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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農業作為基礎產業面臨著極大的風險。雖然農業保險在我國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目前仍存在著諸多制約農業保險的因素,本文從農業保險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從擔保人、保險人、政府三個方面剖析其原因,然后基于上述三個方面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農業保險 政府導向 保險制度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始終是關系人民事業發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要加強農業基礎建設,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農業風險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國農業發展中的核心問題,目前農業保險是許多國家普遍實行的一種農業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農業生產中遇到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所以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對于促進新農村建設,實現五個統籌發展戰略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保障農業和農村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目前農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卻沒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和特征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現狀
在新中國成立后,以和農業生產合作化運動的第一次制度變革中,農業保險獲得了初步發展,1950年成立不久的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在山東、北京、四川等省市試辦了牲畜保險,后來又在山東、江蘇、陜西等省試辦了農作物保險。20世紀80年代,我國農業在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核心的第二次制度變革中,農業保險發展迅速。我國1982年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各地分公司開始試辦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1986年以后新疆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現已改名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在建設兵團范圍內舉辦農業保險。此后,民政部的農村救災保險、農村保險相互組織等紛紛出現,各地掀起了興辦農業保險的熱潮,但因為當時實行的是國家財政兜底的計劃經濟體制,盡管在1982-1994年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在95%左右,實際損失2,196億元,但各家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成本和盈利考慮較少,所以還是根據各地需要開辦了不少險種。隨著199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向市場化體制轉軌,我國的農業保險業務便日益萎縮,許多地方甚至停辦。2004年以前國內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兩家產險公司在少數地區維持開辦。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中央政府對“三農”問題的重視使得盡快建立農業保險制度成為社會熱點問題之一,尤其是從2004年起,中央政府連續四年在一號文件中相繼提出“加快建立”、“穩步推進”、“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2006年《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農業保險“三補貼”政策。2007年4月,在政府對“三農”的投入持續增加的大趨勢下,中央財政決定當年拿出1O億元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試點省份確定為吉林、內蒙古、新疆、江蘇、四川、湖南6個省區,由中國人保、中華聯合和吉林安華3家保險公司將參與試點,此舉極大的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
2007年4月,中央財政10億元資金正式注入被列為首批中央財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省份,這六個省份是內蒙古、吉林、江蘇、湖南、新疆、四川;保險對象為五大種植品種,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麥;保險責任包括暴雨、洪水、內澇、風災、雹災、旱災和冰凍;所遵循的原則是低保障、廣覆蓋;保險金額中央財政承擔25%,省級財政承擔25%,其余部分由農戶承擔,或者由農戶和龍頭企業,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共同承擔,具體比例由試點省份自主決定。保額原則上為農作物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種子成本、化肥成本、農藥成本、灌溉成本、機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試點省份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適當擴大試點農作物的品種、保險責任的范圍,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費比例。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特征
從1991年以來的十幾年間來看,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特點包括:
1、農業保險費收入低,增長過程有所反復
從發展過程來看,2006年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迅速,農業保險費收入達到歷史最好的8.5億元,但僅占總保費收入0.15%,如果按全國2.2億農戶分攤,平均每個農戶農業保險費3.86元。1990年以來,農業保險的增長過程有所反復,這一發展過程基本與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變化相一致。
2、投保金額少,受災面積大
2006年我國每公頃農業保險金額達到了歷史最高的20.69元,而受災面積卻高達4,109萬公頃,如此少的保險金額對于補償或減輕農業所遭受的風險損失作用甚微。自1990年到2006年來看,大部分年份的單位保險金額在10元左右,最少的只有5元;而由于我國獨特的氣候條件和地質條件,使每年的受災面積占農田面積的比例非常高。
3、農業保險的賠付率高
農作物的生命性、周期性、連續性等特征使農業生產本身表現出極高的“弱質性”,因此,農業除了面對自然風險之外,還同時面臨諸如市場風險、技術風險、地區風險和人為風險等等,這樣的高風險使得農業保險的賠付率與給付極高。從1990到2006年來看,平均的賠付與給付率高達84.71%,其中超過100%的有4年,最高的1991年高達119.10%可見,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無錢可賺,如果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其虧損情況不難想象。
4、農業保險占保險業的比例低
我國農業保險的主要承保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后簡稱人保,鑒于人保的完全商業化運作,農業保險的賠付率較高,我國的農業保險市場就開始萎縮,從1991年到2006年 統計數據顯示,我國農業保險收入占整個保費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
可見我國農業保險的整體規模較小,發展水平較低,對農業的保障程度較差。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就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的供需平衡機制,促進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農險業發展滯后,有保險業自身發展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和農民保險意識淡漠的因素。
(一)投保人方面
1、農民參保意識淡薄
農民缺乏保險意識是保險業在農村發展不起來的一大癥結所在。農村經濟發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險宣傳力度不夠使絕大多數農民缺乏保險相關知識,甚至根本就不懂保險是怎么回事,對保險公司、險種、保險條款等的不了解,導致對保險的抵觸,更不用說主動購買了。多數農民認為保險“意義不大”、“不值得”,而且索賠困難,如果出現狀況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手續極其繁瑣,而且很多時候保險公司不肯賠付;再加上有些保險營銷人員忽視職業道德,刻意夸大產品的功能,掩飾保險條款中的免賠責任,嚴重影響了農民對保險公司的信任。所有的這些原因導致農業投保率低。
2、農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來,農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長率大約在9%左右,城鄉收入的差距在不斷加大,2007年農民人均收入4,140元,城鎮居民為13,786元。農民必須用這些收入去交納各種費用、購買生活必需品,贍養老人、為子女提供教育費用等,大部分農戶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國的農民沒有養老、醫療等方面的保障,另外還要考慮一些其他突發事件,他們還要留有一部分收入來滿足預防需求。
而我國按農業受災損失率制定的農業保險費率也通常較高,因此,在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讓農民拿出高達10%的收入去購買保險,這顯然是農民難以接受的。
3、農業的小規模分散經營模式
農業生產經營過于分散使得農業保險難以推廣,也在客觀上弱化了農業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
(二)保險人方面
目前,農業保險在我國基本上是按照商業保險模式經營的,未享受政策性補貼,商業保險公司無力也不愿意承擔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責任。業內人士認為,單純依靠商業保險公司來經營農業保險是很難獲得成功的,因為洪水、旱災、禽流感等重大災害和重大疫情往往波及一省或數省乃至全國,其補償額是商業保險公司難以承受的,所以很多保險公司都不愿涉足農業保險。當然農業保險也有很多條件局限了其本身的發展。
1、我國農業保險的賠付率高
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特點導致農業保險自身難以產生經濟效益,農業保險的低收益局面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從而面臨兩難的困境。相對于第二、三產業來說,農業生產周期較長,受自然制約較多,尤其是我國自然災害頻繁。1982-2004年,全國的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共計80.98億元,賠款支出共計70.65億元,平均賠付率達87.24%,大大高于一般財產賠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險界公認的70%的盈虧平衡點,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費收入的20%的經營費用和其他費用,農業保險的平均綜合賠付率超過120%。這都使我國農業保險的賠付率居高不下,從而與一般商業保險的經營目標嚴重背離。
2、農業保險的宣傳力度不夠
農業保險的推行力度不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險公司缺乏對保險的宣傳,或者是宣傳不夠,不能徹底的打消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顧慮,保險公司作為農業經紀人,應切實為農民著想,從農民的思維、利益角度,去制定一系列的農業保險法規。當然也可以通過如宣傳冊、農業保險普及員等等加大農業保險的宣傳。
3、缺乏從事農業保險的專業人才
農業保險種類多、情況復雜,使經營農業保險存在著特殊的技術障礙;我國農村經營方式分散,導致難以對保險對象的資料進行充分收集,保險公司也就無法正確評估風險和厘定準確的保險費率。我國保險公司缺少能對氣象和自然病蟲害進行中期預警的專業人才,也導致農業保險風險不可控。
4、產品的創新度力度不夠
農民不相信、不購買保險的原因還涉及農業保險的產品單一,農民可選擇的空間太過狹窄,而隨著農業的發展,農業生產模式的改變,保險公司針對農業保險的產品還保留在原有的狀態,不能適應農業發展的需要。
(三)政府方面
1、政府推行農業保險發展的力度不夠
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率特點,使得單純靠商業性的運作很難發展。基于我國農業投保人對保險認識的局限性和保險人對保險商業經營模式的習慣,所以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力度,使得投保人對保險有認識、了解、和投入使用這樣一個過程。也使保險人能切身從農民的角度出發制定合理的賠付制度。而我國政府在農業保險的宣傳上做的力度不夠。導致農業保險在我國推行發展緩慢。
2、缺乏相應的財政、稅收的優惠支持及相應的法律支持
我國農業保險本身發展就很滯后,再加上再保險機制不夠完善,在現有的賠付條件下,一場大的天災,將使得農業大面積減產甚至顆粒無收,保險公司面對的將是大量賠款后的虧損,使得風險過于集中在經營主體自身,虧損較大,而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農業保險尚未涉及,也沒有制訂其他有關農業險的條例法規或者出臺其他配套扶持政策。這一切都使得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退避三舍”。
三、完善和推進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對策
(一)投保人方面
1、加強對農業保險的認識
發展農業保險,農民是主體,為了改善當前農民對保險的淡薄意識,加大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認識,開展一些如電視、講座、廣播等使得農民了解農業保險,懂得投保、索賠、防災防損常識,增強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認識,提高其投保的主動性。
2、鼓勵農業技術創新
提高農業的生產效率,想辦法改進農業發展技術,如灌溉、種子改良等等,提高技術創新的收益,讓創新者能得到收益,同時要加強創新成果的實際應用,減少不必要的人才、技術、資源浪費。政府要提供鼓勵自由創新的環境,減少對創新活動的限制,加強對創新成果的保護,這樣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
3、增加農民的收入
直接和間接的增加農民的收入,使更多的農民有經濟能力參加農業保險。其中直接增加農民收入主要有三種途徑:鼓勵農民外出務工;農業結構調整;鼓勵多元化經營如種植業、養殖業及其它可獲得收入的項目。而間接的增加農民的收入的方法有兩種途徑:一是由政府補貼部分保費分攤一部分保險成本;二是農民可以轉嫁保險成本,因為農產品的需求彈性較小,農民可以通過提高農產品的價格,將一部分保費轉嫁給消費者,這樣使更多的農民有經濟能力參加農業保 險。
(二)保險人方面
1、轉變經營體制,進行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創新
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商業保險公司無暇顧及農業保險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及社會的保障作用,商業保險公司承辦農險的經營模式已經適應不了現實社會的需求。因此,應當因地制宜地進行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創新。
在實務中可以參考借鑒我國黑龍江、吉林、上海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農業保險試點工作中采用的組織經營形式。例如:①上海安信保險公司采取的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以險養險的經營模式;②黑龍江陽光保險公司采取的相互保險、互利互濟模式;③浙江政府推動的多家商業保險共保模式和引進外資;④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混業經營模式等。此外,也可以考慮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再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一并包容在內,成立政策性、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形成以國家農業保險公司的宏觀調控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方向,以各省農業保險公司的區業保險公司的區域性管理為業務主導,以縣鄉兩級的農業保險合作社為經營主體的健全的組織體系。
2、轉變經營觀念,加強農業保險產品創新力度
商業保險公司要轉變觀念,在產品上創新,在服務上創新,在銷售渠道上創新,不斷擴大保險產品的覆蓋力。要適當拓寬承保的風險范圍和地域范圍,不但要承保低風險的項目和災害發生率低的地區,還要承保部分風險較高的項目和地區,切實體現農業保險提供保障的特點,在農戶中樹立起良好的形象。
應當加強保險產品的創新力度,突破目前的產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場利率水平較低的情況下,設計出具有較強保險保障功能、能夠反映市場利率變動、投資預期收益合理、投資和保障靈活可變、在市場中有較強競爭力的新產品;另一方面,應開發一些新險種,以適應農業經濟結構調整和產品多樣化的需求。還應設定多級費率,以適應農業風險的多樣性,同時可以滿足不同經濟水平農戶的要求。
3、積極參加再保險,增強農業保險公司承保能力
一方面,建立農業保險的風險分散轉移機制;由于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的特征,要大規模的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單一的商業保險公司沒有實力承擔全部風險。完善農業保險的再保險體系,是幫助保險公司轉移風險的重要手段。以財政資金進行再保險,比直接用于救災賑濟款項,更能夠提高農民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積極性,更好地發揮資金的運作效益。
另一方面,農業保險資金也嘗試可以利用現代金融工具分散風險,如將農業期貨市場的相關品種與農業保險相結合,通過套期保值將農業保險資金的風險轉移到金融市場。農業保險公司也可以嘗試與世界其他國家的農業保險公司進行保險標的互換,以便在全世界范圍內分散風險。
4、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高素質人才
建立一支既能吃苦耐勞、又具有豐富的農業生產和保險專業知識的農業保險隊伍,對于推動我國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在:①農業保險人員工作環境較差,待遇低,要吸引更多的人來從事農業保險事業,必須要提高他們的待遇;②要積極從一些吸收和委培一些高層次人才,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堅實的后盾;③要加強在崗培訓和管理,并定期進行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政府方面
我國要想使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發揮其在減輕農業災害損失和保持農村穩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就應發揮其主導作用,采取強制性措施來加強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1、加大資金的投入
政府應籌集大量的資金,給予農業保險必要的財政支持,從公共經濟學的角度看,農業保險屬于準公共產品,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從國際、國內開展農業保險的實踐證明,如果完全實行商業化經營模式,必然導致市場失靈。因此,政府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對農業保險給予大力支持。
(1)政府對投保人即農民提供保費補貼以刺激農業保險需求。作為準公共物品,農業保險的購買和消費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由農民獨自承擔購買農業保險的全部成本和社會責任既有失公平也讓農民難以承受。尤其是中國農民收入較低,保費對于廣大低收入的農民而言確實是不小的負擔。而費率過高加劇農業保險有效需求的嚴重不足。因此政府應對農險投保人進行保費補貼,以減輕農民的承受負擔,刺激和增強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
(2)政府對保險人提供經營費用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實行減免稅政策,以激勵其經營農業保險,增加農業保險的供給。經營農業保險面臨的風險較大,賠付率較高,使農業保險的供給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征。因此,政府應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供經營費用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實行減免稅收政策,以解決農險供給的外部性,鼓勵農業保險供給。
2、增強稅收優惠力度
政府要從稅收上扶持農業保險,就要成立專門的農業保險管理機構來監督制度的實施。具體:(1)要免征農業保險業務的全部營業稅和所得稅;(2)是對保險人經營主體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間內減免稅收,以利于經濟主體增加準備金的積累來降低保險費率,提高農民的保費支持能力;(3)國家還可以制定相應的信貸扶持制度,對農業保險給予信貸支持;金融機構也可為參加保險的農戶,給予優先貸款;(4)各級政府也應高度重視農業保險事業發展,加強對農業保險機構的領導,督促農業保險機構履行好職責、發揮好作用,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3、加強農業保險的立法
中國目前還沒有規范的農業保險法規。加強農業保險的立法是建立中國農業保險制度的關鍵一環,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屬性、各級政府的管理職能和支持作用、保險費率形成機制、經營主體應該享受的政策支持、農業保險補償體制框架、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政府各部門的協調機制等內容,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力問題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并以此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促進中國農業持續、穩定發展。
4、建立完善的農村服務體系
建立完善的農村服務體系主要包括:(1)由氣象部門、農情研究機構組建農業風險預警防范機制,分析研究洪澇災害臺風霜凍等自然災害的發生并給予預警,抵御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的損害;(2)發揮國家農業科學研究機構的作用,建立技術支持網絡,提高農民科技水平,推廣抗災的優良品種以降低自然災害對農業的損害;(3)建立農產品的市場信息系統,引導農民走市場化道路,積極參預國際農產品市場的競爭以降低農業的經營風險;(4)完善農村的金融系統,將農業保險與農民獲得農業貸款相結合,在風險發生時由保險方歸還部分貸款,可以降低銀行貸款風險,由農業保險的把關與支持,降低了農業貸款的經營風險。
綜觀農業的發展,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中農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作用,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以及農業中高風險的存在,當前農業發展面臨著嚴峻的挑戰,農業保險對農業風險損失的經濟補償功能是其他方式所無法完全替代的。通過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單靠任何一方的參與是很難以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針對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諸多復雜問題,提出了農業技術改造、提高農民收入和增強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并依賴政府在資金、立法、構建農村服務體系等方面的作為,也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加快,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一定會越來越好
我國自古以來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把“三農”問題當作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頭等大事來抓。而農業問題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農業是一個外部性很強的產業,它的穩步發展不僅可以促進本部門的發展,而且還可以促進其他產業的發展。《中國統計年鑒》資料顯示,我國農作物每年受災面積為4600萬公頃,占總播種面積的30%左右。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以規避農業風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我國農民利益和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時,農業也是一個弱質產業,常常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風險,如何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農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卻不盡如人意。從目前情況看,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缺少政府行為和財政補貼,商業保險公司無力也不愿承擔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責任。基于此,本文將從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入手,分析阻礙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并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來探討如何完善我國的農業保險機制,使其成為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利器,推動國民經濟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我國于建國初期即開設了農業保險,20世紀70年代停止了該項業務。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這一險種長期就處于不景氣狀態。有關資料顯示,2002年中國各類保險公司保費收入達3000多億元,農業保險總收入只有4.8億元左右,僅占到全年保費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來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國2.3億農戶計算,戶均投保費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農業保險的險種數目也在不斷減少,由最多時的60多個險種,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個,農業保險制度嚴重落后于農業生產發展的實際需要。
