改革開放開始,特別是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將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容和目標以后,我國有步驟地進行了以養老、醫療、失業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出臺了一系列有關養老、失業、職工醫療等方面的暫行規定,并在全國陸續選定了若干城市作為試點,以積累經驗、發現問題,為全國性推廣奠定基礎。這一階段在籌資方式上進行了一步步的改革,先后實施過多種籌資方案。后來在全國大面積推行了企業職工養老金社會統籌辦法,起步階段以市縣為統籌基本單位,參加統籌的企業采取“以支定收、現收現付”的辦法。到1993年末,國有企業全部實現了市縣級以上統籌;集體企業的職工養老保險統籌達到1927個縣;外商投資企業統籌達到800多個縣。在此基礎上,國家又決定逐步提高各地社會統籌的層次,從市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
由此可見,經過幾年的改革,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和籌措方式目前正處在新舊交替的特殊階段。一方面,舊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資金籌措模式已經漸漸解體,而另一方面新的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籌資方式還剛剛起步,遠未達到規范化、系統化的要求。這種新舊交替的現狀導致了現階段各種相互矛盾的做法并存的局面,出現了過渡階段特有的特點,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首先,雖然國家不再統攬一切社會保障經費的籌措,但國家和企業的負擔仍然很重。國家負擔重除了因為由國家財政支撐的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繼續由國家負擔外,還因為國家目前還負擔著一部分本應由三方共同分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如目前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實際上是由國家財政在負擔;雖然在“兩江”等地進行了職工醫療制度改革,但就全國范圍而言,公費醫療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沒有實質性變化。企業在現階段的負擔仍然過重。據統計,到1993年末,全國共計有59萬戶各類所有制企業,8000多萬職工和近20__萬退休工人參加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分別占城鎮企業職工的60%和退休人員的80%。但就費用的籌集來源而言,絕大部分由企業統籌,個人繳費率還不足1.5%。
其次,與國家和企業負擔過重相聯系,特別是由于企業負擔過重,又導致社會保障基金收繳困難。有的地方強制性統籌甚至演變成了“友情”募集。以1993年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情況為例,全國平均收繳率為86%,較往年下降7%一8%,有的市、縣情況更為嚴重。基金收繳困難存在客觀原因,當前國有企業虧損嚴重,在這樣的情況下再負擔過重的社會保險費用實在難以承受,而在國家行政強制統籌收費的情況下,企業也只有采取拖欠的辦法。
第三,由于采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體情況征收統籌基金,而統籌的范圍層次以市縣為主,省、地、縣各種規格的均有,交納統籌基金的比例和計算辦法,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性質均存在差異,這導致出現一個突出問題,即各地各自為政,各地方財政和企業的負擔水平極不平衡,從而社會保障的社會性未能得到充分體現,降低了統籌基金分擔社會風險的能力。
第四,基金多家負責籌集,管理體制不暢,基金籌集欠規范。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涉及到勞動、人事、衛生、民政、財政以及行業系統統籌部門和保險公司,特別是許多部門都錯誤地把養老保險視為一塊肥肉,各爭一塊,造成政出多門、多頭經辦、標準各異、業務交叉的“多龍戲水”局面,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聲譽。而今年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成立,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將逐步走向統一,這一問題也將相應得到解決。
可見,從克服我國目前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上的缺點,規范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渠道,減輕國家和企業負擔等諸多方面考慮,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建立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以給我國社會保障事業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
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籌基金的籌資渠道
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國家、企業(勞動者所在經濟單位)及勞動者個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并且通常是以國家立法形式明確下來的。
(一)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籌集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過程中,國家財政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主要依靠國家財政和企業,企業在 計劃經濟條件下是統收統支的,所以實際仍是財政負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社會保障社會化,要逐步減輕國家財政的沉重負擔。因而今后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籌集中的作用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它扮演的是組織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首要任務是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搞好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以疏通、理順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渠道,為社會保障資金提供穩定的有法律依據的資金來源。另外,作為組織者和管理者,在有關的經濟政策方面如稅收、利率方面給予社會保障事業適度的優惠,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如:根據《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規定,對于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國家要給予政策扶持,其扶持辦法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
其次,要適度承擔一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政府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主要應該承擔的是那些只能由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區服務四項。因為社會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福利屬于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疇,體現國家對達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應盡的救助責任,體現公平的原則,只能是由國家財政支付資金。而社區服務起始階段也是由財政支撐興辦的項目。以上保障項目資金的籌集是國家財政要承擔的主要部分。
除此之外,從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角度看,國家財政主要負擔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管理社會保險支出的行政費用,這是因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屬于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其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開支理所當然應由財政支出。二是通過財政撥款彌補社會保險費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國家財政扮演著“最后出場”的角色,是社會保險的后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各個項目發生困難收不抵支的情況下,國家財政包括各級地方財政在內要給予適當補貼。誠然.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應按照保險的原則,主要由企業和個人負擔。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的均是這一方式。但社會保險一旦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財政必須給予補貼。因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許出現收支不平衡的,具體而言,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失業保險計劃發生困難時,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
政府所承擔的上述社會保障基金份額是通過財政預算撥款的方式進行的。即通過國家預算的轉移性支出項目來完成,其資金的來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稅收,支出屬于國家預算支出項目。在目前未設立單獨的社會保障預算、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財政所能撥付的社會保障資金也受到整個國家財政收支狀況的影響。但從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方式角度來說,應該明確國家財政究竟應承擔多大的份額,給予哪些方面以最后補貼,并測算出這一部分所占的比例。這對于克服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缺乏剛性、非規范化的缺點是大有幫助的。目前,我國有關專家認為國家財政應承擔的份額.比例大約是全部社會保障費用的30%一40%(含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基金支出在內),如果是在這個比例之間,國家的負擔應該說是有所減輕的。這里還有一點值得說明,財政所承擔的社會保障份額并非僅僅指中央財政,也包括各級地方財政在內,如失業救濟發生困難即由地方財政予以補貼。
由此可見,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國家主要承擔的是那些只能由國家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至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國家只作為支持者、后盾的角色出現,主要還是依靠企業和職工個人。
(二)企業和個人在社會保險基金籌集中的責任和義務
在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基金的原則下,勞動者所在經濟單位(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必須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基金份額。根據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我國要逐步采取由企業與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障費(稅)的辦法,并實行養老、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社會保障費(稅)將成為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險費,具體操作辦法是;首先,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和職工本人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規定的比例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交納社會保險費。然后,在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統籌基金,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社會互助性質,職工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另一部分則記人職工個人帳戶。其中,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實行個人帳戶之前已退休或即將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或醫療費。個人帳戶主要用于職工個人養老金或醫療費的支付。至于企業和個人所承擔的具體比例各項基金有所不同:
1、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1995年3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區按照國務院推薦的兩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中的一個方案改革本地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兩個方案對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及基金的設立作了具體規定。各地按所選方案規定的比例迅速組織了基金籌集工作。到目前為止、已有22個省、市、區出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改革方案、全國已有61.7萬戶企業、8738.2萬職工和2241.2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地方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總覆蓋面約為1.2億人。據不完全統計,1996年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達1020億元。但兩種方案的實施也導致出現了全國各地個人帳戶比例、企業繳費比例、管理層次和待遇支付標準的不同,為此于1997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要來各地按照新的統一的方案盡快實現并軌。方案重新規定企業和個人的承擔比例。
新方案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人個人帳戶的部分),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干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同時規定,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從上述新方案規定可以看出以下幾點:規定了企業總的社會保障負擔水平,這有利于減輕國有老牌企業的負擔,為消除企業之間負擔畸輕畸重的不公平現象提供了依據;在企業和個人承擔的份額中,隨著個人負擔份額的逐年提高,企業負擔呈逐年下降趨勢。這體現了減輕企業負擔、發揮個人在籌資中的作用的精神。
2、醫療保險費用的籌集比例由于我國原有的醫療保險制度(公費醫療制度和勞保醫療制度)缺乏合理的醫療經費籌措機制和穩定的醫療費用來源、因而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著職工醫療經費緊張的問題,而另一方面有限的醫療資源又浪費驚人。經濟體制改革以后,國家組織在江蘇鎮江和江西九江兩地先行進行了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1996年4月開始,試點又逐步擴大到57個城市。這些試點均采用了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制度,其資金來源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兩方面構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比例,“兩江”均規定改革之初以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與離退休人員費用總額之和為基數,暫按10提取。今后根據經濟發展和實際醫療費用水平變化適時調整。職工個人繳納的比例,改革起步時暫按本人年工資總額的1%繳納,今后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加逐步提高。為不過多增加職工負擔,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應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進行。
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按上述比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要按一定比例分別進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鎮江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 實施方案規定個人醫療帳戶中的基金來源于三個部分:一是職工個人按年工資總額的1%繳費部分,二是用人單位按職工個人年工資總額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要按不同比例(45歲以上和45歲以下)計入個人醫療帳戶;三是用人單位按退休人員個人年退休費用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其中一半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為職工繳費的其余部分及用人單位按退休人員個人年退休費用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的另一半則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集中調劑使用。九江市對個人醫療帳戶及社會統籌基金的來源也有類似規定。
事實證明,新的醫療保險制度很好地落實了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問題,所以它既可以滿足生病職工的醫療需要,同時也可以避免藥品浪費等問題,提高了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益。
3.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7月國務院《關于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之后逐步建立起來的。失業保險建立至今,發放了大量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費,并建立了一系列轉業訓練基地、生產自救基地,對解決我國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問題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要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一l%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具體的繳費費率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本地的失業狀況確定;失業保險計劃發生困難時,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職工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從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情況來看,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均不同于養老保險,它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業(雇主)負擔,職工個人不交納或只交納名義上的失業保險費,但鑒于我國目前及今后的人口和就業壓力,我國宜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籌措渠道,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失業保險基金,起步階段職工個人所繳納部分可以采取較低的比例,不致給職工個人造成負擔。
綜上所述,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國家主要是通過財政撥款的方式來支撐、支持社會保障事業,企業和個人要按一定比例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障基金主要來源于這兩條渠道,由三方共同負責。那么如何才能明確體現三方的權利與義務、規范三個行為主體的行為、保障三方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這除了加強各項社會保障的立法、執法、宣傳工作力度之外,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納入國家預算進行統一管理,能從根本上有助于問題的解決。
三、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應統一納入國家預算
目前,我國雖然已經確立了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費用的原則,并且已著手在養老、醫療等項目上實施或試點,但現在納入國家預算的僅僅是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的保障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軍人撫恤及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并且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經費雖然包括在預算內,但與行政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門管理,這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目前還屬于預算外資金范疇。這種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金管理的混亂,致使各項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請水平偏高,結余投資運營混亂,流失、挪用、浪費現象時有發生。據調查,陜西省5年內共動用了養老保險基金2.5億元。因此,為了保證國家、企業、個人各方籌集的社會保障基金能專門用于社會保障事業,必須盡快改變目前預算內、外分散管理的格局,將社會保障資金統一納人國家財政預算管理。
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就必須單獨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為此,首先要將現行的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改為由政府公共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組成的三式預算,并重新劃分收支。將社會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納人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納人、屬預算外資金的部分社會保障收支。社會保障預算和政府其他預算之間必須保持相互獨立,特別要注是不得將社會保障收人用于彌補政府公共預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關于這一點是許多國家在實施社會保障預算實踐中得出的普遍經驗。
其次要確定社會保障預算收人的來源。社會保障預算的收人主要來源于三方面:一是國家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面向全社會征收的社會作障稅,目前我國是按照這一原則征收各類社會保險費;二是政府的社會保障撥款;還有社會保障基金積累部分的投資收益。社會保障稅由財稅機關會同勞動保險業務部門根據社會保障工作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其稅率、征收范圍,分別由個人和用人單位繳納;政府社會保障撥款即應由國家財政負擔的社會保障支出可直接從政府公共預算劃轉;投資收益是政府將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余額用于投資所獲收益。
同時還要確定社會保障預算支出項目。社會保障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撥付給勞動保險部門建立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具體包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以及社會福利基金支出,社會救濟支出等項目。各項基金的金額。應由財政部門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安排。
最后是關于社會保障預算的收支平衡問題。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預算必須保持收支平衡。社會保障預算不同于政府其他預算,一般不得發生赤字。若發生赤字,應提高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或重新調整社會保障支出的范圍和標準,或者增加政府的社會保障撥款,以保證預算的平衡。而社會保障盈余應開展運營,主要用于購買國債以及銀行儲蓄,也可用于政府擔保的投資項目,以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保值增值。
將全部社會保障資金統一納入國家財政預算,有利于強化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但也還必須解決相關的一些問題。如必須有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出臺,作為準繩;要協調、規范社會保障各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改繳納各類社會保障費為統一的社會保障稅,并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統籌層次過低問題。關于以社會保障稅取代目前的規費形式已有許多文章述及,這里不再贅述。社會保障基金統籌層次過低問題的解決取決于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按統一的稅率征稅,統一各地基本保障水平,有助于問題的解決;二是各地經濟及社會保障事業本身的發展速度、程度。目前國家已決定統一全國基本養老金收繳比例,這對于解決統籌層次過低問題是一大突破。相信隨著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上述一系列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規范化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渠道將逐步確立。
綜上所述,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今后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將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主要依靠兩條渠道:一條是社會保障稅收人,它來自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的社會保障稅;一條是國家財政的轉移性支出,它來自于國家的一般性稅收收入。其中,社會保障稅將逐步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的主渠道,而財政則構成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堅強后盾。上述兩條籌資渠道均應統一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進行管理和監督。
提要:理論界關于行政法的職能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近年來涌現了一系列關于行政法職能的理論,各理論都有一定道理,然而,作為對現代行政權和現代行政管理活動起作用的行政法必須承擔的效率職能卻鮮有研究。行政法的效率職能要求行政系統確立新的價值體系、確立新的體制結構、確立新的技術知識分系統、確立新的行政過程、確立新型人際關系。
關鍵詞:行政法的職能、效率、法律表現、市場經濟
所謂行政法的效率職能是指行政法在對行政權的全面作用和調適過程中,促使行政權效率化、效能化、明顯社會效果化的職能。它是對行政法傳統的控權職能、程序職能等職能的必要補充。從發達國家的行政法制實踐看,20世紀中期后,不單單強調行政法的民主性、程序性,更重要的在于突出行政法的科學性和超前調控性。一方面是由行政的迅速發展所決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國家管理中的權利義務的新取向所決定的。最根本的決定因素在于社會結構和經濟模式以及經濟參與主體的自由意志。眾所周知,本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后,世界一體化的經濟市場逐漸形成,傳統的勞動價值理論被勞動和信息雙重價值論所取代。就是說,在當代不僅勞動決定價值,而且信息也決定價值。使整個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有了顯著的信息色彩。為了適應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新變奏,行政管理不得不發生一場革命。50年代產生于美國的X理論和Y理論以及60年代在日本出現的Z理論就生動地體現了這場革命的實質。顯然,對行政權進行約束和限制的行政系統的外殼已難以容納新的行政權和行政管理的內核。其立法機關不得不對原來的行政法規進行修改和廢止,補充和制定新的行政法規。在一些單行性的行政法律文件中確立“行政自由裁量制度”、“制度”、“時效制度”、“簡易程序制度”、“緊急處理制度”等等。這些制度集中到一點就是促使行政權具有高度的、規范化的效率模式。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效率職能已成為各發達國家行政法的基本職能。
一、市場經濟下行政法效率職能的科學內含
行政法的效率職能不但是市場經濟的必須要求,而且有相對完整的科學內含。以市場經濟下政府職能和行政管理的狀況而論,行政法的效率功能有如下強烈要求。
其一,效率功能要求行政系統確立新的目標——價值目標。任何行政系統或行政機構都以一定的目標為存在的前提。行政目標甚至是行政體系和行政機構的決定因素,它賦予了行政權獨有的特性,決定了行政活動的原則、行政機構的組織體系等。同時,行政機構處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文化、政治、民族等環境中,無論機構總體還是機構中的個人都受這些環境的影響和制約,因而形成了相對獨立的價值體系。為了使這種目標和價值體系適應政府大系統,國家往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規范將其確定下來并形成定式。我國傳統的行政系統目標價值體系既是由歷史延續下來的,又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更是行政法程式化、權威化、一統化功能的必然結果。市場經濟下行政法的效率功能要求確立新的目標——價值體系。其基本含義是:以政府責任法和公務員權利義務立法確立新型的行政系統與社會以及經濟、文化諸事務的關系形態,使行政系統的目標具有服務、統籌等屬性,使政府行政價值以市場為基本觀念。
其二,效率功能要求確立新的體制結構。行政體制結構是指行政系統的分層、分工和相互協作關系。包括權責關系、信息技術流通關系、工作流程關系和各級別之間的勾通關系等等。科學合理的體制結構是機構是否高效工作的關鍵。以前我國行政機制結構弊端很多,正如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多次指出的,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相互扯皮、職責不明、權責不清、踢皮球等。這些弊端導致了兩個結果:一是機構消耗過大,即總體行政開支和職員的個人消耗。據財政部公布,這兩項開支近年來呈上升趨勢。二是機構不能高效工作,使得行政管理職能難于實現,甚至一些機構的存在已成為一種社會負擔。目前這種行政體制結構恰恰是行政法效率功能的對立物。那么,依效率功能新建立的行政體制結構應當一則具有較少的規模,機構數和職員數都應少而精;二則機構層級應當少,不能有較多的中間環節;三則行政機構的工作過程和流程關系應當短而有序,等等。新的體制結構的確立應與行政組織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說,通過有關的行政組織法實現體制結構上的效率化。
其三,效率功能要求在行政系統內部確立技術知識分系統。現代行政系統越來越朝著知識化、專業化、技術化方面發展。行政機構的組成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管理知識和管理業務技術。而且每個政府部門都有自己的專業化要求,只有一定知識結構的人才能夠勝任。市場經濟對政府行政系統的知識和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行政的效率功能在這方面體現出來,剛性的行政編制法是不可缺少的。通過行政編制法使機構設置從工作需要出發,考慮機構是否需要,是否能夠勝任和適用工作。機構不能重疊,對于多余的要依法撤銷、合并。機構的設置必須從提高工作效率出發,包括辦事環節等。另外,在一個行政系統內,各機構合理分工、任務明確、職責分明,最主要的是通過剛性編制確定行政機關的員額,并考慮人員的知識和其它比例關系。
其四,效率功能要求確立新的行政管理過程。行政管理過程是行政機構的動態要素,也就是機構如何活動,依什么序列活動和具體的活動過程等問題。對于一個行政機構體系和單個的行政機關來講,其活動可分為三種類型,三者的有機結合構成了一個活動序列。行政機構的目標價值、社會職能就是通過活動過程的循環往復而實現的。這三類活動包括:1.戰略性活動。即把行政機構與社會環境和其他環境聯系起來制定計劃和實施方案的活 動。機構中較高層次的人員和組織的活動大多屬此類。2.協調性活動。主要是機構內部活動,使內部各機構和人員協調工作,它由機構中的中層機關和人員來完成。3.作業性活動。就是機構中的各種操作活動。計劃經濟體制下這三類活動都較前發生了質的變化。行政法的效率功能將使行政活動過程具有較高的效率,以相應的行政法制度保證高效性,如通過行政程序法確定公開化制度、聽證制度、會議制度、工作交接制度、期限制度等。
其五,效率功能要求在行政系統內部確立新型人際關系。行政機關是由相互作用著的個人、集體、單位、部門所組成的,其中各個公職人員的行為與動機、地位與作用以及相互關系,單位、部門的利益關系,個人的感情、態度、影響,集體的價值觀都是諸種人際關系的因素之一。然而,決定人際關系的因素還在制度方面。計劃經濟體制以及在其下形成的人際關系往往呈現出極大的中庸、折衷等色彩,上級對下級以指揮集合和下級對上級以絕對服從為主要關系形態,而不是依法合理執行職務的權利義務關系。市場經濟下,要求人際關系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紐帶,互相支持、互相監督、共同對行政過程起作用。當然,新的關系形態要通過確立新的行政法原則和新的行政法規來實現。上列行政法效率功能的科學內涵既是今后行政立法的方向,也是行政執法實踐必須予以考慮的。
二、行政法效率職能的法律表現
市場經濟下行政法的效率職能不但使行政法制體系有了全新的含義,更使行政法的調控手段發生了深層次的變化。筆者認為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由同步調整到超前調控。法律與社會的發展可表現為三種關系形態:一是置后于社會,此種情況下,法律落后于社會的發展和進程,往往起著阻礙社會向前發展的作用。二是與社會同步,即法律能夠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但這種適應是被動的、消極的。三是超前于社會進程,此時法律承擔了預測功能、信息功能,可以為社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行政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也往往表現為上列三種情形,當行政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落后于社會進程時,便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各法律規范自身的價值也就喪失。在行政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還能適應當時的經濟、文化、政治水平時,它自身的價值僅實現了一部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我國行政法制體系對社會關系的調整要么是滯后的,要么是同步的。如有些法律規范認可了政府行政部門的一統化權力,而忽視了管理相對一方的自主性。市場經濟對行政法的時代特征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與時代同步外,最重要的是要承擔超前性的調控職能。現代社會是信息化的社會,各種社會關系具有復雜性、多變性、未來性等特點。那么,作為承擔效率職能的行政法不僅要積極地適應和調整現有的社會關系,更重要的是能夠設定和在一定范圍內調控即將出現的社會關系。要有一定的預測性和超前調控性。
(2)由程式到疏通。行政法學中有一個根深蒂固的觀念就是認為行政法的核心任務就是為行政機關的活動提供范式和程序。該觀念不只是學者所特有的,立法者往往也有此種觀念作為行政立法的出發點。它作為意識范疇對行政法制實踐、尤其對行政立法起著重要指導作用。受其影響我國傳統行政法突出了程式化的特性。換言之,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法制所追求的是嚴格的程式和行政過程中的工作環節。一個行政行為的做出,要經過許多道環節,許多道手續,往往貽誤時機。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取得某項權利時也要經過復雜的程式。例如,在我國有關行政許可證的取得,須經過六至八道環節。顯然,程式化的行政立法傾向、行政執法過程既不適應市場對政府職能的要求,更不能適應各市場參與者在市場經濟下活躍的經濟行為。所以,效率職能要求行政法的法律表現必須由程式化轉化為疏通化。即市場經濟下,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疏通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促使行政系統內部形成一個完整的運行系統。不致于出現阻塞、中斷等不良現象。疏通各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經濟權益、政治權益、文化權益關系,最大限度地減少管理對象間的摩擦。疏通行政機關所管理的各種社會事務。很明顯,疏通和程式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表現。疏通所肯定的行政法制手段是宏觀調控,而程式則強調行政權的全面干預。
(3)由規范到轉化。行政法是用以規范行政過程和行政管理關系的,這似乎已成為一種毋須證明的真理。然而,筆者認為,市場經濟下行政法的轉化作用似乎比規范作用更重要。規范作為行政法的法律表現其實質在于,確認各種現存的行政管理關系,確認行政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約束行政主體和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其立足點在于維護已經存在的行政法秩序。顯而易見,規范性的法律表現很難創設出新的社會關系,更難于起到調動全社會積極性的作用。而行政法的效率職能要求必須由規范的法律表現轉變為轉化的法律表現。所謂轉化,我們認為包括三個有機聯系的含義:首先,通過行政法把抽象的權力關系和社會關系轉化為固定的形式,使每一個特定的權力關系具有法律的外殼。而這個外殼能夠容納各種變化了的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使行政權力受到法律原則和市場原則的限制。其次,把各市場參與主體傳統的政治信念和經濟信念轉化為適應市場要求的價值觀念。再次,通過行政權把各種社會因素轉化為促進市場發展的物質力量。如果說,規范的法律表現側重法律靜態傾向的話,那么,轉化的法律表現則使行政法具有了明顯的動態屬性。正是這種動態性體現了行政法的效率職能。
(4)由側重制裁到側重激勵。現代管理一般有兩種手段,即“棍棒”和“胡蘿卜”。前者指通過制裁、強迫等手段使管理相對人就范。后者指通過引誘或誘導的方式使管理者服從管理。我國傳統行政側重前者,就是說,為了實現行政法的社會價值,國家賦予了行政機關制裁、強制、命令等權力,并把此作為主要的行政手段,促使相對義務當事人忠實履行義務。但沒有給激勵以應有的法律地位。市場經濟下,無論行政機關還是被管理者,都呈現出了極大的主動性,就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而論,應當是主動的、積極的而不是消極的、被動的。就相對人對市場的參與來講,亦應是自覺的、自愿的。這就要求,行政法無論對行政機關的作用還是對相對一方當事人的作用都應以誘導為主。國家必須在行政法上確立相應的激勵制度。通過建立激勵機制調動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積極性,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真正成為一種自覺、自愿、自主和平等的經濟制度。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成功加入WTO已經有了幾年的時間,我國市場經濟法受到國際經濟法的影響較深,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本文主要就當前市場經濟下,我國經濟法的發展進行解讀,希望為我國市場經濟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參考。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經濟法立法,司法等活動的基礎問題。改革開放30年間,我國市場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相關的問題,在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如何運動法律進行市場調節,合理干預經濟發展,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是當前市場經濟下經濟法要解決的問題。
一、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
1.促進對外經濟聯系,發展國際經濟合作
在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同時,堅定不移地實行對外開放的經濟政策,是我國發展國民經濟的戰略方針。當代科學的進步,生產專業化和協作的日益發展,促使各國在經濟上的聯系不斷加強,任何一國,包括社會主義國家在內,在考慮發展本國經濟時,都必須著眼于國際關系的總體。我國經濟法是正確體現對外開放政策的具體法律規范,它調整我國利用外資和外國技術過程中與外國政府、外商之間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
2.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增強經濟活力
企業管理是搞好微觀經濟活動的根本措施,是我國國民經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經濟法規定的經濟核算制是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基本制度。它要求企業必須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財力,以盡可能少的勞動消耗,取得盡可能大的經濟效益,同時,規定了必須合理安排和科學地組織生產,掌握現代化的科學管理方法,在生產技術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上,使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對于企業不計成本、不計消耗、浪費嚴重,造成損失的現象,以及在履行經濟合同中的違法情況,還規定了經濟制裁。總之,經濟法要求企業一切經濟工作都要把經濟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健全各種生產經營責任制和一整套符合客觀經濟規律要求的管理制度,促進企業認真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企業素質和勞動生產率。
二、市場經濟發展中經濟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法制建設速度和成就是不能否認的。但同樣必須承認的是,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法治狀況令人擔憂,由于法律責任這塊短板的存在及長期得不到彌補,公權力濫用的現象不僅沒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還繼續呈現發酵、膨脹狀態。公權力濫用方面,選擇性執法是其著例。選擇性執法的本質是為了獲取部門、地方、行業,甚至個人非法利益,將本應履行、不能放棄的職責、公權力視同可以行使、可以放棄、甚至可以交換的私權利,隨意、恣意執法,權力商品化,造成法律適用的不公,增加了市場環境的不可預期,降低了違法的成本,減損了法律的實效,破壞了法律的權威,使法律失信于民。
三、完善經濟法的策略
1.完善經濟行政立法
經濟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經濟行政法就是規范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和監督關系,維護公平競爭,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國頒布了許多經濟行政立法,在實踐中也起到了應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規范性文件質量不高,這主要是因為我國許多經濟立法是由行政部門起草的,而某些部門在起草中注重爭權,導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諸多部門參與管理或有權處罰,以致于某種違法行為發生后,多個部門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職責不明,責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門,造成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中任意解釋的余地很大,執法的標準尺度也極不統一,甚至有的規定之間發生沖突。還有一些規范性文件沒有做到透明、公開、客觀、公正、合理。這些都表明我們的立法質量需要盡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貿組織的有關協議要求,各成員國的法律必須透明、公開、客觀、公正、合理;凡可能影響商業環境貿易條件的規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與公認的公平貿易條件相抵觸。按照這一標準,我們現有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2.制定和完善加強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
市場經濟并不是自發的無序的,由于市場機制本身帶有一定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國家都要頒布一些經濟立法,以加強對經濟的宏觀控制,我國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原有的計劃體制并沒有得到完全的改變,而新的市場法治秩序尚沒有完全形成,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宏觀調控更顯得必要。我國剛剛制定了十五規劃,其中許多內容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確定。例如,有關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積極的 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啟動市場和擴大內需的方針等等,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確定。
四、小結
經濟法對于實現經濟體制調整,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和發展社會主義上層建筑,對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不斷對經濟法進行完善,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銷售差異分析這個方法是用來衡量各個因素對造成銷售出現差異的影響程度。產品銷售量分析:選擇不同的產品,選擇相應的時間,生成相應業績分析數據。例如,某公司年度計劃要求在第一季度銷售4000件產品,售價為1元,售額為4000元。季度末卻只銷了3000個產品,而且售價僅為0.8元,銷售額為2400元。實際比計劃銷售額少40%,差異為1600元。造成這一差異的因素是銷售額下降和價格降低,問題是這兩個因素對造成銷售額差異的影響程度如何,從計算結果可知,造成銷售額差距主要是由于沒有實現銷售量預定目標。微觀銷售分析通過對產品,銷售地區以及其他方面考察來分析未完成銷售目標的原因。選擇不同的片區,選擇相應的時間,可對選中的片區生成業績分析報告。如假設某公司在3個地區市場銷售,銷售目標分別為1500件、500件和2000件,總數為4000件,而實際銷售量分別是1400件、525件和1075件。三個地區市場完成的銷售量與計劃目標差距分別為7%、+5%、-46%。可見,地區市場差異是造成銷售差距的主要原因。
實證分析
1.公司簡介菖菖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機床、機器零部件加工、法蘭制作。公司組織機構嚴密,經理層負責日常生產、銷售,在全國較有名氣,產品銷往華北、華南地區,個別零部件遠銷海外。2.菖菖公司基本生產銷售情況菖菖公司是一家制造業的企業,主要生產三種不同型號的機床零部件xa5012、xa502、xa602。下文中我們將分別以甲、乙、丙來代稱。在工業企業經濟活動分析中,產品產量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為社會提供的產品數量,一般有三種指標來衡量即實物量、價值量、勞動量指標。所謂實物量指標是指用適合產品特征、性能并能夠體現產品使用價值的計量單位計算的產量指標。他能夠比較鮮明的體現產品的使用價值量,但是卻不能綜合反映整個企業的產量規模。價值量指標是以貨幣為計量單位表示的根據產品產量計量的指標,通常稱為產值。勞動量指標是用小時表現的產品產量,一般用定額工時計算。3.產品品種計劃完成情況分析由于企業生產的產品不止一種,不同品種的產品之間是不可相互替代的,產品結構不僅影響企業對社會需求的滿足也影響企業未來的銷售狀況。因此,對產品品種的分析也是產品生產計劃完成情況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分析產品品種計算實際產值時,對完成或超額完成計劃的產品按計劃產值計算,不計算超額部分;對沒有完成計劃的產品,按實際產值計算,也就是不能用超產品種多完成的產值抵補未完成計劃品種少完成的產值。下面將展開分析:產品品種計劃完成率=完成計劃產量的品種數/列入考核對象的全部品種數品種計劃完成程度=按不抵補原則計算的實際產量/計劃總產量由以上模型套入相應數據分析可以看出,企業分析期三種產品全都在考核對象之列,可以清楚的知道甲產品、乙產品和丙產品哪個產品沒有完成計劃任務,哪個產品完成了計劃任務。4.全部產品銷售完成情況分析銷售在傳統的經濟管理理論中被認為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三階段之一,是企業能夠保證連續運營的基本條件。因此,對產品銷售的分析也就有著不尋常的意義。全部產品銷售完成情況分析就是通過對銷售收入總額是否完成計劃,以及對產品各個品種銷售的分析來為企業擴大產品銷售,提高經濟效益提供依據。產品銷售計劃完成率=不抵補銷售收入/計劃銷售收入=36250000/37350000≈97.1%從上表可以看出,企業全部產品銷售量和銷售額都完成了計劃任務。其主要原因是甲產品和丙產品的大幅超額完成計劃,甲產品比計劃增加540000元完成任務,超額2.4%;丙產品實際比計劃增加了950000元完成計劃,超額37.3%。總銷售收入增加了390000元,比計劃增加1.04個百分點。但按不抵補原則,企業的銷售計劃完成程度卻沒有達到預期目標,他的產品銷售計劃完成率為97.1%,僅差2.9%未完成計劃,但沒有影響銷售業績。
結論及建議
總的來看企業在分析期內,雖然生產計劃沒有得到很好的完成,但是他的銷售結果還是很好的。結合企業具體的情況進行更深一層的分析,可以找出使企業不能完成生產計劃的原因并加以改正,同時也可以通過分析找出使企業最終能夠在生產計劃沒有實現的情況下卻有著比較好的銷售狀況的真正原因。以上模型的應用和分析,能夠為企業在未來避免走彎路、提高經濟效益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持。整個模型不僅說明生產均衡化能夠為企業帶來諸多的好處,還可以減少企業的庫存,縮短各個產品的制造周期。由于市場需求瞬息萬變,對于企業生產與銷售最為重要的是針對市場變化的應對能力。如果采用均衡化、小批量的生產,企業就能夠提高對市場的適應性,隨時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幅度調整生產,降低產品的生產周期,以提高效益。
目前,創建學習型組織在我國企業界以及整個社會掀起了一股熱潮。社會上出現了各種有關學習型企業理論學習班、研討會,創建學習型社會、學習型城市、學習型企業、學習型社區等口號此起彼伏。學習借鑒“學習型組織理論”這種當今世界最前沿的管理理論本來是一件好事,反映了我們跟蹤世界管理潮流的可貴進取精神。但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對學習型組織理解的泛化、庸俗化、片面化的現象,最突出的表現是一些單位或個人根本就不去認真領會學習型組織的內涵和本質,望文生義地認為學習型組織就是組織員工開展學習活動,或對員工進行培訓,把“學習型組織”錯誤地理解成了“組織型學習”,使創建學習型組織成了一種趕時髦的形式主義。
一、被誤讀的學習型組織
北京索奧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總裁張成林在mit讀博士時曾聽一位老教授講起,斯隆學院一個年輕教授剛剛出了一本名為《第五項修煉》的書,異常火爆暢銷。可他當時處在該書所說的“碎片化”的學習壓力之中,無暇關注鄰近大樓里彼得。圣吉的火爆。
十年后在挪威理工大學(ntnu)新泰富研究院(sintef)時,張成林的夫人美達。霍斯曼在sol歐洲研討會上結識了彼得,后來還成了他的博士后。張成林記得在挪威和彼得第一次見面,彼得就說中國傳統文化中有關人的修養和修身的方法,在西方幾乎是完全陌生的,但對現代組織中的自我超越和系統思考修煉意義重大,大有開發的價值和潛力。
5月,張成林參加了《新智囊》雜志舉辦的“智囊沙龍”企業責任論壇,會上國資委改革局原副局長周放生先生引用副總理在美國回答金融危機起因問題時所講的話,就兩個字:“貪婪”。很顯然,沒有自我超越,這樣或那樣形式的“貪婪”就早晚會使組織和個人的“生意”覆滅;不認識個人或個體(組織乃至國家)行為在(全球)“系統問題”中的角色并承擔相應的變革責任,也不會有真正的系統思考和協作解決系統問題的方案。但如何才能使長期被忽視的東方數千年經典人本文化底蘊的種子,在由西方現代外向型文化主導的(中外)組織機構中生根發芽并與時俱進呢?如何使有關人的成長、發展和修養提升的可能性,在組織管理、教育界乃至社會中形成廣泛認同并付諸開發實踐行動呢?尤其對中國的組織機構,這是個嚴峻而深刻的時代挑戰。
前幾年張成林和美達負責協調sol中國項目和“誼來亞”國際創新領導人進修項目(elias),就一直帶著這個問題。在各種論壇、培訓班、研習班上,他被問及最多的是,到底什么是“學習型”組織?卻幾乎沒有人問,到底什么是“修煉”,或者,什么是組織的修煉?
在張成林看來,學習型組織,英文learningorganization,直譯是“學習中的組織”,或“學習實踐中的組織”,或“獲取(知識和能力)過程中的組織”;在《第五項修煉》一書中,特別是第一章末“心靈的轉換”一節,更是強調其精神取向和行動能力。由于它并沒有特別的“型”或“式”的含意,所以譯成“學習型”有很大歧義,還特別影響了這套理論和以往案例在中國的學習和實踐。只是它早已成為習慣用語,恐怕要一直沿用下去。
張成林進一步分析說,中國在進行前所未有的轉型——要成為創新型國家,要推動世界和諧,甚至引領全球可持續發展。因此,中國的組織要成為創新型組織,其實正需要突破各種已有的“型”和“式”,并真正培育團隊和組織的深層溝通和互動協作,這樣才能有強大的“團隊”,才能改變“三個和尚沒水吃”、都要當“龍頭”或“雞頭”的傳統習慣。可持續發展的挑戰不能靠簡單地使用過去熟悉的方法,靠解決危機中的問題、靠滅火消除“危”;根本的出路在于創新,在于尋找“機”;而且關鍵在跨界協作,即超越傳統條塊劃分、部門或集團利益界限的利益相關方組成的社群協作。靠學習西方2工業化時代的“型式”不行了;靠精英個人“才能”、“背景”和領袖“魅力”驅動的家長式領導模式來實現企業發展,像中國過去30年那樣,恐怕也不是未來的根本方法了。
學習不是搞“運動”
在創建學習型組織的時代,一定要弄清楚學習型組織的實質,最怕那些根本不是學習型組織的組織濫竽充數,冒充學習型組織。這種冒充會大大地延誤學習型組織創建,而且也會因此敗壞學習型組織的名聲,降低人們學習的興趣。
北京仁達方略管理咨詢公司董事長王吉鵬認為,“學習型組織”理論是在知識經濟時代應運而生的管理理論,是當今世界最前沿的兩大管理理論之一。曾經有些人一看學習型組織理論,就以為是談論學習意識和學習方法的理論。其實,它是一項管理理論。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上很多優秀的企業,如通用電氣、殼牌石油、摩托羅拉、att等,都爭相成為學習型組織的典范。在我國,自開始也掀起了一股創建學習型組織的熱潮,涌現出了“學習型企業”、“學習型社區”、“學習型家庭”、“學習型城市”等等,一時頗有“亂花漸欲迷人眼”的景象。但是,在形勢一片大好中,中國的學習型組織研究與實踐卻出現了“泛化”和“虛化”的傾向。
在理論研究方面,學習型組織(learningorganization)的內涵不斷擴大,從最早的“組織學習”(organizationallearning)擴展到“知識管理”(knowledgemanagement)、組織行為學、戰略管理、企業文化、人力資源管理、社會心理學、信息技術等領域,其內容越來越龐雜。這種傾向可能有利于學習型組織理論體系的完善,但同時也有可能使學習型組織成為一個無所不包的“大雜燴”,失去
自己的特色,也失去持久的生命力。在理論研究方面,學習型組織的虛化表現為浮躁、不踏實,只是停留在表面,講講大道理,或做些官樣文章,更有甚者是隨便拼湊和抄襲。國內學習型組織領域內大部分“專家”根本沒有企業實踐,將一些經典理論的理解和讀后感再加上一些管理哲理和管理故事到處販賣。不可否認,學習型組織理論來自海外,在其發展的初期,翻譯、引介非常重要,介紹性、描述性的文章也是有價值的,但由于學習型組織需要結合組織及其外部環境的機制、文化背景,如果我們不塌下心來深入研究中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學習型組織就難以在中國生根、發芽、開花、結果。在這方面,目前不僅缺乏深入研究和原創性的研究成果,甚至是案例整理也流于淺薄。
在實踐領域,這種泛化傾向的一種表現是挪用概念,將其范圍不適當地延展。不僅出了各種各樣小到“學習型個人”、“學習型領導”、“學習型班組”、“學習型社區”,大到“學習型城市”、“學習型政黨”和“學習型社會”等名詞,而且,這些不同范疇的組織特性也存在顯著差異,如果用同一理論去套用,肯定滑稽可笑;如果用不同理論去“自說自話”,又難以令人信服。這種泛化還表現在什么都被貼上“學習型組織”的標簽,包括培訓、企業文化建設、戰略規劃與業務流程優化、信息技術應用,甚至送溫暖活動、興趣小組、讀書會等等……學習型組織建設雖然是一個系統工程,但如果企業的每一項活動都被作為學習型組織的重要內容,那時的學習型組織將會是一番什么景象?很難令人想象。
學習型組織在實踐領域的虛化表現為,很多組織把學習型組織創建活動形式化、表面化,只停留在口號上,沒有落實到行動中,沒有與企業的業務結合;或者只當成領導者個人的“政績”,到處去“炒作”,實際上是敷衍了事。
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如何發揮作用已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課題,處于市場經濟發展不同階段的國家,都在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研討本國政府的行為和職能的變化。我國目前正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時期,政府如何作出有效的行為才能既順利地完成這一過度并適應新的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又正確地處理好政府與企業、社會的關系,這是我國現實社會需要加緊理論上研究、急需解決的焦點問題,也是反映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趨勢的前沿問題。因此,對政府行為的特性、作用、范圍及其方式等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不僅具有深刻的理論意義,而且對于搞好宏觀調控,加快國民經濟市場化進程,建立和完善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 政府的特性及其作用的再認識
政府作為一種社會組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政府就是指全部的國家機構,即包括全部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它可以視為等同于國家;狹義的政府,就只是包括國家的行政機關。本文在論述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行為時,采用的是廣義上的政府概念。
我們雖然可以在廣義上把政府視為等同于國家,但這并不能因此而可以掩蓋政府本身的特性。政府是由許多不同的部分及其相互聯系(運行機制)所組成的一個非常復雜的有機整體(或稱系統),政府自身具有一定的結構:在相互關系即運行機制上,政府具有一定的權力結構,政府以國家的名義行使權力,這種權力的行使表現出自上而下的垂直性和強制性;在組成形式上,政府具有一定的組織結構,它包括:主要組成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區域層次結構,主要組成為不同部門或行業政府的部門(行業)職能結構以及與此相關的因各級各類不同職別的政府首腦、政府官員、一般公務人員所構成的官僚結構(在社會主義國家稱為干部或公務員結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包括在部門(行業)職能結構之中。
政府結構對政府行為產生重大的影響,不同的結構、不同的運行機制和組成為政府結構的不同部分,都將產生不同的政府行為,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也產生著不同的影響。因此,在分析政府的行為時,不但要分析權力的運行機制,還要分析政府系統的整體行為、分析構成政府系統的各個部分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同部門(行業)的政府行為,甚至代表政府行事的政府官員的行為。弄清楚這一點,有助于界定政府行為的范圍及方式。政府行為就是指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通過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事務進行組織、管理和控制的活動,是國家權力的運用和實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離開了市場的力量來侈談政府的干預和控制,只能是原有體制復舊,或者是天真的幻想;也正是國為市場的巨大力量,才更需要政府的引導和適當的宏觀調控,需要人文社會因素的參與和制約,我們才能在市場經濟的大海里趨利弊害,不迷失方向。
從政府概念的分析中,由此我們可以分析出政府的特性:強制性和公共性即社會性。
關于政府的公共性即社會性特征,馬克思、恩格斯曾明確指出:“現代的國家政權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的共同事物的委員會罷了”。①這一著名論斷不僅揭示了資產階級國家的本質,而且說明管理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是資產階級國家的主要特征,不過,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個別資本家或工廠主管理工廠企業的方式,它主要通過立法形式進行管理并具有強制的性質。因此,“國家”或政府的公共性(即社會性)特征的主要表現在于,它是“整個社會的正式代表”,關于“國家”或政府的強制性特征,列寧曾明確指出:“國家一直是從社會中分化出現的一種機構,一直是由一批專門從事管理、幾乎專門從事管理或主要從事管理的人組成的。人分為被管理者和專門的管理者,后者屬于社會之上,稱為統治者,稱為國家代表。這個機構,這個管理別人的集團,總是把持著一定的強制機構,實力機構,不管這加之于人的暴力表現的原始時代的棍棒,或者是奴隸制時代較為完善的武器,或是中世紀出現的火器,或是完全根據現代最新技術造成的二十世紀的奇妙武器,反正都是一樣。”2“當專門從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個強迫他們意志服從暴力的特殊強制機構卿監獄、特殊隊伍及軍隊等)的特殊集團出現時,國表,是社會在一個有形的組織中的集中表現”,它體現的正是表面上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因而它總是要集中反映和代表整個社會的利益和意志。家也就出現了。”列寧的這段論述揭示了公共權力是“國家”或政府的另一個基本特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認真理會政府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一,政府不同于一般的社會組織,因而,試圖用其他任何社會組織來代替政府行使對社會的管理,都是行不通的。現代社會管理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性尚未消除,目前我們需要一個有活力的、強大的和非常活躍的政府。其二,單純地從政府本身來研究政府特性的研究方法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上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政府所作的精辟論述,為我們理解、研究政府莫定了理論基礎。但不能只停留在對政府本身進行研究的傳統思維的框架上。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把市場經濟分析納入政府研究的視野之中,從社會客觀需求的角度來研究政府怎樣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行為;我們也只有通過這一角爽的研究,才會發現政府本身的政治性與政府要滿足社會需求之間存在著內在沖突,即政府的政治性是政府滿足社會需求的障礙,而只有當政府的政治性與政府滿足社會需求這兩個方面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情況下,障礙才會削除。關于政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反作用,正如恩格斯在致施米特的信中所指出的,國家權力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種:
(一)它可以沿著經濟發展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就會使經濟發展比較快些;
(二)它可以沿著與經濟發展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它現在在每個大民族中經過一定的時期就都要遭到崩潰;
(三)或者是它可以阻礙經濟發展沿著某些方向走,而推動它沿著另一種方向走。這第三種情況歸根到底還是歸結為前兩種情況中的一種。但很明顯,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國家權力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4所以恩格斯又說:“一切政府甚至是最專制的政府,歸根到底都只不過是本國狀況所產生的經濟必然性的執行者。它們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好的、壞的或不好不壞的――來執行;它們可以加速或延緩經濟發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結果,可是最終它們還是要遵循這種發展。”⑤
在這里,恩格斯對于國家政府對經濟發展的反作用所作的精辟論述,表明了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這一原理。但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談政府的作用,井不能只滿足于這一原理,我們必須越來越多地使政府成為經濟基礎的內生因素而起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總是要運用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其目的。
二、政府行為的范圍
政府行為的范圍問題,實際上是權力運用問題,即政府的控制能力問題。為了能夠更加清楚地說明這一問題,我們不得不對有關的模糊認識進行深刻的闡述。
1.在市場經濟下,政府放權,限制政府權力在經濟體系中的使用范圍,并不意味著權力的消失,而是意味著部分權力的轉移。政府放權過程不是單純地下放政府權力和實行政企分開,而是一個雙向過程:一方面體現出權力要集中,如國家的宏觀調控權;另一方面,權力要下放。也就是說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的程度與政企分開、權力下放的程度是一種互相制約的關系。要想停止政府對企業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就必須強化政府對宏觀經濟生活的調控能力,否則就會導致經濟生活的失控混亂。政府下放的只是部分權力,是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權力切實交給企業。弄清這一點,有助于吸取我國改革中的經驗教訓,加速我國市場化進程,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觀調控機制。