(一)農業保險立法的現狀
從1995年10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主要是規范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是很籠統的,其中的149條規定,“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有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而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它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是相當強的。從國外農業保險立法的背景和農業保險制度變遷乃至農業經濟發展的歷史視角考察,農業保險的產生和發展作為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其立法的意義遠超出一般的商業規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國為例,其農業保險能得以穩步發展,首先是美國政府制定了專門法律。早在1938年,美國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農作物保險的性質、開展辦法、經辦機構等都做了規定,為農作物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現狀
1996年,各保險公司開始商業化轉型,對屬于政策性險種的農業保險,國家不再有補貼。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營,使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業務風險集中,再加上農業保險的綜合賠付率較高,形成了保險公司“小保小賠,大保大賠,不保不賠”的現象。由此,農業保險經營主體不斷減少,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出現不足。目前,國內開辦農業保險并有一定規模的,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原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兩家國有保險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險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還在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是將農業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公司等同對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這些保險公司也在壓縮承保的范圍、數量和險種,這樣就造成在自然災害發生較少的地區和年份,保險公司熱衷于開辦農業保險這一業務,而在災害多發的地區和年份則相應地進行戰略性的收縮。
(三)農業保險范圍的現狀
農業保險責任范圍的大小及險種的設置是判斷一國農業保險事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標準,一般而言,農業保險的范圍越大,一國的農業保險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國的農業保險主要集中在農作物保險和養殖業保險。農作物保險主要是承保自然災害險,而自然災害外的社會政治經濟風險則屬于保險責任以外的,如農藥污染、有毒化學物質泄漏等所造成的損失未列入保險責任之內。養殖業保險的責任確定也有類似的情況。從理論角度講,凡是農業生產中所遭受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均應被保險,可見,現行的農業保險制度所設定的保險險種與中國農業生產不相適應。因此,從嚴格經濟意義上講,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農業保險機制。農業保險經營者已無法顧及農業保險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的社會保障作用。
二、農業保險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自然需求不斷增加,而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在我國現階段,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業務競爭相當激烈,而各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業務的開發很少有人問津,至于去經營更是缺乏積極性。這也使得農業保險在我國大部分地區仍是一片空白。但這些卻不能表明農業生產不需要風險保障。事實上,從改革初期到現今,各種自然災害給農業生產帶來的損失逐年增加并且漸成幾何倍數增長。農民承擔的風險越來越大,急需相應的農業保險來轉移風險,為農民提供經濟補償。但恰恰是在農業風險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的農業保險業務不斷萎縮,保費收入也從1992年最高峰的8.6億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億元,2004年的保費收入與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與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億農戶計算, 戶均投保額尚不足2元。與此同時在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農業保險的險種也在不斷的減少,由最初的60多個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個。農業保險的急劇下降與農業成災損失的急劇上升以及農業生產發展對其的需要形成鮮明的反差。農民對商業化的農業保險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為作為投保主體的農民收入水平較低,而農業生產成本居高不下,農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較少。全國農民的人均收入與同期城鎮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憐。因此相對于農民而言,按照商業化原則確定的保險費率較高,抑制了農民的有效需求。此外,農民多半以家庭為單位的超小規模,農業生產的預期收益較低,也使農民不愿意付出高額的保險成本。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必然導致農業保險的保險范圍更加窄,規模更加小,很難滿足保險經營所依賴的大數法則。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風險過于集中,賠付率過高,一般的商業保險公司無法獲得直接的經濟效益。這勢必導致農業保險萎縮。大部分的農業風險無法轉嫁,從而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穩定與發展。
(二)農業保險的費率很高,而農業風險保障嚴重不足
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率遠遠高于一般財險和人壽險的費率。如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費率約為5%~12%,其中玉米、小麥為5%,棉花為6%,甜菜和蔬菜達到10%,而一般財產保險的保費率僅為0.2%~2%。農業保險保費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農作物損失率和養殖業死亡率很高。如我國西部一些地區糧食作物的災害至損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災損率在9%~18%。農作物損失率和養殖業死亡率高必然導致農業保險的凈保費率也很高,只有這樣保險經營者才能彌補成本并盈利。而與一般大多數農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這樣的收費標準是絕大多數農民無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現了這種矛盾境地:一方面是農業保險的費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農業風險保障嚴重不足。他們之間的矛盾愈發尖銳起來。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全國糧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僅為0.02%,大牲畜1.1%,家禽為1.3%,水產養殖1.3%.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如加拿大,它的農保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65%,日本這一比例更是高達90%左右。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絕大多數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并沒有投入相應的農業保險,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損失也就無法得到有效的補償。即使出現了一些巨大的災害事故,農民通過投保農業保險獲得的補償也十分有限。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國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災害,而農業為此付出了慘重的損失,然而災后農業保險的賠付金額卻不足幾億元,這根本就無法達到補償農業經濟,恢復農業發展的目的。
(三)農業損失的高賠付率與商業保險經營目標的違背
由于我國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不僅發生概率高,而且損失集中、覆蓋面大,因此其賠付率也遠遠高于一般的財險。1982-2004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的收入為80.98億元,累計賠付支出為70.65億元,賠付率高達87.24%,大大高于一般財產保險賠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險界公認的70%的臨界點;如果再加上其他費用,農業保險的平均綜合賠付費率就已經超過了120%,農業保險經營長期處于虧損狀態,這也是許多商業保險公司所不愿看到的。農業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分散不夠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災損失,導致保險公司的實際賠付率高于預期的賠付率。此外,農業保險中還存在著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同樣也是農業保險賠付率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保險商品的費率是根據風險單位集合的平均損失率來確定的,而高風險單位傾向于購買保險,或原來低風險的單位參保后從事高風險的農業項目,從而使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上升。由于農業風險的地域差異性和個體的差異性比較大,使得農業保險的逆向選擇更為嚴重。而且受農業生產的經營屬性及小農意識的影響,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難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幾年的禽流感疫情來說,某個村子只有幾個養雞戶投保了養殖險,可是一旦出現了疫情村里其他的養雞戶就都將死雞放到投保戶那里來尋求賠償,直接導致了賠付率的直線上升。
三、國外農業保險的成功模式
(一)美國統一完善的保險模式
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它的農業保險走的是國家和私營、民間和政府相互聯系的雙軌制模式。
它的農業保險模式具有如下的特點:
政府給予大力的財政支持。美國將農業保險計劃作為農業災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為社會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為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和農民因災損失獲得的經濟補償對保證農業的順利開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實行國營公司與私營公司雙軌制經營。對于雹災險等單一險種,由私營保險公司承保。對于多重險,則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承保或由私營保險公司承保,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與此同時,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機構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費以減輕他們的負擔。
農業保險實行法制化。美國很早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農業保險的相關條款,使得農業保險主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也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日本健全穩定的農業保險模式
日本作為當今世界第二經濟強國,其農業特點也是經營分散、個體農戶規模較小,與我國的經營現狀極為相似。但日本政府為應付自然災害給農業帶來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紀20年代就推出了農業保險,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逐步形成了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政府補貼和再保險扶持模式。
它的農業保險模式具有如下的特點:
日本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采用“三級”制村民共濟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辦各種農業保險業務的共濟組合、承擔農業共濟組合分險業務的都府縣共濟聯合會、承擔各共濟聯合會再保險的全國農業保險協會,三重風險保障機制,將農業風險在全國范圍內分散。
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大力支持,法律規定對農業保險實行分保,對投保人實行保險費率的補貼,規定了水稻、小麥等農作物補貼費率。縣以上農業聯合會的全部經費和農業共濟組合部分費用由政府負擔。政府作為農業保險的后盾,它接受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的再保險,這樣就保證了各共濟組合的經營穩定性。
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對于一些關于國計民生的農、林、魚等實行強制性保險,而實行自愿保險的有農戶的建筑物、農機、農房及家財等。
四、結合我國國情完善農業保險制度的方案
美國、日本的農業保險模式為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經驗,現歸結如下:
(一)在國家給予相應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農業保險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
由于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外部性,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國家和政府應承擔起保障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責任,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對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費用補貼和稅收減免,鼓勵其經營農業保險,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一方面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給予保費補貼,使他們能買得起農業保險,以增加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
(二)盡快建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
像日本等發達國家那樣通過建立組織嚴密而有序的多層次保險體系。基于我國農業以家庭生產為單位,種植規模較分散的現實狀況,我們應在國家的積極引導下成立民間的農業保險互助組織,以區域劃分為主,讓其自身參與管理。這樣農業保險互助組織的參與者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他們之間的關系既是合作的關系又是相互監督的關系,從而可以較好的防范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發生。對于關乎國計民生的主要農作物、牲畜等由國家成立專門的保險公司采取強制入保的方式承保。當發生較為嚴重的風險時由農業再保險公司給予補貼,政府通過特殊的救災政策給予扶持。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既保證了農業保險的深度,又保證了農業保險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國的農業保險相關法規,把我國的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
我國農業保險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還沒有一部健全的《農業保險法》,使得農業保險的主體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在具體運營 時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而美國早在1938年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性質、經辦機構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為農作物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規體系予以保障。為此我們應加快農業保險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收益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作用和職能。從法律和法規制度上,保障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綜上所述,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我們應該正視我國目前農業保險的現狀,正確認識其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通過政策性力量的引導,憑借立法、行政等手段來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掃除其發展道路上的羈絆,以解決我國農業生產的后顧之憂,提高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從而推動我國農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摘要:通過對農業保險激勵機制新的研究視角,從政府、保險公司、農戶等三個層面對農業保險的組織激勵、供給激勵、需求激勵、減災激勵等進行分析。同時,從供給約束(包括公司追求目標的約束)、政策需求約束、管理約束等若干方面進行研究。進而探索構建現實背景下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激勵約束機制,為緩解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乏力提供理論支持和政策導向。
關鍵詞:農業保險;激勵機制;約束機制;框架設計
農業保險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穩定器”和“助推器”。一直以來,我國主要采取政府補貼、救濟和救助等方式給農業以保障,而人世后政府對農產品的補貼受到種種限制,農業保險則是為世貿規則所允許的“綠箱”政策。基于此,發展農業保險就成為一條必然要行的農業保障途徑。農業生產自身的弱質性和弱勢性,以及生產過程的特殊性,使得農業保險的開展尤為重要和迫切。目前看來,經濟學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研究激勵問題的學科,如何設計機制給經濟主體提供適當的激勵和約束已成為當代經濟學的一個核心問題。由此,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的設計也就成為農業保險機制設計的核心內容,是研究農業保險的一個極為重要視角職稱論文。
一、文獻回顧及問題的提出
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理論研究和實踐發展都已經相當成熟,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歷史較短,農業保險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還相當薄弱。
(一)國內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文獻回顧
國內對農業保險理論研究起始于1935年,以王世穎(1935)、黃公安(1936)為代表的農業經濟學者對當時國外農業保險的運作制度進行了探索,并結合當時中國的具體情況,對農業保險在國內實施的意義及模式等方面進行了較為深入的闡釋,開創了我國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先河。然而,農業保險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種原因而進展緩慢。直到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新開辦農業保險業務后,學界對各種農業保險理論問題重新進行了深入探索,主要以郭曉航(1984)、庹國柱等(2002)、李軍(1996)、劉京生(2000)為代表的學者開始對農業保險進行系統的研究和分析。國內學者對農業保險的討論主要集中于農業風險以及理賠的復雜性,農業發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險費率高昂與農民收入低下的矛盾,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李軍,1996;馮文麗,2004;黃英君,2007)。農業保險的外部性以及農業保險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庹國柱,2002;龍文軍,2004)。農業保險的二重性(劉京生,2000)。以及由此導致的政策性保險(郭曉航,1986;庹國柱,2002;黃英君,2007)。總之,大多數研究文獻仍是將農業保險界定在“政策性”保險范疇,對農業保險機制設計的研究較為淺顯。
(二)研究問題的提出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2004-2010年連續七年中央“涉農”一號文件和《國務院關于保險業發展改革若干意見》等的指引下,我國農業保險試點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各種組織形式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逐步凸現,但農業保險機制依然沒有得到很好構建。現有文獻大多從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角度對農業保險進行探討,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研究。基于此,本文有必要對這方面的研究進行拓展,并作為農業保險機制設計的核心內容之一,同時為緩解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乏力提供理論支持和政策導向。
二、我國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的內涵及政府的作用
農業保險發展最難解決的問題是供給不足,需求有限,出現了“供需雙冷”的窘境,導致農業保險發展缺乏足夠的動力。因此,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必須十分重視激勵機制的建設問題。農業保險的激勵應該貫穿于農業保險活動的全過程。然而,保險業的穩健運行有賴于建立科學的約束機制,農業保險作為一項特殊的保險業務,更有必要健全經營行為和風險管理全過程的約束機制。
(一)農業保險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內涵與外延
“激勵”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說的調動人的積極性的問題。從某種程度上講,激勵本身也是一種約束,某種因素的激勵作用越大,約束作用亦大。“激勵相容”約束表達了激勵機制的作用機理,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必須通過調動員工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積極性實現。經濟機制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是不可分的連續統一體。顯然,上述關于激勵約束機制的研究是基于公司內部的職工行為主體的研究。
而我們對農業保險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分析是基于農業保險行為主體的激勵與約束的研究,與一般意義上的經濟機制的“激勵”和“約束”問題存在一定差異。這里我們有必要對農業保險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進行界定和規范。所謂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是指通過激勵約束因素,農業保險供給主體提供農業保險產品與需求主體購買產品相互作用的形式。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應該貫穿于農業保險活動的全過程,對于農業保險險種設計及其經營技術創新都應貫穿于農業保險發展始終。
(二)政府在農業保險激勵與約束機制申的作用
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的構建離不開政府政策、制度供給的支持。而我們的研究將農業保險界定為政策性保險,就必然要發揮政府應有的作用,方可規避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雙重失靈”現象,但政府仍要以“有限政府”的角色參與農業保險市場作用的發揮。這是政府角色在農業保險發展機制層面的共性要求,具體到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的構建,政府在其中發揮的作用則更為明顯和具體。
多數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家認為政府的任務不僅是保證市場自由化和減少扭曲,而且還應采取積極干預的措施,在市場機制無法發揮作用的地方行使職能,用政府的干預來彌補市場的缺陷以規避“市場失靈”。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國家的強制性屬性和特征決定了其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世界上開展農業保險的國家普遍實施政府干預,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干預農業保險的理論來源于保險市場存在著失靈、壟斷性或有限競爭性。我國保險市場同樣存在市場失靈,農業保險市場更是如此。政府干預農業保險成為一種必要和必須,政府規制將會更多地作用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的構建。我們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應更多地傾向于選擇政府規制加以規范,對農業保險實施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同時應充分認識到農業保險行為主體的內在聯系。