2.在市場化過程中企業和社會權力的強化并不必然地意味著政府權力的弱化。關于這一問題的認識,眾所周知,在經濟體系中政府權力范圍的廣泛程度和政府行使權力的有效程度并不是一回事,如果抽象地、籠統地談權力的強弱就混淆了這種區別。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調節作用,市場化要求限制政府權力在經濟體系中的使用范圍,也就是要把政府權力在經濟體系中的使用限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同時,根據權力有限的原則,正如加里?沃塞曼所論述的:“權力有限的政府原則意味著政府的權力要受被管理者的權力和自由所限制。這一原則基于立憲政府的根本思想:人們把憲法列舉的權力和職責授予政府,同時把其余的權力留給自己。這項政府協定意味著政府的行動必須依據法律規定,而法律是得到被管理者的同意(雖然是間接的)而批準的。”因此,在經濟體系中,對政府權力需要限制的是權力使用的范圍,而不是范圍內政府行使權力的有效性。在政府權限力所能及的范圍之內,政府應擁有不可動搖的絕對權威。
3.政府在經濟體系中行使權力的范圍、程度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不同時期,政府行使權力的范圍、程度也會有所不同。這種發展變化,是由市場經濟發展各個階段上的具體情況決定的,具有客觀性。經濟發展階段上市場經濟發育程度和經濟發展水平兩者之間存有較大的關聯,一般地,在市場經濟發育程度不高,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情況下,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比較突出,因為培育市場體系發展,彌補市場的缺陷和不足,組織經濟活動,都必須依靠政府力量才能完成。而在市場發展較成熟、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情況下,政府作用的程度和范圍就有所下降,市場作用變的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重新選擇經濟運行機制,采取積極不干預的經濟政策就成為必要。因此,正確認識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是有效發揮我國政府作用的關鍵。我國目前正處于轉軌時期,經濟、社會矛盾都呈現出許多新特點:新舊兩種體制并存與交替,新體制的框架雖已初具規模,但市場體制還很不完善,市場體系還尚未形成,由此必將產生許多摩擦與問題;既要堅持公有制為主體,保證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方向,又要實行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經濟形式;經濟高速增長與高通脹并存;經濟運行中存在著階段性周期波動;經濟運行速度快,但結構效益低;經濟市場化、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但人員、企業素質和宏觀與微觀管理水平卻跟不上形勢的需求;貧富兩極分化;東西部差距;國際上政府與經濟的關系日益密切,一體化的趨勢更加明顯等等。因此,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進行市場經濟建設,政府作用的力度就要大,范圍也要廣。
總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如何建設社會主義的問題,也就是政府如何發揮其組織社會主義經濟文化建設的作用的問題。在市場經濟發展模式上,因具體國情不同、因國際環境條件不同,我們不能走西方國家先是完全放任自由的市場經濟,然后才有國家干預的市場經濟的發展道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要求我們根據國際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必須實施有效的政府宏觀調控;同時也要求我們盡量研究、熟悉市場、把握市場規律,盡可能避免與市場規律相沖突的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為此,在轉軌時期,我國政府的活動范圍可概括為:制定和執行宏觀調控政策;搞好基礎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培育市場體系,監督市場運行和維護平等競爭;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控制人口增長;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國有資產和監督國有資產經營;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
三、政府行為的方式
政府行為的方式就是政府權力的實施方式,它直接表現為一種調控能力。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行為以什么樣的方式表現出來,就顯得十分重要。
關于這一點,薩瓦斯有一句名言:“政府的職責是掌舵而不劃漿。直接提供服務就是劃漿,可政府并不擅長于劃漿”。的確,多掌舵少劃漿的政府才是力量更加強大、更具有生機和活力的政府。因為,說到底,那些為航船掌舵的人對目的地影響的力量遠比那些劃漿的人要大得多。
掌舵只是一個形象而深刻的比喻,其含意是表明了政府的控制能力。-因此,政府行為的方式問題,也就是政府如何調控社會、調控市場的問題。當然,正如掌舵人與劃漿人的關系一樣,政府對社會、市場的調控,是方向上的調控,其所要達到的結果是使社會和諧有序地發展,使企業充滿生機和活力;凡是市場能辦的,政府就不去辦,凡是能由社會做的,就讓社會去做。
那么,究竟政府通過什么樣的行為方式來達到對社會和市場的調控呢?顯然是政府通過制定、執行政策和法規、通過對社會、市場行為的規范與監督,從而達到對社會和市場的宏觀調控。這種決策,制定和執行法規、規范和監督的行為方式,都是政府似國家的名義行使權力,以表現出極大的強制力。這些方式,都是政府所享有的決策權、執行權、行政立法權、監督權的具體運用。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任何政府均享有決策權,縣級以上的政府均享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制定全國統一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處理全國性和對于國家具有戰略意義以及其他只適宜由中央政府處理的問題,只能由中央政府作出決策;各級地方政府對其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但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政府這兩項權力的實行,應該強調兩點:第一,市場經濟要求我們把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務提供(劃漿)分開,因此,在實施過程中也要求我們把高層管理和具體操作分
開,即把決策權和事權分開。政府層級越高,決策權越大;政府層級越低,操作性工作越多,這樣就能做到不同級別的政府各有其使命和目標,各有其行動的范圍和自主的權限,否則的話,即使是中央政府也會被具體操作的任務分散精力,基本的指導性決策便無法作出。為此,宏觀調控權必須集中在中央政府,重大事務的決策權必須集中在高一級政府,這也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職權的一個原則。第二,無論是政府的各項決策、各項行政法規的制定,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決不允許有任何一級政府的決策、制定的行政法規與國家的憲法和法律、與上一級政府的決策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相沖突的現象存在。否則,將不是社會、企業的原因使社會、企業失去了政府的控制,而是政府本身把社會搞亂了。這是地方主義,各自為政現象產生的根源。強調這一點,對于建立統一的市場和市場經濟的新秩序極為重要。 任何一項法律、法規、政策和決策,都是靠政府的執行行為才能在社會中產生效力,發揮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切政府機關不僅都必須依法行政、程序化行政,而且還應該通過嚴格地執行政策、法律,使人們認識到法律不但可以用來懲治邪惡,還可以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人們自覺守法的社會效果。黨的“十五大”提出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決不是老調重彈,而是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是黨的領導方式,政府行為方式的重大改革,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監督既是上級對下級,政府對社會、企業行為的檢驗與再規范,也為政府制定決策和法規提供依據。因此,監督必須同樣具有強制力。監督并不只是輿論的宣傳,而必須建立一支專業的監督隊伍。政府自身應有一個較完善的監督體系和監督機制,并有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監督手段。同時,還要把政府監督、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監督的作用就在于糾正錯的,并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使社會真正納人政府的調控之下。
在市場化過程中,要正確理解和運用政府決策、制定、執行和監督的行為方式,有兩方面值得強調:首先,市場化過程和反腐敗、機構改革,建立高效廉政的政府必須同步。從歷史的狀況上分析,之所以有些行政性主管部門不愿被撤銷和擺脫企業,當然有條件不成熟的社會環境因素存在,但更重要的是利益的驅使所致。黨的“十五’噴提出推進機構改革,把綜合經濟部門改組為宏觀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其意義遠不只局限于機構改革本身,而是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化進程的重大舉措。其次,要實現政企分開,就要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權力切實交給企業。這一點自我國改革以來就開始做了或者邢分地做了,但為什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從根本上真正實現政企分開呢?關鍵還在于沒有弄清楚政府不能象企業那樣來運作。政府和企業是根本不同的兩種機構組織:企業的行為動機是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政府的行為動機是使社會既充滿生機和活力,又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企業的收人大部分來自顧客,政府的大部分收入則來自納稅人;企業的動力通常來自社會競爭,政府則來自壟斷。因此,作為民主的和開放式的政府而言,其基本的使命是“辦好事”,決定社會的前途,而不是掙錢。政府必須經常提供能滿足社會、企業和個人所需求的行為,并不問其支付能力與否,這樣政府也就做不到象企業那樣的市場效率。但政府的效率是通過企業、杜會的效率而體現的,是一種社會效益。因而政府也就不應該有其自身的利益,更不應該參與到生產經營的經濟行業。政府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參與到經濟活動之中,但卻不能與“運動員”分享比賽獎品。政府雖然不能象企業那樣來動作,但并不等于政府不應有企業所具有的那種責任心和實干精神。如果我們不能弄懂政府為何不能象企業那樣來動作的道理,那么,政府將是企業化的政府。在買賣自由、契約自由、經濟聯系和經濟交往千絲萬縷的市場條件下,又如何能做到政企分開呢?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以及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和進步,政治發展的任務必然隨之產生。根據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下,積極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治發展的道路和模式,確立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發展觀,是當代政治科學的重要任務。 政治發展的課題是當代政治科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本世紀五六十年代,一些發展中國家紛紛實現了國家的獨立和民族的解放。然而在這些滿目瘡痍的國度里,不僅面臨著經濟發展的任務,而且同樣面臨著政治發展的任務。在這種情況下,西方的一些政治學家受到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對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研究的啟示,提出了政治發展的概念,對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發展問題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并進而產生了所謂政治發展的理論。這種理論致力于為新興獨立的發展中國家提供一種政治發展的模式和道路,使這些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逐步走向現代化。
許多當代政治學家為政治發展理論的建立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他們的一些著作也因而成了政治發展理論的代表作,如勒奈的《傳統社會的消失》(1958)、阿爾蒙德和科爾曼合著的《發展中地區的政治》(1960)、阿普特的《政治現代化》(1965)、派伊的《政治發展面面觀》(1966)以及亨廷頓的《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1968)等等。
一般的政治發展理論以政治體系從一種形態到另一種形態的轉化和變遷為研究對象,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政治發展的不同階段和過程。因此,西方政治發展理論一般把政治發展分為三個基本階段,即傳統社會的政治形態、過渡社會的政治形態以及現代社會的政治形態。
根據政治發展理論,所謂的傳統社會,是指那種政治結構尚未出現較為復雜的分化,社會政治形態還處于比較原始的狀態,如那些尚不具備完整國家性質和形態的部落、部族和部落聯盟,這種社會在現在的世界上已不多見。所謂的現代社會,是指那些政治意識形態高度發達,政治結構已明顯分化而且政治決策能力已相當高的社會。在當今世界上,除了極少數的傳統社會以及為數不多的現代社會以外,更多的是過渡社會的過渡型政治形態。
一些政治發展理論對政治發展的模式提出了概念性的框架。撇開其次要的方面,大致有以下一些主要的內容:第一,政治參與的擴大。在傳統政治形態中,社會成員中只有少部分人能夠參與到政治過程之中,而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只能是消極被動的被統治者。隨著政治的不斷發展,社會成員參與政治過程的人越來越多,新的政治成分參與政治過程越來越快。政治系統越發達,這種參與的程度也就越大。第二,政治結構的分化。阿爾蒙德寫道,“政治發展在結構方面的表現就是分化。在分化中角色發生變化,變得更加專門化或自主化,出現了新型的專門角色,出現了或創造了新的專門化的結構和次體系。主管征稅、訓練官員、傳遞信息、維持秩序和動員支持等等的專門組織建立起來了,或是從原來的結構中分離出來了。所謂角色分化和結構分化,不僅僅是指新一類角色的出現和舊一類角色的變化,而且包括角色之間或結構之間相互關系上可能發生的變化”[1]。在傳統社會,結構分化的程度是很低的,同一個結構或角色同時承擔著若干不同的社會功能,而同一個功能又往往由若干性質不同的結構或角色承擔。政治發展之后,社會的各種政治結構發生功能分化,不同的結構分別承擔著不同的政治功能。第三,政策能力的提高。在政治參與的不斷擴大以及政治結構的充分分化基礎上,政治體系將日益增強其影響國內外環境的能力。社會的發展帶來了政治體系功能的不斷增強,政府的活動范圍和活動規模也隨著政治發展程度的提高而不斷擴大。在政治發展的社會中,政府的職能范圍已經相當廣泛,傳統上不屬于公共管理的事務,也越來越多地為政府所左右。政府的管理對于社會的發展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西方政治發展理論的根本宗旨,是要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種政治發展的道路和模式。但是,這種理論明顯的西方主義色彩,又使得這種理論實際上并沒有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引起多大的反響。一些政治學者也注意到,政治如同自然現象,具有明顯的生態特征。一定的政治體系模式本來就具有一定的環境基礎,離開了特定國家的政治環境條件,試圖用一個統一的規范模式來影響不同國家的政治發展,顯然是不可能收到預想之效果的。
政治發展理論產生之后,其研究范圍很快得到了擴展。人們認為,無論是就政治發展的含義還是就它的目標來說,政治發展絕對不僅僅是發展中國家獨有的任務。和經濟的發展一樣,政治的發展也是一個不間斷的永無終極點的過程。即使是在一些政治學者看來政治已有足夠發展的國家,其政治狀況也不是說達到了盡善盡美的程度。事實上,任何國家都毫無疑問地存在著政治發展的任務。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也是一個新型的社會主義國家,因而同樣面臨著政治發展的任務。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作為政治上層建筑基礎的經濟體制以及社會生產力都得到了飛速的發展,成了政治發展的直接動力。近20年來,我國的改革從農村包工包產到組的責任制,到包產包工到戶的責任制,最后到全面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從擴大企業自主權,到城市經濟體制的綜合改革,到多層次、多形式、多方位的對外開放,最后到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戰略目標的提出,都標志著我國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迅猛發展和深刻變革。這種情況無疑構成了上層建筑的發展動力。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我們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的內涵,已遠遠超出了經濟發展本身,而直接間接地涉及到了政治發展領域的問題。現代社會已經越來越使經濟和政治錯綜復雜地交織在一起,離開了經濟而談政治和離開了政治而談經濟一樣,往往使人們既不能理解政治也不能理解經濟。在現代社會條件下,經濟必須在政治的包容下才能得以運轉,經濟的發展同樣也必須得到政治的支持和推動。所以如果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沒有對政治的發展提出規劃和設計,那么事實上也就不可能使經濟發展的戰略得到順利的實施。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樣,“現在我們的經濟體制改革進行得基本順利
。但是隨著改革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遇到障礙。……重要的是政治體制不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現在經濟體制改革每前進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體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體制,就不能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經濟體制改革繼續前進,就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阻礙四個現代化的實現”[2]。 政治發展的動力不僅產生于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和變遷,而且還產生于人民生活結構的變化。改革開放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的發展使我國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得到了普遍的提高。根據人的生活結構及其需要的一般規律,在物質生活達到了一定的滿足之后,精神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其他各種社會生活的需要也就隨之產生。50年代我們在概括當時的社會基本矛盾運動時曾提出,當時的社會主要矛盾是生產力的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的矛盾。這種概括當然符合當時的客觀情況,但是如果從現在的情況來看,日益增長的恐怕就不僅僅是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而且還有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以及其他社會生活等等多方面的內容。
尤為重要的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分配制度和福利制度等等的變革,使社會的利益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個突出的現象是,社會的利益在地區與地區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得到了充分的分化。而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就更加希望參與政治生活,影響政治過程,以維護其自身的合法利益。所有這些,都構成了政治發展的基本動力。
在經濟發展的同時重視政治的發展,早就為我們黨所認識。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鄧小平同志一再強調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在鄧小平的一系列講話中,他反復指出了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端以及與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的不適應性。例如,他指出,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領導體制,妨礙了從國務院到地方各級政府的強有力的工作系統的正常運轉,影響了工作效率;干部管理權限的過分集中,壓抑了人才的脫穎而出,不利于把一大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干部提拔到急需的工作崗位上;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妨礙了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實行;機構重疊、人浮于事、官僚主義使機構失去了活力,壓抑了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等等。對此,鄧小平指出,建設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是一場革命,“這場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變目前落后的生產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變生產關系,改變上層建筑,改變工農業企業的管理方式和國家對工農業企業的管理方式,使之適應于現代化大經濟的需要”[3]。如果現在再不實行不僅包括經濟體制而且也包括政治體制在內的改革,“我們的現代化事業和社會主義事業就會被葬送”[4]。1980年,鄧小平同志又發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改革》一文,更加明確地指出,“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為了適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為了興利除弊,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我們要不斷總結歷史經驗,深入調查研究,集中正確意見,從中央到地方,積極地、有步驟地繼續進行改革。”[5]在1986年9月至11月間,鄧小平又幾次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問題,并就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他指出,“我們政治體制改革總的目標是三條:第一,鞏固社會主義制度;第二,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第三,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調動廣大人民的積極性。”[6]可以看到,鄧小平同志為我們確立的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完全符合由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提出的政治發展的基本方向。
在當代我國社會政治和經濟始終交織在一起的情況下,一方面,經濟的變革和發展已經對政治的發展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正如鄧小平所說,沒有政治上的變革和發展,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也必然會遇到障礙。根據唯物主義的觀點,經濟的發展決定著政治的發展,并為政治的發展開辟前景和道路。但是人類社會的發展同樣給人以另一方面的啟示,即任何一次經濟發展的飛躍,它必然存在著一定政治變革的背景。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律、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但是,它們又都互相影響并對經濟基礎發生影響。并不是只有經濟狀況才是原因,才是積極的,而其余一切都不過是消極的結果。這是在歸根到底不斷為自己開辟道路的經濟必然性的基礎上的互相作用。例如,國家就是通過保護關稅、貿易自由、好的或者壞的財政制度發生作用的。”[7]無論是在宏觀上還是在微觀上,我們都可以看到,任何一種經濟上的偉大成就,必然存在著它的政治原因和理由。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顯然是政治變革的直接結果。對政治發展理論作出過重要貢獻的政治學者阿爾蒙德說得好,“政治發展一方面是社會經濟現代化的結果,但它另一方面越來越成為現代化的原因”[8]。因此,采取積極的態度推進政治的發展,不僅是完善政治體系本身的要求,同時也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條件。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許許多多政治發展的課題展示在我們的面前,需要我們積極穩妥地、合理有序地去研究解決的途徑。因而,通過政治發展的研究,為我國的政治發展提供一些理論上依據,既是政治科學的重要任務,也是推進我國政治穩定健康發展的基本前提。研究政治發展的課題很多,從目前以至未來一段時期的情況來看,有這樣的一些問題是特別值得政治學研究的。
第一,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職能,如何使其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成為我們國家深化改革的戰略目標。而市場經濟體制得以正常運轉的一個根本要求,就是如何處理市場與政府的基本關系。因而可以說,市場經濟的體制是否得以順利建立以及正常運轉,其關鍵之點就在于能否規范政府管理的職能。幾年來,在經濟動力的促進下,我國的政府管理職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但是由于幾十年計劃經濟體制的慣性,使得一種能夠滿足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政府管理體制應該說還遠遠沒有形成。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政府的角色還沒有完全到位,政府的職能還沒有完全理順,因而不能不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治發展的首要課題。
第二,研究抑制腐敗行為的途徑,以建立清正、廉潔、高效的政府管理系統。社會轉型中的腐敗問題,歷來是困擾政治統治的一大毒瘤。這不僅是因為腐敗帶來了國家和集體以及人民利益的巨大損失,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腐敗行為直接導致了政府管理系統的權威受損,使人民對于國家和政府的認同意識受到嚴重影響;正因為這樣,又使得政府管理
的效率和質量下降,形成一種惡性循環的統治關系。政治發展理論對于腐敗的研究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因為按照一般的規律,腐敗問題在社會轉型以及經濟與政治發展的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我們黨和政府對于腐敗問題一開始就有清醒的認識,因而采取了切實的措施,對腐敗現象和腐敗行為給予了堅決的打擊。多年來,我們的反腐敗斗爭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時也初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對付腐敗行為的制度規范,使腐敗現象和腐敗行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但是,要從積極的角度建立一種能夠有效抑制腐敗得以滋生的政治環境和政治制度,則需要政治發展的進一步推進。 第三,研究政治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以建立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實現國家政治統治的長治久安,是任何一種政治統治追求的重要目標,同時也是變革社會所面臨的重要課題。但是,一種能夠實現長治久安的政治體系,從根本的意義上說,存在于這個政治體系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其外。就是說,探求一種政治體制的穩定之途,應致力于從這個政治體制自身的完善結構以及科學運行等方面入手。鄧小平同志在談到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的時候,反復強調了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他認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9]。歷史的經驗需要我們認真地來對待這個問題,需要我們通過政治發展的研究以及實際的政治發展,從政治制度的完善方面來尋求國家長治久安的途徑。這既是政治發展的重要課題,也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長久之計。
一、瞄準市場,調整思路,準確定位,主動適應職業個性需求
以市場為導向,適應企業需要,保持自身鮮明特色及其無法替代性,是高等職業教育的生命力所在。職業教育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根本特性,在于它對市場利益主體個性需求的針對性及適應性,即職業個性
1、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從瞄準職業個性需求出發。高等職業教育的準確定位是職業,是職業個性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國職業教育的科學發展,應堅持以適應職業個性需求為目標,以培養職業人才資源為主題,以操作性,應用性學科建設為主線,以改革不適應市場經濟個性化需要的職業教育體制機制為動力,采取先培養后錄用,先錄用后培養,先找出路后招生,先同用人單位簽訂培訓合同后招生,或者定人定向定職培養等多種形式的辦學路子。
2、各用人單位,招生院校,招生計劃制定部門,組織精干人力深入市場和基層,認真調查和研究,詳細摸清各市場利益主體所需職業人才的知識結構,專業比例,技能構成,變動趨勢及總量規模。有條件時,用人單位與相關高職院校或招生計劃制定部門簽訂協議,意向書等,亦可采取由各利益主體根據市場走向及自身未來個性化人才需求上報計劃,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個性需求向各相關職業院校下達招生培養計劃的方法,并以這些數據作為高職院校及其主管部門進行準確定位,主動適應積極應變的基本依據。
3、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確定專業設置,進行學科建設。從根本上改變學校按傳統思維定勢進行學科建設,按現有專業師職力量招生培養的職業教育現狀,實行按用人單位的個性需要設置專業,確定課程,進行學科建設,逐步實現用人單位需要什么樣的人,高職校就培養什么樣的人的穩定性與適應性,應變性,靈活性相統一的高等職業教育體制。根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類型的需要設置或變更專業,增減課程和增刪內容。
4、主動適應個性需求,堅持學以致用原則,科學確定個性和知識結構及其課程設置。堅持學以致用原則,是職業教育的顯著特征。學而無用,如同不學。職業教育的賣點,使學生學會做人,勝任職業之事。教學內容的選擇上,要以他們在未來職業崗位上有用,夠用為宜,同時,還要教會他們應用所學知識,提高學生應用知識的能力和技巧。
5、在教學大綱的制定,教材選編,教學內容處理與方法的應用上,組織有豐富教學經驗和一線有實際工作經驗的高級技術人員,工程,管理等相關方面的專業人才共同研究商定。對于不適應個性化職業需求的原大綱,教材內容要大刀闊斧刪減、調整。不同職業院校不同類型的學生,使用不同的教材。要編寫出適合職業特點,針對崗位需要的,反應職業發展變化,以夠用為原則的融理論知識與基本技能訓練為一體的實用型教材。教材要適應學生邊學邊練的職業要求。
6、對高職院校教師更應突出職業道德責任感、專業技術水平和實際動手能力。鑒于在我國短期內不可能建立各級各類職校各專業師資的培訓基地,立足于本校培養,選優秀畢業生留校任教,或許更符合個性化實際。選派優秀教師去國內外學校,企業進修,聘用有實際技能的一線高級技術骨干,工程技術專家和高管人員作兼職教師,教授等,都是省時省力省費用的有效途徑。
二、尊重受教育者的個性權利,激發學生自身潛能與積極實現個人價值,滿足用人單位的個性需求
職業高校教學是以未來職業要求為目標,以學生的個性發展、終生發展為主線的教育。高等職業院校樹立以學生為本的觀念,尊重學生個性價值及人格尊嚴,使之主動完善自我。在實踐教學中,兼顧學生創新意識、能力的培養。如請發明者,研制人給學生作報告,引導,鼓勵學生重視和積極參與科研活動,為職業創造打下基礎。職業教育實行學分制,鼓勵學生勤工儉學,為他們盡早適應社會獨立工作提供時間和空間。給學生更多,更大的個性發展,實踐鍛煉機會。通過勤工儉學,基地訓練與單位實習,培養他們對環境適應能力和機遇意識,職業能力與自立精神,競爭能力與協作精神,職業行為能力和職業法規意識等,以名副其實地反映職業教育的本質屬性。
三、加強對高等職業教育的學術研究
隨著市場利益主體的個性化特征日益明顯,加強對職業個性與職業教育個性特點方面的學術研究,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通過一些重要課題的研究,尋求適合本國國情的職業教育模式;及時掌握市場動態,抓住市場利益主體的個性化需求,就抓住了職業教育的“牛鼻子”。四、加強對職業教育的管理為了遏制浮躁情緒和單純被利益驅動的傾向,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和完善的評價體系是必要的。我們要把國外的高知名度,高水平職業教育的普遍原則,成功經驗,通行做法同本國實際結合起來,制定合乎中國市場經濟個性化行業,職業及崗位發展要求的考核,評價細則,進行年度,日常考核,實行優勝劣汰機制,規范和激勵高職院校健康發展。
我國目前正處于國民經濟市場化的歷史進程中。如何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角度上,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研討政府的行為和職能的變化,分析和研究我國政府機構的改革,并使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相適應,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機構改革的根源分析
政府作為一種社會政治組織,是由許多不同的部分及其相互聯系所組成的一個非常復雜的有機整體,是上層建筑重要的組成部分,馬克思主義認為,政治關系是不能脫離經濟而孤立存在的,它歸根到底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有什么樣的經濟關系就產生什么樣的政治關系;當經濟關系發生變化時,就必然地要引起政治關系發生變化。基于這一原理,我們認為,政府機構與市場經濟關系和社會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是其需要改革的深刻根源。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但從產生來看,新中國是誕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是在當時社會主義蘇聯的影響下,主要按“蘇聯模式”所建立的。“蘇聯模式”在政府行政管理體制上的重要特點就是認為社會主義制度和計劃管理制度必須對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都實行中央高度集權的管理體制,把計劃作為資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國家實行統一計劃、統一政策、統一指揮的辦法去管理經濟;政府部門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政府權力無所不及,其觸角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政府權力和經濟權力的界限、政府與企業的界限已經湮滅,諸如經濟資源完全由政府以指令性計劃加以配置,企業從人、財、物到產、供、銷完全由政府支配;并由此使政府權力日益強化,政府機構愈加臃腫龐大。這樣,也就形成了我國高度集權的政府行政管理體制。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的經濟關系、經濟體制的發展變化,是伴隨著我們對計劃與市場問題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開始的。這種認識又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十二大,講的是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十二屆三中全會《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了社會主義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新概念;十三大時,提出了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體制應該是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制;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提出了建立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計劃經濟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199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并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正是由于我們對計劃與市場問題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步步加深,我國實行了以市場為取向的經濟改革,采取了擴大地方和企業自主權、擴大市場調節范圍的改革措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根本上改革了傳統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
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開展和經濟關系的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政府轉變職能,從經濟事務的微觀管理中解脫出來,做到政企分開,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把屬于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還給企業,屬于市場調節的職能轉移到市場,屬于輔助性、技術性、服務性的職能交給事業單位和服務性組織,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這就必然地要求改革原有高度集權的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踐中,我黨深刻認識到了這一點。1992年在黨的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了下決心進行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切實做到轉變職能、理順關系、精兵簡政、提高效率和盡快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1997年黨的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權力切實交給企業;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機構改革。
從1992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到現在已經歷經了六年多的時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正日趨完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交流不斷擴大,現代化建設突飛猛進;國有企業的改革也由試點正轉入全面推進的階段。在這種情況下,與傳統經濟體制相應的政府機構極大地阻礙了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其所表現的弊端更加明顯: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能形成科學決策的投資體制,容易造成責任不清和決策失誤,難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許多本應該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或者通過社會中介組織來解決的問題,也是通過設立政府機構管理,把過多的社會責任和事務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政府機構重疊龐大,人浮于事的現象嚴重,不僅滋生文牘和官僚主義,助長了貪污腐敗和不正之風,也給國家財政造成了沉重負擔。這都表明,政府機構與日益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相適應性,是政府機構需要改革的深刻根源;行政體制和機構改革的嚴重滯后,阻礙了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進程和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定位分析
機構是政府運轉的組織載體,是形式,政府的職能才是根本。轉變政府的職能,既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又是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職能能否按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到位,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而轉變政府職能和搞好政府機構改革又是以合理界定政府職能為前提。
政府作為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具有公共性和強制性的特征。關于政府的公共性特征,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一文中指出:“一切政治權力起先總是以某種經濟的社會的職能為基礎的。”1政府的這種公共性特性主要表現在,它是整個社會的正式代表,是社會在一個有形的組織上的集中表現,它體現的正是表面上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總是要集中反映和代表整個社會的利益和意志。
關于政府的強制性特征,列寧曾明確指出:“國家一直是社會中分化出來的一種機構,一直是由一批專門從事管理、幾乎專門從事管理或主要從事管理的人組成。人分為被管理者和專門的管理者,后者屬于社會之上,稱為統治者,稱為國家代表。”2
由此可見,政府并不是一般的社會管理機構,而是與強制機構聯系在一起的,政府的管理是以強力為后盾的,而管理
本身又成為強制機構能夠維持的基礎。居于社會之上的管理者――國家代表,用強制機構使他人意志服從政府權力,使被管理者在一定秩序中生活,這才是政府管理的真正本質。政府的這種“超經濟的強制”性特征,主要是來源于國家政權的力量,表現為一種政府權力,政府就是依靠國家權力而發生作用的機構。因此,政府具有什么樣的職能,我們不但要從它是否運用國家權力這一點來考慮,國家權力成了劃分政府職能與非政府職能的基本界限;而且,與公共性特征相聯系,政府又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社會經濟關系決定著政府的職能。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政府職能將越來越簡化,純行政性機構將會逐漸減少,工作內容也將逐漸減化。社會越向前發展,越進步,政府的這種公共性特征就越突出。在這種過程中,也就越需要政府按照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轉變其職能。 上述關于政府基本特性的認識,是我們合理界定政府職能的理論前提。但是,由于政府職能會隨時間、地點、條件和社會經濟關系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因此,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轉軌時期,我國政府的職能主要包括:1強化市場經濟法制建設,創造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與環境;2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造就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3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4依靠宏觀調控手段,保證社會經濟的穩定與增長;5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充當公共物品的提供者;6制定并實施分配與再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7加強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促進本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8轉變職能和精簡機構,實現政府自身的改革。
從對我國轉軌時期政府職能的界定中,至少可以得到兩點帶有普遍意義的經驗啟示:一點是,市場具有極大的重要性,它是提高效率的關鍵,因而也是提高國際競爭能力和保持經濟持續增長的關鍵。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應該將這條原則作為自己的指導原則。如果由于熱切希望加速經濟的發展,而偏離市場運行所要求的路線太遠時,就應該根據這一原則重新調整自己的方向。政府的努力不僅僅限于切實增強自己的經濟作用這一方面,還應該注意到努力加強市場的力量,提高市場的效力,既要利用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的力量,推進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也要運用計劃和其它干預方式,引導市場的發展方向并矯正市場的失效。我們不能限制商品貨幣關系,也不能只把商品貨幣關系當成核算的工具,而應該根據社會主義經濟具有商品性的特點,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第二點是,必須依據本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具體程度來確定政府的職能。一國的經濟,在由落后的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階段中和完成工業化發展過程中,這兩個不同發展階段,政府的職能是不同的。在發展的初始階段,為了迅速地擺脫經濟落后的制約局面和較快地建立起相當規模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政府對經濟進行廣泛的、決策性的干預,這對于許多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幾乎是唯一的選擇。我國的情況也是這樣,為了排除經濟增長的傳統障礙,建立各種能夠促進經濟發展的機構和經濟條件,常常需要運用政府的資源或是用發展戰略產品的辦法,來進行宏觀調控。而在工業化深入發展的階段,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原有的政府干預制度幾乎無一例外地造成效率低下和發展的阻滯,市場的作用將會逐漸變得更為重要。因此,在整個這一過程中,政府必須負責按照市場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形勢的需要來建立、調整乃至撤消某一些機構。由此看來,轉軌時期我國所實行的政府機構改革必須堅持以政府職能轉換為中心的改革方向。但我們也必須清楚,這并不等于政府對經濟的撒手不管,完全聽憑市場;我們必須注意到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還較低、市場發育不健全、經濟規范化程度差、法制基礎相當薄弱的現實,從而正確對待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機構改革。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機構改革的思路分析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向前發展,鄧小平同志1980年8月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這是我國進行政府機構改革的指導性文件。但是,從改革的效果來看,“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頑癥”、“難區”,常常伴隨著我國改革的左右,困惑著改革者和決策者。關于這一點,只要我們對歷次政府機構改革的思路進行分析,更不難發現:
第一,之所以會形成“怪圈”,是因為機構改革沒有從轉變政府職能這個關鍵問題入手,或在改革中沒有把它落到實處;只是在機構的裁減和隸屬關系的轉移上想“點子”、“摳”人頭。十三大提出了機構改革必須抓住轉變職能這個關鍵,但由于我國政治與經濟二元化的過程只是初始階段,政府部分除直接經營著龐大的公共服務行業以外,還各自從其管理的經濟活動中抽取實實在在的利益,而一個部門、地區的經濟發展好壞更直接關系到主要領導人的政績。所有這些,無形之中將政府與企業的利益緊緊地捆在了一起。政治與經濟的結盟,政府行為尤其是地方政府行為的過分商業化,社會組織的“官本位”化以及法治結構與功能的被分割,使政府行政權力繼續在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起著決定一切的作用。同時,由于對政府職能的轉變認識不夠,傳統的經濟體制還沒有徹底被打破,企業對于政府的依賴性還存在,結果使這一改革方案未能付諸實施。實踐證明,在政府職能不變,工作量不變,人員職責不清的情況下,機構雖然合并的合并,撤的撤,但原有職能沒有從根本上轉移或消失,領導方式、工作作風沒有改變,這樣,改革的風頭一過,又增人設機構,重蹈舊制,終于形成了一個走不出去的“怪圈”。市場經濟條件下所進行的政府機構改革,要吸取過去的教訓,把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作為第一位的原則。
轉變政府職能并不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要求具體分解每一項具體的行政權力,并對其存在的理由,政府宏觀調控的方式以及這種行政權力會給社會帶來的成本與收益等進行全面的考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轉變政府職能,就是要求政府做到不該管的退出來,該管的管好。其中,不該管的是企業、生產、流通等,該管的是社會公共管理。公共管理職能是市場經濟中政府最基本的職能。
第二,之所以會成為“頑癥”,是因為政府機構改革沒有從根本上打破原有的行政管理體制的模式,沒有真正觸動高度集權、政企不分、部門分割的要害部門和基本格局。分析起來,政企不分的根源是在于“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結合在一起”的體制,而這兩種權力的“結合一體”,正是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的核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機構改革應以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體制為目標。在具體作法上,首先,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調整政府組織結構,按照不同的職責,政府機構合理劃分為宏觀調控部門、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以及國家政務部門。加強宏觀經濟調控部門,調整社會服務部門,加強執法監管部門,發展社會中介組織,這樣,才能真正把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把生產經營的權力真正交給企業。其次,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政府部門的職責權限,明確劃分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把相同或相近的職能交由同一個部門承擔,這樣,才能真正克服責任不清、互相推諉、機構重疊龐大、人浮于事、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的弊端,做到機構真正精簡。這樣的改革,對舊的行政管理體制的要害部門和基本格局,無疑是一個有力地沖擊,再也不是在舊體制內的“不良循環”。
值得指出的是,以轉變職能和實行政企分開為要害的政府機構改革,并不意味著政府權力的消失,而意味著部分權力的轉移;在改革和市場化過程中,企業和社會權力的強化也并不必然地意味著政府權力的弱化。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權力范圍的廣泛程度和政府行使權力的有效程度并不是一回事,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只是把政府權力在經濟體系中的使用限制在其應有的職能范圍之內。正如加里?沃塞曼所說:“權力有限的政府原則,基于立憲政府的根本思想。”3因此,在機構改革和市場經濟中,實行職能轉變和政企分開,對政府權力需要界定和限制的是權力使用的范圍,而不是職能范圍內政府行政權力的有效性;相反,在政府職能范圍內,政府應擁有不可動搖的絕對權威。 第三,之所以會出現“難區”,是因為改革沒有進行總體規劃,只囿于在單個部門的增減上做文章,未能領會社會經濟關系決定政府職能,緊緊抓住適應市場經濟這個主旋,進行統籌謀劃、配套設計、周密處理。一個部門的問題解決了,其它部門的問題卻又突出了。所以,改革的錯位往往使改革達不到預期的目的。政府機構改革自然就成了屢攻不破的“難區”。
改革是一項綜合的社會系統工程,它不但涉及到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人民的生活,涉及到發展和穩定的全局,也涉及到所進行改革的部門的權力、干部的切身利益和人員的分流,這也是歷次機構改革的難點。改革一定要打破這種狹隘的利益觀念。市場化進程和反腐敗、機構改革、建立高效廉潔的政府必須同步。很明顯,之所以有些行政性主管部門不愿被撤銷或擺脫企業,有些政府官員不愿從瑣細事務中擺脫出來,關鍵是利益的驅使所致。因為主管的事務越細越多,就越接觸利益,就越能享有特權,也就越容易以權謀私。這不僅是改革的巨大阻力,也是市場化過程的極大障礙。
過去政府機構改革的教訓,應當成為現在改革成功的經驗。總體而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政府機構改革,在思路上應把握如下幾點。
第一,應該明確政府機構改革,在性質上,是一場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新的行政管理體制對舊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革命。既是一場體制上的革命,就要打破舊體制,建立一種新的管理體制;它不是一陣風,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它需要一代人,甚至幾代人的共同努力。因此,必須發揮社會輿論的宣傳作用,使改革的觀念深入人心,增強人們的改革意識。因為任何一個體制的革命,都是以意識的更新為先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機構改革也不例外。
第二,政府機構改革必須首先確定一個與市場經濟要求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改革目標和總體方案;制定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改革原則。這些目標、方案和原則,不是憑空想象的,也不是空洞的政治口號,而應該是由社會經濟關系所決定,是來自于社會的。其次就是要組織力量自上而下,有領導、有步驟的實施,使之落到實處,使目標得以實現,而決不能一擁而起,一蜂而散。
第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政府機構改革必須圍繞政府職能轉變、政企分開這個中心,合理界定政府職能和權力的范圍。當務之急,就是要按照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的原則,通過政府與企業相互關系的變革實現政企分開。改革既然是一場體制的革命,就不能再象過去那樣,當遇到問題時,就收回權力,或者在改革浪潮之下,把不該下放的權力也隨意下放。
第四,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化的宏觀管理知識最主要。因此,進行政府機構改革,建立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管理體制,公務員隊伍的素質極為重要。培養和造就大批懂得管理、有專業知識、熟悉國家方針、政策,有現代化意識的高素質的公務員,既是政府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需要,沒有這樣一批素質好的公務員在政府機構里工作,改革也不能取得最后成功。
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結合(以下簡稱“結合”)是學術界關注的老話題。由于這不僅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能否建立,而且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命題是否成立,因而,這是一個伴隨改革推進時常引起困惑而又無法回避的“尖端”問題。筆者7年前也寫過有關“結合”的文章,本以為可不必再議,但近來隨著一些國有企業戰略性退出,人們的困惑更為嚴重,認識分歧更為突出,必須在理論上進行深入的探討,至少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作進一步研究。
一、“結合”的必要性
“結合”的必要性來自于公有制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潛力、優勢和市場經濟的客觀必然性。
現階段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性已被廣泛地認同,不必贅述。問題的關鍵是,對于現代生產力發展,公有制是否適合并且具有優越性。
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社會化大生產協調發展,首先,要求宏觀經濟系統中的微觀組織——企業能自我協調投資與消費的比例,從而為總供需的平衡奠定基礎。其次,要求宏觀能進行有效地調節。這不僅依賴調節者雄厚的經濟實力,而且需要微觀積極配合。這就提出了財產制度的適應性問題。在馬克思看來,資本主義私人占有制必然帶來生產和消費的對抗性矛盾,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就是植根于資本主義基本矛盾。西方國家進入凱恩斯時代以及前一階段美國經濟持續增長的現實似乎又使人們產生了種種疑惑。其實,凱恩斯雖然避開資本主義財產制度,依據心理規律考察總供需結構,但最終還是承認在資本主義社會必然存在“有效需求不足”。
二戰以后,美國經濟發展的軌跡明顯地告訴人們:凱恩斯主義的政府創造需求政策對凱恩斯以前的尖銳矛盾(生產過剩危機)雖在一定時期起到緩解作用,但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出現了經濟滯脹,這表明凱恩斯主義是以積累矛盾為代價去緩解當前矛盾的。供給學派和貨幣學派的政策主張及其運用雖然有助于凱恩斯以后矛盾的緩解,但凱恩斯以前的矛盾又會尖銳起來。美國1990—1991年的經濟衰退以及2001年第三季度以來出現的衰退和蕭條就是明顯的反應。前一時期美國經濟的持續增長主要得益于高新技術產業尤其是信息技術產業的國際優勢。據統計,美國的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國民生產總值的:請記住我站域名%,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由于在世界范圍內,美國高新技術產業具有明顯的領先優勢,使其產品暢銷于全球市場。正是由于國際貿易、經濟全球化緩解了發達國家的國內市場矛盾,才有可能使這些國家處于持續增長狀態。但這不等于整個資本主義制度體系內根本矛盾消失了,更不等于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可以擺脫困境。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規律的作用,領先國家的狀態改變同樣不可避免。
當然,資本主義私有制目前依然具有生命力。適應市場競爭是該所有制存在的主要依據。市場競爭中的經濟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場經濟規律作用的一種表現形式。私人所有權關系具有內在的天然保護資本的功能,加上政府的必要調節,該類所有制所容納的生產力并未完全釋放。另外,國內市場的飽和對于具有開拓國際市場能力的發達國家而言,在較長時期內并未形成危機。然而,如前所述,社會發展的趨勢必將證明,這種所有制必然成為歷史性的過渡類型。
需要說明的是,現階段的公有制優勢只能通過公有為主的混合所有制結構來體現,這一所有制結構的最大潛力就在于適應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生產的發展趨勢,因而是更具有生命力的一種所有制結構。從質的層面分析,它不排斥私人經濟的應有比例和滲透機制,從而與構建適應市場競爭機制的要求無根本沖突。值得贊許的是,它對于需求的擴張提供了內在的機理。較大比例的公有資本運作著眼于民眾利益,加上在此基礎上的政府調控,也是致力于共同富裕的目標,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由私有制造成的需求不足的矛盾。從現實狀態看,似乎不盡如人意,因為我國也存在需求不足、通貨緊縮現象。即使避開判斷的爭議,以需求不足為客觀事實,也可作具體分析。其一,對需求不足感受最強烈的是走向開放的國內企業。近年來,大批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憑借其資本實力和技術優勢迅速獲得不斷上升的市場占有率。這樣,就經濟全球化而言,市場擴大了,但對于原國內企業,市場則銷售若能回升,實際上是需求的盲目擴張。現在商店中大量積壓商品相當一部分就屬于低檔次重復商品。從所有制結構觀察,這屬于調整中過渡現象,是計劃經濟慣性的產物。其三,正常經濟運行中的購買力不足如名牌產品同樣難以銷售,一方面與上述兩種原因導致的企業陷入困境(職工收入下降)有關,也與消費結構調整相聯系。現在,一方面新的消費熱點受種種條件制約一時難以到來,如汽車消費、豪宅消費等;另一方面原有消費層次普及過快,這種脫節式的消費狀態自然帶來購買力不足。從這里看不出所有制結構選擇的失當。
總之,“結合”的必要性決定于財產制度選擇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不僅體現在趨勢上,而且體現在現實經濟運行過程之中。
二、“結合”的可能性
人們之所以對“結合”缺乏信心,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三大疑慮:一是感到公有制企業無法真正成為市場主體,不僅政企無法真正分離,而且自負盈虧也存在制度性障礙,負盈不負虧是必然結果;二是認為公有制企業無法建立人格化機制,無人負責必然缺乏第一推動力;三是認為現實中公有制企業普遍效率低下,國有企業使用了三分之二的資源,卻只能對GDP作出三分之一的貢獻。
公有制企業能否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市場主體,這需要作深入研究。首先,就自主經營而言,懷疑者主要指國有企業。其實,這里存在兩個誤解:一是未區分國有企業競爭性和非競爭性兩種類型,將政企分開泛指全部國有企業。對于非競爭類企業,如關系國家安全、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以及自然壟斷企業,并不存在真正意義的政企分開,政府舉辦這類企業主要著眼于提供公共福利。二是混淆了資產與經營上的政企關系。有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政府掌握資產,就不可能有嚴格意義上的政企分開。應該承認,在資產上政企很難分開,因為只要政府成為國有資產的代表組織,政府必然與投資企業存在產權上的歸屬關系,但并非一定通過行政系統去操作,可構建獨立的資產管理組織,通過選擇投資主體運用授權經營的方式去運作。政企分開作為企業成為市場細胞的基本條件,主要指在生
產經營活動上,政府不直接進行行政干預,由企業自主經營,這在政府擁有尤其是部分擁有所有權并且在政資分離的狀態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現實操作過程中企業日常經營權已經基本到位,相對于計劃經濟體制中的附屬物發生了根本的轉變。當然,由于政資分離還未徹底,部分政府干預行為的消失還有一個過程,但無論如何,政府放棄對競爭型國有企業的直接行政干預必將成為現實。公有企業能否具備市場經濟所要求的自負盈虧狀態,對此要作具體分析。 自負盈虧,是指企業作為利益結合體相對于其他經濟主體和政府而言,自我承擔盈虧責任,即企業利益的損益與其經營狀況直接聯系。根據企業利益聯系人的損益程度可將自負盈虧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經營者、勞動者的收益與企業經營直接掛鉤,職工不吃企業的大鍋飯。二是經營者、勞動者的就業機會與企業經營掛鉤,經營者、勞動者不捧鐵飯碗,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承擔失業風險。三是財產損益與企業經營掛鉤。這是從所有者的角度來看自負盈虧的,即財產的保值增值維系于企業經營,并直接關聯所有者的切身利益。第一層次的自負盈虧是最低程度的自負盈虧;第一層次加第二層次的自負盈虧是中等程度的自負盈虧;如果三個層次的自負盈虧同時存在,這是完全意義上的自負盈虧。此外,對自負盈虧與企業自我約束行為的聯系也應作恰當的判斷。自負盈虧固然是企業自我約束行為產生的基礎,但也不是唯一的因素。影響企業約束行為的另一種因素是企業精神或稱企業文化,包括經營者的責任感、事業心、企業職工的主人意識和凝聚力等等。健全的自負盈虧制度和催人奮進的企業精神狀態,這是企業行為合理的基本保證,兩者缺一不可,并且具有互補性。近年來,公有企業尤其是國有競爭企業通過內部機制(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明顯改善了自負盈虧的狀態。在人們的視野里,那種負盈不負虧的形象開始消失,分配、就業已和企業經營狀況緊緊地捆綁在一起,職工的危機感逐漸增強,計劃經濟年代存在的懶散勞動狀態基本不復存在。即使從產權意義上看自負盈虧,關系職工整體利益的法人財產也進入了自負盈虧的軌道,加上公有企業精神文化上的特有優勢,公有企業的自我約束行為塑造不會遇到根本性障礙。
公有制企業能否建立人格化機制,這是一個亟待探討的課題。人格化機制的核心是:出資人利益通過人格化行為得以維護和放大。在企業發展的初始階段,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其人格化行為主要通過投資人自身行為去實現。隨著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的公司制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誕生,人格化行為則體現為出資人行為和人行為的組合,并且人行為比重日漸增大,因為股權愈是分散,個人的影響力愈小。盡管人行為往往由于內部人控制而難免偏離人格化行為,但出資人為了追求資本流動效益和投機效益,總是予以認可或采用某些防范措施(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等),盡力減少損失,與此同時,公司制依然成為企業發展的主導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市場經濟的發達國家如美國常常出現這樣的情形:股本資金來源多數是各類基金,而基金的相當一部分是無主投入如公共資金和私人捐獻等。這表明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提高和企業組織形式的演進,人格化行為的實現形式也在改變,即由單純的出資人行為轉變為更多地依賴人行為。
郭紹揚
經濟犯罪是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致使國民經濟或集體經濟、他人物質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因而應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犯罪的新特點,提出相應打擊和預防犯罪的對策,以保障我國正在進行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市場經濟系件下經濟犯罪誘發因素
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有不同的犯罪誘發因素。我們可以從市場經濟有關特點來看犯罪誘發因素的一些變化:一是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每一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是作為利益關系表現出來”(恩格斯語),拜金主義必然誘使一些人鉆社會需求和價格的空子,干方百計撈錢,甚至非法占有他人或社會勞動,從而走向貪污、盜竊、搶劫等犯罪道路。二是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激發本來潛在的一些違法亂紀因素,不僅很可能使一些競爭中的失利者、失意者挺而走險,以身試法,而且也可能使有的人為了獲得最大限度的盈利,不惜搞歪門邪道,走向犯罪深淵。三是在對外開放的活動中,西方一些腐朽思想、道德觀念、價值觀念通過多種渠道對人們潛移默化,為經濟犯罪提供了外部條件。經濟價值、實用價值在等價交換原則的影響下,成為部分人的行為準則。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犯罪的特點
1、職業性:有的人為了獲得更高的利益或滿足某種邪惡的欲望,把自己的精力和時間用于實施犯罪活動。
2、職務性:由于思想疏導工作弱化,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過程中,以身試法,以權謀私。
3、技術性:大多數罪犯為了減少風險,往往在作案時非常重視技術的運用和提高,犯罪工具(包括交通、通訊、武器裝備等)、犯罪手段、作案方法、反偵察等方面,都有技術化傾向。一些在社會競爭中失意的科技人員、知識分子,也可能主動或在犯罪分子的協迫下為犯罪提供技術服務。
4、組織性:犯罪分子為了增加作案成功機會,往往采取團伙作案,大至武裝走私販毒,小至街頭勒索,均是多人聯手作案,結幫行兇,表現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
5、滲透性:為了與社會對抗和獲取更多的財物,以及在案發后有保護力量,犯罪
團伙往往有意識地向政府機關、甚至是執法機關進行滲透。
6、隱蔽性:指的是犯罪主體以合法身份進行的法人犯罪。這種犯罪的特點,一般都是經過精心策劃的故意犯罪。
7、復雜性:就犯罪主體、犯罪目的和犯罪手段而言,情況母益復雜,犯罪主體呈多元化.