三、我國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的主體內容構建
一般地,“激勵”是通過獎勵等相關手段激發行為主體采取某種行為的內在積極性,誘導某種所期望的行為發生;“約束”是指不允許某種行為發生,一旦發生則對行為主體進行懲罰。激勵和約束農業保險主體行為的目標、條件和程度,構成了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的整體,也成為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的主體內容。
(一)農業保險的激勵機制
農業保險的激勵應該貫穿于農業保險活動的全過程。基于此,謝家智、黃英君等(2006)曾將農業保險的激勵機制分為組織激勵、供給激勵、需求激勵、減災激勵等四個方面,并分而述之。IIQ在此基礎上,本文從農業保險主體行為的目標、條件和程度這一新的研究視角,對經營主體、投保農戶和 政府三個層面就農業保險激勵機制的組織激勵、供給激勵、需求激勵、減災激勵等進行探討。
1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激勵
世界保險發展史說明了保險經營范圍伴隨保險經營技術的創新而不斷拓展,涉及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就農業保險而言,可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提高對農業風險的識別、計量以及損失控制的水平。這樣有利于保險公司對風險事故的發生,進行積極的防災防損,降低甚至規避損失。此外,具有相關性的農業風險同時也具有局部性,基于保險的“大數法則”,可通過大范圍的承保來分散風險。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具有充當農業保險制度變遷初級行動團體的技術優勢。但現實情況是:農業保險長期以來虧損嚴重,保險公司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下都不愿主動經營,甚至視農險為負擔,不會主動充當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團體。但在政府提供的優惠條件下,保險公司則有可能充當初級行動團體,配合政府的制度變遷并獲得相應收益,甚至可能只會充當農業保險制度變遷中“免費搭車者”,享受制度變遷的成果。同時由于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屬性,政府必須對保險公司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財政補貼,激勵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供給的規模和范圍。同時,國家應主動投資農業保險,建立起保險公司和農業經營者互擔風險的機制,并積極籌建農業再保險保障體系,逐步擴大農業保險的基礎設施投入,進一步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范圍。
2對投保農戶的激勵
近年來,一些省份的農村經濟在實施戰略性結構調整中穩步發展,走出了一條獨特的農村工業化道路。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極大地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加快了農民致富的進程。這個進程一方面增加了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另一方面,它也提升了農民對農業保險產品的購買力。但就農村經濟發展現實來看,農戶購買能力依然極為有限,尤其是中西部地區。這就要求對投保農戶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激勵農戶擴大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
從國外實踐和立法來看,農業保險的補貼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保費補貼;二是由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者提供業務費用補貼,即經營費用補貼。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為解決農民支付能力低這一農業保險發展中的主要矛盾,強化保險公司的經營責任,應主要采用保費補貼方式為主,經營費用補貼為輔,兼顧二者的比例額度。對于保費補貼水平,可以選擇按保險標的單位給予固定額度的保費補貼。如按農民參加保險的種植面積給予每畝地固定額度的保費補貼。此方法不受保險機構保費價格水平差異和變動的影響,較容易防止保費補貼的失控。
3對政府的激勵
基于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屬性,農業保險存在很強的外部性,最終受益者是全社會的終端消費者,農業保險的開展無疑會擴大整體社會福利,這也是政府產生激勵的基礎條件。政府必須充當農業保險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團體,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技術、研究資料和防災減損扶持。自古以來,我國就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的國家,主要有洪水、干旱、地震、臺風、泥石流等,這些災害事故的發生大多有一定的氣象或地質征兆。政府應集中必要的財力和人力進行深入研究,從而提供準確的預測信息。提前做好防災準備。同時政府還應該積極修建防洪抗旱工程,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防災減損扶持。這樣可以減輕和緩解我國一直以來對農村采取單一的救助救濟方式帶來的財政壓力,成為一種變相激勵。
(二)農業保險的約束機制
Hay和Morris(1991)對企業增長理論進行了拓展,表述了決定企業增長的四個主要因素:需求約束、管理約束、財務約束,以及經理所追求的目標。基于此,我們將對農業保險約束機制做出如下細分:農業保險的供給約束(含公司追求目標的約束)、政策需求約束、管理約束。
1農業保險的供給約束
農業保險的供給約束,亦即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約束。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承擔農業保險的具體業務經營,在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和發展中擔當重要角色。在當前農業保險市場主體缺位的情況下,扶持培育一定數量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對增強農業保險供給和促進農業保險市場發育具有積極意義。毫無疑問,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有別于其他保險經營主體,它一般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幫助下成立,必然會享受許多其他保險經營主體難以獲得的政府資源優勢。為有效激勵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積極性和責任感、充分發揮政府的效能、促使農業保險市場機制的發育,在制度設計和政策供給上,應該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進行必要的約束。
首先,應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及其追求的目標進行約束。就農業保險制度供給本身而言,農業保險的核心問題是解決農業風險問題。但在實踐中,在保險市場準人較為嚴格的情況下,投資人易于以經營農業保險為由,獲取政府的保險經營許可。進入保險行業以后,弱化農業保險而主要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更為嚴重的是,這部分農業保險公司同樣會獲得政府的各種直接和間接補貼,占用公共資源。因此。應從市場的準入到經營的業務范圍都做出較嚴格的約束。當然,商業性保險公司進行涉農業務的經營則不應受到任何制約,而應對其進行鼓勵和支持,并可享受農險業務應有的補貼支持。
其次,應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進行財務約束。國際上許多農業保險研究的權威專家在考證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實踐的基礎上,告誡發展中國家政府應謹慎考慮發展農業保險問題。對各種組織形式的經營主體,必須規范其內控經營機制。建立良好的風險控制和財務約束機制。對于公司型的農業保險公司。還應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同時應處理好與政府的關系。
2農業保險的政策需求約束
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實踐表明。農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等政策的制定與完善,保證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的補貼支持,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構成了農業保險發展的基礎。首先是法律支持。農業保險的產生和發展作為一種誘導性的制度變遷,其立法意義比一般商業保險制度變遷要重要。從國內農業保險試點看,由于各地情況差異很大,目前國家立法的條件尚不成熟,應先由各地根據轄區內的農業保險試點情況。制定相應的農業保險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根據中國保監會等部委擬定的《條例》草案,盡快出臺《農業保險條例》,對農業保險進行權威性規范。立法部門要盡快研究,待條件成熟后,適時制定和頒布《農業保險法》。其次是經濟支持。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的農業保險帶有明顯的正的外部性(即公益性),是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家應該給予足夠的經濟支持。同時,由于農業保險經營風險高、費用高、賠付率高,沒有政府經濟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續經營的。第三是行政支持。農業是一個準公共部門,農業保險的發展具有極強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對農業的支持保護體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并實施對農業保險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護。
3農業保險的管理約束
迄今為止最為著名的管理約束方面的檢驗工作是由彭羅斯(E.PeImsc)完成的。而我們所述農業保險的管理約束則主要體現在對農業風險保障范圍和保障程度控制的約束。
首先,就農業風險保障范圍的約束而言,農業保險作為一種專業化和社會化的風險管理手段,保險產品的開發設計應加以選擇。在一定的保險經營和管理技術條件下,必須對風險進行分類、識別。這一過程在保險產品的設計、開發、承保等環節尤為重要。現代保險經營技術在不斷突破可保風險的界限,傳統的不可保風險條件在弱化,但許多保險產品經營的失敗,在相當程度上是由于風險保障范圍界定不科學所致。能導致農業保險標的損失的風險復雜多樣,僅涵蓋單一風險的保險方案是不完全的,必須對風險保障范圍加以規范。理論上,農業保險的風險保障范圍與保險費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利益緊密相關。風險保障范圍越寬,保險人承擔的責任越大,投保對象的保障程度越充分,但保險費率就越高,投保人的保費負擔越重。從促進我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角度,應對農業保險的風險保障范圍作必要的約束。
其次,就農業風險保障程度控制的約束而言。農業保險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嚴重影響其經濟效益和市場的培育。但由于農業風險保障程度的約束,使農業投保人無法將全部風險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這一風險缺口要求投保人不得不進行“自保”。正是因為“自保”風險的存在,使農戶與保險公司在保險標的的農業風險管理中形成利益共同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道德風險及逆選擇發生。而在農業保險實踐中,農業風險保障的程度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規定和調整。在存在道德風險的條件下,部分保險(不足額保險)將是最優的均衡結果。此外,最優保險合約應明確規定把保障程度作為損失發生額的非遞增函數,即小的損失可以足額保險,當損失超過一定限度后則實行部分保險。這些為保障程度的約束提供了理論支持。此外,農業風險保障程度的約束也很容易得到投保人的支持。
四、研究結論
一個經濟機制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調動人們積極性的問題,激勵機制能夠把人們的自利和互利有機地結合起來。激勵和約束是科學激勵機制內在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僅有激勵沒有約束的激勵手段是缺乏效率的。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既能有效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又能防止其不顧風險盲目追求利益的不負責任行為。激勵與約束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發展中的核心問題,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是農業保險機制的核心組成部分。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理論所研究的問題是:對于給定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目標,在自由選擇、自愿交換的分散化決策條件下,能否并且怎樣設計一個經濟機制對農業保險三方行為主體的目標進行激勵和約束,使其個人或群體利益和設計者既定的目標一致。它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調動政府、保險公司、投保農戶等行為主體積極性的問題,即如何通過某種制度或規則的安排來誘導他們參與其中,激勵機制能夠把人們的自利和互利有機地結合起來。另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規范農業保險行為主體的行為目標,約束機制則可以把人們的行為目標與農業保險經濟福利的最大化目標進行有效地規范。基于此,同時根據前文對農業保險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較為深入的分析及其聯系的綜合考察,我們可以嘗試構建我國農業保險激勵約束機制
一、問題的提出
農業 保險是保險人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進行風險損失分攤,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經濟補償的方式。農業保險通過轉移和分散風險,由投保的農戶共同分擔風險,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后得到經濟補償,保障農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協議,保險經營的地域限制進一步對外資企業放開。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展業深入,人們保險意識的普遍提升,保險公司也借此契機大力開展各類保險業務,廣東保險業呈現出欣欣向榮之勢。然而,這種繁榮卻無法掩蓋長期以來廣東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現實,與其他險種開展得熱火朝天的狀況相比,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平衡性就越發突顯出來,農業保險的萎縮與廣東經濟強省的現狀極不協調。
根據統計,廣東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從1997年的4225.3萬元,急劇萎縮到2005年的1402.7萬元,減少了2822.6萬元;在保費收入急速下降的帶動下,賠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萬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萬元,減少了2836.7萬元;廣東農業保險賠付率一直處于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賠付率高達70.8(見表1)。
根據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從1997年開始到2005年,廣東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和理賠支出呈急劇下降趨勢。農業保險具有正的外部性和準公共產品的特征,隨著近年來廣東農業保險的萎縮,農業保險經營已處于“需求有限、供給不足”的市場失靈狀態。農業保險這一經濟補償機制難以適應新農村建設對金融的需求。
廣東農業保險近年來經營萎縮的原因表面上看起來是商業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虧損嚴重,如農業風險大,農民交保費少,收不付賠;農村分散面廣、資金薄,保險成本高;農業保險標的復雜多樣,道德風險高;商業保險公司收費難、展業難、理賠難。但實質上是制度問題:政府對農業風險的補償少,機制不健全。政府傳統的救災保障制度,不僅顯露出資金量的嚴重不足,而且政府專業性保險機構缺乏,在縣一級,基本沒有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還進行了負面影響,如出險時農民多報、政府多要、保險公司多賠。商業保險公司用商業保險的辦法經營農業保險只能是“大干大賠、小干小賠、不干不賠”。
二、農民和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的經濟學分析
農業保險經營的高賠付率勢必造成高費率。但從實際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來看,即便保險公司厘定了5-12的較高的農業保險費率(根據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在廣東的農業保險費率約為5-12,其中較高的是蔬菜,達到10,玉米小麥為5。一般家庭和企業財產保險的費率僅為0.2-2),農業保險經營仍將處于虧損狀態。
農業保險存在“搭便車”問題。一般保險的消費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繳納保險費就不會享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而某些農業保險功能具有非排他性,無法阻止沒有繳費的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消費。如“防災防損”這類農業保險的輔助功能,能起到減少農業風險損失、降低經營成本的作用,但保險公司在實施防災防損工作時就會出現沒有繳費的農民“搭便車”行為。廣東梅州部分地區曾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為防干旱專門為投保地區的農民購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烏云就轟擊,減少旱災發生的次數或強度。但是對于這些地區沒有投保的農民來說,沒有繳納保費卻同樣因為防災工作而減少了旱災的損失。
農業保險存在的“搭便車”問題還表現在保險公司方面。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既經營政策性農險業務,又經營商業性涉農保險業務。在遭遇農業特大災害時,政府將提供財力支持,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可能會將經營商業性涉農保險的虧損轉嫁給政府承擔。而要監督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的“搭便車”行為,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會提高。由于“搭便車”問題的存在,商業性保險公司和農民都不愿意介入,便產生了典型的市場失靈的情形,即單靠市場的力量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分配。因此農業保險的經營必須依靠政府的支持以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政府參與農業保險的經濟學分析
只有農民愿意投保,保險公司全力經營,社會得益才能達到最大。農業保險的社會得益,需考慮政府的介入。政府參與農業保險,應主要發揮以下功能:
(一)規避農業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
農業保險受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的雙重制約。以廣東為例,廣東地處東亞季風區,氣候災害種類多、出現頻繁,主要災害有低溫霜凍、冰雹、龍卷風、暴雨洪澇、熱帶氣旋等。據不完全統計,20世紀90年代,廣東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平均達120億元,占全省國內生產總值的3-5。此外,廣東農業保險還受經濟風險的制約,主要表現在農產品市場的風險和農業保險經營的風險。農民總體上來說是屬于低收入的群體,根據保險業的特點,保險需求與潛在客戶的收入水平正相關,農民的低收入和較高的恩格爾系數限制了其對農業保險的實際需求。因此,政府必須考慮到農業保險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的特性,建立多層保險與風險分擔、政府與市場共同參與的農業保險的風險防范機制。在規避農業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方面,我們應借鑒國內外經驗,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地區率先試點,建立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合作保險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險補貼作為支持,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農業保險與災害救濟相結合的一種風險分擔的保險與風險管理體制。
(二)糾正農業保險的外部性
農業保險具有正外部性。從短期來看,農業保險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財政補貼制度,對外部效應進行內在化。政府補貼可以根據需求和效率選擇向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補貼或向投保農戶提供補貼,或者對兩者同時補貼。無論是以何種形式進行補貼,其補貼的幅度應該等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成本,這樣就剛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帶來的影響,彌補了市場失靈。世界許多國家或地區都是通過實施農業保險計劃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資方式和比例建立準備基金、對保險費給予補貼等方式,支持和發展農業保險。2003年,上海市明確將農業險補貼列入公共財
政體系,市區兩級財政每年補貼達1000萬元,其中區縣補貼約25-30,每年的市區兩級財政補貼,約占上海農業保險總保費的25。由于有財政補貼,上海的保險費率不僅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費大約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間;而且,農業險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經達到85,奶牛投保面達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達到了25。 (三)提供農業保險準公共物品
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兩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則是數量會隨著任何人對它的消費增加而減少的物品,消費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產品,我們習慣于稱之為準公共物品。農業保險就是一種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產品。微觀行為上看,農民購買了農業保險,若遭受合同約定的風險損失,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作為補償,從這一角度看,農業保險屬于私人產品,它具有消費的排他性和競爭性,誰投保,誰受益。但是,考慮到農業風險主要是臺風、洪澇、干旱等自然風險,這類風險目前還不能由農民個體來控制,更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過錯造成的,農業保險客觀上保護了個體農民的收益,從而又保護了農業生產的再進行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宏觀角度上看,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其發展的狀況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雖然面對的是農業,但其帶來的利益卻遠非農業產量、農業產值等指標所能衡量的。農民繳納保費購買農業保險,不僅能保障自己收入穩定,而且還發揮著保證農業再生產順利進行和穩定國民經濟的作用。因此,對于農業保險這種準公共物品,應采取“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模式進行經營。
(四)解決農業保險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農戶與保險公司是交易雙方,農戶相對保險公司來說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因為農戶是農業生產的真正經營者,他對生產過程中標的物的抗風險能力、經營狀況都較清楚,而保險公司難以直接了解農戶生產經營的詳細信息。當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也難以厘定準確的受災程度。因此,保險公司和個體農戶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非對稱信息的存在還會引發農民的道德風險行為。保險公司難以對作為具有信息優勢的農戶的生產經營進行密切監督。農戶在利益驅動下采取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有意造成標的物的非正常損害,或是夸大受災程度以騙取更多保費。由于農業保險中的信息不對稱,政府的職責就是建立再保險制度。再保險是保險人將自己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是一種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國家可以考慮成立農業再保險公司,由政府分擔再保險責任,或是委托某家商業保險公司扮演這一角色,通過對不同險種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導經營重點,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同時,政府還要加強對農業保險經營的監管,現行《保險法》不完全適用。因此,政府應根據農業保險的性質,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與組織形式、保險費率的形成機制、承保范圍、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等,為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我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的穩定發展是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關鍵。作為世界上農業自然災害比較嚴重的國家,我國脆弱的農業,亟須農業保險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證農業生產經營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我國農業保險業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從1982年開始由民政部門、農業部門、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了一些農業保險業務。1982年到1992年農業保險業務呈上升趨勢,到1992年當年農業保險費收入達到8.62億元。但保費快速上升的同時是居高不下的賠付率,1991年農業保險的賠付率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以后,過高的賠付率導致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不得不調整農險結構,對一些風險大、虧損多的農險業務進行戰略性收縮,而其他保險公司則是退出農業保險的經營。,中國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經濟效益的原因,不再經營大部分的農險業務。
自以來,專業農險公司開始浮出水面,9個省區市的農業保險試點也已經全面鋪開。,保監會頒布了發展農業保險的指導性意見,提出農業保險發展的五種模式:一是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農業險;二是在經營農業險基礎較好的上海、黑龍江等地區,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三是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四是在地方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嘗試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五是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保險經營的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
二、我國農業保險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仍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現行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不適應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一方面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不高,農業保險的發展面臨資源短缺、技術薄弱、人才匱乏等問題。另外,傳統風險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農業生產和經營風險的客觀存在,必然形成對農業保險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明顯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規模的土地經營客觀上弱化了農業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窄小的經營規模使農民產生較低的預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險成本;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以商業形式經營,國家支持和補貼較少,相對農民收入而言,保險費率較高,抑制了農民對保險的需求。
(二)缺乏專業性保險從業人員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發展呈現多次起落,保險人才斷層,目前我國保險從業人員大多數人是從其他行業轉來的,沒受過專門保險教育。而農業保險經營的復雜性、艱苦性,更是導致人才奇缺。因此,從業人員現狀是經驗型多,知識型少;保守型多,開拓型少;單一型多,復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數據表明,我國保險市場人才供需比例約為1:4。人才的極度匱乏,特別是核保、核賠、精算等技術型人才和管理、營銷、培訓等復合型人才的嚴重不足,已成為制約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農業保險險種減少,發展滯后
我國保險業在經歷了最初十幾年的快速增長后大幅下滑,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保險產品的結構不合理,險種可選性少,不能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這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產品缺乏創新,一方面產品雷同多,細分度不夠,達不到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組合效應。另一方面產品開發能力弱,更新換代慢。由于長年虧損、業務萎縮。
(四)保險中介機構缺位
規范化的保險中介機構活躍在保險市場上,是現代保險市場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對保險的供求雙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橋梁作用。特別在農村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可以將保險公司的經營觸角延伸到農村的各個角落,節約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也能起到服務于廣大農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國保險公司幾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業隊伍承保農業保險,沒有充分利用農村保險和保險經紀公司這一中介形式。
(五)農民投保意識不高
農民對農業保險既力不從心,又心有疑慮。首先,由于農業保險風險大、農業保險項目經營經常入不敷出,保險公司對其要求較高保險費率,而高保費又令更多的農民買不起保險。其次,許多農民對保險認識不足,風險管理意識差。由于宣傳力度不夠,農民對保險存在認識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險的作用,許多農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農意識的影響,很難相信保險對生產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賴保險,許多農民買了保險后,高枕無憂,不積極參與防災防損,導致損失擴大;三是道德風險嚴重,由于農業生產分散,保險公司監督力度不夠,少數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利用保險進行欺詐活動,把保險當作“搖錢樹”,失去了保險的意義,觸犯了國家法律。
(六)我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機制和再保險市場尚不完善
我國農業保險由于缺乏適當的再保險安排,使得風險過于集中在保險經營主體自身、難于分散,影響經營主體的經營效果。而國外農業保險經營普遍有再保險機制的支持,特別是避免特大自然災害對農業和農民的影響。例如,美國聯邦政府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在中央建立再保險基金,向開展農作物保險的保險人提供超額損失再保險,再保險責任按賠付率分段確定,目的是既向各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提供超額損失再保險(不超過115%),又限制農作物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而我國,由于再保險市場有效需求不足,市場主體數量少且不健全,導致我國的再保險市場一方面供給主體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另一方面技術與服務遠遠落后于國際水平。
三、對策
當前,我國農業保險面臨著“供給短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雙重問題,保險經營和發展的兩難困境。結合我國農業保險的特點和國外農業保險發展經驗,為了推動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發展,我國應從以下幾方面采取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市場。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一是完善農業保險供給體系,一方面商業保險公司要改變經營方式,轉變經營作風,以增加農業保險的供給;另一方面,要完善和拓展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職能,克服農業保險中的逆向選擇。二是提高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水平。要大力開展農業保險的宣傳工作,提高農民的風險管理意識,培育農業保險意識,鼓勵農業的規模經營,增加農民收入,以增強農民對農業保險的動機和能力。三是培育農業保險人才。培育具有專業知識和開拓創新精神的農
業保險人才,提高農業保險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的多層次需要。(二)加強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主要包括:一是加強農業保險立法和完善的制度環境,政府應制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保證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二是實行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和再保險政策,支持保險業的發展;三是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很多優惠政策支持農業再保險市場,擴大風險分散面,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
(三)利用資本市場分散巨額風險。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是國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財政撥款或補貼方式建立巨災專項風險基金;二是發展保險衍生產品。
(四)加強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農業風險的特殊性、復雜性決定了農業保險經營技術的特殊要求。技術是保險經營的重要要素,而發展保險技術的關鍵又是人才。但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農業保險更是呈萎縮趨勢,導致農業保險人才奇缺。因此,為了農業保險事業的順利發展,一定要重視和開展對農業保險技術人才的培養,通過代培、委陪、函授等多種方式培養基層農業保險業務骨干,同時,要在大專院校培養具有農業保險系統理論的高級專業人才,確保農業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
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體系內的正式制度安排依舊十分薄弱,非正式的制度仍發揮很重要的作用,正式制度對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替代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就要求在構建完善農業保險體系過程中進行思路上的創新,充分發揮非正式制度的積極功能,在制度和文化層面上使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契合點并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取得理想的制度變遷效果。
一、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歷史演進
伴隨著農業的發展和演變過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經歷了巨大的變遷,正是非正式制度變遷使農業保險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
1.我國古代農業保險思想的原始形態。中華民族五千年的燦爛文化,就是在與各種災害的不懈斗爭實踐中,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在中國漫長的農耕時代,為應對紛沓而至的水旱饑荒,“積蓄備荒”的保險思想貫穿了我國整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各朝統治者為了維護和鞏固自己的王朝,在大災之后保持社會的穩定,各種倉儲制度應運而生。這種以實物形式的救濟后備制度,具有政府統籌、帶有強制性的保險的性質,在民間多采用“積谷防饑”、“養兒防老”形式的自保與互助風俗制度,從某種程度來說,幾千年封建農業社會積淀下來的最具代表性的風險保障思想與非正式制度,時至今日仍在產生相當大的影響。
2.我國近代農業保險思想的產生。在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和長期閉關鎖國的社會條件下,近代農業保險思想是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入侵和農村經濟發展極為困難的條件下逐步形成的。一些具有愛國思想的知識分子深受資本主義思想的影響,主張學習西方的先進思想和技術,“師夷之長技以制”,他們在吸取我國古代原始保險思想和西近代保險思想的基礎上,形成了我國近代的農業保險理論和思想。為發展民族農業保險,少數省份在個別地區試辦過農業保險,但多以失敗告終。雖然引進了西方近代保險的原理、方法和觀念,但在自然經濟仍居主導地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其影響極其有限。
3.建國后我國保險思想的形成與發展。建國后,我國的農業險理論和實踐基本上是借鑒蘇聯的經驗,在國家保險理論指導和意識形態影響下,我國農業保險業從創建之初,就具有明顯的“財政性保險”的特征,雖然也發揮著風險補償、防災防損等作用,但這并不是發展農業保險的目的,業務基本上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來推動的。制度建立以后,農業保險發展基本處于停滯的狀態并完全由國家救災方式所代替。經濟轉型時期農業保險制度雖然在重新培育,但迄今仍然沒有摸索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發展的農業保險道路,仍沒有在農業保險的制度安排與創新方面取得突破,由于制度缺失,我國農業保險陷入了“需求不足、供給短缺”的市場失靈境地。
二、我國發展非正式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縱觀幾千年來中國保險思想發展史,非正式制度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植于農業社會、以國家為主導、以社會救濟為主要內容的古代保險思想有利于農業保險的形成,但卻阻礙了現代農業保險的發展。中國的文化傳統中一貫注重倫理道德、意識形態等精神因素作用的歷史慣性,對人們的行為影響深遠,人們習慣于從過去的經驗和傳統中尋找依據和方法,這就使得傳統觀念、行為習慣對農業保險制度變遷的影響和制約特別突出,再加上國家在意識形態領域的長期投資,也使人們形成了注重行為的價值判斷和道德評價的思維習慣。也正是因為如此,適應農業保險發展要求的非正式制度——意識形態、倫理規范、道德觀念和風俗習慣建構尚未完成,而非正式制度的匾乏影響了農業保險的需求和供給。
非正式制度通過雙重作用影響我國農業保險制度變遷,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強化激勵機制,提高經濟績效,成為農業保險發展的強力劑。長期實踐中積淀下來的意識形態和習慣準則,作為一種個人與環境達成“協議”的交易工具,形成一種個人與外部世界的確定關系,大大簡化了人們認知、選擇的過程,節約交易費用。同時,它所包含的與公正相關的道德評價,也縮減人們在相互對立的理性之間進行選擇時所耗費的時間和成本,降低交易費用,也有利于正式制度的正常運行。作為一種社會調節機制,由于非正式制度往往表現為世代相傳的習俗與行為習慣,因而在一定條件下,其內在的凝聚作用規范了社會成員行為。盡管這種規范性不具有國家強制性,由于其本身凝結著社會成員對往昔現象、經驗或祖先的某種程度上的崇敬,所以人們往往會以傳統為參照系來指導自己的行為。有效的意識形態和倫理道德,成功的遏制“搭便車”、損人利己和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克服這些行為固然要靠正式制度來制約,但正式制度不論在質上還是在量上都存在著許多無法達到的空間,這些空間只能靠主體的價值觀念、倫理道德來自覺維持。從某方面來說,意識形態和道德觀念也是一種人力資本,當人們認同于某種意識形態和倫理道德時將形成一種巨大的行為激勵,提高人力資本的使用效益。尤其是意識形態作為一種特別的人力資本更是效果顯著,合乎理性的意識形態能夠有效淡化機會主義行為。當然,非正式制度的自發性、持續性等特點也往往使其成為阻礙制度變遷與創新的因素,陳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難免會延長制度變遷的時滯,強化制度創新的路徑依賴,也會干擾正式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擾亂社會運行的秩序,從而加大社會運行的操作成本,降低制度績效。
某種程度上講,人類的各種風險應對策略的歷史發展沿革表明農業保險制度是一個文化層面的東西,那么在正式保險制度移植中簡單的工具性的移植和借用是存在問題的,任何制度不能脫離其存在和發揮作用的環境——文化。不顧客觀規律的強制性的制度移植,完全可能造成制度實際運行中的扭曲,最終增大制度運行本身和未來變遷的社會成本。這也是近代農業保險制度在我國運行產生南桔北枳問題的根本原因。有效保護私人財產權利是一個國家成為名副其實的法治國家的標志,但法治國家不僅僅表現為國家制定出完整和先進的法律條文體系,更重要的培育法治的契約文化,文化的培育就需要漫長的過程,這受制于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城鎮化進程、農村人口家庭觀念的變化和農民文化觀念的變化高度相關。這些影響因素的性質及變遷的規律決定了非正式保險制度的長期存在,如農業系統性風險、信息不對稱和雙重正外部性,誠信意識問題等等。
無論怎樣發展農業保險,一旦其賴以存在的信用基礎出現了問題,由于監督人的行為成本高昂,許多對合作雙方都有利可圖的交易,在缺乏道德共識的環境里就會無法實現,便不可能保證農業保險穩定地正常運行。
三、加強非正式制度建設,促進我國農業保險制度創新
由于非正式制度存在形式上的分散性、變遷上的自發性、連續性特征,因而其創新具有與正式制度完全不同的特點,不能像正式制度那樣易于采取自上而下的強制變遷形式,可以采取誘致變遷的形式,充分發揮人的能動性,重視習俗影響,塑造道德理念和建構新型文化,加強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設。
首先,我們要重視習俗影響和塑造道德理念。現代
的農業保險制度是在以英美為主的具有濃厚契約傳統西方國家發展起來,我國從逐漸引入西方現代農業保險機制的過程中,雖然機制所需要的正式制度在我國基本建立起來,但機制運行所需要的契約觀念、守信觀念、守法觀念等卻還沒有樹立起來和充分發揮作用。要克服這種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現象,就必須努力樹立契約觀念,建立和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價值觀念、消除那些與市場觀念矛盾的道德和習俗觀念,并對傳統的價值觀念和風俗習慣進行仔細甄別,除去陋習,保留精華。 其次,我們要塑造道德理念。自愿互利的農業保險其實就是一種市場交易,而維持和優化市場交易秩序最基本的道德準則就是利人利己。道德與不道德的分界線,就是保險主體是利人利己,還是損人利己。通常,道德規范建設具有系統性,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參與者誠信或失信的識別機制,形成俱樂部規范,誠信或失信的激勵和懲罰機制,這需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治本主要是制度建設,特別是信用制度建設。道德規范建設實際上是形成農業保險主體共同遵守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如誠信就是現代農業保險中共同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功能是克服機會主義行為,提高遵守合同的自覺性。因此,道德規范建設的意義是使守信成為自覺的行為,自覺的遵從。當然,我們不僅要反對泛道德主義,也要反對那種泛法律主義的傾向。實際上傳統儒家倫理看重的,不是去制定這樣或那樣的規則、規范,而是強調在道德生活中樹立榜樣。人們在生活中更多地不是從規則、規范里學會道德的行為,而是從家人、父母、鄰居、同伴以及歷史生活的實例、榜樣中來學習和培養道德感、道德習慣和道德情操的,培養健全的人格就是我們目前面臨的重要問題,這有助于我們克服目前農業保險乃至社會所面臨的誠信、責任問題,而培養健全的人格,依靠“德、智、體、群四育并重”,使人們的品質得到升華、認可和尊重。
最后,我們要建構新型保險文化。在保險制度的變遷過程中我們也面臨著保險文化轉型的任務,在非正式制度安排方面要建立起與保險制度相適應的文化氛圍,努力營造一種自由、自主、競爭、效率、契約的保險文化,不斷探索和積累反映保險運行規律的各種經驗和知識,以支持保險經濟的有效運行。建立新型的社會主義保險文化,從根本上促進非正式保險制度的變遷。尤其在我國這種政府主導強制性制度變遷與傳統思想文化影響之深的情況下,當農業保險機制的正式制度發生了變遷時,如果缺乏與之相適應的思想文化等非正式制度支持,傳統的非正式制度不發生變遷或變遷速度過慢,這勢必會影響農業保險正式制度甚至金融市場經濟秩序的型構。
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構建支農保護體系
我國是一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85%的農業大國,也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要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加快農業保險發展步伐,構建強有力的“三農”保護傘。然而,作為一種分散農業風險、補償農業損失、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促進農民增收機制的農業保險,卻成逐年萎縮狀態,與農村、農業發展的要求極不相稱。
現狀:農業保險蹤影難覓
在我國,農業保險多年來一直徘徊不前。
農業保險幾起幾落:建國初期,國家即開設了農業保險,設計了多個險種,后因種種原因,于70年代停止了該項業務。1982年,本著為農業生產服務、為國家和農民分憂的指導思想,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決定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1996年,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組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后,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承接了原人保公司的農業保險業務。
自1982年我國恢復農業保險以來,先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農業保險,之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開始經營兵團系統內部的農業保險,到80年代后期,民政部門開辦農村救災保險。其他經營主體也或多或少地做過嘗試,但由于經營虧損嚴重,都相繼退出了農業保險領域。目前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就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
農險業務日漸萎縮:1993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達8.29億元,占當年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3.58;1997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15.4億元,占財產保險保費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個百分點;20__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5.26億元,占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比重僅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個百分點。到20__年,全國各類保險公司保費收入達3000多億元,農業保險總收入只有4.8億元左右,僅占到全年保費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來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另外,在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農業保險的險種數目也在不斷減少,由最多時候的60多個險種,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個。
原因:“三高”令人避而遠之
高賠付:保險公司傷腦筋。目前國內開辦農業保險并形成一定規模的,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人保保險公司只提供的數據表明,農業保險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1993年高達116,這意味著收上來的保費全部賠給客戶還不夠。中國人保江西省分公司自1982年開辦農業保險至20__年,僅有3年的賠付率低于70,有6年的賠付率在70—100之間,其余12年的賠付率平均在100以上。由于入不敷出,出于經濟利益考慮,各商業保險公司對開辦農業保險避而遠之,也就不難理解了。
高費率:農民負擔有點重。農業風險的加劇,農民迫切希望農險“保護傘”能為其生產生活帶來實實在在的保險保障。然而隨著本來基礎就不好的農業保險的萎縮,大多數農民面臨的是高費率或無處投保的尷尬。農險費率居高不下,主要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大、賠付率過高。通常是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的地區急于投保,比如近幾年持續干旱的北方地區和容易發生洪澇的南方地區。而一些旱澇保收的地區看到保費這么貴,就不愿意參加保險。這樣,保險“投保越多、費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數法則”就難以正常發揮。農民想投保,但交不起錢;農民能接受的,保險公司又賠不起。高賠付導致了農險的高保費,而高保費又令更多的農民買不起保險,農業保險就這樣走入了日漸萎縮的“怪圈”。
高風險:農民保險兩尷尬。專家們分析認為,長期以來,我國農戶生活在“靠天吃飯”的陰影下,產生了一種思維定式——“老天爺才是收成好壞的決定因素”,人是違背不得的。對保險存在嚴重的僥幸心理。認為買保險是加重“負擔”,能免則免。“急時抱不了佛腳”卻又怨天尤人。
此外,由于地方財力與經濟環境的差異,各地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認識與支持存在較大區別,使得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困難重重。在一些對農業保險認識不到位的地方,以農民自愿參保為主,發生災害和疫情時,保險公司愛莫能助;此外,還有一些地方將農業保險視為亂收費,既挫傷了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也極大地阻礙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出路:加快改革發展步伐
作為一個農業大國,我國發展農業保險,被認為對平抑農業生產風險、提高農村防災防損能力以及災后恢復能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面對一方面農業災害頻繁、高賠付率使保險公司對農業險避而遠之,另一方面高保費和農民的低收入使農民缺乏投保積極性的尷尬現狀,中國的農業保險應該怎么辦?