以上所迷的經濟犯罪特征,都是與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一新情況分不開的,這是我們采取防范和打擊經濟犯罪時應充分考慮的。
三、預防經濟犯罪的基本本對策
1、強化社會輿論的積極導向作用。我們要通過各種渠道強化社會輿論的積極導向作用,堅持“兩手抓”的方針,把發展市場經濟與加強法制建設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樹立市場經濟法制觀念,加強社會主義的思想道德建設,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著力減少社會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防止經濟犯罪的發生,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2、強化經濟立法,建立和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要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客觀要求,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以保證市場有序運行,真正貫徹社會主義公共利益的原則以及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促進市場經濟運行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3、強化司法和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改善社會治安力量,努力增強社會控制機制。充分發揮這些職能部門在發展市場經濟中的保駕護航作用,以推動和促進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環境,從深層上解決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現象。
4、強化技術防范,加大打擊經濟犯罪的力度。首先要高度重視技術防衛設施與裝置的研制與應用,不斷提高設備性能,以適應社會各方面的保安防衛的需要,以新技術、新設備裝備有關專業人員;其次,要充分重視技術防衛裝置的安裝和利用。通過強化技術防范,進一步強化社會防范和打擊違法犯罪的能力,以保證社會治安環境的安定,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使社會治安與經濟發展相適應,與社會進步相協調。
魏革軍:非常感謝您接受《中國金融》雜志的采訪。新一屆政府在調整結構、深化改革方面作出了很多部署。國務院批轉的《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確定今年在行政體制、財稅、金融等領域加大改革力度,而財稅改革是其中的重點。那么您認為,進一步推進財稅改革有哪些重要意義?
賈康:我國經濟持續30多年高速增長,與財稅改革的推進密不可分,在幾輪重大的經濟體制改革中,財稅改革都成為先行者和突破口。隨著我國經濟總量的持續增長,收入分配不公、經濟結構失衡、資源環境瓶頸等問題越來越明顯。財政是國家政權“以政控財、以財行政”的分配體系,財稅問題實質是公共資源配置體系與機制問題,具有“牽一發動全身”的聯動效應,與公共權力主體的改革息息相關,也和社會整體資源配置機制的優化息息相關。
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以放權讓利和“分灶吃飯”財政體制為突破口,啟動了經濟體制改革。1993~1994年,以統一財務會計制度起步,實行稅利分流制度開路,統一稅制為主旋律,初步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特別是以分稅制結合轉移支付理順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范圍最廣、內容最深刻的一次財稅改革,形成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間接調控的財稅體制基本框架,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全面、持續發展。1998年后,我國又明確提出公共財政轉型建設,實行部門預算、政府收支分類、收支兩條線、國庫集中收付、完善稅制等多項改革,提高了財政收支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1994年的財稅改革中有些問題沒來得及深入研究和實際推進,如政府間事責事權細分、地方稅收體系建設、轉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共財政體制建設等,均有待繼續推進。20年來,國內外經濟形勢和我國經濟社會運行狀況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都需要在深化財稅改革中加以解決。當前宏觀環境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加劇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難度。
比如,經濟結構失衡成為影響我國經濟質量和效益提高的主要問題,發展方式仍然粗放,產業升級和服務業發展不盡如人意,資源環境制約加劇。在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業所占份額較高,居民內部的收入差距有所擴大,基尼系數高達0.47以上。再有,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權方面,憲法中僅有原則性規定,實際除外交、國防等少數事權專屬中央外,地方政府事權在很多方面與中央政府事權同構。各級政府之間的職責也缺乏立法層面的界定,出現財力向中央集中,而事責向地方尤其是基層政府集中的現象。有人將其形容為“中央財政喜氣洋洋,省級財政滿滿當當,市級財政勉勉強強,縣鄉財政哭爹喊娘”。由于收入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金依賴嚴重,加上“GDP掛帥”機制作怪,地方平臺公司失控,大規模隱性舉債,財政風險積累不容忽視。
總之,我國目前仍處于可大有作為的戰略機遇期,也處于矛盾凸顯期和改革深水期,財稅改革任務緊迫。如果不能在短期內使改革有較大突破、緩解各種矛盾、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不但會喪失發展機遇,還可能使各種矛盾集中爆發,危及國家穩定和長治久安。
魏革軍:從財稅體制自身運行角度來看,您認為,當前存在哪些突出矛盾和問題?
賈康:從財稅體制角度來看,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問題:
一是政府收入體系存在結構性問題。從收入總量來看,非稅收入比重偏高,規范程度不足。比如,2012年一般預算收入中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即狹義宏觀稅負)為19.4%,再加上社會保障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在內的全口徑政府收入(即廣義宏觀稅負),占GDP的比重超過了32%。從稅制結構看,我國間接稅收入占比接近70%,與OECD成員國相比,處于最高水平;流轉稅收入占比過高,所得稅、資源稅、財產類收入占比過低。這種稅制結構意味著消費大眾(其中大多數又為低中收入群體)承擔大部分稅負;直接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占比過低,無法體現量能納稅的基本原則。適于作為地方大宗財源的資源稅和財產類稅基窄和稅負輕導致地方財源不足。
二是政府支出體系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財政支出和公共資源過多地用于經濟建設和投資領域,干預了微觀經濟運行,扭曲了價格信號,嚴重干擾了市場機制基礎性作用的發揮,對民生投入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不足。大量采用企業補貼,降低了政策效用,比如上市公司2013年就獲得各種名目的財政補貼570億元。
三是預算收支體系不完整,部門色彩明顯。全口徑政府預算還未到位,規范性的公共預算收支占全部政府收支的比重不過60%,政府性基金、社保和國資預算的部門色彩濃重;預算編制透明度不高,細化不夠;預算的編制、審議、執行、監督各環節制衡機制不強。
四是政府間財政關系不夠明晰,不同級次間職責不清,稅基不順。比如,政府和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作用不清,政府間事責事權劃分不清,中央與地方之間、省以下各級政府之間事責事權界定不明晰,基層政府的支出責任與財力保障不匹配現象尤為嚴重。另外,我國地方稅體系建設嚴重滯后,地方缺乏穩定、自主、大宗的財力財源。轉移支付制度不夠規范,專項轉移支付決策隨意性較強。
五是財稅其他領域的矛盾與問題也較為突出。比如,地方債務管理制度欠缺,政府債務風險增大。地方政府通過地方融資平臺等非正規方式舉債隨意性強,收支不透明,資金使用效率低,債務風險增大。地方債的審批、發行、使用、統計、監督各環節均缺乏基本、完整的制度,數據準確性和透明度極低,財政部門不能全面掌握債務信息。再比如,財稅基礎信息缺失,沒有全國性的信息系統,財政收入、支出及其相關信息尚未形成共享機制,嚴重制約了財稅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重大改革科學決策方案的設計實施等。
劉 威
[提要] 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為我國會計理論的研究開辟了新的土壤。研究會計理論,規范我國的證券市場,特別是規范我國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是當前會計學術界應重視研究的課題之一。本文從三個方面對市場經濟和財務報告的規范問題進行探討。第一部分提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否需要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規范的問題;第二部分從財務報告規范的性質、行為和影響等方面探討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的問題;最后一部分歸納了財務報告規范理論給我們的一些啟迪。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否需要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
對這一問題的討論,主要有兩種觀點:市場調節論和政府規范論。
(一)市場調節學說
市場調節學說認為,如果市場是完全有效的,那么公司的財務報告如何呈報應由市場調節來決定,沒有必要做更多規范。支持這一學說的有理論、信號理論和私有合同理論。
1.理論
理論認為:公司的投資者與公司的經營者之間存在委托關系,這種關系是通過簽定契約來實現的。在簽定契約時,雙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契約的實現就是他們的利益最大化的實現。財務報告體現的是經營者管理公司的業績,是投資者評價公司的經營者是否履行契約的最可靠的依據。因此,公司的財務報告呈報是經營者自愿履行契約的行為。如果有人懷疑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那么投資者可聘請審計師,通過審計鑒證來解決。
在公司經營者的報酬與公司的利潤存在一定的相關性的前提下,對財務報告的規范越多,公司編制財務報告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公司的經營者就不會贊成市場對財務報告需要規范。從投資者的角度看,只要他們手中有衡量經營者業績的依據,即契約中的各項規定很詳實有效,他們也不希望對財務報告有更多的規范,因為規范越多,他們支付的監督費用也就會越大。
2.信號理論
信號理論源自于市場競爭,市場競爭向供求雙方發出產品供銷的信號。公司定期向市場呈報財務報告,這也是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產物。如果公司自愿向市場公布財務報告,公司財務報告披露的信息越充分,公司的籌資成本就越低,公司就能贏得競爭,帶來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個結論已被美國許多學者的實證研究報告證實。因此,經濟利益的驅動是公司能夠向市場公布財務報告的核心。公司自愿呈報財務報告信息有三種情況:經營好的公司,有動機公布公司好的財務信息,因此,這些公司會自愿公布財務報告;經營中等的公司,因為怕被認為經營不好,所以也有自愿呈報財務報告的動機;經營不好的公司,如果不呈報財務報告,就可能被市場默認為是經營不好的公司,因此有壓力去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業績,也會自愿呈報公司的財務報告。
因此,信號理論認為,市場已有一只“看不見的手”來規范公司財務報告的呈報,就不需要再有更多的對公司財務報告的規范。
3.私有合同理論
對于上述的兩種觀點或許有人會提出: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的信息并不能滿足個別使用者的需求。對此私有合同理論認為,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去設法得到它,即通過簽訂私有合同或出資去購買。
如果市場上存在職業的財務分析家,那么財務報告的信息使用者就可以通過與職業財務分析家簽訂私有合同,來獲得需要的信息。如美國證券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另外,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通過購買專業的報紙或雜志來獲得所需的信息。購買時發生的支出,就是信息使用者為獲得財務信息所支出的成本。這也可歸結為是市場常常利用“看不見的手”,來調節信息產品的供求關系和價格,從而達到對市場上的信息產品進行合理的配置。
私有合同理論進一步提出,公司的財務報告是一種信息產品,政府并不需要對公司的財務報告的信息如何披露,進行強制性的規范。公司的財務報告如何編制和呈報,完全可以由市場上的供求關系來決定。因此,對公司財務報告的規范應采用放權(Deregulation of disclosure)的政策。
(二)政府規范論
政府規范論認為,一個完全有效的市場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政府必須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規范,同時,這也是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和利益的。
1.市場并不是一個完全有效的,有時往往失靈。有以下三個具體理由:
(1)如果政府不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規范,那么市場上就會出現生產信息產品的壟斷 者。
如果市場是一個競爭的、但不規范的市場,那么生產的競爭就會帶來壟斷。其后果是,壟斷產品的價格提高了,生產的數量減少了,最后導致市場上產品的短缺,使產品的使用者購買和消費這一產品的成本增加。公司的財務報告在市場上是一種信息產品,它同樣符合其他產品在市場上進行競爭的一切規則。因此,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政府應該對財務報告這一信息產品進行規范,才能有效抑制信息產品生產壟斷者的產生,降低全社會信息產品的購買和使用的成本。
(2)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的失誤,會導致財務報告的信息的質量下降。
盡管公司有向市場自愿公布財務報告的動機,但是如果政府不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就可能會影響到公司財務報告的質量。因為公司經營者對財務報告編制的方法的選擇性一般較大,各公司間的財務報告的信息的可比性較差,如果沒有統一的財務報告信息規范的標準,就市場的總體來看,財務報告信息就會失去可比性,導致財務報告的信息質量不高和有用性程度的下降。而如果審計師在審計時缺乏統一的審計依據,則可能導致審計的失誤,即沒有發現公司財務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公司的財務報告的信息的質量問題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要依靠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而投資者對資本市場建立的信心來自于高質量的財務報告的信息。因此,政府必須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使會計信息能夠滿足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需要。
(3)公司財務報告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
公司的財務報告作為該公司會計的信息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征。最明顯的有兩個:一是消費的非排他性;二是生產的非競爭性。消費的非排他性表現為可以被所有與它相關的使用者免費使用,因此它的生產成本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補償。如果在一個市場生產的產品是可以被消費者進行免費使用的,那么生產者就不愿意生產這種產品,導致這種產品在市場上的短缺,這就是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的表現。顯然,如果會計信息產品是短缺產品,這樣的狀況是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的,因此政府必須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以防止和解決信息產品的短缺問題。
但是這樣做也會帶來另一個問題,即規范所帶來的成本應由誰來承擔。如果由政府承擔,就成為政府對財務報告信息呈報的公司的一種“補貼”,這會導致公共產品的生產過剩;如果由公司承擔,就會增加公司的經營成本,公司則不會贊成政府這樣的規范。對于這個問題如何解決,我們將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討論。
2.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和社會經濟利益的驅動,要求政府對公司財務報告進行規范。
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能夠使全社會的資源得到最 優的配置,使社會獲得最大的利益。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僅依靠市場的調節是不夠的,政府必須對市場進行必要的規范和調整。因為在一個不規范的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信息產品的生產者和使用者各自所擁有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如果不糾正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那么市場的競爭就可能不公平。對此,政府規范學說認為,規范財務報告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使市場上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具有對稱的信息;法典理論解釋:規范就是為了解決社會各個集團之間的利益的合理分配。規范具有公開性和民主性。因此,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是完全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和基本利益的。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
(一)財務報告規范的性質
對公司財務報告進行規范,看起來是一種經濟行為,實質也是一種政治行為。規范本身具有政治行為的性質,它與政府行為具有密切的關系。如我國對財務報告規范機構主要是政府,財政部代表國家政府行使規范的職能。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盡管是一個民間組織,但得到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強有力的支持。SEC是美國的一個準立法機構。1973年SEC公布的第150號公告(ASR150),闡述SEC與FASB的關系。“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通過其公告和解釋性文件所頒布的原則、標準和實務,將由本委員會作為具有重要的實質性的支持來加以考慮,而那些與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告相對立的意見將被認為不具有這方面的支持。”
(二)財務報告規范的行為
財務報告規范的行為是指參與制訂規范的主體的行為。規范的成功與否,規范的參與者就顯得特別重要。特別是政府作為財務報告規范的主要參與者,對規范行為有著極大的影響。以美國為例,FASB在制訂會計準則的過程中遵循的程序是,準則的起草、準則的討論、舉行聽證會、投票表決。而最后準則是否能夠在市場上由各公司采納,取決于SEC的認可程度。從美國的歷史看,國會和SEC都曾有否定FASB已制訂的會計準則的先例。SEC的官員曾這樣認為,由民間組織FASB制訂會計準則、然后由SEC批準會計準則的實施,這是最好的模式,因為既能發揮專家在制訂中的作用,又能體現準則實施過程中所必須的政府的權威性。而我國的財務報告的規范主體是政府,這樣的規范主體顯然代表了我國國家和政府的利益。
(三)財務報告規范的影響
財務報告規范的影響是指財務報告規范實施的后果。財務報告規范的實施會影響到方方面面的財務報告的使用者,涉及到他們各自的經濟利益。
Watts and Zimmerman(1978)的實證研究表明,對于即將公布的規范財務報告的新準則,財務報告的使用者的影響是不同的:1.對于政府來說,政府一般會支持新準則的制訂與實施,以更好地規范市場經濟的運行。2.對于公司的經營者來說,如果新準則能夠給公司帶來更多的收益,那么公司的經營者會積極地應用新準則;反之,則會反對應用新準則。3.對于審計師來說,在一般的情況下,審計師會支持新準則的應用以減少審計師的審計風險。但是,如果新準則要求公司財務報告的信息披露越多,那么審計的風險就會越大,審計師就可能反對新準則。4.對于財務報告信息的免費使用者(Free-riders)如財務分析家來說,他們一般都會支持新準則的應用,并希望新準則越多越好。在這種情況下,準則的制訂者就應十分謹慎,因為財務報告的規范越多,就意味著公司編制財務報告的成本就越大,這些成本應由誰來承擔?這是準則制訂者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報告規范理論給我們的啟迪
(一)在制訂財務報告規范時,必須要考慮它所產生的經濟后果
既然財務報告規范的主體是政府,它的行為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不是經濟行為,那么規范所產生的影響有多大、經濟后果如何就應成為規范時最重要的問題。如美國把財務報告規范研究歸為“會計政治經濟學”(Political Economy of Accounting)。在美國會計學術界,如何規范財務報告、改進財務報告已成為會計理論研究的主流。
我國目前正處于市場經濟的形成和財務報告的規范的探索階段。1992年至今的8年中,我國頒布了十多個會計準則,但對會計準則的頒布和實施產生的經濟后果、經濟影響,會計學術界卻研究得不多。如我國在八十年代初就引進了西方國家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的思想,但至今在企業的會計實踐中卻應用得并不廣泛;穩健性原則是西方會計中常采用的一個基本原則,但為什么在我國應用時有些企業愿意采納,有些企業卻不愿意采納;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采用會計準則來規范公司的財務報告,可使公司會計人員有更多的選擇公司會計政策判斷機會,但我國會計準則實施后也會產生如此的影響嗎?
筆者十分贊成劉峰、李少波(2000)的觀點。他們撰文認為當前我國在制訂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可歸為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會計理論的研究不夠而引起的知識存量不足,對會計準則制訂產生不良影響;二是我國制訂和公布的各項會計準則都體現了很強的英美取向,即會計準則無論在外表上還是在具體內容上,都借鑒了英美模式。他們認為:我國目前為止的會計研究總體水平不高,很多研究是對同一問題在低水平上的重復。
(二)重視對公司財務報告規范所產生的成本,解決好“公共產品”的成本分配問題。
公共產品的成本分配問題,是由政府對公司財務報告的規范具有強制性這一特征所帶來的。如果規范財務報告的準則過多,就會帶來公司編制財務報告的成本的增加和準則在應用上的困難。盡管人們認為美國是一個對公司財務報告規范比較完善的國家,但是美國也有許多會計學家批評FASB制訂的準則過多,目前FASB制訂的準則有130多個,每年的費用高達1500萬美元,制訂的成本過大。我國在制訂準則的過程中必須引以為戒,不能認為制訂的準則越多越好,也不能認為大、中、小公司都必須應用同一的準則,更不能認為所有的企業都應與國際接軌。會計準則的制訂和實施應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結合,以減少不合理的成本的支出。另外,過去對于“公共產品”的成本分配問題,會計界研究的不多。SEC曾設想:隨著財務報告規范的增多,編報成本的增加部分應由財務報告信息的使用者來承擔。但究竟如何操作還有待于在實踐中探索。
目錄
一、根據WTO法律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要求,商事經濟立法改革步伐應當提速
二、中國加入WTO后,政府干預市場經濟走向法治勢在必行
三、完善企業立法,推動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熱潮
四、我國“入世”后消費者權利的法律保護前瞻
我國“入世”對于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來說,既是一次嚴峻的挑戰,也是一次難得的歷史機遇。雖然我國“入世”在短期內會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問題和困難,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入世”符合我國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入世”后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也要作出相應的完善。中國能否真正融入世界經濟、并從中受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有一個好的游戲規則;而其關鍵在于法律環境的改造與建立。20年來改革開放的經驗已經證明了這一點。鑒于我國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直接面臨WTO的影響,本文擬從探討我國商事經濟立法改革方向的基礎入手,分別剖析
一、根據WTO法律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要求,商事經濟立法改革步伐應當提速
為切實履行我國作為WTO成員國根據WTO法律規則(含宗旨、原則、具體協定等)應當承擔的義務和對WTO及其成員國所作的承諾,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現代化,實現政府和國內外企業、消費者、投資者、勞動者和社會經濟團體的法律角色定位,必須按WTO規則要求和對外承諾,從中國的市場經濟和法治建設的實踐出發,大膽借鑒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先進的經濟立法經驗,以確認和保護市場經濟體制為價值取向,義無反顧地進行經濟立法改革,構建門類齊全、結構協調、功能合理、層次分明、動態開放、與市場經濟規律相契合、與國際慣例相接軌的經濟法律體系。鑒于我國不少經濟立法文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或者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過程中制定的,因而有許多條款打著計劃經濟的烙印。因此,必須抓緊對現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地方性立法文件中與WTO規則和對外承諾相抵觸的條款進行一次認真徹底的清理,該廢止的,堅決廢止。至于在滿足WTO規則和對外承諾方面尚付闕如的條款,應當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和對外承諾抓緊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推進經濟立法改革的主要動因不僅來自于WTO及其成員國的施壓,更重要的是來自于我國對吸引外商投資、拓展國際貿易的經濟利益驅動。這就決定了,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資和充分利用好WTO,我國立法改革除了真心實意地滿足WTO多邊規則的要求外,還應當盡可能多地參照國際慣例(并不一定寫入WTO規則)對我國經濟立法進行除舊布新的改革。例如,WTO《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的協議》的內容只涉及與貨物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效力問題,而未對成員國的一般投資政策作出系統規定。但為了強化國內外投資者對我國企業法律制度的信心,我國企業立法就不能僅僅滿足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的協議》的要求。而是要主動借鑒WTO主要成員國(包括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先進立法經驗,構筑良好的投資法律環境。可見,我國的經濟立法改革要想抓住這次難得的歷史機遇,就應當采取主動挑戰自我的雄姿,而非被動應付的態度。
雖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海關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但上述立法改革僅僅是廢改立工作的開始。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加入WTO的需要,抓緊制定和修改相關的法律,如制定《反壟斷法》,修改《對外貿易法》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外;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應當抓緊對有關行政法規、行政規章進行審查、清理。據2001年3月的初步統計數字,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擬修改的外經貿行政法規、規章共有148件,擬廢止的共有571件,以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和維護公平貿易。2001年10月6日朱镕基總理簽發的《國務院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指出,國務院對截至2000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756件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廢止了71件行政法規;對80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對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令廢止的70件行政法規,統一公布。此外,地方立法中違反WTO規則的條款,尤其是分割市場、具有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條款,也要抓緊廢止。
要充分發揮我國法律在推動、保護和規范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方面的積極作用,迫切需要抓緊制定與完善四個領域的經濟立法:一是市場主體立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投資基金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合作社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中介機構立法);二是市場行為立法(包括債法、票據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三是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立法(包括產業政策法、政府采購法、經濟行政指導法、行政許可法、行政 合同法);四是社會保障立法(包括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等)。
通過法律形式確認的部門腐敗是最大的腐敗。一些政府部門打著法治的招牌,企圖運用立法形式把本部門不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合法化。建議立法機關在委托政府部門起草法律時,警惕一些政府部門利用立法手段鞏固部門利益、爭權奪利,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倘若立法機關一味鼓勵或縱容政府部門起草法律,極易導致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膨脹,甚至有可能使政府侵害公民人權與基本自由、侵害企業商事權利與利益的非法行為或脫法行為合法化,立法機關的立法權也會被行政權吞沒。這與我國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背道而馳。
由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現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門起草的,其中包含著不少有違公平原則、維護壟斷利益、剝奪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如《電力法》第60條[1]之規定,就大大低于《民法通則》第123條[2]之規定對于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從長遠看,立法機關應當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權,親自起草法律,避免委托政府部門起草法律。中央政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中央政府組成部門有權制定行政規章,但無權起草法律。如果立法機關工作人員專業和編制有限,可委托法學專家起草法律,然后提交立法機關審議。當然,政府及其部門作為成千上萬社會利益集團的一種,還可以就法律草案發表意見、甚至與法學家爭鳴商榷。建議立法機關對現有法律中包含的某些確認和縱容政府部門腐敗的惡法條款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該廢止的,堅決廢止。
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有可能私自塞入部門利益的條款,甚至背離立法宗旨。另外,讓行政機關集規則制定權、規則執行權和規則監督權于一身,既不合乎公平理念,也容易滋生腐敗。目前立法機關授權國務院或國務院組成部門制定法律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的做法亟需改革。經濟法律的制定應當盡量詳細、具有可操作性,原則上不應依賴于實施細則。否則,經濟法律過于原則、抽象、圓滑,就喪失了存在意義。《海商法》是我國唯一一部不需要實施細則的商事法律。這一立法典范應當對今后的經濟立法具有啟發價值。即使確需制定實施細則,也應當由立法機關自己親自制定。當然,這并不排除立法機關就某些專業知識向專家和實踐部門咨詢。此外,在立法機關收回經濟立法權之后,立法權必然較以前有所擴張。因此,預防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腐敗又將是一個嶄新的課題。
二、中國加入WTO后,政府干預市場經濟走向法治勢在必行
以鄧小平南巡和中共十四大為標志,我國開始從根本上擺脫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藩籬、清除輕視法治的左傾思想,實現國家從依靠計劃手段和行政命令管理計劃經濟到依靠市場機制和法律手段駕馭市場經濟的偉大歷史轉變。但無庸諱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徹底建立起來。相反,我國目前仍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變型階段。而我國加入WTO將進一步加快我國經濟市場化、市場法治化的歷史進程。
市場經濟固然不是行政經濟、計劃經濟和審批經濟,但也決不是放任自流、無法無天的經濟。市場也有盲目性和局限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是甩手掌柜,不能對已經或者即將到來的市場失靈、金融風險和經濟混亂采取大撒把的態度。政府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如何干預才能順應市場經濟全球化、法治化的歷史潮流,取得適度、公平、高效的預期效果,便成為一個難點問題。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無論企業的市場活動,還是政府的干預行為,都要服從法治的要求。近年來,依法治企的呼聲日益高漲,企業要依法經營的認識趨于統一。但對經濟行政法治的強調仍然有些黯然失色。總結多年來政府管理經濟的經驗教訓,要真正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政府必須率先垂范、以身作則,甘當法治改革的促進派而非抵制派。否則,就難以避免行政權的腐敗變質,就難以贏得企業和社會公眾的信賴、敬重與合作,就難以有威望求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依法辦事。
WTO促進世界自由貿易和鼓勵公平競爭的宗旨,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法制統一原則和司法審查原則,以及WTO代表的一系列多邊貿易規則,不僅僅影響著企業和消費者等市場主體的切身利益,而且對于我國政府干預市場經濟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法治化要求。
強調政府干預市場經濟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預市場經濟過程中的每一個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環節都納入法治化軌道。在該目標取得后,經濟行政行為將完成以下轉變:由恣意行政轉為法治行政,由專橫行政轉為民主行政,由審批行政轉為監控行政,由壓制行政轉為促進行政,由管卡行政轉為服務行政,由黑箱行政轉為公開行政,由低效行政轉為高效行政,由政府本位行政轉為企業本位行政。這對政府來說既是一次機遇,也是一個挑戰。要實現這一改革目標,應當推出一系列標本兼治的重大法律舉措。
(一)樹立經濟行政法治觀念是政府行為走向法治化的前提
政府部門要自覺拋棄人治和官本位的封建思想、樹立法治行政光榮的觀念。政府部門要真正認識到,依法辦事,不麻煩,也不吃虧。因為,強調依法行政的最終目的不是刁難政府、讓政府難堪、束縛政府的手腳,而是督促政府更加高效、合法地發動行政權,從而做到積極而不越位、守法而不無為、干預而不添亂、有權而不濫權。因此,強調依法行政對于政府來說,即是一種制約和督促,也是一種關心和愛護。
法律對于經濟行政行為的巨大作用,不僅體現在經濟行政糾紛的事后救濟上,而且體現在經濟行政糾紛的事先預防上;不僅體現在消極地減少和預防由于法律失誤和法律風險所導致的國家、企業和消費者損失上,而且體現在積極地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和鼓勵企業和消費者創造和積累社會財富上;不僅體現在規范經濟行政機關與企業、投資者、消費者、社會經濟團體之間的行政關系上,而且體現在規范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經濟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行政關系上。可見,強調依法行政具有消防與預防、去病與保健、治標與治本、規范與保護兼重的功能。
行政權介入市場經濟的范圍極其廣泛,內容十分豐富,稍有不慎就會出現行政權的濫用,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甚至誘發金融風險和經濟危機。這絕非聳人聽聞。經濟行政機關必須從思想上把依法行政擺到經濟行政工作一盤棋的首位。領導干部要象重視紅頭文件、領導講話和會議決議那樣,重視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帶頭學習法律知識,認真吃透市場經濟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 髓,樹立依法行政的好樣板。對于領導干部的素質和知識結構來說,法律水平與政策水平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法律人才是高級管理人才。加強法治工作是經濟行政行為規范化的內在要求,是政府工作水平上檔次的重要表現。除了領導重視,還要在每個經濟行政機關中配備一定比例的高素質的專職法律工作者。他們作為本部門的法律顧問有權介入各個職能機構開展經濟行政活動的全過程。對未經法治機構審核的法律文件,各級經濟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堅決拒簽。要鼓勵法治機構在經濟行政行為之前參與、影響經濟行政行為的決策過程,力求防患于未然。很明顯,如果經濟行政機關在作出某項行政行為之前,充分進行了法律論證,那么既可以避免自身的違法、違規行政行為,也可以事先采取措施避免企業和市場主體的違規行為;更重要的是,還可以直接降低經濟行政的成本、提高全社會的經濟效益。
要在政府官員中繼續加大普法力度,務求每位政府官員都熟知涉及本行業的相關法律和法規,以及WTO的相關法律規則。為保障依法行政的先進管理機制制度化、長期化和穩定化,建議建立政府官員法律知識資格考試制度,只有通過司法部組織的相應考試的政府官員才能上崗。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影響甚至決定思想觀念。因此,增強政府官員的法治觀念,也要發揮獎懲制度的作用。對于行政法治工作有功、作出貢獻的的官員,實行精神和物質獎勵;對于那些法治觀念淡漠、輕視法律知識學習、不喜歡依法行政的政府官員,應當在任免、考核、晉升時建立一票否決制。對于違法行政、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官員,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要嚴格區分政府的雙重法律角色,禁止行政權力侵害民事權利
國家與政府是兩個既相區別、又相聯系的概念。政府是國家機關之一種,只代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無權干擾立法和司法工作。而國家經濟行政權的職能主要是由政府,特別是經濟行政機關承擔的。
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作為公權主體的國家和作為私權主體的國家被人為地混淆起來。不僅企業的法人所有權或法人財產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國家作為企業投資者所享有的股東權和國家作為公權主體所享有的行政權也是混沌不清的。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正是憑借著行政管理者與企業投資者的雙重身份直接干預各行業和各企業的生產經營等微觀經濟活動。這一做法曾被誤以為社會主義的一個優越性受到長期肯定。
我國當前要嚴格區分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所享有的經濟行政權與其作為國家財產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區別的實益在于,政府在參與不同的法律關系時,享有不同的權力(權利),負有不同的職責(義務)。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訂立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時,扮演著私權當事人的角色,應當象普通買方一樣,履行其對供應商的付款義務,享有對供應商的合同權利;在對侵害消費者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時,扮演著公權力主體的角色,享有行政處罰權。因此,政府應當時刻牢記自己在不同場合下的法律角色。為約束政府濫權,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所享有的經濟行政權與其作為國家財產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應當交由不同的政府部門或其他法定主體行使。
為徹底貫徹政企分開、官商分開的原則,建議盡快制定《商事主體法》,明確規定哪些人有資格成為商法上的商事主體、從而取得商事權利能力與商事行為能力,明文禁止禁止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從事商事活動,并切實斬斷他們與企業之間有形、隱形的金錢紐帶。出臺《商事主體法》既與國際慣例接軌,也符合中國國情,更是依法整頓投資與貿易秩序的題中應有之義。立法機關應當正確認識商法與民法之間的特別法與普通法關系。商事法律關系具備民事法律關系的一般特點,但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商事法律關系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在法律依據、主體、客體和內容等方面存在諸多區別,不容混淆。就主體而言,商事主體不同于一般民事主體,商事權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權利能力,商事行為能力不同于民事行為能力。政府部門和官員都可以成為民事主體,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但不能成為商事主體,非依法律特別規定,不能取得商事權利能力與商事行為能力。既不能以商事主體制度吞沒、代替民事主體制度,也不能以民事主體制度吞沒、代替商事主體制度。
從法理上看,政府不是商事主體,而是公法主體,以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價值取向。但目前一些政府部門在營利性的商事活動中仍然陷得比較深。政府應盡快遠離投資與貿易等商事活動,毅然決然地與商事主體脫鉤。政府部門不得“下海經商”、從事投資與貿易活動,不得搞有償行政、有償擔保、收取超過工本費以上的審批費和管理費,不得向企業拉贊助、“化緣”。對那些熱衷于商事活動、且樂此不疲、甚至“師出有名”的政府部門,國家要盡快將其商事權利能力閹割掉。
目前一些政府下屬的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如資產評估、設計、咨詢、會計、審計、律師、工程監理等機構)應當徹底與政府脫鉤。最為“經濟警察”的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要具有競爭性、公正性,就不能成為政府的“搖錢樹”和“第三產業”。脫鉤后,政府部門不得為了私下收取介紹費、好處費,而向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客戶來源;不得向作為管理相對人的企業指定某家中介服務機構,也不得向企業作出某種帶有傾向性的暗示,更不得以“不批準”相脅迫。
為確保政府官員履行對黨和人民所負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防止個別奸詐的政府官員暗渡陳倉,參酌外國立法例,《商事主體法》應當明文禁止政府官員或明或暗地以各種形式瞞天過海、非法從事商事活動。被禁止的商事活動,是指政府官員以任何方式,主動或被動地參與的,任何與其所負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相悖的的各類商事活動。既包括辦企業、開公司的投資行為,也包括貿易行為;既包括直接的商事活動,也包括間接的商事活動。政府官員不得 持有公司股份,更不得接受公司饋贈的“干股”或“好漢股”。政府官員也不得在公司任職,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根據《公司法》第58條之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這意味著,政府官員既不得兼任公司董事、董事長,也不得兼任經理、總經理、監事、監事會主席,就是影子董事、隱名董事也不行。為杜絕腐敗、確保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除了鏟除政府官員的實質性經商活動之外,還要很剎一下政府官員與商人進行不正當私人結盟的歪風邪氣。對政府官員違背上述禁止性規定的經營所得,國家享有歸入權。若有關國家機關對此熟視無睹或束手無策,因而拒絕或怠于行使歸入權,任何公民個人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國家的利益,對違法經商的官員提起代表訴訟,從而實現國家的歸入權。
雖然政府行政權力與其民事權利是互相分離的,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力與民事權利存在著諸多密切聯系。例如,行政權力在特定條件下是物權、債權和股東權等商事權利取得的一個合法途徑;根據民商立法的邀請和授權,行政權力還可以為商事權利賦予公信力。前者如行政劃撥,或者如行政登記。在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二者極易相互交織,共同作用于某一企業或市場主體,甚至相互發生碰撞。那么,行政權力是否就永遠優于民事權利(含商事權利)呢?行政權力是否就能當然地在市民社會中“一竿子插到底”、直接決定所有民事權利的得喪變更呢?
回答是否定的。從理論上看,行政權力與民事權利(含商事權利)之間涇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行政權的效力射程原則上僅局限于行政法律關系之中。行政權對市場經濟的干預不得非法侵入意思自治領域、侵害市場主體的商事權利(如,不得擅自對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實現國有化征收)。否則,公法與私法、經濟法(實質上是行政法的特別法)與商法(實質上是民法的特別法)的劃分也就喪失了意義。行政權與商事權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二者效力沒有高低之別。認為“行政權高于商事權利,部門紅頭文件高于商事合同”的觀點是錯誤的。有效的合同就是法律,而法律的效力高于違法行政部門的“紅頭文件”。有些行政機關試圖運用行政權以干擾、限制和阻撓商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顯然不妥。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就不能消滅股東的公司清算權。否則,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無法了結,善意第三人和股東的利益難以得到應有的保護。行政機關還要區分強行性行政法律規范中的效力性規定與訓示性規定。市場主體的某一商事行為如果違反了前者,不僅導致相應的行政處罰,商事行為也歸于無效;如違反了后者,雖承受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商事行為依然有效。
(三)政府干預市場經濟應限制在五種法律層次上
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為數眾多、職能重疊、效率低下的政府部門有權直接干預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等生產經營活動。政府部門向企業發號施令的必然結果是,不能形成科學決策的投資體制,容易造成責任不清和決策失誤,難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近年來,雖然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控制有所減弱,但仍然存在著必要干預不足、不必要干預過濫的問題。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必須根據鄧小平理論和經濟法的一般原理,恰當地界定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范圍。
界定的原則是,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又要注意發揮政府在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方面的導向和校正作用;既要著力塑造和保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市民社會,預防政府行政權對商法自治領域的不當侵入,又要強調和樹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應有權威;既要告別政府萬能論,避免重彈政府大包大攬的老調;又要摒棄政府無為論,反對漫無邊際地削弱政府職能;既要堅決轉變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舊職能,又要創造性地擴充和發展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新職能。
基于以上考慮,以經濟行政機關和企業的相互關系為座標,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可以從以下五個層次上去觀察:
1·尊重市場主體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簡稱尊重型干預)。
這是第一層次的干預,既是WTO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宗旨的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的要求。市場主體(含企業和消費者)自治,也稱私法自治(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則(L‘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強調,市場主體在法律強行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圍和限度內,有權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各種商事行為,從而為自己創設一定的商事權利、設定一定的商事義務,國家對此只能消極地予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積極地予以干涉和妨礙。企業商法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也是現代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基礎。市場主體自治原則又可以引申出兩項基本原則:(1)市場主體財產權利尊重(絕對或不可侵)原則。無論是物權(含所有權與他物權),還是債權,抑或股東權;也無論是消費者權利,還是企業權利,都應得到政府的尊重。對企業來說,尤為如此。因為,企業生存和盈利的前提條件是,擁有實實在在的財產所有權(包括法人所有權)、特別是可以使用的資源,最為典型的包括資本、勞動、管理與技術。(2)行為自由原則。行為自由原則,既包括雙方行為自由(契約自由),也包括單方行為自由,還包括多方行為自由(如章程自由)。盡管有些當代法學家發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嘆,但契約自由在商法中作為一項根本原則并未發生動搖,而且在知識經濟和網絡經濟時代獲得了再生與擴張。行為自由原則有助于企業放心大膽地開展商事流轉,締結商事關系,取得利潤的最大化。
在我國加入WTO之后,有必要根據WTO促進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宗旨,重新審視和修改我國目前有關市場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和行政慣例,進一步擴張市場主體自治空間,尊重企業財產權利和經營自由,滿腔熱忱地推動企業主體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動企業行為的市場化、自由化、契約化、競爭化、公平化、公正化、規范化和誠信化。政府作為市場經濟中的“裁判員”,要主動撤離資源的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干預企業的投融資等商事活動,更不得與民爭利。
為保護投資者的投資自由,有必要對各類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乃至上市公司)的設立采取以登記制為原則,以審批制為例外的立法態度,限制審批制范圍,擴大登記制范圍;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也應采取這一立場。原則上,對于包括外國投資者在內的股權轉讓行為,都不應當再以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為生效條件。為確保投資者選擇企業組織形式的自由,有必要承認一人公司、有限合伙、隱名合伙等多種企業組織形式。
為保護合同當事人契約自由,有必要排除行政權力對合同訂立和履行行為的干預,尊重交易形式的多樣性(包括在立法嚴格規制下重新允許合法傳銷行為)。行政機關制定的范本合同,僅具有對當事人的建議作用,不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應當僅僅由于當事人未采用范本合同而影響其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對于合同登記、合同備案、合同鑒證,均應尊重合同當事人自愿,行政機關不得干 預,更不得歧視未登記、未備案、未鑒證的合同效力。當然,屬于法定強制登記范圍(如不登記就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對抗第三人)之外的合同,不在此限。
針對超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范圍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有必要進一步擴大契約自由的空間。1993年之前,我國對企業的經營范圍采取了一種十分苛刻的態度。如,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曾指出,“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或者主管機關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正當的經營活動。超越經營范圍或者違反經營方式所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例如:非法經營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零售商經營批發業務的;代銷商搞經銷的;只準在特定地區內銷售的進口商品,未經批準私自流入其他地區的,等等,均應按無效合同處理。全部為超營項目的,全部無效;部分為超營項目的,超營部分無效”。
但199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解放思想,對經營范圍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解釋方法,從而達到了成全合同當事人、盡量使合同有效、加快商事流轉的社會效果。1999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就正確地指出,“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因此,只要商事主體與他人簽訂的商事合同不具備法定的無效事由,沒有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即使一般性地超越了經營范圍,也屬于有效合同。
當然,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超出經營范圍的公司經營活動,要承受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責令改正、罰款等)。從國際公司立法的發展趨勢來看,淡化對經營范圍的法律管制也是大勢所趨。英美法系雖曾有越權(Ultra Vires)原則之規定,但大都已經廢除。我國企業登記立法亦應從之。筆者認為,在立法修改之前,只有違反強行性法律規范(包括效力性規定與訓示性規定)的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才應承受行政法律責任;至于一般的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則不應承受行政法律責任。
強調市場主體自治,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民事權利由政府回歸市場主體的關鍵。因為絕大多數商事活動是靠無形的手,即市場主體的個體自我調節機制去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說,尊重型干預就是不干預、少干預;微觀干預最少的經濟行政機關是最好的經濟行政機關。鑒于我國多年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政府尚未完全養成自覺尊重市場主體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習慣,政府的這種尊重義務應當被視為當前我國經濟行政機關對企業所負的首要義務。要在實踐中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在觀念上打破人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國家和政府、甚至認為國家和政府萬能的固有觀念。在相當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我國將實行“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和政府不可能為公民和企業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一攬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和企業的自我奮斗。
2·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簡稱保護型干預)。
這是第二層次的干預。僅僅尊重市場主體自治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經營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動機的驅使下,有可能被濫用。假冒偽劣、限購排擠、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虛假廣告、非法傳銷、傾銷、搭售、綁標、圍標、行政壟斷、經濟壟斷等丑惡商事現象也會滋生蔓延。沒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法治,就沒有消費者和企業賴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競爭的大舞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信號也會失真,從而誤導企業行為。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政府應當及時運用法定的行政登記權限、行政調查權限、行政處罰權限、行政調解權限,確認合法商事行為的效力,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者利益的不法、不正當行為,為企業和經濟組織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持一個涵蓋各類生產要素的、成熟、開放、誠實、公平、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市場。在我國加入WTO之后,隨著審批范圍的萎縮,登記范圍則會逐漸擴張。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內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強化登記機關的職責,為提高商事行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保護善意第三人,降低全社會的交易成本,推動我國信用制度的建立,發揮積極作用。要維護市場經濟的公正性、公開性、公平性,經濟行政機關必須發揮應有的保護性職能。但政府不得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競爭、壘起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籬笆墻”。所謂“地方保護主義是塊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的實用主義態度必須予以糾正。
保護型干預與尊重型干預是密切相連的。因為,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實際上就是要保護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被濫用。但要明確,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導致行政權的干預。在很多情況下,博大精深、體系嚴密的民商法原則和制度,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合同制度、制度、侵權制度和民事責任制度等,都足以被市場主體自覺運用,從而鏟除不法、不當的市場行為,理順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恢復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權介入的結果,導致了不法、不當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私法關系的再調整。經濟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款代替民事賠償的做法更是錯誤。