一要把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要盡快制定和頒布《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經營目的、性質、經營原則、組織形式、承保范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以及相關機構對農業保險的監管作出明確的規定,明確農業保險的地位,并借助于稅收杠桿的財政積累來補貼農業保險,將實現社會穩定作為首要目標。要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以法律形式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作用和職能,從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上,保證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要建立農業保險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的模式。由于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對增進消費者福利和社會穩定具有重大作用,但它本身經濟效率低下,商業保險公司不愿經營或無力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應先試點,再逐步推廣。作為政府,應該出資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像過去建立政策性銀行一樣,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同時,允許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險業務,但要接受其業務指導和資金幫助,經營行為必須符合農險經營的有關政策和法規。由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及其在保證農業穩定經營和可持續發展乃至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穩定發展中的作用,國家和政府應承擔起保障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責任,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扶持,如對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進行補貼,實行稅收減免,以彌補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虧損,鼓勵其積極經營農業保險,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一方面,對農業保險投保人即農民
給予保費補貼,增強其對農業保險的投保購買能力,以增加其農業保險需求。三要建立農業巨災專項風險基金。巨災專項風險基金是用以應付特大災害發生而積累的專項基金,用于發生巨災時的大額保險賠付。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自然災害,每年都會因洪澇災害、病蟲災害、干旱等災害遭受巨大損失,巨災專項風險基金確實是解決當前問題的一個有效措施和手段。建立解決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應主要從一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國家采取財政補貼和財政撥款方式建立專項基金;二是各級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農資金和救災款,專款專用,充實后備;三是由建立的政策性保險機構發行債券和以國家投資為主,企業、社會團體等參股方式籌集風險專項基金。
四要構建農業再保險體系。由于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和農業保險經營難度大、賠付率高等特點,農業保險承擔風險責任的能力和賠付能力有限。在此情況下必須通過再保險方式,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分攤損失。在我國農業風險頻繁發生的情況下,農業再保險就顯得更為重要。農業保險主管部門應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使國內中外再保險公司跟進研究利用再保險機制,制定農業再保險分保方案,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支持農業保險業務穩健發展。
自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開展以來,在省財政廳的正確指導下,__縣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按照部門分工,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積極開展我縣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充分發揮保險在農業生產中的保障作用,緩解農業災害壓力,積極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做出貢獻。現將2015年度全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根據省財政廳 《關于開展2015年農業保險工作的通知》(__財金〔2015〕20號)文件精神,我縣2015年繼續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深入開展,縣政府以__府辦函〔2015〕20號文件明確各鄉鎮、各相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目標任務以及人員機構配置。為給群眾提供零距離服務,我公司因地制宜在全縣設立了4個鄉鎮營銷服務部、20個鄉鎮保險服務站、194個村級保險服務點和12個社區保險服務點,并精心挑選了在當地有較大影響力、群眾支持率高的、責任心強的人員擔當部站點負責人。同時公司專門設立農險部,配備人員和車輛,下面服務部、服務站配備了電腦、掃描儀、照相機等設施,真正做到了具體工作有人抓,銜接工作有配合,管理工作有組織的一套完整的工作機制,這些都為抓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2015年是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第九個年頭,為將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及時準確更深入地傳達給全縣人民群眾,我縣一方面多次組織鄉鎮分管領導和部、站、點負責人進行業務培訓,達到了"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千萬"效果,另一方面利用承保、理賠契機走村到戶進行農業保險宣傳,將印制的宣傳冊、宣傳單及其他宣傳資料分發給農民群眾,并耐心細仔講解農業保險政策,使黨的惠農政策深入人心,在廣大農民群眾中形成了良好的輿論氛圍,得到廣大農戶的支持與好評,促進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
為做好2015年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我們根據上級文件精神,保險公司將工作細化量化,嚴格按照"三必須"(即必須出據保險單、必須保險費收取到戶、必須保險理賠款到卡)原則辦理業務。承保工作結束后,各公司將各鄉鎮承保情況匯總表及縣級匹配資金申請送財政部門審核,審核無誤后,財政部門及時將匹配資金撥付到各公司。通過大力宣傳和通力協作,全縣圓滿完成了水稻承保面積21.41萬畝,玉米承保面積12.71萬畝,油菜承保面積12.65萬畝,馬鈴薯承保面積21.54萬畝,能繁母豬承保3.42萬頭,育肥豬承保29.55萬頭,森林承保49.21萬畝的承保任務。
在承保上,我縣按照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政策廣泛宣傳動員,做到了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全覆蓋、全受益",并通過"無賠款優待"政策的有效實施,確保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可持續健康發展。全年累計收取政策性農業保險費2383.76萬元,其中農戶自繳保費合計533.62萬元,各級財政補貼共計1850.14萬元。
在理賠上,我縣堅持依法合規、科學合理理賠,做到了快查勘、快定損、快理賠,真正把黨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了實處。全年累計已決賠款1445.84萬元,其中水稻賠付311.13萬元,賠付率80.74%,玉米賠付370.72萬元,賠付率161.71%,油菜賠付40萬元,賠付率30.99%,馬鈴薯賠付60萬元,賠付率16.58%,種植業賠款受益戶達到24584戶;森林險賠付25.11萬元,賠付率51.89%;能繁母豬賠付137.8萬元,賠付率67.11%,育肥豬賠付501.08萬元,賠付率48.90%,養殖業賠款受益戶達到3657戶次。油菜、馬鈴薯、能繁母豬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320萬元。通過這些理賠數據顯示,充分展現了保險業的"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既保護了群眾利益,又促進了社會和諧,同時為科學發展,建設幸福__提供了強大的經濟支撐和風險保障。
[摘 要]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我國提出“城鄉統籌發展”的新思路,并在國內首次建立了重慶市和成都市統籌城鄉綜合改革試驗區,以解決城鄉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問題。城鄉統籌發展中的農業發展問題,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問題。在城鄉統籌的農業發展中,需要強有力的金融支持。科學、合理地建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是以金融支撐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
[關鍵詞] 城鄉統籌; 農業保險;法律制度
我國歷來重視農業發展問題,歷屆政府都將“三農問題”作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全國范圍內先后采取了農村費改稅、免除農業稅、聯合醫療保險等惠民措施,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但是,在我國工業經濟飛速發展并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的同時,由于我國農地面積廣闊、農業就業人員基數大、農業技術發展水平不高,導致農業發展舉步維艱,城鄉經濟、文化差距進一步擴大,農業仍然是制約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
在解決“三農”問題上,“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已被寫入了 “十一五”規劃。我國農業問題有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必將迎來高速、穩定、健康發展的新時期。統籌城鄉發展,必然要求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模式,要讓更多的優惠措施、更多的公共服務進入農村,建立地位平等、開放互通、互補互促、共同進步、平等和諧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新格局。農業在具備良好的政策環境的前提下,要積極、穩健地搞活農村經濟,必須建立強有力的金融支持。為此,必須通過建立和完善農業信貸,加大對農業的經濟投入力度。通過建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積極有效地在廣大農村開展農業保險,分散農業生產、經營風險,增強農民防災、抗災能力, 促進農業經濟發展。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對我國農業發展有重大的促進意義。我國應在分析城鄉統籌發展與農村金融體系支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構建我國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
一、城鄉統籌發展與我國農業生產的基本國情
城鄉統籌發展的目標,就是要逐步調整城鄉二元結構、改革城鄉二元體制,完善支農政策體系,加大財政對農村的投入、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加強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和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1]。城鄉統籌發展,應結合我國農村實際,重點解決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薄弱環節。我國農業生產的基本國情體現于以下方面:
首先,我國農業生產經營分散、個體農戶生產經營規模小、抗災能力差。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國家,人口多,人均占有耕地不足,小農經濟的發展歷史悠久,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業生產一直占據農業經濟發展的主導地位,農戶生產經營規模小,難以形成農業的規模化經營。由于我國的地理狀況、氣候條件等自然原因,農業災害頻頻發生,農民的抗災能力較弱。我國農業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用于保護農業生產自然環境的成本、農業生態恢復成本分別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18%、27%和36% [2]。
其次,由于長期小農經濟意識的影響,我國大多數農民的現代經濟、生態農業觀念不強、農業生產技術落后。由于經營分散、規模小,部分農民至今仍“守著自家一畝三分地過日子”;由于許多農民缺乏突破傳統農業生產而轉向經營現代農業的理念,經濟型的綠色農產品生產不足;在農業生產技術方面,牛耕火種的情況在我國農村仍然存在。
農業災害歷來是我國農業發展的障礙,必須發揮全社會的力量來克服這一問題。因此,從立法的角度建立有效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從減輕農民損失的角度間接增加農民收入,也是城鄉統籌發展的重點之一[3]。
二、城鄉統籌發展與農業保險支撐
城鄉統籌發展不是一個單一的概念,具有豐富的內涵:一方面,從思想上要改變過去重工業、重城市而輕農業、輕農村的觀念,將工業促農業、城市帶鄉村、城鄉協調共同發展作為指導思想;另一方面,要通過農村體制改革和農村政策調整打破城鄉界限,加大公共政策對農村的扶持力度,將基礎設施建設更多地向農村轉移,加強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減少城鄉分割、縮小城鄉差距。由于我國工業化發展水平迅猛,城鄉矛盾日益突出,城鄉統籌發展的提出,有利于緩解和逐步解決這一矛盾。建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是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和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現代農業的發展,為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具有以下重要的意義:
首先,我國傳統農業單一經營模式的改變,是農業經營與農村金融協調發展的需要。我國農民素有依靠勤勞的雙手創造財富的優良傳統,但是,這種傳統的生產方式也容易禁錮農民的思維:在農業經濟的發展上主要是依賴于氣候、地理、水文等
自然條件和農民的辛勤勞作,而忽視金融運作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快速促進作用。農業金融的運作和對農業發展的支持,有利于農村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有利于更多的農副產品走進城市,更有利于農民經濟思維的形成,農村經濟的繁榮有賴于農村金融的拉動。
其次,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農業保險的運營,是深化農村改革,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農業金融體系的建立,是城鄉統籌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而農業保險又是農業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采取的種種增加農民收入的措施,僅僅能從外因的角度有利于農業發展,但是,農業的發展僅僅靠政府的扶持并非長久之計,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現階段,我國農業的發展不是缺政策環境,而是缺少分散農業經營風險的法律機制。統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過程中,必須深入農村內部,從內因的角度增強農村經濟發展的動力。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夠規范農業保險的運行,為農業的發展建立金融支撐。
第三,農業保險可為農業生產經營保駕護航。城鄉統籌發展,側重于圍繞如何促進現代農業發展這一主題,而現代農業的發展缺少農業保險,則是不完善的。發達的保險業是商品經濟發展高級階段的產物,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過程中,任何行業的經營者,都面臨著不同程度的經營風險,采取將風險由特定的一個主體轉向由不特定的眾多主體承擔的保險經營模式,有利于生產經營者長期穩定發展,農業生產經營也不例外。因此,農業保險對農業生產經營風險的分散和保障作用有利于農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三、我國當前農業保險的立法以及運作狀況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概況
農業保險具有不同于普通商業保險的特殊性,其發展對國家的政策、法律具有很強的依賴性,而我國在農業保險方面的立法幾乎為空白
[4]。 同時現行相關立法也缺乏可操作性。20世紀80年代至今農業保險運作狀況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缺乏規范的法律、法規的正確引導,我國農業保險要有長遠的發展,必須納入法治建設的軌道。
我國《保險法》在附則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種附則規定在于彌補法律條文的不足,是在重點考慮之外而為法律的完善而增加的,本身在《保險法》中仍處于邊緣地位。從1995年以來,《保險法》已經實施了13年,但是“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的農業保險法卻未見蹤影。現行《農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實行自愿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根據該條,一方面,我國當前對農業保險投保實行自愿原則,并不仿照美國、印度等國家在一定程度上實行強制保險,并鼓勵建立民間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保險[5];另一方面,這一法條規定也過于原則,并沒有涉及如何建立民間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等方面,在實際操作中難度較大。
在國家政策方面,200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見》明確規定:“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地區率先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參加種養業保險的農戶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積極穩妥推進試點,發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農業保險”,“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將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方式的創新,納入農業支持保護體系”。這些政策的先后出臺,顯示了政府對農業保險重視、明確了當前政府積極發展農業保險的態度,但是,其與《保險法》、《農業法》的上述規定一樣,都有可操作性不強的弱點,難以有效實施。
(二)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的運作情況
我國的農業保險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才開始推出真正意義上的農業保險。經過將近30年的發展,在農業保險運作方面既有經驗也有教訓,主要體現于以下方面:
1.經營環境
此處的經營環境主要是指農業保險的基礎環境——農業生產狀況和農民參加農業保險的意識狀況,這一基礎環境狀況不佳是導致我國農業保險實施不力的直接原因。20世紀80年代初,農村勞動力充足,農民外出務工的意識還未形成,因此農業發展迅猛,并扮演著為工業發展提供支撐的基礎角色。農民在良好的政策環境下,努力使農地增產、家庭增收。1982年推出的農業保險政策,以分散農業經營風險、增強農民抗災能力為優勢,在全國廣大農村迅速鋪開,并取得積極的效果。
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農民在市場經濟浪潮的沖擊下,其心理愿望已經不再停留在80年代吃飽飯、穿暖衣的水平上,考慮得更多的是如何以自己的勞動力投入為家庭創造更多的財富。因此,他們開始進行投入與產出的比較,得出了進城務工比在農村種地合算的結論,民工潮開始了,西部地區大量的青壯年勞動力涌向東南沿海城市,開始將財富夢付諸實踐,有資料顯示,我國農民工數量已經超過2億人
[6]。這批人幾乎都是農村中的主要勞動力。農民正在對農業生產失去興趣,農業保險處于停滯狀態。
2.經營主體
我國農業保險政策剛剛推出時,由于其新穎性而受廣大農民的歡迎,因此發展迅猛。此時,國內的大部分農業保險業務都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同時,在局部地區由地方保險公司經營地區性農業保險,如原新疆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后更名為:中華聯合財險公司),這兩家企業在我國國內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時間最長,經驗也較為豐富。2004年后,保監會先后批準在國內成立幾家地區性農業保險公司,它們包括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法國安盟財產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等[7]。從經營農業保險的主體的角度來看,商業保險公司數量在增多,這表明我國農業保險由獨家經營轉向多家經營并存的階段。
3.經營狀況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首先在國內推出農業保險產品,并廣受農民歡迎。在此后近十年時間里,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狀況良好。這一時期是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黃金時期。1992年后,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每況愈下,截至2004年,農業保險發展每年平均負增長5.9%[8],保費收入跌入谷底,我國農業 保險實施面臨失敗的危險。這種情況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2004年《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見》明確指出,要加快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創建和實施。
4.農業保險市場供求狀況
一方面,我國農業保險設計存在缺陷,農業保險產品的種類、覆蓋面有限,特別是自然災害嚴重的地區,農業保險更為薄弱;另一方面,農民年均收入低,承擔農業保險費用的能力較差。在過去的近30年里,我國農業保險采取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的模式,由于商業保險公司趨利避害的本性所決定,其偏向于在自然災害較輕的地區開展保險服務,但受災較輕地區的農民參與農業保險的熱情并不高,而在重災區,農民即使有愿望,也很難購買到稱心如意的農業保險產品,現有農業保險的商業經營模式難以調和供需矛盾。
四、立足我國實際情況,在城鄉統籌發展中構建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農業生產經營的具體國情、農業保險立法以及運作狀況,在城鄉統籌發展的大環境下構建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必須著力克服以上問題,使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能夠切實地減輕農民農業生產的風險負擔。目前我國構建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應當解決以下方面的主要問題。
(一)農業保險法律形式
我國現行《保險法》是規范我國保險業規范經營運作、調整保險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但是,其立法精神主要是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分散各行業經營風險為目的,其采取的是商業化保險模式[9]。這一立法精神并不適合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這是因為:首先,我國農業保險主要體現政府對農民、農業的扶持,應當采取政策性保險的模式。經過20世紀80年代至今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實踐證明,我國不能單一地采取農業保險商業化經營的模式,而應在農業保險領域更多地引入政府的干預和引導、監督和管理。其次,如果將農業保險納入現行《保險法》的框架予以構建,不僅在法律規范上難以調和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的矛盾,也難以使商業保險與農業保險在法律規范中做到和諧一致。
因此,我國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應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即制定以政策性保險為基礎的農業保險專門立法。構建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應循序漸進。由于我國制定《農業保險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則等基本問題尚處于法理探討階段,且在學術界并未形成統一意見,制定《農業保險法》較為困難。目前,可以通過先制定一部《農業保險條例》,待運作成熟、并經實踐證明切實可行之際,再考慮制定《農業保險法》。
(二)農業保險立法的基本原則
1.自愿保險原則
是指農民在投保時間、地點、投保對象、投保標的物種類等方面享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農業保險自愿原則已經由我國《農業法》明確規定, 2002年修訂《農業法》時保留這一原則是經過慎重考慮的,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一方面,我國農業人口眾多,自然災害發生頻率較高,影響范圍較大,若實行農業保險強制原則,則政府在保費補貼以及保險金補貼方面負擔過重,雖然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我國政府也難以承擔巨大的農業保險費用開支;另一方面,我國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至今還沒有承受農業巨災風險的能力,1998年的特大洪水、2006年四川、重慶的旱災,均造成上千億元的農業損失,若實行強制保險,國內還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有如此巨大的財力為此善后。所以,實行自愿原則,還是我國當前農業保險的較優選擇。
2.政府引導原則
是指政府通過采取種種措施,諸如保費補貼、農業生產小額貸款等方式,激發廣大農民參與農業保險的熱情,讓更多的農民參與其中。由于我國政府財力有限,不得不放棄強制保險的模式,故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盡量使農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更廣、受益農民更多。采取這一原則,實際就是政府對參加了農業保險的農戶一方面補貼其保費支出,另一方面采取其他如農業災害防范技術指導、農業生產小額貸款等配套措施,吸引農民參加農業保險。這一點與美國的實際強制保險原則具有相似之處,美國采取的模式是:農民若不參加特定的農業保險項目,即不能獲得政府對農戶特定的扶持[10]。
3.獨立經營核算原則
是指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對其農業保險業務和其他財產保險業務分開經營、獨立核算。這一原則是由我國農業保險當前面臨的實際情況決定的,即農業保險不應納入普通商業保險運作的模式中。首先,我國的農業保險應定位為政策性保險,“惠民”的本性決定其由政府主導開展;其次,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除管理費等運作費用的支出以外,在政府農業保險基金的扶持下,商業風險小;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同樣可以在災害發生較少的年份賺取利潤。應當指出的是,不納入普通財產保險運作模式,是指不像其他財產保險一樣,保險公司以賺取利潤為第一要務。