3·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簡稱宏觀調控型干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干預。政府直接管理經濟的傳統模式要盡快向宏觀經濟調控模式轉變。在真正還權于企的同時,把大多數經濟行政行為由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微觀管理模式轉變為間接、宏觀調控模式。把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改為宏觀調控部門,絕不是簡單的名稱更換。宏觀經濟調控要“抓大放小”,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的,放開、放活。宏觀經濟調控的對象與其說是企業,不如說是市場。因為,政府原則上不能直接介入企業的微觀商事活動,對企業決策直接產生影響作用的,與其說是政府,不如說是被政府引導和調控的市場。政府、市場、企業這三者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
宏觀經濟調控以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宏觀利益為目標。如果說市場機制和商法自治原則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強企業的個體活力,那么宏觀調控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國民經濟進行合理的調節,確保國民經濟經濟有序運行。所謂“沒有微觀管理權,宏觀調控權必然用不好”的觀點是錯誤的。
要確保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方向正確、效果良好,就必須明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實踐中,對此存在著廣狹不同的解釋。狹義解釋僅限于經濟增長率和全國商品零售價格漲幅;廣義解釋除覆蓋這兩項內容外,尚包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居民消費價格漲幅、財政收支差額、貨幣發行量、外貿進出口總額、人口自然增長率、城鎮登記失業率、農村貧困人口減少數量、主要工 農業產品產量、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基本建設計劃新增主要生產能力、廣播電視人口覆蓋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率。
筆者認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背景下,有著不同的內容。但不管在何時何地,宏觀調控的目標還是具有一些本質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防范金融風險,抑制通貨膨脹,推動國民經濟的穩定、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其中,總量平衡與可持續發展是宏觀調控目標中的精髓。當然,這種目標需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允許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側重。
為了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就要設計一系列宏觀經濟調控手段。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導。即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和產業政策,在此基礎上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控制總量平衡,規劃和調整產業布局;(2)杠桿引導。即根據產業政策和規模經濟要求,運用利率、稅率、匯率和價格政策等經濟杠桿,引導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導。政府要及時各類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的宏觀調控政策及其貫徹情況的反饋信息,從而引導企業決策行為;(4)市場準入。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宏觀調控的目標,根據法律規定,對適格企業發放行政許可。未獲行政許可的企業不得進入特定市場。為兼顧宏觀調控的有效性與經濟行政的廉潔性與公正性,應當嚴格規制政府發放行政許可的范圍與程序。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要少而精。(5)行政指導。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利益目標,運用其享有的行政權,引導和規勸企業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6)法律監督。事中和事后的監督,與事先引導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強對企業商事行為的監督檢查,制止違反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破壞宏觀調控的企業活動。
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絕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們應當彼此協調、相互銜接、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一個內在統一的有機整體,即宏觀調控體系。在一部龐大的全國性宏觀調控大機器中,每個調控部門只不過是一個螺絲釘。因此,各個宏觀調控部門一定要識大體、顧大局,隨時牢記共同的宏觀調控目標。要強調部門間的團結、合作、溝通、默契和團隊精神。宏觀調控機制內部不能發生內耗。要力戒不同的宏觀調控手段之間各自為戰、互不協調,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銷、讓企業和市場主體搞不清究竟以哪個調控手段的馬首是瞻。
應當明確,宏觀調控法的重心與其說是規制被調控者的行為,不如說是規制調控者的行為。宏觀調控者應當自覺接受法律的規制和監督。
4·促成企業享受法定權利和利益(簡稱促成型干預)。
這是第四層次的干預。這一干預的特點是促成和幫助企業取得最佳的經營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極的尊重型干預和保護型干預,也不同于直接的給付型干預。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例如,提供企業決策和經營活動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詢;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關系,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為企業正常的購并活動、投融資活動和其他商事活動,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不正當干預;為企業擺脫歷史包袱、輕裝上陣而建立和完善職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進行促成型干預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幫忙而不添亂、熱情而不專斷,力戒喧賓奪主、包辦代替,更不得助紂為虐。例如,政府可以為民營企業的合并和重組創造條件,但不得越位干預,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為企業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礙,但不得搞“捆綁上市”、“包裝上市”的惡作劇;若此等等。
5·向企業提供某種經濟利益(簡稱給付型干預)。
這是第五層次的干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適當的經濟利益給付也是必要的。經濟行政機關有義務為了推動整體社會經濟利益(如鼓勵開發中西部地區、保護環境、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而向企業提供政府采購、政府補貼和獎勵(如退稅、貼息)等經濟利益。為了提高政府采購行為的透明度,同時保護好政府采購人與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早日出臺《政府采購法》已經迫在眉睫。經濟行政合同將愈來愈成為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給付型干預不僅適用于企業,而且也適用于作為公民個人的勞動者、消費者、投資者等市場主體。如政府有義務為勞動者創造就業機會、提供社會保障體系等。從廣義上說,經濟行政機關向企業提供的信息和社會服務,實質上也是一種給付,只不過與傳統的財物型給付有所不同而已。
給付型干預是圍繞特定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或者為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而展開的,不是為了企業的個體經濟利益而搞扶貧救濟、“普渡眾生”。應當充分體現平等對待的原則,不得開后門。因而,這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無止境地向企業輸血、企業無休止地向經濟行政機關要錢要物的“跑部錢進”現象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進行給付型干預時,既要遵守我國法律規定,也要遵守WTO規則。我國政府目前針對某類企業、某類產品、某類地區、某類產業提供補貼、貸款和稅收優惠的政策,有違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所反對和限制的補貼專向性原則以及被禁止補貼的規則,急需作出如下調整:要么徹底取消,要么普遍實行。例如,對出口產品或企業特別是先進技術型企業和產品出口型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環節稅的退抵減免、成本或費用補貼、利潤減免或返還、折舊或科技費用提取、貸款或購置土地優惠等變相資助,即被《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所禁止。又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在所得稅稅率、稅收減免、稅收返還三個方面對外資企業實行了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的稅收優惠辦法,創設了所謂的“超國民待遇原則”,既違反WTO規則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也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所禁止。再如,近年來我國政府對512戶國家重點企業實施了“雙保”性質的封閉貸款和一些技術改造貼息貸款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也有悖WTO規則,在我國加入WTO后不宜繼續推行。
(四)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權尊重、透明度和司法審查六原則
1.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
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應予尊重。雖然政府與被干預企業之間不平等,但也要貫徹經濟行政權主體法定、內容法定與發動程序法定原則。要杜絕違法行政、脫法行政、賣法行政、弄法行政。經濟行政權的行使不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規定。民商法和經濟法實質上都是對經濟行政權的限制。因為行政權力與商事權利都是資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長。商事權利的應有生存空間被確認、擴大了,行政權力的濫用空間也就相應地縮小了。
不僅具體行政行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時,既要大膽地推進經濟體制改革、果敢地進行制度創新,也要注意避免無謂的名詞創新,預防和減少不應有的概念混亂。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術語應盡量與現行法律和基本法學原理中的術語一致起來。為解決好這一問題,政府部門應當自覺、主動地聘請法學家參與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論證、起草和把關。
2.效率原則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體現合法性原則,也要體現效率原則。政府要增強服務和效率意識,自覺樹立尊重市場主體合法利益的市場主體本位意識,從骨子里面剔除輕視企業權利、鄙視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識。要增強政府的公仆意識,必須十分強調納稅人的主人意識、公民的人權意識。一些政府工作人員誤以為“經濟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業、整企業,而不是指依法保護、成全、服務于企業。這種觀念急需轉變。要破除官氣十足的衙門作風,克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說、事難辦”的怪現象,制止公 文丟失、公文旅行、審批速度過慢、甚至謊稱公文丟失、拖著不辦、坐等進貢行賄等封建社會舊官場上惡劣伎倆的重演。經濟行政機關應當有一部可資遵循的、對辦事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筆者之見,如果經濟行政機關超過了法定辦事期限,仍然不給予明確答復,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那么,有關的企業和市場主體有權推定經濟行政機關已經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種推定權,應當得到包括辦事拖拉機關在內的所有經濟行政機關,乃至全社會的尊重。其他經濟行政機關不得以該機關沒有審批、蓋章為由,拒絕為企業和市場主體提供行政服務。
此外,各部門經濟行政權的界定,既要分工明確、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各部門之間由于職能的不當交叉而互相推諉、互相爭權;又要互相制衡,避免某一部門的經濟行政權過分集中,出現“部門權力壟斷”;還要互相銜接,避免出現三不管的問題。
3.公平原則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體現公平原則。政府在行使行政權時,應當找準自己的角色定位。政府是企業競爭游戲中的“裁判員”。政府應當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場上,對于所有市場主體都一視同仁,而不得厚此薄彼,隨意為某些企業開小灶、開旁門左道。
強調公平原則,也是政府干預市場經濟走向法治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原因在于,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基礎不是國家所有制,而是社會管理者的法律角色。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是投資的主體。專業經濟行政機關正是靠在國家所有制的大樹上直接管理企業、對企業的設立和經營活動進行層層審批的。經過二十年來的改革開放,不僅國有經濟的規模日益擴大,而且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格局已經展開,企業的投資主體日趨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基礎只能是社會管理者的法律角色,舍此無他。
既然是全社會的管理者和人,政府在行使行政權時,對于所有市場主體當然要平等對待、一碗水端平。政府不得為了增進自己由于私利而偏愛的某些企業的利益,而去剝奪、限制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既不能在投資者所有制性質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貧富企業間、大小企業間、內資與外資企業間、本地與外地企業間有所歧視。
為實現經濟行政權的公平行使原則,既要注重經濟行政的公開化,也要強調經濟行政的民主化和科學化。例如由官員、學者和社會公眾代表所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制度就應導入經濟行政機關的決策體制。不僅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要實行專家委員會制(如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委員會),其他重大經濟行政行為也要實行專家委員會制,如政府采購的招標評審委員會等。
4.人權尊重原則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體現人權尊重原則,實現人道主義行政或仁政。我國歷來重視人權問題,已經加入17個國際人權公約,簽署了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并且正在研究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黨的十五大報告在談到健全民主制度時,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黨的政治報告。現代社會之所以要賦予和保護人權,主要是由于公民個人的生存和發展面臨著政府濫用權力(包括經濟行政權)的威脅。因此,經濟行政機關在發動行政權時,必須顧及、尊重公民的人權與基本自由,既包括第一代人權(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也包括第二代人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還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等。即使行政權的發動符合法定原則,也不能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因此,人權與基本自由也是經濟行政行為的最低道德基線。只有同時符合法定原則和人權尊重原則的經濟行政行為,才是既合法(legal)又正當(legitimate)的。
在經濟體制轉軌變型期間,經濟行政權與人權發生碰撞、沖突的概率和機會極大。在這種情況下,若二者無法同時兼顧,應當采取人權優于經濟行政權的價值取向。經濟行政機關對此不可等閑視之。例如,經濟行政機關不能以片面強調行政審批手續為由,搗毀沒有社會保障和收入來源的老年人擺地攤的個體營業活動。又如,政府無權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目的(例如為了幫助港商或外商賺大錢),強迫城市繁華地段的居民搬遷,搬遷后不予及時、充分、有效、妥善的補償和安置,更是有違人權保護的精神;即使政府強制居民搬遷的各種行政批文一應俱全,也不能逃脫人權法對經濟行政權的約束。普通百姓與百萬富翁在人格尊嚴和價值上是平等的。再如,除非情況緊急又合乎法律規定,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措施不得剝奪、妨礙、限制公民的人權與基本自由。
5.透明度原則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泡是最有效的警察。沒有監督或監督流于形式的經濟行政權必然產生腐敗。現在的問題是,經濟行政機關的工作和生活往往處于很神秘的狀態,離一般納稅人十分遙遠。現實經濟生活中,有些政府部門制造和虛假統計數字,企業、學者、社會公眾向有關部門查詢信息經常受到冷遇和刁難,就是有些政府部門之間也是互相保密、甚至有償提供信息。長此以往,將會嚴重背離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宗旨。
為確保經濟行政權的廉潔、提高經濟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借鑒證券法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議在全國實施經濟行政行為公開化的陽光工程。除確需保守國家秘密的情形,政府都有義務及時、全面、真實地向社會披露。經濟行政機關的職責、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和辦事期限如何;每月、每周、每天都干了哪些工作;公費吃喝、坐車(包括車輛的種類、檔次、價格)和住房情況如何;政府采購和重大投資項目的招標等政府經濟行政行為,以及其他與廣大納稅人利益密切相關的各種情況,都要形成真實、易懂的文字,并備置于經濟行政機關的辦公場所。經濟行政機關還應當經濟采用現代通訊技術,及時全面地通過政府公報、大眾傳媒和電腦互聯網等信息載體以上經濟行政信息。
與經濟行政機關信息披露義務相對應的,是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有人民都有權監督經濟行政行為。不僅上級行政機關、同級權力機關,而且所有納稅人、企業、大眾傳媒、社會經濟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對此享有知情權。每位納稅人在辦公時間之內,都有權前去查閱,也有權自費復印有關內容。經濟行政機關對于這種知情權必須予以尊重,并滿腔熱情地提供有關方便和條件,如為方便納稅人復印有關內容而購置復印機等。如果納稅人的知情權遭到了經濟行政機關的無理拒絕,納稅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輿論監督成本低、覆蓋面廣、社會影響快而深遠。經濟行政機關應當滿腔熱情地鼓勵和支持大眾傳媒對其經濟行政行為進行經常而有效的監督。新聞記者是黨的喉舌,是黨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表揚先進、鞭撻丑惡的忠誠衛士。當前,新聞記者在披露違法經濟行政行為時,不時受到明目張膽的破壞和干擾。建議參照處理妨害公務的違法行為的有關政策和法律,嚴厲查處毆打新聞記者、破壞新聞記者采訪工作順利進行的各類違法犯罪案件。另一方面,新聞監督也要依法進行。大眾傳媒要恪守新聞監督的真實性、客觀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則,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
要切實加大權力機關的監督力度,克服權力機關在經濟法律監督機制中的監督權威虛置現象。政府是由同級權力機關選舉產生的。權力機關當然有權對經濟行政權的運作行使監督權。政府的主要負責人還應定期向國家權力機關述職、接受質詢。權力機關還有權對經濟組織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這對于制止行政權專橫,確保經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妥當性和效益性意義重大。
6.司法審查原則
為確保經濟行政權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必須把經濟行政行為置于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具體行政行為自不待言,就是抽象行政行為也不能游離于司法審查之外。鑒于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包括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造成的損害從廣度上和深度上都甚于具體經濟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為也容易逸出法治框架,有必要盡快承認和加強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權。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院對自由裁量型經濟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既需要法院的勇氣,更需要法院在公正解釋法律和公平原則、綜合衡量各種利益關系的基礎上發揮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只承認經濟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而否認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就無法把經濟行政權的行使納入法律的監督和控制之下。
鑒于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為穩妥起見,確定法院管轄權的原則應當是,各級人民法院有權對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也有權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但下級人民法院無權對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政府在行使經濟行政權的過程中,拒絕或怠于履行自己所負的法律義務、或者濫用職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就經濟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而言,以其對應的權利主體為準,可分為對國家所負的行政責任和對管理相對人所負的行政責任。其中,對國家所負的行政責任又可分為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在兩類責任并存的時候,從切實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說,追究經濟行政機關對管理相對人所負的責任處于更加根本、基礎的地位。這也是現代法治社會權利本位思想的必然要求。以行政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為準,對管理相對人所負的行政責任又分為行政侵權責任與行政違約責任。政府違反了其與經濟組織訂立的經濟行政合同應承擔行政違約責任。政府就其侵犯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政府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具體行政行為從外延上看,包括:(1)違法實施的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2)違法對財產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3)執火明杖地亂征收財物、亂攤派費用、亂化緣的行為;(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如瞎指揮、非法干預商事活動的行為、侵害企業商譽權、商業秘密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既包括積極的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除了法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情形外,如果經濟行政機關由于無過錯而實施了某一具體行政行為,雖不屬于行政侵權行為,不應予以行政賠償,但仍應予以行政補償。
企業和經濟組織遭受的侵害,既可以體現在財產權方面,也可體現在人格權方面。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目前經濟行政機關的行政侵權責任只限于財產權方面,對財產權造成損害又堅持直接損失賠償原則,拒絕接受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從而把企業遭受的間接利益損失(即期待利益損失)請求權拒之門外。殊不知,間接利益損失和直接損失一樣,也是實際損失,把間接利益損失請求權排斥在外,誠屬不公,亟待改革。
三、完善企業立法,推動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熱潮
(一)抓緊修改公司法
公司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偉大發明之一,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原動力。要發展市場經濟,推動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就得有一部科學、完善的《公司法》。我國《公司法》到2000年7月1日,即將施行8周年。由于我國公司實踐起步較晚、公司法理論研究薄弱、起草時間倉促等原因,致使《公司法》存在不少缺陷,修改《公司法》已迫在眉睫。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增設了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放松了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和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允許在證券交易所內部為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開辟第二板塊市場。這些修改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畢竟不是對《公司法》的全面修正。
修改《公司法》應當堅持以下指導思想:既強調保護股東的權利(含自益權與共益權),也強化股東的足額出資義務;既強調公司的營利性,也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既強化公司董事和經理的忠實義務與善管義務,也注重保護他們的創業精神;既尊重股東的投資自由和股東權益,也保護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既立足于中國國情,也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公司法接軌;既擴張公司自治和股東民主的范圍,也注重強化登記機關和登記行為的公信力;既要解決好企業進入市場的問題,簡化公司設立程序;也要解決好企業退出市場的問題,填補公司解散程序中的立法空缺,如清算人缺位的問題;更要解決好公司治理和投融資中的難點問題。
應當完善的具體制度很多,將其主要者列舉如下:(1)進一步豐富股東權的內涵與外延,切實保護好股東權;尤其是規定股東行使代表訴訟提起權的條件和程序,以強化股東對大股東、公司董事和經理的監督與制衡。(2)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借鑒法國經驗,將“雙層制”與“單層制”同時作為可供公司章程選擇的公司治理機構模式。在“雙層制”下,把監事會重新確定為董事會的上位機關,監事會有權任免董事會的成員,以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在“單層制”下,應當全面導入英美法系的獨立董事制度;進一步完善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將這兩種制度推向雇工規模達到一定數額的所有公司,而不問該公司是國有公司,還是民營公司,是內資公司,還是外資公司。(3)建立健全公司經營者的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既要明確公司董事和經理善管義務的折衷性標準,導入經營判斷原則,規定董事和經理責任保險制度,也要設計一套面向公司經營者的年薪制度和股票期權制度等激勵機制。(4)針對控制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現象,有必要確認控制股東的對小股東所負的誠實義務。(5)有必要把公司社會責任寫入立法宗旨或公司目的條款,實現公司目標的營利性與承擔社會責任并重。(6)為強化投資者在投資及經營中的欺詐行為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當導入公司法人資格否認理論,明確規定出資不齊、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必須納入《公司法》調整軌道
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實質,就是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現國有企業的公司化。要尊重《公司法》的權威,把每一個國有企業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軌道,建立明晰的產權結構和廉潔高效的公司治理結構。
為促進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必須嚴格區分國家參與的行政法律關系與國家參與的民事法律關系(含商事法律關系)。一方面,從國家公權力執掌者的地位出發,強化國家對市場的適度干預職能;另一方面,明確國家作為企業投資者所享有的股東權(包括自益權與共益權);企業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對國家股東及其他股東投入的資本和企業財產積累享有神圣的法人所有權。國家行政權、國家股東權與企業法人所有權“三權分離”的模式即股東權模式,是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根本出路。企業只對投資人負責,而不是對政府部門負責,國家原則上不能再直接管理企業。當然,要在實踐中徹底劃清國家的兩種職能和身份還需要一個過程。
有人認為,國有企業的投資主體是缺位的。這是一種誤解。國有企業的投資主體很明確,那就是國家。真正處于虛位狀態的是國家股權的人,而非國家本身。有鑒于此,國家股權的人必須界定清楚。當前,這一人身份是由政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共同承擔的。從近期看,要鼓勵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與行使經濟行政權的政府部門脫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是私法人,受破產法的規制,以確保其與其他商事主體間的公平競爭秩序,落實國家作為公司股東所享有的有限責任利益。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是公法人,為防止其濫用權力,從長遠看不應作為代行國家股權的主體。從長遠看,國家財產人應當向商事公司方向發展。
為降低國家投資風險,建議把政府代表國家投資的范圍限制到法定范圍,例如企業不愿、無力或不適合投資的公用事業領域和少數產業開發領域。為減少國家股權的多環節多層次成本(包括腐敗現象),應當嚴格限制國有獨資公司的適用范圍,不宜把國有獨資公司作 為國企改革的主要方向。鑒于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后,國家股在大多數公司中仍將處于大股東的支配地位、國家股東權的機構有可能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也極有可能把傳統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弊端傳染到現代企業制度中去,國家所持的股份原則上可以界定為在股東大會上沒有表決權、但在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分配上享有累計優先權的股份。這樣既可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又可充分調動其他股東的積極性;既減少國家股東權的成本,又能避免其他股東和公司經營者侵害國家股東權益,有一舉四得之效。
按照股東平等、國家股東權有進有退的原則,應當允許國家股東權依法自由流轉。既要穩妥地探索國有股權減持的作價方案,避免國有股減持對證券市場的不必要負面影響,強化投資者信心;也要探索增進國家股東利益的其他新途徑,如允許國家股東購買其他公司的股份,等。
(三)落實抓大放小的方針,完善公司集團立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
可以預言,我國加入WTO后,世界級公司巨星、尤其是跨國公司集團將紛紛到中國安營扎寨、占領市場。有必要通過兼并、聯合等手段組建一大批以母子公司關系為紐帶的、“航空母艦”式的、我國企業按照金字塔形式層層控股的、資本充裕化、經營多角化、管理科學化、品牌民族化、利潤理想化的巨型公司集團。搞公司集團,眼睛不必只盯在國有企業上,凡是有實力的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甚至外商投資企業都可以被吸收到國家控股的公司集團里面來。在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參與組建企業集團時,應當獲得國家股東機構的批準,而不宜由企業經營者擅自拍板;但國家股東機構在批準時,應當秉持審慎原則,進行充分論證,切忌“拉郎配”、“歸大堆”。
相應地,國家應盡快完善公司集團立法。我國現行《公司法》以若干股東設立獨家公司的“核心公司家庭”為假定調整對象。當時,立法者尚未預料到公司作為股東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復出資設立孫公司、孫公司又出資設立曾孫公司的“四世同堂乃至五世同堂公司家庭”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例,從規范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建立公司集團的合并財務會計報表制度、保護子公司債權人與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方面,實現對母公司利益、子公司債權人利益及小股東利益的均衡保護。從單純規范單一公司,到同時規范單一公司與公司集團,反映了立法者對公司法律現象的認識規律,體現了現實經濟生活對立法的迫切需要。
在完善公司集團立法的同時,為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還要抓緊制定《中小企業促進法》。因為,包括國有中小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在活躍城鄉經濟、滿足社會多方面需要、吸收勞動力就業、開發新產品、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等方面,已經并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運用法律手段,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是一大國際趨勢。例如,為改善經營環境,鼓勵企業、尤其時中小企業的設立和發展,歐盟(包括其前身歐共體)為協調各成員國的中小企業立法,在歐盟和歐共體層次上出臺了一系列措施。歐共體理事會先是于1986年11月3日通過了《中小企業行動綱領》,又于1988年6月30日通過了《關于改善經營環境、采取措施推動歐共體范圍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發展的決議》,并于1989年7月28日通過了《歐共體理事會關于改善經營環境、推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發展的決定》。《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宗旨在于:消除妨礙中小企業發展和設立的不合理的行政、金融和法律限制,從制度上保障全社會能夠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市場開拓、籌資融資、貸款擔保、技術支持、人才培訓等服務,并著重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向“專、精、特、新”的方向發展,同大企業建立密切的協作和伙伴關系,提高生產的社會化水平。
(四)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我國上市公司的現行治理狀況,既暴露出了《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立法瑕疵和不足,也暴露出了證券市場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在執行《公司法》和《證券法》方面的無能和低效,更暴露出了廣大中小投資者在依法護權方面的軟弱和無奈。近年來上市公司中的瓊民源、紅光、銀廣夏等一系列公司肆無忌憚地編造虛假財務資料、欺騙廣大投資者,且有中介機構為其搖旗吶喊的丑聞,一而再、再而三地印證了這一點。
為強化我國上市公司對外國投資者的吸引力,切實改進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經營的透明度,確保公司經營者對廣大投資者負責,必須推出一系列標本兼治的過硬措施。如嚴格劃分行政權力與股東權利,切實做到政府部門與母公司、上市公司之間的政企分開;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對上市公司經營層、證券公司、機構投資者等市場主體沆瀣一氣,實施內部人交易和其他違法交易行為的法律規制力度,等等。但完善公司治理的關鍵,在于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享有實實在在的權利。尤其要明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其他廣大股東利益,投資者有權對公司經營者、中介機構、機構投資者的違法行為、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含股東個體訴訟、股東代表訴訟、股東集體訴訟),獲得民事損害賠償和救濟;投資者有權對證券市場監管者的違法行政行為(含作為與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獲得國家賠償和救濟。對于我國廣大中小股東對公司的董事、其他經營者和中介機構提起的民事訴訟被一些基層法院無故駁回的錯誤做法,在我國加入WTO之后已經到了非扭轉不可的地步了。在許多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法官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拒絕受理民事訴訟案件是違法的。例如,《法國民法典》第4條明確規定:“法官借口法律無規定、不明確或者不完備而拒絕審判者,以拒絕審判罪追訴之”。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或者現行的《法官法》、《法院組織法》都應當采取這一立法態度。法院更不得以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不屬于現有的法院立案案由而拒絕受理案件。至于公司經營者和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已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不應成為法院拒絕受理以被處罰者為被告的民事訴訟案件的理由。須知,要把投資者權益保護運動全面推入21世紀,必須綜合運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大克星。其中,民事責任在法律責任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對于實施欺詐行為、侵害投資者權利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投資基金當事人,應當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經驗,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三大法律責任在許多具體情況下,是同時適用、并行不悖的。所謂“罰了不賠、賠了不罰”的說法是十分錯誤的。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補償、制裁和教育這三大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在發達國家有“經濟警察”之美譽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中介機構,作為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環節,其是否具有較強的公信力、獨立性和公正性,直接關系到我國加入WTO后的中國證券市場的興衰成敗。因此,應當完善相關立法,以強化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和業務素質,實現中介機構執業標準與國際慣例接軌。涉及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條文,應當具有明確的表述。例如,《證券法》的第161條規定,出具虛假報告的中介機構“應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究竟何為“負有責任的部分”,這種表述就顯得非常模糊。完善上述中介機構立法勢在必行。