4.政府補貼原則
就是指政府補貼參保農民的部分保費支出以及發生巨大農業災害時補貼保險公司部分保險金,是我國農業保險得以順利運營的重要保障[11],實質上就是指政府對參保農戶以及保險公司進行補貼。
(三)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
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是以政策性保險為基礎的政府主導的保險公司經營模式。政府主導下的保險公司經營模式,是指全國的農業保險業務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但是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必須接受政府的監督、管理和審查[12]。由于農民的部分保費以及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后賠償的部分保險金來源于政府,故政府監督、審查商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經營情況具有很強的可實施性。同時,我國的一些保險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等具有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經驗,且配備有農業保險理賠、核算等專業技術人員,讓其繼續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可以節約政府的管理、培訓等成本。此外,還應逐步探索、積極穩妥推進試點,發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農業保險,特別是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并開展農業保險活動。
(四)農業保險基金和政府補貼
建立農業保險基金。基金來源于政府財政,在每年的政府財政預算中保證農業保險基金的及時到位,并專款專用。對農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在農業保險法中規定嚴格的程序,防止該基金在農業保險開展過程中流失。農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農業主管部門負責,通過政府審查合法的方式支出。農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有兩個方向:第一,用于補貼農民繳納的保費,具體補貼比例應視財政能力和投保農民數量而定;第二,用于補貼商業保險公司在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后的保險金支出。農業保險基金來源于政府財政預算,并通過劃撥的方式,獨立建賬、管理。至于農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建議由國務院授權農業主管部門進行。政府補貼,主要內容包括補貼的對象、補貼的數量、補貼的范圍以及補貼的方式等。
有學者認為,再保險應當是我國農業保險立法應當重點考慮的內容之一[13]。再保險從國外立法來看主要是指由政府成立農業保險公司,專門為在國內提供農業保險服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如美國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為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10]。日本也采取由中央統一向國內共濟會提供再保險。
然而,在我國已經建立了“農業保險基金”的情況下,再建立農業再保險機制將成為多余。因為,一方面,農業保險基金與農業再保險都是由政府組建,在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救助這一點上具有共性,若二者同時建立,難免重復;另一方面,農業再保險的建立需要創建一套新的機制,即使像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這樣的國有企業也不具有經營農業再保險的經驗。因此,在現階段以不設農業再保險為宜。
(五)保險合同及保險理賠
在保險合同部分,可以參照《 合同法》規定保險合同原則上應該具備的條款,以及合同生效、變更、解除、效力終止細節。保險合同部分應著力體現當事人間的意思自治,尊重農民靈活地選擇適合自身的保險產品,允許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范圍以及其他具體事宜。同時,規定投保人,即農民,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扣除其相應的手續費和已經承保期間的保費;保險人不得享有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農民具有欺詐、虛假理賠等情節。
在理賠部分,建立集中理賠模式,避免農民單獨理賠帶來的諸多不便,即靈活地劃定某一轄區的農戶集體提出理賠要求,并由保險公司的理賠技術人員統一評估、集中賠付;規定農民理賠請求的期限以及保險公司調查、核算以及賠付的期限,以體現農業保險的效率。
總之,在我國城鄉統籌發展過程中,將金融支持引入農村,必將極大地激發廣大農民獻身農業、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的熱情,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必將對我國農村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城鄉統籌發展,必定要圍繞如何增加農民收入這一問題,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對規范性地分散農民的經營風險具有重大的作用。這一法律制度的構建和完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保險法律制度。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 農村社會福利政策 保險公司
論文摘要: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須考量農業保險自身特點、宏觀社會經濟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壟斷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等。我國現行由中國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模式利弊兼有。為了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我國應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是一個國際性難題,它并非單純的保險業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農業政策、農業與其他部門或產業的關系甚至各級政府責任劃分等,這些因素如果協調得好,就能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有利的環境和前提條件。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二)宏觀社會經濟政策
一方面,宏觀社會福利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發達國家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很強;發展中國家視農業保險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政策的一部分,故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顯得相對較弱。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為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影響和外貿政策的影響。如在外貿政策的影響方面,根據WTO規則,政府不可以依黃箱政策對農產品進行直接補貼,但可以依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與產量無關的收入補貼以支持農業。現在,許多WTO成員國正在充分利用這一綠箱政策,在國內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財稅扶持為核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顯。
(三)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體現為該國或該地區政府財政收人和國民人均收人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財政收人就越好,國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則相反。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農業保險補貼支持,同時農戶也須采取“選擇性進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費才能享受相應服務,而不同農業保險模式對政府支持能力和農戶付費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別,因而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國際比較角度看,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經濟實力差距大,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就千差萬別。而在一國內部,亦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選擇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法定模式。我國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是此類混合式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實踐經驗和教訓
在已制定實施農業保險法的國家和地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既可能深受該國或該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影響,也可能受他國或他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一定影響。以加拿大為例,在1959年聯邦政府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之前的20多年時間里,雖然該國沒有開辦農作物保險,但有一些與保險的功能相似的為因災受損的農場提供經濟補償的政策項目,這些政策項目在實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許多不足。這些源于國內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為
(五)經濟學理論
經濟學理論在一定時期內對國家經濟生活總是會表現出相應的杠桿指導作用,這點在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中也不例外。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起著直接或間接的指導作用。美國農業保險理論認為,要取得農作物保險的成功,此類保險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統計資料。受此觀點影響,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十分慎重,在1938年開辦農作物保險之前已對1900年一1938年的災害損失進行系統科學的分析,對擬采取的模式進行了可行性論證,1938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獲得通過后,該國政府就設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設計、維持和完善農作物保險制度。德國及其他一些西歐國家農經學界,從19世紀以來就一直認為農作物一切險是不能成立的。受該理論影響,西歐除少數國家(如法國、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發展一切險農作物保險。
二、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具體選擇
受上述諸因素的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場為主導的商業性模式和
合作性模式三大類。從保險體制和組織機構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模式又大致可細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政府壟斷的模式
以前蘇聯、希臘、加拿大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國有保險公司或者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局),對農業保險業務實行壟斷經營;保險責任范圍為多重險或一切險,保障水平較高;保險實施方式不一,希臘是強制保險,加拿大是自愿保險,前蘇聯和原東歐國家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聯邦政府出資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的規則制訂、稽核監督并提供再保險,農業原保險業務則全部交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或;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但名義上以自愿保險為主,又可稱為準強制保險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民辦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歐國家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充分的政策優惠;政府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農業保險業務主要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保險責任范圍一般只涉及單一險和綜合險,不涉及一切險;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也被稱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并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不是政府保險機構,也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而是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實行兩級再保險體制,即在縣級范圍內由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為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分保,在全國范圍內由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會計(官方)和國家農業保險協會(非官方)為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國家再保險公司為主經營的模式
巴西為該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國家再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兼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只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業務,并向國家再保險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構等社會力量聯合主辦、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經營的模式
菲律賓是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政府控股的保險公司,并由其負責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各有關金融機構可為其人;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保險責任范圍大多較為狹窄,保障水平較低;保險實施方式大多為強制保險,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
(七)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
在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史上,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基本上是失敗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歐國家等多國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單一雹災風險獲得了成功;二是在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前提下,少數國家的純商業化經營也取得了成功,這以智利的國民保險集團和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最為典型。其主要特點是:政府不對農業保險提供任何補貼;保險組織形式是商業保險公司,由其對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市場化經營;商業保險公司對投保農戶(場)嚴格限定承保條件,并規定較高免賠比例;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與評價
像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農業保險迄今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時期的農業保險模式在類型選擇上雖變化不定,但總體上由單一性漸趨多樣化和特色化。鑒于諸具體試點模式所產生的功效不盡一致,其對我國今后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均具這樣或那樣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
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已試驗過多種農業保險模式,從時間序列和影響程度來看,以如下三種為主:
1.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國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當時這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方面是營利性的商業機構,主營商業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又行使著政策性保險公司的職能,兼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的虧損最終由其他險種的盈利來彌補。
2.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起的隨后十年時間里,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和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與農民支付能力有限卻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險服務的矛盾,以及農業保險的非贏利性特點與保險公司的營利性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從而導致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萎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農業保險,雖然在公司內劃人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但實際上是一種既無國家強制性又未享受財政補貼的純商業性保險。
3.政策性和商業性相結合、內資和外資相結合的模式。為改變農業保險的頹勢,在中國保監會的設計和推動下,2004年10月起我國在若干省市開始了以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代辦、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經營等五種模式為主體的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
(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辦并經營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最能體現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難以科學構建,總體運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靈。商業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及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是使政府服務與經濟補償兩大優勢有機結合,缺陷是容易導致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間權義不分,兩者爭搶利益但互推責任,最終損害投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合作保險的發展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具有經營機制靈活、大幅降低道德風險等優點,但存在著組織基礎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風險過于集中難以應付巨災等缺陷;在純商業化經營的條件下,雖然商業性保險公司具有明晰的產權、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經營機制也較為靈活,但由于缺乏財稅和再保險的有力支持,該模式極易造成保險風險過大,市場失靈。外資模式的推行顯然有利于保證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適度開放性,有利于引進域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經營技術等,但“如果讓外資或合資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這既不現實也不可能”。總之,上述諸種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夠,故其中任一單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路徑—以公平與效率為視免
筆者認為,為解決農業保險中出現的“三難”問題,我國應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顧的改革取向,對由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農業保險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過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導
我國農業保險總的來說應為政策性保險,依公平原則的要求,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變遷和農業保險產品供給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即,政府應對政策性經營的農業保險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應在這個框架內經 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再保險業務,政府則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順利的時期,也是政府的積極參與期。
(二)多層次體系
依地域范圍,我國應分層次建立全國性與區域性的農業保險制度,分別開發相應的農業保險險種,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體系應循序漸進,逐步擴大,從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性質,應建立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范圍,應建立傳統的種養兩業保險與現代的“以險養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資本來源,應建立官資與民資相結合、內資與外資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實施方式,應建立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承保方式,應建立原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原保險與再保險又可分別自成獨立的多層次制度體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先進做法,通過制度供給,對農戶予以保費補貼和農業生產優惠貸款,對保險組織予以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利率優惠、再保險,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予以補貼,對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組織,予以相關教育培訓服務和信息服務費用的支出補貼等等,通過各種方式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持。市場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業務規則的制定、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共同體的組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中間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治規則的制定、集體談判機制的構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公眾則可以通過農產品消費稅的繳納、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和農業保險彩票的認購等多種方式來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為關鍵。
(四)多主體經營
因不同的農業保險條件要求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農業保險一般應實行多主體經營。但我國學界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國內農業保險到底由哪些主體經營眾說紛紜,主要有“政府經營論”、“互助合作經營論”、“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論”、“多主體經營論”等觀點,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保監會第三輪混合模式試點所確定的諸經營主體也有相互重疊和疏漏之處。鑒此,筆者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主張應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一個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互助合作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社、聯合共保體、外資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再保險公司等構成的,但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農業保險的多元化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之所以主張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一是因為該經營模式具有獨特而顯著的效率優勢,二是因為該經營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予以矯正或將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五)多地區共同發展
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為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各地區協調發展,我國應盡快建立起覆蓋全國的包括農業保險在內的農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體系。并且,農業保險作為WTO規則所允許的一項農業支持和保護措施,可以免除削減義務而適宜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廣開來。但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農業生產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人才資源等情況差異很大,從而決定了在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絕不能搞“一刀切”,而應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為此,構建完整但有區域區別的農業保險體系,促進農業保險多地區共同發展,能使農業風險在廣泛的地域范圍內分散開來,還能兼顧各地區農業保險的共性和個性,從而有利于農業保險公平性與效率性的實現。
[摘要]我國農業保險存在供給主體不足、險種萎縮、保費收入下降等問題。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因素有農業保險制度不完善、農業保險需求不足、有效供給不足、農業再保險機制不完善等。因此,應從加快農業保險立法、建立財政支持制度、構建農業再保險體系等方面入手,使我國農業保險滿足農業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農業;自然災害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一直是我國經濟的突出問題,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關系著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與提高。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近年來,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和生態環境的惡化,農業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和強度都有加劇的趨勢。而我國農業自然災害保障較為落后,要么是政府財政救濟,要么是農戶自己承擔,這就使得我國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建設對保險的需求更為迫切。然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現狀卻不容樂觀。
一、我國農業風險與農業保險的現狀
(一)農業風險損失的范圍和損失程度呈現擴大的趨勢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逐年上升。據統計,我國每年自然災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經濟損失:20世紀50~60年代平均每年損失390億元,70年代平均每年損失520億元,80年代上升至620億元,1998年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達3007億元,2005年,各類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達2042億元,2006年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達2303億元,2007年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達2363億元。《國家綜合減災“十一五”規劃》指出,近15年來,我國平均每年因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近2000億元。我國自然災害所造成直接損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過3%,而美國這一比例約為0.6%,日本約為0.8%。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農業保險的成災面積占播種面積和受災面積的比例分別超過20%和50%,農業風險損失額范圍和程度呈現擴大的趨勢。
(二)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1 農業保險的供給主體不足。20世紀80年代我國保險業務全面恢復,從1982年開始由民政部門、農業部門、保險公司陸續開辦了一些農業保險業務。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各地分公司開始試辦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現改名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成立后,在兵團范圍內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目前,國內保險市場上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兩家綜合性保險公司以及三家專業農業保險公司(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和黑龍江陽光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相對于巨大的農業保險市場,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明顯不足,不能適應農村保險市場的需求,造成了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下降,因此,迫切需要增加農業保險的供給主體,發揮農業保險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的作用。
2 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保險險種不斷萎縮。從1982年到1993年,農業保險業務呈上升趨勢,由于當時實行的是國家財政兜底的計劃經濟體制,保險公司對經營農業保險的盈虧考慮的較少,這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在95%左右。但是,隨著199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向市場化體制轉軌,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以后,過高的賠付率導致農業保險業務逐漸萎縮,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不得不收縮風險大、虧損多的農業保險業務,而其他公司則退出了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農業保險從20世紀90年代的高潮跌入了低谷。
自1993年以后,我國農業保險的規模和保費收入逐年下降,占財產保險總保費的比例也逐漸下降。1992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3.39%,1997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1.10%,2002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0.64%,2003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0,58%,2004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0.36%,2005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0.55%,2006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0.51%。資料顯示,1992年是形勢最好的一年,從1993年到2004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的比例一直處于下降的狀態,2005年有所回升。在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由于經營風險高、管理難度大、政府支持不充分,農業保險險種也由以前的60多種下降到現在的30多種。目前,我國開展的農業保險主要有農村家庭財產綜合險、農機具使用第三者責任險、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等險種。農業保險的持續萎縮與國家增加農民收入,解決“三農”問題的農業政策背道而馳。我國的農業保險發展已不能滿足農村和廣大農民對保險的需求。
二、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因素
(一)農業保險制度不完善
1 農業保險缺乏立法支持。農業保險通常是政策性保險,要使農業保險發揮應有的作用,離不開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多數國家對農業保險都給予立法支持,如日本的《農業災害補償法》、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加拿大的《農作物保險法》等,這些法規在促進本國農業保險的發展中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國農業保險落后的原因之一就是至今還沒有一部完整的農業保險法,使得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農業保險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
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46條也僅指出“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職能和作用,致使我國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很大。
2 農業保險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從國際上看,凡是農業保險做得較好的國家,大都強調利用政府的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場機制、價格機制共同支持農業保險的運作,如實行免稅政策、對保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政府出面制定和實施農業保險計劃等。而我國的農業保險卻長期處于自主經營狀態,政府對農業保險除了免征營業稅外,國家尚無配套政策對農業保險業務予以扶持。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使農業保險的發展缺乏堅實的后盾。
(二)有效需求不足
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盡管不少農民有投保愿望,但從總體上來看,對農業保險實際上還是缺乏有效需求。一方面,農作物保險的價格(費率)很高,有的險種費率高達10%左右,但期望收益(理賠金額)卻不高,并且這種期望收益是不確定的。而我國農民收入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有限,尤其是那些經濟比較落后地區的農民,他們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條件相對更惡劣,風險更大,更需要農業保險保障,但是,對收入不高的農民來說,購買農業保險的經濟負擔是很沉重的。即使在經濟比較發達、農民收入比較高的上海、廣東等農村地區,雖然農民支付能力較強,但是由于農業保險本身的預期收益不高及不確定,也不愿意購買農業保險。另一方面,我國農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很少具有現代風險管理理念,對面臨的風險存在僥幸心理,甚至還有人將保險費和亂收費、亂攤派相聯系,認為買保險會加重經濟負擔。
(三)有效供給不足
高風險和高賠付率是我國農業保險業務持續萎縮的主要原因。農業是弱勢產業,既包括自然災害帶來的自然風險,也包括市場信息不對稱、供求不平衡帶來的經濟風險,還包括由于個體或團體有意或無意的錯誤行為帶來的社會風險。風險發生的頻率高、范圍廣、損失慘重,致使農業保險賠付率居高不下,這就從根本上制約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另外,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同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相背離。2004年我國專業性保險公司成立以前,經營農業保險的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兩家綜合性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基本是按商業化的模式運營,尚未享受政府補貼,經營虧損由經營主體自行消化,致使商業保險公司無力、也不愿意經營風險很大的農業保險。
(四)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有些農民已經認識到購買農業保險的必要性,但是由于農民文化素質較低,誠信意識不高。同時由于保險雙方信息不對稱,保險公司在承擔風險和理賠過程中常常被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所困擾。由于農業風險的地域差異性和個體差異性較大,使得農業保險經營中逆向選擇較為嚴重。受農業生產經營的自身屬性、小農業意識和文化素質的影響,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也比較嚴重,且難以有效控制或控制成本較高。相關資料顯示,近年來在我國的一些地區,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作物保險賠償的30%以上。因此,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業務非常謹慎,不輕易接受投保,也不輕易開發新險種。
(五)農業再保險機制不夠完善
農業風險大都是巨災風險,我國的農業保險缺乏適當的應對巨災風險的措施,因此使得風險過于集中在保險經營主體自身,難于分散風險,影響經營主體的經營效果。而國外農業保險經營普遍有風險轉嫁機制,特別是避免特大自然災害對農業和農民的影響。例如美國和日本的政府都對本國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而我國由于再保險市場不發達,一方面,供給主體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另一方面技術與服務遠遠落后于國際水平。
三、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快農業保險立法的步伐,為發展農業保險提供法律依據
農業保險離不開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實踐證明凡是農業保險比較成功的國家均制定了單獨的農業保險法。我國1995年頒布實施的《保險法》是一部商業保險法,而農業保險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它是國家農業和農村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大部分屬于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的經營目標大相徑庭,用現有的《保險法》規范農業保險會存在許多問題。因此,立法部門應盡快制定和頒布《農業保險法》,用法規的形式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屬性、政府的責任、權利和支持方式、經營主體享受的優惠政策、業務的經營范圍、保險金額的確定、保費的厘定、資金運營、財政補貼辦法、農業再保險等內容。
(二)建立財政支持制度
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產品的屬性,因此必須依靠國家的財政支持加以推動。實踐證明,凡是農業保險做得好的國家,政府都對農業保險給予了強大的支持。
1 對投保的農民提供保費補貼。對于投保的農民給予保費補貼,提高農民投保的積極性。美國保費補貼比例因險種不同而有所差異;日本保費補貼因費率不同而有所不同,費率越高,補貼越高。美國、加拿大、日本、法國等國家,政府對農民保費補貼比例都在50%~80%。我國可以根據不同地區的農業具體情況和政府的財力情況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費補貼。從險種上看,首先,給予種、養兩業保險以保費補貼,種、養兩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可適當高一些;其次,考慮在更大范圍內、更大規模上對涉農的險種給予保費補貼。補貼比例可以根據當地政府的財力情況而確定。
2 給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保險提供稅收優惠是國際普遍做法。目前,許多國家對農業保險免征一切稅收,而我國現行稅制規定對種植業、養殖業險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種、養兩業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例不斷下降,農業保險的外延不斷擴大。可以考慮免征種、養兩業保險的所得稅,對種、養兩業以外的其他涉農保險可以降低營業稅、印花稅,免征經營農業險保險公司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用以積累壯大經營農業險的保險公司的保險基金,用作農業巨災風險補償的積累,從而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償付能力。
(三)構建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業保險體系
我國地域遼闊,根據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區域性不平衡的現實及農業風險差異大的特點,發展農業保險必須因地制宜,努力構建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
1 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如現在已運行的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經營農業保險基礎較好的地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
2 設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目前在全國范圍內設立一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條件尚不成熟,可以根據地方的財力情況,建立地方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旨在實現政府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標而實施的關系國計民生的政策性險種。這種模式運行成本較高,政府補貼農民保費的同時,還要對保險機構進行補貼,因此,在經濟發達、地方財政實力強的地區可以考慮推行。
3 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如現已運行的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保費農戶承擔65%,黑龍江農墾局和農場分別代表國家財政與地方財政承擔35%。不同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這種經營模式。
4 大力發展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社,構建農業保險制度的基層組織。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社的投保人同時也是保險人,共同的利益關系有 助于形成相互監督機制,從而有效地解決農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同時,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社能夠適應農業保險需求的高度分散性,能夠有效地降低農業保險的交易成本。因此,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可以考慮建立農村互助合作型保險組織。
具體采取哪種形式應根據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而異;即使是同一地區也可以采取多層次的經營模式。
(四)構建農業再保險體系
由于保險人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和農業保險經營難度大、賠付率高等特點,農業保險承擔風險責任的能力和賠付能力有限。因此,必須通過再保險方式,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分攤損失。而我國,農業保險缺乏適當的再保險安排,影響了經營主體的經營效果。國外農業保險普遍有再保險支持,如美國聯邦政府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在中央建立再保險基金,向開展農作物保險業務的保險人提供超額損失再保險。日本則由都、道、府、縣的共濟組合會和中央政府為市、町、村的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兩級再保險。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由政府出面建立再保險公司,對農業提供再保險支持。
(五)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保險公司對巨災損失的賠付,主要是通過保險準備金的積累。然而,農業保險公司目前維持正常的賠付和管理成本都要依賴政府的資助或補貼,根本談不上足額的準備金的積累。從長遠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是解決農業巨災風險較好的措施。巨災風險證券化是農業巨災風險與資本市場結合起來,在資本市場上以證券的方式籌集資金來分散和化解農業的巨災損失。由于農業巨災風險與資本市場相關性極小,所以,巨災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優良的投資組合,對農業保險公司而言,擴大了資金來源,提高了分散風險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巨災風險證券化既能滿足投保人風險轉嫁的需求,又能滿足資本市場投資人的投資需求,使得更多的人關注、參與、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
【摘要】天氣指數保是一種金融創新,可以避免傳統農業保險一些不足,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本文首先分析天氣指數保險產品的優勢,接著分析天氣指數保險產品運用農業災害保險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業保險 自然災害 天氣指數保險 基差風險
一、引言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也是一個脆弱產業,容易受到天氣災害等影響,而我國又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的國家,受災地區廣,災害種類多,其中以地震、洪水、臺風三類巨災帶來的損失最為慘重,而且會引發“災害鏈”現象。傳統農業保險不能完全規避這些風險,而天氣指數保險具有明顯的優勢:手續簡單、成本較低、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可以促進我國農業的發展。
二、天氣指數保險優勢
天氣指數保險(weather index insurance)是指把一個或幾個氣候條件(例如降雨量、溫差等)對農作物損害程度指數化,當實際氣候條件達到一定水平時,保險合同立即給予賠付。與傳統農業保險相比,它具有以下優勢:
(一)天氣指數保險可以較好地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傳統農業保險受自然災害和人為因素影響,因此自然災害嚴重的地區更積極投保,另外農業保險的手續復雜,交易成本大,因此存在明顯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得農業保險計劃無法執行。天氣指數保險產品的理賠和設置的指數有關聯,而這些指數都是由國家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數據,這些數據都具有客觀性,農戶和保險公司一樣都不可能影響這些數據,因此天氣指數保險能夠規避傳統農業保險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skees et al.(1999)認為自然災害對收入依賴農作物的農民打擊是破壞性的,可以創新地設計一種低成本的風險轉移機制,收入農產量指數保險和降雨量指數保險,而設計的降雨量指數保險創新產品得到世界銀行的支持。
(二)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可以降低農業保險的交易成本
天氣指數保險已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試點,并得到良好的效果,已被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是農業保險創新方式,是發展中國家農業保險的新方向,它大大地降低了農業保險的交易成本。傳統農業保險在整個保險過程都需要實地勘察,除了客觀成本之外,交易成本也非常高,而天氣指數保險交易成本相對來說比較低,這是因為:一是天氣指數保險產品采用標準化合約,對整個地區的投保人都一樣;二是監督成本比較低,因此理賠的依據是采用客觀天氣數據,不存在道德風險;三是理賠相對簡單,只需要參考合同數據,而不需要實地勘察,因此大大節約了成本。
(三)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可以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天氣指數保險合同都是標準化合約,傳統的農業保險合同相對來說比較復雜,而且不同的投標農戶可能保險合同不一致,因此相對文化水平相對不高的農戶來說具有復雜性,不易推廣,而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因為是標準化合約,因此具有透明性特點,投保客戶理解了理賠與否只跟參考指數有關,而與實際損失可能不是很關聯,相對來說比較好理解,因此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在農業災害保險中推廣更容易。
三、天氣指數保險運用于農業災害保險存在的問題
天氣指數保險是一項金融創新,它能夠克服傳統農業保險信息不對稱問題,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然而天氣指數保險產品還是處在創新階段,我國天氣指數保險產品也只是在試點階段,普遍推廣該產品還需要不斷理論創新和實踐成功,因此還需要進一步探討以下問題:
(一)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如何設計
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專業性強,需要涉及到氣象數據,當地氣候、農作物的生長、農民的保險認識與需求等,而這些數據都很比較難獲得,因此在參考外國天氣指數保險實施情況的同時需要加強數據的調查、收集與另外也要考慮到區域差異,有些地區農業災害受天氣影響小,而有些地區農業災害受天氣影響大。
(二)如何盡量避免基差風險
基差風險是指保值工具與被保值商品之間價格波動不同步所帶來的風險。天氣指數保險基差風險是指天氣指數保險的指數和損失之間的差額。由于天氣指數保險的指數和實際損失之間沒有完全的相關性,可能會有投保人沒有損失而得到賠付或實際損失很嚴重而沒有得到相應的賠付情形,而這些情形都會影響天氣指數保險產品的實施和推廣,因此如何避免天氣指數保險基差風險非常重要。
(
三)農戶對天氣指數保險的認知不足
由于天氣指數保險在我國還剛剛試點,國內農民對天氣指數保險產品普遍不熟悉,朱俊生(2011)通過對安徽省天氣指數保險實施區域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農民對天氣指數保險不熟悉,50%以上被調查者沒聽過農業保險,聽說過農業保險的農民有90%以上沒聽過村里面的旱災指數保險,聽過說的也對此產品不理解。因此如何推廣天氣指數保險產品仍需要進一步研究。
(四)相關法律法規如何完善
目前我國還沒有天氣指數保險相關法律法規,需要國家立法支持,明確天氣指數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聯系及運行機制、天氣指數保險產品范圍、保險公司經營行為、風險控制等。因此需要政府的立法支持和政策支持。
四、我國利用天氣指數保險產品防范農業災害保險的政策建議
天氣指數保險已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試點,并得到良好的效果,已被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是農業保險創新方式,是發展中國家農業保險的新方向(hess et al.,2005;molini et al.,2007)。我國也有些試點,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如果進一步推廣天氣指數保險在農業災害保險中的運用,我國可以積極借鑒其他國家天氣指數保險的發展經驗,在合適的地區推廣。
(一)積極借鑒國外天氣指數保險發展經驗和總結國內試點經驗