(五)實現外商投資企業立法與公司立法的并軌,賦予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
我國從1979年以來陸續制定了三部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在《公司法》出臺之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三套外商投資企業立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外資 企業法》。而這些外商投資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與三套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就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的情形不少。
這三套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對于吸引和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經營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從立法技術上和實體內容看,還存在著不少缺陷。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已經不再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例如,根據其中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將外方投資者界定為“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而對中方投資者的界定中卻沒有“個人”。顯然,這對中國的個人投資者不公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界定為“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公司不必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而國內投資主體辦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應當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三套組織機構。例如,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外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絕對審批制,一律報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而根據《公司法》第8條規定,國內股東要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登記制為主、審批制為輔的原則。
鑒于現行外商投資企業立法的某些特別規定,不僅不合乎國際通行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大大落后于我國現行的公司立法,為鼓勵外商投資,應當盡快廢止現已落后的三套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實現外商投資企業立法與《公司法》的并軌。凡是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組織機構、股東權、合并、分立、破產、解散、清算和財務、會計等事項的,都應與內商投資的公司一體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軌道,立法者不應當、也沒有必要就這些內容作出與《公司法》相重疊、相抵觸的規定。不必要的立法內容的重疊,是立法技術粗糙的集中表現,是各國立法者最忌諱的敗筆之處。而不必要的立法內容的抵觸,則直接違反了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平等原則,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而應當采納的國民待遇原則更是背道而馳。在合同法領域,1999年新《合同法》的出臺標志者涉外經濟合同法、經濟合同法與技術合同法的三足鼎立局面的結束,也標志者中國與外國的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在合同領域已經確立了平等原則。既然在行為法和債法領域能貫徹中外平等的原則,在組織法和公司法領域也不應存在例。
至于不采取法人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當然不能適用《公司法》。但可以分別納入《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作社法》的調整范疇。當然,針對外商投資的特殊性,立法者可以考慮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法》。但是,該法不是商法中的組織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而屬于經濟法中的促成型干預法,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主要規制允許、限制、鼓勵、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以及政府鼓勵外商投資的經濟杠桿。
在外商投資企業立法修改之前,應當明確《公司法》與三套外商投資企業立法之間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也就是說,《公司法》與三套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就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公司法》就某一事項沒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對此有規定時,應當適用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公司法》就某一事項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對此無規定時,應當適用適用《公司法》;《公司法》與三套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就同一事項均無規定時,應當適用《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如資本多數決定原則、股東平等原則)和公司法理。法院和仲裁機構裁決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糾紛時,也應當根據上述精神確定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
四、我國“入世”后消費者權利的法律保護前瞻
我國廣大消費者將是我國“入世”后的最大受益者。由于我國“入世”后要進一步削減關稅,逐步取消一些非關稅壁壘,來自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國的物美價廉的商品將會源源不斷地進入中國市場。屆時,我國的買方市場將更加不可逆轉地形成和發育,我國消費者將會需有更多的選擇自由,外國進口日常家電等耐用消費者品的價格將會進一步下調。除了商品之外,外國高質量的金融、保險、旅游、娛樂、電信等服務也將紛紛登場,供我國消費者選擇。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國內的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也將在外國同行的競爭壓力面前,被迫開發和采用高新技術,進一步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降低商品和服務價格,從而對消費者提高更多的便利和實惠。我國不少國有企業(如電信、金融、保險、商業批發等企業)曾長期處于壟斷地位,即使消費者對其服務不滿意,也只得忍氣吞聲。但外國競爭者的進入,將會從根本上杜絕這一問題。因為,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或者“用鈔票投票”,冷落那些官商作風沿襲多年的企業。
不斷涌來的外國商品、服務和外國商家,既意味著消費者可以更自由地“用腳投票”或者“用鈔票投票”,也意味著消費者會面臨更多的誘惑和陷阱。因此,在中國大幅降低外國貨進入中國市場門檻的同時,應當切實提高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水準。這就需要改革和完善現行立法,加大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力度,強化商家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例如,《消法》中雖然規定了“經營者有警示義務”,但對國外商品的說明是否必須使用漢語,則語焉不詳,需要進一步細化。以下僅對我國入世后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前瞻問題作一初探。
(一)消費者權利和商家義務將會進一步擴張
消費者權利不是一項權利,而是一束權利。以其內容為準,消費者權利可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前者指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公平交易權;后者指消費者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監督權。以其行使人數為準,消費者權利可分為個體性權利(單個消費者即可行使的權利,如多項消費者權利)與集體性權利(數個消費者共同行使的權利,如結社權)。可分為以其產生依據為準,消費者權利可分為法定權利(法律賦予的權利)與約定權利(商家與消費者約定的權利,即合同權利)。以其保護的法律依據為準,法定權利又可分為《消法》確認的權利與其他法律(如憲法、民法通則)確認的權利。《消法》列舉了消費者的九大權利(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含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結社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監督權)。除了這些權利之外,消費者還享有其他法律賦予的一系列權利,如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游行示威權、言論自由等。隨著我國入世和法治改革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消費者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含聯合抵制特定商品的自由)將會越來越多。
與消費者權利對應的商家義務也將日趨縝密。商家所負的法定義務絕不限于《消法》第16條至第25條規定的十項法定義務。其他法律也有許多條款擴張了商家的法律義務,從而強化了消費者權利。諸如《合同法》規定了商家對消費者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締約過錯責任、合同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格式合同條款、商家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競合時消費者的選擇權、合同解釋規則等,即屬此類。
除了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商業倫理意義上的商家義務,也會獲得進一步重視與強化。有良心的商家可以在法定義務的門檻之上,向消費者承諾履行更高層次的義務。例如,雖然《消法》第45條規定商家對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商家可以更加慷慨地承諾:只要保修期內一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即負責更換或者退貨,也可以承諾無理由退貨。
為確保消費者權利的兌現和商家義務的履行,消費者將享有更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例如,《合同法》對商家違約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和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從而為違約商家賠償消費者遭受的原始實際損失(含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以及二次實際損失(即投訴成本,含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害)鋪平了法律道路。又如,為維護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民法院應當以實現法律的補償、制裁和教育功能,尊重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價值取向,公正審理消費者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維護消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精神損害賠償很難由立法者確定一個固定的數額,應當賦予人民法院必要 的自由裁量權,以便在具體個案中找到相對公平的賠償標準。但是,這一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必須慎之又慎。再如,在仲裁與訴訟程序上,對于技術含量高、消費者消費知識匱乏、或者爭議事實發生在商家的經營場所之內的消費爭議可以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解決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不僅消費者權利的內容將會日益豐富,而且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的主體也會進一步擴大。例如,電信、互聯網、金融、保險、法律、醫療、交通、娛樂、旅游、購房裝飾裝修等新興領域的消費者群體將會日益壯大。
(二)進一步完善消費者保護立法,抓緊清理、廢止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文件
消費者法絕不局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一個由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與刑事法律規范構成的、成龍配套的法律體系。例如,《民法通則》中有關消費者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合同法》有關消費者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的規定,《產品質量法》有關商家產品質量責任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商家競爭規則的規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與《個人獨資企業法》有關商家投資者責任的規定,都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息息相關。
保護消費者權利絕非《消法》一部法律所追求的立法宗旨,而是我國整體市場經濟立法的宗旨之一。凡是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都應接受該宗旨和原則的約束和指引,不得與之相沖突。建議立法機關盡快對現有法律中確認和縱容壟斷企業不當利益的條款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該廢止的,堅決廢止。例如,隨著我國“入世”步伐的不斷加快,除了公有制醫院,非公有制醫院、外商投資醫院(包括外商獨資醫院、中外合資醫院)、乃至于外國醫院將會進入我國醫療服務市場。可以預言,未來的醫療事故糾紛將逐漸增多。為理順醫患關系,有必要廢止過時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醫療事故糾紛導入《消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軌道。
(三)正確理解普通法與特別法的相互關系,適用對保護消費者有利的法律規范
在實踐中,在適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時,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的相互關系問題。但一般法和特別法是相對的。例如,相對于《民法通則》而言,《消法》是特別法;相對于《消法》而言,涉及特定消費領域的行業管理法是特別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在適用上是特別法優先適用,一般法補充適用的關系。
在立法機關廢止有關法律(尤其是行業管理法)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之前,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調解機構可否僅適用這些條款,而拒絕適用作為一般法的《消法》、《民法通則》或者《合同法》呢?例如,有人將《郵政法》有關郵局投遞延誤免于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視為特別法規定,從而排除適用一般法有關違約責任的規定。該觀點頗值商榷。
一部法律(包括民法通則、消法以及行業管理法)中既有民事法律規范,也有行政法律規范,有時還有刑事法律規范。因此,《民法通則》有關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屬于民事法律規范,《郵政法》有關郵局投遞延誤免于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也屬于民事法律規范。雖然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理,《郵政法》的規定理應優先于《民法通則》適用。但是,不管是普通民事法律規范,還是特別民事法律規范,都是民事法律規范,都要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違反該原則的民事法律規范,不應予以適用。易言之,《郵政法》有關郵局投遞延誤免于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固然不應予以適用,但原因不在于該規定不是民事法律規范,而在于該民事法律規范違反了民法和消法的基本原則(如公平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以適用。當然,從根本上說,立法機關應當追根溯源,盡早廢除《郵政法》中的不公平的特別民事法律規范。對于涉及其他壟斷性行業的法律規定,也應采取這一態度。
(四)強化商家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現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認為,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權尤其是社會權,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利和利益。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于公司的經濟力量及其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人權中的社會權,尤其是消費者權利緊密相連。
商家對消費者所負的社會責任,既包括商法意義上的社會責任,也包括商業倫理意義上的社會責任。商法為商家設定的社會責任是有限的,而商業倫理為商家設定的社會責任則是無限的。
聰明的商家不僅應當成為守法經營的模范,而且應當成為誠實敦厚的儒商。缺乏商業道德、不誠實守信的商家,即使算得上合法商家,也必將為廣大消費者所唾棄。商家應當把增進消費者利益視為公司的經營目標和行為指南之一,而非賺錢的手段。當消費者利益與股東利益發生沖突時,商家應當盡力兼顧二者利益;如果二者實在無法兼顧,消費者利益應當優先考慮。實際上,商家對消費者承擔社會責任,既是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也是商家占領市場份額、賺取利潤的遠期經營方略之一。商家在激烈競爭中獲勝的唯一法寶就是尊重消費者的權益,及時對消費者關注的熱點問題、價值和目標作出反映,及時按照消費者需求調整自己的經營思路和市場營銷戰略,注重在降低生產和交易成本的同時,盡可能地向消費者提供更多的實惠、便利和承諾。因此,《公司法》應當調整董事只對公司和股東利益負責的傳統立法態度,授權董事在作出公司經營決策時適當考慮消費者的利益。商家應當制定并公布充分尊重消費者利益的、系統全面的《消費者政策》。
為強化商家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還應積極探索消費者代表參與公司董事會的新路子。具體說來,鼓勵與保護消費者代表步入公司決策層,并賦予其全方位的知情權、與股東董事、職工董事一道就公司的經營戰略、投資計劃、產品開發、產品質量檢驗等重大問題參與表決的決策權、就涉及消費者切身利益的問題行使的否決權等積極、有效的權利。目前,許多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積極推行獨立董事制度試點。獨立董事中應當有適量的消費者利益代表。當然,消費者董事必須來自消費者,由消費者所選,并為消費者服務,不能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公司所收買,不能與制假賣假的奸商同流合污、狼狽為奸、助紂為虐。因此,消費者董事應當具有很高的素質,既要有德,始終不渝地把消費者利益的維護放在自己的心坎上;還要有能,通曉公司的經營管理,熟悉公司生產或經營的商品的有關知識,尤其是該商品對消費者切身利益的影響,從而做到耳聰目明,不為奸商的巧言令色和表面文章所欺騙,更有效率地在產品和服務投入市場之前為廣大消費者站好崗、放好哨。為確保消費者董事的廉潔與效率,立法中還要規定消費者董事對廣大消費者的定期社會報告義務,這種報告要在新聞媒介上公開。
為鼓勵商家善待消費者,立法者應當要求商家導入社會公開法律機制,把消費者等利害關系人與股東和債權人一道納入社會公開機制的保護傘下面,并把信息公開披露的內容由傳統的財務性公開,擴大到包括財務性公開和社會性公開在內的廣泛內容。消費者協會還應組織商家制定科學的指標評價體系,建立商家社會信用評級制度,幫助消費者行使購物的投票權。
(五)建立快速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的法律機制
1.小額消費糾紛應當引起全社會重視
在小額消費糾紛中消費者與財大氣粗、深諳商品和服務知識的商家相比,往往處于弱者地位。例如,消費者在投訴和起訴中支出的費用都是由自己預付的,而商家的訴訟費用卻可以打入經營成本;消費者為了討回“小額的公道”,有可能影響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卻可以從容地委托律師和雇員與消費者展開拉鋸戰和持久戰。消費者的弱者地位,恰恰說明了妥善處理小額消費糾紛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丘建東和高河垣等為贏得小額官司而提起的訴訟被社會褒獎為公益訴訟。
一種觀點認為,小額消費糾紛案件的訴訟成本過高,主張消費者應當忍讓。此說動搖了有關機構受理小額消費糾紛的積極性,而且削弱了消費者的權利意識,助長了商家的僥幸投機心理。實踐證明,公正而及時地解決小額消費糾紛有利于補償消費者遭受的損失,制裁商家的不法、不道德行為,警醒其他商家好自為之,增強消費者的安全感和自信感,刺激消費需求,拉動市場內需。
2.鼓勵商家與消費者通過友好協商化解糾紛
一旦發生小額消費糾紛,消費者和商家應當首先選擇友好協商的方式化解矛盾。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小額消費糾紛,對于消費者來說省時、省力、省錢,對于經營者來說有利于保持自己對消費者負責的良好形象,避免傷害消費者的感情,有利于延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客戶關系。許多商家設立了專門機構,受理消費者的小額投訴,取得了一定效果。對商家而言,為取得友好協商的成功,有必要保持應有的風度和姿態,切忌糾纏于細枝末節。
3.進一步提高行政調解和民間調解的成功率
商家與消費者在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時,往往偏執于一端之理,很難聽進對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致使協商很容易擱淺。而由消費者協會出面以調解方式解決小額消費糾紛,省去了消費者與商家因為參加仲裁與訴訟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與財力,也不傷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感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也可根據消費者的請求,主持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調解。但由于調解機制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之上,且調解機構的人員編制、調查手段有限,更無強制執行手段,致使大量小額消費糾紛無法通過調解解決。
4.加快設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
訴訟克服了協商與調解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久商不決、久調不決的缺點,有利于及時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使雙方早日投入到各自的工作、生活和經營活動中去。各級法院理應扭轉“抓大放小”的錯誤觀念,對小額消費糾紛案件采取積極的態度,及時、公正地受理和審結各類小額消費糾紛案件。
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積極設立專門審判機構審理小額消費糾紛案件。例如,黑龍江省綏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目前已設立73個保護消費者權益合議庭,并吸收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代表擔任陪審員;湖南省常德市也先后在全市9個基層人民法院設立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法庭。鑒于小額消費糾紛案件量大面廣,關系到千家萬戶,有必要在全國推廣小額消費糾紛案件專門審判機構試點工作。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小額消費糾紛案件的特殊性、以及運用傳統的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小額消費糾紛的障礙,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人民法院在審理小額消費糾紛案件中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立專門審判機構處理小額消費糾紛案件有法律依據。根據《消法》第30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這里的“采取措施”當然包括設立小額消費糾紛審判機構在內。
設立專門審判機構處理小額消費糾紛案件一般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在立案、審理、判決和執行諸環節充分體現簡便、快捷的原則,重點解決立案難、執行難的問題。為避免消費者遭受曠日持久的訟累,人民法院應當盡量引導消費者與商家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從長遠看,小額消費訴訟應當由目前的簡易程序跨入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另外,《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集團訴訟登記制度也可適用于小額消費訴訟,從而方便廣大消費者在其他消費者起訴時搭便車。
5.盡快打通消費糾紛的仲裁途徑
同訴訟相比,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原則,具有省時、省錢、省事的簡易性特點,能夠充分體現消費者與商家的意思自治。但各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商事糾紛較多,而對面大量廣的小額消費糾紛無暇顧及。盡快打通消費糾紛的仲裁途徑,既是完善仲裁制度的需要,也是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浙江、遼寧、山東、河北、河南等地消費者協會與仲裁委員會共同努力,設立以消費者協會為依托的仲裁委員會分支機構,專門受理消費糾紛,尤其是小額消費糾紛案件,收到消費者與商家好評。該類分支機構的仲裁員多由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擔任。
如果目前的仲裁機構無力受理大量消費爭議,又不同意下設消費爭議仲裁分支機構,可否設立具備法人資格的消費爭議仲裁委員會呢?回答是肯定的。根據《仲裁法》第10條之規定,仲裁委員會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這里的“統一”二字,含有反對濫設仲裁機構之意,但在措辭上有別于“唯一”。設立消費爭議仲裁機構,要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扎實試點,穩步推進,切忌一哄而上。仲裁機構制定仲裁規則時應當充分考慮小額消費爭議仲裁的特點,擬定好簡易程序規則。
為推動更多的消費爭議案件進入仲裁程序,各級消費者協會應當鼓勵商家自愿向消費者承諾將其未來可能發生的消費者爭議提交特定仲裁機構。這種承諾,一旦被消費者接受,就構成了仲裁協議,消費者就可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而無需再與商家另訂仲裁協議。商家是否愿意作出這一承諾,是衡量一個商家是否具備誠信資格的重要指標。一旦商家作出承諾,除了仲裁協議和選擇仲裁的承諾,商家在保修卡、產品說明書等文件中所作的仲裁條款對商家也具有約束力,應予鼓勵。
處理消費爭議的仲裁員應當符合法定任職條件,具有良好法律知識修養和過硬的職業道德素質,不斷改進開庭審理藝術。為早日化解消費爭議,加速市場經濟流轉,還應鼓勵商家與消費者之間調解結案。
6.處理協商未果的小額消費糾紛需要配套法律機制的建立與健全
小額消費糾紛的解決需要一系列配套機制的支撐。例如,為應對消費者無力聘請律師的問題,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法律援助制度,設立小額消費訴訟基金;消費者協會依據《消法》第32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有權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包括擔任消費者的訴訟人);等等。
要建立健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監督體系,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公權力的監督,消費者、商家等市場主體的監督,以及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消協、行業協會)等社會權力的監督。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握有國家賦予的行政監管權限、行政處罰權和裁判權,要堅決強調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杜絕執法與司法中的腐敗與專橫。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了廣闊的開放市場,這種大環境拓寬了學生的視野,活躍了學生的思想,使其看到自己未來事業的前景。但同時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也會在學生的價值取向上發生作用,因此在思想品德教育的策略方法上應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定位,以適應發展變化了的形勢的需要。
一、充分認識市場經濟對德育的負面影響
首先表現在外向型經濟對學生的思想影響。改革開放國門大開,外向型的“三資”企業,中西方文化混融,各種思潮紛紛涌入,使學生所處的文化環境發生了變化,一些不健康的思想開始悄悄侵蝕學生的靈魂。涉外企業中的外方管理方法、手段及思想意識潛移默化地向學生滲透,一些學生盲目崇洋。收入待遇等因素使一些畢業生將外企作為擇業的熱點目標,國營企業即使有正式錄用名額也不受他們青睞,祖國意識在一些學生的心目中漸漸淡化。其次是市場經濟與學生價值觀念的轉變。由于部分學生對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認識不足,界線劃不清,不能全面理解其共性、特性和作用,以及積極主流與消極支流的關系,致使認識上出現誤區,價值觀念發生扭曲。商品經濟的等價交換是市場經濟的一個原則,一些學生錯誤地將其視為思想行為的準則,導致了做事講價錢,付出要索取,把自己的行為用“等價交換”來衡量。在為社會付出的價值觀上具有濃厚的“務實性”,在利他的同時首先要利己,更有甚者表現出只顧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不顧他人和社會公德,認為生活的真諦就是享受。無私奉獻已不再成為人的價值范疇,造成理想境界的空虛。第三是勞動力市場及用人制度的變化,提出了新的人才質量要求。
企業之間的人才競爭,對勞動者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要求為企業輸送人才的院校在培養人才上向質量要效益,應培養出覺悟高、能力強、懂理論、會操作的復合型人才。企業為適應商戰競爭,還突出表現在管理制度、管理手段上的變化,強調制度的執行與制裁要獎罰分明。培養人才與工廠生產的產品一樣,受到供求關系的制約,培養的人才類型、規格、特點、素質及管理手段,必須與人才市場的需求、管理制度相吻合;否則,我們的畢業生將會在人才市場的競爭中失去競爭力,甚至失去人才市常第四是市場經濟給思想品德教育帶來的困難。在我國市場經濟運行中,社會觀念的變化,知識的更新,信息的接受,對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來說幾乎是同步的。
就學生而言,他們的社會接觸面及接受新事物的速度遠比在校門內的教師要廣、要快得多。因此,教育者往往不能提前把握社會環境的發展與變化,當學生身上已反映出一定的思想問題時,教師才被動地去進行教育,這給德育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使教師的說教顯得軟弱無力,針對性不強,更談不上“及時”甚至“超前”了,造成對在校生思想品德教育滯后的局面。
二、對在校生進行德育的思考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搞好德育工作的思路應是:
(一)突出愛國主義的教育主線在多元化的社會環境中,院校德育要堅定地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并將其作為思想教育的主旋律,引導學生在接觸開放的文化環境時,自覺抵制民族虛無主義和崇洋媚外的思想,把愛國主義教育落到實處,由感性到理性,由淺入深,引導學生由愛父母———愛師長———愛他人———愛集體,最后上升到愛祖國。
(二)加強對樹立正確人生觀的引導德育的價值在于培養學生的“悟”性,使其認識到如何做人。社會經濟的發展使人們的價值取向呈現多元性。然而學校的德育必須堅持一元化的導向,使學生明白社會所容納的并不都是時代所提倡的。價值的真諦在于無論是社會價值還是自我價值,都要通過自身勞動來實現。說到底,人的價值就是更多地為社會創造和奉獻。進行人生觀教育,首先要讓學生明白人活著為什么,怎樣生活和做什么。在這個基礎上結合學生的思想實際進行理想教育,從學生生活的最貼切處入手,誘發他們的生活理想,從而激發出強烈的職業理想,把社會理想、為祖國做貢獻的理想教育落實到學生的職業理想上。理想是動力,也是激勵,在理想的驅動下產生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從而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
(三)樹立新時期人才質量的德育觀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認識到,最終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速度的根本不是物質資源,而是人才資源,當今市場的激烈競爭,實質是人才質量的競爭。做為為社會輸送人才的高等院校,在德育上要積極探索新時期對人才質量的要求,建立新時期的人才質量標準。新時期人才質量標準,已不再單純是過去那種踏實加肯干、服從命令聽指揮的類型,而是思想和能力是復合型、適應型、開拓型的人才。因此,在德育上要給學生全方位的意識和能力,培養學生具有職業意識、創業意識、敬業意識、質量意識、競爭意識、公關意識、科技意識和法制意識,同時要在實踐中培養學生良好的自省能力,能經受挫折和失敗的考驗。
總之,新時期的院校德育應培養出個性全面和諧發展的人、現代的人和國際型的人。
(四)德育管理制度和手段要與企業管理相銜接學校的德育是培養人才的基礎工程,德育必須把參照系由封閉的院校教育轉向人才市場和企業要求上來,這一轉變要求學校在德育管理制度和教育方法上都隨之進行相應的轉變,使之與企業的要求相銜接。如若不然,學生在校接受的是一套管理方法,到企業后是另一套,這將增加學生的不適應性,減低學生在社會上的競爭力。
為此,必須做到:
1、在日常行為規范上要與相應的企業要求銜接,把企業要求職工的行為規范,作為學校培養學 生日常行為的部分規范要求,同時要設置專業環境,在環境中訓練學生的日常行為。
2、德育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要與企業管理相適應。一位飯店的總經理說:“你們學生不及格還有補考機會,而在企業做錯了一件事就難以挽回”。因此,在校的德育管理要與企業要求吻合。首先,應突出制度化管理,將規章制度熟知熟記,嚴格按制度辦事,獎罰分明;其次,是在制度的執行上不能沿用“事不過三”、“下不為例”等舊的教育方法,制度不容違犯,否則就要受到處罰;第三,要適當減少耐心說服的思想教育過程,加強針對性和時效性,培養學生自律和自我調節的能力,否則就不能適應企業化管理的環境。
3、使學生進入人才市場參與競爭。創造條件使他們參加各種形式的供需見面會。在平時的學習、社會工作及各項評比和比賽中為他們設計競爭舞臺,創造優勝劣汰的競爭氛圍,以提高學生的社會適應性,達到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共同的目標導向下,進行協調發展的良性循環,從而提高德育的針對性。
4、加強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市場經濟活躍,人才競爭激烈,畢業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他們能否承受競爭機制沖擊的淘汰和排擠?能否經受挫折的考驗?實踐證明,學習好的學生不一定能在社會中經受住挫折和勝利的考驗,這就要求德育應把培養學生健康的心理素質放到首位。新時期的素質教育包括:道德品質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勞動技能素質和心理健康素質。教師應成為學生的“保健醫”,把培養健康的心理素質作為培養新時期人才的著眼點,使學生增進心理環境的內穩性和肌體對環境的有效適應性,以積極主動、平衡靈活、正確理智的心理狀態去適應和協調社會環境,成為競爭中的強者。這首先要培養學生對競爭的心理適應力。在校期間應為學生設計競爭的舞臺和競爭的環境,訓練學生對競爭的適應力。教師針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心理誘導,使學生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能力、優勢,積極參與競爭。其次是培養學生的預見性。做好上崗前的心理準備,采用請進來、走出去的方法,了解人才市場情況,理論聯系實際,交給學生解決問題的理論方法,塑造出身體健康、道德健康、心理健康的人,使其在激烈的競爭中健康成長。
5、加強信息反饋和教師的理論培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德育能否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應注意以下兩點:(1)加強社會信息反潰經常了解社會思想動態,推斷哪些社會事務可對學生產生影響,使教育走在學生思想意識形成之前。經常了解企業管理對人才需求的變化,及時擴充學生的應變能力。(2)要經常對教師進行社會主義德育理論的培訓。加強班主任(輔導員)工作,建設一支忠于黨的教育事業的政治思想工作隊伍,深入到學生中了解他們的思想、學習和需求。尤其是在社會變革的每次微小變化前,首先對教師進行理論指導,使教師具備指導學生的理論準備,注意學習新知識和新技術,不斷更新觀念,緊握教育的主動權,使教育具有超前性。
針對學生中出現的問題而采取相應的對策,是增強德育工作實效性的有力保障。綜上所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德育工作,是教育工作者面臨的新課題,重在實踐的探索和理論上的總結。北京旅游學院管理系在德育上推出的“三自教育”、“學生行為守則”及參與各項活動的“嚴、細、活、競、創”的五字要求和“教師形象”的討論,正是在市場經濟下對學生進行德育的思考、探索和實踐,相信在全系師生的共同努力下,定會結出豐碩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