天氣指數保險由于其自身的優點得到世界銀行的大力支持而向各個發展中國家推廣。在2003年,印度商業保險公司開始銷售天氣指數保險產品,以幫助農民應對干旱或降雨過多導致的農業經濟損失。蒙古的指數保險試點得到世界銀行的支持,2006年開始試點,商業保險公司向2400戶牧民家庭提供以牲畜為保障對象的指數保險,投保人數將近有參保資格牧民的10%,超過了預期。目前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開始天氣指數保險,比如印度、墨西哥、馬拉維、埃塞俄比亞等開辦了干旱指數保險,孟加拉等開辦了洪水指數保險,其中印度開辦的天氣指數保險規模大,品種較全,成效也比較明顯(skees,2008b)。2007年7月,國內首家農業保險公司——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已試點推出全國首個氣象指數保險,在南匯西瓜種植區域試點,初期范圍僅僅涵蓋了幾十畝土地,但其中的意義卻十分深遠。2008年安徽第一家專業農保機構國元農業保險公司與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聯合國世界糧食計劃署和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研究所等機構合作,共同研究開發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并選定安徽省長豐縣、懷遠縣分別作為旱、澇災產品的研發基地。因此我國可以借鑒這些發展中國家天氣指數保險發展經驗和總結我國試點經驗積極研究天氣指數保險理論并推廣。 (二)根據不同地區特點設計合適的天氣指數保險產品
天氣指數保險產品設計需要該地區長期的天氣歷史數據,設計也比較復雜,因此需要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由于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的氣候具有非常大的差異性,因此設計該產品時要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差異而設計適合該地區的天氣指數保險產品。要充分縮小天氣指數保險的基差風險,保證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對農戶的公平性。
(三)積極拓展銷售渠道
農業保險銷售面對對象是農戶,由于農戶對該產品不夠重視或認識不清,所以農業保險銷售比較困難。而農戶對天氣指數保險產品更加陌生,所以要積極拓展銷售渠道:一是積極在農村宣傳該產品的優點;二是簡化天氣指數保險產品的條款;三是加大與鄉鎮地區金融機構網點合作;四是加大在農村地區的調研。
(四)政府的大力支持
天氣指數保險產品是農業災害保險的一項創新,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完善政策法規,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引導該產品的設計及推廣;二是積極配合相應產品設計機構,提供必要的天氣數據資料,擴大氣象站的覆蓋范圍;三是積極配合天氣指數保險產品的推廣,政府要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
農業保險:家禽養殖業防范風險的重要保障
相對于二三產業而言,農業生長周期較長、受自然制約因素較多,決定了農業為“弱質產業”的角色,它存在的風險也比二三產業要大。
而在農業產業中,養殖業存在的風險最大。養殖企業或養殖戶應當如何利用農業保險來為自己規避風險,不妨聽聽上海市申浦家禽育種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印權的經驗之談。
上海申浦家禽育種有限公司是一家優質肉雞品種培育、生產、銷售一體化的民營企業,公司主要培育知名品種黃羽肉雞安卡紅,申浦麻雞優質型、快大型,申浦黃雞,法國進口紅寶肉種雞,申浦安卡麻雞父系公雞及申浦快大青腳麻雞父系公雞。日前,申浦家禽育種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印權向記者介紹了該公司參加“養殖業保險”的經驗,可供廣大養殖戶借鑒。
陳總告訴記者,申浦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較具規模的優質肉雞生產企業,特別是種雞飼養量較大。由于飼養周期較長,成本較高,一旦遇到風險,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很難在短期內予以解決,恢復生產。為了企業在遇到風險以后,能盡快擺脫困難,恢復生產,必須依靠保險公司的力量。陳總介紹,目前該公司所參保的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養殖業保險”為有政策性補貼的險種,該險種允許獲得市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的企業參保,保費為企業承擔65%,市、區二級財政補貼35%。
陳總認為,作為養禽企業,在選擇險種時選疾病死亡保險對減少企業的損失幫助更大,特別是近兩年禽流感的全球性爆發,給養禽業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是無法估量的。自然災害損失險也是需要的,但它所造成的損失是短期與局部的。對于其它的險種,陳總認為,地區性或全國、全球性疾病爆發所造成的整個市場疲軟甚至癱瘓引起的全行業虧損或倒閉的險種也有選擇必要。
陳總說,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企業在出現突發情況下的一種經濟補償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在正常情況下,企業生產效益的好壞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約的,不能單純以保險的險種設計來進行保障。談到保險費率方面,他以為可根據不同的養禽代次來制定,不應是一成不變的,例如種雞(祖代)可定為8%,種雞(父母代)可定為4%~5%,商品代可定為2%。
陳總還向記者介紹了龍頭養禽企業與合同戶聯同參保的個人意見,他說:不管是否是龍頭企業,聯同參加保險對企業、合同戶來說都是一種保障,企業以較小投入,在遇到突發情況時可挽回較大損失,是對各方都有利的事情。
結束采訪時,陳總談了他對我國目前農業保險現狀的看法,他說,在一些發達國家,農業保險早已成為政府保護和支持農業的一個重要手段。而我國,由于種種原因,很多地方一直不能把農業保險做好,一些地方根本就沒有農業保險,養殖戶想參保也參加不了。不過,上海市已經在全國率先出臺了農業保險實施辦法,由政府給予農業保險一定的政策和資金扶持。根據規定,上海市郊農民在養殖業及蔬菜、水稻等種植業方面投保,可獲得政府部門25%至45%的保險費補貼。
作為高級畜牧師和我國知名養禽企業負責人,陳總建議:我國應該可以參照國外政府支持發展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也可以參考上海市的做法,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宏觀調控職能,重新調整思路和方法,從“財政受得了,保險部門承擔得了,農民接受得了”三方面重新研究,盡快分層次、分險種恢復和發展農業保險業務,建立一個確保農業持續發展和農村長期穩定的保障機制,盡快讓農業保險走進廣大養殖戶。此外,對險種的設置可以更廣一點,費率的設定也可以更詳細一些。
摘要:2007年以來,中央財政逐漸加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力度,使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在面臨良好發展機遇的同時,現有財政補貼政策存在的諸多缺陷,也嚴重制約著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本文從我國現有財政補貼政策入手,針對財政補貼政策存在的問題,對進一步完善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政策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 保費補貼 財政劃撥機制 地方配套資金
0 引言
2007年以來,中央財政逐漸加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力度,使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在面臨良好發展機遇的同時,現有財政補貼政策存在的諸多缺陷,也嚴重制約著我國政策性農險的發展。本文從我國現有財政補貼政策入手,針對財政補貼政策存在的問題,對進一步完善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政策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1 我國現有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政策
2007年以來,中央財政不斷加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扶持,主要表現在對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力度不斷加強,財政預算資金逐年遞增,補貼的品種和比例不斷加大,覆蓋范圍不斷拓寬,加大了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保費補貼力度(見表1示)。
1.1 財政預算中用于農險保費補貼的資金額度逐年遞增,從2007年的21.5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103.2億元,增加了3.8倍。
1.2 保費補貼的品種逐年增加。從農作物保險來看,承保的作物品種從2007年的5種增加到2010年的9種;從養殖業保險來看,承保的品種從2007年的1種增加到2010年的5種;2009年增加了森林保險;2010年增加了天然橡膠保險。
1.3 覆蓋區域范圍不斷擴大,如種植業保險從2007年的6省區擴大到2010年的全國22省(區、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和
我國目前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著的一個重大制約瓶頸就是巨災風險分散體系和農業再保險機制的缺失,而我國現有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政策中尚無相應的財政資金支持。
3完善我國現有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政策的對策建議
3.1 提供經營管理費用補貼和再保險費補貼,以激勵其經營農業保險,增加農業保險的供給。這兩項補貼實際上在2006年的《國十條》里已經明確提出,而我們需要做的只是在條件成熟時付諸實踐。
3.2 完善現有中央財政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
3.2.1 擴大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地區和補貼比例 為充分發揮保險機制功能作用,鼓勵和保障農民對農業生產的投入,穩定我國糧食生產和供給,應將所有產糧大縣納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實力和財政承擔能力,實行有差別的保費補貼政策,如對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比例應提高至不低于70%;對經濟相對發達地區,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比例應提高至不低于50%。
3.2.2 降低或取消市縣財政保費補貼配套要求 農業大縣具有較強的保險需求,但同時經濟欠發達,相對貧困,財政預算資金十分緊張,承擔相應的保費補貼存在一定困難,客觀上造成了部分市縣財政不能及時足額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的突出問題。有的基層政府為減輕自身財政配套負擔,限定農險業務品種和承保面,形成當地農民有愿望、有需求,而保險公司無法承保的矛盾,影響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建議降低或取消市縣財政保費補貼配套要求,提高基層政府開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進一步擴大保險覆蓋面。
3.2.3 增加對區域性特色農業的保費補貼,增強補貼品種的數量和針對性 為推動和保障各地特色農業又好又快發展,中央財政應考慮對地方特色農業提供保費補貼支持,減輕地方財政配套和農業企業、農戶的繳費負擔。目前,可選擇一些對當地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且開辦歷史較長,具有一定保費規模的險種,如陜西和山東的蘋果保險、云南的烤煙保險、廣西的甘蔗保險等進行試點,逐步推廣特色農作物保險業務,為推動我國農業現代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保障農民增收做出貢獻。
3.2.4 優化財政補貼資金撥付流程 為規范農業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提高資金流轉效率,建議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從制度上對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流程和撥付時點進行規范。在撥付流程上,由于農業保險采取的是財政保費補貼與保險經辦機構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試點模式,農業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不同于財政強農惠農轉移支付資金,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補貼資金應由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與保險經辦機構省級分公司結算與撥付,不宜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下撥至市縣財政,以減少劃撥鏈條,縮短劃撥周期,提高資金安全。在撥付時點上,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實行按季結算劃撥方式,并且第四季度的補貼資金應提前下撥,以減輕保險經辦機構賠款墊付和應收催收的巨大壓力。
3.3 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或對農業再保險提供補貼 由于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和農業保險經營難度大、賠付率高等特點,農業保險承擔風險責任的能力和賠付能力有限。在此情況下必須通過再保險方式,在更大空間范圍內分散風險、分攤損失。
摘要我國農業保險在克服了20世紀90年代農業保險市場化經營與農業保險的特殊性的不一致性后,2006年以來發展態勢良好。隨著農業保險發展速度的逐漸加快、保險體系的逐步完善,農業保險逐漸發展為全國財產險業第三大險種。運用產業組織理論對我國農業保險業進行scp分析,結合保險公司與政府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博弈產生的行為選擇,對其繼續發展與壯大提出建議。
關鍵詞農業保險;scp范式;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
scp范式是產業組織理論的主體理論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業之間關系變化的規律及其對企業經營績效的影響,即市場結構制約市場行為進而決定市場績效,其中市場結構中主要包括市場集中度、產品差別化和行業進入退出壁壘。市場行為主要涉及價格策略、產品策略和排擠競爭對手策略。市場績效主要包括產業的資產配置效率、生產規模效率等[1,2]。筆者將從對農業保險的scp范式研究,結合我國現行農業保險的特點,對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農業保險業提供建議。
1我國農業保險的scp范式的市場結構分析
1.1市場集中度
1.1.1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按農業種類的不同分為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我國開辦的農業保險主要險種有養殖業如生豬保險、養雞保險、養鴨保險、牲畜保險、奶牛保險、淡水養殖保險等,種植業如水稻保險、蔬菜保險、林木保險等[3]。從1982年原
4建議
一是完善農業保險市場。我國的農業保險許多項目仍處于試點時期,需要逐步發展完善。補貼及保險金的不確定性使得農業保險存在供給與需求雙冷的現象需要政府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保險金額的確定、財政補貼份額、保費厘定依據等作出明確規定。標準化農業保險市場上參與者的行為,消除農業保險進入壁壘。二是發展農業保險再保險。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從而使得農業保險保險標的的損失具有多發性及廣泛性。目前沒有再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使得農業保險風險分擔出現困難,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通過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再保險公司,有效分擔市場風險,可以將原保險人的賠付金額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促使更多的保險公司加入到這一市場中。三是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產品競爭力。及時的賠付、合理的保費、優質的服務是吸引農戶投保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險市場上存在對保險標的要求苛刻、損失確定困難、給付環節繁瑣、難以到戶等缺陷,使得許多農戶不愿意投保。如何做好農業保險服務,吸引更多的農戶投保,是涉農保險公司發展的關鍵。因此,各保險公司在科學的內部管理的基礎上,應努力提升服務質量,恪守合同信用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在激烈競爭的行業中占有一席之地[6]。
中國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一、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我國是世界著名的農業大國之一,農業不僅是國家建設的基礎,農民問題更是影響國家穩定的重要因素。農業是典型的“高風險、低收益”的產業,尤其是近年來農業災害時有發生,平均每年約有3億畝農作物受災,2億多農民受到自然災害影響,受災面積比發達國家高10%~20%。而政府在農業受災后大多采用政府補貼和災害救濟的方式,對受災農戶進行補償,農業保險雖然也是現代農業發展的風險管理形式之一,但受諸多因素影響,賠償額度有限。自1982年農業保險恢復試辦之后,在鼎盛時期的1992年,賠償額度也僅占總賠償額的25%左右。
2004年,中央“1號文件”首次提出中國應“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參加種養業保險的農戶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2005年中央“1號文件”進一步提出“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的試點范圍,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2006年中央“1號文件”則強調“穩步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加快發展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業保險”(金淑彬,2010);自2007年起,國家開始進行中央財政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試點,保費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農戶共同承擔,由此也給我國農業保險保費規模和保險覆蓋面帶來了快速擴張的態勢(唐鈞,2009)。2011年保監會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三農”問題的決策部署,向各保監局及相關財險公司通知,要求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促進農業和糧食生產;努力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堅持規范經營;強化農業保險監管。為推動農業保險健康發展,2012年5月4日國務院擬出臺農業保險條例,規定國家對農業保險給予財稅政策支持,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農業保險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明確了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原則;根據農業保險的潛在風險、業務操作及經營結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規定了農業保險的經營規則。
二、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保險意識單薄,投保能力較弱
農業保險的對象即為農民,農民相對來講文化水平較低,接受新生事物速度較慢。長久以來,農民受“靠天吃飯”的傳統思想影響,認為投保農業保險只會加重家庭負擔,大多數人都存有僥幸心理,即使真的發生了自然災害,也有國家和政府補貼,因此認為沒有購買農業保險的必要。
雖然現在農民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比之于城鎮人口的收入還有一定差別。國務院新聞辦在2011年與2012年初的新聞會上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農村人均純收入分別為5919元與6977元。在扣除了生活開銷、子女上學及農業生產的必要開支后,收入部分幾乎所剩無幾。經驗表明,農作物保險的費率一般在2%~15%之間,比家財、企財的損失率(1‰左右)高出很多,這就進一步限制了農民的投保能力(唐鈞,2009)。
(二)關于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
經過長久實踐積累,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認識到了農業保險的重要性,但有關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核算辦法等方面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可以參考。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發展的經驗不難看到,凡是農業保險發展比較好的國家,都無一例外的以立法形式,對農業保險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優惠、保費補貼及再保險支持。美國、日本、法國等國都頒布了與農業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修訂。
(三)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不足
農業生產的高風險必然導致農作物投保的高賠付率,1982年-2001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農險收入70億元,總賠付率為88.6%;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在新疆地區開展的農業保險業務平均賠付率為81.59%(姚海明,趙錦城,2004)。這么高的賠付率,使得很多保險公司出現虧損的局面,或者放棄經營農業保險,或者采用以險養險的方式繼續經營農業保險,但險種與業務機構已經逐年減少,很多農民需要的險種,保險公司都不能提供。
(四)農業災害損失補償水平很低
自然災害對中國農業造成的損失很大,并有逐年加重的趨勢,而通過保險和救濟實現的農業災害損失補償水平卻很低。據測算,1998年~2000年需要補償的農業產值損失中,通過自然災害救濟平均每年補償2.22%;通過農業保險平均每年補償0.27%,合計補償水平僅為2.49%。2005年以來,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省、市、自治區,雖然對參保農戶的保費支出給予了一定的財政補貼,但如果在全國范圍內鋪開,中央財政壓力必然很大。尤其我國未對政府補貼建立有效機制,更重要的是沒有建立巨災補償基金和農業再保險公司,真的發生大的自然災害時,政府可以補貼保費,但保險公司卻賠不起;單純依靠政府救濟,到了農民手中也只是杯水車薪。
三、加快農業保險發展的對策研究
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使得一些追求商業利潤的保險公司避而遠之;我國自然災害的頻率之高、程度之深,也嚴重影響了商業保險公司開發農業保險產品的積極性。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發展經驗可以看到,美國的農業保險是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日本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模式。這些國家農業保險發展的好,都離不開政府給予的政策支持。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根據本國特色建立由政府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
1.立法支持
隨著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農業保險逐步發展成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保險活動,既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又發揮了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兩方面的優勢。但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為了從制度上解決這些問題,推動農業保險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農業保險條例。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應當是,“將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農業可持續發展政策和農村社會保證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業自然災害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促進農業生產、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成為國家進行轉移支付對農戶進行補貼的重要渠道,也成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庹國柱,朱俊生,2007)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消息,保監會起草的《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于2012年5月4日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財稅支持
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解決三個主要問題:第一,通過保費補貼,解決農民買不起保險的問題;第二,通過費用補貼,解決農業保險經營成本過高的問題;第三,通過農業保險的再保險費補貼以及為農業保險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解決農業保險中巨災風險難以分散的問題。
國務院法制辦5月4日的意見稿指出,國家對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實施財政保費補貼政策、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保費補貼、經營費用補貼和再保險費用補貼等多種形式支持農業保險發展;鼓勵農業生產組織通過宣傳、組織、協助以及提供保費補貼等多種方式參與農業保險活動。
3.農業保險風險基金與巨災風險基金支持
我國是世界自然災害多發國之一,每每發生農業災害,都會加重國家的財政負擔。因此,有必要建立農業保險風險基金與巨災風險基金。農業保險的風險基金可以用來補貼農戶繳納的保費,可以提高農民投保的積極性,并能為國家減輕財政負擔。而巨災風險基金,可以在遇到大的自然災害時,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補償;當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或者不需動用此項基金時,這部分資金就可以積累滾存,或用于建立巨災風險預警系統、加強農業風險管理等。
4.農業再保險體系
目前,我國農業再保險體系尚未形成,沒有針對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公司。當一個地區發生大面積自然災害時,往往單純依靠政府的財政補貼,承保自然災害的保險公司因為沒有進行再保險而無法將風險分散出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因此,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問題已經成為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瓶頸”。在2007年1月份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總理就曾提到要逐步建立農業再保險體系,用于分散農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可以借鑒國外再保險公司的相關經驗,建立再保險機制,制定農業再保險分包方案,分散經營風險,支持我國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5.實行強制投保與自愿投保相結合
實行強制投保與自愿投保相結合,是指對少數有關國計民生的險種實行強制投保,以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降低項目的經營管理費用和便于風險在盡可能大的空間上分散。我國對于關系國民經濟的重要農產品,如水稻、小麥、棉花等應實行強制保險,而對于涉及面較小的次要農產品,如果樹、蔬菜等則適用自愿投保原則。但無論是自愿投保還是強制保險,政府都要給予財稅補貼和再保險支持。